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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法律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3 15:15:29

案例法律论文

案例法律论文第1篇

1.试验因素

由于本试验测试的是教学方法对教学成果的影响,以对照组与试验组的试验方式进行,因此除两组所使用的教学方法不同外,其余的测试题、问卷、进度、课时、教学内容、授课教师等均相同。

对照组:使用传统教学方法,以教师为教学主体,按照教材对课程内容进行讲授,对课程内容中的问题进行提问,并在课程结束时进行总结归纳。

实验组:使用案例教学法,在教学活动中以学生为教学主体,使用在课前精选的经典案例,采用小组探讨的方式,让学生分组对案例进行提问、分析和总结,然后再以小组为单位发言,并提出本组的观点,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与点评。

在试验进行时,需要注意几点:

第一、案例准备需全面。卫生法律法规课程各个章节中的内容是不同的,实验组的教师应依据教学目标、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结合教师的经验、知识以及学生特点,对案例材料进行精心准备,在准备时,应以课堂教学内容为前提,为案例准备思考题与相关问题。

第二、课堂实施需标准化。在进行案例教学法时,应对教学的流程进行制定,以实现试验的对比效果。首先进行理论教学,之后进行案例展示,通过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探讨,使学生了解卫生相关的法律理论与法规常识,分组对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各抒己见,并以小组为单位总结谈论结果,提出问题与解决方法,并将其想班级全体成员公布,成员可对其进行补充,最后有教师进行点评,并给予指导。

第三、布置课后案例练习作业。要求学生对课后案例作业独立完成,对案例进行独立分析,并在查阅资料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知识将其完成。

2.评价方法

评价结果是衡量与对比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所采用的评价方法包括教学满意度调查与成绩考核两方面。结束课程后,使用统一的教学满意度调查统计表对对照组与实验组的学生进行调查,问卷共发放512份,回收512分,有效率100%。在课程结束后,还需对两组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以统一的试卷、统一的考试时间对学生的案例分析与理论知识进行闭卷考核。

3.数据统计

为比较两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需要对两种教学所得的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由于是对组间差异进行比较,所以针对计量数据资料,统计分析方法选用t检验法;针对计数数据资料,选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为卡方检验,P<0.05,处理方式使用SPSS11.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二、试验结果

对两组学生的教学方法满意度进行调查,结果为:对照组人数为256人,实验组人数为256人,在激发学习兴趣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90.6%,不满意者占9.4%,对照组满意者占71.9%,不满意者占28.1%;在提高自学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5.9%,不满意者占14.1%,对照组满意者占68.8%,不满意者占31.2%;在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1.3%,不满意者占18.7%,对照组满意者占64.1%,不满意者占35.9%;在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方面,实验组满意者占82.8%,不满意者占17.2%,对照组满意者占67.2%,不满意者占32.8%。使用卡方检验分析,差异显著。

三、讨论

1.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案例教学法,以实际的经典案例为学生展现出了具体、生动、直观的卫生法律法规现实,是学生对相关方面规范、概念、原理的理解更加深入和确切,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其中,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2.案例教学法在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中的应用

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中,需要注意案例的切入点,正确、合理、适时地切入案例,是案例教学实践中的重要技巧,通过将案例与卫生法律法规理论的结合,打破了原有的枯燥抽象的教学模式,使教学具体化,易于理解和记忆。

四、总结

案例法律论文第2篇

关键词:中职法律课;民法学;案例教学法;应用

在教学过程中,好的教学方法能在师生之间搭建起良性沟通桥梁。近年来,源自英美法系判例教学法的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逐渐推广。由于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加强其实践性教学,注重案例教学法,已在法学教育领域形成共识。尽管在实践中案例教学法已被广泛运用,但对于怎样结合学科特点和学生特质,将该方法的效果和功用充分发挥,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拟就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民法学课程中的实施浅抒己见,以期推进法律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

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在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结合具体的教学目的,组织、引导学生对某些真实案例或虚拟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以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灵活、生动的教学方法,它可以实现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教学过程的双向互动。案例教学法通常包括下列环节:(1)教师呈现案情;(2)在教师启发下学生思考和分析;(3)不限形式的群体讨论;(4)学生得出结论,教师归纳总结;(5)知识的延伸性学习;(6)教学效果的评价或考核。

传统的法律课程教学主要是纯粹性的法律理论的传授,以课堂的讲解为主,教师多是向学生灌输知识,这种方法容易忽略师生的互动,使得法律教学和法律职业出现脱节。案例教学法是由具体的实例出发,从特殊到一般进行演绎。通过以案论法,以案说理,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研讨和发言,能够逐步培养独立思考、分析推理的能力以及表达能力。它将形象生动的案例情节与枯燥的理论知识相结合,既便于学生感受认知,又有助于活跃沉闷的课堂气氛,从而促进师生的双向交流,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因为上述优势,许多法学院系都不同程度地在教学中探索和使用案例教学法,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开展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民法学是中职法律学校的一门核心课程。民法的知识博大精深,体系繁芜庞杂。中职法律教学,由于学生的文化基础较薄弱,教师的任务主要是帮助他们系统化掌握民法的重要概念、原理、制度等基础性问题,不要求在知识的深度上过于挖掘。但学生所学的不应只限于民法学的一般性理论知识。民法也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它是规范市场经济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和每一个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教师如果只囿于传统的课堂讲授,学生接触到的全是抽象而枯燥的理论,他们将难以掌握民法学科的应用价值,会对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束手无策。教师应以基础的理论知识为载体,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分析能力,使他们能够学以致用,结合社会生活背景和特定的法律情境切实地运用民事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从职业需要看,中职法律学校培养的是基础性和辅法律岗位的工作者,强调对学生职业技能、实践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法可将民法学理论与鲜活的社会景象、司法实践融为一体,让学生投入到真正的事实环境中,观察到法律实践,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训练。如在学习瑕疵法律行为时,法律条款对于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及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书本上的理论阐述也文字不多,但是这些行为的涵义、类型划分、法律效力等是比较复杂的,学生学习起来十分容易混淆,运用起来有一定难度。教师在讲授时应针对各类法律行为列举丰富的案例加以解释和说明,让学生了解到生活中的法律行为的具体表现,帮助学生将法律文本和现实的法律问题结合起来。所以,探讨中职法律课程有效教学模式,宜将案例教学法作为实践性教学的重要一环加以研究。

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中职法律课实施案例教学法,不应盲目地简单照抄其他学校或课程的固有模式,要根据教学的需要和课程的专业特色来进行。

(一)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辅教学方法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受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文化影响较大,在我国并无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的传统。承接大陆法系之对全部社会关系加以理性设计和安排的特点,我国法学教学的主要内容是通过教师的讲授来解释法律理论和成文法规及其运用。虽然案例教学法具有注重实践性教育的优势,但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课堂讲授。因为学生只有在熟练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才有能力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故在进行中职民法学教学时,教师仍应以对书本理论的系统化传授为主,从而使学生能构建起完整的、具有逻辑性和条理性的民法学科知识体系。案例教学法宜作为一种辅的教学手段穿插其中,主要用来解决教学难点和疑点。通过案例的学习使学生融会贯通蕴含在其中的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从而启发和引导学生,促进他们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能力。案例应依照教学进度、配合教学设计来选择。既可以针对学生易困惑的问题选用简短的案例对应性地阐释说明,也可以在若干章节教学完毕后,选用稍微复杂的综合性案例将相关知识要点全部涵盖进去,以达到复习巩固、归纳总结的目的。由于民法学课程的内容比较多,教师在授课时应合理分配时间,要在保证学生完整学习基础理论的前提下适当地安排案例教学,将其作为一种补充教学手段。

(二)选择案例的标准

现实社会中发生的各类民事法律案例或法律事件数量繁多。如要把案例恰当地运用到相关教学环节中,完成既定的教学目标并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挑选案例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案例应具有关联性案例教学法始终是实现教学计划和安排的手段和途径,因此教师应以教学目标为核心来运用这一方法。案例的选择,应围绕教学目标的实施而进行,与所教授的课程内容相契合,即所选案例均应能恰如其分地体现出案情与所讲授法律规则内涵、课程要求的对应关系。法律情境的分析、思考的方向以及案例问题的解决都不可能脱离特定的教学内容,教师必须考虑到所采用的案例与教学理论观点或相关主题的内在联系,突出案例与理论的关联度,使案例真正为教学服务。应避免采用牵强附会、与理论知识点无多大联系的案例。

案例应具有典型性法律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是千差万别的,而典型案例往往是将某种法律关系最具普遍性、规律性的特质展现出来。学习典型案例有助于学生掌握法学知识的核心精髓和法律精神中最本质的成分。中职民法课程中采用的案例应集中概括相关的理论要点,与所教授的课程内容相契合,具有代表性和一定的专业深度。可选择反映社会热点、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如在讲解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时,笔者向学生介绍了2001年发生在四川泸州的“二奶”遗赠纠纷案。①学生对这个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表现出十分浓厚的兴趣,纷纷发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在课堂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通过课堂上的争论和学习,学生深刻体会到公序良俗原则所涉及的不同利益冲突和价值观冲突,对这个内涵十分模糊、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中均难以界定的原则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案例的内容应贴近现实案例可以是真实的案例,也可以是经过教师加工、提炼之后的虚拟案例,但都应是源于生活、在现实世界中确有发生或存在的,是客观事件的真实反映。教师在课堂上引入案例,目的是再现与社会现实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情境,让学生身处其中,将现实中的问题与所学的法律知识相结合,进行思考、判断和领悟。因此,只有与社会现实紧密相扣的案例才可能引起学生的共鸣,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真切感,同时让学生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法律实践中,而非纸上谈兵。但是,教师应注意,不应为了博得学生的暂时关注而过于渲染案例的情节,学生为了听故事而学案例就是本末倒置了。

案例难度应适中由于受中职学生文化基础较薄弱等因素所限,在民法教学中采用的案例难易程度应与学生的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相当。如果案情过于简单,答案一目了然,就无法留下思考和发挥的空间,学生会觉得平淡无味而丧失学习兴趣。如果案例太复杂,篇幅过长或信息量过大超出学生的解决范畴,让学生望而生畏不知从何下手,则有违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初衷。

(三)案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

有效地实施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有一定的要求。一方面,教师应充分了解教材内容的编排,对所教授知识的重点、难点,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及兴趣所在等十分熟悉,这样才能根据教学需要选择适合的案例并顺利驾驭教学过程。另一方面,教师要广泛阅读,尽量收集新颖、具代表性、富有启发意义的案例资料,不断积累丰富的素材。教师要秉承开放的教育指导思想,不囿于案例已有的标准答案,而要深入挖掘案例的本质、内涵及其中隐含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引导学生用发散性、拓展性的思维去学习和思考。案例教学还可借助多媒体课件、视频资料等手段更加形象地再现案情,丰富学生的视觉感受,增强学生参与教学的兴趣。

(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实施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让学生在学习中变被动为主动,由单纯的接受知识转为创造性地探求知识。因此,学生应在教学中居于主体地位,他们的参与程度是评价案例教学法实施效果的关键因素。教师要善于组织、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的展开对案例的学习分析活动,给学生充分的表达机会,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让学生从具体案例中引申出相应的理论,拥有自己的认识和观点。学生只有经历了探寻答案的思维加工过程,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有效提高。如在学生讨论学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死亡赔偿金问题时,笔者首先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让他们利用课余时间在网络上收集近年来的典型案例,并查找此方面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然后,在课堂上围绕着案例、法规资料,通过将学生陈述、教师归纳、观看视频短片相结合的办法使他们细致地了解到我国目前“城乡有别,同命不同价”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学生针对这些问题再按组别进行群体讨论,各组推选代表发言交流心得和启示,最后教师点评并作总结。通过这样的学习,学生对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弊端和改革的措施进行反思,深刻体会到了生命的无价性和生命权的平等性这些现代民法追求的基本价值。

案例教学法使学生能够主动地接受知识和运用知识,他们不仅学到了相关法律原理,而且也逐步领会到了正确适用法律的方法。

注释:

①该案有“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之称。此案最后判决发生在2001年10月11日,关于其资料,可以从当时许多媒体的报道中查阅。

参考文献:

[1]杨晓丹.法学案例教学法探微[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97-100.

[2]顾海波.法律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引进与应用[j].辽宁教育学院学报,2002,19(11):66-67.

[3]宋高初.论法学案例教学法[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02-105.

案例法律论文第3篇

关键词:案例分析法;法学教育;功能;应用;案例分析报告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9-0066-02

一、案例分析法的内涵

案例分析法(Case Analysis Method),是由哈佛大学于1880年开发完成,后被哈佛商学院用于培养高级经理和管理精英,逐渐发展成今天的“案例分析法”。作为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是从具体上升到抽象,也就是通过对具体法律案例的分析来探寻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在规律,从中推论出一般的原理。在法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学生对法学理论学习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教师生动形象地开展法律教学。教师在采用案例分析法开展法律教学时,可以针对法律案例的内容和法律案例涉及的法学知识点,采用多种多样的法律教学形式。根据不同的法学教学内容,教师可以设计不同的问题情境,让学生既能掌握法学理论的精髓,又能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纠纷。通过法律案例教学,学生可以应用所掌握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对教学涉及的法律案例进行思考、分析和研究,从而充分发挥学生在法律学习中的能动作用,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二、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功能

当今世界,英法美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往往把案例看作是一种经验材料,学者可以从中阐明法律理念,探究法律的渊源。基于此,教师在开展法学教育时宜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近年来,案例分析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受到一些批评,但也应该正视其优点。运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掌握从事法律实务的技能,有助于提升学生的独立分析、推理能力。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对象是高中起点的学生,他们还没有打下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尚不具备基本的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教师在讲授相关法律课程时,虽然也应用案例进行教学,但仅是为了证实所讲的法学原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案例分析法。在法学课程教学中教师应用案例分析法组织法律教学具有以下功能:①切实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教师通过法律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求知欲,有利于学生通过对生动具体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开展研究,组织讨论,领会案例中所蕴含的法学理论精神。②充分激发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的潜能。在教学过程中,老师是主导者,学生是受众对象。教师在应用法律案例组织教学时要妥善处理好老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教师和学生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会影响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不能达到较理想的教学目的。教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案例的收集、取舍和应用,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等方面;学生作为法律教学活动的受众对象,直接参与法律案例的讨论,发表自己对法律案例的观点,相互讨论学习。③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法学教学内容上侧重于抽象法学原理的介绍,在教学方法上主要是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教师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灌输相关理论知识,易造成教学内容与生活实践相脱节。在教学方法上,若采用案例教学法,就可以比较充分地发挥学生的能动作用,引导学生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研究,发现法律问题,探求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与方法。这样,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就会利用自己所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分析、判断和解决疑难法律问题,也就提高了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1.应用案例分析法开展法律教学的目的。案例分析法是一种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学习者通过这一方法进行学习,可以加深对教育法学基本知识的理解和认识,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达到法律知识的学习效果。

2.案例分析的基本步骤。案例分析法的步骤是教学重点和学生的学习难点之一。由于所涉及的案例比较多,不少学生常常感到无从下手或分析不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学生对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步骤和要点还未真正把握。主要要求学生能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案例分析:一是主体分析:涉案主体有哪些?二是法理分析: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三是责任分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四是启示分析:本案为我们带来了哪些启示?

3.案例分析法的具体应用。教师应用案例分析法组织教学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具体步骤:一是多渠道收集法律案例。最常用的方法是通过书报、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收集法律案例。教师也可以深入生活实践收集有关法律案例资料。此外,教师还可以有意识地编撰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二是对收集的法律案例进行取舍。教师在授课时必须对已收集和编撰的法律案例进行筛选。因为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教师受到教学时间的限制,不可能把收集到的所有法学案例都在课堂教学时加以讲授。在取舍教学案例时,教师应注意以下问题:优先选择最典型的法律案例。典型法律案例涵盖的知识点较多,具有代表性,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探究复杂深奥的法理。所选的法律案例应当围绕法学教学目的,与相关的法学理论有较为密切的联系。所选取的法律案例应当具有正面的教育作用。所选取的法律案例要要有针对性,要能够为理解法学理论服务。三是对收集的法律案例合理应用。这一环节是采用案例分析法的关键环节。较常见的应用案例教学的步骤是教师根据授课内容或者讲授基本的理论含义,然后用法律案例加以说明,引出有关法学的基本理论。但在具体开展法律案例教学时,教师对法律案例的应用不能仅局限于此种方法,应当根据授课对象所面临的具体情形,灵活加以应用。该方法要求教师在讨论中主要是引导讨论过程,使所有学生都参加讨论,并做好讨论总结。四是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撰写报告时,要求报告的内容要精练,注意以中立的态度客观评述问题。对案例进行分析时要有针对性,要有依据,在报告中应将事实和结论区分开。案例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首部;二是正文;三是尾部。首部包括报告的标题和作者署名。标题要求能反映讼争的法律问题和理论问题,可以加副标题,标题字数在20字以内。如刑法的案例分析报告标题:“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副标题是对一起刑事案件的法理评析”或“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民法标题:“对一起抵押担保纠纷的法理评析”或“驴友死亡,同行人应否担责?”正文是报告的重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案情简介。这部分可以忽略。二是观点综述。要求介绍讼争双方的观点及理由,案件争议的焦点。三是评析。这部分是报告的核心内容。要求针对所给案例,结合法律规定和所学法律理论,有针对性地进行评析。观点要鲜明,论证要充分,条理要清楚,语言流畅。四是结论。根据第三部分的评析,得出合乎逻辑的正确结论。尾部要求写明注释和参考文献,署上完成的日期。

教师在法学教育中应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时,应当注意授课案例的收集、取舍和应用。因为案例的选择直接影响着课堂法律教学的效果。学员在法律案例教学中,转变角色,可以把自己置身于法律案例中的位置考虑问题,触类旁通、点面结合,撰写一份较理想的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法把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以法律案例作为驱动,让学生通过自己的实习把书上死的理论变成活的知识。案例分析法较好地解决了法律教学中教与学的矛盾,在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引导作用,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谢兰璋.对西方经济学案例教学的思考[J].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2).

[2]吴艳华.案例分析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探索,2010,(5).

案例法律论文第4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中职 法律课程

虽然中职法律课程教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丰硕的成果,但受传统教学理念及学生整体基础知识水平的影响,教学仍存在诸多问题,直接制约了中职法律课程教学整体质量的提高。因此,针对中职法律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应用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案例教学法优化方案,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课程教学中的作用,对于中职法律教学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课程教学中的作用

大量中职法律教学实践表明,案例教学法所产生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法律课程的较强理论性特征易导致学生学习过程枯燥和乏味,进而降低学生学习兴趣。但联系学生实际生活的案例则会引起他们的共鸣,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进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积极主动地去学习。这就要求教师在中职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多选择与学生生活紧密关联的典型、热点案例。

2.增强学生综合能力

结合案例教学,通过对案例的学习、讨论及分析,不仅可以让学生习得法律基础知识,巩固对法律概念、原理的理解,还增强了学生调查、分析、判断、推理、逻辑等能力,为学生今后对案例进行独立理解和分析奠定基础。另外,在案例的分析、讨论和解决过程中,师生之间的沟通、交流、协作可以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合作能力。总之,在中职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法,对提高学生各方面的综合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

3.培养社会所需人才

案例教学法通过真实案例的应用,可以为学生提供一个贴近实际生活的法律学习环境。整个案例的处理过程可以让学生模拟律师或法官角色,分析、整理、辩论、审理整个法律案例,进而让学生在案例的学习过程中感悟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体会“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间的联系、差异。

二、案例教学法应用于中职法律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文所述可以看出,在中职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从目前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现状来看,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案例教学内涵问题

案例教学法不能充分发挥其功效,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教师没有深刻认识案例教学法的概念及内涵。很多人认为案例教学法即通过简单的举例说明来实施相关学科知识的讲解,这种观念实质上混淆了案例教学与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基于教学目标,将真实情景典型化处理成供学生说明、分析的案例,并加以研究和讨论的学习方式,其比案例教学更为深入,注重的是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内化。

2.案例编撰的问题

法律体系需要一个不断更新和完善的过程,转换到知识层面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状态。但从目前中职法律课程教材案例编撰的现状来看,突出表现为内容滞后与案件虚构,难以发挥案例教学本身的效果。

3.案例选择问题

教学案例选择的任意性也是一个突出问题。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案例滥用的情况是较为普遍的,所使用的案例缺乏准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而且在案例的文字描述中,存在对事实的简单化处理,缺乏对关键环节的分析,难以让学生获得身临其境的感觉,自然也就无法发挥案例教学的真正效用。

三、中职法律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优化策略

为了充分发挥案例教学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积极作用,针对上述典型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有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的案例教学优化策略。

1.明确案例教学概念

案例教学即以案例为主线来实施中职法律教学,法律知识要点、重点及难点等都融在各个案例中,师生通过对案例的讲解、说明、分析、讨论、研究来获取知识、增强能力。案例教学首先是通过案例的展示,使学生了解知识、发现问题,然后再深化知识点,并着力分析、讨论和解决相关问题。

2.编著案例教学教材

目前所使用的中职法律教材只是随机穿插一些案例,缺乏目的性和系统性,明显表现出案例资源的匮乏。因此,笔者建议,应结合学生特点及教学内容以附录的形式将案例汇编成书。案例整体架构以教材的各章节内容为依据,每个案例附上注释、问题及答案。案例的选择要具备代表性、司法解释性及趣味性,例如,年度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等,同时也要选取一些国际案例。

3.S富案例教学方法

为了避免法律课程的较强理论性让学生觉得枯燥、乏味,并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效率,有必要通过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法的结合来丰富教学形式。

(1)案例教学与任务驱动教学的结合。任务驱动即将“教、学、做”融入到教学活动中,与案例教学法有效结合,不仅可以借助“做”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还可进一步增强学生的综合能力。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将案例的分析、讨论及问题的解决以任务的形式布置给学生,学生通过独立思考、小组讨论、情境模拟等形式来剖析、理解案例,在任务的完成及案例分析过程中学习知识和提高能力。

(2)案例教学与翻转课堂教学的结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反复困扰教师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解决教学任务与案例教学时间之间的冲突。一般为了学习某个知识点,会设计多个案例,案例的阅读、演绎、分析等需要大量的教学时间。而课堂教学任务是固定的,教学时间是有限的,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是案例教学需要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一冲突的有效途径就是翻转课堂教学的应用,即将案例阅读、案例思考、案例讨论的时间延伸到课前或课后。教师提前印发案例、布置任务,也可以通过QQ群、微信群引导学生课外学习和讨论案例。课堂时间主要用于案例的研讨、分析、总结,这样就可以很好地兼顾教学任务和案例教学所需要的时间。

(3)案例教学与多媒体教学结合。目前多媒体教学已在各个学科教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对于法律课程教学而言,多媒体教学与案例教学的结合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将传统单一的教师“教”转变为师生互动教学。因此,在案例的选择及收集过程中,除了文字资料,还要整理各种视听、录像材料,通过生动、直观的形式来说明复杂抽象的理论。这样,学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

四、小结

案例法律论文第5篇

一、对案例的阅读是准确理解法律的前见之一

一般认为,所有的法律运用都需要解释。这句话的含义是说,我们平常所说的法律是一般的行为规范,是用语言对行为和事件的抽象表述,而司法活动就是把抽象的法律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之中,以法律意义的方式覆盖事实。根据解释的循环性特征,法律与事实之间实际上也存在着循环关系。这就意味着法律在解释过程中会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但事实本身作为被理解和解释的对象,对法律意义或者说法律范围也具有重要影响。案例指导制度是从事实的角度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方式之一。必须明确的是,所有的法律都需要通过解释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但事实并不是被动的。已经判决的案件事实(经甄别确定为案例的话)对正确理解法律起着示范作用。也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说,法律解释是一种媒介行为,即根据法律文本的规范意旨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以及根据以往的判决反过来解释法律规范的意涵。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意义是相互融贯的,并不是单方面的由法律来涵摄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文本不是以句法的方式,而是以意义的方式传达出来,解释者是在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循环关系中理解法律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确定的案例是在具体的情境中理解法律的典范。法官在理解新的案件与法律之间意义关系的时候,应该参考以往的理解,最好能够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以适应新的案件的个别情况。对于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的活动,在很多简单案件中,似乎只有推论意义上的理解,而没有日常意义上所说的解释。这时候案例所发挥的作用似乎更大。因为根据法律再加上根据以往的判例所作出的解释,给法律人带来的是信心,使其对自己的理解更加确信。尽管典型案例强化了法律的固有范围,但是疑难案件却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法律的范围。这也许主要不是一个解释的问题,更多的是牵涉到哲学上所讲的理解。对法律的理解不完全是根据法律的字义的解释,在解释过程中以往的经验对理解法律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这种参考就是案例指导,即把对判例的解读当做一种解释方法,在个案中确定法律的意义。

法哲学家们一直在探讨理解和解释的区别。在早期哲学界的论述中,解释和理解是有区别的,起码理解是解释的基础,没有理解则解释就不可能进行。但到了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创建了本体论解释学以后,理解、解释和运用就被视为三位一体的了,即理解也是运用,解释也是理解,运用也是解释。然而,出于各种目的,多数学者同意维特根斯坦的论断,即不是所有的理解都是解释。“我们基本赞成本体论解释学的观点,所以认为法律解释,无论是否有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文本,只要我们在具体案件中释放出法律的意义就属于法律解释。所有的待处理案件都需要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就是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的活动。就像拉伦茨所说的那样:“解释乃是一种媒介行为,借此,解释者将他认为有异议文本的意义,变得可以理解。”这是广义的法律解释概念。但是,我们需要提醒的是:解释、理解和应用都是需要前提条件的,其中,必须明确的是仅仅靠语言文字的熟练还不足以准确地理解法律。法律人的以往经验包括理解者自身的经验都是正确理解法律的前提。判例是别人的经验,但是认真解读也可以成为自身理解的前提。所以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在我看来会强化职业法律人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当然前提是我们必须选好一些案件作为判例。经典案例的甄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或者说高级别司法能力与智慧的一个考验。

二、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解释

我国法学界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讨论建立中国的判例制度,但由于文化传统、法官素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在中国短期内建立判例制度的设想不很现实,因而很多学者和实务法律人转而求其次,试图在案例指导制度下发挥判例制度的优越性。判例制度的优越性表现在什么地方呢?在英美法系中实行的判例制度,强调判例的拘束力原则,所有的判决都可以依据先例的拘束力原则而发挥作用。大量的判决构成了先例式的法律,对这种法律我们称为判例法。这是一种以与大陆法系的法典法不一样的书写方式而写成的法律。它同样在表述法律的原则与规范,属于法官寻找针对个案法律的权威性法源。其效力地位虽然低于制定法,却有着比制定法更加细化的优点。人们透过娴熟的法律识别技术,不仅可以在判例中发现隐含描述的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可以通过案件事实的识别,发现当下案件适用的具体条件。与很多人的错误认识不一样,判例法虽然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创造的,却有效地限制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前例对后来应用判例的法官只留下了空间很小的自由裁量的余地。并且通过判例所确定的法律,与抽象法律规范所表述的法律相比较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当然,由于判例太多,一般初学法律的人会感觉如坠云雾,不是专业法律人很难掌握细腻的法律。判例法更需要法律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从事法律实践者需要更加专业的训练才能掌握判例法的解释方法。

案例指导制度之下的法律解释与一般的法律解释方法不同。“法律的解释,即在阐明法律文义所包含的意义。”一般来说,主要是在法律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的使用中来确定法律的意义。这就是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有解释对象的活动。从这个角度看,法律解释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对法律规定的意义阐释,主要是对模糊语词、相互矛盾的法律规定等进行解

释。语言、逻辑和价值是确定法律的方法。二是在理解和解释清楚文本含义的基础上,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其实,这两种形式只具有认识论上的意义,在法律思维过程中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个方面的思维是相互重合的。法律用语都有一个意义空间。词义上的模糊在方法上可以通过解释予以限缩,但要通过解释完全排除这种模糊地带是不可能的。这种一般的“解释不是一种精确的方法,顶多只能在供讨论的多种解释原则和解释可能性之间做出选择”。法律解释的界限实际上就是在法律文义射程范围内解决问题,包括体系解释以及目的解释都属于广义的文义解释,超出文义解释就需要用其他方法来加以解决。但是案例解释方法与这种方法不一样,它是在情境中即把当前的案件放到当下与之相近的案件的语境来理解讨论。这不仅是涵摄思维以及法律之间的比较,而且是案例之间的类比推论,所以显得更加细腻。最近药家鑫和“赛家鑫”两个死刑案的比较就使云南高级法院对后案启动再审程序。这实际上不仅是两个案件适用法律之间的比较,还是对案件事实之间的比对,在比对中法官能够发现确定符合法制统一原则的判决结论。“如果(穷尽)一切解释努力仍然无法导致对法律问题作出公正的、合乎法感的解决,这样的法律规范就需要予以补充。”案例解释方法就属于这样的广义解释方法。它已经不是拘泥于文字对法律进行解释,而是把解释扩展到经验的范畴。这一点似乎更印证了霍姆斯所讲的法律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论断。经验包括自己的经历也包括以判例这种形式所做的关于理解前提的累积。

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的优点是“反映并说明了法律的变化和重塑方式。这种方法的弱点在于,它过度强调修正的可能性而很少强调解决的可能性;这种方法推崇伟大法官对法律的全面反思,因而忽略了共识和共享的理解的重要作用”。这既是对实际存在的过度解释的批判,也是对在解释法律过程中忽视经验的反思。所以,对于法律解释可以从多个角度观察。法律解释既是理解、应用法律,把一般的法律转换为具体法律的过程,也是帮助人们理解法律意义的过程,同时也是多角度运用法律的方法与技能的展现。我们不能忘记,法律解释既需要建立在三段论基础上的涵摄思维,也需要建立在类比推理基础上到案例指导制度之下的类比思维。关于法律理性与经验都是我们理解法律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因而我们应该从多个角度较为全面地理解和认识法律解释。

案例法律论文第6篇

“法律研究”是对英文LegalResearch的直译,是诊所式教学方法之一种,至少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律检索,二是法律分析。二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需要在法律分析基础上进行法律检索,并在法律检索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

法律研究性质

从性质上说,法律研究是律师在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方法基础上,通过法律和法律推理解决具体案件纠纷的过程。法律含有目的:它们贯彻良好的政策和原则,同时又被这些原则和政策证明是正确的。”

法律是否明文规定法院应当保护被侵害的民事权利,那只是“法学家”的标准。对法院而言,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仍然应当解决纠纷。美国著名法官哈奇逊曾说过法官作出决定,的确是通过感觉而不是通过判断,通过预感而不是通过三段论推理,这种三段论推理只出现在法庭意见中。按照这种说法,法律研究仍然是论证判决正当性的过程。虽然法律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是从结论出发的,但经过论证的结论能够说服法官和当事人,这就是法律研究的实质。

法律研究方法

诊所式教学中的法律研究方法主要有事实分析,法律分析与法律检索。

1.事实分析:从结论出发寻找根据

传统观点认为法律推理的过程,是严格的三段论逻辑推理运用的结果。但博西格诺等提出了“结论的统治地位”观点。该观点对法律推理过程的认识意义重大,在这个过程中发现事实与分析法律交替进行,最终实现“从结论到根据”的逻辑推理。首先,律师要从自已的当事人能够胜诉这一结论出发建构事实。其次,在律师初步完成对案件事实的建构之后,就应开始艰苦的收集证据事实的工作。

2.法律分析:从案件事实到法学原理

绝大多数情况下,案件事实一旦确定,适用的法学原理和法律也随之确定。卡多佐曾经对法律的确定性以及法官的裁量权作过精辟论述,“在无数的诉讼中,法律都是非常清楚的,法官也没有什么裁量。他们的确有权在空白之处立法,但那里常常没有空白。”然而某些案件涉及的法律并不十分清晰。律师有义务和责任先于法官对案件作出分析,其目的就是说服法官,为法官的裁判提供理论路径。

法官研究案件、形成案件判决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在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中,判决形成了。在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中,决定了谁将获得再生产的权利。学生或律师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也是一个不断的试错过程。通过对各种可能性的分析,通过对各种方案的可行性的法理论证,通过对结果所可能导致的后果的反复衡量,最终得出结论,并达到影响法官判决的目的。

3.法律检索:从法学原理到法律规范

法律检索是以规范的、科学的、系统的方法查找、收集法律资料的过程。长期以来我国由于法律理论研究与资料管理的实践脱节,对法律资料的收集、归类、整理和运用方法的学术研究,一直未引起法学界的充分重视。司法实践中,因当事人无法掌握充分的法律资源而败诉的现象屡见不鲜。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法学院图书资料和法律检索体系。庞大的法律资源无疑奠定了美国法治的基础,但数量繁杂,即使是最优秀的法律人对法律的了解也是有限的,有效利用检索体系获取信息的能力对法律人就格外重要。法律检索的内容包括法规、法学文献和判例等。

(1)法律检索体系的建立

在美国,“SHEPARD引文集”通过科学的记录标准和方法来报道法规、判例以及辅权威文献引用状况的历史纪录,纪录中提供的各种依据为分析评价法律判例等的效力提供了客观量化的参数,在法律实践中价值极高。此外,WESTLAW,LEXIS&NAXIS都是专业的法律数据库,为法学院学生提供免费服务。法律检索工作是如此重要,以至于美国律师协会将检索法律的工作明确在律师职业规范中。《麦考利特报告》总结了法律研究技能涵盖的内容:①关于法律规则与法律的性质的知识;②具备运用最基础的法律研究工具的知识和能力;③对设置和执行一个连贯的、有效率的检索设计的过程的理解力。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法律资料检索正在走向专业化系统化,也出现了大量的法律电子资源和数据库,比如万律,北大法宝,CNKI,CLRD等,法律检索必将成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重要课程。

(2)法律规范推理的运用

由于法系的不同,法律推理的形式也不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法律推理方法有很大差异:英美法律遵循归纳推理方法,以具体判例如作为逻辑起点,从判例中归纳出适用于当前案件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普通。成文法系则实行演绎推理方式,从原则、规则到个案,从共性到个性,从抽象到具体,从普通到一般的推理方法。其过程一般称为“三段论”。①在了解案件基本案件的基础上,寻找适用于此类案件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对大前提的法律分析包括分析并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成立条件、适用范围、法律含义等;②从具体案件中提取与大前提有关的、能够进行评价和抽象的案件事实,以大前提为标准分析具体案件的事实是否符合大前提的要求,如果符合,则成为小前提;③将大前提与小前提结合起来,推导出针对个案的结论。

不难发现,法律研究是从事实根据到法律根据的逻辑推理过程。法律推理中当然还包含如何分析具体法律的实际效力和位阶,正确选择和适用法律,处理法律冲突等问题。

法律研究技巧

1.法律位阶的分析

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尽管立法者希望不同法律相互之间是协调和融洽的,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一致性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由于立法时机的不同,客观情况的变化,立法机构的多元化,不同法律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和冲突,这是成文法难以避免的缺陷。为了克服这一缺陷,法律的位阶理论应运而生。英美法系中,宪法的效力高于制定法,制定法(不与宪法冲突)高于判例法这一法律位阶理论,确立了判例法调整的主要方向。大陆法系中成文法的位阶不像英美法系中那样简单。大陆法系一般以成文法的制定机构在职权上的差异区分不同的效力。

我国的法律位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作了明确规定。以行政诉讼涉及的主要法律为例,其位阶大致包括如下层次:(1)最高位阶的是《宪法》;(2)仅次于宪法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法律解释,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3)针对法律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4)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6)其他规范性文件。当法律规范出现冲突时,依据的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直接引用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作为判案的依据;对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参照。因此学生在寻找法律适用依据时应当尽量寻找位阶高的规范。

2.司法解释的适用

我国司法解释有悠久的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是在彻底废除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建立的。由于成文立法在制定中需要时间和其他相关的条件,制定法典的进展十分缓慢。加之对法治的冲击,制定法的缺失只能由司法解释弥补。

从法律效力上看,我国司法解释地位十分特殊: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解释的主体,为司法解释赋予了特殊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公布的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建立了保障司法解释实施的监督机制,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的情况进行监督。谁起草司法解释谁提出补充、修改或废止的意见,既不利于及时发现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更难于及时纠正司法解释的错误。

3.司法判例的使用

我国虽然不实行判例制定,但在实践中,“遵循先例”的情况已经出现,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越来睵多的呈现出遵循先例的倾向,2011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公布了首批指导性案例,意味着中国式判例制度终于跨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强调先例的作用,与我国的法律原则其实并不矛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蕴涵了“相似案件相似判决”的遵循先例原则。“遵循先例原则要求法官依照相似的判例,同样也要求他们区别不相似的判例。因此,原则上说,判例学说要求法官以下面三种方式之一去对待每一个相关的权威判例:他可以依照一个判例,区别它,或者否决它。一个法官不可能心里坦然地无视一个相关的权威判例,尽管这种情况有时会发生,并且成为批评该法官的理由。”

我国当代判例的主要形式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以文件的形式公布的判例。如198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贩卖安钠咖罪的案例〉的通知》,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四个案例〉的通知》;(2)最高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所作的“批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到2002年4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非法证据规则进行了限制;(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1983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陆续书面案例。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公布一些案例;(4)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5)《人民司法》每期的司法信箱对具体案件的答复;(6)《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收录的案例,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作选编出版;(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出版公布的《裁判文书选》。

明确诊所式教学中法律研究的概念,性质,方法与技巧是诊所式法律教学的重要内容,是学生职业训练的重要方式,也是衡量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指标。如何让学生提出准确的问题,通过法律研究,论证和确定特定纠纷的解决方法是学习的目的,既需要法律理论认真的关注和研究,也需要司法实务的积极实践和探索。

案例法律论文第7篇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文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了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了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的“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一、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熟悉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通过这种知识领域的跨越,即考核学生对法学思维、知识掌握应用的能力,又考核了学生将各类知识整合运用的综合素质能力。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案例选择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地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二、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法律文书写作形式上的格式化包含着远远超过形式主义的法律内容,它是法律专业知识的积累、复制与繁殖,是文书制作者按照逻辑规则整合和实际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是文书制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品格和创造性思维,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建立法律语言的话语权威实现国家法治。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教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教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语句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使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言简意赅、逻辑严谨。

三、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是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梁”。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点重要的不同: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的选择时,要求指导教师对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的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四、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的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高校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周萍.以法律文书写作学回归法学为视角的法学发展趋势[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6(03).

案例法律论文第8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高职法学教育;职业能力;案例库;案例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9255(2014)01-0074-03

一、案例教学法应用于高职法学教育之意义

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提高法学教育的实效性,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教育部启动实施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涉及人才培养的多个层次和维度,笔者认为,高职法学教育应实施多样、灵活、开放的技能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实践教学,把法律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提升学生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动手能力,从而适应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基层国家行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基层法律岗位要求。

技能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强调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技能,但如果在教学方法上仍沿用理论灌输式教学方法,教学活动仍是围绕某项理论知识的背景、内容、价值意义而展开――这种方式显然不利于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高职法学教育应借鉴国内外先进法学教育经验,实施开放式案例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是由美国哈佛法学院第一任院长朗代尔创设。通过他的法学教育改革,哈佛法学院取得了丰硕的教学成果,成为世界一流的法学院。案例教学法也因此广泛流行于法学教育界。笔者认为案例教学若能广泛应用于高职法学教育,其意义深远。

(一)改变了枯燥的课堂传统,使得课堂变得生动有趣

笔者发现高职学生的学习热情很高,但耐受力不够;他们表现欲很强,但语言文字表述能力有待于提高,因此在传统的纯理论教学模式下,高职学生将其缺点展露无疑,课堂气氛沉闷,教学效果低下。相反,采用案例教学法,在课堂中选择影响力大、案情复杂、生动有趣的案例进行情景式教学时,学生能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积极思考,及时应答,将课堂所学之法学知识转化为自己的东西,课堂既生动、轻松,教学效果也很好。

(二)促进学生职业能力的提升

在案例教学模式下,教师多主张课堂讨论,在法学案例的法律适用的讨论过程中,一方面使得学生学会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现实问题,使其所学理论知识得以及时消化,巩固其理论功底,为其职业能力的提升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让学生养成了积极思考的法律习惯,习惯于将法律运用现实生活中,逐步适应像律师一样思考问题,大大提高了学生的思辩能力,促进其职业能力的提升。

(三)激发了教师教学、实践能力的提升

在案例教学模式下,教师居于灵魂地位,无论是案例的选取、问题的设置、还是课堂的引导和思考的启发,都离不开教师的工作。同时教师还要考虑受教育者各自的特点、课程的构架和组织,思考案件与具体知识点的关联以及多学科知识的整合。[1]这对教师的能力提出了很严格的要求:一方面教师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否则无法针对受教育者的特点,选择合适教学案例、教学手段进行因材施教;另一方面,教师要一定的实践教学能力,教师自身如果没有案件处理能力,案例教学法则难以驾驭,课程教学实效则大打折扣。

二、案例教学法之发展现状

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历经数十载的发展,如今各个高职院校纷纷吸纳其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教学形式。通过案例教学模式,将理论知识与法学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培养了一批又一批技能卓越的法律人才。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促进了高职法学教育的发展,但在发展同时亦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值得关注。

(一)案例资源相对匮乏

进行案例教学首先要有充足的案源。但是在教学实践中,笔者发现若仅应用于诠释相关法条及其解释的案例很多(基本为虚构事实、肢解事实的案例),但能诱发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其法律职业能力的由一系列真实材料组成的经典案例是少之又少。长此以往,案例教学模式就可能沦为解释条文及理论的工具,而非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提升其法律职业能力之途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案例教材的编写存在问题。时下以案例为主的法学教材很多,但大多数案例斩头去尾,案件的证据材料已不见踪影,剩下的只是法院亦或是编者所认定的“事实真相”,而该事实也只是为了解释某个法条或是证明某个理论的正确性,法学职业所要求的法律推理、法律思辩能力难以通过此类案例教材得以提高;其二,法院虽享有丰富案例资源,但由于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些案例难以为教学所用,判例搜集难度很大;其三,现如今大多数高职院校的法学教师实践能力缺乏,不少年轻教师只是由学校到学校的人生经历,其所获得的真实、完整案例很少,导致案例资源匮乏。

(二)案例教学法教学形式过于传统

目前,案例教学法在国内的应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案例说明与讨论。教师仍然按照原有的教学体系进行讲解,在谈至某个知识点时,设计相关案例进行说明与讨论,旨在将知识点解释明晰;二是设计独立的案例课程。教师选择部分经典案例根据学科体系进行编排,然后依课程进度进行讲解与讨论。这与哈佛案例讨论法还是有着很大之不同。构成哈佛案例教学法的两个基本要素是:以判例书为基础的教材和以苏格拉底问答式为核心的授课方式。判例书是收集起来的真实的判例汇编,这些判例经过精心挑选和编排来说明法律的原则,并说明它们的含义所在,它们又是怎么发展的。老师是苏格拉底式向导,引导学生弄清作为精华而隐蔽在案例中的概念和原则。就像玫瑰吐蕊,老师通过对一些时期以来一系列“正确”的判例进行研究,来阐明这些概念是如何展开的。[2]对两种案例讲授模式进行对比,从培养学生的法律能力角度来看,显然哈佛案例教学法更为科学有效,该教学法已不再呆板的告诉学生法律是什么,而是向学生传授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现实纠纷的法律技能,这也是高职法学教育所追求之主旨。

案例教学法为何会成为目前这样不令人满意的状况?笔者认为,这与国内法学教学传统不无关联,我国是一个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在传统法学讲授过程中,已经习惯按照学科体系讲授法条及相关理论知识,即便在对于案例讲授中,教师也习惯把案例作为解释法学理论知识的工具来进行使用。因此在案例讲授中形成了与美式案例讨论迥异的讲授风格。

(三)缺乏有效的课程考评体系

在进行案例教学法授课时候,学生虽对新鲜的案例事实很感兴趣,但思考积极性不高,无法形成美式案例教法中老师与学生一问一答相得益彰的局面。究其原因,一是学院对学生的评价主要体现期末考试之中,对于学生的平时表现缺乏系统的评价标准,因而大部分学生课堂表现平庸,并不愿意投入大量精力于课堂案例讨论;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法需要教师投入大量的精力进行案例积累和司法实践,如今高校教师评价核心主要在于科研成果,对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缺乏有效评价体系,这样的局面使得教师也不愿意花费大量精力投入案例教学实践之中。

三、完善案例教学法的若干建议

(一)做好案例库的建设工作

1.组织外校法律专家及司法实践人士共同参与案例库建设工作。由于案例库建设需要大量真实案例并进行深度的法律、事实分析,而高职院校校内法学教育资源有限,在案例库建设过程中可以邀请校外法律专家、法院法官、资深律师共同参与讨论,为案例库建设提供优质案例及案里案外的背景材料。

2.从案例内容上看,应选择生动、贴近生活的案例并进行合理的案例设计。好的教学模式应当首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故而案例库建设应多选择贴近学生生活、生动有趣的案例,这样才能够引发学生学习积极性,进行法律思考于讨论之中。与此同时优质真实的案例也要进行合理设计,才能在课堂上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案例应尽可能选择真实案例,并尽可能保持其真实状态。案例事实部分叙述不能仅仅为法院认定之部分,应尽可能还原告、被告提供证据材料,鼓励让学生去思考如何进行法律事实认定,锻炼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推理能力;另一方面,案例还要进行合理的问题设计。案例教学的精髓在于通过老师与学生一问一答之方式,培养学生法律分析问题的能力,给学生提供一个逐层深入思考的思路,使得学生学会如何去处理现实法律纠纷。

3.要做好案例库的更新工作。

我国正处于法制高速发展期,每年都会有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台,因此案例库的建设并非一日之功,亟需做好案例更新工作,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案例库的更新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在新法及解释出台注意加强相关典型案例的搜集工作,使得学生懂得运用新法来处理问题;另一方面,对于涉及法条变动的案例要及时更新,要运用新法及司法解释来分析处理案件,保持案例库的正确性。

(二)改革案例教学模式

目前众多法学院所开展的案例教学均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注重法律知识的灌输,忽视对学生法律思维及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等等,对此有学者提出一种全新的教学法――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笔者深为赞同。该学者对该教学法举例诠释,以合同纠纷为例,交给学生分析的案情不应是简单地从法院判决书中摘取的认定事实, 而应包括涉及全案的所有原始资料。在老师指导下, 学生分成不同的角色(如买卖双方、原被告、仲裁员或法官等) , 首先要独立地从这些错综复杂的材料中发现事实;其次要根据案件的进程, 在不同的阶段(如仲裁或诉讼的立案、调查取证、提交法律文书、出庭质证、辩论、庭后提交材料等各个环节)找出并分析相应的法律问题;其三要综合市场变化、行业政策、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确定相应的立场和法律意见(决策))。[3]

该教学法深受哈佛案例教学法的影响,针对中国法学教育之流弊所进行的尝试。它的大力推广对法学高职教育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一方面它将所有司法程序展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身临其境,学生可以象法官或律师那样思考问题,极大的提高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另一方面,它以学生为主,打破部门法界限,让学生综合运用各部门法知识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锻炼了学生的法律思维。

值得注意的是,该教学法有效运用离不开一大批有实践经验的教师。首先,校内教师应走出校园,参与司法实践,增强自身的实践能力,这样给学生在讲案例课时才能胸有成竹,进行有效的指导。与此同时,院校还应与校外实践单位广泛合作,引进一批法律实践专家来校开展案例教学讲座,扩展学生的法律视野。

(三)建立合理的课程考评制度

完备案例库和先进的教学法最终需要人来运用,因此建立健全相关的激励机制及课程考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第一,从教师层面上看,学校目前对教师的绩效考核办法过于倾向于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完成等原因,使得教师无法关注法学教育教学方式的改革, 更难以“浪费”宝贵的时间进行社会实习和司法调研。[4]在高职法学教师的绩效考核以及职称评审中应增添司法实践能力及效果的考核因素,以此督促教师进行行之有效的司法实践,提高案例教学效果。第二,从学生层面上看,案例教学法强调以学生为主,学生们要进行大量的课前准备活动,才能在课堂案例分析做到有理有据、游刃有余。而目前在高职院校中学生课前进行充分准备的情况却并不多见,要改变这一现状调动学生积极性,则需要建立合理的考评体系。可以对学生案例教学时课堂表现进行打分,计入其期末成绩,与学生评优、评干相挂钩,以此督促学生积极思考,锻炼其法律职业能力。

参考文献:

[1]郭崇.论本科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之完善[D].吉林:吉林大学,2013:14.

[2]姜栋.美国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评析[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13(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