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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硕士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2 17:36:37

在职硕士论文

在职硕士论文第1篇

【关键词】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会计硕士; 培养模式; 创新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高等院校会计学研究生教育始于1979年,随着研究生教育由原先的精英教育逐渐普及化为大众化教育,为了加快高层次、应用型会计人才的培养步伐,改变我国会计人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提高我国会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2003年1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批准设立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简称MPAcc),2004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关于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办[2004]28号文件),批准中国人民大学、东北财经大学等21家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面向社会的广大会计从业者,招收在职攻读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为了满足会计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增强就业竞争力的需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又于2009年3月,批准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单位招收全日制会计硕士。2010年,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又正式批准将全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培养单位由21家扩展到105家。

随着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无论是试点培养单位还是新增培养单位都面临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最突出的问题是由于缺少专业学位办学经验,各培养单位对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认识误区。什么是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会计硕士在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师资队伍、课程考核与学位论文写作等方面与学术型研究生有何区别?在职会计硕士与全日制会计硕士由于存在会计职业领域经验和能力的差异,如何在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等方面实现“因材施教”?如何解决会计硕士的培养与行业、用人单位的需求出现的明显鸿沟与断层?上述问题都要求各培养单位在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规律的基础上,创新会计硕士培养模式,以实现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会计专门人才的目标。

二、我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我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培养目标模糊

培养目标是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核心问题,我国目前会计硕士培养目标定位模糊,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混淆了学术型与应用型研究生在培养目标上的差异。目前我国会计领域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绝大多数都在会计及相关行业从事专业性很强的应用工作,只有少部分毕业生在高校、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更侧重于培养会计应用型专业人才,但却沿袭了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应用型与学术型人才在培养目标上存在较大差异,将两类人才的培养目标合二为一,均采用学术型人才培养模式,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所培养的研究生既无法胜任会计教学、科研工作也无法胜任会计实务工作。

其二,混淆了在职会计硕士与全日制会计硕士在培养目标上存在的差异性,由于在职会计硕士与全日制会计硕士在会计职业领域经验和能力上存在巨大差距,在职会计硕士在会计职业领域一般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能力,接受专业学位教育主要是为满足其在职提高、在岗学习的需要,全日制会计硕士一般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体,他们在会计职业领域缺少实践经验,接受专业学位教育主要是为满足其提高会计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的需要。在职与全日制两类会计硕士在学习方式和教学时间安排、就业需求等方面也都存在差异,因此,有必要有针对性地细化会计硕士的培养目标,从根本上解决两类会计硕士“因材施教”的难题。

(二)培养方式无法适应培养应用型研究生的要求

1.课程设置不合理

会计硕士培养目标定位是课程设置的基础,而课程设置又是实现会计硕士培养目标的途径和手段。会计硕士培养目标的模糊,势必会导致课程设置不合理,这直接关系到会计硕士的培养质量。

目前会计硕士的课程体系包括三个部分:核心课、方向课和任选课,其中核心课为必修课程,选修课包括方向课和任选课。无论是核心课还是方向课、任选课,这些课程体系基本上都是沿袭了会计学术型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在课程属性上大都是理论课程,专业实践性课程所占的比重微乎其微。此外,方向课与核心课、任选课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随意性非常大,方向课的设置也没有明确的职业导向。

2.师资队伍不适应

会计硕士培养离不开优秀的师资队伍,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秀的师资队伍对于会计硕士培养的重要意义毋庸置疑。

但是,目前大多数培养单位的会计硕士导师不但在数量上无法满足教学需要,在结构上也不合理,会计硕士导师几乎都来自高等院校,这些高校教师一般都属于教学、科研型人才,大多偏重于理论研究而缺乏相关的会计实践经验,这些教师从校门到校门,讲审计的没查过账,讲财务管理的也没理过财。

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注册会计师、财务分析师、管理会计师、企业咨询顾问、投资咨询顾问由于受学校管理体制的限制或学历限制,无法进入高校担任会计硕士导师,尽管这些人可以受聘为校外会计硕士导师,但由于工作关系限制,在时间和精力上难以全身心投入教学过程。既具有深厚的会计学理论,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应用型师资队伍的严重缺乏,难以培养出大批高素质、应用型的会计硕士人才。

3.教学方法落后

目前会计硕士的教学模式基本上沿袭学术型研究生授课模式,教师采用课堂授课教学“满堂灌”,老师讲、学生记,老师写、学生抄,教学条件较好的院校,则采用多媒体方式进行高强度的“满堂灌”,教师基本上以传授知识为主而忽视能力培养,在课程考核方面,考核方式大多沿用本科生的考试办法,采用闭卷考试形式,考试内容主要是死记硬背的东西,以期末考试决定课程成绩,缺少对学生学习研究过程的考核,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在学位论文写作方面,也基本沿袭会计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与指导方法,采用“师傅带徒弟”的模式,指导教师以高校教师为主,行业专家和校外导师没有全方位参与对学位论文写作指导和评价。

三、如何培养复合型的应用型人才

培养目标指通过培养主体(会计硕士培养单位)的培养活动使培养对象(会计硕士)在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上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和规格标准,它规定了会计硕士的培养方向和规格要求,回答了“培养什么样的人”的问题,是整个会计硕士培养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具有导向作用,因此,会计硕士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培养复合型的应用型人才。

(一)明确培养目标

1.学术型与应用型研究生的主要区别

学术型与应用型研究生教育是会计研究生教育体系不可缺少的两大组成部分,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学术型与应用型研究生有共同的会计学科基础,两类研究生都需要接受共同的会计学科基础教育,都需要掌握会计学科基础理论与基本技能。但两类研究生的培养又存在明显差别,这主要表现在:

学术型研究生:注重研究导向,重在学术创新,在知识结构上更偏重于关注会计“是什么”和“为什么”,其重点培养的是在会计学科领域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理论素养水平,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具备原创精神和能力的会计教学科研人才,并为博士研究生培养后备人才。学术型研究生将来主要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应用型研究生:注重职业导向,重在培养解决会计及相关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应用型研究生在学习过程中更偏重于获取专业性、程序性知识,更关注“怎么做”,其培养重点是在会计及相关领域掌握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技术,具有合理解决会计及相关领域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应用型研究生将来主要在会计及相关职业领域从事实务性工作,因此还要考核其是否具备会计专业的从业资格。

2.会计硕士是应用型研究生

会计硕士之所以定位于应用型研究生,是基于以下特有属性:其一,从就业方向来看,工商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是录用会计硕士的主要部门;其二,会计硕士所面对的会计职业有较为严格的从业标准,需要执业资格准入考试(如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或需要职业资格水平考试(会计师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其三,会计硕士具有明确的职业资格导向,主要对应的是注册会计师、财务分析师、管理会计师、企业咨询顾问、投资咨询顾问等职业岗位;其四,会计硕士具有持续、广泛的社会需求,他们通过专业学习将获得在会计及相关领域就业或职业能力的大幅度提升;其五,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具有终极性,一般以硕士为主,目前我国在会计领域尚未设置应用型会计博士专业学位(DPAcc)。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关于开展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办[2004]28号文件)中,将我国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面向会计职业,培养较好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法纪观念,系统掌握现代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以及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对会计实务有充分的了解,具有很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高素质、应用型的会计专门人才。”

(二)对课程体系重新构建

课程体系设置是针对培养对象(会计硕士)选定的各类课程所进行的教学安排,课程体系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会计硕士培养目标的实现,也直接影响到会计硕士的就业和职业选择。因此,会计硕士的课程体系构建,应以会计职业资格为导向,兼顾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三者的统一,既要突出会计专业特性,又要体现不同会计职业岗位的特殊需求。

根据全国MPAcc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参考性培养方案》和《关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文件精神,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体系目前包括三个部分:核心课、方向课和任选课,其中核心课为必修课程,选修课包括方向课和任选课。

核心课是全国MPAcc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学位必修课程,包括社会思潮研究、会计英语、管理经济学、企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高级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高级财务管理理论与实务、高级管理会计理论与实务、高级审计理论与实务等课程,这部分课程的教学内容应更紧密地联系会计工作实际,将新理论、新成果、新案例及时纳入课程内容之中。

方向课和任选课都属于为满足会计硕士职业拓展和就业需求设置的学位选修课程,其课程设置权归属于培养单位,可以考虑将这两类课程合并为一类课程,即按专业方向设置专业方向课。

例如,针对注册会计师(CPA、ACCA)职业,可以考虑开设注册会计师(CPA、ACCA)专业方向课程,主要课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专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专题、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专题、财务舞弊与识别专题、IPO财务与审计专题、注册会计师应用文写作、内部控制理论与实务、IT审计、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中国税制与企业纳税筹划、管理沟通等课程,通过上述课程学习,可使会计硕士加深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认知,具备注册会计师(CPA、ACCA)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针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应用领域,可以考虑开设会计信息化管理咨询师方向课程,主要课程包括:管理咨询顾问职业生涯规划专题、ERP实施方法论专题、项目管理(Project visio)专题、管理沟通与时间管理专题、企业战略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理论、内部控制理论与IT治理、AIS应用模块1(FI财务会计)、AIS应用模块2(CO管理会计)等课程。通过上述课程学习,可使会计硕士加深对企业实施ERP项目(会计模块)业务的认知程度,具备从事信息化管理咨询师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建设专职导师与兼职导师相结合的师资队伍

高质量的会计硕士教育离不开优秀的导师队伍,会计硕士培养目标的实现、课程体系的顺利实施关键在于建设专职导师与兼职导师相结合的师资队伍。

1.建立“双导师”制

目前会计硕士课程主要由高校教师承担,高校教师大多偏重于理论研究而缺乏相关的会计实践经验,应着力改善高校教师知识能力结构。高校教师在从事理论课程教学的同时,也应主动到会计实验室从事相关课程的实验教学以获取间接的会计实践经验,也可以随学生到大中型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等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在实习过程中积累经验,提高会计实际工作能力。

在立足于改善现有高校教师知识能力结构的同时,应充分借鉴国外会计硕士教育的成功经验,考虑吸纳一部分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注册会计师、财务分析师、管理会计师、企业咨询顾问、投资咨询顾问担任校外导师。校外导师既可以到高校为学生讲授有关实务课程,也可安排学生到校外实习基地由校外导师实施现场教学或进行相关实习指导。

2.建立“导师组”制

鉴于会计硕士扩招造成导师数量供不应求的局面,为实现规模办学和保证培养质量的目标,在会计硕士培养模式上,要改革传统的师傅徒弟的“传帮带”模式,将校内导师按课程或专业方向建立导师组,实行集体导师制。例如可按核心课组成若干个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审计、会计信息化“导师组”,这些导师组既承担相关课程教学活动和教学案例库的建设,还承担会计硕士论文的开题、答辩工作。实行“导师组”制,可使会计硕士教育达到程序化、标准化、批量化,这样既解决了导师数量不足的问题,也利于会计硕士和导师进行整体交流,博采众长,全面发展。建立“导师组”制,可以大幅度提高会计硕士培养效率和质量。

为充分发挥校外导师作用,可考虑将校外导师按其从事的专业领域编入校内导师组,同样承担会计硕士论文的开题审核、答辩工作,这样既可以实现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的沟通交流,相互弥补在知识能力经验方面的缺陷,也可以在课程开发、案例建设、会计硕士论文指导等方面实现合作共赢。

(四)完善课程考核机制和学位论文写作制度

目前,由于国家对会计硕士入学考试采取全国联考,统一命题、统一阅卷,会计硕士入学后,各培养单位通常采用“严进宽出”的政策,缺少严格的考核和淘汰机制,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课程考核机制和学位论文写作环节的管理制度。

在课程考核方面,目前培养单位大多沿用学术型研究生的考试办法,课程考试实行闭卷形式,考试形式单调,考试内容主要是死记硬背的东西,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兴趣,也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为进一步完善课程考核方法和机制,针对会计硕士培养的特殊要求,对于理论性较强的课程,除了采用闭卷方式考核学生掌握理论知识程度,还可安排学生撰写文献综述与评价方面的研究性小论文;对应用性较强的实务课程,可结合案例教学安排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对实验课程则可安排撰写实验分析报告,对专题讲座可安排撰写学习心得或调查分析报告,通过上述方式培养其学术写作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位论文写作是会计硕士培养的重要环节。学位论文是会计硕士分析和解决会计应用性难题能力、收集和处理学术资料能力、语言表达与逻辑思维能力的综合体现。为保证学位论文写作质量,全国MPAcc教育指导委员会在《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参考性培养方案》和《关于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文件)中对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写作提出明确的要求,要求“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要突出专业性、学以致用,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学位论文应具有创新和实用 价值”。

会计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安排在最后一个学期,整个环节包括论文选题、开题、写作、预答辩和答辩等阶段,论文写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在论文选题阶段,会计硕士要与校内、外导师充分沟通,共同确定论文选题方向和题目。学位论文在形式上与学术型学位有所不同,要结合自身的会计实践活动撰写侧重于解决实际会计问题的专题研究报告、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学位论文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事明理,从解决会计实际问题中实现提炼、总结会计实践经验。

在论文开题阶段,会计硕士应写出规范的开题报告并进行答辩,由导师组对其开题报告创新性、科学性、应用性、可行性、必要性进行评价并给出书面修改意见,确定是否通过开题答辩,通过者进入下一步的论文写作,未通过者则需要重写开题报告,进行二次开题答辩。

在论文写作阶段,会计硕士应本着严谨、认真、求真务实的态度,独立完成论文写作,在写作过程中要与导师及时沟通,及时有效地获得指导。导师也应密切关注会计硕士论文的写作动态,及时解决学生面临的难点问题。

在论文预答辩和答辩阶段,导师组对会计硕士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评价和质疑,对学位论文的内容、结构提出修改、补充、完善意见。达到论文答辩标准的,在对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后进入论文答辩阶段,未通过者需要对学位论文的内容、结构进行修改、完善。

学位论文答辩过程是全面考核会计硕士研究生综合科研能力、评估和鉴定学位论文优劣的过程,导师组要对会计硕士提交的学位论文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与手段、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资料的可靠性、研究结论、论文格式、创新之处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学位论文评价细则评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等档次,评出的优秀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可提交全国MPAcc教育指导委员会,参加全国优秀会计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选。

四、结束语

会计硕士教育是一种既不同于学术型研究生教育,又不同于一般职业教育的特殊高等教育类型,在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建设、课程考核与学位论文写作等方面都有其特色性。各培养单位应当积极探索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规律,在培养过程中突出会计职业资格导向,创新会计硕士培养模式,以实现培养高层次、应用型的会计专门人才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刘永泽,孙光国.我国会计教育及会计教育研究的现状与对策[J].会计研究,2004(2).

[2] 王浩,杨彩虹,孙玉春,卢艳萍,张夕阳,周娟.会计学硕士培养路在何方――我国会计学硕士培养调查报告[J].财贸研究,2005(2).

[3] 陈少华.论我国大学会计硕士研究生改革的有关问题[J].会计研究,1996(7).

[4] 万晓文.关于会计专业研究生培养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8(9).

[5] 崔学刚.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研究[A]//王竹泉.中国会计研究与教育[M].第1卷第1辑.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

[6] 钟子亮,周咏梅.会计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新思路[A]//王竹泉.中国会计研究与教育[M].第5卷第1辑.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1.

在职硕士论文第2篇

举办工程硕士研究生班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举办工程硕士研究生班协议书

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决定,___年由甲方为乙方举办工程硕士研究生班。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该班属___工程领域,按照当年该工程领域的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工程硕士生)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由___大学___院(系、所)负责组织教学并进行管理。

二、乙方负责选拔符合下列条件者为本班学员,学员资格由甲方审核批准。

1.属在职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

2.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3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或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经历虽未满3年,但具有4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或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且具有4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者;

3.工作业绩突出。

三、该班学员按如下方式进行培养

1.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员需报名参加当年由国家举行的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甲方从成绩合格者中择优选拔录取。被录取者采取单位委托培养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需另签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协议书)。录取工作结束后,甲方按照教学计划安排教师授课。

2.若录取的工程硕士生不满___名,则在未录取的考生中,由本人申请,经甲乙双方研究视其成绩较好与表现突出等,准予参加本工程硕士研究生班的课程学习,同意其参加___年国家举行的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成绩合格,择优录取为工程硕士生。

3.___年仍未被录取为工程硕士生,可以继续进行课程学习,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由甲方颁发的《___证书》和研究生课程进修成绩单。

4.仅参加部分课程的学习且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由甲方颁发的《___证书》和研究生课程进修成绩单。

四、教学安排

按乙方的要求,该工程硕士生班应为非脱产(脱产、半脱产)学习。授课地点经双方协定,安排在乙方(甲方)进行,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累计授课时间不少于___学时(培养方案另附)。甲方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教学安排、教师选派、教材选择、授课和考试等)。

五、论文工作

按照培养要求,被录取为工程硕士生者,一般在完成必修课程学分一半后,可申请论文选题。在职工程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半(从文献阅读选题报告到提交学位论文、申请答辩的时间)。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汇报、论文答辩等)原则上安排在甲方进行,在职工程硕士生在校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半年。学位论文工作按甲方《___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全部培养过程最长不得超过5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需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经本班承办院(系、所)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

工程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应有两名指导教师。依据论文课题方向,由甲方选派一名校内指导教师,并聘请乙方一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联合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工程硕士生的论文工作。

六、获得学位

在职工程硕士生的培养计划应符合该工程领域的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满足学分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由___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七、管理

1.按照___大学在职工程硕士生的学籍管理有关条款,由本班承办院(系、所)负责办理研究生证、ic卡等;

2.在职工程硕士生应遵守___大学有关研究生的管理规定,按时注册;

3.为保证培养质量,学员学习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由乙方指派管理人员负责。甲方本班承办、院(系、所)指派一名教师负责有关课程教学方面的协调工作。

八、培养费用

课程学习阶段,每位学员需交纳培养费___元人民币(不含教材费用)。按上课学员总人数计算,由乙方一次(分两次)向甲方付清。(乙方具体交付培养费办法为:第一次于开班前交付总费用的一半,第二次于课程教学过半,再交付剩余的全部费用。)中途辍学不退学费。

论文工作阶段,每位工程硕士生需向甲方交纳论文指导费___元人民币,按录取工程硕士生总人数计算。在开题报告前一次付清。未完成论文者,不退指导费用。

九、费用分担

甲方负责支付办班的业务费和教学、管理酬金;

乙方负责支付在乙方授课的教室安排和任课教师食宿;

(甲方、乙方)负责支付甲方任课教师及管理人员赴乙方从事教学和教务工作的差旅费(或乙方承担差旅费的单程费用)。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政策,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

乙方(盖章):___

代表(签字):___

代表(签字):___

___年____月____日

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在职硕士论文第3篇

一、该班属_________工程领域,按照当年该工程领域的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工程硕士生)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由_________大学_________院(系、所)负责组织教学并进行管理。

二、乙方负责选拔符合下列条件者为本班学员,学员资格由甲方审核批准。

1.属在职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

2.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3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或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经历虽未满3年,但具有4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或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且具有4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者;

3.工作业绩突出。

三、该班学员按如下方式进行培养

1.符合报考条件的学员需报名参加当年由国家举行的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甲方从成绩合格者中择优选拔录取。被录取者采取单位委托培养的方式,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需另签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协议书)。录取工作结束后,甲方按照教学计划安排教师授课。

2.若录取的工程硕士生不满_________名,则在未录取的考生中,由本人申请,经甲乙双方研究视其成绩较好与表现突出等,准予参加本工程硕士研究生班的课程学习,同意其参加_________年国家举行的在职人员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成绩合格,择优录取为工程硕士生。

3._________年仍未被录取为工程硕士生,可以继续进行课程学习,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由甲方颁发的《_________证书》和研究生课程进修成绩单。

4.仅参加部分课程的学习且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由甲方颁发的《_________证书》和研究生课程进修成绩单。

四、教学安排

按乙方的要求,该工程硕士生班应为非脱产(脱产、半脱产)学习。授课地点经双方协定,安排在乙方(甲方)进行,课程学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累计授课时间不少于_________学时(培养方案另附)。甲方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教学安排、教师选派、教材选择、授课和考试等)。

五、论文工作

按照培养要求,被录取为工程硕士生者,一般在完成必修课程学分一半后,可申请论文选题。在职工程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半(从文献阅读选题报告到提交学位论文、申请答辩的时间)。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中期汇报、论文答辩等)原则上安排在甲方进行,在职工程硕士生在校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半年。学位论文工作按甲方《_________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执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全部培养过程最长不得超过5年。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需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经本班承办院(系、所)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

工程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应有两名指导教师。依据论文课题方向,由甲方选派一名校内指导教师,并聘请乙方一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联合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工程硕士生的论文工作。

六、获得学位

在职工程硕士生的培养计划应符合该工程领域的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满足学分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由_________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七、管理

1.按照_________大学在职工程硕士生的学籍管理有关条款,由本班承办院(系、所)负责办理研究生证、ic卡等;

2.在职工程硕士生应遵守_________大学有关研究生的管理规定,按时注册;

3.为保证培养质量,学员学习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由乙方指派管理人员负责。甲方本班承办、院(系、所)指派一名教师负责有关课程教学方面的协调工作。

八、培养费用

课程学习阶段,每位学员需交纳培养费_________元人民币(不含教材费用)。按上课学员总人数计算,由乙方一次(分两次)向甲方付清。(乙方具体交付培养费办法为:第一次于开班前交付总费用的一半,第二次于课程教学过半,再交付剩余的全部费用。)中途辍学不退学费。

论文工作阶段,每位工程硕士生需向甲方交纳论文指导费_________元人民币,按录取工程硕士生总人数计算。在开题报告前一次付清。未完成论文者,不退指导费用。

九、费用分担

甲方负责支付办班的业务费和教学、管理酬金;

乙方负责支付在乙方授课的教室安排和任课教师食宿;

(甲方、乙方)负责支付甲方任课教师及管理人员赴乙方从事教学和教务工作的差旅费(或乙方承担差旅费的单程费用)。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政策,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在职硕士论文第4篇

关键词: 中职教师; 硕士学位; 借鉴伴

随着国家对职教师资建设的大力发展, 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问题开始得到关注。提高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的关键在教师, 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职业教育。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 截至2005 年, 国家重点、省级重点、普通中职学校硕士以上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分别仅为1.5%、1.1%、1.1%。

国内外职业教育领域对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以下简称中职硕士) 的问题十分关注。基于此,本文横向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对比借鉴, 纵向从学位定位、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国际上已提出了多种理念和践行方式, 相关研究及经验丰富多彩

1. 学位定位。国际上普遍将中职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定位为专业学位范畴, 又叫职业学位。其对应的职业要求为有较高的专门技术层次, 有独特的知识领域, 有严格的入门标准和鲜明的实践性; 一般在具有鲜明职业背景的学科领域中开设, 主要授予受到过高水平专业训练的人才。但事实上, 目前对该学位的命名并不统一。2004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UNESCO杭州宣言》中提出针对职教师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授予职业教育国际硕士学位; 2005 年12 月在中国天津召开的东亚及东南亚国际职教教师教育硕士学位标准的开发与应用国际会议上提出国际职教教师教育硕士学位( Master Degree in TVTE)的概念, 以及德国学者克莱门特提出的职教理学硕士( Master for Engineering for TVTE) 概念等。

2. 课程设置。课程是培养中职教师过程中的关键因素。近年来, 较具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芬兰Jyvaskyla 工艺学校的Pekka Kamarainen 教授在2004 年11 月的杭州职业技术教育国际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 以下简称TVET) 硕士培养的课程体系框架; 2005 年12 月, 在天津大学主办的东亚及东南亚国际职教教师教育硕士学位标准的开发与应用国际会议上, 德国Frank Bunning和Klaus Jenewein 两位学者提出TVTE 硕士国际课程框架及其标准; Indoneisa 教育大学学者MasriamBukit 提出TVTE 硕士课程体系的发展和实施标准。推荐阅读:法律多元理论毕业论文

3. 培养模式。发达国家在培养包括硕士层次的职教师资时突出对职业能力的要求。较具代表性的有以下三种: 德国的以二元制模式为基础的二次考试资格模式, 即第一次国家统考, 鉴定学生的知识与技能, 之后经过两年的预备教师期或实习实践后, 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 这是对学生经验与能力的验证。

通过了国家两次统一考试, 学生才能获得职业教育教师的资格; 乌克兰工科教育学院学者ArtuykhStanislav Fedorovich 提出4+1模式, 即四年工科院校毕业生增加1 年心理学和教育学培训; 澳大利亚悉尼理工学院高级首席教师Les Simpson 提出返回模式, 即社会专业技术人员到高等院校学习1 至2 年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可见, 各国培养模式对于生产实践技能及教学技能两种技能均给予关注。

在职硕士论文第5篇

关键词:全日制教育硕士;质量保障;导师队伍;基地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m2)03-115-02

一、对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特殊性的认识

学术性和职业性紧密结合是全日制专业学位教育的突出特点。全日制专业学位的学术研究是特定职业背景下的研究,更强调应用研究与实践探究。

1 学术性要求不同。全日制教育硕士不同于学术性硕士,学生毕业后主要不是从事学术研究,而是从事具有明显的教师职业背景的工作。学术性要求不宜过高,要把更多的精力投向专业性,研究要紧密结合基础教育的实际,解决实际问题。培养的重点是学位获得者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2 实践体验要求不同。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带有明显教师职业特点的专业学位,是培养教师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是一种专业教育。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共同之处在于实践性,都对实践体验有一定的要求。然而,这种要求却是不同的。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强调的实践体验是探究性实践,即在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教育中,实践是探究和反思的对象。实践体验在全日制专业教育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并且这种实践体验要和理论学习有机结合和融合。职业教育也强调实践,但这种实践更多的是订单式的生存技能训练,是以人才市场的需要为切入点的。

3 “2―2―3”的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育理论、教育思想指导下,按照特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以相对稳定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管理制度和评估方式,实施人才教育的过程的总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学位办相关的文件精神,围绕如何开展“高校与行业”联合办学这一核心问题,提出“双平台、双导师、三阶段”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2―2―3”培养模式,实现高校教学平台与基础教育实践平台对接,校内专职导师与校外聘任导师共同培养,理论学习、实习实践、论文创新三阶段有机融合,最终完成职业化、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过程。

(1)双赢互利:高校教学平台与基础教育实践平台(行业)对接。作为教育管理平台的高校与实践培养平台的行业深度融合,双向合作。双方将围绕招生就业、实践性教学、双导师队伍、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研究课题与项目设立等进行全方位的合作。行业作为人才培养终端,有权提出人才培养规格要求,指导教学过程、测试学生能力,高校通过与行业部门共建实习实践及就业基地,为学生实习实践和就业提供保障和服务。高校作为教育管理平台,拟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实训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学生实习实践活动。高校吸纳行业精英来校讲座、授课,行业结合自身需要设立应用项目或为高校完成应用项目(课题)提供便利条件。通过促进高校专业学位教育与行业互动、互助,从而达到共建、共享、共赢,共谋发展。

(2)优势互补:校内专职导师与校外聘任导师共同培养。张尧学院士在《新指标体系下扎实开展高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一文中谈道:“高职院校要保持少而精的专职的专业老师、加强和扩大兼职的专业课教师,要加强一点基础课的老师。学校应加强管理队伍建设,要像做网站一样,只做成门户,把不同的资源联系起来……不断地持续发展教学队伍。”L2’在应对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人数剧增而导师及实践课任课教师缺乏的难题时,上述高职院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经验值得借鉴。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应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课堂教学、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调研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教学与指导工作。师资队伍建设的“双导师制”可以发挥双方理论与实践、学校与社会的人才优势。

(3)科学育人:“理论学习、实习实践、论文创新”三个阶段有机融合。“理论学习、实习实践、论文创新”三个阶段,对应着人才培养中知识学习与能力增长过程中“理论一实践一反思与升华”的科学规律,体现了专业学位的培养主旨。学生为解决实践问题,首先进行理论学习,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经过充分的实习实践和项目合作,在实践中检验理论,提高技能,最后经过对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反思,推进认识与技能的升华。以学制2年为例,在教学安排上具体采用“1+0.5+0.5”的三段式教学模式。即一学年的理论学习,一学期的实习实践,一学期的实践成果总结与研究创新并完成学位论文。实习实践可采用深入行业一线“见习+顶岗实践+调查研究+应用项目研究”等多种实践方式综合进行。专业学位研究生也需要撰写学位论文,但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案例分析、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学位论文必须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字数可灵活确定。在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基础教育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二、全日制教育硕士的质量保障

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实习基地的建设水平是影响教育硕士质量最重要的两个因素,也是教育硕士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中最主要的两个部分。导师队伍素质制约着教育硕士课堂教学和论文研究等关键环节的质量。实习基地建设是教育硕士整体实践教学质量提升和学生教师专业化雏形形成的重要的硬件保障。同时,这两方面工作也是贯彻落实教育硕士培养工作思路和实现教育硕士培养。目标的必然要求。哈尔滨师范大学在这两方面进行了如下尝试。

1 导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聘任与考核机制。为突出教育硕士培养的特点,使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优质长效发展,学校统筹了校内和校外资源,通过引进、聘任等措施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教育硕士指导教师队伍。

学校根据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特点,制定了《教育硕士导师遴选办法》,规定了教育硕士专、兼职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与程序,允许具有硕士学位的中学一线教师担任教育硕士论文指导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同时,为保证教育硕士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学校制定了《教育硕士教师聘任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了教育硕士专兼职教师的聘任考核标准和教学科研评价标准,实行教育硕士指导教师单独聘任、单列考核、挂职锻炼等办法,提高了教育硕士教师指导的积极性和活力,保证了教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2 实习基地建设:强化管理,巩固与开拓。实习基地是完成教育硕士研究生培养环节中实习和见习任务的第二课堂,也是检验学生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场所。为给教育硕士实践教学与研究工作创造良好的硬件环境,学校依托教师教育在哈尔滨市基础教育学校中创建实习基地,强化“大学一中小学校”合作办学模式,加强对实习基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研究与实践,建立一批特色鲜明、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教育硕士实习基地,如哈师大附中、哈三中。

在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期间,学校也派出具有实习指导经验的教师,同实习基地学校学科教师共同指导研究生教育实习,大学教师也会在中小学教育现场汲取鲜活的实践智慧,反哺大学教师教育,提高学科教育教师的实践指导能力与教学科研能力。同时,研究生学院进行督察管理,协调各种关系。

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实习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就业,增强择业的本领和能力。因此,我们在选择实习学校的时候,不仅考虑了实习的实际需要,同时,还将研究生的实习与未来就业紧密结合。也就是说,在实习学校的选择上不仅考虑了地域的优势,还根据就业的实际情况,对实习学校的办学层次和规模进行了全方位的比较。

为巩固实习基地建设的成就,拓宽实习地区,形成稳定、持久的实习基地,学校拟与哈市以外的黑龙江省其他地区及辽宁、吉林等地地方教育机构合作建立实习和就业结合的基地,为实习基地学校教师提供免费的骨干教师培训及校长培训,采取集中面授、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免费为实习基地学校在职教师提供培训,帮助中小学教师提高学科素养与从教能力,提升中小学的教师教育功能。

参考文献:

在职硕士论文第6篇

【关键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专业化

1996年4月3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议题, 同时强调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主要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教育硕士与现行的教育学硕士在学位上处于同一层次,但规格不同,各有侧重。该学位获得者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既要掌握某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又要懂得现代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的理论及方法,具有运用所学理论和方法解决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的能力”。[1]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是加强基础教育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政治、业务水平较高的基础教育骨干教师。但是,2005年我国普通中小学专任教师数10036万人,而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习的人数,1997年不足200人,到2001年才突破5000人,达到6262人;再到2004年(2005年入学)方突破万人大关,达到10422人,2005、2006年稳定在1.1万余人;截止到2007年3月,累计录取约6万人。到2006年,获得教育硕士学位人数仅约2.5万人。由此可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我国的发展规模与我国教师队伍规模是远远不成比例的,即人们对教育硕士在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化的作用方面认识还有待于提高。

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提出《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对教师专业化作出了明确说明,提出“应把教育工作视为专门的职业,这种职业要求教师经过严格的、持续的学习,获得并保持专门的知识和特别的技术”。 1994年我国实施的《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第一次从法律角度确认了教师的专业地位。教师专业化是指教师职业具有自己的独特职业要求和职业条件、有专门的培养制度和管理制度。既包括学科专业性,也包括教育专业性:国家有教师教育的专门机构、专门教育内容和措施;国家有对教师资格和教师教育机构的认定制度和管理制度。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推进教师工作的专业化和发展的专业化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一、教师工作专业化

1、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体现教师学科专业水平的重要标志

教育硕士作为一种专业学位,它对于促进和提高教师的质量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它的运行和发展合乎教育的规律。教育硕士作为中小学教师高层次在职教育的最佳形式,为教师提高学科专业水平提供了一条重要的途径。

通过进行教育硕士的学习,获得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已成为基础教育教师及管理人员担任较高职务的资格条件之一,也是教师实现终身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

从报考资格及招生对象上看,教育硕士招生条件规定了报考者要具有学士学位,三年以上第一线教学经历;若不具有学士学位者,除满足前者条件外,还需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中学一级或相当职称,由此,保证了生源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且招生对象仅限于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中等学校的文化专业课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以及教育研究部门或政府机关中具有教师职务的教研员或管理人员。这样,就保证了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教师专门性。

从考试形式和招生录取上看,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英语、教育学、心理学、专业课,其中,英语、教育学、心理学全国联考,统一命题。统一考试;专业课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考试与全国联考同时进行。这样就保证了考试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录取时,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分数线和招生名额,并结合考生的报考条件、工作业绩等全面考察,择优录取,特别是根据考生的工作业绩,体现了教师的专业水平在录取时的重要性。

从学习过程和学位论文上看,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以课程学习为主,教学安排上既有培养规格的统一要求,又针对不同学科人员的特点,根据不同专业及方向,分类指导,在加强理论课和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育硕士的学位论文选题需联系实际,结合教师的本职工作,对不同的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办法,对论文的评价着重于考察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解决相关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2、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文化水平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主要以课程学习为主,培养目标为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和教育、教学工作能力,能从事较高水平中学相关学科教学的骨干教师。培养规格为有志于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与研究,文化和专业基础好,具有较高的教育学和教学论素养,在相关学科教学方面视野开阔、现代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学科教学研究能力,且能比较熟练的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因此,在相关专业及方向的课程设置上,均满足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这样的培养要求将会有力的提高教师的文化水平。

3、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育人能力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要求,在加强理论课和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要切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即着重考察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解决相关学科教学或教育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这对教师来说,就是提高教学水平和育人的能力。因此,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要求学员必须开展研究性的实践工作,在实践结束时,需要提交教案及相关的教学评价。论文的选题也必须以实际教学中重点的实际问题为主,其学位论文的评审必须有一位从事中学教学工作、具有相当职称的教师参加。通过加强对学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将会大大提高学员的教学和育人能力。

二、教师发展专业化

l、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教师学历水平提高的重要途径

世界各国如今都普遍延长了职前教师教育的时间。小学教师已普遍要求在完成l2年左右的基础教育后再接受4年职前教育达到大学本科层次,毕业论文中学教师一般还要多读l一2年,达到研究生学历。随着教师要应对的挑战越来越多,今后延长学制、提高学历要求的倾向可能更甚。例如在美国,联邦没有要求教师必须有硕士学位,但有一些州要求教师在上岗后一段时间内必须获得硕士学位,大多数是教育硕士而不是所教学科的硕士;日本1949年《教育职员资格法》规定,中小学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一级资格证是以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学士学位作为基本资格,二级资格证是以短期大学取得准学士学位作为基本资格。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必须有二级以上许可证,高中教师要必须有一级许可证。早在1988年日本文部省对《教育职员资格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增设以“硕士”学位为基本资格的专修资格证,这样就逐步把教师的学历水平提高到大学本科以上。据日本文部科学省2004年的统计数据,日本高中教师中取得硕士学位的有l1%。

目前,我国现行小学、初中、高中教师的合格学历(分别为中师、大专、大学本科)已达到较高水平,根据教育部(200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止2005年,我国小学、初中、高中教师的学历合格水平分别达到98.62%、95.22%、83.46%。其中专科以上小学教师现在达到56.3%,本科以上的初中教师达到35.3%,研究生学历的高中教师达到1.2%,这种状况与发达国家的水平差距是显而易见的,也是远远不能满足我国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为此,

2、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教师培训的重要渠道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有计划地、大规模地培训中小学教师,主要方式是通过教师脱产进修、业余函授、合格证达标、自学考试、短期培训等形式培训教师,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改革开放初期教师紧缺、素质不高的状况。但是,培训的目标主要还是弥补教师学历不足的问题,使学历不合格的教师达到合格水平,也就是学历的补偿问题。虽然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尝试以提高教师能力为取向的教师培训模式,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培训的观念与方式脱节,忽视教师已有的教育背景等。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较好的解决了这些问题。它明确了学习的目的是提高教师运用所学知识和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对在实际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另一方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根据中小学课程设置情况及管理工作需要,设置了教育管理、学科教学、现代教育技术、小学教育、科学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六个专业,学科教学(语文、数学)等l7个专业方向。作为一种新型的学位教育,教育硕士学位是一种具有教师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它在学位设置的依据、具体的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与规格、培养的途径和方式方面与教育学硕士学位有明显的不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置为基础教育战线教育工作者获取研究生学位开辟了一条有效渠道,正如教育界的专家所指出的,“这在我国教育史上还是第一次”,是“中国教育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三、教师专业化丰富了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教学内容

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共同组成了教师的专业素质的基本内涵。其中,专业知识是教师专业化的基础;专业能力是教师专业化区别于其他专业的具体表现,是教师专业化的核心;专业精神是教师专业化的动力。这三个方面在教师专业素质结构中是缺一不可的有机统一体。[5 ]

l、专业知识是指教师应具备以学科知识为主的本体性知识。以教育科学与心理科学为主的条件性知识。以及在教育教学活动及过程中生成的实践性知识。三类知识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体现出教师的从教能力。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教师教育期间的课程设置一直围绕核心专业学科开展,因而教师的知识结构比例失调,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尽管我们不能仅仅凭借知识来评判教师专业的发展程度,但其专业能力必然受制于他们所具有的专业领域的知识技能基础,并且教师教育的课程开发、培训方案开发等都与之密切相关。因此,教师知识基础欠缺是当前教师专业化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这些现象促使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课程设置时,特地将《教育学原理》、《教学论》、《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现代教育技术》等课程作为必修的专业课程来开设,同时开设与各自学科紧密结合的专业必修和选修课程,增强教师的专业知识。

2、专业能力是指作为教师必须具备专业特殊能力。

国内外关于教师素质的研究表明,教师专业能力是影响教育教学效果的决定因素,或者说,教师专业能力与其工作效果有较高的正相关。在诸多的教师专业能力中,职称论文 困扰和制约教师专业化成长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是教师的教育研究能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与教师职业的研究性质密切关联。具有研究的意识与需要、知识与能力是所有专业人员的共同特征。“教师即研究者”几乎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同义语,已经成为教师专业化发展运动中的一个重要观念。而是否具有较强的教育研究能力,又成为区分一个教师是专业教师还是非专业教师的根本标志。因此,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明确提出要培养教师具有“较强的学科教学研究的能力”,并通过实践和学位论文培养教师的意识和能力。

3、专业精神是保证。著名教育家叶澜教授认为,教师

专业精神是教师做好本质工作的重要保证,它是教师教育人格和伦理的组成。其内涵包括:“认识教师从事的是关系到社会发展和民族国家未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和每个家庭的希望与幸福的重要的事业,形成对事业的责任感、崇高感;具有以敬业和为人类及其文明发展奉献自己为特征的专业精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其出发点就是培养“具有特定教育职业背景的专业性学位”、“目的是加强基础教育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批政治、业务水平较高的基础教育骨干教师”。所有获得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必须服务于基础教育战线。

四、教师专业化有利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发展

跨入新世纪,教师专业发展在促使中小学生成长、保障基础教育进步方面,被看成是比任何时期都关键的重要因素。人们对教育专业所期望的,是能使教师工作专业化,使教师超越能干的教书匠而成为专业的教育家。我国2l世纪的教师教育,需要以教师专业化为改革取向,以培养适应2l世纪教育教学需要的专门人才,满足我国新时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在社会、政府提高教师专业地位的同时,教师主体本身更应坚定专业信念,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与服务品质,以赢得学生、家长与社会各界人士的信赖与认同。所有这些需求与期望,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无论是生源条件、政策引导、社会需求等均给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以广阔的发展空问。因此,教师的专业化进程有利于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发展。

总之,我们可以看出,教师作为一种专门职业,教师的发展是一个专业化的过程,是社会发展、职业分化的自然结果和必然要求。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作为一种新生的教师培养方式,为教师的专业化进程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我国教师教育的发展,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前进。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6125号)[Z].1996—06—10.

[2]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Z].2007—06-08.

[3]曾天山.专家学者:我国教师专业化有了啥?还缺啥?[N].中国教育{艮,2007—04—28(3).

[4]管培俊.教育部介绍教师队伍建设的最新情况和教师节活动安排[EB/OL].http://www.china.corn.cn/zhibo/20o6—09/07/content_ 8785012.htm.2006—09—07.

在职硕士论文第7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1949年至1957年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58年至1976年法学教育的挫折和停滞时期;1977年至1993年法学教育的重建和恢复时期;1994年以来的急速发展时期。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 [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政法学院,即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 [2]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 [3],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 [4]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 [5]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 [6]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政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 [7]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政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 [8]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革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 [9]。 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1966年,包括政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 [10]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国家领导人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 [11]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 [12]按照邓小平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 [13],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 [14]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 [15]

1978年西南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 [16]紧接着,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政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

专科、本科、硕士、博士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 [17]。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政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 [18]。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 [19]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政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政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 [20]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 [21],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 [22]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 [23]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24]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政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所谓"四院六系"。四所政法学院为四年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业务型法律人才,即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培养业务干部,统称为"政法干部"。六所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为五年制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理论型法学人才,即为各综合大学、政法学院及法学研究机构培养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政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政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 [25]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政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政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 [26]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27]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 [2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 [29]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

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3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 [31]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 [32];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 [33];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34]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 [35]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 [36]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7],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 [38]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独立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 [39]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 [40]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 [41]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 [42]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 [43]然后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 [44]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 [45]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 [46]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 [47]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 [48]

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 [49]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教育部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政法学院

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政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 [50]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 [51]。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 [52]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政府部门。

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只能从事实务工作,而培养目标却坚持学术取向,造成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中的许多矛盾、冲突和左右摇摆,结果弄得非驴非马,不知所措。并且,大批法学硕士研究生涌入法律实务部门,挤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机会,造成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冲击。因此,有的学者建议压缩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53],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缩短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学制,降低其学位论文的学术要求,甚至主张取消撰写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将法学硕士学位教育作为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过渡阶段 [54]。

在职硕士论文第8篇

关键词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特点;培养模式

从1999年高等院校扩招以来,高等教育已趋向于大众化,这为研究生规模的扩大提供了生源基础,1999—2005年硕士研究生的招生数年均增长率为27.57%[1]。这种增长不仅表现在学术型人才的培养上,专业学位也有很大的发展。我国从2000年开始招收在职农业推广专业硕士,2009年开始招收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这是研究生教育从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向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一次转变。

1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

农业推广硕士是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发展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学位,旨在培养具有一定农业技术基础,熟悉农村发展情况,并能运用相关理论指导农村发展,主要为农业技术研究、应用、开发及推广,农村发展,农业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培养具有综合职业技能的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该专业学位有以下特点:

1.1职业性

职业性是专业学位的基本属性,是专业学位区别于其他学位类型的本质特征。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具有特定的职业背景,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发展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必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联系才具有生命力。

1.2实践性

实践性是专业学位的重要属性。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除了具有从事农业推广领域的坚实基础理论和宽广专业知识外,更具有解决农业科研、生产、管理一线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1.3研究性

研究性是专业学位的本质属性。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虽然是应用型研究生,但是作为高层次人才必须具有一定的学术能力,如文献查阅、试验开展、论文撰写等基本科研素质,实际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不断变化的,如果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具备研究能力,其实际问题解决的能力必然不强。

2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

2.1招生方面

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生源2009年是从参加全国硕士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中调剂而来,2010年采取“分列招生计划,分类报名考试,分别标准录取”的方式招生。对于大多数农科院校而言招生比较困难,在学术型研究生招生有缺口的情况下要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就更困难。因此,近2年招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部分是从学术型研究生中成绩靠后的学生中调剂而来,部分是本科基础较差的应届生。相对学术型硕士生来说,生源质量和学生基础都稍逊一筹。保证生源质量是提高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第一步。可以采取措施吸引优秀的应届生报考。

2.1.1对于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在学费和生活补助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学费可以比自筹学术型研究生低。这样可以吸引一些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继续深造的优秀本科生报考。

2.1.2 增加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名额,选拔优秀应届生直接攻读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

2.1.3进行正面的宣传来提高社会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的认知度。目前农科学术型研究生的就业处于低谷,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刚招生2年,就业去向的好坏直接影响以后的招生,而社会的认可程度对于学生就业的影响较大。因此,要加强正面宣传,提高农业推广专业毕业生就业率,以促进农业推广专业学位招生。

2.2培养方面

2.2.1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在职推广硕士不同,全日制农业推广硕士没有一定的职业背景,大部分来自于应届本科生,对于他们的培养应该采取与在职推广硕士完全不同的培养方案。培养应该以职业为导向,把他们对职业的要求融入培养的全过程。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培养模式和师资方面与学术性研究生应有所不同,要突出农业推广专业学位职业性和实践性的特点。

2.2.2课程设置要求。研究生课程设置是围绕研究生培养目标而进行的课程总体设定和安排,是人才培养活动及其模式的实质性要素和体现教育思想及人才培养目标的载体部分,是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核心[2]。对于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虑到生源主要是没有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而其毕业后的就业去向主要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业发展等领域相联系。因此,课程设置应与其实际情况紧密相关:应该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质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应该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按需设置”,并且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特点。由于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2年。因此,课程设置不能像学术型研究生那样细化。注重应用型课程,相应减少纯理论性课程的设置,满足学生学习和就业的双重需要。

2.2.3教学实践环节。教学模式能否调动研究生的积极性直接影响课堂教学效果的好坏。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2年,而对于农科类而言,试验的周期较长,结合这一点在教学方面可以采取案例分析和现场讲授等方法,让学生从感性上有一定的认识,以便更好地将理论性和应用性知识有机的结合起来。考虑到全日制推广硕士学制较短和社会认可度低,很多导师对这类研究生还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因此采取“双导师”制[3],也就是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承担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校内导师负责研究生科研能力、科研素质、理论基础和创新思维等研究生基本素质层次的培养;校外导师负责研究生的选题、研究等实践应用能力层次的锻炼。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授课方式应结合其应用性和实践性的特点,采用案例式、专题讲座等授课方式,结合学科前沿、国内外最新形势,把农业实践理论和实际问题引入课堂教学中[4]。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高质量、充分的专业实践是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原则上不少于一年。为确保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要求,学生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等。

2.2.4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全日制农业推广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应该来源于校外导师的课题或校内导师的横向课题,必需要有明确的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可采用调研报告、案例分析、规划设计等形式,也可以采取澳大利亚一些高校的做法,学位论文不一定要进行答辩,如果需要继续深造的学生可以申请论文答辩,其余的学生学位论文只要导师和同行专家评阅通过即可按照规定授予学位。

3参考文献

[1] 廖湘阳.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与保证的专项[R].全国第七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学术会议,2008.

[2] 潘文年.学科挂靠式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弊端分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8):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