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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改革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06-28 10:00:25

财政改革论文

财政改革论文第1篇

当前,经济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财政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只有深刻领会解放思想的内涵,才能切实增强发展经济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才能加快财政改革发展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解放思想是我们在思想和工作上永远保持蓬勃生机与活力的法宝,只有思想解放了,才能冲破僵化体制和陈旧观念的束缚,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开动脑筋,拓宽思路,放开手脚,努力进取。思想解放的程度,关系到改革开放的力度。我区这些年来改革开放和经济事业发展,得益于思想解放;而我们与南方一些省市、与周边一些地区相比还存在着一定差距,根子主要在于思想解放还不够,如何深刻领会解放思想的内涵,关键要把握五个环节。

一是解放思想,必须牢固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各项工作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财政来源于经济,依赖于经济,解决财政问题,归根结底要靠发展,没有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财政壮大就是一句空话。

二是解放思想,必须强化时间意识。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技术革命突飞猛进,可以说,地球越来越小,发展越来越快,慢走一步,差之千里;耽误一时,落后多年。时间的最大特点是一维性,时不我与,时不待我,时不再来。外地的经验告诉我们,谁在新一轮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升级中,争抢头班车,争上快车道,谁就抢得先机,赢得主动。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而不可丧失机遇,对于财政部门而言,更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有利时机,运用财政杠杆调控,加大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

三是解放思想,必须增强大局观念。财政部门应该善于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分析和判断形势,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对于经济发展和政策执行中可能或已经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敢于面对现实,并及时、主动地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建议。要自觉把财政工作放在经济发展的大格局中筹划,找准位置,搞好服务;要跳出就财政论财政,就收支论收支的框框,集中精力谋大事,集中财力办大事,使财政工作体现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意图。

财政改革论文第2篇

税费负担的受益原则主张纳税人的税费支付应与其享受的公共服务相对应。我国农村以乡镇为基层政府,农村的税费大部分为其所用。对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加以分析,就可了解它提供了哪些公共产品,可以看出农民受益和税费支付的对应状况。

一般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中,人员经费有60%-80%以上的比重,其中2/3是中小学教师工资。农村的供电、供水由于有专门的收费(电费、水费)与之相应,不在政府财政支出的范围。其余的服务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交通服务集中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在那些分散的自然村并不很多。与农民最相关的农田水利及技术服务并不占主要地位。从这种支出结构中可以看出,基础教育是乡镇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但它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农民并不能享受其中所有的收益。而与农民密切相关的农田水利、农业技术等公共产品的比例并不很高。农民并没得到与其税费支付相应的公共服务。这是农民对税费的反感和抵制的重要原因。产生这种现象大体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是政府收取的税费并没有全部用到公共服务上。由于我国原有计划体制的影响,政府机构承担很大的直接资源配置功能。基层政府中存在一些非公共部门性质的机构,它们占有的税费只是投入而少有公共服务的产出。在改革的初期,为发展地方经济,大量公共资源被用来生产私人产品,其中失败的投资,成为地方政府的债务,这些债务的偿还占用了部分的税费。历史遗留下来的庞大政府机构和债务,给地方政府形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它引起的财政支出对农民没有任何公共服务的受益,成为一种没有交换的负担。

其二是地方政府效率低下,财政资源没有得到最有效的使用,产出未能最大化。我国的乡镇政府机构臃肿、官僚作风、人浮于事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官员的寻租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财政资源被挪用和浪费现象严重。高额的财政支出和低下的公共服务加大了纳税人(农民)税费支付和受益间的不等价。

其三是一些地方公共产品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它们由地方财政承担但其收益并不能完全被当地居民所受用。例如,基础教育在大多数地区完全是乡镇的责任,而其产生的“产品”(人才)却并不能完全为地方受用,更不能为成本承担者——税费支付者(农民)所获得。这些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超越了地方,完全由地方承担成本,损害了税费支付与受益对等的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

基于这三个原因,我国农民的税费负担与其公共服务的受益存在严重的不对等,农民大量的税费没有得到相应的公共服务,农村税费没有体现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是农民没有等价的不公平的支付。

2.农民与非农民相比,税费负担重吗?

税收负担的横向公平原则要求,对相同的人应给予同等的对待。就农村税费而言,要求在相同的情况下,农民与非农民税收负担应相等。将农民与非农民的税费负担相比较,可以分析我国农村税费的横向公平性。

对于农业税,其征收方式是按每亩的单产(取常年平均产量)为计税基础,税率在7%(安徽试点税率)左右浮动,有人认为其实际税率只有3%左右,因而认为农业税负担是不重的。但这是与过去相比,与非农业部门的横向比较的结论则大不相同。张元红(1997)将它与城市个体工商业的所得税比较,发现它的边际税率是高于后者的。同样的收入,在其他行业可能无需缴税,而农民则负担了税负。其他行业的所得税,以扣除了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为基础,而农业税的计缴,以农田总收入为基础,没有减除农民的工资,并以所有产品收入而非销售产品的收入为基础。可见,认为农业部门的税费负担低于第二、第三产业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相反,其边际税率是远远高于非农业部门的。

作为“三提五统”的收费,则完全可以看成个人所得税,中央规定的征收率为5%,实际执行中往往以定额的方式为多。与其他非农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相比,边际税率很高是显而易见的。它没有起征点,不管农民收入的多少,即使以5%为标准,也高于了一般个人所得税,其边际效应十分突出。

即使不考虑“三乱”,农业和农民与非农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相比,在相同的情况下,税费负担是不同的,其边际税率已经远远高过了后者。农村税费成为农民在社会中不平等的负担。

3.农业税费在不同收入的农民之间公平吗?

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原则要求,对不同的人应给予不同的对待。对我国农村税费而言,要求在不同收入的农民之间,税费负担应有所不同。而我国目前的农村税费的实践并没有遵守这一点。我国农业税费在实际征收中,大多按田亩或人头为计税基础定额征收,即以每亩田或每人为计税单位,按田亩或人口平均分摊。这种定额方式(每亩或每人交纳一定金额)忽略了不同田和个人之间的差异。高产的田和低产的田、高能力农民和低能力农民,承担了同样数额的税费。农业税费的负担金额与农民个人收入高低完全无关,收入越低的人,农业承担的税费占收入的比重反而越高。农业税费在实践中具有了累退的性质。这造成农民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在收入不同地区,课以同等的税额,也进一步加大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不同地区和收入的农民对农村税费的感受不同:越是贫穷地区,贫困的农民越能感受税费负担的沉重。农村税费违背了纵向公平,加大了农民间的差距。

三、从资源配置角度看农村税费的经济影响

税费作为政府的一种政策手段,会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一般对农村税费的分析,都忽视了这一点。本文通过分析农村税费的归宿来探讨它的资源配置功能。

1.农村税费归宿局部均衡分析

农村税费可以看成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征税,运用局部均衡的分析工具可以追溯农业税费的最终承担者。农产品市场的重要特征是它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作为单个生产者的农民面对的是一条具有完全弹性的需求曲线。他只是价格的接受者,不能对价格加以调控。这样,对他征收的税费的最终承担者可以分析如下:

图中线S代表征税前的供给曲线,线D是单个农民(农产品生产者)面临的需求曲线,由于农产品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农民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线D平行于X轴。征税后,供给曲线移到S+T,结果税收T完全由供给者(农民)承担,没有一点可以转嫁。

附图

图1农业税费归宿局部均衡分析

从这个分析可以看出,农业税费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税费,即使在同样的税率下,由于它完全无法转嫁,生产者承担的部分要多于能转嫁的其他行业。这部分的税费完全等价于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减少,直接影响农民的消费需求。最近几年,农民税费负担的增长幅度大于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更加促进了这种效应,农村的社会总需求不旺已经是一个公认的事实。增加农民的收入已经成为我国农村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税费改革在其中的作用应得到更多的重视。

2.农村税费归宿一般均衡分析

税收的一般均衡理论认为税费负担可以通过要素的流动,达到均等化。一般均衡的分析可以找到税费的最终承担的要素,可以分析税费对要素投入的影响。

我国农业税费的征收可看成对农产品生产的征税。农村税费可能影响到农业生产的要素投入,并通过要素相对价格与产品相对价格的共同作用对整个经济产生影响。

农民投入农业生产的要素有农业资本和农业劳动力,对农业征税可以对这两种生产要素的投入产生影响。在农业和非农业之间不存在流动的情况下,对农业的征税如果高于非农业部门,农民就会减少对农业的投资和劳动力投入,从而减少农业部门的产出,进而改变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之间的相对价格,使对农业的高税费得以转嫁到非农业部门,从而是整个社会各部门税费负担均等化。在存在流动性差的要素的情况下,流动性较好的生产要素可以通过流动到税费负担较轻的部门来逃避超额负担,流动性较差的要素将成为税费超额部分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当前的情况是,城乡长期处于分割状态,作为生产要素的农民的流动性受到约束,同时农产品的价格也受到较严格的管制,价格体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的发挥。这样流动性较好的资本就可以通过流动到其他部门来逃避农业部门较高的税费负担,流动性差的生产要素—农业劳动力将成为税费超额部分最终承担者。我国农村税费高于其他部门的部分最终由流动受限制的农业劳动力承担,直接表现为农业劳动的低工资。较强的农产品价格管制(定价制度和收购制度)进一步加强了这种效应。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说我国当前较重的农村税费激励了农业资本的外流(以逃避不公平的负担),造成农业资本投资的不足;同时它还维系着剥夺农业劳动力收入的角色,长期中降低了农业劳动力的劳动投入和创新的积极性。

在劳动力流动放松的情况下,农产品价格机制是税负均等化的障碍。放松农产品价格管制对税费改革的将来也有深远意义。

这种效应在我国实际生活中表现十分明显。近年来农业资本投入不足,大量资金外流,农业现代化生产方式一直难以确立,一定程度上有农村税费的影响。而我国不同地区对农业税费问题反映不同也验证了这一点。在沿海发达地区,非农业经济的兴起,吸引了部分农业生产要素——劳动力和资本,它们的流动使农业生产下降。结果或是该地区内部为维持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实施相应的补贴政策,或是由于供给不足造成农产品价格上升,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动调节生产要素在不同生产部门的配置,使税费在不同生产部门的负担均等化。这些地区也就不存在农业税费负担的话题。在缺乏工业的中西部农业地区,对农业依赖大,要素(劳动力)流动性差,农业税费负担很难与非农业部门均等化,农业税费负担沉重的反应则相对强烈。

三、解决农村税费问题的出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农村税费问题表面上看是农民负担的问题,其实质应是农村税费负担的不公平和农村税费对农业生产中资源配置的扭曲。一些其他制度在维持这种不公平和扭曲中起了重要作用。仅仅将“费”改为“税”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农村税费需要系统性的革新,其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1.实现地方基层政府的角色转换

我国地方基层政府长期承担地方经济发展之推动者的角色,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这一角色定位已不再妥当。地方政府应成为地方经济的服务者,提供当地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这种转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间也必然会受到各方面的阻力。目前税费改革的最大矛盾是减轻税费负担的同时也减少了政府收入,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改革。收缩原有基层政府规模是唯一可行的选择,这种改革的最大阻力在于:收缩原有的机构与在位官员的自身利益相冲突。基层政府自我革命的内在激励是有限的,地方政府改革需要外在的压力机制。

其一,可以通过建立自下而上的选举机制,缓解这一矛盾。自下而上的压力,如果能充分发挥作用,其效果将是可观的,特别在基层,范围的有限,可以避免集体行动的悖论。基层的选举可以表达居民(农民)的偏好;可以增强地方政府对居民的责任感;可以让居民更好地监督地方政府。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能不能起到这方面的作用,值得关注。

其二,赋予居民“退出”权,这也可对机构改革产生压力。在实践上就是打破城乡流动、地区间流动的户籍制度的限制。这种要素流动带来的效应在西方财政学中备受推崇。它可以让居民(农民)“用脚投票”选择自己满意的社区,以表达其偏好;也可以通过行业间的要素转移,改变相对价格体系,均等税费负担;还可以引发地区政府间争夺要素的竞争,提高地方政府的效率。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要素流动性的增强,这种压力机制的作用会日益明显。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其自身行为的规范是解决税费问题的重要方面,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的首要因素。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降低地方政府的预算规模,提高地方政府运行效率,使其成为真正的地方公共部门,是税费改革成功的基础。

2.重新建构农村税费体系

安徽税费改革方案,思路是将“三提五统”部分消减,部分改为农业税,也就是平常所说的“费改税”。费改税,改变的仅仅是原有费的征收数量和方式,效果上确实减少了农民的总负担,但这种减少是有限的,其中对农业的税费并没有本质改观。从前文对农业与非农业部门的税费负担比较中,可以看出这种方案不仅没有解决农业作为一个生产部门税费负担较重(与非农业相比)的问题,还有加大这一差距的趋势。农村税费对农业生产中资源配置的扭曲也基本没有改观。作为农业从业者的农民(农业税费的最终承担者),负担也不可能有根本的减轻。农村税费改革需要的是农村税费体系的革新。

农村税费改革,其根本问题应是农村适宜征收什么样的税,以怎样的方式征收。这需考虑效率、公平以及征税成本等多方面因素。

西方财政理论认为,地方最适合的税种首先是受益税或使用费,其次是对不流动的要素征税。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没有体现税收与受益的对等,不具有受益税的性质。它对农业产出征税,对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产生一种激励作用,鼓励其流向税负更轻的产业。费改税方案并没有改变农业税收的性质,并且在数量上还有加大农业税的趋势,也就不能消除农业税原有的不公平和扭曲效应。农村最适合的征税对象应是土地本身以及一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财产。西方典型的地方税种是财产税,他们对财产税的研究值得我们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借鉴。如何设计对效率影响最小的并具有公平性的农村税费体系是一个税费改革的重要课题。单单费改税是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均等化农业和非农业的税收负担应是改革的方向。在新古典的假设下,这一点可以通过要素的流通和产品相对价格变动来实现。因此,打破城乡分割和放松农产品价格管制有利于这问题的解决。但现实而言,农村人口的数量使通过要素流动,达到税负均等化的设想在短期中作用有限,可行性欠缺,重新设计农业税制和农村税费十分必要。

现行的农村“三提五统”收费是不符合费的基本要求的。在财政理论中,费的收取应与受益一一对应。“三提五统”并没有实际的公共服务与之相对应,更象所得税。对此,可以直接改为所得税,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征收。这会使社会个人税费负担一致,城乡、各行业间从业人员横向公平。农村地方经济的薄弱使在设计税费改革方案时,更应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现行的农村税费体系需要的是一次根本的革新。

3.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地方基层政府的收入问题已成为农村税费改革的最大阻碍。其税源的薄弱致使地方政府财政紧张与农民税费负担过重同时并存。减轻农民负担和减少了政府收入之间的矛盾需要多方面的协调。政府机构改革固然是根本途径,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也要发挥应有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对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的推广,意义最大。

要求转移支付的最重要的理由是外部性的存在。地方政府提供的某些公共产品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这些产品的供给就会陷入不足的境地。比如我国乡镇级政府承担的基础教育投入责任(主要是教师工资),对整个社会的效用远远高于其自身的收益。正外部性的存在需要矫正,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是较适合的方式。由上级或邻近地区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助(上级的补助更具有可行性),平衡这类公共产品成本的分摊,调整当地居民税费支付和受益享用间的偏差。转移支付还可以调节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地区间的均等化。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面临的财政缺口,客观上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但我国一些地区县级的财政也很不宽裕,转移支付的能力有限。这需要整个财政体制的调整,建立从上到下的转移支付。在支付方式上,专项拨款值得一试,如由上级对下级就教育专项补助。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有重要的意义。

四、结论

农村税费问题涉及公平与效率。农民税费负担沉重源于农村税费的不公平:它没有体现税费支付与公共服务的对应,其金额的大小没有考虑纳税能力的因素;它直接减少了农民收入,并扭曲了农业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影响到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税费改革不仅要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还要解决农业生产的有效资源配置的问题。在策略上,需要改变基层政府的角色、革新整个农村税费体系,调整政府间关系。在具体措施上需要整个制度的配套改革,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消除城乡分割,完全放开粮食价格,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和实行新的农村税费。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应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模式。这是税费改革成功的唯一出路。下一步的税费改革工作,应以建立农村地方公共财政为目标,以效率和公平为标准,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革新整个农村税费体系,以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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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余红.中国农民社会负担和农民发展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财政改革论文第3篇

(一)

财政是政府的分配活动,是政府从收入的取得、钱款的保管、支出的安排、钱款的拨付和使用直至最终报账等一系列过程的总和。所谓财政监督,就是依据既定的法律法规制度,对政府整个收支活动过程的每个环节和项目,甚至每一文钱所进行的监督,其实质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与规范,使政府只能在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财政活动。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活动是由政府所有的科层(包括附属于各级政府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下同)以及其官员具体进行的,因而财政监督应当是对于政府所有科层及其官员收支活动的监督,而不仅限于对财政部门活动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下,任何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都需要监督,而财政活动又由于自身特点,更需要监督。

财政监督不同于企业财务监督。企业(包括私人,下同)的活动是经济主体追求自身个体利益的行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了确保无数独立的企业活动形成有机统一体,需要政府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去约束企业的财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是企业财务的外部监督,这是社会通过政府对企业的规范;另一方面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活动的规范有序,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也必须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去约束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组成部分与人员的财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是企业财务内部监督,这是企业的自我规范。

政府的活动是政权组织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政府财务活动的监督与企业财务监督有其相似之处:一方面,社会公众必须通过人代会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去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由此产生的是财政的外部监督,这是社会对政府的规范;另一方面,为了确保由各科层组织所组成的政府活动有机统一和规范有序,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还需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约束和规范政府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的收支行为,由此产生的是财政的内部监督,这是政府的自我规范。

财政监督根本不同于企业财务监督,它们的主要差别有:

1.约束经济权利与约束政治权力的差别。这是两者外部监督的差别。企业财务外部监督的根本点,在于它是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规范。这是政治权力如何约束他人的问题。企业只是经济组织,只拥有经济权利。政府是凭借政治权力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的,这是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规范。一旦建立了为市场所认可的法律制度,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监督是相对有力的,也能够得到相对有效的执行。尽管经济组织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可能弄虚作假、巧取豪夺等,但毕竟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而基本上只能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甚至弄虚作假和强取豪夺等也建立于经济权利的运用之上。此时政府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是“革”他人的“命”,其执法也相对容易下手。

相反,政府财政外部监督的根本点,在于它是政治权力对于政治权力的约束和规范。政府是政权组织,它本身就拥有政治权力。对于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依靠法律权威对自己活动的监督,政府及其官员总会情不自禁地以自己拥有的政治权力进行对抗。一旦政府权力强于法律权威,则政府将一方面不尊重人代会和社会公众,另一方面对企业则予取予与,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尽可能地搜刮社会财力,严重危害市场以至根本否定市场。此时社会要想以法律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其遇到的抵制是强有力的,监督可能是软弱无力的。

2.监督竞争主体与监督垄断主体的差别。市场经济是由无数的企业进行的,企业相互之间存在着平等的竞争关系,每个企业的活动都受到其他企业的制约,都必须服从自动形成的市场规则的约束与规范。政府对于企业及其财务的监督,只要从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形成统一的正式法律制度以规范企业行为就行了;主要的和基本的监督活动,实际上通过企业之间的相互约束与限制,以非正式制度的方式,通过市场的自动约束机制解决了。所以,监督企业财务活动来说相对容易。

政府则不同。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政府,并不存在几个政府相互竞争和制约。政府内部结构是垂直的宝塔式结构,它的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都拥有一定的政府权力,都承担着部分政府职责,都从事一定的具体行政工作,它们相互之间是上下级的行政领导关系,而不是平等竞争的关系,社会从外部以法律形式约束政府权力有着巨大的难度,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3.法律监督有无延伸至内部监督的差别。由于企业是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因而企业能够独立自主地确定自身内部的监督制度和机构,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监督方式方法,只要它们不与既定法律法规相抵触就行了。这是企业所有者能够独立自主地拥有和支配企业活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权利自我实现的基本内容之一。

政府则不同。它是整个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必须受到整个权力构架的约束与规范。我国的宪法规定人代会是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为此,财政的内部监督,是在外部监督的约束下进行的,具有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从外部对财政的监督向政府内部延伸的实质。这是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必须形成有机统一体在财政监督上的具体体现。

(二)

不同的经济体制有着不同的财政类型,形成不同的财政监督内容与范围。

计划经济下不能说不存在财政的外部监督,如此时的宪法也规定了人代会是国家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其执行机构等,绝对地说此时的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不具备监督财政活动的能力显然是不确切的。但就具体实践来看,此时的政治权力格局中毕竟政府居于主导和决定地位,整个政治生活几乎只围绕着政府运转。在这种背景下,财政的外部监督更多只是名义上和形式上,真正存在并实际发挥作用的只有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只是内部监督的陪衬。换言之,此时的政府几乎是只依靠自我监督来完成财政的监督。

财政监督的这种状况,是由计划经济决定的。作为国营企业,企业是国家的所有物,企业活动所取得的收益,都属于所有者即属于国家。此时财政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国营经济,其实质就是国家集中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财务,财政支出则是国家在安排使用自己的财力。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和个人对国家财政活动是无权说三道四的。此时政府无须对缴款人负责,缴款人也无权决定和监督政府的财政活动。所以,尽管社会公众拥有法律上的主人身份,但实际上是无法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此时有能力监督财政活动的只有国家自己。由于国家权力格局中政府居于主导的和决定的地位,又使得此时的财政监督只是政府的自我约束,是不受社会公众和人代会监督的。

这样,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经济活动是否能正常运转,与政府是否能自我约束、自我克制直接相关联。当政府能自我约束和监督时,其财政活动取之有度、用之有法,财政经济活动就相对正常和平稳发展;反之,社会经济就难以正常发展,严重者还出现灾难性后果。和“”时期政府的为所欲为使国民经济崩溃,其中财政的过度集中和无序使用财力是直接的和关键性的原因之一。其后政府被迫进行的自我调整之所以能够很快扭转局面而走上正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对财政活动的自我约束和规范。

市场化改革否定了这种性质的财政监督。改革使得企业和个人摆脱了行政附属物状态,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经济基础的这种变化,根本改变了财政活动是政府集中和使用自己财力的状况,而逐渐显示出财政的公共性质,即此时的财政收入来自社会公众,来自纳税人;财政支出是政府在替社会公众、替纳税人用钱,因而必须按照他们的意愿行事。因此,所有的财政活动都必须对社会公众、对纳税人负责,都必须由他们来决定和监督。正是这种变化,使得此时的财政转变成为社会公众的财政,即公共财政。

这种变化也就是财政监督模式的变化:首先,是社会公众和人代会对财政监督,即外部监督的逐步形成,并且其约束力度随着改革的推进而不断增强;其次,由于改革导致了政府职能、运行方式、制度构架等的不断变革与更新,也引起了财政内部监督的相应变化,形成了外部监督约束下的财政内部监督的新机制。于是,一个崭新的财政监督模式逐步形成。相对于旧的模式,新的财政监督的最大特点,就是财政成为社会公众约束政府活动,监督政府权力的关键性直接手段。它由财政的公共性所决定,反过来也具体体现了财政的公共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化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化改革正逐步将财政活动置于法律的有效约束之下,其中包括财政监督。然而,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法治社会也远未建成,它表现在财政上就是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以及法律还难以有效约束和监督财政活动,财政的法律建设还很不完善,财政监督主要还是政府的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这种状况,是由市场化改革艰巨性所决定的,也是财政制度公共化改革还没到位的具体体现之一。

计划经济是依靠中央政府的高度集权来维系的,相应地,财政的内部监督也是以中央(上级)政府的集权和行政监督为基本特征的。它依靠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本级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对同级兄弟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级政府对本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等等,来构成统一的财政监督体系。此时行政权力是构成财政监督威慑力的基本依据,监督是依靠行政权威和行政命令来贯彻的。

市场化改革强有力地影响着财政的内部监督:一是改革的分权性质,使得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自大大增强,仅仅依靠高度集中统一的中央和上级的行政权威进行财政监督的传统模式,已难以为继;一是财政的外部监督正在逐步形成,各级政府的自我监督活动日益被置于社会公众和法律的约束与规范下,随心所欲的程度正逐步减弱。

这种背景下的财政内部监督,关键是形成各级政府各自的自我约束力。此时中央政府的监督当然还需要,但更多的应当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去监督。否则在分权状态下,中央政府仍然要监督数以万计的科层组织的活动,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当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财政法治化程度,通过宪法和财政法律,来约束与规范各级政府的自我监督活动。财政监督的根本出路在于法律监督制度的真正形成。

20余年的改革,我国财政的内部监督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法律对财政的监督力度逐步加强,法律对财政内部监督的根本约束正在形成,财政的制度化建设也逐步得到法律的规范和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正在从人治状态向法治状态转化。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的财政内部监督,也逐步转到依据法律和制度的监督上来了。随着政府预算的逐步透明化,社会公众、社会舆论和人代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财政监督上来,越来越多地决定着财政活动,财政的内部监督也更为公共化了。另一方面,由于分税分级的财政体制逐步形成,各级财政活动的约束和监督将更多地由本级的人代会来进行,从而各级财政受到上级财政的监督将会有所弱化。这样,都表明在我国建立法律对财政内部监督是完全可能的。

总之,我国财政监督模式的改革,其根本点在于:立足于财政的内部监督,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变革财政内部监督,同时将改革重心放在财政的外部监督上,全力推进财政法制建设,使整个财政监督法治化。

(三)

企业活动是市场的活动,其目的是市场利润的最大化。为此,企业必须通过市场交往,依靠经济方式去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对企业财务监督的基本点,就在于寻求市场收益的激励与其约束之间的均衡点,以确保企业通过合法正常的市场交往和自身的努力,去追求自身经济收益的最大化。政府活动则是非市场活动,其目的是权力和政绩的最大化。对于官员来说,工资等货币收益尽管是重要的激励因素,但职位的升迁,权力的扩大,声誉的提高,鲜花、掌声和人们的拥戴等,都是政府及其官员所追逐的,更高层次的还追求青史留名,等等。所有这些都不是通过市场活动,而是通过更多权力的攫取来实现的。由于政府的每一项活动都需要相应的财力,因而政府的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也追求自身支配的公共财力的最大化。但这不是靠市场运营,而是更多政治权力的获得,和已有权力不受限制的使用。

这样,企业监督的实质是确保企业必须通过正当的市场活动才能获取利润。相反,财政监督的实质则是约束和控制政府权力,因而公共财政监督的最佳化,就是寻求公共财力支配权的授予与约束之间的均衡点,以确保政府及其官员不能滥用权力去危害正常和正当的市场活动,但又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市场,确保整个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然而,我国财政监督的这一均衡点至今尚未达成。触目惊心极度紊乱的政府分配秩序就是其典型表现。

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官本位传统,计划经济又赋予了政府及其官员前所未有的权力,使得政府权力几乎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20余年改革使得市场和资本因素有了长足进展,但未能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分权化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放松了政府权力的约束和控制,经济规模的急剧扩张,又大幅度地放大了原有的政府权力失控状态,使政府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获得前所未有的财政财力;新的市场诱惑与刺激,使他们逐利动机大为膨胀更加自行其是。与此同时,改革否定了传统的制衡与协调体系,却没有相应地形成由社会公众、人代会和社会舆论约束政府行为的能力。进一步看,至今为止整个改革仍然是由政府主导,而不是由市场推进,这又加剧了社会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困难度。这些都使得传统政府的无限权力状态继续存在。这就是目前财政监督严重困难、软弱无力的症结所在。

然而,要想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市场和资本对于政府的约束和规范又是须臾不可或缺的。政府是市场的直接对立物,因为政府不是按等价交换的市场方式进行活动的,政府活动的领域不是市场领域。所以,如果市场不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政府活动于市场允许的范围与限度内,市场经济就是一句空话。

财政的公共化改革,恰好提供了最佳的手段和方式。财政是政府的直接经济基础,没有财政提供的资源和要素,政府就难以存在,就寸步难行。任何一项政府活动都直接间接地反映到财政上来,都或多或少地耗费一定的财力,财政的一收一支也就直接与政府的一举一动相联系,社会公众就可以通过监督政府的收支,而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行为。财政的这种外部监督,是市场经济下所特有的,它直接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监督,是此时的财政之所以是公共财政的直接体现。通过监督财政活动,市场和社会也就直接约束和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从而确保了政府活动不仅不能侵犯和危害市场活动,反而只能为市场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而支持和促进市场的发展,也将使得改革从政府主导转到市场主导上来,确保市场经济在我国的最终建立。

总之,在市场经济下之所以需要财政监督尤其是外部监督,就在于如果没有公共财政监督,就没有正常的政府活动,从而也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四)

20余年的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的财政监督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主要有:则政监督职能逐步从对企业财务检查为主转向对财政收支监督检查为主,从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财政监督机构从始于1962年的财政驻厂员机构到如今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财政监督体系;财政监督工作方式也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理检查“小金库”、清理预算外资金等到近年来的日常监督检查。不过,这些变化尽管很大,但仍未使我国则政监督根本摆脱传统模式,与公共财政监督仍有很大距离,亟需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为此,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方式应当有—个根本性的改革,这就是应当以强化法律对财政的监督为核心,以形成社会公众和人代会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监督为基本内容,着重抓好以下的工作:

1.抓好政府预算的监督。政府预算是公共财政赖以形成和存在的基本制度,因而政府预算监督也就是公共财政监督的核心和基本内容。政府预算直接规定着政府的年度收支活动,政府的一收一支都必须在年度预算中确立,都必须获得年度预算的认可。正是通过年复一年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审计和决算,社会公众以法律的权威约束和规范了政府行为。为此,对于政府预算的监督,就是对于财政活动的监督。社会公众、人代会、社会舆论、政府各机构尤其是审计部门等,都必须加强对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财政部门更要通过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督来做到这点。因此,财政监督的要点应放在检查政府各科层组织与官员是否严格遵循了政府预算的有关程序,是否依据已确立的政府预算进行活动上面。

2.抓好预算外和基金的监督。预算外是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的,但又没有纳入政府预算的政府财力。在体制转轨时期因其特殊的历史作用而急剧膨胀起来,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其副作用也开始严重起来,对公共财政的构建形成了直接的否定。为此,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其中主要是部门预算改革正逐步取消预算外范畴。但在目前尚难以一步到位,一时还难以真正的和完全的取消预算外。在这种背景下,对于政府的预算外和基金收支的监督,就应当侧重于依据已有的法律制度行事,既要检查预算外和基金活动中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更要阻止政府各科层组织和官员情不自禁地扩大预算外和基金的范围与规模的行径,配合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尽快从根本上取消预算外范畴,同时更要否定制度外范畴的存在,将政府财力基本上都纳入政府预算。

3.抓好依法课税的监督。就历史上看,公共财政直接起源于依法课税,即议会通过法律对政府的课税行为的约束。依法课税并不是简单的税收如何征纳的问题,而是关系到税收的课征是由政府决定,还是由社会公众决定的根本问题。只有当税收必须由议会或人代会批准才能征收时,政府必须依据社会公众的根本意愿安排使用财政支出之时,才能避免政府对市场的根本危害。然而,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税收的决定权都在政府手中,人代会或者只能同意政府的税法提案,或者政府干脆避开人代会以税收暂行条例的方式执行。至今为止,各级税务部门的课税活动,除了税收立法和税收暂行条例以外,还依据上级政府的税收计划任务来进行。一旦税收计划与税法发生冲突时,人们往往依据的是税收计划,而不是依据税法课税,或收过头税,或该收不收。于是,企业和私人不依法纳税与政府不依法课税的现象并存,都极为严重。为此,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个重要内容,就应当是依法课税,是对于政府乱收税的督察和禁止。

4.抓好政府收费的监督。政府收费是公共财政收入的补充形式,但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税收所无法替代的财政收入形式。然而,近年来我国的乱收费现象越演越烈,苛捐杂费多如牛毛。更为严重的是,尽管政府已下大决心和花大力气进行税费改革,但困难重重历数年而无根本进展。应当说,乱收费是乱收税的派生物,只有能够乱收税,才能够乱收费,它们都是社会公众无力根本制约和控制政府行为的产物,是财政尚未真正“公共化”的具体体现。为此,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就应当抓好政府收费的监督。

5.抓好财政其他活动的监督。就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来看,上述数项应当是其主要的和基本的内容,但财政活动并不仅仅只有上述几个方面,对于其他方面的财政监督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诸如对于政府债务的举措、管理、使用和偿还等的监督,对于财政资金向国库的缴纳、划分、留解、退付、保管、调度和拨付等的监督,对于国有资产(本)的运营、处理、收益、股权等的监督,政府各科层组织和官员执行财务制度、财税制度、法律制度等的监督,等等,都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当注意抓好的。

【参考文献】

财政改革论文第4篇

【摘要】目前,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为重点的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在我国得到普遍实施和认可,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内控制度的缺失和管理上的漏洞,致使财败现象频繁发生,资产流失严重。文章以湖北潜江女出纳卷款潜逃案实证分析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构建财政资金支付的内控制度,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关键词】资金安全;内控制度;构建

近年来,财政系统腐败案件频繁曝光。2009年2月12日《检察日报》披露的湖北省潜江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女出纳卷走580万元公款一案和之后该市张金镇财政所在自查清理中再爆挪用公款140万元的大案,在湖北省及至全国财政领域引发巨大震荡。从这几年财政国库改革的实践看,除个别干部未能经受住利益的诱惑和驱使等主观原因外,内部控制制度失缺,是导致财政干部腐败,资产流失严重的关键性因素。

一、案情回放

“国库收付中心出了事。”2009年1月4日,湖北省潜江市财政局局长段圣文找到市政法委书记饶华军报案。

涉案的是女干部樊红。她最初在潜江市竹根滩财政所上班,后调入该市财政局所属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工作,国库收付中心成立后即调入该中心,现任“线上支付”员,收付科副科长。从2008年12月26日请假离开单位,一直未归。和樊红一同消失的还有其情夫刘贵军和账面上580万元的巨额资金。

在樊红落网后,警方向记者介绍了案发的细节。据介绍,樊红的作案过程并不复杂,仅分两笔,两天就轻而易举卷走国库580万元。

2008年12月22日,刘贵军在武汉用“肖国成”的身份证,在银行开了一个账户,当日,樊红就在潜江通过银行往这个账户存入了380万元。12月23日,刘贵军在武汉又一家银行以“肖国成”的名义再次开设了一个新账户,当日,樊红又往这个账户里存进了200万元。

12月24日上午,刘贵军在樊红存入380万元的账户里取出了80万元现金,还从樊红存入200万元的账户中,提出100万元汇到了自己的姐姐刘先芳的银行账户中,又将30万元存到了堂姐刘爱娇的银行账户中。

此后两天,樊红依然像平常一样在单位上班,直至12月26日请假逃亡。“看不出有任何异常。”一位知情人说,当天,她只是显得有些沉默寡言,不像平常那样活跃。当天下午,她按照正规程序向单位领导请假。说是“家里有事,要到元旦节之后才能来上班。”

据介绍,之前的2008年冬,樊红曾经提出过20多万元公款给刘贵军投进了。樊红此次卷走的580万元属于财政专项资金,是用于偿还债务的。财政部门称,当地已筹集资金弥补空当,不会影响到潜江市财政资金的运转。

警方查明,2008年12月24日,樊红盗窃特设专户拨款凭证和专户银行印鉴,分两次将资金转移至私人账户,随后分多次从武汉、荆州将款取走并潜逃。

樊红案发后,该市张金镇财政所在自查清理中再爆大案。该所零户统管中心女出纳陈某经手的账款不符,到检察机关自首,并供出同案犯。据称,陈某挪用公款达140万元。

二、分析评点

这是两起财政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缺失的典型案例。内部控制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财政资金安全的关键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可以使财政资金支付过程中涉及的各个部门、岗位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相互协调,从而保证该项业务按照预算使用的目标高效率地运行,并防止或及时发现各种错弊现象的发生。由于财政资金支付程序过程中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致使财政内部工作人员有机可乘,轻而易举地盗取各种财政资金。

(一)内部会计管理缺失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八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根据这一规定,各单位负责人应该对内部会计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等。

在本案例中,出纳员樊红三次出手,三次成功,其作案手段十分简单,一是在2008年冬,曾经提出过20多万元公款给刘贵军投进了;二是在2008年12月22日,通过银行往刘贵军在一家银行开设的“肖国成”账户存入380万元;2008年12月23日,樊红又往刘贵军在武汉另一家银行开设的“肖国成”账户里存进了200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潜江市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在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时,没有明确的岗位分工控制、授权审批控制、银行存款控制、票据控制和印章控制制度,整个资金支付程序都是经办人员樊红一个人完成。在这样的管理状态下,作案者如入无人之境,不要说樊红盗款,只要有作案念头,人人有可能成功。

(二)内部牵制制度缺失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八十九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组织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笔者认为,内部牵制制度的核心在于事务分管,它是建立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要求业务职能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间的相互独立,形成一种分管体制,使得任何一项业务的处理都必须经过至少两个部门或人员,从而起到互相牵制、防止作弊的作用。

据潜江市财政局负责人所说,樊红转给“肖国成”的580万元属于财政专项资金,是用于偿还债务的。在此,暂且不去考究是否事实,假如属实,那么,根据《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单位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借款合同等付款依据;同时规定,银行应按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而事实上,该市的财政、金融部门在银行账户管理上均流于形式。中央纪委和国务院曾多次强调,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由于案发单位和银行都没有履行相应的权利和职责,为非法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提供了便利条件,为日后发生的腐败、贪污、挪用公款等事故埋下了祸根和隐患。

(三)内部会计监督空档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同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本案中,一是樊红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肖国成”(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580万元(其中第一次380万元,第二次200万元)款项,且属于大额资金支付,单位既没有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制度,又违反《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是用财政专项资金偿还“肖国成”580万元债务没有挂账也没有借款合同。

工作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的作用非常大,一是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是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是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是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以上很明显的违反制度的经济活动事项,如果会计监督制度健全,这样的事情是完全可以实时制止与纠正的。

(四)国库支付流程控制缺失

国库支付流程控制是以职责分工制度为前提,以确定财政资金管理支付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及其人员的经济责任为中心的内部控制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对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不但要构建规范的财政资金支付程序,明晰各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支付和业务中所承担的义务和权利,还要建立科学、严谨的财政资金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和体系,从而增强财政资金支付的透明度、公开性和约束力。

在本案例中,樊红第一次提出20多万元公款给刘贵军投进,第二次通过盗窃特设专户拨款凭证和专户银行印鉴,一次转380万元、一次转200万元资金至私人账户,以及该市张金镇财政所零户统管中心女出纳陈某挪用公款140万元等行为,可明显地看出,这些部门的资金支付完全没有进入国库支付系统。

从实施国库制度改革几年来的实践看,建立规范的财政资金收付程序是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技术平台,它不但使各类财政收支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实现高效、安全运行,还可以实现财政资金运行中的预算指标管理、支付审核、资金拨付和会计账务处理等计算机化和自动化,更是财政部门对每一笔资金流向实时监控的重要手段。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潜江市财政管理中的资金支付流程及监管漏洞是诱发本案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的直接原因。

(五)会计工作交接制度缺失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除此之外,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工作。《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是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是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是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本案当事人所在的国库收付中心,作为预算拨款的承办机构,按理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财政资金收支往来业务,特别到了年末,财政支付业务量会更多。而时任“线上支付”员——收付科副科长的樊红却于2008年12月26日仅以“家里有事”,就获得单位领导批准请假至元旦节之后上班,而且不办理任何交接手续。

实际上,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凭证、账目核对,对未了事项进行说明等,不仅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还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更换而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的现象,更可以防止不法分子在经济上浑水摸鱼、有机可乘卷巨款外逃的现象发生。

三、案件启示

通过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国库集中收付部门是财政资金管理的重要关口,监守自盗,法所不容。为避免在财政支出改革管理中出现新的漏洞,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财政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一)加强职责分工控制

根据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要求,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财政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合理设置各职能部门和工作岗位,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便于考核、便于制约的内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更加规范和安全。

1、构建部门岗位分工控制机制。建立财政资金支付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预算管理、业务部门、国库管理部门、国库支付中心、银行和人民银行的职责权限。通过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达到纠错防弊,从而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国库管理部门和支付中心负责人、各资金拨付岗位工作人员均要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负相应责任。要设立初审、审批、单据填制、审核、印鉴、单据传送等岗位,分别对财政资金调度、工资统发、拨款申请或用款计划、拨款或用款额度、凭证进行全面审核、复核,并将支付凭证分送人民银行和各开户商业银行。

2.建立组织规划控制机制。一是建立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如严格会计工作中的会计与出纳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执行某项业务的职务分离;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分别与审核该项业务、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以使两个人无意识地犯同一个错误的可能性减少,从而杜绝一个人舞弊。二是设置组织机构之间的相互控制。主要是由单位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分设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且其职责权限必须得到授权,同时不受外界干预,使每类经济业务在运行中都必须经过不同的部门,并保证在有关部门间进行相互检查。

3、建立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要利用现有的“金财工程”体系平台,以国库支付管理系统为依托,建立健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申请、审批、账户变更与撤销、账户信息备案及账户年审等管理信息,在有效监控支出账户的同时加强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流向控制。

(二)加强内部监督控制

1、加强票据控制。要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2、加强印章控制。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由其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并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在日常业务中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离落锁,下班入柜,不得随意借用。印章保管人短期离岗或出差时,应在印章所在部门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印章按规定启用或销毁,印模必须登记备案。

3、加强内部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检查财政资金支付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印章保管、票据保管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实施授权批准控制

根据《会计法》的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各单位在专业银行开设的所有账户相应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的统一账户管理、统一资金管理,并统一处理财政资金收支往来业务。作为地市级财政国库部门,掌握的资金少则几十个亿,多则上仟亿元,因此实施拨款授权批准控制对资金安全尤为重要。

1、设定财政支出审批权限。各项财政资金拨付业务必须经过逐级审核批准后方予办理,单位负责人、国库管理负责人、支付中心主任应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审批。各级负责人如遇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可以授权其他分管领导审批。

2、制定财政资金审核、拨付控制原则。各级财政拨付本级预算单位的各种经费,必须以部门预算,预备费、机动费,追加、追减预算为依据,按预算指标控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控制资金支付的原则进行。在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当年预算前,可以根据各预算单位全年预算控制数,并结合上年同期执行情况,核定用款计划,审核、拨付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管理与核算相分离制度,即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收入的组织,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管理、监督和追踪问效,并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和资金项目的完成进度,填制请拨单,发出资金拨付的支付指令,国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账户的管理,并根据发出的支付指令办理资金收付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岗位经办人员在业务办理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不合法或有关手续不齐全的支付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国库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

(四)加强财政资金业务流程控制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所指的财政资金,包括财政国库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财政资金拨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和实拨资金三种形式。财政资金支付整个业务流程包括指标、计划、额度、支付、清算五个部份,财政部门应对财政资金支付进行相互牵制,进一步明确用款计划申报流程和授权额度通知流程,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如图1所示:本文由中国收集整理。

(五)加强财政资金支付流程控制

财政资金支付流程控制是防止工作人员作弊的关键环节。科学规范的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可以帮助财政部门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各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也可以通过对单位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和没有计划的拨款申请在事前予以制止,同时可以实施对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全过程监督。

第一步,加强指标控制

1.财政预算内指标,应分别由预算、业务部门操作

(1)预算管理部门经办人录入指标或增加指标数。

注:涉及到本级追加指标编码的,由预算管理部门将总指标下达给业务部门,再由业务部门将编码编好交预算管理部门录入。

(2)业务部门专管员审核指标,并将有关文件依据交国库管理部门转支付中心。

2.财政预算外指标,由预算外管理部门操作

(1)预算外管理部门经办人录入指标或增加指标数。

(2)预算外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指标,并将有关文件依据交国库管理部门转国库支付中心。

注:①本系统支付涵盖财政所有支付业务(分散支付-实拨方式、财政专户、集中支付)。

②本系统中,计算机控制预算执行的主要功能是由预算号的科学编号来实现的,指标可批量导入系统。由分散(实拨方式)转入集中支付时:系统管理员或者预算管理部门(预算外由预算外管理部门)修改预算号的拨款方式,由“分散”改“集中”,并调整帐套号,启用“用款计划约束”。

第二步,加强计划控制

1、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预算单位)

用款计划分为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又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计划。由经办人录入复核人审核。

2、审批用款计划

(1)预算内(业务管理部门):由业务管理部门专管员打印用款计划申报表(一式三份),送负责人审批签字专管员网上审批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申报表交到国库管理部门。

(2)预算外:(预算外管理部门):由预算外管理部门经办人打印用款计划申报表(一式三份),送负责人审批签字经办人网上审批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申报表交到国库管理部门。

(3)国库管理部门:由经办人审核负责人审批。

注:国库管理部门根据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单位领导审批,并将审批后的申报表一份留国库管理部门存查,一份送业务管理部门室存根,一份送国库支付中心作为下达额度的依据。

第三步,加强额度控制

额度控制分别由国库支付中心、银行、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专项资金专户的银行机构,下同)操作(见流程图1)。

1、国库支付中心根据用款计划下达授权额度打印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送人民银行和银行。

注:如果是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则形成直接支付的额度,不需下达直接支付额度。

2、行根据授权额度通知单签收额度打印授权额度到账通知单送预算单位。

3、人民银行根据授权额度通知单签收额度。

第四步,加强支付控制(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

1、直接支付

(1)直接支付流程(预算单位、业务管理部门或采购管理、预算外管理部门、国库管理部门、国库支付中心、银行、人民银行)(见流程图2)。

预算单位从支付申请中的直接支付填写用款申请单

经办人录入复核人审核打印“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送财政局主管科室

(2)审批直接支付申请

预算内(业务管理部门或采购管理办公室):由业务管理部门专管员打印(如果是政府采购则由采购办的专管员打印)“预算拨款通知书”送负责人审批专管员网上审批“预算拨款通知书”“预算拨款通知书”送国库管理部门。

预算外(预算外管理部门或采购办):由预算外管理部门经办人打印“预算拨款通知书”(如果是政府采购则由采购办的专管员打印)送负责人审批经办人或专管员网上审批“预算拨款通知书”“预算拨款通知书”送国库管理部门。

(3)国库管理部门审批

由经办人审核负责人审批。

国库管理部门根据授权审批规定,视情况报单位领导审批,审批后的“预算拨款通知书”第四联送支付中心办理支付手续。

①支付中心对审批后的用款申请作进一步的处理、核对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行支付。

②行根据支付中心送来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登录本系统验证支付凭证,并确认支付生成“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送人民银行清算打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送预算单位。

③人民银行根据行送达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进行清算。

注:财政统发工资业务流程为:设定预算号,并下达指标(预算管理部门)系统生成用款计划并形成额度(支付中心)系统外生成批量支付文件(国库管理部门工资办)批量支付数据导入、数据查询修改(国库管理部门工资办)打印拨款通知书送国库管理部门,并经国库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审核、负责人审批后,第四联送支付中心办理支付手续(国库管理部门工资办)打印汇总支付令送行(支付中心)生成支付明细,打印批量支付清单一式五份,一份财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盖财政公章给行作为支付明细依据,一份给行盖章后送人民银行清算,三份给行盖章后返回财政(工资办、财政总会计、支付中心总会计)。

2、授权支付流程(预算单位、行、人民银行)(见流程图2)

(1)预算单位从支付申请中的授权支付申请用款。由经办人录入复核人审核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行支付。

(2)行根据预算单位送来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登录本系统验证支付凭证,并确认支付生成“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送人民银行清算。

3、人民银行根据行送达的“申请财政性资金划款清单”进行清算。银行根据已办理支付的资金,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分别开具《银行申请划(退)款凭证》;在区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按预算单位账号(零余额账户)和款级预算科目汇总填报《申请财政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按用款预算单位和项级预算科目逐笔填列《申请财政资金划(退)款清单》作附件交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进行资金清算。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1999.

[2]财政部.《会计工作基础规范》,1996年.

[3]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Z],2003.

财政改革论文第5篇

WGA是指覆盖英国所有公共部门的一组合并财务报表。它借鉴商业会计方法,为整个公共部门制作一套基于通用会计准则(简称GAAP)的、统一的合并财务报表,其目的在于:提供质量更高的、更透明的信息,支持财政政策的发展,更好地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更有效地分配资源。

1、WGA涉及的范围。

《政府资源和会计法案2000》为WGA提供了立法框架,它要求财政部为每个履行公共职能的实体,以及部分或全部由公共资金支持的实体准备WGA。具体来讲,基于GAAP的WGA的合并范围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四个地域的各种类型的1300多个公共实体。这些实体分为以下几类:

(1)中央政府。包括核心政府财政基金(’Coregovernment’financialfunds,例如:国家贷款基金账户);政府部门资源账户;非部门公共实体;养老金计划,包括中央政府养老金计划,国民保健服务、教师等其它非基金性的雇员养老金计划);部门资源账户中未包括的国民保健服务实体等。

(2)地方当局(Localauthorities)。包括四个地域的各类议会(如:单一制议会、郡议会、自治市镇议会、区议会等等);消防机构、警察机构、缓刑委员会、旅客运输机构;废物处理机构、资源保护局;地方教育当局及学校等。

(3)公营公司(Publiccorporations)。包括国有行业、其他公营公司、营运基金等。

2、建立WGA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1)合并的方法论问题。由于合并的工作量非常大,采取财政部与政府部门相配合的方法,由财政部负责整个合并过程及账目的编制,并利用政府部门作为中间人,由它们负责其主办实体的子合并(sub—consolidation)。在合并步骤上,采用阶段性方法,先发展中央政府统一账户(CGA)和未经审计的、基于统计原则的WGA,再过渡到基于GAAP的WGA,并且对账户进行几年的模拟运行,以确保质量。财政部还通过成立专门的项目团队和咨询组,制定详细的合并进度表,要求每个相关公共实体制定年度数据进度表等多种措施,来确保WGA项目的顺利实施。

(2)集团内部交易的问题。WGA把所有的公共部门看成一个完整的实体,因此必须排除集团内部交易的影响,即从合并的WGA数字中对销掉不同公共实体之间的所有物质交易和结余。此外,对在多个账户中报告的交易要进行调整以避免重复计算,这主要涉及到集中基金账户、国民贷款基金、国民保险基金。

(3)会计政策和会计惯例的一致性问题。合并必须基于统一的会计政策框架,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而英国各类公共实体采用的会计政策体制并不一致,具体会计政策的差异也加大了合并的难度。为此,必须比较、调节和集中公共部门中各类法规及会计指导系列,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惯例。

(4)WGA报告的形式和内容。《政府资源和会计法案2000》指出,早期的WGA报告至少要包括三个核心报表:财务绩效报告(即收入与支出账户,相当于损益账户)、财务状况报告(即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要解释主要的数字是如何得出的。通过这些高度集中的报表,为议会和其它使用者提供有用的宏观经济信息。

(5)审计问题。为了增加WGA的可信度,其账目必须进行独立的审计。这一审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并入WGA的各个公共实体的法定审计,为此,应当建立与公共实体审计行业标准类似的审计标准,规范审计意见的形式,明确审计权限,并且协调不同审计人员的工作。例如:根据合并范围,明确主计审计长(简称C&AG)、私营部门审计人员、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审计人员、北爱尔兰主计审计长等不同人员的审计权限和范围,协调不同审计人员对会计确认等问题的差异。此外,可以开展一至几年的审计模拟运行,以检验其效果。

3、WGA的发展目标。

(1)中期发展:建立基于统计的WGA。在开发和实施基于GAAP的WGA的同时,财政部决定先为整个公共部门开发未经审计的、基于统计原则的WGA。它可以在财政年度结束后较短的时间内生成,有利于为短期或中期财政政策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以促进财政政策的发展,此外,它有可能提高基于欧洲账户体系(简称ESA)的国民核算账户的质量。

(2)中期目标。建立WGA的中期目标是以GAAP为基础,准备一套完全经审计的WGA,它既会流入(feedinto)基于ESA95的国民核算账户,也会流入基于统计(也基于国民核算账户)的WGA(如图1所示)。经审计的、基于GAAP的账目以年度为基础生成,它要经过议会的详细审查,并且为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服务。其主要的信息来源为:部门的资源会计与预算(简称RAB)账户、信托和养老金计划的财务报告、地方当局和其他公共部门实体的账户。

基于统计的WGA年度或季度为基础产生。为了产生季度信息,它需要从国民核算账户和部门RSB账户中生成综合的数据,并且对国民核算账户分类进行调整以生成使用RAB分类的账户。这些未经审计的季度信息应当及时准备好以进入短期的财政政策规划过程。

为了生成图中所示的结果,一些来自WGA的数据可能需要进行调整或者与其他数据相结合。例如:考虑到ESA分类,可能要进行数据调整以编制国民核算账目;一些预测可能需要把GAAP信息与人口统计规划的数据相结合等等。

二、对WGA的评价

1、英国政府对WGA的期望。

近年来,在新工党的领导下,WGA已经从最初的关注增加透明度、增加各类政府部门和公共实体之间的财务责任,发展到与政府决策(尤其是经济层面的决策)直接相关。不论对政府本身,还是对议会、纳税人等其它潜在使用者而言,建立WGA都具有明显的好处。

政府希望WGA能够为各个层次的政府部门、议会、纳税人等用户提供质量更高、更透明的信息,以辅助经济政策的发展,通过更好的决策促进经济绩效的改善,从而使纳税人受益。

2、对WGA的批判性分析。

(1)WGA辅助宏观经济决策的局限性。政府期望通过WGA提供对宏观经济决策有刚的信息,特别是帮助处理代际公平问题和财政可持续性问题。这里隐含的假定是:WGA能够包括养老金、税收、社会保障人口预测、固定资产使用期限等黄金法则管理所需的重要信息,但是WGA信息难以达到这些要求。为了责任目标,必须确保这类资产的保护成本、维修成本等信息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在政府账目中。

(2)政府债务合并的困境。现实的困境是:政府一方面希望WGA提供所有公共部门债务的合计数据,另一方面又不想将一些重大的债务(如养老金负债)列入资产负债表。这种矛盾心理直接影响了WGA信息的可用性及其合并的进程。债务合并困境的典型例子有:(a)关于“铁路网”(NetworkRail)实体21万亿英镑债务的会计处理问题。主计审计长应用英国GAAP,认为铁路网的债务应该列于资产负债表中,而国家统计署应用ESA95原则,认为这一债务应该在表外。(b)对私人主动融资(PFI)、公私合作(PPP)项目的会计处理。根据FRS5中设定的基本原则,WGA合并中应当包括PFI项目(因为政府确实从项目中受益并且承担了在长期中为项目提供经费的义务),但是PFI项目却被保留在表外。PPP项目中与政府合作的私营公司的资产、负债既没有列入公共部门资产负债表,也没有列入特定用途实体(简称SPE)的资产负债表。

(3)合并会计技术的问题。同私营部门相比,公共部门在使用合并会计技术的概念及操作上都更为困难。主要表现在:(a)由于高度合并的数字,WGA可能掩饰了一些绩效较差的政府单位,而且低估了那些绩效较好的单位的贡献,难以提供评价政府财政状况和财政业绩的充分信息。(b)合并界限难以确定。关于公共部门的定义多种多样,不同的界定标准反映了不同的政治责任。反对编制WGA者认为:将非部门公共实体、地方政府、国有行业等纳入WGA会引起误导,因为这些实体与中央政府在宪法上是独立的,中央政府不拥有这些实体的任何资产和负债。但是支持WGA者认为:如果尊重这些实体的宪法独立性,WGA将是不完全的,因为这些实体或多或少地从中央政府那里接受资助。(c)WGA审计中涉及的实体众多,难以协调。一方面,主计审计长、四个地域各自的审计机构、私营部门审计人员都有自己独立的审计权限,另一方面,主计审计长等主要审计人员必须依靠次要审计人员的工作。要想管理次要审计人员的工作,主计审计长必须拥有否决他们工作的权利(如果审计缺乏质量)。但是,目前并没有清晰的审计直线职权,不同公共部门审计实体之间又竞相争夺地盘,使得WGA审计过程存在重要的结构缺陷,在会计确认问题上各种审计实体之间可能存在大的分歧。(d)WGA要求公共实体实施权责制基础的会计系统,大量的中央政府账目也已经改为权责制基础,但是由于获取信息的技术难度,税收的计算仍然是现金制基础的。部门RAB的合时性和质量,以及上述未解决的问题都会危及WGA的效用。

WGA是对现有国民核算账户的重要补充。国民核算账户、基于GAAP的WGA、基于统计的WGA,这三个账户都有可能彼此接受数据,例如:可以通过WGA生成的数据改善国民核算账户的数据。

财政改革论文第6篇

关键词: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单一帐户;预算会计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自本世纪初期开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开始进行重大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措施包括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效绩评价,以及参照国际惯例改革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等。我国目前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侧重点是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国库单一账户。

一、目前我国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侧重点

1.部门预算

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预算编制方法,它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的一个涵盖部门所有公共资源的完整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的基本要求是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实行部门预算可以正确反映一个部门的资金使用全貌,加强对投入产出效果的测量,增加资金使用的灵活性、透明度,有效地抑制腐败等。可以说,实行部门预算是建设公共财政体系的重中之重。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部门所有单位的各项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收入,统一由财政核定支出需求。按部门编制预算后,可以清晰地反映政府预算在各部门的分布,从而取消财政与部门的中间环节,克服单位预算交叉、脱节和层层代编的现象。

2.政府采购

在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改革中,政府采购制度应是一项重大的工作。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实体为了开展日常和为公众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按国际规范一般应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从国内、国际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所需商品和劳务的行为。实行政府采购后,对于行政单位专项支出经费,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照预算下拨经费给行政单位,而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活动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即财政对这部分支出采用直接付款方式。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质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使政府可以得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实现物有所值的基本目标;另一方面使预算资金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节约公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应积极推行政府采购的招标制度。招标是采用市场化的方式,通过竞争性的招标来引导财政资金的使用,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所有财政资金实行竞争、择优、公正、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采购,杜绝财政资金使用的浪费和腐败,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3.国库单一账户

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对从预算分配到资金拨付、资金使用、银行清算,直到资金到达商品或劳务供应者账户全过程进行监控的制度。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政府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它是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财政收入管理,解决财政性资金分散支付所存在的弊端而采用的一种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其核心内容是集中支付。在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下,所有财政资金都要通过单一的国库账户和一个总分类账系统进行收支核算,收入通过银行清算系统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通过银行将款项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财政资金只保存在国库单一账户,对财政资金余额实现现金管理。

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财政资金管理分散,部门单位开户混乱的问题,而且增强了财政部门库款调度的灵活性,从而提高了财政政策的实施力度和实施效果,从而有利于实现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后,财政收入将直缴国库单一账户,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目前收入缴库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真正解决财政收入不能及时、足额入库的问题。对于在预算范围内的合理支出,财政资金拨付一次到位,不需经过层层划转,有利于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需求,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财务收支程序规范化,资金运作过程透明度高,制约机制更加完善,可以对财政资金的收入、支出实施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有利于防治腐败现象的滋生,促进资金使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部门预算、国库单一账户、政府采购作为当前我国公共财政体系建设的侧重点,三者环环相扣,为了合理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积极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我们有必要对预算会计制度重新进行审视,以达到制度的衔接。

二、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对预算会计的影响

我国的预算会计是以预算管理为中心的宏观管理信息系统和管理手段,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以及事业行政单位收支预算执行情况的会计。随着中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按照公共财政理论设计的预算管理模式已开始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国预算会计环境正在发生重要的变化。

1.部门预算对预算会计制度的影响

部门预算要求反映部门所有的收入和支出,涵盖所有的预算资金,因此,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预算会计,也应以预算资金全貌为对象,应不再有遗漏。其中,基建资金也应和其他资金一样一起编入部门预算。即部门预算应当涵盖包括基建预算收支在内的所有收支,真正反映综合预算。因此,预算会计的科目应重新设计,明细核算应作相应调整。零基预算即预算一切从零开始,各类支出取消“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重新测算每一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因此,采用零基预算方法,对预算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预算会计不仅要提供收支流量方面的信息,还要提供资产存量方面的信息,从而对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无法为部门预算编制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主要侧重于财政资金的收支管理与核算,对各单位占用的大量长期资产关注不够,固定资产的建造和使用在管理上脱节,不能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和使用经济资源的实际情况,而这与部门预算所要求的细化性、完整性相违背,故无法为部门预算的编制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同时“绩效管理”是世界各国公共管理改革的大趋势,预算绩效评价是有效衡量、改善现代公共事业单位绩效的管理工具之一,它将有助于控制支出总量,实现支出配置的效率和公平,并在技术上有效地使用预算资源,最终在可持续的基础上达到支出效果。而对部门进行绩效管理最终还要归于对部门预算和绩效评估、衡量和追踪上,其不仅要求预算会计客观地反映政府的投入,更在乎与这些“投入”相应的“产出”,而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不利于“绩效管理”的实施和政府的科学决策。

2.政府采购对预算会计制度的影响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展开,政府采购资金运动就成为了预算会计的一个新的重要核算内容。行政事业单位的许多采购项目,既有财政预算资金,又有其他资金,这些采购资金,应集中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因此,也就产生了资金从预算单位(部门)向财政部门流动的现象。另外,会造成预算单位收支过程中价值流转和资金及实物流转的脱节。政府采购物品的价值按转账通知流入、流出单位,但货币资金却不实际进出单位。为此要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办法。现行的操作办法是按照国家机构的建制和经费的领拨关系确定的,按照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层层下拨经费,年度终了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照预算下拨经费,而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活动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由于这部分支出采用直接付款方式,因此,应按照实际支付的“采购合同价”确认本级财政支出,即财政支出的决算也不需要层层上报,财政总预算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办理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还要改革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即采购品使用者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付款凭据进行资金核算,根据采购入库情况入账,在报送会计报表时既要提供资金的收支情况,还要提供采购品的到位情况,从资金和实物两个方面报告,并与采购部门的结果核对。

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使得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资金支出数的列报口径又一次面临改革。在政府采购制度下,凡是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商品和劳务一律由政府采购部门集中组织对外采购,财政部门通过国库直接向供货商或劳务提供者支付款项。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逐步扩大,财政总预算会计对大部分财政资金支出数的列报口径将以财政直接拨款的科目为基础。因此,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采购实体)会计都会产生直接影响。

财政改革论文第7篇

一是营造率先发展的政策环境。实施差别政策,发挥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导向作用,突出整体合理布局、注重地域功能差异,为各类企业进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二是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重视并制定物流、信息、会展、中介等服务贸易集聚政策,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县域发展级别。三是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制定推进支柱产业基地和重大项目建设政策,激励科技、人才等各类要素资源向重点优势产业集聚,增强竞争实力。四是聚焦科技创新。财政支出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合力,加快科技公共平台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的规模效益。五是聚焦节能减排。研究税收和非税收入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奖惩力度,推进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落实好国家资源能源节约利用政策。

二、完善预算编审制度

一是深化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政府支出按功能分类和按经济性质分类核算,更加清晰地反映钱从哪来、到哪去、用在何处。二是改进预算编审办法。继续完善分类核算的预算支出管理,不断改进和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办法,促进财政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三是夯实预算管理基础。开展结余资金清理和非税收入调查,推进预算管理基础性工作。四是进一步完善定额标准体系,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指标。坚持推行预算公告制度,通过社会舆论媒体的监督,增强部门预算的透明度。五是建立科学、规范、量化的绩效预算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成本一效益”评估分析,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益。

三、深化预算执行制度改革

一是继续加快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稳步拓展政府采购规模;进一步明确县乡管理体制,构建“条块结合”的全县政府采购格局;加快建设全县一体化的信息管理平台,使政府采购更加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管理效率得到提升。二是继续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推进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将改革范围进一步拓展至县域所有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同时推进县乡改革;在人员经费、政府采购项目、部分专项资金已经实施的基础上,建立财政性资金国库直拨体系,为全面实施国库直拨改革打下基础。三是推进区域公务卡制度改革。选择部分财务管理基础较好,具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试点,切实增强公务消费的透明度,从源头上加强廉政建设。

四、探索预算绩效评价

一是推进绩效考评试点。协同纪检、检察等相关主管部门,选择社会关注的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考评试点,并逐步扩大考评范围和领域。二是增强社会参与程度。引入中介机构和社会专家对绩效考评试点项目进行评价,预算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我考评,建立社会考评和自我考评相结合的绩效考评方式。三是加强考评结果运用。探索绩效考评结果公开的方式和范围,对绩效差劣或未按要求完成绩效跟踪的项目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根据考评结果,安排、调整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建立绩效对预算编制的正向激励机制。

五、大力加强财政监督

财政改革论文第8篇

 

也就是说,上述从经济层面展开的讨论往往忽略了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的一个重大背景,即这些国家在改革之前基本上都会实行金融抑制政策。在这些国家中,金融体系和财政体系是政府获取收人的两个重要渠道,金融抑制承担着为政府提供隐性财政收人的重要任务(Battilossi,2003)。因此,在这些国家的金融改革过程中,政府并不是完全的利益中立者,而是其中的利益相关者,甚至可能是利益的攸关者;金融改革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限制政府的这些金融特权,削减政府对金融抑制租金的肆意擭取。换而言之,在考虑这些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改革时,不能仅仅从一般的经济层面进行讨论,更需要将政府纳人到这些分析框架之中。

 

一旦考虑到政府在金融抑制与金融改革中的重要作用,那么以下几个问题将不得不面对:第一,如果金融改革损害了政府的固有利益,那如何保证政府的改革动机呢?第二,如果金融改革切断了作为政府隐性财政收人的金融抑制租金,又如何能实现政府的财政平衡和正常运行呢?当前中国的财政税收体系是否能足够承担起金融改革所带来的财政成本损失?

 

本文基于金融抑制的财政理论,力图在“财政一金融”一体的分析框架中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阐释。接下来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第三部分是对金融抑制租金的讨论,第四部分是对中国金融抑制租金的估计,第五部分是结论。

 

二、文献综述

 

作为对凯恩斯主义(Keynes,1936;Tobin,1965)的反动,金融抑制理论由麦金农和肖在1970年代初最先提出(MCKhm〇n,1973;Shaw,1973)。他们认为,政府对利率的人为压低不利于储蓄和资本的积累①。在麦金农(McKinnon,1973)的“外部货币”分析框架中,企业生产主要依靠内部融资,因而在投资之前企业需要积累足够的货币;此时,在货币需求和投资之间存在“互补性”,低利率将会降低企业的货币需求,并减少企业的投资行为。肖(Shaw,1973)则强调金融中介的作用,指出利率市场化可以提高金融中介的运行效率,高效率的金融中介通过期限转换、风险混合、规模经济等渠道可以增加储蓄者的回报,降低投资者的成本,从而增加储蓄和投资。同时,McKinnon(1973)、Shaw(1973)均指出,当利率被压低到市场均衡利率之下时,将会出现信贷配给,此时的资金不是按照投资的预期回报率,而是按照其他方式进行配置,比如政治影响、抵押品的质量、信贷官员的利益等,这将大大降低投资的效率(Eschenbach,2004)。

 

在麦金农和肖之后,卡普尔、加尔比斯、弗莱、马西森等一大批经济学家都对麦金农一肖模型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Kapur,1976;Galbis,1977;Fry,1978;Mathieson,1980)。Kapur(1976)、MathieS〇n(1980)等人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关注,并指出在贷款利率给定的情况下,存款准备金的要求降低了银行的存款利率,从而减少了家庭的存款需求,抑制了金融部门的扩张。Galbis(1977)构建了两部门模型,指出金融抑制阻碍了流动性资金从低回报率的传统部门向髙回报率的现代部门的流向趋势;增加存款利率将增加传统部门的货币需求,促进资金通过银行贷款转移到现代部门。

 

按照麦金农一肖假说,金融抑制国家如果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利率将向高处的均衡利率移动;而高的实际利率将增加储蓄和投资,并提高投资效率,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再次增长。遗憾的是,之后的大多数实证研究并没有支持高利率刺激投资的这一论断(Ostry和Reinhart,1992;Jappelli和Pagano,1994;Bandiera,Caprio,Honohan和Schiantarelli,2000)。Ostry和Reinhart(1992)指出,消费的跨期替代弹性受到生存性消费水平的约束,在接近生存性消费水平的低收人国家,居民的储蓄行为对利率并不敏感。Campbell和Mankiw(1990)也指出,在金融欠发达地区,普通家庭往往缺乏进人信贷市场的必要通道,从而面临着流动性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家庭并没有平滑消费的能力,从而会出现非自愿性的消费约束。金融改革放松了家庭的流动性约束,将增加消费,减少储蓄。

 

因此,基于上述的理论模型和经济实证,可发现:金融抑制的最大危害并不在于减少投资的数量,而在于降低了这些投资的效率(Fry,1997)。金融自由化可以在不减少消费的基础上,提升投资的效率,促进社会福利和经济的增长。因此,从上述理论分析出发,一且认识到金融抑制的危害性,那么金融改革将是各国政府的必然选择。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Battil〇ssi(2003)在考察了欧洲各国在资本自由化进程中的反复态度之后,询问道:为什么金融抑制如此难以破除呢?为什么在金融抑制的负面影响被广泛认识的情况下,各国政府仍然长期坚持这个次优的政策工具呢?Battilossi(2003)认为,公共财政的分析方法(PublicFinanceApproach)可以为这一问题提供一个绝妙的答案:金融抑制可以为政府提供一种隐性的财政收人,这可以延迟政府为了平衡预算所需要进行的痛苦改革;尤其是当政治架构不合理的时候,当前政府没有完全内部化未来债务偿付的成本,往往会产生过度的借贷行为,并将改革的成本转嫁给未来政府。金融抑制的收入越高,金融自由化的争议和阻力也就会越大(Alesina,Grilli和Milesi-Ferretti,1994;Bartolini和Drazen,1997)。

 

VanRiet(2013)指出,从全球范围来看,不仅发展中国家实行金融抑制,发达国家也实行金融抑制,只是在程度上存在不同而已。关于政府实行金融抑制的动机,目前存在两种理论解释:公共利益观点(Honohan和Stiglitz,2001)和财政观点(Giovannini和DeMelo,1993;Dooley,1995;Wyplosz,2001;Battilossi,2003)。前者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适当的金融抑制可以保护金融的稳定,便利货币管理,获得信贷的正当配置,产生合意的收人和财富分配,以保护经济免受外部的冲击。后者则认为,金融抑制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政府的金融特权,使其能逃避市场纪律的约束,从而减轻政府的预算约束压力。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抑制将会损害金融市场发送关于经济基本面和财政头寸合理性训诫信号的能力,对经济发展和收人分配产生严重的扭曲。

 

另一方面,许多研究文献也对金融抑制收人和税收收入的影响进行了比较。Giovannini和DeMelo(1993)指出,相对其他税收形式,金融抑制税可能具有如下几个优点:第一,其他形式税收存在一定的行政成本;为了征税,政府需要建立必要的官僚机构,并对税收进行管理和监督(Gordon和Levinsohn,1990)p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某些税收(如收人税和增值税)的行政成本可能太高,以至于不值得征收。第二,金融抑制税虽然会造成一定的生产性扭曲,但却可以达到一定的再分配目标:使收入从资本家向工薪阶层转移(Diamond和Mirrlees,1971)。第三,金融抑制税的隐蔽性,有利于减少政府面临的各种政治压力。

 

很显然,从上述的理论综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仅仅考虑金融抑制的危害性,对于当前的金融改革而言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将政府纳入这一分析框架,综合考虑金融抑制对政府收入的影响、政府财政平衡的能力以及其他形式税收的成本,才能对当前金融改革的内在动机、财政基础以及现实路径有一个更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正是基于这些,李广众(2001)的研究指出,由于我国金融体系不完善、财政税收改革滞后,贸然进行金融改革可能会导致财政赤字和债务危机,进而引发金融动荡,给社会经济带来相当的负面冲击。因此,基于金融抑制的财政分析框架,对金融抑制租金进行研究和估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金融抑制租金作为政府金融改革的重要成本,其消解和承担需要有一定的政府财政能力作为支持;而只有当我们对金融抑制租金的规模有了深人的认识之后,才能准确判断政府财政是否已具有支持金融改革的能力,即金融改革的财政基础是否已具备。

 

三、结论

 

本文引入一个金融抑制的财政理论框架,对金融抑制、政府财政和金融改革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分析。在正规财政税收体系不完善的国家,金融抑制政策为政府财政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以维持政府的财政平衡和正常运行。在这一框架下,金融改革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各种资金,提高了社会经济的效率,也大大改善了居民的福利;另一方面,金融改革将限制政府的金融特权,并切断政府的金融抑制收入,对政府的利益和正常运行造成损害。因此,金融改革并不像“一般经济分析模型”所揭示的那样简单——在传统的分析模型中,政府是金融改革的利益中立方,主要任务是权衡金融改革的效率收益和风险成本,为金融改革提供合理的制度框架。

 

在“财政一金融”一体的分析框架中,政府是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利益相关方,而金融改革需要考虑的成本除了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在金融改革中将要失去的金融抑制租金。这一改革成本从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改革的内在动机和现实可行性:金融抑制租金越高,改革的成本就越大,阻力和难度也就越大^只有当政府具备基本完善的财政税收体系时,金融改革才可能具备现实的内在动机和财政基础。因此,估计金融抑制收人规模对于金融改革而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只有当我们对金融抑制租金的规模有了深刻的理解之后,才能判断金融改革的财政基础是否具备以及如何制定相应的系统化改革政策。

 

有鉴于此,本文比较全面地分析了金融抑制租金的四种类型:传统铸币税、利差型铸币税、金融抑制税、隐性铸币税。在1994年之前,传统铸币税的规模比较大(平均GDP占比为5.25%);随着央行角色的转变,现代商业银行体系的发展,传统铸币税的规模逐渐减少,其他三种金融抑制收入的比例逐渐增大,2000年之后,传统铸币税降低到0%左右,利差型铸币税、金融抑制税、隐性铸币税的00?占比分别在2%、8%和1.5%左右。®

 

1985—2012年,金融抑制总收人相对GDP的平均比例为12.83%,相对于财政收入的平均比例为83.71%,这也说明了金融抑制为政府财政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在“强金融、弱财政”的宏观经济格局下,金融抑制为政府提供的隐性财政收入甚至大于正规财政收入。在1990—1996年间,金融抑制收人相对财政收人的比例都大于100%,而1993年的相对比例更是高达164.5%。此后,随着现代财政制度和税收体系的不断完善,政府的正规财政收人能力得到了增强,金融抑制收人相对财政收人的比例也逐步下降。2006年后,这一比例基本维持在60%左右,约为最高比例的1/3。这一现象也充分表明金融改革的财政基础正在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