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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0 16:19:2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依法管理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依法管理论文

第1篇

笔者常用的导读方法有以下几种。

1.启兴

心理学研究表明,兴趣有动力作用和定向作用。凡是使人兴趣盎然的东西,特别能激活人的思维。教学中,运用质疑的方法,激发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促使其积极思考,认真读书,达到导读的目的。

学习《荷蓧丈人》一课,教师借助导引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课题注释《论语·微子篇》,“微子”是什么人?同学们看过电视剧《封神榜》,商纣王有三位忠臣:微子、箕子、比干。《微子篇》第一章写道:“微子去之,箕子为之奴,比干谏而死。孔子曰:‘殷有三仁焉。’”引自《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92页。孔子很赞赏这三个人,称他们是殷商时代的三位仁人,即成仁取义之人。尽管纣王无道,把微子废掉,但他们以死相谏,关心、参与政治的精神孔子十分赞赏。这就是儒家的“入世”思想,而隐士的主张恰恰是逃避政治。因此《微子篇》中写了许多孔子和隐士发生冲突的故事,很有趣。本课写的正是孔子周游列国同一位隐士发生冲突的事。

学习本课,请同学们围绕以下问题阅读、讨论:(投影出示)

①“丈人”在文中指什么?

②丈人为什么要批评孔子?

③子路见丈人骂孔子为什么还要“拱而应”呢?

④丈人对子路的态度为什么前后明显不同?

⑤孔子为什么命子路“反见之”呢?

导引语紧扣课题有机延伸,点明课文的难点:孔子“入仕”的政治态度,并用质疑发问提挈全文的主要内容,唤起学生的阅读欲望,激发学生学习课文的直接兴趣,学好课文便有了基础。

2.寻路

每篇文章,都有一定的思路。叶老说,善于看文章的人一定要把作者的思路摸清楚。凭借质疑引导学生摸清文章的脉络、作者的思路,使之体会课文构思的精妙,领悟课文谋篇布局之道,以为读书写作的借鉴。

秦牧的散文《土地》选材广泛,联想丰富,怎样引导学生认识文章的思路,体会其“形散而神聚”的特点呢?既然作者的匠心在于围绕中心合理地选材布局,导读寻路的突破口也应从材料入手。先引导学生看书:课文中选用的与土地有关的材料(事)共有多少则?学生找出共有13则,再引导学生给这些材料加上标题,按序号进行排列,最后启发学生依照性质将这些材料分类:1~4则写珍爱土地;5~8则写保卫土地;9~13则写建设土地;最后一小节赞美土地,点旨明题。至此不难看出,文章的思路是以“土地”为线索,按照珍爱土地—保卫土地—建设土地—赞美土地的顺序安排材料的。从选材看,古今中外,事情繁杂,似不连贯,是“散”的,但依据线索,围绕中心组织材料,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最后揭示中心,体现了“神聚”的特点。导读中若能利用板书,会使思路显示得更加清晰。

3.对比

对比是人们认识事物获取知识的主要方法,也是语文教学导读常用的方法。质疑对比,容易迅速使学生认识事物的特征,抓住问题的本质。质疑对比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同一事物前后对比。如阅读《明湖居听书》,为了认识白妞说书巨大的吸引力,可以质疑:白妞出场前后,戏园里的气氛有什么变化?说明了什么?由出场前的“热闹哄哄”到出场后的“满园子里便鸦雀无声……连一根针掉在地下都听得见响!”说明了白妞演唱的巨大吸引力和在观众心目中的影响。另一种是两种事物的对比:描写黑妞和白妞演唱的技巧用了什么方法?学生很可能回答:用了比喻的方法。可以再引导对比:两者运用比喻描摹表演声音的情况完全相同吗?如细读课文便会发现:写黑妞是以声喻声,“如新莺出谷,乳燕归巢”;写白妞则是以形喻声,“像一线钢丝抛入天际”,“如一条飞蛇在黄山三十六峰半中腰里盘旋穿插”。这时,学生就会理解作者把只可意会而难以言状的听觉形象转化为易于体会的视觉形象表达出来,目的在于使读者感受真切,如见其人,如闻其声,更鲜明地突出了白妞高超的演技。

4.探微

课文中常有一些类似“闲笔”的地方,对表现中心有直接关系,但往往容易被学生忽视。导读,应抓住这些学生不注意的细微之处,借助质疑,激发思维,来一番“咬文嚼字”,引导学生深入理解课文内容。

《范爱农》一文有两处省略号,用法很微妙,学生一般不注意。一处是鲁迅到报馆去询问王金发送五百元的事──

一个名为会计的便不高兴了,质问我道:

“报馆为什么不收股本?”

“这不是股本……”

“不是股本是什么?”

另一处是许寿裳写信催鲁迅往南京──

爱农也很赞成,但颇凄凉,说:

“这里又是那样,住不得,你快去罢……”

我懂得他无声的话,决计往南京。

教师质疑:这两处省略号都表示语有不尽吗?学生会回答:都表示语有不尽。再引导:那么产生语有不尽的原因是什么?第二处省略号对表现中心有何作用?细读课文可以看出,两处省略号确然表示语有不尽,但第一处的“语有不尽”是因被对方截断而未说完,第二处是因说话人(指范爱农)不愿说下去,根源在于下文所说的“无声的话”,形象地表现了范爱农当时凄凉的心境,反映了后中国社会依然如故的悲惨局势,从而突出了文章中心。这种导读,往往令学生有豁然开朗之感,可以发挥以小见大、探微而显旨的作用。

5.求变

将已有的知识结构借助质疑变换一个角度认识,可以引起新的思考,有利于牢固掌握知识。

学习《〈指南录〉后序》,为了使学生深入认识文天祥出使北营的紧迫形势及“纾祸”、“救国”的动机,抓住“时北兵已迫修门外,战、守、迁皆不及施”质疑:战、守、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三者是什么关系?部分学生会脱口而出:并列关系。再引导研读本小节内容,学生就理解了三者是选择关系,即或迎战、或防守、或转移都来不及了,从而突出了当时形势的紧迫性和文天祥以国事为重的出使动机,确定了导读全文的认识基础。

学习小说《药》同样采用此种方法,引导认识作品主题:小说的主人公是谁?绝大部分学生确认是夏瑜。再深入质疑:“既然夏瑜是小说的主人公,为什么要放在暗线的位置?”这一导,经过思考学生便会认识到作者构思的意图和作品的主题:把夏瑜放在暗线的位置,便于突出老栓及其他群众(包括夏母)的麻木、愚昧和对革命的不理解,更鲜明地反映了时代特征和小说主题。

第2篇

一、中医药立法称谓产生争议的缘由

就当前情况看,相关专家对中医药的立法称谓选择存在很大争议。根本原因在于,相关学者对我国中医药的基本概念在认识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国的传统文化对中医药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从部分专家的角度,把中医药的立法名称确定为《传统医药法》是恰当的。但这种立法称谓的确定从民族发展的角度讲却是不合适的,这些“民族派”学者认为,把中医药的立法名称定为《中医药、民族医药与民间医药法》较为恰当。就目前情况看,持有这种看法的学者占据多数。虽然中医药和以往相比在全世界范围内被业内人士所认可,但被人们所熟知的还局限于狭义上的中医药。人们熟知的中医药指的就是汉族中医药。对于其他民族的中医药,还处于懵懂状态,对其了解也知之甚少。根据上述观点,这些“民族派”的学者赞成将中医药立法名称拟定为《中医药、民族医药和民间医药法》是较为合适的。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各个民族之间医药的发展。还有的专家学者认为,将中医药立法名称确定为《中医药法》比较贴切。“中医药”三个字言简意赅,既可以是中国医药,也可以是中华医药,同时,这种立法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中医药的历史发展进程,也包括了中国其他民族的医药文化。根据上述理由,相关专家将中医药立法名称确定为《中医药法》。笔者经过权衡利弊,赞同这一种说法。

二、中医药的立法名确定为《中医药法》的必然性

(一)“传统医药”的称谓不能充分展现中医药发展历程

现如今“传统医药”的称谓在全世界的药学代名词中广泛流行。但“传统医药”这个称谓并不能将整个中医药发展历程进行充分展现。“传统医药”这个名称本身并无歧义,但由于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因,如果将“传统医药”这个称谓体现在当今我国中医药名称立法当中,是有很大的局限性存在的。因为这个名称从根本上对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给予了否定态度。在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关于中医药研究的相关守则中,将“传统医学”进行了如下定义:传统医学利用不同文化、不同信仰以及用现代医学理论不能解释的方式对人类的健康进行治疗诊断。基于世贸组织对其相关定义,我国有专家认为,将传统医学作为我国中医药立法名称是不全面、不恰当的。传统医药从一定程度上来讲,指的是一种技术和实际操作的统一名称。从上述观点可以发现,将“传统医药”作为我国中医药的立法称谓是不恰当的,也是不符合时展的相关要求。

(二)“民族医药”和“中医药”名称并列的弊端

“中医药”这三个字虽然非常简单,却蕴含了非常广泛的含义,将中华民族各族医药的智慧结晶加以全面性的概括。用“中医药法”作为中医药立法的名称显然比其他冗长复杂的称谓要恰当得多。另外,我国各民族的医药都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这主要体现在,汉族医学推崇“五行”之说即金、木、水、火、土;苗族医学讲究的是按照致病“六因”展开具体治疗;蒙医学中的“三邪”学说中都是相互联系的。将中国中医学看成整个有机体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就能够让中国中医药发展的更加繁荣。我国很多少数民族医学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如果在这种条件下把中医药进行细分处理,必然会对我国中医药的发展道路产生不利影响。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是包含关系,两者层次不同。如果将两者进行并列处理,从民族团结上来讲是起到反作用的。

三、中医药立法名称和管理

(一)中医药立法名称和管理之间的联系

1.相对于国家政策而言,法律的本质更加具有稳定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法律应当是国家政策的一种稳定性表现。所以,中医药立法称谓的确定就是对我国中医药管理相关法规进行巩固。

2.将中医药称谓进行立法处理,也就是说该名称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对中医药的立法名称进行准确的定义是为了确保中医药管理的发展。将我国各民族医药的名称进行整理和归纳可以为我国中医药在管理上提供极大地方便。

(二)中医药立法名称的确定对其管理方面的影响

香港在1997年制定的中医药条例中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施行。”为了民族团结,经过综合考虑我国将中医药立法名称最终确定为《中医药法》。这样制定的并不是相关管理者工作疏忽,而是中医药立法名称与中医药管理结合了我国国情进行综合考虑所制定的。从目前情况看,中医药的地位远远不及西药的地位。中国各个民族的医药文化都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对于中医药的相关管理应该将各民族医药文化一视同仁,只有这样才能将管理力量加以集中。

(三)我国中医药管理的前景

从时间的角度来分析,我国传统医药和对医药事业的创新改革都是属于当今我国中医药管理范围之中。从地理位置的角度来分析,各民族医药和民间传统医药都是在中医药管辖内。基于上述观点,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出台《中医药法》之后我国在相关古代文献研究、中医药的改革与创新等方面都有着崭新的前景。出台《中医药法》也充分地将我国中医药的前沿向世界范围内进行展现。中医药管理要向西医管理看齐,也要制定出一个系统性的管理规范,以便于相互借鉴经验。到了各民族医药都拥有完善体系一天,我国的中医药管理也迈进了一个崭新的阶梯。

结束语

第3篇

论文:项目管理进度控制费用控制质量控制软件开发

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经济革命从农业革命、工业革命到目前正在经历的信息革命。信息化正在日益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在推动信息化过程中,计算机及其软件产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功能。对于软件项目的管理成为项目管理领域一个令人兴奋的课题。本文将结合项目管理中的控制方法分析软件项目管理控制的相关新问题.以期提高软件项目的开发效率。

1、有关软件项目管理

1.1项目和项目管理

项目是一个旨在完成一个或一些独特产品或服务的过程.它有着一系列被具体描述的属性。由于项目的独特性和一次性特征,引伸出它的其他特征.如目标的确定性.成果的不可挽回性组织的临时性和开发性等。基于项flI的这些特征.项目运作更加注重项目决策前的计划以及对实施过程的控制,以减少项目运作的风险。项目管理是2O世纪50年代后期发展起来的一种计划管理方法,它运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式.有效解决大型组织的效率低下和小型企业面临的风险增加新问题以组织的机动灵活.面向客户和资源利用率高而被广泛应用。在工程设计.施工软件项目的开发、实麓中经常会碰到进度拖延.费用超支、质量不达要求等新问题除去极少数是因为技术原因造成,绝大部分是源于僵化的管理和不当的管理方式。

1.2软件项目管理

各软件企业都在积极将软件项目管理引入开发活动中.对开发实行有效的管理。从概念上讲.软件项目管理是为了使软件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成本.进度、质量顺利完成.而对成本、人员、进度、质量、风险等进行分析和管理的活动。同时,随着软件开发规模及开发队伍的逐渐增大,软件开发不再是向过去那样一二个开发人员即可解决的事情。迫切需要一种开发规范来规范每个开发人员、测试人员和支持人员的工作每个项目组成员按约定的规则准时完成自己的工作。同时采用规范化管理.专业分工也可以降低对开发人员的要求,从而降低产品研发成本。

2、软件项目控制

2.1软件项目控制

软件项目跟踪和监控包括对照已文档化的估计、约定和计划评审和跟踪软件完成情况和结果。基于实际的完成情况和结果调整这些计划。软件项目的已文档化的计划(即软件开发计划,正如在软件项目计划关键过程区域中所描述的)用作跟踪软件活动传送状态和修订计划的基础管理者监控软件活动.主要通过在所选出的软件工作产品完成时和在所选择的里程碑处,将实际的软件规模工作量成本和时间表和计划相比较,来确定进展情况。当确定未实现软件项目计划时,采取纠正办法。这些办法可以包括修订软件开发计划以反映实际的完成情况和重新计划遗留的工作或者采取改进性能的办法。

2.2软件项目控制的内容

软件项目控制的目的是为软件项目的过程提供足够的能见度,从而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对计划的严重偏离时能够采取适当的更正行为。软件项目控制包括:a。追踪软件项目的进展于表现从而和所作的估计、承诺和计划做出对比:b。追踪软件项目的风险;C。在发生对计划的严重偏离时采取适当的更正行为。

2.3软件项目控制步骤

由于软件开发是处在一个开放的动态系统中,开发环境的不断变化要求不断修改项目计划,以适应新的变化。此外项目经理及其组织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碰到这样或那样的新问题.解决这些新的矛盾和新问题均属项目控制的范畴项目的预算和进度计划只能为项目经理提供决策的依据.假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控制不住.很难在限定的时间和预算要求下实现项目管理工作的目标。因此软件项目控制的过程包括以下四个步骤:a、猜测什么会发生——要做出开发计划并建立工作标准b、查明什么正在发生——用建立的工作标准检查当前的工作;c、正在(或已经)发生的实事同猜测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误差产生的原因:d及时采取补救办法.以满足项目目标,预算和进度的要求。

3、软件项目控制具体操作

3.1软件项目进度控制

为了确保软件开发中的各项工作能按照计划预定的日程顺利完成.对项目的进度要进行控制。进度控制的过程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实际进度值和计划值的比较、发现偏差、检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办法加以解决。

3.1.1进度控制流程

(1)进度控制的输入

进度计划。项目进度基准是项目测量和报告的基础和标准。

实施报告。实施报告提供了有关项目进度发展实情。报告未来可能发生的进度新问题。

变更要求。项目变更要有严格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进度管理的技术和工具。

(2)进度管理的技术和工具

进度控制变更系统。为有效实现进度管理和控制.进度控制系统应设立实现重新计划的全部功能。包括:文件设立.跟踪即实施报告.变更评估等。

实施情况测量。项目进度控制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决定对迟发生的进度偏差是否采取纠偏办法。而实施情况报告提供了决策的主要信息。如变更分析.趋向分析.已实现价值分析等。

纠偏计划。很少有项目能完全按计划进度进行为实现项目进度或总进度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对原计划进行调整或增加新的工作内容。为此.需要不断对实施的项目进行活动时间猜测。修改活动过程.替代进度方案分析。

项目管理软件。它的功能是跟踪项目按计划日期展开实际工作的情况.对照进度计划分析进度目前状况,找出进度的偏差.分析进度偏差对项目的影响.猜测未来走势

(3)项目进度控制的输出

进度更新。包括对项目管理中任何进度信息的修改。进度调整是其中的一种.师队员进度计划中活动开始和结束时间的改变。纠偏行动。通过改变资源投入将实际进度拉回到计划的行动过程。

从中获得的教训。有关进度偏差产生的原因。纠偏方案的评估和选择以及其他方面的感受和教训都应纪录在案成为日后有用的历史资料。

3.1.2进度控制方法

一般项目进度控制采用因果分析.分析用四步完成:

(1)明确新问题。实际完成情况和项目里程碑相对照.确定是否超期.超期的部分是在哪里。

(2)查找产生该新问题的原因。位从系统角度充分熟悉各方原因.应组织具有代表性任务人员并采用头脑风暴法进行。项目主管要通过他领导的办公室或小组,以及在各职能部门的人共同分析新问题产生原因。

(3)确定个原因对新问题产生的影响程度。对影响程度的评估可以采用专家小组打分的方法,事先确定权数.而后打分得出分析结果。

(4)画出带箭头的鱼刺图。分析出原因后各部门各就其职针对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实施。

3.1.3软件项目进度控制具体办法

在实施进度计划过程中,会有种种故障:客户的需求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工作量估算不准,造成进度不平衡或是有人不遵从开发规范.导致产品出现缺陷;或是技术环节出现故障,这些新问题往往是在进度计划外出现的.一旦出现这些新问题,项目进度不得不进行调整。开发过程中为了有效控制类似新问题,可以采用以下辅助办法,控制进度按计划执行:

(1)政策性办法。对于不遵从开发规范,人员不按时履行职责的.给予经济或是职务上的处罚.这种办法应是建立在分配任务之前;

(2)人员布置。在各子项目接口处适当布置机动人员和机动时间。这一办法有赖于项目组织的机构设置能动性好。此处比较难解决的是人员业绩评估.奖励新问题。

(3)技术办法,要想很好地执行进度计划,需要事先有统一的规范例如开发语言的统一,文档的归类。这样便于下一阶段人员理解上一阶段人员意图,交流更加轻易。

(4)信息流办法。该办法要求建立一个信息流系统.准时汇报项目进度.便于主控人员调整进度,并且保证信息流通顺畅。避免开发期压到最后造成严重拖工。

(5)资金办法。财务部门可以定期检查各部门财务情况.控制资金流出时间.进而控制项目进度。这和后面要讲到的三者权衡有密切关系。

3.2软件项目费用控制

费用控制就是要保证各项工作要在他们各自的预算范围内进行。其基础是实现就对项目进行费用预算。整个项目费用应包括项目范围规划阶段。软件需求分析阶段.原型设计阶段开发阶段.测试阶段和项目投入使用后的使用阶段所消耗费用的总和。软件开发项目承担公司为了完成项目目标和获得更多的利润.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就要控制成本.在控制过程中,首先要拟定一个标准.即计划值.然后进行实际至于计划值的比较,确定实际值和计划标准的偏差大小.以便在此基础上采取各种办法纠正偏差.常用的分析工具是偏差分析。

偏差是指实际成本对相应计划的偏离,成本偏差的数学公式为:

CV=BCWP-ACWP(负数CV表明出现超支;反之,则节资)(3—1)

其中:CV为成本偏差,BCWP为计划工作预算,ACWP为完成工作实际成本。

在进行成本偏离计划程度分析时,常用计划偏差率反应时给予计划的偏离程度。

CVP=CV/BCWP(3-2)

其中CVP为成本偏差率。

偏差值是控制分析中的一个关键参数,因而应向各级组织汇报。对于不同的项目或同一项目不同阶段或不同管理层次,对偏差的控制程度不一样,制定偏差答应值的方法也不同。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风险减少了,因而偏差答应也可降低。超级秘书网

3.3软件项目质量控制

对于软件产品的项目质量控制应是事前有预控,过程有监控的主动控制闭环系统。(1)事前预控:根据影响质量因素多等特征.软件项目质量必须事前预控,及根据软件的类型和特征,以及以往类似项目的常发病和预防办法,对软件项目质量提出事前预控办法,包括制定控制的计划和程序,这是项目质量控制的前提。(2)过程监控:根据易产生质量波动和易产生系统因素变异等特征,软件项目质量必须过程监控.即按照预控的计划和程序,对工序、分项、单元的全过程进行过程监控.包括监测、检查、控制和评定.这是项目质量控制的基础。

第4篇

审判管理改革的模式探索:系统审判全程管理

(一)系统审判全程管理的内涵宗旨1.系统审判全程管理的内涵"系统审判全程管理,以司法公正与效率为价值目标,以审判工作为服务对象,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对立审执进行一体化整合,将系统优化与全局一盘棋的审判管理理念渗人到审判过程每一个环节的管理模式"易言之,系统审判强调审判工作向其前道环节和后道环节的延伸,强调立审执的一体化,前道环节如财产保全诉前调解诉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状况的调查证据保全等)立案立案前等环节,后道环节如执行结案后等环节;全程管理就是对立审执的全程进行协同管理,既包括全员管理,又包含全院管理,既包括院党组的宏观管理,也包括审判管理办公室的中观管理庭长的微观管理,既包括审判工作的管理,又包括审判管理与服务于审判工作的人事管理政务管理的契合管理"理论研究表明,审判管理,是围绕案件审判展开的,以审判决策程序控制质量督查行为激励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制度体系".,〔5〕因此,系统审判全程管理模式的主要运作要素是:科学的审判决策机制有效的程序控制制度合理的质量督查制度和完善的绩效评估与奖惩制度"2.系统审判全程管理的必要性"任何强调法官独立性的理论都无法否定这样一个事实:法官不能像一个医生或律师一样独立开业或独开一个审判机构"因为法院是国家权力机关,而权力机关的运作单位是一个分工协作的整体"这不仅是效率的需要,也是公正的前提"因此,毋庸置疑的是,司法运作的过程必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人民法院在人财物的资源整合上,在人事管理政务管理上审判实务管理上一体化推进公正审判的过程"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必须突破原有的单一管理分散管理的落后模式,对原有单独的分立的管理制度进行整合创新,总结各部门存在的问题难点,整合法院系统的各条战线,形成结构完善责任明确的系统管理模式,实行法院的综合管理集约管理"(二)系统审判全程管理的新型理念1.以系统论整合立审执监审判管理活动"系统论认为,系统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观念"任何基层法院都是一个大系统,由审判管理系统行政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组成"这些系统在实践中可能有许多个庭室组成"各个庭室如果各自为政互不联系,将难以形成合力"所以,审判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可以这么说,审判工作除了案件审判就是审判管理"因此,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模式,必须全面梳理和整合审判工作中的有关管理事项,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制度体系".,〔〕在基层法院系统建设过程中,应将法院内部不同系统之间法院与政府各部门之间建立接口关联,形成一个联动整体,以便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从而促进审判行为廉洁规范;尤其是,我们应当树立立审执监一盘棋思想,〔7〕全方位推进审判管理工作的改进"江汉的三位一体模式,〔〕北京朝阳法院一体化审判管理体系,都是系统管理思想在一个个个案中的体现"2.以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全面协调审判管理活动"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其意思就是要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社会是个大系统,法院是个小系统"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内部管理"基层法院要做到五个统筹,即统筹审判人事与政务管理统筹立审执统筹管案与管人统筹管理与服务统筹局部与整体"在审判管理中,要坚持全员管理,把审判委员会审判业务庭合议庭,从院长庭长到审判长法官等每个审判组织每个审判人员,纳人到审判管理体系之中;要坚持全程管理,以过程管理为抓手,为立案分案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等每一个环节配以任务指标要求,确保裁判过程严谨规范公开透明;要坚持全面管理,从人到财物,从管理到服务,从立案到执行,从法院内部到法院与外部的接口"总之,审判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而统筹兼顾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的一条重要历史经验,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司法实践中的统筹兼顾方法论,就是要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重点与一般的关系,并且,能立足当前,谋划长远"

系统审判全程管理的实践运行

第5篇

【关键词】七年制医学生;课间实习;教学方法改革

七年制医学硕士生扩大招生是近几年的事,由于这些学生具有较强的自学、交流能力、较高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具备较快的接受新事物的潜力和能力。如何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我们的教学组在学生课间实习中对骨科医学教育的观察、实习内容及教学方法进行了新的尝试,取得了良好效果。

1充分认识七年制学生的特点

在传统的医学生课间实习过程中,教师往往只是全面系统的复课讲授的理论知识,有时结合一些典型病例进行讲解,实习过程以教师为主导,学生只是被动地听讲,忽视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忽视了对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处理问题能力的培养。在七年制学生骨科课间实习时,我们充分了解了七年制学生知识面广,接受能力强的特点,注重学生的自己动手动脑能力培养,在短暂的课间实习时间里让其所学的理论知识得以充分发挥,改变以往实习“教师唱主角学生唱配角”的模式,实行“教师唱配角学生唱主角”,以适应新世纪经济文化发展和人才竞争的需求,为使医学生的培养从知识型向能力型转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实习课程设置及内容的改变

七年制课间实习全面贯彻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辅导的“五步”教学方针,即走“学生-教师-学生-教师-学生”路线。实习过程首先让学生自己尝试诊查、处理病人、操作使用石膏夹板,对这些东西先有感性认识,教师讲解后再由学生自己总结分析错误所在,之后教师再予总结评价,最后进行学生考核。使学生先实践再理论再实践,实践与所学理论相结合去理解分析问题,从而加深印象,提高实习效果。实验组按照此方针总结出“五步”教学方法:学生自行操作、处理-教师讲解-学生自行纠正错误-教师总结评价-学生实习考核。注重实践,发挥潜能,创新思维。在实习中结合实例讲解骨科理学检查、骨科石膏夹板牵引技术、骨科影像学检查基础等实用内容,使学生理解并能利用这些骨科基本技能。对照组仍采用传统的教师单纯讲授典型病例和石膏夹板牵引技术,然后即由学生操作的教学方法。

3具体实施方法

本学期七年制学生共72人,平均分成4组,每组18人,2组作为实验组,另两组作为对照组。每组实习18学时。

3.1典型病例实习

实验组首先选择急诊骨折病人统一问诊、查体(注意避免加重病人痛苦),回到教室要求每个学生均作为主治医生给出初步诊断、辅助检查方法、治疗处理意见。然后老师和同学共同对每一处理方法进行总结分析,分析学生正确处理方法及错误所在,最后得出明确诊断,正确治疗处理意见。教师尽可能先让学生自己进行分析总结,然后再结合大课所学理论提示性给出结论。学生提问,学生解答,教师评价,师生互动,课堂气氛活跃,学生印象深刻,教学效果良好。对照组则完全由老师进行示范讲解,学生按照老师的要求操作实习。实习结束按照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全真试题进行理论考核。

3.2骨科检查法实习

实验组:(1)运用投影仪多媒体技术组织学生学习观看骨科检查法的正规操作;(2)学生交叉进行骨科体格检查,教师在旁进行辅导,纠正检查中的错误;(3)教师选择典型体征病人让学生实际查体操作。对照组:(1)教师示范骨科检查法的正规操作;(2)学生交叉进行骨科体格检查,教师在旁进行辅导,纠正检查中的错误。

最后一天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3.3石膏、小夹板技术实习

实验组:(1)首先由学生按照自己掌握的知识尝试使用石膏和小夹板。(2)教师集中讲解骨科石膏、小夹板技术的原理、适应证、禁忌证、正确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教师进行示范石膏、小夹板的操作。(3)教师示范后学生自己总结纠正首次石膏、小夹板操作中的错误,教师最后再给予评价和最终总结。学生再次交叉分别进行石膏、小夹板的操作。对照组:(1)教师集中讲解骨科石膏夹板牵引技术的原理、适应证、禁忌证、具体的方法、注意事项。(2)教师进行示范石膏、小夹板的操作。(3)学生交叉分别进行石膏、小夹板的操作。

石膏管型、小夹板操作统一考核。

4教改结果考核

4.1床典型病例处理考核

国家执业医师考试骨科部分共21题,实验组2组共36人,对照组共36人分别进行考核结果见表1。表1临床典型病例处理考核(略)

对考核结果进行χ2检验分析可以看出,P<0.05,实验组比对照组具有明显优势效果,具有统计学意义。

4.2石膏夹板考核

以教科书理论叙述为判定标准,对学生逐一考核石膏或夹板(任选其一)使用操作技术,分为优、良、差三等。经χ2检验,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说明实验组比对照组实习效果好。见表2。表2石膏夹板考核(略)

5教改效果分析

第6篇

一、引言

安居乐业,安居才能乐业。

自从诗圣杜甫发出“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感慨至今,有多少中国人为圆这个期盼已久的梦而苦苦追求着……以上海市为例:1979年人均住房面积仅4.2m2,住房困难的就达80万户,占市区总户数的28%.直至1987年,上海居民中还有1.6万户居住在人均不足两平方米的环境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住宅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1949年—1978年,城镇年均住房竣工面积仅为1800万m2,1980年突破了1亿m2,1998年为4.75亿m2,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3m2,比1978年增加5.7m2.到20世纪末,市场机制已经在住房资源配置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基本形成了以个人产权为主体的住房产权结构,从新建住房看,个人购买商品房住宅的比例已经接近94%.现在,拥有一个舒适、优美的“安乐窝”已成为现代人迫切而现实的愿望。

商品房销售分为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期房销售即商品房预售,它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简称“出卖人”)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育滞后,市场体系不完善,房地产法制不健全,针对现房销售而言,商品房预售,使得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只取得该商品房的期待权,而非实际上的所有权,只有待开发商将房屋建成竣工后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才能享有现实的所有权及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因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买受人承担了比现房销售合同更大的风险。近几年来,随着购买商品房的增多,消费者对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广告不实、商品房面积“缩水”、质量隐患严重等方面的投诉越来越多,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3月24日通过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6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优于法定、惩罚性赔偿等原则,买受人可依法行使买卖合同的撤销权、解除权,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违约、修复及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等,从而凸显了对广大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下面,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一下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二、“五证”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认定

预售合同不同于委建合同。所谓“委建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另一方建筑房屋,并负担费用的合同。关于委建合同的性质有“买卖契约说”、“制作物供给说”、“承揽契约说”、“承揽与买卖混同契约说”、“承揽、委托与买卖之混合契约说”。而预售合同有关付款、标的物交付、权利担保、瑕疵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多与一般买卖合同相同,在性质上属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可以加快房地产融资,搞活房地产市场。但在房屋预售中,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使预购人所面临的风险要比一般现房买卖大得多。例如:有的开发商预收了购房者房款后,由于各种原因,致使所建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甚至停工,给购房人造成巨大损失。有时因为种种原因,个别开发商未能按期竣工或如期交付房屋,使购房人无法按时进住或出租。有时购房人在交付了首期房价款后,个别开发商会以种种借口提出后期房价款要涨,甚至要求首期已经交付的房价款要重新加价等,使购房人无所适从。因此,这种形式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由此可知,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查验开发商是否齐备上述证件及批准文件。有无完备的证件,表明商品房买卖是否属于合法交易的范畴。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由于在实践中,商品房预售存在的问题较多,也较复杂,尽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实施后,房地产市场相对比较规范,但开发商在预售房屋时手续尚不完善的情况仍然存在。如尚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交土地出让金。由于出现上述情况,既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有的也同政府主管部门的行为不规范,对房地产市场调控不力有关。如果不考虑除外情况,一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既不利于稳定交易秩序,保护买受人实现合同目的,同时也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悖。因此,对此类问题应事实求是的处理,不能轻易地认定为无效合同。只要时已经取得了相关证书,具备预售条件或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均不因此影响销售合同的效力。2003年3月通过的《解释》在规定了“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之后,也规定了一个“但书”:“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同时第八条还规定: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既有利于稳定交易秩序,也利于买受人实现合同目的,从而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楼花”许诺与合同义务

现在,有人将房地产开发经营商为即将开发经营的商品房所作预售广告的“许诺”称之为“楼花”许诺。这些广告或宣传材料全都图文并茂,对所售房屋及其周边环境构画得犹如人间天堂,对购房者颇富吸引力。但是不乏某些开发商为了销售其商品房,会用夸大其实的广告内容来吸引甚至是误导消费。如××花园称其“环境幽雅,空气清新”,其实那里连绿地建设也不完善;××小区称其地点距某车站只有十几分钟的距离,其实那只是地图上虚设的直线距离,根本没考虑实际线路;许诺的汽车车库却变成了自行车车库;什么比邻的学校、医院、邮局等,更是多少年的远景规划……许多购房者实际入住后大呼上当,却又感到木已成舟,无可奈何。在人们日益呼唤诚信的今天,如何依法解决开发商随意允诺,任意违反,欺骗购房者,从而有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呢?对此问题,应首先弄清预售广告具有何种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包括商品房预售广告,其性质只属于一种要约邀请或称要约引诱,即希望购房者向自己发出要约购买其物业的意思表示,而并非是向购房者作出的承诺。因而不构成要约,不能作为买卖合同义务。购房者只能在购房前先针对广告内容详细咨询、翻阅房屋设计图纸、看其构建格局等,确认广告是否真实可信,然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如决定购买,应尽量将“楼花”许诺在签订书面合同时重新约定为合同条款,才能使其具有拘束力;但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预售广告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之外的广告及其宣传材料中,对其所售房屋的公用部分的设施及装修标准、小区配套设施、绿化及社区公益等问题的具体承诺,应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或属于合同的随负义务,开发商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一,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做的空泛的,不能具体确定的说明、允诺,为要约邀请,不作为合同义务,购房者需与开发商重新约定,签订规范、详备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使其成为合同条款。合同样式可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其二,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如公用部分的设施及装修标准、小区配套设施、绿化及社区公益建设等问题的具体承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或合同的附负义务,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外,不少开发商的销售广告或图片资料都在不显眼的角落,有一行意思大概相同的文字“本广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相关数据以政府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依据法律规定,此格式性善告并不能免除开发商的诚信责任,只要其图片的内容符合解释中规定的要约条件,开发商违反时,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这些规定为购房者权益的保护及诚信社会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备受人关注的当属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商品房销售案件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较大争议。主张适用消法的观点认为:商品房本身就是典型的商品,不适用消法没有依据,且适用消法可以充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消法制定时,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才刚刚启动,当时并没有将房屋这种不动产考虑在内,且由于商品房价值较大,适用消法可能存在双倍赔偿问题,不仅开发商无法承受,对欺诈的界定也存在难度。2003年通过的司法《解释》在第八、第九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力求最大限度的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其目的在于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交易行为,予以超出违约责任范围的民事责任追究。对此,《解释》第八、第九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九条)。凡属上述五种情形,从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合同无效、撤销、解除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五、计量规定与商品房面积“缩水”

商品房面积“缺斤短两”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为此建设部制定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也制定了《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对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销售面积的测量方法,计算及测量偏差都作了相应规定。最新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均规定商品房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是指层高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房屋外墙水平投影面积。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不论其高度均算一层,按其外墙勒脚以上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2.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大厅、门厅,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3.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4.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未封闭的架空通廊和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站台等永久性建筑,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1.凸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挑檐、半园柱、勒脚、台阶等。2.半园柱的雨篷。3.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游泳池。

(四)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各产权户共有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用房均作为共有部位计算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为共有建筑面积。

(五)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现在,有不少房产开发商在房屋面积上做文章,往往会有实测面积少于图纸上住房面积的情况出现。由于购房金额巨大,这样会使买受人造成不少的损失。因此,购房时应在合同中写明销售房屋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在内的暂测总建筑面积,并明确约定:“预售时根据甲方暂测面积付款,最终以房地局认定的实测面积为准”。以及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误差比及其处理原则。如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处理原则:(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如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解释》将面积误差比界定为3%,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议稿)规定的5%提高了二个百分点,既增强了当事人的合同意识,也突出体现了对买受人这一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六、质量缺陷与司法救济

商品房的质量关系到买受人今后的生活环境优劣甚至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渴望安居乐业的平民百姓来说,倾其积蓄甚至多方借款买套住房如果遇上屋漏墙裂、墙倒楼塌的厄运,无异于晴天霹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针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要求;建筑物在合理的使用寿命年限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企业应当修复;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等。建设部规定,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的质量等级、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的承诺;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的最低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fontcolor=red>房勺魑唐?fontcolor=red>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内容,实际是商品房的保险书。其中质量保证书中应当标明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和保修期。商品房整体工程及其内部设施的保修期限各有不同,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算起。具体期限如下:

(一)基础设备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器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内容有: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件(部位)的类型、性能、标准等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装修、装饰注意事项,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门窗类型、结构类型、配电负荷、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部位的注意事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同时指出,如因用户使用不当,装修等造成质量问题,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如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三)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但对“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等,该解释过于规范,不利于操作,仍需要进一步明确。

七、结语

党的十六大已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买房在成为颇受人们关注的日常生活中第一件大事的同时,住房的地理位置、楼层、朝向、绿化以及周边环境的好坏已成为现代家庭居住追求的新时尚。但是,蕴涵着巨大商机的房地产业同时也因为法律、法规等制度性缺陷而潜伏着陷阱与危机,加之购房的环节又纷繁复杂,在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买受人将始终处于弱者地位。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要求给予购房者特殊的法律保护。本文仅从上述几个侧面澄清了一些模糊认识,以期为购房者提供醒示,作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但由于商品房预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多而复杂,还应从行政管理、合同法保护措施、物权法保护措施等不同方面给予特殊保护。希望能抛砖引玉,唤起学界给予更多的讨论和关注,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买受人预购商品房的法律风险!

主要参考资料叶金良:《WTO与房地产营销》,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10月第一版。

王海、刘元:《王海忠告-打假专家传授消费者维权诀窍》,法律出版社,1999年5月版。

殷勇:《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7月版。

仲俊生、张维民、孟俊、李艳涛:《巧置居室》,中信出版社,1999年7月版。

杨玉龄:《房屋之买卖、委建与承揽》,正中法律出版社。

陈文、朱茂元:《购置房地产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北京律师》1995年第6期。

米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看-物权变动原则的司法创制》,2003年5月23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张桂刚、孙传霞:《“楼花”许诺的法律拘束力》,2003年6月18日人民法院报B4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议稿)。

钱明星、姜晓春:《房屋预售制度若干理论问题研究》,2003年12月3日北大法律信息网。

胡黎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2003年11月24日中国法院网。

范缳菁:《商品房预售中的若干法律问题》,2003年12月3日北大法律信息网。

第7篇

1.1政策法规能够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对于医院有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证医院能够在市场中处于不败之地,医院一切工作必须以服务患者为重心,行政管理也不例外,他们或者直接服务于患者,或者间接为患者提供服务。而对于患者而言,医院行政管理中能够将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等运用其中使患者实实在在地感到医院带给他们的温暖和关心,也就无形中树立了行政管理及服务的品牌。

1.2政策法规是医院行政管理的后盾

医院的行政管理和企业行政管理有许多相似之处,而在医院行政管理过程中政策法规则成为了运转的坚强后盾。在我国医院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传达、组织、协调、督促等任务。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树立“临床第一”的服务理念,将相关政策法规熟记于心,并且善于运用政策法规去解决科室间的关系,能够为患者解决实际问题,尽可能地减轻医务工作压力,把行政管理功能发挥到极致[5]。此外,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善于发现一线科室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问题,保证一线能够正常运转。

1.3政策法规能够提高医院整体效益

医院行政管理在我国现行医院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政策法规在现代医院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管理人员掌握政策法规并且正确、合理地运用,将直接影响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运行,它制约着全院的整体效益。著名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等人曾经在自己的书中说到:效率是“以正确的方式做事”,而政策法规则是“做正确的事”。医院的行政管理并不应该背离政策法规而独立存在,两者应该共存。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着眼于政策法规,然后再更好地完善行政管理[6]。医院是一个人才辈出的地方,更是一个高技术含量、多专业协作的特殊专业,对从业人员要求较高,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相对较大。医院应该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行政人员的管理主动性,让他们能够根据政策法规充分激发人力资源潜能,有效降低管理成本,从源头上促进医院整体效益的提升。

2讨论

第8篇

法理学界在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种类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搞清楚这个问题,对于研究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地位,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法律责任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当由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种类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笔者在研究经济法责任的过程中,发现法理学界在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种类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搞清楚这个问题,对于研究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责任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当由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包括了法律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仅仅指违反了法律义务的后果。关于狭义的法律责任的含义,法理学界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1)义务说。该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1]该说缺陷是不能形象地突出法律责任的本质,不能有效地将责任和义务区别开来。

(2)后果说。该说认为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2]该说缺陷是在界定责任产生原因时存在交叉。违约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要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违反了合同法。该说认为“法律规定成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指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产品致人损害。它可以导致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产生。”[3]其实,法律规定导致责任的产生还是违法行为导致的。产品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承担责任,是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即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不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责任说。该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应该由违法者依法承担的责任。[4]该说缺陷是没有突出责任是违反义务的结果,也没有明确地指出责任是不利的后果。

(4)手段说。该说认为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或侵犯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依法强制违法者承担的不利后果,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手段。[5]该说缺陷是用语上存在交叉和重复。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包括了侵犯法定权利,否定性评价就是谴责,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相同的,都是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描述。

(5)状态说。该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及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力),法律迫使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所处的受制裁、强制和给他人以补救的必为状态。[6]该说的缺陷是在界定责任产生原因时存在交叉。不当行使权利(权力)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是违反了契约义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违反了法定义务。

(6)负担说。该说认为法律责任是有责主体因法律义务违反之事实而应当承受的由专门国家相关依法确认并强制或承受的合理的负担。[7]该说缺陷是认为法律责任只能由专门国家机关确认是不符合实践的,在义务人违反义务后就产生了责任,如果是私法责任,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来协商确认。

(7)责任能力说。该说认为法律责任乃是一种对自己行为负责、辨认自己的行为、认识自己行为的意义、把它看作是自己的义务的能力。[8]该说缺陷是将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割裂开来了。法律责任不仅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社会对其进行的价值评断,而且包括违反义务的客观要素,是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统一。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虽然都存在缺陷,但都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法律责任的本质。我们可以总结法律责任的本质为:第一,产生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存在法律义务;第二,行为人没有按法律义务的规定进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第三,行为人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第四,行为人承担不利后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据此,可以将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当由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

二、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五种。

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分成不同的种类。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是否涉及有财产赔偿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这种责任划分无法明确地给义务违反人提供一个结果预期,不知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遇到什么结果,从而给义务违反人的行为提供一个运行轨道。根据承担责任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这种责任划分只在分析违反民法和商法等私法的时候才有价值。根据行为主体的身份和名义不同,可以分为职务责任与个人责任。这种责任划分只在分析因人的行为而产生的责任的时候才有价值。

另外一种划分,就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等。这一种划分是最重要的。它是从整个法律体系角度进行划分,能够适用所有的情况,能够从宏观上给义务违反人提供一个明确的后果预期。令人遗憾的是,这种划分是争议最多的。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其一,这种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其二,划分出来的责任有哪些?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按照违反法律的性质不同进行的划分。[9]划分为六种,它们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五种公法责任和民事责任一种私法责任。[10]第二种观点认为是按照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不同进行的划分。[11]划分为四种,它们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12]第三种观点认为是按照法律责任的类型不同进行的划分。[13]第四种观点认为是按照法律部门不同进行的划分。[14]划分为三种,它们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15]第五种观点认为是按照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的程度不同进行的划分。[16]划分为五种,它们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简称)和违宪责任。[17]

笔者认为这些标准都存在缺陷,不能清晰地反映责任之间的关系,对责任进行周延地划分。

第一种观点存在以下缺陷:其一,将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分成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民法六种是不科学的,人大常委会认定的经济法和社会法难道不会被违反吗?其二,不同的责任可以是违反同样法律的行为而引起的。例如,某公安局刑警王某在执行公务中违法使用枪械导致公民李某死亡,王某的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将引发导致李某死亡的国家赔偿责任和自己违法使用枪械的行政责任。其三,同样的责任可以是违反不同的法律而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并不是违反国家赔偿法而引起的责任,在我国现阶段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检查机关和审判机关违反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而引起的。其四,诉讼责任并没有自己独特的责任形式。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原告不提交证据被审判机关推定为撤诉,承担撤诉责任;被告无故不到庭,则承担缺席判决的不利后果。”[18]就是独特的诉讼责任的例子。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责任虽然是不利的后果,但并不是不利的后果都是责任。原告被推定为撤诉和被告被缺席判决,即使对原告或被告不利,那只是对原告或被告自己造成了损害,而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这时原告或被告承担的不利后果并不是责任。另有学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所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法律责任形式”[19]是独特的诉讼责任的例子。笔者认为这也是值得商榷的。这种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章的规定是一样的,但民事诉讼法将其定性为“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而没有将其规定为法律责任。退一步讲,即使像有学者认为的那样,这些强制措施其实就是法律责任[20],它们应当是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应当是行政责任。因为法院是审判机关,掌握的是裁判权,不能主动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现行诉讼法中的规定是有缺陷的,违背了权力相互制约的原则,法院可以自己追究、自己决定和自己执行,不受其它机关制约。其五,刑事责任并不是违反刑法而应承担的责任。“刑法并不创设新的义务,不存在不履行刑法规定的法律义务的问题,从而也就根本不存在违反刑法的问题。在我国的一切法律、法规条文中,人们不可能看到诸如‘违反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看到的均是因为违反其它法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并不创立新的义务,义务规范不是刑法规范,而是其它法律的规范。”[21]因此,人们习惯上所讲的“违反刑法”是不符合刑法科学的说法。刑法上的违法性评价“是以整体的法的精神和规范为基础的,不是仅仅以刑法规范为根据的。”[22]日本学者也认为,刑法是对不服从第一次规范如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进行强有力的第二次保护的规范,并且把刑法的这种特征称为刑法的第二次性质或刑法的第二次原则。[23]

第二种观点存在以下缺陷:其一,一个行为从不同的法律角度看,构成不同的违法行为。例如,张三故意杀害李四的行为,从民法角度看是民事违法行为,而从刑法角度看是刑事违法行为(应当是称为犯罪行为)。其二,即使是一个违法行为也可以引发多种责任。例如,某公安局的局长滥用权力,将一个指责其工作不负责任的妇女拘留了15天。该行为是一个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该行为引发的责任是行政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滥用权力的公安局的局长,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是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而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追究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受害的妇女。其三,违法行为的种类还是一个无法确定的问题。同样是持这个标准,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结论。沈宗灵教授认为有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和违宪行为四种[24],而徐显明教授认为有违宪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和经济违法行为五种。[25]

第三种观点的缺陷是划分标准没有明确含义,需要作进一步地解释。

第四种观点的缺陷是:其一,法律部门的种类还是一个无法确定的问题。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几个法律部门组成,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周永坤教授认为我国法律体系由宪法、民商法、行政法、资源环保法、刑法和诉讼法6个法律部门组成。[26]而李龙教授认为由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9个法律部门组成。[27]其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本身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也是基本稳定,而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社会关系领域的日益广泛和复杂,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提高,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也会有某些变化。”[28]其三,法律部门的种类和法律责任的种类并不对称。周永坤教授将法律部门划分为6个,而法律责任只有3个。李龙教授将法律部门划分为9个,而法律责任只有4个。

第五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基本一致,只是另外加了一个标准:危害的程度。笔者认为危害的程度这个标准应该废弃。因为很难判断哪种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大。我们一般认为刑事违法行为是最严重的违法,行政违法行为次之,民事违法再次之。其实,我们不能简单地作

出这样的判断。“我们谁也不能说一个违背法治原则的法律的颁行,一个专横的行政命令的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会小于一个杀人犯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虽然前者造成的危害往往不是直接的、血淋淋的。”[29]

笔者认为应按照责任关系的不同,将法律责任分成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责任和个体与国家之间的责任。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责任就是民事责任。[30]个体与国家之间的责任可以分为个体对国家承担的责任和国家对个体承担的责任。个体对国家承担的责任按照确定责任的主体不同,可以分成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行政责任[31]是由行政主体确定,刑事责任是由司法机关法院确定,违宪责任由特设的机关来确定。国家对个体承担的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以上关于法律责任的划分是周延的。这样,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五种。

【注释】

[1]、[1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22,126.

[2]、[3]、[24]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58,462,466-474.

[4]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509.

[5]、[19]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81,485.

[6]、[15]、[26]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64,270-271,88.

[7]、[8]刘作翔、龚向和.法律责任的概念分析[J].法学,1997,10.

[9]孙笑侠.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91.赵震江、付子堂.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85.葛洪义.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86.

[10]孙笑侠.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91.赵震江、付子堂.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85.

[11]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66.徐显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78.

[12]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466.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26.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88.李龙.法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381.葛洪义.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86.李龙.法理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270.

[14]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70.李龙.法理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270.

[16]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17.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88.李龙.法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381.

[17]孙国华.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17—418.徐显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4.278.

[18]孙笑侠.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91.

[20]李颂银.论诉讼法上的法律责任[J].法商研究,1998.1.

[21]李颂银.从法律责任角度重新认识法学基本理论问题八议[J].现代法学,1999.5.

[22]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139.

[23]陈兴良.刑事法评论(l)[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139.

[25]徐显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78.

[27]、[28]李龙.法理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372.

[29]葛洪义.法理学教程[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