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7 16: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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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法证据;检警一体;控制;参与权
(1)排除非法证据是证据合法性的要求,是收集证据、审查证据和使用证据进行判决,保障诉讼公正的关键
证据是刑事案件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依据,对认定事实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刑事审判阶段,通过证据的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逻辑推论的过程,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天然的逻辑关系,证据被视为认定事实的前提,司法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在很在程度上依赖于诉讼中收集的证据。如果作为推论前提的证据不充分、不具有真实性或不具有法律上证据意义,由此得出的结论(法律事实)也必然会出现错误。
刑事诉讼的过程是一个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程序过程。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刑事诉讼的主体不仅要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更重要的是要以合法的方式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在三者中,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能力的核心,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能力的要件之一,但它们本身并不能代替证据能力。如果一项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仅影响程序的公正性,更有可能会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不过影响审判的公证性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如果我们把非法证据放在收集、审查、判断的程序过程中来看,就会发现,无论一项非法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而能否影响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其都是违反法定程序而通过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扣押、窃听等手段获得的。即使其因为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等特点而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其非法的收集手段对被告人甚至其他公民的隐私、生命、健康、自由等合法权益都是一种粗暴的侵犯。如果在刑事诉讼中采纳这种证据,刑事诉讼就会在追求绝对真实以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丧失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
因此,分配证据的收集权和非法证据的控制权至关紧要,无论在外国还是我国,都把控制证据的收集权和合理处置非法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立法、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对司法中的非法证据采取排除的态度。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搜查、扣押、窃听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行为仍然层出不穷;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越来越多的辩称其口供系通过刑讯逼供、威胁、欺骗、引诱等方法获得。面对这种辩护理由,检察机关一方面因为证据并非自己收集,也不需要自己负责而漠然置之,另一方面又因为自己没能查明证据系非法证据而处于被动的境地。但当检察机关准备防止或消除这些非法证据的产生时,又感到无能为力。
(2)我国存在非法证据排除不力的现象。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三道工序式”诉讼构造造成检警关系权利分散、目的二元化和责任不对等特点。检察机关不享有侦查的指挥权,侦查机关没有配合检察机关的义务。
固然,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把它归结于公安人员的素质不高,因为侦查是非法证据的高发阶段,我们也可以把它归结为刑事诉讼法关于严禁非法取证的规定过于原则,只有禁止性规定,没有惩罚性措施而无法操作,致使法院在发现非法证据时往往束手无策而不得不予以采用。但最根本性的原因却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在公检法的职能及相互关系的定位上存在缺陷。我国根据“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来定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职能分工及相互关系,从而形成“三道工序式”的诉讼构造。在此构造中,三机关分别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和审判,互不隶属、相互独立地完成自己的职责而呈现“相互衔接、前后接力”的格局。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负责抓获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并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决定案件是否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侦查卷宗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案件提起公诉。在审查之前,检察机关无需也无权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更不能对需要调查何种证据及如何调查证据提出自己的意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审查也是通过对公安机关侦查卷宗的审查实现的,如发现疑问或证据不足,则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一般也不进行主动调查。这种刑事诉讼构造在检警关系上呈现出权力分散、目的二元化和责任不对等的特点。这些特点使检察机关系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往往独立行事,缺乏统一的控制。
我国司法构造的这些特点在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特别是非法证据控制方面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活动目的是不同的。在我国,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目的仅仅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将其送交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失败并不承担责任。而检察机关则要为达到胜诉的目的使用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无权命令或指挥公安机关按照公诉的目的来收集证据,更无权要求公安机关调查某些证据。因此,当证据不足需要再收集证据时,检察机关只能通过补充侦查的方法予以补救,不仅严重影响诉讼效率,而且可能因为公安机关不愿按照检察院的要求收集证据而导致检察机关无法达到控诉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检察机关不参与侦查过程,整个侦查过程中就缺少对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活动的有效控制,检察院无法保障公安机关按照合法的方法并依照检察机关的控诉要求收集证据。
再者,如果辩护方在庭审过程中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检察机关也可能会陷入被动而无法与辩护方有效对抗。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对证明责任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应当向法院证明该证据是合法收集的。但检察机关根本没有参与到侦查过程中去,对证据收集的过程几乎一无所知,根本不可能作出有理、有利的证明。而作为从事侦查活动的公安机关,却无须证明自已是合法收集了证据。
(3)西方国家在三方构造的基础上建立了检警一体的侦控模式,确立了检察机关的侦查主导、指挥权,使侦察机关在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上成为检察机关的助手。
在对收集证据的控制方面,外国为我们提供了较为成功的经验。它们通过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范和法官司法审查制度,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是,法官的活动一般都被严格限制在审判阶段,只能消极排除非法证据,却无法积极参与审判前程序以防止非法证据的产生。因此,在确保“控辩裁”三方构造的基础上,西方国家还构建了“检警一体”的侦查格局,以防止和控制非法证据的产生。“检警一体”的核心是使检察机关参与甚至主导刑事侦查的过程,为控诉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这一原则,刑事司法警察从行政警察那里脱离出来,除人事、财政等问题仍由其负责解决以外,刑事侦查活动则隶属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指挥和领导。检察机关作为正式的侦查机关,有权决定立案的开始与终结,并且一开始就关注着案件的能否成功,所以极力在侦查中收集足够的证据以支持控诉。检察机关如果需要一定的证据,可以指挥或要求警察机关收集,并对其收集证据的方式、程序进行审查,以决定该项证据是不是非法证据而可能被法院排除。警察则作为检察官的助手和控诉支持者,在检察官的领导、指挥下开展侦查工作,根据检察官的要求收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或执行有关的逮捕、拘留、扣押、搜查、窃听等规定。这样,侦查的过程就始终和审查的过程合为一体,检察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就对有关的证据进行审查,并指挥警察补充相应的证据,直到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已足以保证控诉的成功而宣布侦查终结“检警一体”的另一方面在于警察机关不仅是检察机关侦查的助手,而且也是其控诉的辅助人,这在检警关系较为密切的法德与检警关系较为松散的英美都是一样的。在法庭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都履行相同的职责,即保证对犯罪的控诉成功。无论在侦查阶段两者之间是否存在领导和指挥的关系,他们追究犯罪的活动都要受到法院的审查。如果法院通过审查认为控诉证据不足,或者某项证据系非法所得,检察机关将面临败诉的危险,同时也表明了警察机关侦查活动的失败。这种共同利益使警察在法庭审判阶段具有一项特殊的职责,即作为控诉的助手,随时根据检察官的要求补充调查以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必要时还应作为检察机关的证人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以言辞的方式向法院说明自己收集的证据系合法所得。对于特殊的证据,如现场勘验、鉴定结论等也应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
(4)解决我国非法证据控制问题的出路之一即建立检警一体的侦查控格局。在现阶段,可以在实践做法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的参与权,确立侦查机关的控诉辅助义务。
关键词:CEPA;服务贸易,完善对策
1CEPA服务贸易的内容
1.1CEPA的内容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经济的共同发展,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概括地说,CEPA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三方面的内容。
1.2服务贸易是CEPA推进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内容
在CEPA三方面的内容中,服务贸易方面的安排最为值得关注。它作出了比GATS更为优惠的规定:内容更全、条件要求更低、对自然人流动这一服务贸易形式放得更宽。同时,CEPA其他方面的内容也对服务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零关税不仅带来了商品由香港向内地的流动,而且引起了由商流带动的物流、信息流、货币流的增大;而贸易投资便利化则促进了香港向内地服务业的资金注入。CEPA为两地服务业的合作创造了广阔的空间,使得两地的服务贸易合作进入了制度性实践的全新阶段。
1.3CEPA对两地服务业的影响
CEPA对两地的服务业产生了积极影响。它一方面促进了香港经济的复苏与发展;另一方面,推动内地服务业提高行业效率、调整业态结构、改进管理方式、扩大产业规模,促进内地企业以香港为平台走向世界。概括来讲,CEPA的实施为进一步加强两地的服务贸易合作注入了新的动力。极大地促进了两地资金、服务、技术、人员以及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两地的服务业带来了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机会。
2CEPA服务贸易规定中的缺陷
2.1原产地规则存在缺陷
CEPA服务贸易主要规定在其附件四和附件五中。其中。附件四主要规定承诺开放的具体领域;而附件五主要解决哪些服务提供者可享受CEPA下的优惠。根据附件五第2条,除另有规定外,可享受CEPA服务贸易优惠的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中。CEPA下的“法人”是指“根据内地或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法律适当组建或设立的任何法律实体,无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无论属私有还是政府所有,包括任何公司、基金、合伙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协会(商会)”。此外,CEPA还规定了当香港服务提供者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务时。确定“香港法人”的标准:对于非法律服务部门的香港法人。一是必须根据香港《公司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设立,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二是应该在香港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对于法律服务部门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行)。CEPA规定了更严格的认定标准。可见,CEPA对香港法人服务提供者采用的是注册成立地标准和业务执行本地化标准,这两种标准对股东或经营者身份都没有限定。在这种情况下,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就完全有可能利用法律漏洞,“搭便车”成为符合CEPA要求的服务提供者,并借此获得CEPA给予的各种特殊优惠,这就是所谓的“滋出效应”问题。
2.2服务贸易开放模式存在弊端
目前,世界服务贸易开放模式主要有积极列表模式和消极列表模式。前者中,其成员的开放承诺以积极列表的形式列出,即只有当某成员在其减让表中列出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可以享受的市场准人机会和国民待遇时,外国服务提供者才可遵循规定,进人该国市场。但是对于那些现存的歧视性措施。东道国却没有义务一一列出,更没有义务向他国开放市场或给予国民待遇。而后者,其成员的承诺则是以消极列表的形式列出,即除非成员就某项涉及服务贸易的措施作出特别保留外,所有服务部门都应开放,因此不论是在开放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要远胜积极列表模式,CEPA采用的是积极列表模式,在实践中不利于两地服务贸易的深层次合作与发展。
2.3贸易纠纷解决方面的不完善之处
CEPA第19条规定“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CEPA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委员会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决定。”可见CEPA中没有明确设立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解决的唯一方式是协商一致,可诉诸的解决机构是由双方高层代表或指定的官员组成的联合指导委员会。该条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协商并非是一种好的解决方式,在面对具体而又复杂的利益纠纷时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另一方面,漫长的协商过程势必增加双方执行CEPA的成本,当所涉及的问题属于法律等技术性问题时,这一方法不见得有效。此外,CEPA也没有规定如双方无法就争议问题协商一致时应如何处理。目前可利用的争端解决方式包括WTO争端解决机制和两地原有的争端解决方式,但两者均不能经济有效地解决相关纠纷。因此。CEPA如果不能建立起一套符合自身要求的争端解决机制,将会严重阻碍其实效。
2.4CEPA在贸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迈不过的市场准入门槛、不明朗的具体操作程序。目前。CEPA中仍有许多服务部门的准入门槛较高,不利于香港服务业进入内地市场。此外,相当一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和具体操作程序模糊不清,也给CEPA的实施带来了许多障碍。
(2)政府服务效率低、税收和收费过高。CEPA项下的服务审批环节多、程序繁、时间长、费用高,大大挫伤了香港服务业人才北上拓业的积极性。此外,税收和收费过高也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3)差异较大的法律制度、专业环境和营商环境。对港商来说,拓展内地市场所遇到的困难,首先来自两地市场模式及法规的差异,加之内地营商环境复杂,香港服务提供者难以按照预期在内地大展拳脚。同时,由于两地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环境存在显著差异,内地较低的服务收费和薪酬待遇也难以吸引香港专业服务人才。
(4)暗藏产权纷争和经营风险的“挂壳”北拓。在CEPA实施前,不少香港服务业通过地下渠道以“挂壳”方式进入内地。CEPA实施后,按照正规程序,香港服务业进入内地的手续较为繁琐。为避过复杂的审批程序,许多香港的服务业机构和人员仍以“挂壳”方式进入内地。在商业经营中,引起了许多矛盾和纷争。
3完善CEPA服务贸易规定的对策与建议
3.1CEPA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完善
在界定法人身份时,除注册成立地标准和业务执行本地化标准外,经常采用的还有资本控制标准。该标准是指公司的实际资本受哪国居民控制,此公司即为该国公司,由该国行使管辖权。它可有效防止协议中的优惠为第三方不当利用。在实践中,注册成立地标准会使大量国外服务提供者以香港为跳板,取得CEPA市场准入的优惠待遇;但另一方面。它亦可吸引国外的服务提供者在港投资。有鉴于此,在综合考虑两方面利弊的基础上,笔者倾向于有限制地使用资本控制标准。并完善与其配套的程序等其他规则,即在保证维护CEPA区内利益、防止区外服务提供者不适当的“搭便车”的前提下,采用条件相对宽松的资本控制标准。循序渐进地开放服务业市场。
3.2在开放模式方面,可采用消极列表的方式
消极列表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成员所允许保留的歧视性措施仅限于现行措施。并不得提高其中所列明的歧视水平-从而保证了将来的服务贸易壁垒不会比现行水平更高;再者任何歧视性措施均需列明。从而大大提高了政府对于服务管制措施的透明度。
3.3争端解决机制的补充完善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中国在吸收借鉴包括WTO、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国际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先进做法的基础上,从中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制定出来的。它很好的融合了实用主义与法治主义,既含硬法特征又体现灵活性。CEPA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性质相同、规则依据相同、内容范围相同、目的相同。这使两者在许多方面可以互为参考。因此,CEPA可依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设立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
3.4贸易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1)简化审批程序,消除贸易壁垒,增加营商法规透明度。CEPA实施以来,内地与香港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合作成效未如预期。其重要原因是服务贸易投资审批程序繁杂、内地营商法规透明度不够和区域贸易壁垒仍广泛存在。据此,建议把一些不影响宏观经济的项目审批权下放。同时,统一各省市对服务业的要求,增加营商法规透明度,加强香港与内地的沟通,方便香港服务业进入内地市场。
(2)建立两地商务往来快速批核机制,积极改善过境交通拥堵状况。香港与内地的跨境交通存在很多问题,未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商贸人流需要,妨碍了两地经济的进一步融合。因此,应尽快设立方便两地商务往来的快速商务批核机制,为内地和香港商务人员往来提供实时商务签证服务。
(3)香港服务业者应调整心态,进行服务业重新定位。目前,香港服务业者存在的问题是不了解内地市场,且以拥有上百年专业服务经验自居,不愿到内地去开拓业务,从而错失了很多市场机会。因而香港服务业者应调整自己的心态,正确认识和了解内地市场,把握机会,寻求最佳的市场切入点。
关键词:战略联盟,中国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议
企业战略联盟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流行的一种新兴的战略管理思想。战略联盟(strategicalliance)最早由美国DEC公司总裁简•霍普兰德(J•Hopland)和管理学家罗杰•奈杰尔(R•Nigel)提出。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为了一定的目的或实现战略目标,通过一定方式组成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要素双向或多向流动的松散型网络组织。战略联盟是自发的,联盟各方保持着原有企业的经营独立性,具有边界模糊、运做高效、机动灵活等特点。战略联盟改变了传统的以竞争对手消失为目标的对抗性竞争,联盟中竞争与合作并行不悖,为合作而竞争,靠合作来竞争以寻求企业竞争优势。战略联盟的独特之处在于:在增强联盟企业总体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并不削弱每个企业的原有核心竞争力。它可以在保持双方核心竞争力相对独立的基础上,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最后达到双赢的目的。
一、建立战略联盟对于提高中国企业竞争力的意义
作为时代的产物,战略联盟对于企业竞争力的培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就中国企业而言,建立战略联盟具有如下意义:
1.有利于中国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
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拥有的各种资源(包括资本、人才、技术等)和能力等组成的有机综合体。单纯就技术资源而言,在技术创新速度日益加快的今天,中国企业已经很难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进行先进技术开发,赢得国际竞争的主动权。通过战略联盟,特别是跨国战略联盟,建立与世界先进企业之间的密切联系,可以使中国企业尽快学习和掌握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他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2.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
我国加入WTO后,企业需要承担的经营风险来自于政治、经济、技术和文化等诸多方面。而通过与其他企业结成战略联盟,不仅可以获得有力的帮助,还可以弥补自身实力和经验的不足,降低经营风险,从而提高海外投资成功的可能性,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3.有利于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通过联盟方式,我国企业完全可以和国外的相关企业进行市场网络置换,借助联盟成员迅速熟悉彼此的投资环境,从而建立全球性营销网络,综合运用双方的比较优势,满足不同地区消费者的特殊需求,实现开拓国际市场的目标。
4.有利于中国企业发挥相对优势。
企业的国际竞争是以规模和实力为基础的。中国企业与世界级跨国公司的差距会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持续存在,但是这并不排除中国企业在某些方面具有较强的相对竞争优势。中国企业的相对竞争优势包括:(1)资源的比较优势。(2)基于对本国市场的熟悉而形成的本土市场比较优势。中国企业完全可以发挥自身的相对优势,通过与国外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标。
二、我国企业开展战略联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现了为数不少的各种类型的企业联盟,我国企业战略联盟虽然处于一种快速发展阶段,但还不是十分成熟,在运作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战略联盟的意义认识不清。
我国已经加入WTO,企业不仅迫切需要加速发展迅速成长,还面临着如何利用他国企业的优势把自己的企业做强、做好的严峻考验。然而,我国企业由于存在对市场经济的理解问题,对合作与竞争的认识有所偏差。要么只知合作;要么一味竞争,导致无法准确定位联盟的作用,难以作出战略安排。认为企业之所以结成联盟,就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二)联盟处于初级阶段,联盟形式简单化。
现阶段,我国企业的联盟形式总体看层次不高,且多半为国内企业与国外跨国公司间的联合,联盟形式主要停留在针对产品合作这一低级阶段,较高层次的强强技术联盟十分少见。在此低层次的联盟中,外国投资者大多是以取得进入中国市场的便利为目的,合作双方的经营能力不对等,知识多为单向流动。中方企业只是技术、资金的吸纳者,往往处于被动和配角地位,分享的利益十分有限。
(三)对结盟缺乏长远规划
我国企业在结成联盟时,往往流于形式。联盟的双方并不了解对方的优点与长处,因而在结盟中只注意一些细小合作问题,签订一些合作范围较狭窄的协议,强调资金到位,人员到位。对双方应该怎样利用结盟后优势与力量没有明确的目标。同时,我国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变动的频率比较高,因而管理人员在考虑战略联盟时只注意其在任期间的合作问题,不考虑长期合作问题,谋求短期收益现象突出,忽略了对无形资产的维护与培育。
(四)合作管理水平低
中国企业由于受市场洗礼的时间相对较短,企业内部的改革仍在不断进行,因而联盟运行的困难更大一些。这其中有些是过去管理体制的弊病造成的,有些是传统的中国企业管理文化和作风,与国外的管理存在冲突。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企业往往忽视联盟中的“战略学习”管理。由于目前我国企业处于发展阶段,联盟的模式是通过业务系统交换专有知识,通俗地称为“以市场换技术”。交出市场又不注重技术学习,自身实力难以壮大。
(五)联盟后忽视文化整合。
在战略联盟中,由于不同企业有不同的文化,需要进行文化整合。而我国企业大部分只注重物质资本的整合,忽视人力资本整合,只考虑组织机构重组,忽视文化整合,忽视行为和观念的文化冲突,致使战略联盟后的企业内部矛盾不断,甚至造成联盟的解体。三、对我国企业实施战略联盟的几点建议
1.正确认识战略联盟中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企业要转变观念,首先是竞争观念的转变,要从对抗性竞争转向合作性竞争。我国企业要放弃大而全、小而全的传统发展模式,不断提高社会化水平,积极参与战略联盟。其次是扩张观念的转变,要从重视积累和重组、忽视战略联盟转为重视联盟,但又不排斥积累和并购。第三是战略联盟的范围要由国内转向全球,学会在更高层次上的合作竞争。
2.逐渐实现联盟模式的多样化。
由于我国众多的行业都已涉足战略联盟,企业所属的行业不同、发展目标不同,规模及经营实力有所差异,企业要实现的战略联盟的目标也应不同。企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联盟模式,包括合资、互相持股、合作、R&D合约、合作开发、联合生产和营销、加强与供应商合作、渠道协议及特许协议等模式。要逐渐由“硬约束”的实体联盟模式向具有“软约束”的虚拟联盟模式转化。只有选择适合的联盟模式,才能有联盟成功的可能性。
3.联盟目标要逐步演进。
我国企业在战略联盟目标方面的演进,主要是在联盟的功能上,要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转变,从价格协议、行业标准、品牌营销等的功能,向实实在在的资源互补、研究开发、供求合作、市场进入、风险共担等演进。在此基础上,推动联盟从传统的功能型组织向新的学习型组织转变,并将其与自身的核心能力融合连接,提高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
4.在建立国际战略联盟的同时,注重扶植和培育国内战略联盟。
世界上企业之间的战略联盟大多数都是在一些跨国公司之间进行的,多为强强联合,有时的强弱联合,也是因为弱者企业有某种特殊的资源优势,能为强者企业所用。现在我国的海外企业大多是势单力薄,单兵独进,难以在国际市场中处于有利地位,缺乏与国外企业结成战略联盟的强大优势。所以,国家应有重点地选择和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或者先以国内联合的方式而对外联合,增强我国跨国经营的实力,最后形成自己的跨国公司、跨国企业集团。对于国内众多的中小企业来说,更可以从保持和强化竞争优势出发,建立国内战略联盟,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共同联手开拓海外市场,或与国内企业联盟,以降低成本,减少经营风险。同时国家应为企业对外结盟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
5.应谨慎选择联盟的伙伴。
选择一个合作者,实力与目标的互补和协调非常重要。企业要对联盟方做详细的调查研究,看有无可利用的优势,特别是对企业技术、产品、产业的升级换代与结构调整,以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无帮助。有时在联盟开始时双方之间的目标可能一致,但随着经济技术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原来一致的目标可能发生冲突,这就需要经常进行协商,使联盟目标在新的基础上得到平衡,以保证联盟的有效运行。
6.注重联盟伙伴之间企业文化的一致性和差异协调能力。
联盟企业应该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具备一种对文化差异理解的态度,要有灵活协调文化差异的能力,以及向对方学习的热情,以自身文化为“基本内核”,以消化吸收对方的优质文化为“合理内核”,将之整合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不同企业具有不同的能力和知识库,联盟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学习机会,企业要在联盟中主动地获取知识,而不是被动的,依赖合作伙伴提供知识,使自己坐失学习良机。
7.确定适当的战略。
首先,要对企业的每一重要工作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估,以决定哪些工作可以与合作伙伴联手,哪些可以由自己独立完成。其次,要研究如何有效地利用战略伙伴的优势和资源,不断提高战略联盟的层次,同时,还要考虑在联盟合作时如何使本企业具有竞争力的核心技术得以保护。组建或参与战略联盟的基本出发点应当是,这个联盟必须具有增值性。每个企业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并审视其发展战略,以确定战略联盟的目的。
8.有效发挥政府在企业联盟中的作用。
战略联盟应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由企业自主选择联盟伙伴,决定自己的联盟形式。政府在企业联盟中应发挥其经济管理职能,引导和服务于企业联盟,制定科学的宏观政策,引导企业联盟。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及发展目标,给出企业联盟的有效范围。使不同产业、不同项目的企业联盟享有不同的各种优惠政策。政府要用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联盟,用立法形式对企业联盟进行控制,使之合法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王建刚我国企业实行战略联盟的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1年第8期)
2.企业战略联盟及其在我国企业的应用.(日期:2003-04-10)
3.扬水星中国企业建立跨国战略联盟策略剖析《东南亚研究199602》
4.乔丙武试析我国企业战略联盟的作用及发展思路《内蒙古社会科学》2002年23卷2期
关键词:农村体育文化策略
1新农村体育文化建设的背景
1.1新农村建设的提出为体育文化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新农村建设的提出为体育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依据。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要求:“推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创新农村文化生活的载体和手段,引导文化工作者深入乡村,满足农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总理在《关于制定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建议的说明》中明确提出了“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健康水平,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明确提出了“十一五”体育事业发展总体目标:把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作为我们工作的全部出发点和归宿,把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作为根本目标。加大农村体育力度,加快农村体育发展步伐,促进全民健身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2“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为体育文化注入现代文化元素“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这是我国政府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2007年国家安排了资金9500万元,在河南、江西、湖北、广西、重庆、陕西、山东、浙江等8个省市选择2500个行政村进行试点,进行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到2010年争取全国六分之一的行政村建有标准的公共体育场地,将惠及5.1亿农民。建立农村公共体育物品农民需求的表达机制,真正形成农民体育“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使其成为村民利益的真实代表者。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民体育运动。所有的体育供给,既要贴近农村,又要贴近农民,逐步使亿万农民都有一个进行体育锻炼的场所,让“全体国民都能享受到现代化建设的成果”的发展理念不断地深入人心,从而使农村体育文化建设具有了前所未有的现代文化元素。
2发展新农村体育文化的意义
2.1体育文化建设能改变农村传统体育观念由于受长达2000多年封建社会旧思想的影响,一直视体育活动为“不务正业”的价值观念在农村已经根深蒂固,一时还难改变。农村又多数地处偏僻,经济落后,对外交流有限,使得农民的思想、性格、价值观、风俗习惯比较保守。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低,多数农民误认为田间劳作可代替体育锻炼。无病即健康,这种旧的思想深深的影响了农民的体育观和健康观。在现代社会中,在现代社会中,体育文化成为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因素。体育文化的建设以其独特的方式,不断改潜移默化的变着农民的认知方式,和行为准则。通过体育文化建设,可使农民对体育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断地深化和发展,使农民对体育运动产生一种新的、普遍而科学的社会观念。
2.2体育文化建设加快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体育文化的建设不仅有利于增强体质,促进健康,而且还可以育心。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能够让广大农民在忙里偷闲时放松心身,有利于在农村建立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在农村育文化的广泛传播,对于改善人际关系、增进邻里之间的和睦、增进社会凝聚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华体育精神”是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体育文化的传播丰富了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快和谐社会的建设。农村体育文化的多种形式有效的改善了农村单调的业余文化生活。像扭秧歌、赛龙舟、篮球赛等等体育活动不仅能在农闲时间娱乐人们的身心,增强农民体质,促进农民身心健康,还给农民搭建了一个良好的交流致富经验、改善人际关系、传播先进文化知识的平台。
3新农村体育文化的发展策略
3.1确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创建和谐农村体育文化要把眼光放在满足人的体育文化需要,注重提高人的体育精神境界和凝聚力上。指导满足农民的多方面需求,来作为开展农村体育文化各项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以农民为中心,通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群众性体育精神文明创造活动,致力于提高农村居民的体育思想,道德素质和体育科学文化水平,为农民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只有在农村体育文化建设中,结合农村特色,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体育文化发展规划,推进农村体育文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进程,真正做到农村体育文化管理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创建和谐农村体育文化,打造社会主义新农村。
3.2利用现代媒体发展农村体育文化多样性农村体育具有多样性、民族性及覆盖面广、互动性强的特点。我国有56个民族,地域分布广,造就了我国农村丰富多彩的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文化。在当今农村体育文化建设中,要把丰富多彩的民族体育文化与精神文明创造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建设既有传统民族地方特色,又富有时代感的体现现代体育文化特征的新农村体育文化。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为我们建立农村体育文化网络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通过网络和各种媒介,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农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宣传增强农民的健身意识。把各种形式的体育文化连接起来,形成体育文化网络。教育引导农民树立健康新理念,把体育健身融入生活,成为一种自觉活动。超级秘书网
3.3抓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激发农民体育参与意识新农村建设为农村体育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并创造了条件,必将给新农村体育建设注入新的生机和动力。“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开展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新农村体育建设的载体。因此,应切实推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将场地建到农民身边,把国家的投资落到实处,使其成为“民心工程”,从而使体育服务覆盖整个农村。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增强农民体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因地制宜,积极扶持,注重实效和“活动与建设并举,重在建设”的原则,逐步建同时加大体育知识宣传,让农民真正了解体育的作用,激发农民参加体育活动的意识和激情,使其从不想参加体育活动,转变为要求参加体育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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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小明.田雨普.农村传统文化对农民体育发展的影响[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7(03):14-17.
[3]王振涛.单清华.周毅.试论社会主义新农村体育文化建设[J].体育文化导刊.2007(03):16-18.
关键词:数字媒介;三维动画;混合
中图分类号:J21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30-0138-01
从媒介角度讨论,动画本身是一种内部混合包含多种媒介内容的媒介载体,数字技术的应用与及数字媒介的出现实际上丰富了动画创作的媒介形式并且与传统动画制作媒介相结合增加了动画片种与内部信息的组合模式。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分析中国动画目前的发展状况和未来所面临的挑战。
一、综合媒介时代动画多媒介发展的必要性
近年来中国动画发展缺乏精品,在制作中媒介形式单一,缺乏多媒介混合应用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反观世界动画近几年优秀的动画作品,不仅仅加载了数字技术于作品的应用,更是将动画多媒介的创作模式广泛的应用。以2009年美国圣丹斯电影节开幕影片《玛丽与马克思》为例,这是一部由澳大利亚本土动画人亚当·艾略特制作的粘土动画,动画叙事由主观视角的叙述与及第三视角的再现两部分组成,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两部分的叙事中,作者利用了粘土材料与绘制动画两种不同的媒介表现形式,使得整部动画在媒介的混合应用与搭配上相得益彰,并且很好地保持了叙事的连贯性。
2007年多伦多世界短片电影节最佳动画短片《坐火车的女人》,该影片采用木偶定格的方式拍摄而成,别出心裁的是动画中木偶的眼睛全部由训练演员的眼睛配合木偶身体动作拍摄完成,最后利用后期技术进行合成,最终表现出一部栩栩如生的木偶动画片。动画短片《老人与海》作者佩特罗夫利用玻璃的不同层面绘制人物和背景,通过灯光逐层透过玻璃而拍摄一帧画面,然后再对玻璃上的湿水彩进行修改绘制以拍摄下一帧画面。创造性的解决了传统油彩于纸张绘制动画的难题,使得油画色彩鲜艳、浓重的视觉效果得以在动画影像中得到完美的诠释。
回顾中国动画发展历史,其实也不乏一些值得我们学习思考的优秀动画。如色彩明快、带有浓郁民间剪纸风格的中国第一部剪纸动画《猪八戒吃西瓜》,如绘制于宣纸、分层渲染着色的中国第一部水墨动画《小蝌蚪找妈妈》等。反观中国动画现状,我们并没有继承老一辈动画人的宝贵财富,而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处于被动追赶模仿世界动画的泥潭中,尤其近些年来中国动画对于数字三维动画的盲目学习与发展更是值得我们反思。
二、盲目发展数字三维动画,忽视对数字媒介特性的把握
自上个世纪90年代数字三维动画出现发展至今,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一阵以美国商业动画发展为主导的数字动画发展的热潮。数字媒介既可以隐形的存在,也可以显性的呈现,对于动画片来说,隐形生存的数字媒介混同于一般动画,在偶动画领域,数字媒介分别在造型和运动这两个方面彰显自身,它将偶动画和手绘动画的长处粘合在一起,创造出一种新的动画品种”,简而言之数字媒介具有寄生、模拟与再生的特性。
回顾中国数字三维动画发展现状,不论是在技术水平、制作效率方面,还是在形象设置与艺术风格方面都与世界领先水平相差甚远,少有的如《魔比斯环》一类的动画电影也是处于难堪重任的境地。在另一方面,我们基本上忽视了对于利用数字技术模拟传统媒介动画的开发与研究。
利用数字媒介寄生与模拟特性发展的“数字化”传统媒介动画在影像呈现形态上拥有自然媒介材质的特性,同时在动画运动控制与合成方面采用了数字化技术,这样便轻松缩减了传统动画中如追求透视、比例、运动规律准确性等所需的庞大工作量与复杂性,使得影像效果在不丢失传统动画媒介表现力的同时又进一步增加了电影语言的表达,并且极大地提高了制片效率。动画片《恶童》为了逼真细腻的完成场景设定而采用了实物复制的制作手段,同时运用细微的广角变形表达夸张变形的手绘风格,在色彩的设定上强烈的对比色块与涂鸦装饰的运用很好地烘托了故事背景和气氛。
数字媒介、数字技术的发展与及在动画领域的应用,通过数字技术的制作方式,现代动画已经完全摆脱了利用胶片“透明”特性记录、复制现实物体的制作方式,取而代之的是数字化的三维建模与模拟摄像机记录的技术。虽然有反对甚至称数字技术为传统影像媒介的“刽子手”之类声音的存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数字媒介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标志。
但,其蕴含着异常丰富的人文历史与美学等等多方面的因素。里面也含有抒情与写意的哲学成份。它虽然与绘画、文学、音乐等等一样体现出传统艺术的共性。但却有着其自己独特的审美特征与艺术品质。书法的审美,是属于艺术意识思维中的高级别层次面。它通过单字之间的组合形成一个整体,突出韵味、气势与风格,让欣赏者就象欣赏音乐一样,心理节律会随着上面字与字之间的变化而波动起伏。而“点画线条与结体布局”,却是其最基本的要素。
今笔者就讲讲那最基本的“点画线条与结体布局”
一,点画线条。大家都知道文字的产生原先是由象形文字为基础发展而来,就是由点和线构成的。一幅作品的成功与否,点线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也是最基本的。就如在《画语录》中,清代著名书画家石涛就深刻地道出那点画线条的真谛;“......立于一画。一画者,众有之本,万象之根。见用于神,藏用于人,而世人不知。所以一画之法,乃自我立。立一画之法者,......''''''''。他的一画之说,就是在见解与确立了笔墨线条是中国书画最基本的原则。那简单的一笔一画,横、竖、撇、捺、折、钩的组合成各自不同的文字,形成了书法艺术中最基本的表现形态之一,构成了书法的审美感。那点画线条甚至在传递美感的同时,每一点、每一笔也都融入了书家的思想情感、意识趣味。如明代祝枝山所说的;“喜则气和而字舒,怒则气粗而字险,哀则气郁而字敛,乐则气平而字丽。情有轻重,则字字敛舒险丽.......”。在文字中,每一个字的点与线写法都不尽相同,有竖点、横点、圆点......有直线、曲线、折线、斜线......那不同的点、不同的线在书法家的腕底笔端,通过墨色的浓淡、枯润、虚实和用笔的轻重、徐疾、粗细、顺逆、以及笔的中锋、侧锋的不断转变,让本来生硬的点线变得流动起来。点画有似圆如珠玉,有似高峰坠石。线条有沉重凝练,有欢快活泼,产生出那此起彼伏快慢疾徐的生命节奏与活力。就象颜真卿的字因为线条粗放丰腴饱和,结体宽博,给人一股恢宏雄浑厚重的气势。而王羲之的字则是线条流畅秀劲,给观者一种行云流水般的飘逸飘洒、遒美逸韵。所以各家各派表现手法不尽不同。孙过庭在《书谱》中强调的;“一画之间,变起伏于峰杪。一点之内,殊衄挫于豪芒”。一幅作品中,那构成文字最基本的点画线条如果能处理的恰当自然,无形中作品的小章法(单字的结体)已经给人产生了一种视觉冲击力,也就构成了成功作品的第一步。
二,结体布局(也叫章法)。一幅真正完美的书法作品,如果仅仅在于字的点画与线条上面的完美是远远不够的,单个字的再美也不等于整幅作品的成功。点画线条要求合理固然重要(那是基础)。但是一幅书法作品,在要求做到点画线条到位的情况下,更是要注意到整幅作品的字与字之间错落参差、揖让顾盼、大小变化、上下呼应、协调均衡。如一幅作品中,出现同一个字或者在一行中出现多个相同的偏旁。那么,同一字就需要以不同的结体来写出(不能雷同)。同一偏旁需要以线条点画的粗细大小位置移动,来达到变化的效果。以及一幅作品中(行草书)如果上字写大、下字就应该偏小,上字偏左下字就应该偏右,当然这并不是绝对只是相对,具体排列还得根据作品整体需要来灵活应变。写书法也与写文章一样,讲究;“意在笔先,字居心后”。所以在创作一幅新作品之前,是写楷书还是草书?是写大字还是小字?都要事先想好,经营好,要根据纸张的大小来衡量做到胸有成竹,然后以娴熟的笔法一挥而就。特别是行书草书,那笔画中的疏与密、虚与实、大与小、欹与正的变化非常重要,在整体视觉上面要达到和谐才行。也要打破那基本的横与竖的分界,做到即千变万化又浑然一体,才能产生书法那独特的神采、气韵与强烈的艺术感染力。清代刘熙载《书概》云;“书之章法有大小,小如一字及数字,大如一行及数行,一幅及数幅,皆须有相避相形,相呼相应之妙”。就如建设一座大楼,如果外观的总体设计不协调,地基不结实,那么里面的房间装潢再漂亮也没用,因为那本身已经是一座不安全的危房了!
当今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激烈,如何求生存、求发展是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设计、施工、材料、装饰公司的选择和资金的供给,对房地产开发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建造出适销的开发商品。在同一开发环境下除了开发适销对路的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外,最重要的是尽可能的降低建筑工程成本,降低产品销售价格,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的投资开发收益,这是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也是工作难点和重点。因此在企业发展战略中,成本控制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房地产开发成本控制的内容
房价是受成本影响的,成本低,房价可以适当降低,通过相对较低的销售价,销量将大幅上升,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利润的大幅提升。“所以除了提供适销对路的房源外,房地产项目成本控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成本控制的内容包括项目策划阶段、项目设计阶段、发包施工阶段、项目销售阶段、技术创新与工艺调整阶段。
(1)项目策划阶段
这一阶段成本控制的内容是寻找项目、市场调查和投资评估。
(2)项目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成本管理的重点,因此开发商应该注意此阶段的成本控制。
(3)发包、施工阶段房地产项目
发包包括项目总发包、建安工程及设备材料采购发包。项目发包阶段的成本控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成本控制的重要环节。房地产项目采用合同价款的方式较多,合同价款一般以国家或地方统一规定的预算定额、材料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为依据。承包方根据开发商提供的工程范围和施工图纸做出工程报价,最终工程费用按实际完成的质量数量进行结算。
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工作主要包括:
①编制成本计划和工作流程图,落实管理人员各自的职能任务。
②熟悉设计图纸和设计要求,将工程费用变化大的部分和环境,作为重点控制对象。
③对经济技术变更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并进行预测和分析,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④详细进行工程计量,复合工程付款账单,严格经费签证。
⑤做好工程施工记录,保存好各种文件图纸特别是施工变更图纸,为处理可能发生的索赔提供依据。
⑥定期进行工程费用超支分析,提出控制工程成本突破预算的方案和措施。
⑦及时掌握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各种定额和收费标准的变化。
⑧注重合同签定。修改和补充工作着重考虑对项目成本的影响。
(4)项目销售阶段
这一阶段的成本控制主要是销售费用。一般情况下,房地产销售费用为房地产销售价格的2-4%,费用数额大,对房地产开发利润的高低有直接影响。
(5)技术创新与工艺调整阶段
在工程施工中,进行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创新,包括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三新”的运用,对于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非常重要。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落后的原因分析及措施
(一)我国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落后的原因
第一,房地产企业普遍都是“重开发,轻成本”。
第二,忽视了事前的成本控制
目前许多房地产企业对事前管理抓的力度还不够,其重心大多还是在事中和事后。
第三,多数房地产企业在成本管理中的执行力度不够。
再好的成本管理,如果没有好的执行力将毫无意义。一些房地产企业虽然也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成本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是形同虚设。
第四,部分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者的素质不高。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缺乏主观能动性,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企业已经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但有些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者并不能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不能及时树立市场竞争的观念,缺乏创新,这也是造成目前有许多房地产企业成本管理相对落后的原因。
第五,没有实行全面成本控制。
目前有许多的房地产企业没有实行“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和全方位”的全面成本管理。有些房地产企业认为既然成本管理的重点在设计阶段,其他阶段的成本不管理也影响不大;有些房地产企业认为成本管理是成本管理部门的事情,与企业的普通员工扯不上关系;有些房地产企业认为成本构成中最重要的是材料和设备,所以其他的成本费用就无关紧要;其实这些都是错误的观念,任何微小的成本、任何的成本要素都应该纳入成本管理的范围,同时企业的成本是由于企业全体员工的活动而产生的,所以全面成本管理是房地产企业现代成本控制的核心。
(二)我国房地产开发成本控制的措施
我们看到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在成本管理方面有不少的欠缺,对房地产以后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这就需要采取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1、成本控制总体上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成本控制控制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目标
成本目标不是孤立的,它只有与质量目标、进度目标、效率、工作量要求、资源消耗等相结合综合考虑才能有价值。不能一味强调成本控制而忽视了其他目标的实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成本控制必须与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控制同步进行。
第二,成本控制要全面。
房地产项目的成本控制是贯穿于整个房地产开发实施过程,包括整个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在成本控制中,要对房地产项目结构内的所有子项目或单项工程的费用实施控制,防止只重视主体工程项目成本,而忽视其他项目的成本控制;要对具体的房地产项目费用组成实施控制,防止只控制建筑安装成本,而忽视设备和器具费用的控制;要对所有合同的付款进行控制;要对成本数量进行控制,对费用发生的时间进行控制,以满足资金使用计划的要求。
2、设计是成本控制的关键
从国内外实践和数据来看,影响开发成本的是约占开发项目建设周期四分之一的设计前期阶段,在初步设计阶段影响成本的可能性为75-95%,在方案设计阶段影响成本的可能性为35-75%,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影响成本的可能性为5-35%。由此我认为成本控制的关键在设计。
第一,开发商要有自己的设计思路,并在各个设计阶段的审查中严格把关。一个产品要体现出本企业所要达到的目的,而不能只是由设计单位设计出来后再审核,这样开发商的思路将受到牵制,很难实现开发商自己的目的。因此,设计阶段应该遵循的途径是开发商的构思--研讨--咨询--决策,只有这样才能使产品适应市场或者可以说是创造市场。
第二,抓好设计中的新技术应用以满足创作需求。经济在发展,生活水平在提高,需求在变化。如何满足这种变化的需求并创造新的需求,是房地产产品设计的要求和出发点。在设计过程中研究,掌握并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科技含量,以满足市场需要,创造新的需要和创造新的市场,唯其如此才能赢得顾客和市场。不过,那些过分豪华、超前的新技术或者与产品定位不协调的新技术应用不是开发商应追求的目标。
第三,严格控制设计中装饰性设计。一些没有必要的异形结构,装饰性柱和梁及外架等,其费用往往很高,施工难度也大,对工期也造成影响,应进行严格控制,对确有必要的也应有一个投入与效益的分析和预测。
第四,优选设计单位。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设计力量不仅体现在建筑学结构力学及各专业设计的水平,还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更要有设计经验甚至是施工经验。在设计委托是要选择优秀的设计单位,不能因节约设计费用或其他原因而选择小的设计单位,决不可因小失大,设计出一些残次品甚至垃圾。
3、采购是成本控制的重点
这里的采购是指完成项目开发意图,从开发商外部来获取货物或服务所需的过程,包括开发项目建安工程、材料设备、各类中介服务(如勘察,设计,销售等)及咨询等业务的发包或委托。很多都不是由开发商直接去控制成本。作好采购这个成本控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抓好招标工作。在招标过程中首先要发挥各专业部门的作用和积极性,这样就要求专业主管部门必须设有专业业务能力强,事业心强的人员。
第二,组织好合同签定。合同是责任双方责任义务及解决问题的基本依据,合同签定好坏直接决定开发项目的进展与效益。合同条款应尽量的全面和细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对容易发生争议或出现问题的事项在合同中应规定定性定量的解决方法,不能用模糊用词,合同条款必须只有一种解释,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扯皮,耽误工程进展,使目标成本失控。
4、实施成本控制的动态管理
在完成了项目设计、采购之后,成本控制那就是开发过程中各阶段目标成本的实现问题,主要是一个跟踪分析、动态管理,这里以施工过程中较多发生的工程变更管理为例说明动态管理。
工程变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属于完善设计中的不足而形成的变更,第二类是开发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原有设想、看法的变化而形成的变更,第三类是属于现场施工管理协调而形成的变更。明确了这三类工程变更的原因,工程变更的成本控制就可以“对症下药”。
对于第一类的成本动态控制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在规划设计阶段,要把本项目的作法、要达到的效果、设计人员对市场的研究、市场的亮点等内容一并体现在规划方案中。二是在单体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要由工程技术人员与设计院设计人员紧密沟通,将强制性的设计要求、技术规范、配套系统、质量标准、新材料等在设计过程中予以充分论证,最大限度的减少各专业之间的设计矛盾和控制复杂工艺。三是认真进行图纸会审,会审不能流于形式。上述三个方面看起来是开工前的一个设计的动态控制,其实更是一个成本的动态控制,如果设计定位准确、各专业协调、则会大大减少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更洽商,成本自然容易控制。
第二类主要是由于市场和开发商领导认识的变化。一个企业在项目策划阶段其总体思想框架、大体目标是成熟而且基本成型了的,如果定位发生大的变化,那么成本控制将成为空谈。而对一些材料设备及诸如立面、磁砖颜色应该尽量在施工前确定而不要在施工中来化,否则势必造成洽商的增多和成本的加大。
除此之外,怀仁陶瓷产业在今后发展道路上还会遇到许多问题,届时仍将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诸如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会处理大量的法务合同,陶瓷企业电子商务发展仍处于摸索阶段,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鼓励、支持员工学习电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解决企业内部员工之间人身、财产权益问题,以及员工与企业之间关系等问题,要学会运用《合同法》、《劳动法》、《票据法》、《公司法》、《会计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员工也要学会运用《合同法》、《劳动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法律是怀仁陶瓷持续发展的护航舰。
二、加强对陶瓷行业的法律防护
(一)强化瓷土资源保护立法
高岭土资源是怀仁陶瓷乃至山西陶瓷产品赖以生存的法宝之一,因而进行相关的立法保护也是刻不容缓。笔者建设应当制定煤系共伴生矿产资源保护的实施细则,主要以《山西省矿产资源体规划(2008-2015)》为蓝本,制定相关的地方法规,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主体、审批及监管管理。从法律角度来提升煤炭的共、伴生矿产资源保护的力度。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怀仁陶瓷企业应当从自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是加强专利权保护意识,加强对产品的研发专利申请,陶瓷企业在产品设计和原料配方研发中,应尽快将核心技术申请基本专利,然后再围绕该基本专利不断进行研究开发,申请众多的专利,构筑一张严密的专利防护网。二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定严格的行业秘密内部管理制度,为适应新工艺、新技术的发展努力充实自己,丰富经验。企业在产品设计和原料配方研发过程中事先要与相关知情人员订立严密的保密合同,尽量先用法律把自己防护起来,避免权利被他人侵犯。这样做也便于万一侵权事件发生之后,能够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也利于侵权诉讼或赔偿诉讼的证据采集。三是加强陶瓷产品商标专用权保护,应当针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制定实施细则,并且与行业标准制定相结合,从而使知名商标保护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四是强化工艺美术陶瓷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产品设计中,合理规避著作权;在产品推广中,合法保护著作权。
(三)加强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