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数字出版;学术期刊;版权保护;网络群;开放存取
中图分类号:G237.5;F28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5-0080-04
一、期刊数字化的转型路径
数字出版是“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征为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因此,广义上说,只要是用二进制技术手段对出版的任何环节进行的操作,都是数字出版的一部分。它包括传统出版业数字化的全部过程和结果,同时也包括新兴的数字媒体[1]。目前,我国期刊数字化的转型路径包括三种:
第一种是“纸质——数字”形式的期刊,即传统学术期刊在印刷出版纸质刊物之后,将相同的目录和论文的电子版上传到网络出版电子期刊,通过作者个人注册的账户可进行在线投稿、查看稿件的审阅结果,可查阅当期或过期的印刷版期刊内容,还可通过关键词进行同一主题或作者的文章检索,借助纸质期刊和电子期刊的双重途径扩大刊物的影响力,增加与作者、读者的交流,其中包括一刊单独上网即单刊编辑部注册独立域名和数刊联合上网,即2刊或2刊以上共同注册独立域名。国外的此类期刊网站如Nature()、Science()等,国内的诸如中国科学系列杂志、中华医学会及其主办的几十种刊物等均实现了网上投稿及超链接等业务。
第二种是纯电子学术期刊(Electronic-only journal)或纯网络期刊(Networked journal),它的选题、策划、组稿、投稿、审稿、意见反馈、编辑、出版、检索以及与作者和读者的互动交流等编辑、出版、发行的全过程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并以网络为唯一的发行和传播渠道,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每期均有卷号或期号标识的连续性出版物[2]。2008年我国教育部主管的《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精品论文》正式创刊,它是我国科学技术领域第一个有正式刊号的网络电子期刊,每一期均按专业以光盘形式出版,同时在网站中分学科全文展示,并可全文检索,带有明显的开放存取期刊的特点,如投稿、审稿、编辑、出版及时快速,存储空间大大压缩,内容的检索、回索极其方便,携带轻便,成本低及有利于形成读者、作者、编辑的即时互动关系等。
第三种是将纸质期刊的电子版出售给网络数字化集成平台,借助这些集成数据库实现刊物的数字化,即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商业数据库,期刊社将纸质出版物的电子版以集中授权的方式出售给这些集成平台,由他们将每篇文章分散上网传播,用户可通过题目、全文、关键词、作者等信息进行单篇指定或多篇集成搜索。以中国知网为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其已经成为集期刊杂志、博士论文、硕士论文、会议论文、报纸、工具书、年鉴、专利、标准、国学、海外文献资源为一体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网络出版平台。《中国知识资源总库》提供CNKI源数据库、外文类、工业类、农业类、医药卫生类、经济类和教育类多种数据库。每个数据库都提供初级检索、高级检索和专业检索三种检索功能,并已形成网上包库、镜像站点、按流量计费和刊登广告等成熟的赢利模式。随着我国期刊数字出版产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互联网期刊的技术平台提供商已经不再停留在简单地将传统的印刷品数字化,而开始对收录的文献、信息资源主动地进行分析、加工和整合,制成海量信息数据库,走向内容资源的二次开发阶段。
二、期刊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困境
(一)从内容保护看,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机制尚未真正确立
版权问题一直是制约期刊数字出版发展的瓶颈,其中宏观上有国家版权战略缺失的原因,微观上则由于数字出版企业没有能够突出版权的战略地位,未能建立完善的版权授权或管理制度。
1. 现阶段适用于数字出版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和补充。我国目前对数字出版作品的管理分属工商、公安、新闻出版、文化等多个不同的部门,申请行政执法时会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权范围,需要多方协调,存在着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现象,因此无法对数字出版作品实施即时有效的监控。
2. 版权授权机制不规范。数字信息的网络传播几乎没有技术限制,不仅可以很方便准确地进行复制粘贴,还可以被任意删改或者移植。与传统出版物的盗版行为相比,数字刊物盗版的打击难度更大、成本更高。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和出版社、期刊编辑部的出版权益都难以得到基本保障和有效维护。由于数字期刊著作权主体是海量的且期刊的时效性强,大部分期刊的出版周期是月刊,还有很多是半月刊甚至是周刊,短时间内获得如此海量作者一对一的直接授权在现实中是根本行不通的,会导致疏漏授权和授权不真实的现象。目前,互联网企业在期刊数字版权问题上一般的做法是采取与期刊社授权合作、分享收入的模式,即直接与期刊社签约,并委托期刊社将版权费用转付给作者。但是这种做法并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因为,期刊社并不具有作品的网络传播权,期刊社没有与作者明确授权范围,因此就不能代表作者将其作品在网上进行传播。十多年来,龙源期刊网采用龙源授权合作模式,一直坚持付费阅读、按合同约定与刊社合作伙伴分配收入,没想到还会遭到侵权,暴露了这种版权集中管理机制的不健全。
一段时间以来,数字出版研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热闹非凡。大家都在探讨到底什么是数字出版,如何开展数字出版,它从哪里来,将要到哪里去。
“数字出版理论、技术和实践”丛书就是一套尝试整饬现有数字出版研究的丛书,它首次对数字出版的理论、技术和实践进行了科学、系统的阐述。该丛书共包括9本著作,分别是徐丽芳等编著的《数字出版概论》、方卿等编著的《数字出版产业管理》、刘锦宏等主编的《数字出版案例研究》、高昂等编著的《DITA数字出版技术》、唐俊开等编著的《HTML5技术与移动出版》、孙广芝等编著的《数字出版元数据基础》、张立等编著的《数字出版版权保护技术与应用》、王晓光编著的《数字资产管理》、黄肖俊等编著的《数字出版与数字图书馆》。丛书从理论、技术和实践视角宏观上系统地追溯和探讨了数字出版的过去、现在以及未来;微观上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产品开发、可用技术、标准统一、商业模式、数字权利管理、业务流程、产业链畅通、产业管理、人才培养等重要问题开展了深入讨论,同时尝试向业界和学界提出科学系统的解决方案。
作为由电子工业出版社策划并获得“2012年度国家出版基金”资助的国内首套数字出版系列丛书,它拥有鲜明的特征。首先,丛书作者都是来自学界、业界和出版管理领域的专家,他们深刻洞悉数字出版,这使得该书对理论、技术和实践的论述更加充实、权威;其次,由于国内外文献层面的系统总结和介绍极度匮乏,前期研究基础薄弱、统计数据缺失、统计口径不一致,它的出现填补了我国数字出版系统研究的空白,在我国数字出版学术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再次,从共时性和历时性角度来看,它在理论、技术和实践层面分别还有如下特征。
1.系统总结并创新了数字出版理论,全面梳理数字出版产业内部关系
首先,丛书是对数字出版理论的一次系统总结及创新,它详细深入地阐述了数字出版概念、产业发展模式等基本问题,有力地回答了学术界的争论。如徐丽芳教授在《数字出版概论》一书中针对数字出版研究产生以来,业界对于数字出版相关概念界定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现状,采用属加种差定义法对数字出版作了更加全面、科学和系统的定义。同时,该书还对数字出版界使用范围最广而且内涵和外延最接近、也最易混淆的“电子出版”“网络出版”和“数字出版”三者概念进行了界定和辨析。另外,作者还结合国内外业界动态阐述了数字出版产品开发理论、定价理论、分销理论、人才培养理论等内容,为整套丛书提供理论基础和叙述框架。王晓光教授则在《数字资产管理》一书中沿循马费成教授对信息资源管理发展阶段的划分思想,创造性地论述了数字资产管理理论。这也是学界首次较为系统地从资产管理的角度对信息资源管理问题进行研究和阐述,该书以数字资产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数字资产价值评估为依托,构建了数字资产管理的理论框架,将信息资源管理研究向前推进了一步。
其次,丛书对数字出版内部关系作了一次全面的梳理。方卿教授在《数字出版产业管理》一书中对数字出版产业分类、数字出版产业链以及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模式进行了梳理。他不仅分析了数字出版产业分类的历程和现状,还论述了数字出版产业链的结构和功能定位,并创造性地将数字出版发展模式分为内容资源主导模式、互动服务主导模式、技术创新主导模式和开放理念共享模式。这也是学界首次从产业管理视角对数字内部关系进行系统梳理,科学有效地厘清了基于特定产业要素形成的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理念与价值实现路径。
数字图书馆是数字出版最大团体用户,为推动数字出版实践的发展,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业界来说非常重要。丛书中《数字出版与数字图书馆》总结和研究了数字出版和数字图书馆在新的数字化环境中如何相互支撑、共同发展,同时帮助出版人了解图书馆界如何使用数字资源。
2.根据清晰的读者定位和一定的规范、标准阐述数字出版关键技术
迄今为止,技术一直是支撑数字出版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数字出版研究的难点。这套丛书在选题上尤其注重对数字技术的研究。首先,丛书深入介绍了数字出版关键技术。丛书对数字出版技术的论述不仅涉及内容生产加工、信息、在线交易、版权保护等数字出版全流程,而且真正以数字出版思维展开深度、透彻、合理的论述。如《DITA数字出版技术》一书中,作者介绍了针对结构化数字出版内容拆分与重组需求而设计的DITA(达尔文信息分类体系架构)技术,这种技术能为内容深度加工和多渠道提供崭新模式。《HTML5技术与移动出版》一书针对移动终端和WEB技术快速发展,以及国内移动出版技术中文资源相对缺乏的现状,讨论利用HTML5新技术开发移动出版应用。《数字出版元数据基础》则介绍和分析了用于出版物及其内容资源标识的ISBN、ISSN和DOI等标准,以及用于出版物及其内容资源描述的DC元数据、机读目录格式、图书ONIX等标准以及不同元数据的转换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与应用》以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为主线条,介绍了包括数字内容信息加密及隐藏技术、数字标识与认证技术、数字版权交易与保护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体系及其相互关系等。
其次,丛书规范并使用了统一的数字出版技术标准。作者在写作时,一些关键数字出版技术不仅结合了国家标准规范、词典辞书,而且丛书在发稿前,编委会召开多次会议,讨论各分册术语的统一、内容协调和形式规范。另外,部分技术著作作者来自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他们对数字出版技术标准更加熟悉,这也使得丛书技术标准更加规范统一。
再次,这些与技术相关的著作读者定位清晰,并配以案例说明,具有较强的应用性。《DITA数字出版技术》读者对象定位于准备了解并使用DITA的用户。作者在写作时充分考虑了读者的学习需求,在阐述DITA设计思想和使用原理时,涵盖了运用DITA进行编辑出版过程中最为常用的环节,而不拘泥于面面俱到地介绍DITA各要素定义中的细枝末节。此外,该书通过实例帮助读者触类旁通地掌握今后深入使用DITA时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HTML5技术与移动出版》的亮点在于介绍了比较流行的两套JavaScript移动开发框架jQuery Mobile和Sencha Touch,以及PhoneGap应用,并配备了丰富的实践案例讲述HTML5技术在移动出版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数字出版元数据基础》通过对数字出版涉及的各项元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的分析对比和应用介绍,结合元数据标准的应用示例,帮助读者快速了解数字出版元数据全貌。《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与应用》一书介绍了数据加密和隐藏技术、数字标识和认证等技术在内容产业的具体应用。丛书清晰的读者定位,极大地方便了相关读者选书;而辅以案例的论述方式,非常利于读者快速学习、掌握相关的数字出版技术,并将它运用在数字出版实践中。
3.以丰富的案例全方位、立体式剖析数字出版实践
目前,我国传统出版产业正处于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时期,学习和借鉴成功者的经验尤为重要。丛书中《数字出版案例研究》就是这样一本对国内外数字出版实践个案进行深入剖析的著作。它通过丰富的案例研究启发业界的数字化转型思路,推动数字出版实践创新。该书案例研究的丰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案例选取覆盖国内外大型优秀出版单位。国外出版单位包括兰登书屋(Random House,Inc.)、麦格劳・希尔公司(McGraw-Hill)、励德-爱思唯尔(Reed Elsevier)、约翰・威利国际出版公司(John-Wiley)、生物医学中心(BioMedCentral,BMC)、Overdrive等;国内出版单位包括盛大文学、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国知网等,这些单位数字出版工作都比较成功,它们的经验值得借鉴。其次,案例选取涉及大众出版、教育出版及专业出版的内容提供商、集成商/技术商以及渠道商,覆盖了数字出版全产业链。再次,案例包括了电子书出版、数字期刊、数字报纸、网络游戏和数字音乐等数字出版产业的各个分类。最后,此前,业界和学界以案例形式对数字出版实践进行的探索并不太多而且较为零散,有的仅分析现状;有的仅限于国内案例;有的论述层次较浅;还有的时效性不强。《数字出版案例研究》如此全方位、立体式地对国内外数字出版案例进行研究,在国内尚属首次。它不仅有利于读者的了解学习和对比分析,而且有较强的教学价值和实践参考价值。
当然,除了上述鲜明特征,这套丛书也有一些稍显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技术介绍上。丛书主要阐述的是数字出版关键技术,如DITA技术、HTML5语言、元数据基础以及版权保护与应用技术等,但它对专门的数字出版物(如SWF电子杂志、iPad电子杂志、EPUB电子书)生产和制作技术阐述的不多。由于数字出版产品是未来数字出版企业竞争的关键,丛书若能对数字出版产品制作技术阐述清楚,那无疑将对读者有更大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知识版权集体著作权数字版权管理信息隐藏技术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0)03-00072-004
Copyright Problem-Solving Model of Digital Library
Jiang Youhao(Center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Hunan, 410013)
Lv Ting(People's Liberation Army Medical Library, Beijing, 100039)
Zhu Feng(Library Changsha Medical College, Changsha, Hunan, 410219)
Abstract: In the course of digital library construc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copyright protection are the key issues.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reasons of the problem arising from the process of building a digital library at first, then lists several existing models solving the copyright issues of digital library, and analyses the limitations of these solutions.
Key words: digital libra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digital copy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 hiding technology
CLC number:D923.4 Document code: AArticle ID: 1003-6938(2010)03-00072-004
传统图书馆的自动化、电子化、数字化已经成为全球图书馆的发展趋势。多媒体技术的出现使得数字图书馆的数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多媒体信息越来越丰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使网络数据的传递变得更加方便快速,用户获取和传递数字图书馆资源也变得越来越容易。但随之而来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如通过网络传输数据文献或作品时,个人或团体非法对数字化文献和作品的侵权更加容易,篡改也更加方便。因此,如何既能充分利用网络传输的便利,又能有效地保护著者的知识产权,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1 ]版权保护是数字图书馆建设面临的关键性问题之一。数字图书馆利用信息技术对馆藏文献数字化,利用网络向读者传递文献内容,读者通过网络获取并利用图书馆数字资源,在这个过程会产生一系列的版权问题。本文对现有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方法进行阐述,并分析各自的局限性。
1技术层面的解决方法
1.1用户访问控制技术
用户访问控制即借助用户名和密码对用户进行身份验证,只有合法的用户名和正确的密码才能进入,并根据用户账号的不同权限对不同级别的用户赋予不同的资源操作权限。访问控制的内容包括接入控制、权限控制、目录级控制以及属性控制等。[2 ]现在大多数网站采用的“用户名+密码”的登陆形式是一种随处可见的访问控制模式。比如网上各种数据库,如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用户在注册取得合法的用户名和密码后,只需支付一定的费用便可以方便的使用数据库中的数字化文献和其他资源了,还有网络视频点播的月卡、年卡,网络游戏点卡等等都是采用的这种访问控制技术。
局限性:这种技术一般只能防止非法用户使用数字化资源,对于那些有合法账号和密码的用户得到数字化资源后,进行随意的复制、传播则显得无能为力;另外这种方法只有一个密码是保密的,一旦数字化资源用户的密码遭到破解,尤其是系统管理员的密码被破解,损失将非常严重。
1.2信息加密技术
信息加密是指将信息或需要保护的数据(明文)经过密钥及加密算法的转换,变成不能直读的信息或数据(密文),接受方在接收到密文后,将此密文经过密钥和相应的解密算法还原成相应的明文,从而获得所需信息。数据加密技术是保护数据安全的一种有效手段。加密一般分为三种方式:对称加密、非对称加密和单向加密,另外还有近年来新提出的混沌加密技术。[3 ]其中对称加密主要用于对大块文件内容本身的加密;非对称加密用于在公开信道中加密传递少量关键性信息;单向加密则用于对内容正确性进行校验,防止信息本身的内容被修改;而混沌加密技术是一种刚刚兴起但没有成熟运用的新型加密技术。加密技术不但能够对数据或信息本身进行加密,它还能对信息在网络中传输的信道进行加密,防止信息在传输中被非法获取。
局限性:这种技术之所以能起到保护作用是因为在传输过程中即使通过某种不正当的途径获得传输中的信息,但信息的真实内容他们是看不到的,这就解决了数字化信息资源在传输过程中的保护问题,数字化资源用户在获得信息将其解密后进行使用,但是用户不可能为了防止该信息被非法盗用又将其加密,因为这种做法对用户来说毫无必要而且又非常麻烦,但对该数字化资源的版权所有者来说维护其权利又是很重要的,信息加密技术在这点上则显得无能为力;而且一旦数字化信息资源被加密,加密后的内容由于其不可理解性就会很容易引起好奇和注意,这也就更增加了其被破解的可能性,加密后的信息一旦被破解后,将不再受到保护,也就无法防止作品被盗、被复制、传播了。
1.3信息隐藏技术
信息隐藏是指将需要保密的重要数据或信息隐藏到另一个可以公开的信息之中,然后通过公开信息的传输来传递秘密信息。具体来说,就是把重要的信息隐藏于一般的数字化文本、声音或图像当中,达到隐藏的目的,来迷惑恶意的攻击者。信息隐藏技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①信息嵌入算法。它利用密钥来实现秘密信息的隐藏;②隐蔽信息检测/提取算法。它利用密钥从隐蔽载体中检测/恢复出秘密信息。[4 ]在密钥未知的前提下,第三者很难从隐蔽载体中发现或删除秘密信息。
与信息加密技术不同,这种技术的关键是它能在不妨碍对信息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通过嵌入特定标识性信息来跟踪和保护版权。信息隐藏的一个主要应用技术就是数字水印,[5 ]它可以将数字化资源的作者信息、版权信息或其他附加信息以人眼不可见的形式嵌入到数字图像、文本、音频和视频的序列中,当这种数字化信息资源被非法复制、传输、使用时,资源中的水印信息便可提供所有者的信息,也可以通过序列号追查是哪一位购买者该为此纠纷负责,从而保护了版权所有者自身的权益。近年来的新技术使这种数字水印能够自动“报警”,即当有数字水印技术的数字化资源被非法使用或复制时,数字水印会根据预先设计好的程序“通知”版权所有者,从而帮助著者维护其权利。
局限性:实际应用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是:①由于数字产品的所有权证明还没有完全解决,就目前已经出现的很多水印算法而言,攻击者完全有可能破坏掉图像中的水印;②声频和视频水印解决方案还不完善,大多数视频水印算法实际上是将图像水印结果直接应用于视频领域中,而没有考虑视频应用中大数据量以及近乎实时的特性;③考虑到数字图书馆的推广应用情况,如果要大规模地认证数据库水印的版权,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策略来保障水印的嵌入、提取、检测操作,借以认定数据库的版权使用情况。需要对传播使用的数据库进行服务器端的统一水印认证。[6 ]
1.4防拷贝技术
防拷贝技术主要用来防止用户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对数字化信息资源相互复制与扩散,这种技术一般是正版CD或DVD光盘为防止光盘被非法复制或者盗版刻录而使用的。比如一些光盘采用了特殊的文件刻录格式,用户只能在光盘上读取信息,当把光盘信息复制拷贝到电脑上面时就会出现错误而使信息不可用。很多DVD生产厂家也是运用了某种加密技术而使用户无法简单的拷贝光盘内的信息,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防止光盘被盗版。
局限性:这种技术最关键的就是要解决好自己加密算法的技术问题,光盘加密技术被破解已经是屡见不鲜了,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几乎没有哪一张正版光盘能逃脱被盗版的命运。
1.5数字版权管理技术
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是指在数字化信息资源(包括数字化的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的产生、传输和使用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技术工具。[7 ]这种技术主要包括数字内容的加密、管理与使用,其核心是通过安全和加密技术锁定和限制数字内容传播,从而能够从技术上防止数字作品的非法复制和使用,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复制和使用困难。
总体上说来,DRM是一种综合性的技术,它包含了用户访问控制、内容加密保护,防拷贝等功能,[8 ]常用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主要有数据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电子签名技术、认证技术和数字指纹技术等,[9 ]但是它远比单纯的内容保护和访问控制要复杂,它是“在网络及数字化环境下,以权限管理技术为核心,旨在有效保护数字内容安全与支持数字版权贸易的新型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涉及到技术、法律、人文等各方面的问题。”目前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通用的主要有两大类技术:一类是数字水印技术;另一类则是基于加密认证的DRM技术,[10 ]它主要是通过加密手段防止非法用户的使用和拷贝把数字内容进行加密,只有授权用户才能得到解密的密钥,而且密钥是与用户的硬件信息绑定的。加密技术加上硬件绑定技术,防止了非法拷贝,从而有效地达到版权保护的目的。
局限性:现有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的研发中大多表现为过度关注和保护出版者、发行商的利益,而无视广大普通用户的权利和权益。[11 ]目前已采用的许多技术和研发中的新技术都对普通用户的信息进行控制和监督,而对他们的隐私问题则没有在技术上予以根本保障。系统记录着用户的大量私有信息,又没有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予以保障,致使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广大用户的隐私信息来牟取暴利或严重影响用户的正常生活,从而严重侵犯了广大用户的隐私权;另外,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现在还处于很不成熟的阶段,各种功能并没有能真正的融为一体,还只是简单的数据加密、数字水印、电子签名等技术的简单相加。
总体来说,不管什么技术,发展到多么完美的阶段,总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局限性,比如数据加密,不管加密算法多么复杂,随着技术的发展,总是会被别人破解的,所以在现实中我们不可能仅仅依靠技术来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版权问题。
2法律手段的解决方式
我国已经制定了关于网络著作权的多部相关法律,如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法规于2006年11月20日更改并与2006年12月8日施行);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基本形成,它们加强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促进了网络经济和网络精神文明建设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对图书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对于保护网络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局限性:有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的领域甚至缺少相关法律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纸本资料数字化复制。传统文献数字化过程中,图书馆会把自己的馆藏纸质文献资源数字化而形成电子资源,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WTC)第一条第四款的议定声明指出:《伯尼尔公约》第九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12 ]我国《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无论已有作品以任何形式表现与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但是《著作权法》第22条第8款同时还对这种复制行为了作了限制:即复制作品的范围只限于本馆收藏的作品,复制的目的只是为了陈列或永久保存,如果复制其他图书馆收藏的作品,或者是将数字化的资源在网络中传播、刻录成光盘发售等等,都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都视为侵权行为。
(2)数据库建设。《伯尼尔公约》认为:“所有的信息(数据事实等)的编纂物,不论其以印刷形式、计算机单元形式,还是以其他形式存在,都应视为数据库”。《欧盟数据库指令》规定:“凡在内容的选择与编排方面,体现了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的数据库,均可根据该指令获得版权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国内关于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主要来自于《著作权法》第12条,即把数据库当作汇编作品来保护。换句话说:数字图书馆开发的数据库只有在内容的选取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原创性,才能使自己开发的数据库受到版权的保护,同时也避免侵害他人的数据库版权。但眼下,由于网络的普及大大推动了网络数据库的发展,各个学科的各种数据库不断涌现,由于网络数据库开发周期长、成本高,而套录容易、复制成本低,[13 ]甚至还有通过技术手段攻击收费的网络数据库,从而获得免费的数字文献资源的情况出现,因此网络环境下如何对数据库实施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要。
(3)网络下载与链接。数字图书馆虚拟馆藏的信息资源通常以网络信息资源的下载与链接的形式存在,通过建立相应的知识导航库、专业信息指南来开展相关服务,对本馆的读者能起到推荐和导引的作用。[14 ]这些虚拟“馆藏”主要的扩展方式是通过动态链接技术来完成的,这个过程同样涉及复杂的版权问题。
图书馆经过特殊的技术处理,直接引用他人二、三级网页内容,或者把所链接的网页缩小然后嵌入到自己的网页内容里面(即所谓的“加框”技术)。这个过程如果相关的链接技术运用不当同样会引起版权纠纷。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也有不少图书馆将互联网上有价值的资源下载至本地服务器,然后通过建立本地镜像的方式为读者提供服务,以此来扩充馆藏。《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下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以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目的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用其支付报酬;但若未经版权人同意私自利用下载后的作品对外提供服务,不管服务性质如何,都应属于侵权行为。”
(4)其他情况。相关的专业数据库资源开发过程中同样存在版权问题:二次文献数据库是根据一次文献开发而来的,其中的权利所有应该如何分担;[15 ]硕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的权利归属问题等。[16 ]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但图书馆所需要的版权例外涉及数字作品搜集、加工、贮存、服务等各个方面,比如在对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向读者定向传递数字作品、提供数字作品浏览服务、以缓存方式搜集贮存信息、用超链接作信息导航、开展电子论坛、电子布告板服务等活动中都存在数字版权问题。法律如果不能从图书馆的公益性主体性质出发,对图书馆就数字化作品的使用做出更宽泛的例外规定,图书馆也就有可能受到侵权指控或在因读者违法利用作品行为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中承担连带责任。[17 ]
最后,我们还应注意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时是滞后的,不管法律制度多么完善,也总会有新的侵权行为发生,所以仅仅依靠法律保护是不够的。
3版权集体著作权组织
所谓著作权集中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包括邻接权人)授权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来管理他们的权利,即监视作品的使用,并与未来使用者或使用单位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在适当条件下收取费用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18 ]它是联系作者与作品使用者的“中介人”。通过著作权集体组织这一中介,作者的著作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作品使用单位也省去了寻找作者并与之谈判的麻烦。著作权人创作的优秀科学文化成果可以通过数字图书馆这一有效途径公布传播;同时数字图书馆建设者可以获得有关信息资源建设、传播和利用的授权,从而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符合著作权保护发展趋势的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手段。
目前,美、欧、日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功能完备、管理科学、运转良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体系,这些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都按照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建立了自己的作品数据库,有些组织还实现了在线询问、在线许可、以及在线收费的系统。例如,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管理系统就可以办理在线许可、征收版税、分配版税等业务,制定合理的付酬标准,建立完善的费用结算与支付体制。
局限性: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只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各种法律和法规很不健全,成功的范例甚少。因此,在我国要创建这样一个较为理想的集体著作权管理体制,还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分类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最好一个行业或一类作品在全国只有一个这样的机构,避免各自为政,多头设置;第二,明确集体著作权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或行政上的权利;第三,应尽快制定统一的网上作品付酬标准。[19 ]
4结语
我国在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问题上,由于起步相对较晚,在法律、技术措施和管理方面都与国外发展有着相当一段距离,因此我国图书馆界应继续努力、积极探索,争取在技术上及早取得突破,为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找到更好更合适的技术方法;另外还应加强与我国版权立法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力争在新法制订或修订过程中,制定出既能促进我国科技、文化、教育、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又能保护版权人利益的新版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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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DOI CIDf CCId数字出版 出版产业
[分类号]255175
1 唯一标识符在国内外应用状况
目前美欧等正式出版网络期刊论文有70%已加入到DOIs(The Digtal Object Identifier System,简称DOIs,文指美欧唯一标识符系统)注册与解析,而且唯一标识符,即DOI(The Digital Object Identifier,简称DOI,泛指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非美欧DOI系统)的应用还涉及了正式期刊以外的其他文献类型。包括网络上可自由获取的科学数据和政府文件等。同时,日本也在DOI的基础上自己研发出基于内容的数字唯一标识符系统elDf(Content IDFonan,简称clDf,指日本内容标识符论坛建立的内容唯一标识符系统)。考虑到知识产权付费及国家信息安全等因素。国内多数研究及版权管理机构倾向建立中国自己的唯―标识符体系,鉴于DOI已被注册。不能随便使用,因此国内先前―些文献或标准中对中文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的表述(多称为CDoI、ChDOI、CHIDOI等)均不能再使用,因此本文对中文内容唯一标识符体系表述为CCId(clli.nse,Content Identifier,简称CCId,笔者主张建立国家层面的中文内容唯一标识符系统)。这是一个参考了美国DO-Is、日本dDf的数字唯一标识符框架体系,该体系下数字唯一标识符应该能够与国际主流的唯一标识符之间进行自由转换和对接,以实现其应用范围的扩展和面向国际化的标准。
2 国内数字内容网络管理现状及问题
国内目前没有建立一个单独的平台,用来以一种安全的方式投递数字内容并给权利所有者补偿。通常,一旦数字内容在网络上是可获取的,就可能无损地被拷贝并再分发,更重要的是,这些数字内容可能是未从权利所有者那里取得合法的授权,也没有给权利所有者适当的利益补偿。
・国内现存的网络环境中,对于最终使用者并没有一个有效的付费机制。并且对合法的数字内容分发链条上所有参与者也没有解决付费机制。即使数字版权处理较好的方正APABI平台,也只是基本解决采用B2B的方式。也还没有形成B2C成熟的商业模式。
・国内目前没有用来决定数字内容消费者是否被允许处理、修改或改编所收到数字内容或通过何种途径拥有这样的权利的有效机制。
・国内还不存在能够唯一定位数字内容的机制,即通过文中参考文献、科学数据或多维数字资源中的程序、视频、动画等某一部件,在不同的数据库平台之间链接而获得原文之间的关联。
国内数字出版目前面临很重要的转型期,2009年国务院通过《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新闻出版总署陆续启动数字复合出版系统等4个工程。数字复合出版系统工程将产生一系列技术、产品、文件、交换和服务的标准或规范,一系列出版工具或制作平台,还会产生各种类型的若干批示范性的全媒体出版物。数字复合出版模式将对国内数字学术资源的传播、管理与评价等带来巨大影响。
综上,上述这些问题的解决对国内数字出版领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又恰逢国内数字出版的发展的转型期,新的标准的提出及建立将为问题的解决产生巨大作用,这其中中文内容唯一标识符将发挥决定性作用。
3 CCId在数字内容管理中的角色
CCId是为数字内容包分配的唯一标识符(无论包含一个或多个数字内容条目),被称为“数字内容ID”。“数字内容ID”通过水印或其他技术的使用将永久地与数字内容关联。这种“数字内容ID”与数字内容包的永久的关联将提供更多的深远的利益给所有的数字内容分配链条的参与者。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
・注册登记机制,实现权利核实。通过注册整记.确定作品的许可权限及付费等信息。它将明确权利并许可一个数字内容包的消费者享受该数字内容包成为可能,成为权利核实的唯一标识。
-版税或免费许可机制。它将使权利所有者收到适当的补偿成为可能,无论他们的数字内容条目以任何方式通过一个分布的数字内容包被采用,都可以成为版税缴纳或免费许可系统的操作标识。
・分配机制。它将提供一个能够使数字内容集合自动分配给其下数字内容一个唯一标识而确保此标识被其他机构或数字内容使用。
・评价鉴定机制。它将提供通用的鉴定机制,这种机制能够检索到与参考文献所链接的元数据所关联的被定位于不同数据库中的全部数字内容包,是实现平台间的链接的核心纽带。
这样,内容ID将帮助打消使版权所有者考虑是否允许他们的数字内容通过网络分发的顾虑。因此,它将使高质量的数字内容通过网络可快速获得,并促进一种新的商业类型――“数字内容贸易”的形成。数字内容贸易通过内容ID的广泛使用而变得容易,在不久的将来它将会变成一种主要的税收产业。
在数字唯一标识符的催化下,国外出版业的整合与并购已经或正在进行。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公开自主研发的数字唯一标识符体系。国内的期刊网络出版也还不是真正意义的网络出版,但唯一标识符系统对于数字出版业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尤其是CCId作为结合了美欧DOI和日本cIDF的数宁唯一标识符框架体系,对于我国数字出版的发展必然有着深刻的作用和影响。
4 CCld在数字出版中的作用与价值
最早的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OI)是以HandleSystem解析系统为技术支撑研制开发,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互联网著作权和版权所有者商业利益,为数字化出版物内容实体提供唯一、持久和可靠的识别,为支持出版商与用户之间各种系统的相互转换以及版权与使用权之间的协调管理提供基础。日本虽然自主研发了clDf(content ID Forum),但也是基于全球化体系标准。并将各个数字内容赋予唯一的著作权识别符,即Content JD。其目的同样是为了给著作权所有者创造出一个低成本、安全的数字内容流通环境。并通过对数字内容服务业务的创新,从而促进信息、通讯以及传媒业的发展,提高数字化艺术、文化、学术作品的质量和传播效率。
CCId是一种基于内容的唯一标识符管理模式,可以为数字文件分配一个唯一的标识符.这个标识符是根据数字文件的内容而生成的,对授权为OA的作品只分配一个唯一标识符,对有版权保护的作品,通过水印或其他技术将唯一标识符和数字内容永久关联,是一种把内容和标识符融为一体的管理模式。同国外DOI系统一
样能实现具有永久指向、动态维护、实现一对多的路径、支持标准化研究、保护著者版权等功能。
4.1 促进统一的数字出版物标准制定
数字出版物如果没有统一的格式和标准,那么不同公司的数字出版物就需要用户使用不同的阅读器或软件,对于用户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不便.同时,对于各家出版商来说,也是一件复杂且浪费资源的事情,同时也使得阅淡成本只升不降。目前,国际E使用最广泛的数字出版格式是Adobe公司的PDF格式。数字出版行业技术标准的缺乏,使得数字出版物的兼容性、便捷性大打折扣。因此,统一数字出版物标准的问题就必须尽快解决。
目前国外的标准化体系相对比较完善,如ONIX标准系统,最初主要用于传统图书的在线信息交换。ONIX图书在线信息交换标准由XMLSchemas、DTDs、code lists(代码表)和user documentation(用户指南)系列标准组成,而后又针对期刊、图书馆和注册标识符(ISBN、ISSN、DOI)开发了不同的在线信息交换体系,形成了整个出版产业链条的标准体系。DOI标准系统则是以编码规则、解析系统、元数据框架和管理体系等相关标准相互支撑构成的标准体系,用来解决数字出版物的出版商与其用户之间各种系统的相互转换。
国内中文内容唯一标识符CCId既是可以促使数字出版物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规范其格式,使出版商之间或与用户之间能够实现数据的自由转换,也为国内出版行业形成一套完整的标准体系打下基础。其在数字复合出版标准化建设中的作用,如图1所示:
4.2 CCM与DRM结合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自互联网在我国发展和普及以来,只有在2000年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制定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及2006年的《互联网传播条例》是对数字网络知识产权有所规范的几部律法。不管是从其对数字出版的保护力度还是保护领域来说都不能够满足数字出版业的要求。很多学者都认识到版权保护对数字出版业的重要性,其中刘灿姣、黄立雄认为:“版权保护的不健全。导致盗版泛滥,市场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数字出版产业链的健康发展。原因有三:①出版社为了保护传统出版业的利益不愿出售数字化版权,形成数字出版产业链可开发资源不足;②数字内容出版商担心投资收益的风险,数字出版动力不足;③读者的消费观念受到严重的冲击,不愿意有偿购买正版的数字产品而寻求免费利用的捷径,或者直接不利用,导致正版数字作品消费不足,整个产业链陷入恶性循环。因此,从本质上说,没有版权保护,就没有数字出版产业链的健康发展。”CCId为数字化环境下的内容产品提供唯一和持久的标识符,同时通过对该内容产品的元数据的解析来对该内容产品提供详细的描述,有利于对数字环境下的内容产品进行检索和管理。因特网上进行传播和交易的作品越来越多,如电子书、在线收费电影、游戏等。随着学术研究与商业实践的发展,数字权益管理(Digital Right Management。DRM)现已成为业界的研究热点。DRM是指对数字化信息产品(如图书、音乐、图像、多媒体文件等)在网络交易、传输和利用时所涉及的各方权益进行定义、描述、保护和监控的整体机制,是数字化信息环境可靠运行和不断发展的基本保障之一。业界认为DRM与数字证书、身份认证、资源唯一标识符、权利描述语言等技术有关,但DRM的研究中表现出研究分散、标准众多、难以取得较大突破的现象。究其根源,是因为没有国家层面的唯一标识符。因此,DRM的使用必须依赖唯一标识符技术,才能更好地实现数字版权保护,因此中文内容标识符其价值不言而喻。
4.3 促进数字产品网络支付平台的建设与监管
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主要应用在数字产品出版行业中,以CCId为基础,可以构建从数字产品生产方到数字阿品购买者的电子商务产业链条,从源头上解决目前日益严重的网络诚信及数字产品的安全合法诚信使用问题。
以CCId的注册登记机制为源头,实现版权许可的自动核实,分配的CCId码成为权利核实的唯一标识。CCId与DRM相结合,生成DCD(Distributed ContentDescriptor,分布式内容描述体,是知识产权的子集,与数字内容一起),DCD明确权利并以一种安全的方式投递数字内容,使许可一个数字内容包的消费者合法使用该数字内容包成为可能,并使权利所有者得到合法补偿。同样,权利许可中包含决定数字内容消费者是否被允许处理、修改或改编所收到数字内容或通过何种途径拥有这样的权利。无论对于数字内容的超级分发者还是对于最终使用者.对网络上合法的数字内容分发链条上采用B2B、B2C等多种商业模式的情形中参与者、使用者的付费情况等。这能够成为监管部门可监管的依据。
4.4 有效解决信息失真问题
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得到空前发展,其类型繁多,形式多样。由于网络信息资源内容的系统性还较差,各类信息资源处于庞杂和无序的状态,人们对其整体状况难以把握,检索网络信息犹如大海捞针,致使绝大多数网络信息资源处于未被发现和利用的状态;况且,在整个情报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选择,如信息源的选择、信息加工对象的选择、信息整合者、信息检索中的检索结果选择等。在这一过程中,信息生产者、信息组织者、信息传递者和信息接受者位居各自的视角下审视问题,再加之信息传递系统本身的一些缺陷,造成信息在燎个利用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出现一些损失甚至失真,严重影响了网络资源的有效利用。
唯一标识符在正式网络出版物、政府信息资源、科学数据中的应用,在这些信息资源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都有唯一的标识符与之嵌套,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相关的信息平台查获得信息的真实性,可以有效解决信息失真的问题。
4.5 为学术文献提供全面客观中立的第三方评价
传统文献计量专家提出许多计量指标,如传统被引次数、影响因子以及近些年提出的h指数以及g指数、A指数、R指数、AR指数等类h指数。但传统计量学学术评价只是针对单一的某个数据库中的资源进行统计。对同一内容在不同资源库中需多头统计、去重并累加,且同一内容往往只在学术资源库统计而忽视其在互联网上的使用与评价统计,再去统计互联网中的使用及评价要花费更高的成本。Scopus数据库的期刊评价新指数SCImago Joumal Rank(SJR)使用类似于Google网页和排名的PageRank算法,计算时给予来自高声望期刊的引用更高的权重,是一个同时衡量了期刊被引数量和质量的指标。2009年1月18日。PLoS(Public Library 0f Science ONE)推出“单篇文章影响力”,这些指标包括使用数据、页面浏览甜、从Seopus
和CmssRef状得的引用次数、社会网络链接、媒体报道、评论以及读者评分。这两个新的评价方式被认为是对汤姆森路透科技集团Journal Citation Repo~(JCR)影响因子的挑战。汤姆森路透科技集团于2009年1月22日推出了JCR的增强功能,新增了两个评价指标:cigenfactor score和article influence score”述评价指标均是以对唯一标识符的解析量来作为引用次数、社会网络链接、媒体报道、评论以及读者评分的依据,而不是在某个数据库平台内进行,这克服r传统计量评价的不足。由此,以对标识符解析量作为学术评价指标数据来源是准确全面、客观中立的学术评价得以进行的关键。通过CCId多重解析功能可以获取全文的多种链接,包括参考文献链接与被引链接、文章纸质版中未排印的相关附件、作者的相关信息、相关主题的文章甚至读者的评论,等等。通过对网络文献的标识提高了被引用文献及其存储网站或数据库的学术影响力和认同度,才能够根据其引用与被引用的次数以及各种相关链接来提供一种客观的第三方综合评价。
4.6 数字内容永久获取,有效整合。实现知识挖掘
DOI是一种持久和可靠标识文献内容的识别符并通过相应的Handle解析系统,使标识符和文献信息源的物理地址建立永久映射。DOls提高了网络信息资源的可访问性和再现率,可以保证使所链接的资源的URL或版权所有者发生变化,用户仍能找到该资源。从而促进网络信息资源的传播与影响。基于著录DOI的参考文献,利用Cro~Ref系统的增值服务(for-ward linking),用户可通过原始文献点击链接到其引用的参考文献的全文,并有助于揭示知识的起源和学术的关联,提高网络文献的利用率,通过它文献检索的途径更简单、更直接、更省时,文献浏览的效率更高。
关键词:俄罗斯 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俄罗斯逐步建立数字图书馆,随着信息时代的迅猛发展,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与发达国家相比,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起步较晚,但借鉴了各国的有益经验,形成了自己一套和国际接轨的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本文主要介绍了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和不足,为我国政府部门制定信息政策法律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导。
1、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简述
1994年4月,俄罗斯国家图书馆召开了以数字图书馆建设为主题的第四次图书馆研讨会,会上和维古尔斯基(К?В?Вигурский)等学者详细阐述了数字图书馆的产生、概念及特征等问题。1998年,俄罗斯启动数字图书馆研究与发展,出台了《俄联邦数字图书馆》部级规划草案,资助150多个数字图书馆研究和建设项目。同年,俄罗斯政府和机构开始投资由俄罗斯科学院、教育部、国家通信委员会、国家档案馆等10个部门参与的“俄罗斯数字图书馆”计划,并于1999年1月起规模实施,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理论研究和实践建设进入实质阶段。1999年,俄罗斯国立图书馆制定了《数字图书馆构想》,在其框架下,俄罗斯国立图书馆开始了学位论文数字图书馆的建设。目前论文数量已经超过了10万篇。另一家部级图书馆――俄罗斯国家图书馆也在2001年开始了馆藏文献数字化转换,迈出了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第一步。2004年底,俄罗斯国家数字图书馆网站(rusneb.ru)正式开通。为从总体上规划和指导俄罗斯国家数字图书馆建设,统一认识和行动,2004年7月成立了合作建设国家数字图书馆工作小组,签署了实施建设计划协议。2005年2月在莫斯科组建了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协会,同时通过了《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协会章程》和《数字图书馆创建者建设数字图书馆资源相互关系原则》,标志着地方数字图书馆研究与建设全面展开。
2、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
数字图书馆是一个驱动多媒体海量数字信息组织与互联网应用问题各方面研究的技术领域,为读者提供一了个在网络环境下跨仓储的、统一的、高效的访问和终身学习的重要工具,以及高质量信息的生成、组织和检索,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获取、组织和使用信息的方法,然而它却不可避免的触及到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问题与数字图书馆建设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前者既促进后者的建设同时又制约着后者的发展。
2.1 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
2.1.1 信息收集、数字化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
要想建立一个有特色的数字图书馆,就要建立一个有特色的数据库,而数据库建设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特色信息的收集工作。目前,俄罗斯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采集的信息资源很大一部分来自已丧失版权的年代久远的图书文献,例如俄罗斯国家图书馆建设的数字馆藏“俄罗斯记忆”就是将孤本斯拉夫语书籍和16世纪基里尔文字的书籍数字化,但这些对信息要求多样化的数字图书馆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它不能从根本上体现出数字图书馆的意义和价值。缺乏创新的,有意义的,高质量的,广泛的信息资源,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将受到极大地冲击。因此,数字图书馆需采集大量的拥有独立版权的,多种形式的信息资源,这就引起了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2.1.2 数据库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
俄罗斯学术界一直对信息资源建设为数据库过程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界定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即从广大社会公众处获得的信息资源,将其建立为数据库,著作权归属问题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信息资源如果只是对某一特定的作品进行类似翻译的组合编辑,是为了提供一个中间级别的描述,无需查阅原文,且最终的数字图书馆中凝聚着创造者的智力成果,那么数字化信息资源所产生的新的著作权应该属于将其数字化的人所有,于原来的作品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即数字图书馆根据实际的需求筛选到有价值的信息,到接下来对数据的加工、存储、和提供给用户,信息在数字化和增殖的过程产生了新的知识产权关系。而数字图书馆在使用了具有版权的作品后,又成为了数据库产品的著作权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数字化的信息资源就是对原来各种载体上的信息进行数字化转换的复制行为,如文本、图像和声音经过数字化加工后形成的各种数据库,没有人为的创造性劳动,没有信息的创新,更没有新的作品产生。因此,版权应归信息所有者所有。
2.1.3 信息资源网络传播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
信息资源网络传播过程,即数字图书馆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过程。数字化后的信息要靠互联网来传播,但网络的开放性使一些用户可以不用授权即在互联网上对相关信息进行复制,这就使相应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生了冲突,引起知识产权问题。
2.2 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措施
从俄罗斯数字图书馆进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多元化的主体,图书馆界、档案馆界、教育科研界、金融界、信息产业界等部门都参与其中,这些众多的因素使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呈现组织形式多元化的特点,也导致了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过程的复杂性。俄罗斯在2006年12月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其中第四部分第七编“智力活动成果与个性化手段权”(简称知识产权编)强化了对各种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度使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建设如履薄冰。但俄罗斯信息化各界人士还是根据俄罗斯的实际情况,结合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加大了对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的探索,总结出解决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方法,虽然还存在一定不足,但仍值得我们借鉴。
2.2.1 俄罗斯数字图书馆数字化进程中知识产权的获得
保护知识产权是俄罗斯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知识产权编,使知识产权无可争议的成为与物权法和债权法并列的民法典内容,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开创了一个先例;同时它使法律基础更加系统化,加强了对著作权人、创造人和独占权拥有人的保护,加重了侵权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在面对海量的信息资源时,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如何获得知识产权版权就是数字图书馆界的头等问题。
数字图书馆要大量的使用信息资源,使其长期面临大量授权的问题,逐一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无疑将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只能加大数字图书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将在信息资源搜集、建设中,各种途径获得的、多类型的信息资源的版权授权结算,以此完成对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一,通过与图书出版商合作,完成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作为作品出版的主体,出版商具有明显的出版资源优势。俄罗斯出版商手中握有大量的出版资源,且作者众多,特别是在著作权上可与作者一一对应。数字图书馆同出版商合作后,借助出版商丰富的资源优势、专业优势及经验优势,通过出版社的明示公告,利用作者在其出版的作品的授权,不仅为数字图书馆建设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还取得了著作权人对数字图书馆的授权。同时数字图书馆也发挥出了网络技术优势,通过其展示平台,对出版商及其提供的作品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双方在出版利益及知识产权管理上都得到了共赢。虽然这样并不能完全解决数字图书馆的侵权问题,但这样的授权模式对数字图书馆未来侵权行为的完全避免还是非常可行的。数字图书馆通过出版社获得了更多的可利用资源,加大了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力度,加快了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步伐;而出版社通过数字图书馆平台的网络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出版商的知名度,扩大了其经济效益。因此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同出版商的密切合作成为实现其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途径。
第二,通过向版权人直接获取授权,完成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俄罗斯文化博大幽深,涉及到的作品种类繁多,涉及面广泛,特别是俄罗斯的芭蕾舞、话剧、歌剧等在世界舞台都享有极高的盛誉。这些作品形成的数字资源在俄罗斯数字图书馆馆藏中也占有相当的规模。这些音像作品在搬上数字图书馆平台前,很多都尚在版权保护期限内,因此,俄罗斯的数字图书馆,要根据其不同的版权状态,分别向其版权人直接获取授权。如要想将俄罗斯芭蕾舞团的舞蹈录像数字化并上网传播,就要获得俄罗斯芭蕾舞团的授权许可,还要获得原作品作者、表演者的许可;如要将电影作品数字化并上网传播,则要获得制片人的授权。因此直接向版权人获取授权,也是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手段之一。
第三、通过从数据库开放商获得授权,完成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大部分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在自建数据库的同时,也会通过采购渠道购进部分数据库来充实自身数据库的不足。购入的数据库如需提供上网服务,购入方就需要向数据库开放商提出请求,并通过付费直接购买其网上服务的授权。这样通过数字信息的传递,不仅完成了信息价值的提升,还完成了著作权的授权转移。例如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会通过订购,获得了荷兰爱尔兹威尔出版社的350种高质量期刊的使用权,使所有参加该基金会的成员馆都可以通过俄罗斯基础研究基金会数字图书馆终端免费利用。因此通过向数据库开放商获取授权,也是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手段重要的一环。
第四、通过从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获得授权,完成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俄罗斯是实行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国家之一,俄罗斯著作权协会、俄罗斯多媒体和数字网络协会都是这方面的代表。它主要由国家委托授权,对所有权利人的权利进行管理,在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著作权或行使著作权利存在实际困难时,取得众多的著作权人的授权,将其著作权权授予某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并与了未来使用者或使用单位洽谈使用条件,在适当条件下收取费用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其代表作者向数字图书馆集中授权,由机构代为管理和行使的组织形式。它是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中间人”,它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又使使用单位免去了寻找著作权人的困难和麻烦。《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1242条至1244条具体规定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并在其中规定了延伸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其中第1244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案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取得国家授权,从事下列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1)已经发表的(有歌词或无歌词的)音乐作品和音乐戏剧作品、作品片段进行公开演出,包括传播在内的无线或有线播放的专属权;(2)(有歌词或无歌词的)音乐作品在音像作品中被使用时,其作曲者对这种音像作品的公开演出或无线和有线播放取得报酬的权利;(3)造型艺术作品以及文学和音乐作品的作者手稿的追溯权;(4)录音制品和音像作品的作者,演出者和制作者对为个人目的的复制录音制品和音像作品取得报酬的权利;(5)演出者对公开演出以及录音制品无线或有线的商业播出取得报酬的权利;(6)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对公开演出以及无线或有线商业播出取得报酬的权利。”但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与数字图书馆和著作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还缺乏明确的规定,很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还亟待解决。
2.2.2 俄罗斯数字图书馆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法律方面的保护。法律保护一方面指,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界如何在俄罗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下,取得合法的著作权授权;另一方面指,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如何寻求自身的法律保护。什么是数字图书馆的服务?维古尔斯基(К?В?Вигурский)认为,数字图书馆服务应该是能提供对信息对象的支持和利用的全文系统。该系统要包括各种类型的超文本和超媒体系统。具有强大的检索功能,能够运用自然语言进行检索。高效的用户服务虽然是数字图书馆持续发展的重要焊接,但知识产权问题才是数字图书馆服务成败的关键,而数字图书馆服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最终要依赖技术。也就是说要采用各种版权保护技术来保护数字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自主知识产权。《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第12条中明确规定:“图书馆有在保护和发展文化的联邦纲要框架内建立自动化数据库的义务。”第19条规定:“国家支持和保障图书馆资源共享建设,以满足用户信息需求、合理利用馆藏。”因此,图书馆有权利和义务建设数字图书馆以实现资源共享。最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赋予了信息系统拥有者开发利用信息资源的权利与义务。由此看出,俄罗斯法律是对数字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自主知识产权是给予保护的,因此对俄罗斯数字图书馆来说,只要能很好地防止被他人侵权,就可以达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目的。
第二,技术方面的保护。数字图书馆的建立为信息的利用与广泛传播提供了全新的平台,它使信息的复制成本大大减低,而版权的交互性在无限的复制和传播过程中凸显出来。21世纪初期,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对其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近几年随着各方面投资力度的加大,以及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俄罗斯数字图书馆利用先进的高科技计算机技术对盗版与非法复制进行了有效地防范,保护了图书馆数字化作品的版权。比如,为防止网络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或破坏,采用了访问控制技术、加密和数字签字技术、控制作品的使用次数、使用方式技术、设置有效防火墙将局域网与外网隔离技术、添加反复制设备及追踪系统、建立数字作品集中管理系统、对数字作品进行分类集中管理等等。为数字图书馆树立了一道道安全屏障,探索出一条适合数字图书馆发展的信息服务机制。
2.2.3 俄罗斯数字图书馆法律基石――《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修订实施
以2009年俄罗斯总统图书馆建设为契机,俄图书馆界提出修订《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以突破著作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限制。经过一审、二审反复的修订,最终确定“为保存俄罗斯图书馆馆藏文献并向用户提供使用,国家图书馆可对如下文献进行数字化复制:陈旧、破损、有瑕疵的文献,借阅流通时可能导致损坏和丢失的孤本、善本、手稿等珍贵文献,有科学和教育意义与价值的文献,制作和向用户提供文献的数字副本时,应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规定进行”。《事业法》虽未能从根本上摆脱著作权的束缚,但还是达到了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的突破,使著作权成功首次加入到图书馆立法当中,有效地解决了国家图书馆数字化馆藏的著作权问题。从修订《俄罗斯图书馆事业法》入手,明确了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性质、职能与义务等,也解决了困扰数字数字图书馆多年的著作权问题,对知识产权法强化著作权而挤压公众利益形成法律上的制约,填补了现行法律在这方面规定上的缺失与空白。最终使著作权人,数字图书馆及广大公众,在责任方面不仅能相互制约,也能实现利益共赢。
3、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需完善之处
(1)应进一步明确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图书馆。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主要方式就是利用各种类型的数据库,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信息资源服务。因此作为网络信息的传播者,数字图书馆会面对较传统图书馆多的多的知识产权问题。虽然法律在不断完善,但新的知识产权法和图书馆事业法并未改变数字图书馆的困境,法律的保守与信息技术的进步永远不在一个起跑线上。应尽快明确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数字图书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既保障了数字图书馆的地位,也保障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促进国内立法与国际接轨。知识产权问题贯穿数字图书馆建设和应用的始终,涉及到文献资料的数字化、数据库的建设、信息服务等多个方面。在这些方面,各国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所使用的法律不尽相同,且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和有关法律以加强其竞争性,这都给数字图书馆建设带来很多前所未有的棘手问题,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冲突日益严重。为此,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不仅要立足本国的基础,还要加强与国际的接轨,更好的促进国内数字图书馆的稳步发展。
综上所述,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比传统意义上的图书馆要多很多,这就给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4、结语
俄罗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的问题,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上的运用问题,它一方面促进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制约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制约着社会公众的利益。中国与俄罗斯在知识产权方面有着类似的国情,面临着同样的任务、问题与国际压力,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存在坚实的基础。我们在此探讨知识产权问题,目的是使中、俄两国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交流,在相互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在WTO、WIPO、APEC等国际场合的配合,共同应对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上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使更广大的社会大众能从中受益,保证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共同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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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志华.论俄罗斯知识产权法的民法典化[J].环球法律评论,2009(6):43-55.
【关键词】移动终端;数字出版物;版权保护技术;研究
1.引言
目前多数的DRM系统的授权策略是基于传统访问控制模型(DAC、MAC和RBAC),关注的是封闭环境下信息系统中的资源使用前的机密性和完整性。传统访问控制在权限规则执行前,主体S已拥有使用权限R,不能动态授权;传统访问控制不考虑操作的物理环境、资源状态等上下文信息,内容使用过程不够灵活,因此,不能很好地适用于目前开放式环境下应用繁杂的内容访问和使用控制需求。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是在使用控制模型UCON基础上建立的一种移动数字版权保护模型。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将使用控制决策作为一个独立的模块,整体模型结构简单,管理容易且具适用性强。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全面考虑使用规则和上下文信息,充分利用授权(Authorization)、义务(Obligation)和条件(Condition)三大决策要素实现了资源的分发控制、用户动态授权管理和内容的使用控制。在使用UCON模型时,引入了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机制,实现了角色职责分离和用户动态授权的细粒度管理。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内容使用控制模块相对更更复杂,兼具用户/角色控制和内容使用控制。
2.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原理
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工作原理如下:
(1)系统管理员(SystemAdministrator,SA)对DRM系统中的User进行属性(Attribution)划分,按角色(Role)为单位对User的权限R进行授权(Authorization)管理;
(2)在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中,用户的属性是由SA分配,标识了用户的能力和特征。通过用户属性(ATT(User))判断使用者目前所具备的Role。
(3)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使用控制决策包含授权(authorization)、义务(obligation)、条件(condition)三种决策策略,这些策略与连续性(Continuity)和可变性(Mutability)共同实现使用控制的决策过程。
(4)CP/SP赋予每一个客体资源唯一的标识号OID,并将客体资源的R分配给系统定义的Rotes,User通过申请/担任某一角色,来获得相应的权限。
(5)User使用客体资源前,通过DRM Client提交客体资源的OID和User所在可信计算平台的硬件唯一标识号HID,需先向许可证服务器LS申请许可证。LS根据User担当的Role查询其拥有的R,生成许可证,分发给User。
(6)许可证包含客体资源使用的权限规则,检查上下文信息和使用规则执行使用控制决策。
OMA DRM 2.0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数字版权保护标准,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参考OMA标准,根据目前移动出版实际运作情况及发展趋势构建基于UCON模型的移动出版版权保护模型。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的概念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概念模型
目前移动数字出版具有多业务多平台应用现象,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包括数据分发子模块和数据控制实施子模块两部分,分别用SRM和CRM体系结构。SRM负责Server整体的数据服务管理、定制与分发,不允许用户随意、非法下载客体资源(即使可以下载,服务器端系统和决策等也不会受到影响),允许RM控制外的用户访问客体资源。CRM细粒度地管理和控制已分发下载的数字资源在Client的使用情况,如使用时间、使用方式以及使用次数等。采用基于SRM和CRM协同作用的使用控制结构,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支持在线和离线两种方式的访问控制服务,可实现授权数字内容在多用户多设备构成的内容共享域内的正常交换和使用,防止非授权使用和非法扩散,满足目前多样化的商业模式的数字版权保护需求。
3.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结构
根据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概念模型,我们给出了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结构,如图2所示。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包括数据提供平台和数据使用平台,前者根据后者的请求和可信度,为后者提供DRM内容和许可证;后者基于TPM,根据用户安全等级、使用环境的完整性度量值和使用规则完成用户对DRM内容的访问控制和使用控制。
图2 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结构
4.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性能分析
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充分利用了使用控制的过程连续性和属性可变性,满足了开放环境对动态授权的要求。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基于服务器-客户端的结构,提高了模型的可管理性和可应用性。采用基于服务器端和客户端的引用监控器实时监控整个访问过程,主客体属性可随主体访问行为而动态改变。引用监控器机制可基于软件编程实现,过程简单且易实现。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数据使用模块基于可信计算平台,实现了用户、USIM和终端平台的完整性度量和完整性认证,提高了数据使用的安全性。数据提供模块把信任度作为使用控制的重要决策,实现了基于角色的授权机制,使资源分发授权更加灵活、安全和简便。
5.总结
使用了“问题提出--分析问题--解决方案――方案验证”问题解决模式。首先,分析了目前开放网络环境下移动数字版权保护存在的授权和访问控制问题。然后,论文研究了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过程和可信计算平台。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了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解决方案,详细地介绍了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构建思想、体系架构、逻辑描述和方案正确性验证。最后,论文从工作机制和性能上分析了移动数字出版版权保护使用控制模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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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Y.Geng,J.He,K.Pahlavan,Modeling the Effect of Human Body on TOA Based Indoor Human Tracking[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Wireless Information Networks 20(4),306-317.
作者简介:
李劲松(1972―),男,硕士研究生,现供职于重庆日报集团报业集团,主要研究方向:传媒数字化。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版权保护 资源建设
电子 出版物和Internet 上的版权、著作权问题现在是作者、出版商、图书馆等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 而未来 中国 数字图书馆的收藏又有很多是比较珍贵的 历史 、文化收藏,因此怎样处理版权、版本问题等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 国内一方面存在有人忽视版权法而盲目地将 文献 数字化的作法, 另一方面也存在对版权的处理法不健全的现象, 致使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遇到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但限于为馆藏需要的复制, 数量受到严格限制, 并且只允许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法定许可的情况也不包括图书馆, 所以, 图书馆要将作品数字化, 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
美国版权法对图书馆复制的免责规定是“复制、发行不能有任何直接和间接商业利益; 图书馆藏书必须向公众或不仅向与该馆有关系的人员而且向在某一专业领域从事 研究 的其他人开放; 作品的复制发行必须有版权标记”。在1995年美国的N II 白皮书中也指出: 图书馆复制发行版权作品而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包括: 存档复制、替换复制、文章摘录和用于学术目的的绝版复制、馆际互借。
德国著作权法允许为了个人学术、记录等目的自己复制作品或让他人复制, 但对图书馆使用自备的复印机复印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 著作权人有向图书馆获取报酬的权利。日本著作权法第31 条对图书馆的复制也规定了相当严格的条件。
图书馆要制作大量的数据库以提供便捷的 计算 机检索,无论是以光盘形式还是以在线服务形式都必须获得版权许可。下面主要就版权问题、版本问题以及技术保护与信息安全问题进行讨论。
1.版权问题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通常以数字化形式进行, 这不仅使各类作品之间界线模糊、相互渗透, 而且使得作品复制的容易程度和速度、复制品的质量、处理和修改作品的能力、复制品向公众传播的速度都会大为改观, 给侵权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 对著作权中最主要的权利——复制权乃至“复制”、“复制品”的定义都产生了重要 影响 。
一方面, 有版权的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后就难以甚至不可能对侵权行为加以控制, 这样版权保护就成了一句空话; 另一方面, 数字化作品通过网络在国际间传递, 使版权问题更加复杂。目前, 国际版权组织正式成立一些小组来寻求对数字化作品侵权进行控制和赔偿的办法。世界普遍看法是需要进一步合理地拓宽“复制(或复制品) ”的概念。各国版权法都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1995 年9 月美国政府公布了《知识产权和图书馆信息基础设施最后报告》(白皮书) ,针对网络环境下信息资源的保护问题提出了修改版权法的建议, 该文件确认了图书馆在信息高速公路“ 交通 管制”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及享受“合理使用”待遇的必要性。一般来说, 数据库的存取取决于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的条件。书目、文摘等检索工具在编排方式和 内容 上有创新的可以享有版权。而全文数据库的套录 自然 要向来源作品支付版税。版权问题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比如“数字库是不断更新的, 版权的保护期限怎么个算法”等等, 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予以解决。
2.版本问题
数字化图书馆包含的流动性、临时性的材料会越来越多, 一份文字材料可能会有很多版本或经常更新版本, 那么如何增加一些命名、查找、控制不同版本的手段呢? 目前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对这方面的支持还很少。
3.技术保护与信息安全问题
电磁信号比较容易被修改或发生差错, 数字图书馆必须认真对待和解决这个问题。技术保护问题不仅涉及版权的防止非法拷贝问题, 而且与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保密与安全息息相关。全面禁止任何未经授权或许可的破坏、解除、规避信息的行为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是侵犯著作权的, 且按侵犯处理; 窃取商业秘密的, 按侵犯商业秘密处理; 窍取国家或军事机密, 则按相应的军法处置。同时, 建立一套数字化作品登记管理制度, 组成数字信息中心来集中管理著作权是很必要的。但无论知识与载体形式怎样变化, 图书馆存贮、传播、提供利用知识信息这一宗旨不会改变。有关数字图书馆的研究, 将会紧紧围绕这一宗旨而继续深入下去。
版权的宗旨是给作品创作人以充分的权利, 尊重知识,尊重智慧。同时提供一个良好的 法律 机制, 使作品能充分的利用和传播, 以回报权利人的智力投入。既保护作品发明人,科学家、学者和其它思维创造者的权益, 同时又能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向人们提供利用, 促进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 深圳图书馆王大可副馆长指出, 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 解决版权的主要办法有以下几方面:
(1) 合理使用和尽量用足版权法中所规定的权利。如“提供个人 学习 、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合法的”之条款, 以及类似“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集的资料是合法的”等条目。依照有关规定, 合理确定版权限制范围, 充分用足版权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力。
(2) 促进版权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数字化图书馆的运作,网上的一切活动不可能等到法律完善后再去进行, 而现行法律应在适应 社会 发展中不断做出调整, 数字图书馆的运作也将会在完成自身的目标中不断推动版权立法, 使之更加完善。
(3) 图书馆作为知识媒体的传播与提供单位, 也可以对知识加以重新组织后按读者的需求提供。
(4) 采取相应措施, 对版权管理予以控制, 如在网上建立使用收费制度, 即用户使用某些数字资源需支付适当的费用, 以作为支付作者的版权费用。
(5) 当前国外有一种比较时髦的作法, 是在因特网上出版电子刊物。在美国, 一些图书馆已经联合起来, 建立一种学术出版和学术资源联盟组织, 以帮助和支持作者们在网络下出版电子刊物, 并直接向读者提供利用。
(6) 从技术上着手, 保护版权。通过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 可以有效地防止盗版与非法复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一般采用以下 方法 : ①在网络上使用权限设置方法, 限制无权访问的用户进行非法访问和获取信息。②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使用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 防止在网络传输中数据被窃取。③采用数字水印技术, 避免文本非法复制和被盗用。④建立认证制度, 从而确立用户与作者的信任关系, 未经申请和未批准的用户不得非法利用。
辽宁省图书馆李东来副馆长认为,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 在使用别人作品时, 要注意取得以下授权。
(1) 复制权。这里指将作品数字化转换的权利, 将数字化后的作品复制在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的权利以及允许用户下载、浏览网页内容的权利。
(2) 发行权。将作品在网络上传输视为对作品发行的国家, 比如在美国, 我们如果要将他们国家公民的作品上网传输, 应取得此项授权。
(3) 演绎权。如果图书馆要对作品进行编辑、整理、改编等制作成数据库或多媒体作品, 也应取得相应授权。
(4) 传播权。不管网络传输究竟是被视为与广播相类似的行为还是单独的传输行为, 都应取得授权。由此可见, 需要取得版权许可的数量是极大的, 而实际中如何运作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他还指出, 数字图书馆建设之初, 可以优先考虑对版权法不予保护的文献信息资源、已超出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以及图书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例如: 编制法律法规数据库、将有馆藏特色的古籍文献和本馆创作的有价值的文献资料以数字形式保存等。这样做可以不必担心陷入法律纠纷中, 以集中精力积累数字化信息资源建设的经验。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打破以往物化的图书馆的概念, 让更多的公众能不受地域、时空的限制充分享受人类文明成果, 如果图书馆的各种数据库都局限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要靠引用作品的“非实质部分”或“非主要部分”来建立的话, 那么, 数字化信息资源的质量难以保证, 先期投入巨大的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现实意义将会大打折扣。因此,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不能将自己限制在“公有领域”和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上, 而应积极关注如何取得合法授权及如何使这种授权对图书馆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真正将馆藏资源充分发掘出来。
如果说数字图书馆在开发中主要应依法注意尊重他人的著作权, 避免侵权发生, 那么, 在数字图书馆初步形成后,就要注意依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了。当他人利用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库时, 应当有相应的技术手段与法制管理措施, 包括信息交换、电子出版、合理利用。针对数字图书馆今后可能扮演的将是公益事业与有偿服务双重角色, 其著作权管理主要通过一系列著作权声明及许可使用合同来进行。
因此, 版权法的终极目的是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 在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维持一种适当的平衡, 以促进作品的正常传播, 促进社会科学和文化的进步, 而决不是苛意保护哪一方的利益。数字图书馆建设之初, 图书馆基本是作为作品的使用者的身份出现的, 数字图书馆的先行者们会强烈地感到版权法的种种规定与他们雄心勃勃的远大抱负相距甚远, 然而, 一但规模庞大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库建立起来, 不遗余力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信息资源将成为每一个图书馆的自觉行为。这就是版权法的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功能。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或扩充相关的法律,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 无论是国家图书馆, 还是组织和参与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的其它机构, 都没有任何权力拥有这一系列收藏的版权。因而未来的中国数字图书馆将同样面临着如何合理地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之间关系的难题, 既要使资源库的收藏真正达到开放和共享, 又要对网络上知识产权的保护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此各国均采取一种较为中立的作法。如美国目前前采取的措施是, 首先在制作数字收藏之前先期解决好版权问题, 如有版权方面的限制, 则将有关说明放在该收藏的索引、检索工具或某些特殊项目中, 在用户检索、使用过程中随时提醒用户注意。我国国家图书馆对已上网的中文全文图书的版权问题, 也早有准备, 一是在技术上采取措施, 使读者只能浏览, 无法下载; 二是在该部分信息的首页发出通告, 若书的作者认为网站对自己的书构成了侵权, 可通知国家图书馆将其书从网上拿下。但上网至今, 拿走者没有, 拿来要求上网者却络绎不绝。
国家图书馆的这种倾向于读者的作法, 在相关法律制定之前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相比之下, 美国的作法和有关法律, 更倾向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这已成为一种世界的发展趋势。我国也应尽快修改和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 现代 信息技术的发展, 同时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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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文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OI elDF CCId
[分类号]G255.75
1 国内外数字对象唯一标志符现状
1.1 美欧DOI系统应用现状
The Digital Object Identifier System(简称DOIs)是美国全国研究创新联台会根据美国出版协会的要求定制开发的系统,是Handle System在信息和出版行业的应用”,其建立的初衷是提出因特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解决方案。
1.2 日本的内容标识符
elDfr”(Content ID Forum,内容标识符论坛)于1999年成立,通过嵌入式内容标识符(Content ID)与数字水印技术来保护知识产权和数字内容权益。目前已有180多家机构加入其中。elDF以Handle System解析系统为底层支撑技术。日本eIDf起始应用于视频和图像,在规范中对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t,数字版权管理)技术考虑得较为全面,实现了真正的数字权益保护。
1.3
中国台湾地区的uPS DOI
台湾资讯处理系统实验室的准DOI系统,(Lan-guage and Information Processing Lab,简称LIPS-DOI)是由陈光华教授于2003年建立的。此系统讨论“数位物件辩识系统于中文资讯之应用”,使之与美欧DOls接轨,成为在台湾地区使用的低成本的准DOI系统。LIPS-DOI系统也是采用Handle System解析系统作为底层框架。
1.4 我国对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的应用及研究现状
2007年3月,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向IDF(国际DOI基金会)申请成立了唯一的中文DOI注册中心,开展中文正式出版期刊及少量科学数据的DOI注册登记工作。中国内地截至2009年12月,系统中共注册125万余条DOI,依内容种类统计如下:中华医学会杂志119种,精品科技期刊323种(件数40万),23种是中国大陆发行的英文杂志。
2 国内外数字对象唯一标志符系统评述
2.1 美欧的DOIs应用与研究评述
2.1.1 DOIs单一解析功能巳成功广泛使用,DOls多重解析功能仍在试验阶段美欧等国的DOIs是给数字对象分配显性的标识码,在单一解析中,通过解析系统将显性标识码转换为数字对象实体的URL链接。以获取原文。单一解析已经广泛应用在引文与原文链接中。DOIs多重解析提供了更多的服务内容与诱人的前景,但目前多重解析功能仍处在试验阶段,主要面临两大问题:①DOIs多重解析功能的技术实现草案和规模化应用方案的不成熟;②在DOIs解析过程中涉及到多种机构和团体,如何给不同利益体分配适当的权利与义务,使整个DOIs链条在最小的成本下发挥最大的效益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2.1.2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单独依靠DOls,对信息监管比较薄弱DOIs现在实行的仅仅是唯一标识符分配方案,即将唯一码授权给出版机构的每一个数字对象实体,并通过中间的解析系统进行跳转。这可以提供从出版源头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案,但并没有将DOI与DRM方案相结合,完成真正意义的版权保护还需其他的技术。目前DOIs不能达到真正意义的版权保护,不能限定非法用户使用,也不能有效地防止信息内容被恶意篡改或偶然修改造成的信息内容缺失或改变等信息失真的情况。因此对信息的监管比较薄弱。
2.1.3 DOIs的单一解析在中国特定国情下实施困难DOIs忽略了美欧与国内(指中国大陆)出版格局的差异,并且为此我国还需付出高昂的费用。因为美欧一些大型学术文献数据库商同时兼有传统出版商与网络出版商的双重身份,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利用DOIs的单一解析功能就能方便地进行版权管理。国内的传统出版商和网络出版商是分属于不同的利益团体,DOI的注册与缴费是面向传统出版商,而使用DOI的最终受益者是网络出版商和数字资源的使用者,整个利益链条上的付出与回报不均衡,势必造成DOIs在国内推广的困难。此外,国内大部分期刊同一内容出现在不同数据库中的几率很大,DOIs单一解析指向哪一家数据库的页面必然存在不小的争议。
2.2 日本cIDF规范评述
日本eIDf规范中通过DCD实现保护,如果数据是在DCD(Distributed Content Dessriptor,分布式内容描述符,是知识产权一个子集,与数字内容一起)插入后被人篡改过,就可以进行用户合法性的判断,从而达到版权保护的目的。此外,日本eIDf规范附录中还有对数字内容交易处理的流程,包括B2B、B2C、B282C等多种方式,可对现有的网络交易流程的各种形式进行信息传播、信息交易的监管,是一个值得研究和参考的标识符规范系统。
2.3 中国台湾地区的LIPS―DOI评述
LIPS-DOI系统最大特点是低成本的建设和维护费用;采用Handle System解析系统,利于与美欧资源的整合;与DOI具有相同的功能,可以看成是DOI的兄弟,是个准DOI系统,从长远来讲有可能成为DOI在台湾地区的中文。
2.4 中国国内万方DOIs应用评述
中国内地的万方中文DOI系统,属于IDF的下属注册机构,永远要给IDF交费,在目前的形态下不可能与DOI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模式下,费用不但高昂且每年IDF有权利向上调整价格,同时考虑到国家信息安全等因素,更多的研究者及版权管理机构倾向建立中国自己的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系统。
3 国内建立基于内容的中文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规范必要性
3.1 国内网络信息现状对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系统的需求
目前我国的期刊网络出版还不是真正意义的网络出版,上网全文必须等纸质印刷出版以后才能发行。而真正意义的网络发表科技论文却因没有获得类似ISSN、ISBN等唯一、公开、标准、公认的“标识身份”而得不到广泛一致的认可;网络信息资源管理标准不统一给信息利用造成不便;信息监管问题亟待解决;网
络支付成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环节。这些均需要唯一标识符的配合,不难看出在中国建立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Chinese Content Identifier,CCId)系统的需求已经毋庸置疑。
3.2 DOI可能引发出版格局的调整,是否跟从美欧模式需时间检验
出版界人士认为DOI可能是引发国内外出版格局调整的因素,因此国内面对行业调整应全面客观地考察国内外情形,特别是非英语国家。德国的乌苏拉・劳腾伯格对德国及欧洲网络出版现状的分析,国内出版界陈少华对中国、北美、欧洲以及亚洲其他国家等出版业现状的分析,不约而同地认为全球出版业的产业链调整势在必然。DOI将对世界出版业格局改变产生重要影响,国内DOI走哪条道路的问题,不仅涉及到图啦馆的管理与整合,更关系到国内出版界在世界小版业的席位问题。
综上分析,虽然万方的中文DOI已经成为全球仅次于Clx)ssRef的第二大DOI注册中心,其前景似乎也很美好,仙缺点足我国必须为此长期付出大量的注册费和使用费,并且关键技术掌握在别人手中,不利于国家信息安全。况且美欧的DOls阿业模式能否在我国很好地发展,尚需时间检验。
3.3中国内地网络信息资源管理对基于内容的唯一标识符需求强烈
国内相关部门信息管理与版权保护实施中对唯一标识符的呼唤。同时Web2.0的环境下,网络信息的来源和主题越来越自由和多元化,网络舆情监控与信息失真的问题日益凸显,利用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跟踪监控数字内容、判断信息真伪的实际网络需求则更为强烈。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净化网络信息环境。不仅是信息管理部门的需求,也是社会诚信机制建敬的必然要求。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繁荣,使用唯一标识符技术可以从源头上解决目前日益严重的诚信问题。DOI不仅提升了电子商务行业的价值,而且还使用户及符经营主体从中受益,对我国的诚信机制建设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促进信息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进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对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需求强烈。
4 国内建立基于内容的中文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规范可行性
尽管国外的D01s与elDF已经较为成熟,然而对于国内的数宁对象唯一标识符系统发展方向还莫衷一是,但这些研究为基于内容的CCld规范的研究做了铺垫,提供了前期成果。
4.1 国内研究者的研究及主要观点
4.1.1 科技部“我国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建设”项目该项目之子项目“数宁资源唯一标识符应用规范”基于Handle System丌发唯一标识符系统,建立了中国本土的唯一标识符(Chinese Digital Objeet Identifier。在该项目中简称为CDOI)系统。该项目参考美欧DOls从资源管理的角度探讨了国家图书馆唯一标识符系统。
4.1.2 中国新闻出版总署“数字对象标识符标准体系的预研研究”
该项目对被国际出版业广泛利用的DOIs进行重点研究,同时还分析中国出版界的技术情况,是从国内出版界角度对正式出版物的唯一标识符进行探讨。
4.1.3 中国版权中心“基于DOI的版权保护研究”项目针对日前国内数字资源出版、交易和流通有许多侵权的行为,从版权保护的角度出发,试图探坩正式出版数字作品权益归属的明确描述问题。
4.1.4“建立中国数字对象标识体系的研究与应用”项目该项目是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其研究对象即是万方注册的中文I)01系统。在中OI的基础上,研究使用权益描述语言(Rjgll Expressing Ian―guang,简称REL)实现基于DOI的瓦操作性DRM体系,以期扩大万方DOI系统的应用。
4.1.5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网络出版科技论文的DOI标识”专项系列课题在修订现行参考文献规范(GB7714-2005)基础上,为网络发表科技论文丌发没计了参考文献模版,该模版中将唯一标识符作为参考文献单独著录字段。另一项目在此基础上开发没计了参考文献模版,有利于加速国内网络的|Ill文唯一标识符在参考文献中的标引工作的推广与普及。
综上,国内研究者认为不仅应考察美欧等国家的DOls,也应考查其他非英语国家和地区的唯一标识符方案。国内探索者们开辟了3条不同的道路:①跟随美欧DOls的步伐,全国的数字资源都在中文DOI系统上进行标识和解析,如万方的巾文DOI注册斗心;②基于Handle system的底层解析架构,自主开发中文数字资源唯一标识符系统,通过租用Handle System解析系统实现解析;③自主开发中文数字资源唯一标识符系统,自主开发中同自己的解析系统实现国内资源的解析与定位,当需要与国外资源实现解析时,国内的解析系统与Handle System对话,完成与国外资源有关的解析。根据什么原则、如何建立,则需要考察各个系统的优劣及存在的问题,探索可行性是必不可少的过程。
4.2 国内建立基于内容的CCId规范可行性
4.2.1 大量研究成果为CCId规范建立提供了理论保证考虑到DOls在中国的推广应用还面临着一些问题,诸如费用高、信息安全等因素,许多国内研究者认为:中文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系统的建立与发展迫在眉睫,自主开发中文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是一条康庄大道。同时,业界研究者的研究为国内自主建立唯一标识符系统提供了基础,大量研究成果可以用作系统建立时的参考。
4.2.2 CCId规范站在国家层面,推行困难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现行国内万方DOI平台在美国IDF注册成为国内DOIs机构,当然也存在上述诸如费用高、信息安全问题,且这种模式推行难,更要紧的是整个国家信息战略可能被其牵制。但如果在国家层面建立CCld技术方案,则上述诸问题均可以解决。国家层面的CCId平台下,国内各大数据库商。各大OA平台、机构知识库等,处于同一层面,有利于公平竞争,在国家层面制定相应政策即可顺利推行。首先,在参考文献中加入CCId码,原文获取即可解决;原文解析位次按出版商意志或其他方案(如注册时间、注册元数据质量等)决定;国内各大数据库商、各大OA平台、机构知识库的注册、组织与管理更加顺畅;国家层面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战略问题迎刃而解;国家层面为国内数字资源建立了“身份证”,是促进国内版权作品合法分发、信息监管与有效支付平台的一项必备的基础建设。
4.2.3 CCId规范下费用问题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与解决CCId规范自主开发中文数字资源唯一标识符系统,自主开发国内的解析系统。这种模式下解析费用分为两部分:国内部分参考文献基于国内解析系统解析,不存在交给国外的费用;如果需要解析到国外资源时,则通过国内解析系统与Handle System解析系统对话,国外参考文献的原文定位可以基于Handle System解析,这种情形国内真正要解析的数量并不大,如果按一个机构算的话,一定的解析数量内,其每年注册前缀费用只有50美元。即使超过规定解析量时,这种模式下平均单条解析费用比向IDF注册交费模式下少得多,且不存在再给IDF缴各种其他费用的问题。
4.2.4 CCId规范下国家信息战略高度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项目组站在国家层面研究和思考问题,提出自主设计解析系统,自主设计CCId方案。当单纯国内解析时与国外Handle system解析系统及DOIs没关系,国家层面各种信息操控方便,不会出现受制于人的局面。当需要解析到国外数字内容时,国内解析系统与Handle System解析系统对话,此时CCId规范的高度与DOIs、日本eIDF、中国台湾地区LIPS-DOIs处于同一层次,也会比现行的方案具有主动权。如图l所示:
5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