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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理论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3 15:15:3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基础理论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基础理论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5]。4“.七原则说”按照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6]。

综观上述诸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及论证,笔者以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来说将之作为一项经济学原则更加适合。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邓峰先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但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而是各法律部门都有体现,并且该法律原则亦并非法所独有,兼可为行政管理和经济运行的原则。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涵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价值的集中体现,但并不是经济法价值本身。但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原则,笔者以为,更应视将其为经济法价值范畴,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从其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而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7]。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8]。因而,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其二,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更为允恰。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前提和标准

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内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了研究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一个基本范畴,应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对该问题的研究还仅处于表面化阶段。由于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独立地位、精神实质等问题至今还没有比较准确的认识,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从而导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够深入,甚至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确定标准都存在模糊的认识。以至许多学者依据各自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和经济法本质特征的认识,建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导致学界对于这一问题争论不止。

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问题是经济法学研究问题系统中的子系统,与经济法学其他理论的研究息息相关。特别是关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本质特征、价值取向的研究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最终确立至关重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对于经济法规则来说具有更高的普遍性、稳定性和抽象性。它体现了经济法的一般规律,统摄整个部门法。因此,要想准确的界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以下几个前提:1.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虽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研究自经济法学研究兴起即以开始,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意识形态缩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一直没有取得长足进展。直到近期,随着社会进步和相关立法进程的加快,对于调整对象的研究才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未达成普遍共识。唯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取得突破,在学界形成通说,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才有根基。2.经济法体系相对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立法任务繁重。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运行的重要部门法正处在扩张发展时期,新的立法不断出现,一方面扩展了经济法学的研究视域,另一方面也为确定经济法学研究范围带来了一定困难。对于新兴边缘领域是否作为经济法研究对象存在的争议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基本原则自身稳定性和高度概括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要求对于基本原则的概括必须以经济法部门相对成熟稳定为基础。

在此前提上,应当首先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使学界之论争具有相对固定框架,以利于理论的构建成长。笔者认为,依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与特性当有以下界定标准: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统摄整个经济法律部门,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性要求。

2.经济法基本原则应当涵盖经济法的基本内容,体现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高度概括和抽象。超级秘书网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经济法的核心价值。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体现我国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

综合以上考虑,笔者认为现阶段可以提出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同时确定经济法原则群,此原则群应当符合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但较基本原则要就较低,且具备更强的灵活性以指导目前的经济法律运行,待经济法律部门发展成熟并相对稳定时,总结经济法学长期研究的经验,借鉴国外研究的成果进而总结界定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若非如此,非但目前研究难以达至合理结论,且浪费大量时间物力,是我国经济法其他问题研究受到掣肘,影响经济法学的长期发展,甚至影响经济立法和国家经济运行,实乃得不偿失。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57.

[2]刘作翔.法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77.

[3]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4]邱本.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22-28.

[5]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64.

第2篇

论文摘要:科学的审计理论对审计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审计理论的发展也应该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应该与其他学科一起蓬勃发展,该文分析了审计理论基础的界定和应该具备的条件,提出了审计理论的建立和发展所依据的理论基础。

理论知识是一种社会战略资源,科学研究在世界各国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审计学大约产生于1930年前后,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审计理论日益完善,科学的审计理论对审计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科学的审计理论不是空中楼阁,它应该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审计理论基础是审计学科理论大厦的根基,只有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理论才能蓬勃发展。本文对审计的理论基础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1.审计理论基础的界定

研究审计理论基础,必须弄清楚审计与其理论基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以及审计理论基础和审计基础理论的区别。所谓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和起点,形象讲就是事物从哪里开始产生与成长,“基础”中蕴涵着事物最初萌芽与发展所需的相关因素,是事物发展的“源头”。那么审计理论基础运用基础的语言学定义,可以理解为:审计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其产生与成长的源头,审计学只是科学这个体系中的一个分支,那么它的理论基础是位于科学母体中的生长点,即与其他科学共同的关节点处。

2.审计理论基础所应该具备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与审计学有联系的学科都可以成为审计学的理论基础,它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1)作为审计学理论基础的理论必须能够体现审计的本质和特征。基础是理论产生与成长的源头,作为审计学的理论基础必须能够体现审计的本质和特征。2)从审计学包括其理论基础的意义上看,理论基础应当构成整个审计体系的自然的逻辑起点,是审计学与其他学科相互渗透的交叉点,只有这样,才能把审计和其他学科紧密联系,构成整个的科学体系,孤立的理论是不能成为审计的理论基础的。3)作为审计理论基础的理论必须要早于审计理论体系产生的时间。审计学大约产生于1930年左右,所以,作为基础的理论必须早于1930年,这样才能符合时间序列顺序,这样才能对审计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指导作用,促成审计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3.审计理论基础的内容

3.1哲学基础

哲学是科学的科学,是对从实验科学、合理学问、普遍经验或其他事物中获得的所有知识的批判吸收、系统化和组织化,它构成某一学问的基础原则体系和实务规范体系,因而哲学可作为所有学科理论的基础,将哲学的方法、观念运用于审计理论,就是审计理论的哲学基础。

审计本质是决定审计区别于其他客观事物的根本属性,审计作为应社会需求出现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它最基本的职能就是监督。因此,从审计职能抽象出来的审计本质蕴涵了深刻的监督思想,监督思想最深的根源来自于哲学中关于人性的认识。“性本恶”论认为由于人的内在动力不足以使其自觉地履行义务、遵守规则,因此主张通过法制等外力来约束人的行为,而监督恰是一种有效的对人进行约束和管制的手段。西方的监控制度正是基于对人性恶的认识,才得到了今天的发展。此外,哲学作为反映事物普遍发展规律的科学,其对各学科都具有普遍的理论指导意义,也为审计理论提供了辨证的、唯物的思维方法。

3.2法学基础

法是阶级社会中维护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法国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在他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提出法是由事物性质所产生的必然关系,因而一切事物都和法有一定的关系。法对审计理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审计范围和审计责任等基础理论的构建上,审计过程本身就是执法过程,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审计表现为间接控制,以对经济活动的监视为宏观经济协调输送信息;以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实现宏观控制。审计的范围和审计人员的责任通过法庭对一系列划时代事件的判决而得到了明确。法学作为审计理论基础的内涵,为建立协调审计主体、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三者关系的审计理论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3.3经济学基础

西方经济学中的精髓也可以为我所用,以丰富和完善我们的审计理论,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尤其是劳动价值学说,是我们认识经济活动的过程和本质、定量和定性分析有关概念和范畴、总结有关经济规律的重要依据,它应该是审计理论基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委托人和人都是最大效用的追求者,而各自利益目标的不一致,导致了行为上的偏差。委托人为了使人朝着自身利益的方向努力需付出成本,监督则是能够降低成本、维系关系的有效手段。此外,监督也体现了审计最根本的思想,成为审计最基本的职能。另外,产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都极大丰富了审计理论基础的内容,为审计理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3.4管理科学理论基础

管理科学理论成为审计理论基础的组成部分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制度基础审计是以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而内部控制制度是控制论在经济管理中的具体运用,是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产物;其次,管理审计近几十年来的悄然兴起,说明了企业管理活动的日益重要,管理审计迫切需要现代管理理论的指导以客观地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出富于建设性的意见;管理科学理论中分权管理的思想为国家审计实行分级管理、审计机关独立设置、建立机构内部的责任制、进行部门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协调以及职能约束提供了可靠的理论依据。

3.5数学理论基础

数学中的概率论和数理统计都是先于审计理论而单独存在的两种理论,具体而言,概率论为抽样审计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数理统计为它提供科学化和具体化的方法论基础。审计中的统计抽样是依据数理统计原理从被审单位资料中抽出一部分进行审查,以推断全部被审资料的审计结论的方法。概率论中的大数定律也为审计工作提供了一种方法,审计工作所面对的是繁杂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从表面上看是杂乱无章的,所以我们可以视其为大量的相互独立的随机因素,利用大数定律,我们可以抽取样本资料进行审计,对其特征进行归纳和总结,归纳总结得出的结果会使这些个别资料的影响相互抵消,能够显现出被审对象的总体特征。所以概率论也是审计理论发展的基础之一。

3.6伦理学基础

第3篇

关键词:基础护理学;微课;教学设计

1微课特点

第一,时间短,容量小。依据学生的学习规律,他们在专心学习某一个知识点时,注意力在5~10min是最集中的,而微课的时长一般不超过10min,学生便可在注意力最集中的时间段学习知识点。第二,内容少,主题强。因微课主要是针对某一主题内容或某个知识点而展开教学的,因此针对性较强,能促进学生的有效学习。第三,易共享,可重复。学生可利用智能手机或智能移动终端随时随地在线观摩微课及其辅助资源,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可反复对知识点进行回顾与记忆。

2基础护理学微课的设计

第一,教学主题的选择。于庆国等人[3]在研究微课的设计模式时认为微课的选题应遵循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的原则,选题要精练,内容要明晰。微课的教学设计原则应以“精”和“微”为主要特点,力争用最短的时间和最佳的方法向学习者准确表达出某个微小的知识点,并设计出相应的脚本。基础护理学则应需要根据课程大纲、教学目标等要求恰当地筛选教学内容,选择适宜的知识点为主题进行微课的开发与设计,但并不是所有知识点均可通过微课的形式展现出来,某些需要教师现场演示的、需要学生实际动手操作的,一对一辅导的知识并不宜使用微课。第二,教学时长的把控。微课的教学时长安排为5~10min为宜,例如,在讲肌内注射这部分内容,臀大肌注射是重点,以往的操作视频和讲解时间较长,学生在观看教学视频时,难免会在观看后期注意力不集中,此内容讲解的重点和关键点在臀大肌注射的定位与操作手法,因此教师可把臀大肌的定位与注射手法分成两个微小的视频进行制作,每个微课视频中强调一个重难点内容,这样便可在学生高度集中注意力的时段内完成对知识点的学习。第三,教学语言的安排。教学语言要简明扼要,逻辑性强,易于理解,讲解过程要流畅紧凑。因微课的脚本需要提供给课程拍摄人员和后期制作人员,故脚本中的语言和案例较传统讲稿要更为严谨和科学。第四,教学过程的设计。微课的导入可以分为平铺直叙的开门见山型、悬念制造型、情境导入型等方式[4]。马兆丽等人将第三届全国职业院校教师微课大赛作品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情境导入型与悬念制造型的授课导入方式比平铺直叙的开门见山型导入方式更加受到学生的欢迎,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5]。故在基础护理学微课的设计时可引用情境导入,以便引起学生兴趣。例如,在讲述静脉输液的目的时,可导入汶川地震的情境图片或动态图:在废墟下等待救援的人伸出一只手臂,医务人员给予其静脉输液。这样的情境制造会激发学生思考:为什么要静脉输液呢?静脉输液到底能达到什么目的呢?进而达到教学目的。Mclellan[6]指出想要达到极佳的学习效果,应将知识置于特定情境中进行学习,而知识的情境多是由教师所创设的语言情境体现的,但是对于基础护理学中较为抽象的知识点,如臀大肌注射部位的选择、压疮的分期及临床表现等,这些知识点的核心仅通过教师的语言描述不能被形象地表达出来,学生理解起来也较费力,教师可以借助一些臀部模型、压疮模型、小动画、静态图片等帮助学生理解,抓住学生好奇心,吸引其注意力。例如,在讲授臀大肌注射部位的选取时,教师可在臀肌模型上进行定位,以静态图片的形式展示,再加入动画视频对“十字法”与“连线法”进行详细讲解,使学生对抽象知识点的理解形象化。教师可根据自己所教学生的特点、现有的教学资源等进行合理设计。因基础护理学是护理和助产专业的核心课程,具有操作多、实用性强的特点,故技能部分微课内容的设计过程,除了要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点外,还需要鼓励学生实践动手操作,进而有效掌握其技能[7]。第五,微课视频的制作。流程如下:其一,恰当选题。其二,编写教案与制作课件。其三,教学实施与拍摄。其四,后期制作。其五,教学评价反思与反复修片。在视频的制作技术上,分为了单播式微课和交互式微课,单播式微课以视频播放为特点,交互式微课则以视频播放、交互反馈相结合为特点,同时加入了师生互动、教师对学习者学习效果的评价反馈环节。研究结果显示,交互式微课更容易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效果优于单播式微课[8]。

3基础护理学微课的应用方式

课前,学生提前观看微课视频,预习所要学习的重难点,学会“知新”。课中,学生通过观看微课视频,进行重点知识的构建。丰富了课堂教学资源与教学方式。课后,帮助同学重新回顾课堂所讲内容,学会“温故”并自我总结。无论微课是以哪种形式应用于教学中,都可以一定程度上帮助学生慢慢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满足学生的个性学习和共性学习。

4评价与修改

设计完成的微课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用后要进行评价,包括对微课的设计过程评价和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通过在学生中试运行的方式评价基础护理学微课的设计过程,先给部分班级的学生观看微课视频,收集反馈的信息后及时修改设计过程。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则采取调查问卷的方法进行。从能否提高学习兴趣、能否增强自主学习能力、能否增强实践能力、能否提高学习效率、能否增强理解能力、能否促进师生交流合作六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4篇

关键词旋风除尘器粘性流体切向速度计算

AbstractDerivesthetangentialvelocityformulasofcyclonewithandwithoutRepds(ReducingPressureDropStick)fromthetheoryofviscosityfluidmechanics.Thecalculationresultsofbothformulashaveagoodagreementwiththeexperimentalones.

Keywordscyclone,viscosity,tangential,calculation

1引言

旋风除尘器内的流动主要受切向速度支配,旋风除尘器的性能,也主要与切向速度相关。在以往研究旋风除尘器的文献中,关于切向速度的描述均视内涡旋为类似刚体旋转的强制涡、外涡旋为无粘性的似位势流的自由涡,至多考虑到流体粘性的存在而将内涡旋描述为准强制涡,将外涡旋描述为准自由涡,而仅对速度n进行非理想流体旋涡流动的修正,以使n的选取更符合实际情况。一般根据其根据其实验模型流场测定的结果将n取为0.5~0.9之间的某一值,切向速度υt与半径r关系的公式形式为

内涡旋中υt/r=const

外涡旋中υt·rn=const

实际上,流体粘性的影响绝非是不取n=1所能体现的。笔者经实验发现,n是径向距离r的函数。因此为更准确地描述切向速度的分布规律,必须充分考虑流体粘性的影响,寻求更准确的数学表达形式。

安装减阻杆后,对旋风除尘器内的流动已不能再作二维轴对称流动的假定。笔者基于绕流理论,推导了安装不同类型减阻杆后的切向速度的计算公式,根据这些公式计算的结果均能与实验结果较好地吻合。限于篇幅,本文仅给出安装圆形断面减阻杆时切向速度公式的推导过程。本文的实验数据是在340mm筒径的Stairmand高效旋风除尘器模型上取得的。实验中,控制旋风除尘器的入口速度为19.5m/s。

2无粘性假设时计算结果与实验结果的比较

在整个外涡旋中,拟合切向速度对径向距离的分布,得到平均的分布指数n=0.73。将n取作定值计算结果与实验结果的比较如图1所示。

图1无粘性假定时计算结果与实验结果的比较

从图中可看出将n取为固定值0.73时,切向速度计算结果与实验结果的差别。特别是在内外涡旋交界面及其附近区域,该差别是非常大的。考虑到内外涡旋交界面及边壁附近的n值与在整个外涡旋中的均值差别较大,故拟合中舍弃两端点,由此所得的平均n值为0.75,将此n值切向速度计算结果一并绘入图1中。由此可见,虽然此时在内外涡旋交界面及其附近区域误差变小,但在外涡旋的大部分区域误差却增大。因此,n值无论如何选取,无论作何种修正,只要将其取为定值,便会产生很大误差。

3粘性流体切向速度计算公式的推导及其计算结果与实验结果的比较

设粘性流场中包围一固定体积V的封闭表面积为S,用符号Ω代表旋度,则在dt时间内从S表面输出旋度

(1)

式中μ--流体动力粘度,Pa·s。

对上述应用高斯积分定理,及考虑在dt时间内,V内旋度减少

(2)

式中:ρ--流体密度,kg/m3。

可得平衡关系

(3)

由柱坐标系下拉普拉斯算子的形式,及考虑减阻前常规旋风除尘器内可视为二维轴对称流场,则式(3)变为

(4)

式中v--流体运动粘度,m2/s。

由初始条件、终止条件及边界条件可得式(4)的特解

(5)

(6)

式中:--环量,m2/s;

r0--内外涡旋交界面半径,m;

ω--旋转角速度,s-1。

又根据环量等于旋度乘以环流面积,r圆面积的环量为

(7)

设内外涡旋交界面半径,按,得切向速度

(8)

式(8)中所得的计算结果与实验结果的比较如图2所示。

图2公式(8)计算结果与实验结果的比较

由图2可以看出,基于粘性流体考虑推导所得切向速度分布计算公式的计算结果与实验结果吻合很好。

4加装圆形断面减阻杆后切向速度计算公式的推导及其计算结果与实验结果的比较

根据流体绕流圆柱体的流动规律可推导出安装圆形断面减阻杆时切向速度的计算公式。参见图3(C为源点,B为汇点)。

图3流体戏流圆形断面减阻杆(偶极流)切向速度的推证

假定等强源流和汇流的流函数

(9)

式中:Q--源流(汇流)强度,m2/s。

应用正弦定理及令M=2a''''Q为偶极矩,则有:

(10)

来流的流函数

(11)

对上式积分并按泰勒级数展开,然后再进行坐标变换,得

(12)

因此绕流流动的流函数

(13)

若把零流线换成物体的轮廓线,并设物体轮廓线上r''''=r1,则有

(14)

式中:r1为圆形断面减阻杆的半径,m。

将(14)代入(13)再进行坐标变换,得

(15)

因此(16)

其中

(17)

(18)

(19)

式(16)表明切向速度与流体在旋风除尘器内的旋转角度有关,即减阻杆的引入改变了原来轴对称的流动规律。

由取a为不同数值时的计算结果与实验结果的比较可知,当a接近30°时,流动已趋于稳定且与实验数据能较好吻合,故本文将a取为30°。利用公式(16)计算所得的切向速度值与实验结果的比较如图4所示。

图4绕流减阻杆时切向速度计算结果与实验结果的比较

图4表明,按来流流函数与假想偶极子流函数叠加计算所得的切向速度值与实验数据的吻合程度是比较好的。误差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公式推导过程中没有考虑流体的螺旋运动。实验流体绕流后,经过一周旋转,下降了一定高度又要重新绕流,也就是在分离器高度上与偶极流叠加的来流速度是不断变化的。但是,实验结果表明,加装减阻杆后与常规旋风除尘器一样,切向速度沿轴向的梯度很小,似乎在旋风除尘器高度上,来流速度是不变的。因此,上述的推导方法又是可取的。因按理论推导所得公式计算的结果与实验结果能达到较好吻合,故本文中未对流体的螺旋运动进行修正。

5结论

因充满分考虑了流体的粘性,故本文推导所得的切向速度计算公式能与实验结果很好吻合,这为旋风除尘器分离效率和流动阻力等的准确计算提供了可能。从偶极子绕流出发,本文推导的安装减阻杆后的切向速度计算公式亦能与实验结果较好地吻合。基于粘性流体理论,如何推导旋风除尘器内轴向速度和径向速度的数学表达式,将是笔者进一步研究的目标。

6参考文献

1.HYosida.Sizeclassificationofsubmicronpowderbyaircycloneandthree-dimensionalanalysis.JournalofChemicalEngineeringofJapan.1991,24(5):640-647.

2.MKessler.Flowmeasurementandefficiencymodelingofcyclonesforparticlecollection.AerosolScienceandTechnology.1991,15:8-18.

3.宁晃,等.燃烧室气动力学.北京:科学出版社,1987.

4.童秉纲,等.非定常流与涡运动.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1993.

第5篇

没有细致的学习态度对于一些初中生来说,他们还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有的学生比较浮躁,不愿意学习那些纯记忆性的科目。但是,据研究发现并不是聪明的学生就能把历史学好,因为学习理科学到一定深度的时候就与学生智力的发展密不可分了,但学习历史,除了在课堂上掌握基本的历史线索和基本知识点以外,更多的知识是可以从课外摄取,这就要求学生有细致、认真的学习态度,这一点与学生的智力发展没有直接的联系,只是与学生的学习习惯有关。

二、初中生在记忆历史内容上应坚持的原则

1、化繁为简原则

初中历史教材上的内容多而杂,很难理出头绪,因此教师在指导学生背诵、记忆的时候应该坚持化繁为简的原则。首先,指导学生理解每一章节的知识点;然后,要求学生掌握每一章节的重点和难点;最后,检查学生掌握的情况。这样,教师给出思路和方法指导学生们一步步地学习和掌握重要的历史知识点,最终才能在扎实中进步。

2、联想扩散原则

教师在讲解历史知识的时候,一定要理清知识的内在联系,教会学生注意历史知识的前后衔接,做到联想扩散。对于动态的历史知识教师应该指导学生以时间来进行扩散、以情节来进行扩散、以内容来进行扩散等方法来学习不同内容但类型相同的知识点。

3、层层深入原则

任何知识的学习都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都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初中历史的学习也不例外,虽然“对史实的掌握永远是最基础、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但是,教师在具体的教学中一定不能忘记了在基础知识深入并提高,做到层层深入。最终使学生在基础知识的学习中达到升华。

三、提高初中生记忆历史的对策

1、用歌曲、顺口溜记忆

歌曲通俗、顺口溜押韵,两者读起来都比较朗朗上口,运用到历史的记忆上也比较轻松,容易使学生接受。比如,在讲“三国”有关方面的内容,可以借助林俊杰的《曹操》进行导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当学生对历史内容有了兴趣,记忆便水到渠成了。再有,在学到后签订的《》内容,就可以引导学生去琢磨并把条约的内容变成顺口溜:

(1)割香岛(割香港岛给英国);

(2)赔两一(向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

(3)开五地,为口岸(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

(4)进出款,须商谈(中国进出货物的税率须同英国商定);由此可见,通过歌曲和顺口溜就能把晦涩难懂的知识变成通俗易懂的记忆内容,何乐而不为。

2、借助图示记忆

利用图示来记忆,可以化繁为简,连横合纵,有利于提高空间识记能力。记忆是保持、巩固知识的重要手段,是学习的象征。学生如果记不住或记不准学习的内容,就不能很好地获得知识,积累经验,更谈不上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解决问题,指导实践。所以,在历史教学中,教师可以用网状图帮助学生记忆关联性的知识(中国历史上著名变法)、用人物图片或地理图片来记忆静态的历史知识等。

3、巧用时事记忆

第6篇

1.课前准备阶段⑴教师教师需要做的最主要的准备工作就是案例的选择,在案例选择的过程中要充分把握以下三个原则:第一、针对性原则。教师在选择案例前要明确想要重点讲解的知识,也就是明确教学目的,根据教学目的有针对性的选择案例;第二、典型性原则。一般同一个会计问题在实际案例中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为了方便学生的理解案例的要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例。第三、实用性原则。案例教学的最终目的就是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实践应用能力,因此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应尽量选择较为基础的、贴近学生实际接触范围的案例。除了要做好案例的选择之外,教师应该事先对所选案例进行全面的分析,以便应对课堂上学生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⑵学生认真阅读教师课前给的教学案例,并进行思考,同时还可以再课前就进行小组讨论,找出不明白的问题,以便在课堂上加以解决。

2.课堂教学阶段⑴教师在课堂中教师首先要讲解相关的理论知识,并详细的进行案例的介绍。在学生讨论的过程中认真倾听并记录学生找出的问题、解决思路以及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期间可以针对实际情况进行单独的指导,对于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时的进行引导。并在讨论结束后进行总结归纳,对学生的讨论结果进行评价,帮助学生解决其自己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课堂中要注意相似联想法与对比联想法的结合应用,培养学生举一反三的能力,拓展学生的思维。⑵学生针对案例材料进行认真的思考,在讨论的过程中大胆的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的疑问,积极的参与到案例的讨论中去。要积极运用已经学到的知识,对于小组讨论无法解决的问题积极寻求老师的指导。认真听取教师对案例的分析与总结归纳。

3.课后思考阶段⑴教师对学生的讨论进行评价,客观的分析案例教学的教学成果是否达到预期教学目的。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对下一节课的案例进行合理的调整。⑵学生回顾课前准备阶段的问题与课堂讨论的结果,记录自己在本次案例教学中所学到的观点和思想。

二、如何完善基础会计案例教学

1.设立相关部门进行教学案例的选择与编写工作由基础会计教学案例的选择原则可以看出案例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性极强且工作量巨大的工作,单单依靠任课教师很难保证案例的数量和质量。学校可以组织专门的人员通过帮助企业开展会计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积累大量的案例资料。同时要对不同的案例进行分类以方便案例的选择使用,通常可以将其分为专业综合案例、专业部分案例、相关综合案例三大类。

2.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首先,要正确处理传统理论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的关系,不并能完全否定理论教学。而是要以案例教学为主,理论教学为辅,通过二者的有机结合达到教学目的。其次,要处理好教师与学生的关系,让学生代替教师发挥课堂知识学习的主导作用。

三、结语

第7篇

关键词:商法、理论基础

我国传统观念上“重农抑商”,商法缺乏它产生的基础,所以,对我国而言,商法是地道的“舶来品”。传统意识的约束,市场的不发达,经济政治体制的影响,商法的发展步履维艰。就是今天,商仍然与“奸商”、“官商”相连的观念还有极大的市场。所以,从观念上澄清人们的认识,从意识上树立人们的信仰,[1]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达,商事活动融入世界“经济大潮”都有迫切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而且,就世界潮流而言,随着法律体系内部分工的日益细化,商法以其专门的调整对象和独特的理念,而卓立于“法学之林”。在现代社会,“商法的客观性、它的规范的专门性以及它的概念的准确性也都与时俱增;它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它的一致性日益克服各种地方差异;权利的互惠性随着契约机会的增多而变得日益重要;对商事纠纷的裁判也越来越规范化;它的整体性程度也不断提高。换言之,就像构成西方法律传统的其他各种法律体系的情况一样商法的各种特性最终也变成了它的各种有机发展的趋势。”[2]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区分已为理论界所清晰地认识。[3]

商法的产生和发展,与经济的变化息息相关,与政治的需要紧密相连,与社会的进步密切结合,与伦理的提高关系密切。面对廿一世纪商事活动国际化与趋同化的潮流,迎接更广泛领域商事活动对商法的高要求与新挑战,我们不得不重新去反思商法的理论基础,剔除“门户之见”,夯实商法“大厦”的根基,从而,为商法在更广泛领域的发展看好“后院”。因此,笔者对商法的理论基础作一论述,唯愿商法之树常青而更富有活力。

一、经济基础

商法的原生形态并非国家法,而是由习惯法发展而来。商法产生于中世纪,这是国内外法学界的共识。[4]在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事活动的扩大,交易品种和交易范围的拓宽,在商品交易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商事习惯。商品经济内在的需要交易规范对其进行约束,而且,商品经济的发展又促进了交易规范(在当时表现为交易习惯)的发展与成熟。因此,中世纪,通过商人团体对商事习惯的总结,制定了适应商业交易实际需要的许多法规,由商人担任法官的商人法院的建立,适用商事习惯对商事纠纷的判决都促进了商法的发展。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

在商事活动中,交易主体要追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需要实现自己的私利,它所进行的商事活动本质上就是为了营利,而不是为了福利事业。所以,尤其是在欧洲资本主义早期原始积累时期,以马基亚维里(NiccoloMachiavelli1469-1527)的《君主论》和托马斯孟(ThomasMun1571-1641)的《英国对外贸易的财富》为代表的重商主义理论极力追求商业资本家的贸易,以实现商业资本家的私利,而积累国家的财富。重商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对商事立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5]其实,就是现在,仍然有学者主张商法的贸易本位论之价值说。[6]而且,商事活动是商事主体个人的活动,商事主体为了实现对利润的追求,极力追求商事交易与贸易的自由。他可以自由的选择经营方式、交易对象、交易场所。正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一章第1条明确规定:“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数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协议加以改变。”

同时,商事主体通过商事活动,实现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发挥市场资源的最大效用。现代市场的统一性和开放性,要求商事主体联系国际国内市场,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按国际市场提供的价格信号配置资源,决定资本流动走向,达到合理的配置国内资源和利用国际资源。市场对法律尤其是商法的要求决定了商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巨大的作用。而且,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更需要商法保驾护航。因此,“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7]

经济学的发展,为商法提供了丰富的营养。供求理论和均衡理论决定了商法公法和私法的结合,以及对交易相对方的关注;博弈论(GameTheory)启示商法既维护经济个体自由竟争的选择权,又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比较利益论在商法上的最重要表现就是权利的互惠性,在制度上具体化为信息披露制度、风险防范制度等;资源禀赋论(俄-赫理论)奠定了对交易市场进行政策的、经济的、道德的、法律的干预,而且以法律为主,以确立起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的基础;贸易无差异曲线理论对在商事立法中坚持平等原则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规模经济理论对现代商事活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贸易规范理论对贸易政策的规范提供价值选择。

所以,商品经济的产生,是商法赖以产生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予商法获得发展的原动力。市场的不断进步,给商法不断注入活力。同时,商法与经济互动的另一面是,商法的产生与发展,给予经济以正确的引导,规范经济秩序的有序发展。

二、政治基础

商事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必然盲目追求自身的最大化利润,其结果很容易破坏社会生产和消费的平衡,给整个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混乱。当然,商法的近代史,的确也有它被“国内化”、“民族化”而涂抹上更多政治色彩,部分的改变了商法的国际性的一面,[8]但是国家有必要干预商事主体片面追求自身利益造成的破坏,引导商事主体协调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引导社会资源合理的流动,正确的导向市场秩序。同时,市场范围的扩大,商事关系和商事主体的复杂化,市场交易的风险性和不可预测因素的增多,传统商法的自治机制无法满足商事主体的需要,所以,商法领域也需要引入公权因素,以防范交易风险和保障交易安全。因此,“商法公法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

经济与政治的互动性也为我们展现了商法的一个侧面。中世纪的胜利,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城市与商法的互动作用,商人的特权由国王授予,商事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特定城市的市政规章。[9]近代,政治对商法体系的架构,更是给予了直接的指导、甚至是决定作用。近代历史的“及时变革是所有面临不可抗拒变革压力的法律制度获得生命力的关键”[10]法国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公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是政治上统一斗争在法律上的反映,商法是作为德国统一法的突破口;《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维新的产物,它同时又推动和维护了明治维新,巩固了维新的成果。现代,“一个得到国家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新的商人习惯法已经展现在我们的面前。它冲破国界,具有普遍性”[11]即是说,现代“国际习惯法”仍需得到国家“明示或默示同意”。特别是现代国际统一市场的形成,国际间经济联系增强,国家之间经济依赖性和互补性更大,商事活动拥有更广阔的空间。但是,国家之间经济政治地位的不平等,经济上占优势的国家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在国际市场占据垄断甚至霸权地位,损害别国经济利益,干预别国经济政策,甚至践踏别国。所以,国家既要参与世界经济的竞争,也要注意维护的安全和民族的利益。我们不否认商法国际性的一面,但我们也不能漠视商法国家性的一面。所以,政治因素对商法的引导,商法体系的架构是其产生发展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

三、社会基础

商事活动的扩大,交易主体跨越地域的限制,交易双方除了利润的追求以外,最关心的或许就是交易安全和防范交易风险的问题了。交易主体跳出地域的圈子,一方缺乏对相对方的充分了解,交易风险增大。但是,对利益的追求是商事活动的活力所在。商事风险与利润相伴而生。商事主体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就需要避免、限制、化解、分配和利用风险。因此,市场对信用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也需要各方面的机制(包括法律)防范和化解风险。商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也正映证了这一趋势。例如,商事登记制度作为公权对商主体的确认,既减少了交易人对相对人资信调查的成本,更保障了商事交往中安全;又如,公示制度,有限责任制度,保险,严格责任主义,信息披露制度,破产等。所以,为维护社会利益的整体安全和平衡交易双方利益和风险分担机制,商法应运而生;而且,商法发展的内在张力就是商事活动的风险性和商法的安全性之间的矛盾。

商事活动关系到广泛的社会经济利益,它不仅为社会提供财富,为广大公众提品和服务,还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环境保护,人格平等,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因此,商事活动是一项广泛的社会公共事业。商法应该而且必须关注社会利益。诚如孟德斯鸠所言:“梭伦订立了一项法律,规定雅典人不得再因民事上的债务拘押债务者……这项法律对于普通民事事件是好的……因为一个公民的自由比另一个公民的福利更为重要。但是我们在贸易的事件上不遵守这项法律,却是对的。因为商人常常为公司社团,因此,关于由贸易而产生的契约,法律应该把公共的福利看得比一个公民的自由重要”[12]

商事活动的发展,只要得到有序的引导,对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具有莫大的推动作用。商事的自治性和主体应付风险对策的快捷性,使商事活动拒绝行政的干预和违背市场规律的经济手段,所以,法律,尤其是商法体现出明显的优势。

商主体与商行为理论,成为近代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商法立法模式,分别以《德国商法典》《法国商法典》为代表。将商行为观念和商主体观念相结合的折中理论在现代商法理论中成为商法典制定的基础。

我国的商事历史,尽管有鼓励商事活动的时期,但就整体而言,“重农抑商”、“重义轻利”的儒家主导思想的延续与泛化,对商法发展消极的影响,以及整个社会的显在的或者潜在的对商法的漠视,在现在已到了予以清算的时候了。

社会与商法的互动,由此可见一斑。四、伦理基础

对利润的追求,甚至是对财富的贪欲,使商事活动的结果必然导致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平等,我们并非提倡一种绝对主义的平均,但是,社会分配的不公,至少在我国已是多年以来的痼疾。而且,垄断的出现与发展,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对消费者权益的不法侵害,都是商事活动中引起广泛关注的问题,也让我们更清醒的认识了市场活动中的陷阱。其实,对社会分配的公正或者社会正义的实现,是人类孜孜不倦的追求。这种追求进而在法律上演化为商法的构建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反不正当竞争和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等制度。

商事活动的风险,不仅来自于外部瞬时即变的市场,而且也来源于交易主体自身的主观态度,因为交易交易主体对交易所持的态度是诚实信用还是坑蒙欺诈对交易的结果大相径庭。“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在于使人们在交易中得到道德的保障,因而诚信原则本质上便是一种交易道德。”[13]对诚信的本质,认识不同。[14]但是,诚信原则确实源于伦理,确是不争的事实。商事活动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诚信的一般原则还是其特殊表现,都反映在康美达、陆上合伙以及合伙人在其中集中资源、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的其他不同形式的商业合伙之中。这些商业联合体有赖于每一个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会信守诺言的信心。”[15]在商事交易中,交易双方都应信守诚实信用,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利益,最低限度是不能损害相对方的利益来满足一己之私利;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应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采用合法的交易手段和交易行为(包括适当规避和转移、甚至利用风险,即投合理的“机”),但必须杜绝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法律及价值基础

从商法的历史我们知道,商法的产生晚于民法而早于经济法。顺着历史的脉络,尽管古罗马法“无论是从法律内容的发达状况,还是从法律技术的精细程度考虑,与以往的法律相比,罗马法中关于商品交换的法律规定已达到了一个崭新的、较高的水平”,但是毕竟,由于当时交易范围的狭窄及立法技术的不发达,商法未得到充分的发展,“它的价值在于提供了法律术语和责任概念”。[16]中世纪商法的发展适应着经济的发展要求,并且是对民法一般性调整已经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的商事活动的要求的扬弃,因为商事活动相对于民法而言,更追求便捷安全、高效营利。商法,来源于商事活动并且服务于商事活动,并在此过程中形成和巩固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法律制度的体系设计、制度架构都有其价值目标。商法概莫能例外。商事活动的有机发展,更需要商法对商事之价值的协调。[17]

商法首先应协调私利和公益的关系。商事活动本质上就是私人之间的活动,在私人利益不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商事活动对交易双方都有好处。但是,商事活动社会性的一面表明,它必然与其他不特定主体和非商事主体发生联系,甚至有利益冲突。对于该冲突,商法的基本态度应是划出公共利益的范围并确立“商事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原则;而无损于公共利益的空间即追求私利的空间,就是商事活动的空间。商法属于私法,商法考虑和保障私利,通过划定公共利益的空间、列举商事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而实现对私利和公益的协调和统一。

商法还应协调安全和自由的关系。商事活动追求最大的自由空间,这是获取最大化利益的必要条件,但是自由本身就包含着风险,所以商事本身就需要商法制度予以避免和限制。商事活动虽然需要自由,但它以获利为目的,商法不是对商事活动自由的直接满足,而是保障其获利目的的实现。同时,商事活动中的自由通常表现为个体的选择,而安全则包括相对人的安全和社会的安全,故而,商事安全的社会性更强。就个体的自由与利益看,商法的价值选择是自由优先;但个体的商事自由涉及到相对人和社会的利益及安全时,商法以安全价值优先于协调自由。例如,合伙关系中,合伙人内部的约定影响到他人的利益时,该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又如,公司利润只有在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才能分配。此外,安全和自由在具体的商事活动中是动态的平衡。

效率与公平,是商法追求与协调商事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商事主体追求利润的过程,既是商法的规范对象,又体现了商法与民法、经济法不同的价值追求。效率是经济学的价值目标。民法的基本价值是公平至上,追求实质的公平,经济法则是对民法的实质公平的矫正;商法则是以效率至上为基本价值取向,注重个体效率,强调形式上的平等,如定型化交易,权利证券化,责任严格化,时效短期化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想化目标很难付诸实践,因为效率与公平并非在任何方面都是相容的,二者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对整个社会而言,当二者相冲突的时候,为平衡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我们应强调公正优先;对商事主体而言,为保障主体积极性和利益的实现,我们应首先保障效率,然后才在此基础上协调社会的公平。这就需要商法在二者之间根据现实寻求一个适应现实的平蘅点。

六、结语

商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它的繁荣,又与经济、政治、社会、伦理、相关法律及价值协调有明显的关联作用。商法,植根于社会的经济生活实践,是商事习惯的集大成,又是商事习惯国际化的媒介;商法,在推动经济进步的同时,又从政治实践中获得动力,从社会获得能量,在伦理中吸收规范,在法律体系中与相关法律协调发展,在对价值的协调与规范中深化。在现代,商法在商事活动中的强大的生命力和活跃的推动力,不仅拓展着我们在商事单行法律中的视野,更吸引我们把关注的目光投向商法的丰厚的理论基础上。商法的“根深叶茂”必将在现代得到更广阔的展示。

注释:

[1]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公式;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载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6。

[2][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p431—432。

[3]见王保树著:《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徐学鹿著:《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覃有土著:《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任先行、周林彬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等。

[4]同③。

[5]孟德斯鸠语,转引自任先行、周林彬著:《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p141。

[6]胡鸿高:《商法价值论》,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p82-87。

[7]徐学鹿著:《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p14。

[8]同上③书,p29-44。

[9]前揭书任先行、周林彬著:《比较商法导论》,p149。

[10]前揭书《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p25。

[11][英]施米托夫著,江平主编,赵秀文译:《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p200。

[1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p17。

[13]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p331。

[14]参见徐学鹿、梁鹏著:《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02年第3期,p32。

[15]伯尔曼:《法律与革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p427。

第8篇

一、远期外汇合同及套期保值概念

远期合同(forwardcontract)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远期外汇合同是远期合同的一个子类别,是在将来某一特定时刻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特定种类外币的协议。从会计学角度来看远期外汇合同具有以下特殊的性质:首先,它是一种外币业务。

目前会计理论中关于外币的定义有传统法和“功能货币”法两种。

传统观念认为外币是公司总部或集团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功能货币”指的是某一级别的企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环境中的货币。本文并不试图讨论采用何种外币概念的会计方法能更好的实现会计目标,而是假设在给定外币概念的条件下研究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问题。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经常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即期、远期汇率问题。

其次,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金融衍生业务。金融衍生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该类合同不需要初始投资或者初始净投资,与那些预期对市场条件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企业在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并不发生现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是这一合同却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的权利或义务,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而且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指的是建立在合理可靠假设和推测上最佳估计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折现值。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应该由合同规定的到期日的远期汇率决定。

最后,签订外汇远期合同的一个重要目的(尽管不是惟一目的),是对外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所谓套期保值指的是通过购销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的变动方向与被套期项目相反,从而有效地抵消特定风险导致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损失。套期会计的目的是要通过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通过对衍生工具的使用规避包括外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的效果以及准确公正地评价管理当局运用这些工具进行避险活动的策略及其业绩。

二。远期外汇合同的划分及其会计处理

(一)投机与套期合同可以将远期外汇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是投机于外汇价格走势,另一类对基础合同(被套期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做出这种划分的目的是对两类性质不同的远期外汇合同进行符合各自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如果远期外汇合同用于投机,持有期间发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各期加以确认,如果远期外汇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则应当采用一些特殊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业务的经济实质。

划分一项远期外汇合同是用于投机还是套期的标准是评估衍生工具预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项目在套期期间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当且仅当远期外汇合同的签署有效降低了报告主体范围内的外汇风险,该合同才适合套期会计。合同类型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当局的意图。这为管理当局提供了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和途径。

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当局制定一份详细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别、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如何评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档。这种备案性质的文档不仅可以防止管理当局通过任意选择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实现期望的会计结果,还有助于外部审计人员的对远期外汇合同处理的公允性进行职业判断。同时管理当局还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远期外汇合同的信息,文章第三部分将专门讨论披露方面的问题。

(二)FASB133号公告关于远期外汇合同的套期会计处理规定根据FASB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用于套期的远期外汇合同进一步划分为四类,即对外币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对可辨认承诺套期保值、对预期交易(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对国外实体净投资套期保值。所谓对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就是签订远期外汇合同以对冲某项已被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外汇风险。通常的情况是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进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币标价的应付账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币标价的应收账款。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同时确认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基本合同与衍生合同的汇兑损失并相互冲减。其中远期合同以远期汇率记录,而基本的资产或负债以即期汇率记录。套期期间,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间差异产生的汇兑损益被认为是套期的成本计入当期净损益。

远期外汇合同不仅可以是基于已确认的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还可能基于一项可辨认的外币承诺。所谓外币承诺指的是一项将在远期成交的按外币结算的合同。可辨认承诺与受险净资产和净负债不同,该承诺并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人账条件,但与其相关的外汇风险仍然可以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FASB目前的规定是尽管基本承诺不作为资产和负债入账,但汇率变动对外币承诺以及远期外汇合同产生的影响均应作为损失或利得加以确认(均基于远期汇率),并相互抵消。

如果远期外汇合同是基于一项预期的而不是承诺的交易,此时称作对预期的现金流量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