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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作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06-26 20:48:08

招标工作报告

招标工作报告第1篇

一、基本情况及成效

(一)招投标行业发展

迅速

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实施以来,我市招投标已由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延伸至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诸多领域,各类招投标中介机构发展迅速。目前,我市正筹备成立招投标协会,招投标已成为一个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独立行业。

(二)有形市场格局初成(三)招投标活动有效开展尽管招投标事业发展迅

速、成效明显,但由于现行的招投标监管体系已落后于快速发展的形势,致使招投标领域问题频出,腐败案件仍处于高发态势。

二、监管缺陷及制度成因

现行招投标的行政监管体制,是以分行业监管为主,综合监管为辅的体制。在实施初期,为推进招投标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招投标领域的不断发展变化,其弊端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同体监督,缺乏制衡

在现行体制下,政府投资招投标的综合监管职能主要体现在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招投标方案的核准权上,而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和监管分别由商务、建设、水利、交通、国土及财政等部门按其各自的行政管理权设定。这种将主管部门置于既当“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制度设定,客观上为主管部门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既得利益创造了条件,加之水利、交通、政府采购、国土等行业和产业项目,主管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同时又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客观上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二)分散执法,监管缺位

由于体制造成的部门分散监管模式,形成了招投标监管中的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状况,直接导致了监管空白。一是有的业主和主管部门以少报多建、肢解工程、化整为零、部分招标等方式规避招标。二是有的业主在招标中与投标人、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围标、甚至搞阴阳合同等场外交易,由于分散执法,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惩处乏力,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滋长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毕玉玺案件正是监管缺位的例证。三是对中介机构的监管缺位。目前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上,重审批、轻管理、资质审批呈多头状况,有的中介机构同时兼具十多个资质。在实践中往往发生个别中介机构违规操作后,资质信誉和业务不受任何影响的怪现象。由于政府监管的缺位,此类现象发生后既无记载,也无惩处,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调研期间,调研组分别组织召开了部分招标机构和一些国有投标企业的座谈会。从反馈的情况来看,目前大多招标机构和国有企业,对招投标的行政监管现状不满意。

(三)规则不统一,公开透明性弱

分散监管的模式,直接导致了信息公开透明性的弱化。一是目前招投标信息平台不统一。虽然市发改委设置了《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但调研中发现有的部门存在自行指定刊

登招投标信息

媒体的现象。这种与我市法规相悖的行为,不仅给投标人造成了获取信息的不方便,而且对信息统一的公开透明、维护市场主体各方利益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形成了障碍。二是评标专家库问题依然突出。虽然市发改委和市人事局制定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严格专家管理,但以前分部门建立

管理专家库的体制影响依然存在,直接导致了专家素质参差不齐、问题易发多发的现状。三是各专业市场运行规则不尽一致。有的非法设定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相抵触的规定;有的通过歧视性条款排斥或者限制外地企业投标等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规定。

(四)市场条块分割,资源共享性差

一是条上部门办市场。各分散的专业市场造成大量人力、物力重复浪费,同时有的却缺乏规范固定的交易场所。许多工程尤其是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交易场所流动性、随意性很大,监管力量有限很难实施有效监管,造成主管部门监管盲区,加之招投标活动相对比较隐蔽,客观上为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二是块上市区各办市场。如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目前北京市就形成了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各个区县各有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并存但互不隶属的格局。

(五)公共权力运作不规范

一是权力未远离市场。现行的招投标制度下,政府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最大的业主。政府业主或其直接委托的机构在组织招标、拟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受理投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开标和评标、指定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等过程中,业主的权力寻租的空间很大。比如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在实际招标时,往往以各种理由规避公开招标,比如以项目技术复杂、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理由邀请招标;有的项目作为政治任务和政绩工程,以加快发展为由,实行邀请招标;再比如招标人代表虽然在评标委员会中只占少数,但往往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带有倾向性的言论和评价经常左右其他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等。二是干部未远离腐败。少数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漠,把依法行政与加快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甚至直

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授意、指使下属的业主想方设法将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投标人,个别领导干部以权谋私,为自己和亲属子女谋取非法利益。

三、对策建议

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改革目前招标投监管体系应遵循的原则和达到的目标。

一是项目行政管理权与监督执法权分离。现行制度框架下的主管部门如发展改革委、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等项目主管部门继续承担核准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及稽查等职责,将各自的监管权交由统一的综合监管部门实施,解决“九龙治水”,都管都不管的问题。

招标工作报告第2篇

7月份主要工作任务有:

1、0001项目;

2、0002工程;

3、0003项目。

8月份主要工作任务有:

1、0004项目;

2、0003项目。

9月份主要工作任务有:

1、004项目;

2、工程;

3、z工程。

招标工作报告第3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经贸、水利、交通、农业、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四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审批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等情况。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

前款规定邀请招标的具体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从事其他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认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认定招标机构后的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机构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指定媒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国际招标公告除外。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文本之日起7日内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的标准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后审的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决定是否设置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由招标人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编制和确定。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编制与该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标底应当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四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下列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密封的投标文件,或者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内容;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明示,使某投标人中标;

(五)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下列行为:

(一)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事先约定中标者,然后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

(三)相互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七条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应当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开标的招标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招标机构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由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标专家名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将评标专家名册向社会公布。?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在评标专家名册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按比例随机抽取,国家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在评标期间的相关活动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

第十九条 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二)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五)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和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三)开标现场记录和投标人签到名单;

(四)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签订合同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招标人。在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30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不按时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监察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项目开标、评标活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进行招标,或者未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内容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或者未按照要求招标公告,或者未招标公告而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招标,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重新招标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的;

(五)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大中型国家铁路项目、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在地方交易市场进行,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一阶段设计的施工图已经批复);

(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施工标段划分情况,合理划分监理标段。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具备监理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计划并报铁道部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等。

第七条 监理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监理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资格预审公告;

(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五)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评标;

(七)公示、确定中标人;

(八)签订监理合同。

第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空白部分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高速铁路的监理投标人可以是中外联合体。

第十条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招标文件所附图纸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一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均为合格。

第十二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

资格预审申请人拒绝澄清或不能对存在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对资格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对此在资格预审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说明其资格预审未通过原因。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

招标人应在收到质疑后2日内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或监察局投诉。

第十六条 监理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办法,由招标人自主选择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其中监理费用计算和最高投标限价应符合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示范文本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应载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廉政要求,明确招投标双方的廉政责任和义务,招投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互相监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中可不再重复资格审查文件中已报送且没有变化的资料。

(三)投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的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文件,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明确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不得随意更改。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

(四)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八)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书面澄清的。

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采用综合评估法,先对监理大纲和报价标进行评审计分,对信用评价A类企业按规定进行加分,然后按分数由高到低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分数相等的,监理大纲得分高的排名在前。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先对监理大纲和报价标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单价、付款条件等量化因素进行价格折算,然后按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对于信用评价A类企业不计其使用加分权。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形成独立的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无效标情况详细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包括详细的评审过程,对一些重大偏差的评审意见和扣分依据等)、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根据授权推荐的中标人名单、信用评价A类企业加分情况以及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应及时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及资料归还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招标人答复有异议的,可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或监察局投诉。

第三十条 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或中标结果通知书。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安全、质量问题、事故被停止投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当退回招标文件所附图纸,招标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和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20日内,招标人应将合同送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或铁路局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重新招标:

(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所有投标人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三)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招标的。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均有权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监察局举报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十七条 委托代建工程的监理招标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相关事项在委托代建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资料应纳入工程档案,并按有关要求由招标人进行保管。

第三十九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A类企业加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A类企业通过资格预审后,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均视为已使用信用评价加分权,但因政策原因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的除外。

建设单位应在开标当天将A类企业投标及加分情况报工程管理中心,工程管理中心及时在铁道建设工程网站公布。

第四十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评标委员会组建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xx年2月1日起实施。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xx〕7号)同时废止。

第3篇:《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及参照经集团批准的《西区、南区合约规划与招标控制方案》的规定,公司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

本实施细则所述招标包含《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发包。

(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对招标采购工作各环节进行集体决策,保证招标的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率;

第二条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常务副总经理

组员:经营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副总监、工程副总经理、规划副总经理;

第三条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① 招标的方式;

② 招标信息的方式和范围;

③ 对招标法人或组织的资格进行审查;

④ 招标文件的审定等事项;

⑤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⑥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决定中标人;

(2) 按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及集团批准的合约规划应进行招标的项目或需纳入招标的项目,应经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

(3)招标工作廉政督察

(二)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的规划设计、工程管理、成本等各个职能部门应共同按照职能划分,完成招标工作,其中:

(1)规划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完成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编写,确定材料样板等,参加技术标的评审和评标,参与合同的起草;

(2)成本管理人员应提供成本限额,编写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参与商务标的评标,参与对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的分析及定标过程;

(3)招标主办部门负责招标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成员 组长:招标主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 副组长:招标主办部门负责人组员:招标项目涉及的招标主办部门各专业人员 (组员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本、规划、工程、财务、法务等各专业岗位人员参加);

第六条 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职责

除按《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规定完成各项招标程序工作外,还需完成以下事项:

(1)在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公司各类项目的招标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公司招标活动中的各项招标业务工作;

(2) 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协调招标单位及各专业岗位实施各项目招标工作;负责各项目招标工作的资料文件材料的管理;

(3) 拟定项目招标工作的计划,并在适当的范围内招标信息;

(4) 拟定项目招标工作方案报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组长批准后,负责指导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按规定程序具体实施。招标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前期报批情况、资金条件落实情况、工作小组、项目招标工作任务时限和开标、评标、定标要求,拟采用何种招标方式,以及项目不能进行招标或者须委托招标机构的理由和依据等;

(5) 初审投标人资格、投标申请,在开标前接收和完好地保管投标文件;

(6) 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招标工作执行落实行政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情况,特别对招标公告、文件的制定与,以及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招标项目合同的签订、验收、检验,结算支付等重点环节的工作进行重点审核和监督,并将审核监督情况及时报交领导小组作为领导决策依据;

(7) 向领导小组汇报公司招标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与意见;

(8) 负责公司各项目招标工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9)负责招标工作后评估报告的编写。

(10)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招标工作报告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一次性采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设备是指:

直接用于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试验设备、原型观测和测量仪器设备等;

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等;

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服务于本项目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电气设备、医疗设备、环保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要材料是指:

(一)构成永久工程的重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粉煤灰、硅粉、抗磨材料等;

(二)用于项目数量大的消耗材料,如油品、木材、民用爆破材料等。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报告。

第七条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在依法备案的采购报告中应予注明。

第九条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的招标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十条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三)重要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招标采购工作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指定的媒介招标公告,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营业执照、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资质等级(包括联合体各方);

(二)管理和执行本合同所配备的主要人员资历和经验情况;

(三)拟分包的项目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企业情况;

(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六)生产(使用)许可证、产品鉴定书;

(七)产品获得的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

(八)投标人的情况调查表,包括工厂规模、财务状况、生产能力及非本厂生产的主要零配件的来源、产品在国内外的销售业绩、使用情况、近2~3年的年营业额、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九)投标人最近3年涉及的主要诉讼案件;

(十)其他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投标。资格预审主要工作包括:

(一)资格预审信息;

(二)向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四)组织专人对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实地进行考察;

(五)提出资格预审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将资格预审结果分别通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并交评标委员会一份。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资金来源;

3、重要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批次、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验收方式;

4、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规定;

5、投标人须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6、投标报价的要求、报价编制方式及须随报价单同时提供的资料;

7、标底的确定方法;

8、评标的标准、方法和中标原则;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密封方式及报送份数;

10、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与投标人进行联系的人员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

1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方式;

12、开标的时间安排和地点;

13、投标有效期限。

(三)合同条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图纸及设计资料附件;

(五)技术规定及规范(标准);

(六)货物量、采购及报价清单;

(七)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内容;

(八)表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设备、材料选型、设计图纸等问题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不超过5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二条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照招标文件售价的10倍控制。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照招标采购合同价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生产企业、成套设备供应商、经销企业或企业联合体,投标人必须具有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材料质量责任的能力。

采购重要的水利专用设备时,投标人必须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生产(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二十五条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六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二十七条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设置资格预审程序的,投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须按招标文件指定的表式填报投标总报价、重要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交货期、售后服务保证措施等主要内容;

(二)资格后审时,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重要设备、材料技术文件;

(四)近2~3年来的工作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

(五)重要设备或材料投标价目报价表和其他价格信息材料;

(六)重要设备的售后服务或技术支持承诺;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标志,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须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招标人对接收的投标文件应出具回执,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三十二条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可以书面要求招标人就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投标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答疑会或标前会。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且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递交的“撤回通知”必须密封递交,并标明“撤回”字样,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将分包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章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六条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七条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的评价指标及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技术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设备、材料的性能、质量、技术参数;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生产同类产品的经验;

(四)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五)检修条件及售后服务。

第三十九条商务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设备、材料的报价;

(二)供货范围和交货期;

(三)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付款计划;

(四)资质、信誉;

(五)运输、保险、税收;

(六)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计算;

(七)运营成本;

(八)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

(九)零配件和售后服务的供给能力;

(十)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方面。

第四十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包括寿命期费用评标价法)以及两阶段评标法等评标方法。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秘密评审和比较,其工作步骤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等。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根据需要可编制标底作为评定投标人报价的参考依据。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或委托具有相应业绩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机构或招标机构编制。标底应当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所需设备、材料的品种、性能、适用条件、市场价格编制。评标标底可用下列任一种方法确定:

(一)以招标人编制的标底A为评标标底;

(二)以投标人的报价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三)以投标人的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四)设定投标报价超过A一定百分数和低于A一定百分数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以有效范围内的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五)赋予A、B以权重,分别为a、b,令a+b=1,评标标底C=Aa+bB。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三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

第四十五条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在指定的表格上签名登记。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志,或者逾期送到;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七)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人曾有工作关系;

(四)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招标人确定,包括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的方式。

对于大型、技术复杂的成套设备等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成立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全部由评标委员组成,其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安排,并对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可以下设服务性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也可按需要配合专业评审组设立技术组、商务组和综合组。工作小组仅为评标委员会或专业组提供事务。

第五十二条评标工作一般按照《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第五十六条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1、项目简要说明;

2、开标后,符合开标要求的投标文件基本情况:投标人、报价、有无修改函等。

(二)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三)初步评审情况:

1、有效投标文件的确定(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

2、废标原因的说明。

(四)详细评审情况:

1、技术审查和评议;

2、商务审查和评议。

(五)评审结果及推荐意见: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六)评标报告附件:

1、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签名;

2、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

3、投标报价评审比较表;

4、评标期间与投标人往来函件;

5、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供货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书面总结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招标情况;

(三)资格预审(后审)情况;

(四)开标记录;

(五)评标情况;

(六)中标结果确定;

(七)附件:

1、招标文件;

2、投标人资格审查报告;

3、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4、其它。

第六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人不出席合同谈判;

(二)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第六十四条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时,按照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六十八条国家对重要设备、材料进行国际招标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工作报告第5篇

今年我县农发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赣农综开办字[2005]98号和吉市农开发字[2007]62号和遂府发[2006]31号文件要求,除对水毁项目(计划中央财政投资20万元)进行了邀请招标外,对其余计划财政投资10(含)万元以上的9个单项工程(其中包括提前一年实施的2008年度的高塘园田化项目)施工都实行了公开招标,所有招标活动均在县招标投标采购中心进行,对计划财政投资总额10(不含)万元以下的上塘坑山塘维修及渠系配套工程施工实行直接发包。并于2007年8月25日—9月19日和11月12日-11月21日分两次顺利完成了所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下面是我县2007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基本情况表: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我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我县成立了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发办主任和县监察局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农发办、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水电局、县检察院、县招标投标采购中心、项目乡镇等有关单位负责人或技术人员组成。执行了《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施工邀请招投标操作规程》及《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了我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程序。

(二)规范程序,阳光操作,确保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1、依法组建招标项目法人,办理了招标登记手续。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县级农发机构为项目法人,主任为法人代表,可以自行招标,因此我办将农发项目招标申请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留存备案,并告知了县监察局和县检察院。依法到县招标投标采购中心办理了登记手续,填写了《交易登记表》,签发了《招标活动日程表》,并严格按照规定在县招标投标采购中心公告栏和市招标投标网招标公告及中标候选人公示,整个招标投标全程均在县招标投标采购中心进行。

2、制定了统一、规范的招投标文件(即招标申请书、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资格预审书、投标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当地材料单价表、标底、设计说明书及图纸、投标书、评标报告书、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意见书、中标通知书、未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报告书和施工合同等)。

3、实行明标暗投。聘请水工等专家根据统一的编制依据和材料单价编制标底,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告知投标单位。

4、严格招投标程序。根据省、市有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投标管理文件要求,我县9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严格按《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公开招投标操作规程》实行公开招标,1个水毁工程项目按《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邀请招投标操作规程》实行邀请招标。

5、统一评标办法,严肃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依法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其中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按有关规定于开标当天在县招标投标采购中心现场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进入的应当更换。评分办法依据吉市农开办字[2007]62号文件制定并经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市农发办审核备案。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严格按评标办法公开操作,评标人员实行回避制度,确保评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科学制定《方案》及《评标办法》,严把资质审查关,确保合理低价中标。

在施工企业报名前,我县召开了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制定了《县2007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招标投标方案》及《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在县招标投标采购中心依法组织投标报名,严格审核投标人资质证书。根据报名参与投标的企业的资质等级、项目经理等级、企业信誉、施工业绩(获得优良工程)、资信情况、安全生产等情况先由经办人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核资质证书,再经县农发办主任办公会集体审定。对财政投资50(含)万元以上工程的报名企业及项目经理经市检察院在网上查询、审核,如无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报名才合法有效。并严格按照“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法律规定,把好资质审查关,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凡是不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业务范围(或兼营业务范围)的年检合格施工企业不准承揽农业综合开发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施工。因此,凡参加水源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及项目经理,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参加其它非水源工程投标也必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或兼营)业务范围。坚决杜绝无证无照的投标企业参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招投标。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报名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投标企业均可参与竞标。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将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名单加盖公章后报县管委办备案,并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今年我县公开招标的9个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依据国家预算定额标准和当地现行市场材料价格确定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424.3352万元,邀请招标的1个水毁项目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为18.98万元,通过招投标,不仅择优选择了有资质、有施工经验、有资信的施工队伍,而且通过科学评标、合理低价中标,10个项目中标总造价仅为424.19万元,节约了项目资金19.12万元,所节约的资金又可为项目区群众多建设一些农田水利设施。此外,通过招投标,进入了市场交易,既防止了不正之风,又融洽了项目乡镇与县农发办的关系,整个招投标工作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今年是我县全面推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的第四年,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既可以节约工程造价,又能择优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但通过这次招投标我们也同时感到招投标工作中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采用明标暗投方法可以防止标底泄密和减少或不发生投标者无效报价,这是有利的一面,但很容易被投标企业合伙串标,抬高工程中标报价;二是投标企业借证借照现象比比皆是,暗箱操作,防不胜防,工程招投标成本费用高,高昂的投标费用势必影响工程建设费用;三是外地企业中标后的项目经理不驻工地或少驻工地,管理难,处罚难。针对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办建议:

(一)着力引导,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招标投标

目前,全国各地招标投标市场已经形成,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已逐步完善,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点多、面广、量大,投资主体多元化,应严格按照规定进入市场,依照市场运作程序合理、合法进行招标投标,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天前,通过公示栏、网络、报刊等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企业的投标报名;(4)公开预审投标企业资格,每个标段参加竞标的投标企业不得少于3家;(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公示栏、网络、报刊等向社会公布中标企业。

招标工作报告第6篇

【关键词】招投标; 招标; 机构; 程序; 质量控制; 资格审查

前言

建筑工程招标机构早已出现在建筑市场中,并且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工程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在建筑工程招标活动中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招标机构要发展.壮大,就必须不断提高招标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招标行为,以增强工作的权威性,提高企业竞争力。如何控制招标的工作质量,成了当前乃至以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在中国加入 WTO 后,面临国际国内市场错综复杂、竞争激烈的局面,招标工作的质量往往决定了咨询公司的生存与发展,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招标的质量控制必须从招标的几个主要环节入手,目前招标程序大致划分为:与业主沟通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开标主持与评标报告、资料整理上报、工程回访与反馈等主要环节,只有始终把握这几个主要环节,招标工作质量控制才有可能。

一、业主沟通问题分析

招标合同签订后,招标公告应及时发出。但在招标公告发出前,应征求业主意见,了解业主对所委托招标工程的期望与具体的倾向性意见。主要做好以下几点:(1)委托人(业主)对招标工程造价、工期、质量等要求以及委托人资金安排的想法。(2)作为机构有责任对涉及工作的法规、流程与酌情而定的建设性意见告诉业主,以便在法规与程序许可的范围内使机构与业主的意见达成一致,而且力求作到最大程度地满足业主的要求。

(3)招标机构应对当前承包市场的状况有深入调查了解,如价格、质量、潜在承包人情况等,适时向业主提出推荐性意见。可以这么说,一个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出,也就确定了该项目招标工作的方向,因此,对这一看似简单的工作环节必须要设专人负责把关。

二、资格预审问题分析

在招标公告发出并通过监管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确认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后,依据资格审查方式(通常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填报的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资料进一步审查、筛选,最终确定潜在投标人是质量控制的第二重要环节,应严格对照资格预审标准(包括资格预审基本合格条件与资格预审附加条件)进行去伪存真、优胜劣汰的认真比较,严格排序,要经得起任何情况下的复审。资格预审阶段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对投标人填报的资格预审表进行复核性审查、验证,以确保真实性,可与政府监管部门建立一定形式的信息共享机制。(2)组织人员对投标申请人类似的竣工工程或在建工程,均针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事先拟定的考评指标项目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报告,作为资格预审的重要依据。资格审查的结果一旦与预审文件不符,必须实事求是,慎之又慎,从严把关,因为失去诚实信用的审查结果,就失去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基础,也就失去了招标机构存在的必要性。资格审查一旦完毕,立即整理资审报告,并及时通知潜在投标人,同时,也通知未通过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与通过资审但未被邀请的投标申请人,并视情况说明原因。

三、招标文件编制问题分析

招标文件不仅要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要求,而且应得到业主的理解与认可。在通过监管部门的备案审查后,即可发给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要点:符合法规(特别是各个时期新颁规定),其中,有关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答疑补充文件要尽可能完整、准确、不留盲区和活口,且适应市场行情,最大限度地减少业主在工程施工及竣工结算时所带来的不必要麻烦。具体来说,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拟订时,应注意如下几点:(1)对于涉及到业主指定分包工程合同时,招标机构的造价人员应及时介入。对交叉工作界面一定要划清,列出彼此详细的工作量清单,尽量避免以后出现界面工作的交叉或空缺,同时有利承包商准确报价和业主日后管理。(2)对于业主指定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总分包之间的现场配合、进度衔接、成品保护,垂直运输、脚手架、临时供水、供电的利用等相互间责权利。(3)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策划中,应结合个案实际,加强对风险责任条款和特别条款的审查,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与转移风险。如包干范围,调价、调量范围与办法,工程窝工/停工状况下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机械停滞台班费的测定与计取基准),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进度款拖欠情况下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建设单位提前、滞后使用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保修处理,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支付办法,工程中零星计工处理和违约责任的量化问题等。总之,合同条款应尽量细化详实,减少不确定因素,防止合同漏洞与争议。(4)针对当前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款结算方面问题突出的情况,根据个案实际事先明确材料结算方式,如供料方式、规格、数量与价格确认、价差调整方式或算式。应该说,各个招标机构的招标文件,各有异同,但应取长补短逐步建立自己的特色,力求不断提高招标文件的质量。事实上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标准随工程项目而改变,随业主的要求与期望而改变,但其通用的规范部分与必要的法规部分大都沿用保留。概括而言,一份高质量的招标文件应当满足 4 个基本要求:一是招标文件条款清晰完整。二是符合现行法规条例并充分反映业主的意图。三是能够选择“质量优,价格合理”的承包商。四是能够最大幅度地减少工程实施与结算阶段的纠纷和扯皮。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也会影响到投标文件的质量,最终可能影响到评标质量与业主工程实施阶段的管理,因此,把握招标文件的编制这一中心环节,是体现公司水平与信誉的关键。

四、开标与评标问题分析

机构工作人员应把握投标截止时间的准确,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按既定程序与办法有条不紊地开展开标和评标工作,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其间重要环节就是阻止无效投标文件进入评标,在公开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质量等级、日历工期等主要内容后,并在各投标人无异议的情况下让投标人退场,评标随即开始。评标过程机构人员一般不参与意见,但在业主委托时可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参与评标。在评标结果确定后工作人员及时汇总填表,请在场各位专家评委签字,予以确认。评标报告应及时整理完毕,由专人负责审定。评标报告是机构行将结束某项业务的成果性文件,是必须上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监督的重要资料,是一份完整齐全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其内容包括:该项目招标投标基础情况,资格预审报告,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报告应文字真实、简明扼要、数据准确,专业性和档案性强,切忌表达不确定性或隐含不应有的倾向性。

总之,一项业务的圆满完成,必须有一份经得起任何挑剔与复查、备案齐全的资料,它应体现中介服务的独立、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

五、工程回访与反馈问题分析

本着对业主或客户负责的原则,为了不断提高招标业务水平,招标工作应适当地延伸到工程实施与结算阶段。(1)定期跟踪工程实施动态,及时发现招标工作中的不足与缺陷,不失时机地进行更新、完善并反馈到以后业务中。(2)招标文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根据工程纠纷实际情况,积极地为纠纷双方解释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内涵,并尽量做出对业主有利的解释。(3)根据中标承包人程实施状况,适时完善、弥补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办法的不足与漏洞,为下一轮成功打下基础。此外,招标机构应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知识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机构内部逐步建立与工程招标有关的信息资料库,如建筑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信用档案、设备材料市场价格等;逐步实现招标工作与计算机信息网络结合,建立与招标咨询决策相关的专家决策支持系统。

六、结语

上述所及质量控制的几个环节是工作中客观存在的,各个环节互为条件,不可或缺。只有把握好每一环节,才能保证整个程序的成功运作。只有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水平,提供优质中介服务,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招标工作报告第7篇

关键词:“985工程”高校;基本建设;实验设备;招投标;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0-0055-02

招投标作为一种科学有效的方式,已经成为高校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复杂的市场条件下,高校招投标工作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了一系列共性的问题,如招标方机构设置不健全、规避招标、评标人员缺乏专业技能、程序不规范、评标标准不明确;投标方串标、围标、卖标;监督方监督过程不完整、监督人员没有专业背景等问题。

一、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2014年教育部公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第七项第18条,高校需要通过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公开“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等信息,考虑到不同高校发展实际、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和内部管理情况,本文着重了解基本建设和实验设备招投标信息公开的情况。

“985工程”共有39所高校,代表了中国教育的最高水平,也是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由于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属于军事院校,具有一定保密性,故本文调研对象以除国防科技大学外的38所“985工程”高校为样本。依据2010年《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可以通过学校网站公开应公开的内容,故本文通过高校门户网站查询了解相关情况。

二、查询指标设计

参照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解决招标方、投标方和监督方存在的问题,结合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和“985工程”高校招投标工作实际,本文针对“985工程”高校基本建设和实验设备招投标两大领域,招投标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平公正性、评判合理性、曝光惩戒和查询便捷性五个方面的问题、八个具体信息公开指标进行查询。就关键环节和公众重点关心的、能起到监督作用的信息进行了解。

查询指标分别用J代表基本建设,S代表实验设备,1到8分别代表招标公告、中标公告(仅中标单位)、参标单位、最终报价或商分(仅中标单位)、评分标准、评委、曝光惩戒、招标公告与中标公示是否关联。

三、“985工程”高校基本建设和实验设备招投标信息公开现状

38所“985工程”高校基本建设和试验设备招投标信息公开情况见表1。

四、“985工程”高校基本建设和实验设备招投标信息公开评价

1.招标信息和中标结果公示有待进一步提高。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应公开招标信息和中标结果。而查询结果却显示:基本建设招投标信息公开方面,只有76.32%的高校公布了招标信息,65.79%的高校公布了中标结果;实验设备招投标信息公开方面,76.32%的高校公布了招标信息,68.42%的高校公布了中标结果。个别高校只能查询到招标信息,而没有中标结果。

2.参与投标单位情况应予以公开。参与投标单位的公开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时公告邀标单位,二是招投标评标后在结果公示中公布参标单位。查询结果显示,基本建设招投标信息公开方面只有7所高校公开了参标单位,而实验设备招投标信息公开方面只有2所高校公开了参标单位。参与投标单位的公开,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投标单位围标、串标、卖标的情况。

3.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公开严重缺失。《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提出需要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查询结果显示,只有一所高校在部分基建项目中的招标文件公布了“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原则,其他高校招标信息公开中都没有提及具体的评分细则。或以“综合评分法”笼统概述,或以“不承诺最低价中标”规避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

4.最终报价或商分的公开需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指出中标公告应该包括“中标金额”。查询结果显示,大部分高校未公开中标单位的最终报价或商分。基本建设招投标信息公开方面已经4所高校公布了所有参标单位最终报价或商分;实验设备招投标信息公开方面则有1所高校。参标单位的最终报价或商分应公之于众,置之于群众的监督中。

5.评委的公开方式可以进一步探究。《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要求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查询结果显示,基本建设招投标信息公开方面有2所高校公布了评标评委姓名,实验设备招投标信息公开方面仅1所高校公布了评标评委姓名。评委的公开能进一步提高招投标评审的公平、公正、合理性。

6.曝光惩戒公开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要求公开“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显示只有3所高校建立曝光惩戒公开机制,包括了违规企业名称、违规内容和惩罚办法等信息。没有惩戒就形成不了威慑,没有曝光就树立不起一把尺子执纪到底的决心,曝光惩戒的机制应该在各个高校的招投标工作中得到推广,有效威慑并坚决抵制违规违纪的行为发生。

7.进一步提高招投标信息公开的可查询性。现有“985工程”高校招投标信息公开的平台,基本上都分为“招标信息”、“中标信息”两个板块,如果需要了解一个项目的整体情况,需要先到“招标信息”中找到招标文件,再到“中标信息”中查询中标结果。这样的模式,降低了项目查询的效率和公众查询的体验感,无形中增加了公众了解并监督招投标工作的障碍。招投标信息公开可以不同领域如基本建设、试验设备等分类,以招投标项目编号和名称为模块,对一个招投标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公开。

五、结论与展望

“985工程”高校基本建设和实验设备招投标信息公开现呈现了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注重结果公开而忽视过程公开,二是公开不会引起公众反响的客观信息而忽视关键环节和公众关心的重点内容公开。随着高校招投标工作的深入和公众对于信息公开需求的持续增长,为让招投标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但需要弛而不息、锲而不舍的改革,更需要坚决抵制腐败的勇气和决心。后续研究可以参照2014年教育部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设计不同领域招投标信息公开清单,推进试点,不断创新、摸索、改进,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招投标信息公开机制、模板。同时根据清单制定

科学详细的评价体系,对各高校招投标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更为详尽的评估。

参考文献:

[1]张军凤.高校招投标工作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探究[Z].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13(4):11-13.

[2]袁俊.高校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2007,15(4):83-86.

[3]高国民.高校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招投标工作诌议[J].林业建设,2004(2):38-40.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招标投标法[Z].1999-08-30.

[5]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Z].2014-07-25.

[6]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Z].2010-03-30.

招标工作报告第8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分析

随着我国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建筑工程数量日益增加,工程招标行业逐渐兴盛起来,并越来越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招标能有效节省经济成本,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

一、与业主做好沟通

在签订招标合同以后,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前提下,及时招标公告,使业主真正了解招标工程,并给出一些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业主要对工程造价、工程工期以及工程质量和资金安排提出建议;第二,作为机构,要将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流程等告知业主,最大限度满足业主的要求;第三,作为建设工程招标单位,要深入市场实际,进行调查分析,了解建材质量、价格和潜在的承包人等情况,能对业主提出一些必要的意见,明确招标工作的防线,控制好的每一个环节。

二、资格预审

在招标公告以后,要通过监管部门的确认,采取资格审查,详细审查和筛选投标申请人的相关资料,从而确定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复审填报人的资金,保证资金信息真实可靠,从而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第二,投标机构要派专人进行实地考察,然后结合实际情况,写出考察报告,为资格预审提供依据。如果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出现与预审文件不相符合的情况,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及时通知其他潜在的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编制

在实际招标过程中,要保证招标文件袋的规范性,既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还要得到业主的认可。在经过相关部门严格的备案审查以后,才能颁发给潜在的招标人。在实际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要重点做好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补充好答疑文件,保证整个文件的准确、完整,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有效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在拟定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时,要作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在确定工程分包后,要划清交叉的工作界面,便于以后报价准确。第二,对于业主指定的分包合同,要明确进度衔接、成品保护、临时供水和供电之间责任和权利。第三,在策划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时,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加强对风险责任条款的审查,做好风险的限制和转移,具体包括包干的范围、调价、调量等办法,明确在停工情况下损失赔偿范围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法,能够做好进度款拖欠的工期处理和停工后的工程成品保护和保修等。第四,工程材料价款结算,要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材料结算方式,确认材料的方式、数量和价格以及价差调整方式和算式。总而言之,合同条款要细化详实,最大限度减少不确定因素,避免出现漏项的情况。

四、开标与评标分析

机构要把握好投标的截止时间,严格按照先关规定和标准,做好开标和评标工作,然后做好相应的记录,避免出现无效的投标文件。当众宣读投标的名称、价格、质量以及工期,然后让后投标有序退场,再进行评标活动。在进行评标时,招标机构人员不能参与,而业主可以委托人员参与评标。最后,在确定评标结果后,要及时进行汇总填表,并请各位评委专家签字,在整理完评标报告以后,由专人进行审定。评标文件是非常重要的成果性文件,要能完整反映招标投标的情况,具体包括项目招标的基础情况、资格预审、评标报告以及中标人的招标文件等,对于整个报告,要保证内容简明扼要,数据准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避免出现表达不准确的情况,完满完成业务工作,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五、建设工程招标发展对策

第一,要全方位提高招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法律知识培训,使从业人员真正了解招标法规各项条款的实质,在过程中,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加强对人员业务的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他们的实际业务能力;加强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提高其服务质量。第二,做好企业内部管理,优化管理结构,完善作业标准,建立完善的检验机制,控制好招标的每一个环节,在制度上提高招标服务质量。第三,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招标单位要不断拓展业务范围,比如可接洽监理或造价咨询等业务,朝着综合型业务方向发展,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作者:刘永红 单位:山东一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徐哲康.建设工程招标管理之我见[J].经营管理者,2012(14):302-303.

[2]张俊,要翠灵,高超.工程招标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之探讨[J].招标采购管理,2013(5):2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