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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投资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6 15:55:55

教育投资论文

教育投资论文第1篇

关键词:区域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博弈分析

一、博弈论的概念及基本要素

博弈论(GameTheory)又称对策论或游戏论,是研究多人谋略和决策问题的理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一个博弈问题必须至少有两个或多个参与博弈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这些主体在博弈过程中都有各自的切身利益。由于利益的驱动,他们在作出自己的决策时,总想选取最优战略。(2)博弈中的各个主体之间总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竞争,竞争贯穿博弈的全过程,同时竞争又将博弈的主体紧紧地联系在一起,相互依存,相互较量。(3)主体之间要进行较量,每一个博弈主体就要尽量掌握博弈中对手的特点和已经采取或可能采取的行动的知识和信息。(4)各个博弈主体都十分关心博弈结果。博弈结果通俗地说就是输赢大小,博弈论用收益(或效用)来描述博弈结果。

博弈论的基本要素包括:(1)参与者(Players):指的是一个博弈中的决策主体,通常又称为参与人或局中人。参与者参加博弈的目的是通过合理地选择自己的行动,以期使自己的收益(或效用)水平最大化。(2)行动(Actions):是指参与人在博弈的某一时刻作出的战略选择。(3)信息(Information):指的是参与者在博弈过程中能了解到和观察到的知识。信息对参与者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每一个参与者在每一次进行决策之前,他必须根据观察到其它参与者的行动和了解到的有关情况作出自己的最佳选择。(4)战略(Strategies):是参与者如何对其它参与者的行动作出反应的行动规则,它规定参与者在什么时候应该选择什么行动。(5)收益(pay):指的是在一个特定的战略组合下参与者得到的确定的效用或期望效用。效用通常表现为博弈结果中的赢输、得失、盈亏。效用必须能用数值刻画其大小。博弈论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一个参与者的收益不仅取决于自己的战略选择,而且取决于所有参与者的战略选择。或者说,收益是所有参与者各选定一个战略形成的战略组合的函数。(6)结果(outcome):是博弈分析者最为感兴趣的要素的集合,是他认为最有可能的行动或战略组合。

二、高等教育多元投资主体的利益关系

(一)高等教育产品的经济属性

依据公共产品理论,对高等教育产品的经济属性分析如下:

一方面,高等教育产品具有私人产品的特征:(1)在一定条件下,高等教育服务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比如,在既定的高等教育投入下,增加一个人对高等教育服务的消费,会影响其他人消费的数量和质量,其边际成本为正。(2)高等教育服务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高等教育提供的一些利益对个人来说是可分的。每个享受了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都会从中得到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

另一方面,高等教育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高等教育提供的利益有相当大的一部分通过受教育者外溢给了社会。表现在全社会都能从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身上获益,包括全社会制度的创新、科技开发和产品更新能力、民族文化与道德水平的提高。

因此,高等教育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产品,也不是纯粹的公共产品,而是一个介于两者之间的混合产品,即准公共产品。

(二)区域高等教育的投资主体构成及其利益关系

高等教育服务所提供的是准公共产品,区域内高等教育多元投资主体具有不同的投资需求。政府投资是为了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个人(即学生及家庭)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预期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收益;企业投资是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回报;高等学校自身是为了通过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提升学校的社会地位和竞争力。尽管他们带着各自不同的预期目的,但当他们投资于同一所高等学校时,就成为多元的投资主体,也是多元的利益主体。

1.政府主体。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对社会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这种外部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其文化素质、专业技能与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相比有显著提高,因而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更强,能更积极主动地参与政治经济文化活动,配合政府做好工作,更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政府的各种社会目标的实现。其次,高校本身也常常成为高新技术的“发源地”,世界几大高新科技工业区都是依著名大学而建的。而且,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等学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起着独特的作用。

因此,高等教育对于社会的外部效应是巨大的,不仅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还能带来极大的非经济利益。因而,政府是高等教育的直接和间接受益者,理应成为高等教育的投资者之一。

2.个人(即学生及家庭)主体。受教育者个人——学生是高等教育的最直接受益者。高等教育在总体上可视为是一种收益内在化的“私人产品或服务”,因而高等教育能够给受教育者带来较高的收益——即受教育者个人通过接受高等教育增进自身的人力资本获得预期经济收益和各种非货币性满足。

从预期经济收益来看,个人收益与教育程度的高低成正比。这一点我们可以通过个人受教育年限与私人收益与费用坐标(图1)来清晰地表示。

从非经济利益来看,高等教育接受者还可获得其他非货币收益。对于学生及家庭来说,高等教育在消费上更具排他性,私人产品的特征更为突出。因此,学生及家庭理应成为高等教育投资主体之一。

3.企业主体。企业对高等教育的投资,是指企业从自身的发展和利益出发,对高等教育所进行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的货币表现。广义的企业对高等教育的投资有两种:一是通过国家税收转为政府投资的间接投资;二是直接投资和捐赠。狭义的企业对高等教育的投资仅指直接投资和捐赠。其主要形式包括:企业职工在职培训的教育费用支出,对教育机构的科学研究合同、培训合同支付的费用,企业对教育机构的无偿捐赠、对大学生的“委托培养”和“有偿分配”。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狭义的企业对高等教育的投资。

企业是高等教育成果的主要摘取者和教育投资的主要收益者。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并取胜,都必须提高劳动生产率。实践证明,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与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是成正比的。其次,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人才和技术的竞争。企业拥有的劳动力和专门人才的数量、质量是企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企业通过吸纳大量受过高等教育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大量利用高校专利成果,实施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而且可以提高生产率,从而增加企业利润,进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而,企业也应该成为高等教育投资的主体之一。

4.高等教育机构(高校)主体。高等院校是国家实施高等教育的人,随着高等教育财政制度的改革,高等教育拨款方式除公式拨款、合同拨款以外,将更多地出现绩效拨款,将办学质量与年度效能核算相结合,以更好地体现效率原则,促进办学质量好、水平高的学校及其学科专业的发展。所以,学校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通过经营校办企业、开展社会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形式来弥补教育投资的不足,以提升学校的竞争实力,并可以获得较高的政府财政投入支持。因而,高等教育机构也应当成为高等教育的投资主体。

由上文的分析可见,区域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应该包括区域内政府(即地方政府)、企业、高校及个人(即学生及家庭)。另外,我们如果把区域高等教育作为一个系统来看待,一个区域的高等教育系统应该与其他区域的高等教育系统存在一定的互动联系,即地方政府之间在高等教育投资方面会发生一定的联系;同时,区域的高等教育系统也是国家高等教育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即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高等教育投资方面会发生千丝万缕的互动关系。下文所研究的区域高等教育投资主体仅限于区域内部的政府(即地方政府)、企业、高校及个人(即学生及家庭)。

三、区域高等教育各投资主体的博弈分析

区域高等教育投资主体的博弈关系涉及许多方面。由上文对各投资主体构成及利益关系的分析可知,区域内部的政府、企业、高校及个人可以形成许多两两博弈关系、三方博弈关系以及多方博弈关系。在此,仅分析高校与高校之间、高校与政府之间、高校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

(一)高校与高校之间

高等教育资源具有共享性,各高校单独提供高等教育资源的能力有限,如果各高校能够彼此合作,可使高等教育资源提供不足的现象有所缓解。

1.同质高校之间。这里的“同质高校”指办学条件及学校资源基本相当的两所高校,可以是两所重点高校,也可以是两所普通高校。在此构建一个简单的博弈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假设某一区域内部存在甲、乙两所同质高校,二者对某一高等教育资源都没有独立提供的能力,需要二者合作提供。设提供该高等教育资源共需投资为C,如果二者选择合作提供,甲、乙高校各需付出成本为0.5C和0.5C,则甲、乙两所高校都能获得收益为R,设C>R>0.5C>0;如果二者选择不合作提供,不提供的一方得益为R,而提供的一方需独立支付全部成本C,则提供方的得益为R-C<0。很明显,如果有一方选择了不合作提供的话,另一方则不可能选择提供。

这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模型,如果甲、乙两所高校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则当甲校选择合作提供时,乙校的最佳选择是不提供;当乙校选择合作提供时,甲校的最佳选择是不提供。此处的纳什均衡解是“不提供,不提供”即(0,0),其结果便是高等教育投资提供的不足,即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偏离,没有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存在改进的可能。

通过本博弈模型的分析可见,我国目前区域内部同质高校之间高等教育投资不足的原因主要在于:一种可能是高校资源过于贫乏,即使合作也没有能力提供;另一种可能是当合作有能力提供高等教育资源时,往往会陷入这种“囚徒困境”。为了解决区域内同质高校之间高等教育投资提供不足的困境,需要靠政府的投资引导和激励诱导,增加同质高校之间提供高等教育资源的动力和约束力,以达到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一致,达到最优均衡。

2.异质高校之间。这里的“异质高校”指办学条件及学校资源相差悬殊的两所高校,即指一所重点高校和一所普通高校。在此构建博弈支付矩阵模型如表2所示。

假设某一区域内部存在丙(重点)、丁(普通)两所异质高校,某种高等教育投资活动给重点高校丙带来的效用改进为R,给普通高校丁带来的效用改进为r,而丙校独自提供高等教育投资导致的效用减少为c,丁校独自提供高等教育投资导致的效用减少为C,丙校和丁校平均分摊高等教育投资成本导致的效用减少分别为0.5c和0.5C。其中R>C>r>0,C>c>0。

这是一种典型的“智猪博弈”模型,在该支付矩阵中,重点高校丙和普通高校丁各自采取“提供”和“不提供”策略的博弈均衡为(提供,不提供)即(R-c,r)。对于“高校丁”而言,“不提供”即为占优策略解,但对于“高校丙”而言,仅存在纳什均衡解“提供”,却不存在占优策略解。

通过本博弈模型的分析可见,如果两所高校都不提供投资,则会导致区域高等教育水平发展缓慢;如果普通高校丁进行投资而重点高校丙“搭便车”,则会导致普通高校发展滞后且差距进一步拉大,而重点高校丙可能因规模过大出现不经济现象;重点高校丙和普通高校丁在选择策略的博弈均衡为(提供,不提供)的情况下,能促使普通高校迅速成长,而重点高校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因而,区域内重点高校丙和普通高校丁之间,理应重点高校丙独立提供至少应是多提供高等教育投资才符合教育公平和社会效用最大化原则。

为了使重点高校增强高等教育投资的意愿,政府应实施激励政策的引导,从而增加区域内高等教育资源的共享收益。

(二)高校与政府之间

政府部门作为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主体,同时也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的行为利益是希望高校通过有效、合理的高等教育资源共享策略选择,使区域内高等教育资源能够充分共享。一种情况是政府有作为,即政府加大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从宏观上对高等教育共享进行合理引导,促进高等教育资源的共享。另一种情况是政府无作为,即政府在教育资源的分配过程中可能出现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不足,过多地干涉高校内部的事务,阻碍了高等教育资源的共享。

目前我国高校是受政府的监督指导来办学。而且政府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时,往往更倾向于重点高校,以便使重点高校能带动区域内普通高校共同发展。为了简化研究,这里把区域内重点高校抽象为一个高校。假定高校有两种策略可以选择:积极参与共享和消极参与共享;政府也有两种可选择的策略:有作为和无作为。在此构建博弈支付矩阵模型如表3所示。区域高校与政府部门在各自利益的驱动下,在是否积极共享高等教育资源方面进行着混合策略博弈行为。

假设政府部门在有作为时对推动区域高等教育资源共享的投资为Cj,无作为时对推动区域高等教育资源共享的投资为Cx(设Cj>Cx);区域高校积极参与共享时的收益为R,消极参与共享的收益为R+R(在区域总体生源有限的情况下,选择消极共享在短期内反而有可能增加会提高自身的收益);政府部门对高校消极参与共享的惩罚为Cf。又假定高校以p的概率积极参与共享,以1-p的概率消极参与共享;政府部门以q的概率足额投资和合理引导(有作为),以1-q的概率少量投资和不合理指导(无作为)。再假设区域内高校与政府部门的预期效用分别为U1和U2,则二者的混合策略博弈支付矩阵模型见表3。

根据表3中所列的支付矩阵计算二者预期效用U1和U2如下:

U1=pqR+p(1-q)R+(1-p)q(R+R-Cf)+(1-p)(1-q)(R+R)

U2=pq(-Cj)+p(1-q)(-Cx)+(1-p)q(Cf-Cj)+(1-p)(1-q)(-Cx)

当U1和U2关于p和q的一阶偏导数为零时,可使区域高校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混合策略博弈达到纳什均衡,则得到:

U1/?鄣p=qCf-R=0

U2/?鄣q=Cf-Cj-pCf-Cx+qCx=0

所以纳什均衡解为:q=R/Cf,p=1-(Cj-Cx)/Cf,且Cj>Cx

于是,区域高校以p=1-(Cj-Cx)/Cf的概率积极参与高等教育资源共享;政府部门以q=R/Cf的概率为推进区域高等教育资源共享足额投资和合理引导。

通过本博弈模型的分析可见:区域高校消极参与共享的额外收益R与政府部门合理引导的概率q成正比;政府部门对消极参与共享的惩罚力度Cf与区域高校积极参与共享的概率p成正比;政府部门有作为与无作为时的投资成本差距(Cj-Cx)越大,政府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就会越倾向于无作为,区域高校选择消极参与共享的概率1-p就会越大。

(三)高校、企业与政府之间

亨瑞?埃茨科瓦茨(HenryEtzkowitz)(1997)通过引入生物学中的三螺旋概念,首次提出使用三螺旋模型来分析政府、产业和大学之间关系的动力学,并用以解释政府、企业和大学三者间在知识经济时代的新关系。自此,三螺旋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创新结构理论。勒特?雷德斯道夫(LoetLeydesdorff)(1997)对此概念进行了发展,并提出了该模型的理论系统如图2所示。其具体结构是政府、大学、产业等三机构在保持各自独立身份的同时,又都表现出另外两个机构的一些能力,也就是说政府、大学和产业三机构除了完成他们的传统功能外,还表现出另外两机构的作用。由于三重螺旋模型超越了以往的大学—产业、大学—政府、产业—政府的双螺旋关系模式,克服了以往的产学/产学研合作模式忽略国家层面考虑的不足,自提出以来一直为学界所热衷。

由三螺旋模型可知,区域内高等教育投资的三个主体政府、高校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博弈关系。假设在博弈模型中只有一所高校、一家企业和区域地方政府。在此构建区域内高校、企业与政府之间博弈支付矩阵模型如表4所示。

高校和企业在博弈中均有两种选择:合作或者不合作;政府也有两种选择:有作为或者无作为,且在有作为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两种结果,即政府对高校和企业的合作起促进作用或者抑制作用。

设在高校和企业均选择合作的情况下,高校的收益为Iu,企业的收益为Ic;当政府对高校和企业的合作起促进作用时,高校将得到额外的收益Ru,企业将得到额外的收益Rc,当政府对高校和企业的合作起抑制作用时,高校将损失Lu,企业将损失Lc;政府代表了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设政府有作为时的成本是-C,相应地,在政府对高校和企业的合作起促进作用时,可以得到-C+Ru+Rc的利益,起抑制作用时,将损失-C-Lu-Lc。

根据博弈矩阵模型来计算混合战略博弈纳什均衡解:

首先,在已知高校和企业进行合作的概率为p的情况下,政府有作为和无作为时的预期收益为U1和U2。

U1=p[qa(-C+Ru+Rc)+(1-qa)(-C-Lu-Lc)]+(1-p)[qa(-C)+(1-qa)(-C)]

U2=-p(-Lu-Lc)

当U1=U2时,可得高校与企业合作时的最优概率为:

p*=C/qa(Ru+Rc+Lu+Lc)。

其次,在已知政府有作为的概率为q的情况下,高校合作和不合作时的预期收益为U3和U4。

U3=q[qa(Iu+Ru)+(1-qa)(Iu-Lu)]+(1-q)Iu

U4=0

当U3=U4时,可得高校在博弈均衡时政府有作为时的最优概率为:

q*=Iu/Lu-qa(Ru+Lu)。

同理,可得企业在博弈均衡时政府有作为时的最优概率为:

q**=Ic/Lc-qa(Rc+Lc)。

由此,可以建立高校、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模型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为:

[p*=C/qa(Ru+Rc+Lu+Lc);q*=Iu/Lu-qa(Ru+Lu)]

[p*=C/qa(Ru+Rc+Lu+Lc);q**=Ic/Lc-qa(Rc+Lc)]

由上述混合战略纳什均衡解可知,高校与企业是否选择合作取决于政府行为是否起促进作用及合作所得到的收益,政府是否选择有作为取决于其所付出的成本C和整个社会的最终收益。

四、高等教育投资合理化的政策建议

通过上文对区域高等教育投资主体间几种博弈关系的分析,提出几点高等教育投资政策建议。

1.在观念方面,充分认识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的特性,既要正视其高等教育的经济属性,又要重视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在发挥政府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及家庭个人的作用。

2.在法制方面,尽快完善高等教育投资多元化的政策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进程。从目前经济发展情况看,高等教育投资全靠政府的财政投资是无法实现的,必须对高等教育投资制度进行创新,促进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放低私人办学的门槛,使更多的社会私人资源进入到高等教育部门,扩大高等教育资源。并对私人办学进行监督,规范其正当有序地发展。

3.在机制方面,建立健全对高校和企业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把推动资源共享作为对主要负责人政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考评机制能激发高校和企业的内在积极性,可以产生进行高等教育合作投资的强大动力。

同时,政府应制定激励相容的利益机制。制定相应的策略,对在校际资源共享和校企合作过程中具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予以奖励或补贴,降低其共享(或合作)成本或提高其共享(或合作)收益;同时对阻碍推进教育资源共享(或合作)的单位与个人予以告诫或惩罚,引导他们的理。

4.在舆论方面,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媒体对高等教育在人才质量培养和高等教育产学研合作方面的监督作用。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这就决定了政府对高等教育投资应利用市场机制进行间接引导,使区域高等教育投资的多元主体能形成共享的文化氛围,使舆论监督、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产生联动作用,提高高等教育资源利用的效益。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主持的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课题项目(115A——069)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45~81

2.全贤唐,张健.经济博弈分析[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8~54

3.王鑫.论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和投融资渠道的多元化[J].高教研究,2006(4)

4.石鸿,刘颖.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分析[J].中国冶金教育,2004(1)

5.周志强,袁玉明,谷洪波,李石新.高等教育产学合作动力匮乏的博弈分析[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2)

6.谢凡,刘禹宏.公平视域下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三方博弈分析[J].福建论坛,2010(2)

教育投资论文第2篇

关键词:高等教育;财政投资;高校评估;自主办学

一、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的现状

我国的高等教育基本上都是由公立高校来进行的,因此,我国高校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政府的财政投资。近年来,随着高校的扩招,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也不断增加,在政府对教育的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也较以前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我国总的公共教育支出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仍然和世界相对的合理水平不尽符合,高等教育支出在其中所占的比重也不尽合理。

在1998年高校根据国家的发展要求开始扩招之后,高校的财政问题一年好似一年,但是,总的来说,多数高校自身仍然感觉经费短缺,高校希望国家能够投入更多的经费来发展高等教育事业。而这两年,国家准备投入大量的资金来发展农村的义务教育,很难再分出更多的资金投入高校,这就是当前我国公共教育财政支出和高等教育的财政支出所面临的问题。

二、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体制与西方国家之比较

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体制同西方各国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通过下表,我们可以进行大致的比较分析: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美英日等发达国家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经费主要是以间接形式向学校提供资助,而美德俄则是由联邦政府和地方州政府来共同承担,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入显得很单一,而且政府对高校的财政投资存在着不足的情况。在欧美发达国家,其高等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过渡到大众化教育甚至普及化教育阶段,如此大规模的高等教育,完全依靠政府投资是根本不可能的,它们或早或迟地都选择了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其中,美国“在公立高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财政资金约占高校经费的50%,其他投资约占50%左右;而其私立大学的学费、学校服务收入、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产业和金融资本等收入所占比例更高,学费收入达到43%,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达14%,学校的服务和其他创收约占21%”[1]。

在英国,高校和政府之间存在一个大学基金委员会,作为两者的中介机构,对高校的经费进行评估,然后向政府提出,“政府通过大学基金委员会每5年给大学分配一次拨款,由大学自主安排和使用”[2]。这样,英国政府对高校的投资就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客观性,政府对高校的投资就不会盲目,也使政府的财政投入能够发挥较为实际有效的作用。

在我国,政府对高校的行政干预是全面的,对高校的投资也是直接的,教育部门实际上仍然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因此,政府对高校的财政投资便是“分内”职责。政府主要根据国家的发展要求来确定对高校投资的重点和数额,而不是根据高校自身实际发展的需求进行投资的。另外,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对高等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还是不够的,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需要继续加大对高等教育的公共财政投入。

三、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我国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

第一,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经费占GNP的比例和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一直处于低下水平。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占绝大多数、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仍主要依靠国家财政的投资体制下,国家总体教育投入的不足,必然极大地限制高等教育的投入,甚至带来高等教育与国家义务教育争夺资源的问题。

第二,政府的财政投资效益不高的问题。我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整体发展要求进行预算的,忽视了各高校的实际需求,导致资金在各高校之间的分配存在较大不平衡,有的高校资金过多,而有的高校却缺乏资金;另外,在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方面也存在着严重的低效益问题,其原因在于,高等学校缺乏科学的成本核算机制与竞争机制,在制度安排中漠视了成本效益在高等学校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性。

政府财政投资效益不高还有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投入到高等教育中的有限资源,有许多没有花在教学与科研的“刀刃”上,而是花在与教学科研无必然关系等方面,比如,大量的用在行政方面甚至后勤方面,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

第三,政府拨款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的拨款制度深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对高校的财政拨款主要依据国家计划进行,这种政府拨款方式对高校间竞争机制的引入激励不足,政府拨款基本上起到的只是“输血”的作用,而对高校提高成本效益、提高自主融资能力的激励不够。同时,“政府拨款在缩小高校间固有的地区差距和历史背景而造成的不平衡方面,发挥的作用也不够”[3]。例如,近年来,由于非竞争性因素造成的东西部地区高校间的投入差距正在逐渐拉大。因此,当前的政府拨款制度没能很好的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四、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

第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况调整对高等教育财政支出的比例。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今天,应该根据高校实际发展的要求适当加大对高等教育的财政投资。“根据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对美、英、日、印度等38个人口超过100万的国家教育投资与人均GNP之间的数量分析所得的结论:我国目前教育经费占GNP的比重应该达到GNP的4%左右,而实际上,我国1998年仅为2.55%”。这个数字远低于“1992年发达国家的5.7%,中等收入国家的4.4%以及世界3.6%的平均水平,而且还低于1992年低收入国家2.6%的平均水平”。我国应该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真正体现为“科教兴国”的目标。

第二,建立高校财政评估机构,即高校和政府的中间机构。建立政府和高校之间的中介机构,可以使其站在高校和政府之外,“旁观者”的立场上,在更为客观的基础上对高校财政投资数额进行评估,从而使政府的投资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效用性,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教育腐败问题。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大学基金委员会的做法,政府通过大学基金委员会对高校每5年进行一次财政资源分配。另外,我国政府还应该在增强对高等教育拨款的灵活性和效用性方面做出努力。

第三,完善政府的财政拨款制度。我国政府的财政拨款制度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而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逐渐发展并走向成熟,我们应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来改善和完善我国的财政拨款体制。

(1)对教育的政府投资要本着提高我国教育的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的市场机制为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政府主要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其中,政府应当摆正自己在高等教育产业发展当中的位置,“有所为,有所不为”,避免对高校办学的直接干预,积极发挥正确的服务和宏观调控职能。

(2)要把投入—产出效益的评估作为财政拨款的重要指标,发挥评估激励机制在拨款中的作用。努力缩小政府投入在高校间的不平衡,应通过地方政府与中央教育主管部门共建的方式,加大地方政府对高校的投入力度。中央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应倾向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高校和办学条件先天禀赋不充分的高校。

第四,要切实落实高校的办学自和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真正尊重高校的办学主体和融资主体的地位,使高校真正成为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的融资主体。对于学校运行的各项成本开支标准,对于如何制定融资战略,高等学校应当具有最终的决定权。高校通过合理运营获得资金赢余,应当受到鼓励。国家应当鼓励学校将赢余投入到改善师资待遇、提高师资水平和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中去。

另外,一些公立高校还可以进行“转制”的改革,创办产权多元的高等教育机构。有的高等教育机构可以引入外资,建立对外合作机制。“政府不应‘大一统’地行使本应由民间力量行使的高等教育投资权利与义务,应当允许公立与私立并举、非营利法人和营利法人共存的办学格局的存在。在明确产权、权利、责任、义务的条件下,高等学校的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和完善了我国财政对教育的支出体制,既能提高高校的办学自,多渠道的动用社会力量进行融资引资,从而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提高政府财政投资的效率,使政府能有相对充裕的资金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缓解高等教育和义务教育财政投资的矛盾,从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进步。

参考文献:

[1]唐忠旺,等.对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当代教育论坛,2004,(7).

教育投资论文第3篇

创业投资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从创业投资运作的内在要求和国际经验看,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应当包括五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一、与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的主体按其组织化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和“组织化的创业投资”两大类。前者系由分散的个人或非专业机构以其名义直接或通过委托方式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后者系由两个以上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合投资”形成新的财产主体,再以新的财产主体的名义进行投资,由于它具备了国内所俗称的“投资基金”的本质内涵,故本质上即是创业投资基金。在以上两大形态的创业投资中,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组织化的创业投资”既有利于实现投资运作的专家管理,又有利于形成专业的创业投资市场。根据创业投资的特点,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以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因此,完善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是发展创业投资的首要前提。由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企业具有区别于一般加工贸易类企业的特点,所以,往往需要根据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点,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进行适当修订;有时甚至需要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有关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特别法。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创业投资业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即得以快速起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台湾的公司法比较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并于1983年根据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特点,制定了《创业投资事业管理规则》这部专门调整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令。美国作为最早探索发展创业投资的国家,其创业投资之所以在上个世纪70年代受阻,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投资公司法》这部调整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内的特别公司法,主要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却并不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按照《投资公司法》及其配套的《投资顾问法》的规定,投资者超过14人的投资公司,不得实行业绩报酬。这一限制虽然有利于抑制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的冒险投机动机(在证券市场上冒高风险通常能获得高收益,基金经理也随之将获得高业绩报酬;而一旦冒险失败,投资亏损却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但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却是不够公平的。因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单位净值可以通过市场得到体现,借助于市场本身即可较好地激励基金经理人(基金业绩好时,基金经理可以受托更多的资产;否则,基金经理将很难再管理更多的资产);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而言,由于它所从事的是长期投资,往往要5~7年后才能体现业绩,只好更多地借助于业绩激励来尽可能地解决基金经理与投资者的收益一致性问题。正是这种人为的业绩报酬限制及其他法律限制导致美国的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受阻。幸亏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逃避“投资者超过14人即不得实行业绩报酬”的人为法律限制并被视作免税主体,加之通过数次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使得有限合伙引进了不少公司制度的运作机制;所以,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得以发展起来。

二、与创业投资基金募集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且不具有公开信息的长期投资活动,所以,创业投资基金更适合于以私募方式募集资本。因此,完善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方式的法律制度同样十分重要。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与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类型证券的私募(包括加工贸易类公司通过私下发行股票募集股本)相比,在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程序和对募集对象的保护等方面都具有相同点,所以,世界各国均不是通过制定单行的《创业投资基金法》或《投资基金法》来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问题,而是通过《证券法》来对“私募条款”进行统一规定。

从国际经验看,为了切实避免并不具有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被卷入各类私募活动中,有关私募活动的法律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规定:一是规定私募只能针对“合格投资者”(qualifiedinvestor);二是投资者不超过一定人数(100人)。其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通常又是依据不同的国情而采用不同的标准。在财产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通常以个人或机构的已有资产和目前每年可获得的收入来界定;在财产制度不不够健全的国家,则通常以投资者一次性以其名义购买相当规模的私募证券(比如100万美元)来界定。

三、与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相关的法律制度

与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的自身特点相适应,创业投资的资本来源只宜定位于具有以下特征的投资者群:一是勇敢而富有耐性,具有长期投资理念,最好是对创业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兴趣;二是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三是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按照这些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宜定位于:(1)富有个人,尤其是那些曾经创业成功的富有个人;(2)大型企业;(3)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4)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以上四大主要资金来源中,人寿基金等各类保险基金作为一种典型的风险资产,随时处于“理赔”风险中,对“安全保值”的要求高,但由于它们的资金规模大,故以较小比例(如不超过5%)的资金从事创业投资并不会造成整体性风险。银行资金对“安全性、流动性”的要求较高,所以,一般意义上的银行资金不适合从事创业投资。但由于银行具有“资金规模大、资本实力雄厚”的优势,因此,将少比例的核心资本用作创业投资,并不会对银行总体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构成威胁。但是,由于保险基金和银行资金的使用往往要适用于特定的行业性法律,因而使得这些行业性法律制度直接影响着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所以,在考察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时,还必须将《保险法》、《银行法》等行业性法律制度也包括进去。例如,在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都倾向于禁止商业保险基金(包括人寿基金)、银行资金直接从事投资业务。而随着金融业内部系统管理技术、风险控制艺术的提高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不少国家也正在逐步放开商业保险和银行运用部分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限制,从而拓宽了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来源。美国的创业投资基金之所以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步入新一轮快速发展的高潮,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即是通过两次修订《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使得人寿基金能够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且在受托人是否需要登记为“投资顾问”方面获得特别豁免。在英国,商业银行由于可以通过另行成立附属性创业投资公司或参股社会性创业投资公司的方式从事创业投资,故已经成为仅次于人寿基金的第二大创业资本来源。

四、与创业投资的投资运作方式相关的法律制度

为了分散创业投资过程中的高风险,一家创业投资基金通常必须对多个项目进行组合投资,因此,只有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具有一定的资本规模,才可能保证创业投资基金具有起码的组合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但创业投资作为一种谨慎而有耐性的投资,通常需要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谨慎调查之后才会决定实际投资,因此,在法律上允许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资本分期到位,对于避免资本闲置具有重要意义。

创业投资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发挥创业投资家的资本经营优势,为创业企业提供包括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与市场营销策略、物色战略合作伙伴和关键人才、部署融资安排和重构财务结构等多方面的创业管理服务,以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快速成长和发展。美国和英国的创业投资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就在于它们特别注重在为创业企业提供股权性资本支持的同时,还提供重要的创业管理服务。美国的《投资公司法》修正案之所以将创业投资基金定名为“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DevelopmentCompany),并将其界定为“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证券,并且向这种证券的发行人提供重要而有效的管理帮助……”(见“InvestmentCompanyActofl940”修正案第二节第48款),即是为了引导“企业发展公司”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为了使“企业发展公司”切实履行提供创业管理服务的职能,《投资公司法》修正案甚至就“企业发展公司”所必须提供的“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即:“(A)企业发展公司通过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一般合伙人,向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提供,并且经后者同意确实提供了有关管理、运作、经营目标与策略等方面的重要指导与建议;(B)独自或与其他企业发展公司一起共同控制一家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并对其经营管理与经营策略之制定具有决定性影响;(C)若企业发展公司是一家经小企业管理局批准并依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运作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则可以向发行非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提供贷款”(见“InvestmentCompanyActof1940”修正案第二节第47款)……此外,为了避免企业发展公司所提供的“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流于一般性的咨询服务,有关条款还就满足“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条件作出具体界定。若仅仅只是提供了一般咨询服务,则仍只能被视为“没有达到提供经营管理上的重要帮助”的要求。

创业投资公司应当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但为了避免其蜕化为控股公司,有关法律又通常规定其必须按照组合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例如,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其创司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这样,也便于创业投资公司适度地分散风险。

五、与创业投资的投资退出相关的法律制度

创业投资区别于产业投资的显著特点是,产业投资以投资经营产品(或服务)为手段,以获取产品(或服务)销售收益为目的;而创业投资则以投资经营企业为手段,以获取转让企业股权后的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因此,在所投资企业发育相对成熟后,创业投资就一定要适时退出。虽然创业投资退出的方式有推动所投资企业上市、私下转让所持股权,整体并购、创业者回购和清算等五种,但通过推动所投资企业上市的方式实现投资退出是最利于投资收益实现的方式,由于传统的股票交易所主要是为成熟企业提供上市融资的场所,上市门槛较高,通常必须有持续盈利业绩,因此,如果仅仅寄希望予主板市场,不仅不利于快速成长的创业企业上市融资,也不利于创业投资比较快地实现投资退出。所以,世界各主要经济体,在设立有主板市场的条件下,还纷纷设立创业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门槛较低相对应,创业板市场的运行风险也相对较高,故对创业板市场往往需要另行制定专门的运行与监管规则。所以,在构建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时,还必然地涉及与创业板运行与监管规则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

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与创业投资业发达国家与地区都建立有完善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不同,尽管我国已制定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但由于在制定这些法律时没有考虑到创业投资的特点,导致现行法律体系并不适应创业投资业发展的要求,不仅较难为创业投资提供特别法律保护,反而在若干方面构成法律障碍,具体表现为:

一、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构架、资金募集以及创业投资运作与退出等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构架、资金募集及创业投资运作与退出等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不利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采用多样化的委托管理方式。创业投资公司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既可以体现在董事会与其经理班子之间,也可以体现在公司董事会与另一个专业的投资顾问公司之间。尤其是随着创业投资家队伍的发育成熟,一些规模较小的创业投资公司完全可以委托别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顾问公司代为其管理资产。这样,既可以避免因为自身资本规模小、难以请到一流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的问题,又可以提高创业投资管理的规模效应。但现行《公司法》却仅仅为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之间的委托—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2)多重公司行政机关可能导致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过高的制度成本。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律都已实现权力结构中心从传统“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现代“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为了更好发挥经理人员的专家管理的积极性,在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的前提下,正在赋予经理人员更多的经营自。为了提高运转效率、降低运作成本,可以授权股东大会自行决定精简不必要的公司行政机关。例如,当公司委托其他机构管理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就同时起着监事会的作用,因此,自然可以不再设监事会。但是,按照现行《公司法》,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一律必须同时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不仅增加了运营成本,也不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高效率。

(3)缺乏对经理人员或其投资顾问公司的激励机制安排。激励机制是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信息高度不对称性问题的必要制度安排,而现行《公司法》并未为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可以实行业绩报酬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使得许多国有控股创业投资公司很难实行国际通行的业绩报酬机制。

(4)缺乏促进创业投资公司建立责任约束机制与成本约束机制的条款。创业投资公司除了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外,还通常必须建立起严格的约束机制。例如,通过设立有限的存续期(通常为10—15年),存续期一到便予以清盘,使得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很快就水落石出,从而强化出资人对经理人的责任约束。通过规定固定的“管理运营费用”,约束经理人员将开支控制在一定幅度,从而建立起成本约束机制。但现行《公司法》却缺乏针对创业投资公司特点的类似条款,从而使得一些创业投资公司有可能通过做假账的方式将亏损无限期地掩盖。一些创业投资公司刚刚成立,首先想到的就是购买豪华写字楼和汽车,肆意挥霍投资人的钱。

2.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如前所述,创业投资(基金)公司通常只能以私募方式设立,但按照现行《公司法》,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却无法以私募方式设立。尽管《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募集方式”设立,但这里所谓“募集方式”特指“公开募集”;除“公开募集”外,股份有限公司就只能按“发起方式”设立。对有限责任公司,则只能采取“出资方式”设立。就加工贸易类企业而言,只能以“发起方式”、“出资方式”设立倒也并不构成大的法律障碍。因为,加工贸易类企业通常可以先由少数几个创业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后,再逐步增资扩股。然而。对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而言,在设立伊始通常就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而仅仅靠少数几个投资者以共同出资方式或以共同发起方式设立则较难形成规模,所以,往往还需要由更多的并不参与具体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投资。但由于这两类不同投资者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实际拥有的权利并不完全相同(具体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拥有更多支配权,不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的权利则较易受到侵害),因此,如果不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如参与设立事宜的投资者应受到必要的监督并履行更多义务)来均衡这种权利上的不平等,就很难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参与。现行《公司法》正是由于对出资方式和发起方式的规定过于笼统,才导致难以吸引民间资本加盟。目前已经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主要仅限于少数几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共同出资或共同发起,其原因即缘于此。

3.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的投资运作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没有为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提供法律依据。为了保证公司拥有一定的责任能力并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现行《公司法》按照公司的不同性质,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规定。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作为一种专门从事资本经营的特殊类型的公司,显然属于需要对其最低资本限额另行做出特别规定之例。但由于目前没有相应的法规来对其最低资本限额做出特别规定,导致目前一些地方性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规模过小。有些创业投资公司只有几百万的资本,由于抗风险能力极低,很难进行有效的组合投资,只能做一些短平快的项目。

(2)实收资本制度造成创业投资公司的资本闲置。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应该说,在中国现行社会信用状况与法律制度环境下,这种实收资本制度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尽管它有可能导致资金闲置,但对于一般加工贸易类公司而言,这个问题并不是很突出。因为加工贸易类公司完全可以以较小资本金注册,然后再慢慢增资。然而,对于创业投资公司而言,一方面需要一定的资本规模才具有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现行的实收资本制将所有资本在注册时一次性注入,就必然导致资金闲置问题。

(3)对外投资限制与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设立宗旨相违背。现行《公司法》第十二条所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这一规定不仅不适合于大型公司开展“公司附属创业”活动,更不适合于创业投资公司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投资能力。因为,创业投资公司通常是以自有资本对外投资,即使对外少量借款也能控制在适当范围;而且创业投资公司的唯一目的就是通过对外投资来获取资本增值,而不是如加工贸易类公司那样对外投资只是副业,主业仍是从事产品经营。所以,要求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仅没有必要,也有违其设立的初衷。

(4)没有为以特别股票方式投资创业企业提供法律依据。与创业投资能够以可转换优先股等特别股权方式进行投资相适应,创业企业应当可以向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特别股票。但我国现行《公司法》目前还只是为公司发行普通股提供依据。尽管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股票可以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迄今为止,国务院并没有就公司发行特别股票作出过规定。在这种法律环境下,如果创业投资公司以可转换优先股等形式进行投资,就必然面临缺乏法律保护的问题。

(5)没有为创业投资公司的组合投资方式提供法律规范。由于《公司法》未能针对创业投资公司制定组合投资规范,导致了不少创业投资公司在实际运行中演变成了投资控股公司。

4.现行《公司法》在创业投资的投资退出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按照1999年《公司法》修改前的有关条款,公司只有具备了3年持续盈利业绩后方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这种高门槛显然既不利于高速成长中的创业企业通过公开上市的方式融资,也不利创业投资快速实现退出。尽管1999年底在修改《公司法》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另行规定”,但由于无法对“高新技术”进行准确的法律界定,也不宜以科技含量作为公司能否上市的标准,所以,这种修改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不得不决定分两步建成创业板,即第一步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推出“中小企业板”,待《公司法》修改后再降低门槛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

二、《合伙企业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和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1.在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目前国际上的合伙企业立法纷纷借鉴公司的三大机制来实现合伙企业的自我完善:一是赋予合伙企业以法律实体的地位,便于合伙企业更好地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二是允许合伙人会议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类似公司股东大会的作用,从而使所有合伙人都能在一定条件下参与合伙事务的重大决策;三是允许合伙人对合伙进行派生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各类合伙人的权益。但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还仅仅停留于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小作坊式的加工贸易类企业提供法律规范的地步,无法满足创业投资基金对企业组织结构的要求。

2.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按照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基金如果按合伙形式设立的话,就只能按普通合伙企业形式,而无法按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由于合伙人仅仅限于自然人,从而使得最适合创业投资基金特点的机构投资者无法参与创业投资合伙基金。由于《合伙企业法》要求所有合伙人必须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使得并不具体参与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由于惧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敢投资于合伙企业。

三、《证券法》在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私募作为一种与公募相对应的直接融资方式,在西方资本市场上占有不可或缺的半壁江山。由于私募市场上的投资者通常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和较高风险鉴别能力,所以,只需规定投资者的资格,以确定谁是“合格投资者”,投资风险就完全可以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发行主体,则通常是豁免审查。由于通过私募发行的证券仍然属于证券范畴,因而在国外普遍通过《证券法》等法律一方面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另一方面设立“发行主体豁免审查”条款。这样,既充分发挥成熟投资者的风险自担作用,又能回避政府的行政干预,而且还能确保正常的市场秩序。但在我国,由于出台较早的《公司法》没有为公司私下发行股票等票券提供法律依据,导致后来出台的《证券法》也仅限于对公开发行证券进行相应的规定,对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股票在内的各类证券的私募则未能设置任何规范性条款。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私募得不到《证券法》的法律支撑。

四、《保险法》、《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在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环节上的不适应性

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尽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这一活口,经国务院批准,目前保险资金可以部分地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但要使之能够通过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间接从事创业投资,则又受第三款“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的限制。尽管2002年我国对保险法作了一些修订,但修订后的保险法依然禁止保险资金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依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003年,该条虽然被修订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纪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由于目前并没有为商业银行可以向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投资制定特别规定,使得商业银行还无法成为创业投资资本的现实来源。

尤其是在利用外资来我国设立中外合资创业投资公司方面,更是存在许多的障碍。本来,国外资金通过创业投资公司来我国从事创业投资,在性质上已经不同于外商直接来我国投资办厂或是设立以投资办厂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控股公司。后者是一种直接投资行为,可能直接控制国内企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前者却只是一种财务性投资,即投资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从财务上获得资本增值,一旦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不再具有高成长性时就会立即撤出,因而不会造成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不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就此而言,以创业投资方式吸引外资可以说是引进外资的一种最佳方式,但是,由于我们对外资以创业投资方式来中国投资的意义缺乏足够认识,导致不仅没有任何鼓励性政策,反而对其存在着种种歧视。例如,在我国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根据2003年出台的《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建立健全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的对策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当前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快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法律体系。

1.尽快出台《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部分解决创投基金的设立与投资运作问题。

从根本上讲,必须对《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进行全面修订,才能彻底解决以公司和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与运作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但是,由于全面修订《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非一日之功,比较现实的选择便是根据《公司法》中的“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另行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以部分解决创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形式设立与运作的法律依据问题。

为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对组织结构的要求,一是可以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制定允许创司可以聘请投资顾问机构等法人担任“经理”的条款,以实现创司的委托管理。二是在《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下,分清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或受托管理的投资顾问机构)的权利义务,通过赋予后者更多的经营权来提高投资决策效率。三是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实行业绩报酬的条件与方式,帮助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四是规定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事先设定固定的存续期限和管理运营费用比例,从而为创业投资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提供法律依据,由于《公司法》并没有禁止可以设定如上规定,所以,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来设置如上条款,并不违背《公司法》。

同上道理,为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募集资本的要求,可考虑创业投资公司在发起设立和出资设立过程中,由“主要发起人”和“主要出资人”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设立承担主要责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补“主要发起人”和“一般发起人”、“主要出资人”与“一般出资人”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称性的问题。

为了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投资运作要求,一是可以依据“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设定创业投资公司在设立之初即要求一定规模的资本额,从而确保创业投资公司具有起码的抗风险能力。二是实行与实收资本制并不必然冲突的认可资本制,即允许创司在设立之初必须注册一定规模资本的前提下,可以在运作过程中随时增资扩股,每一次增资扩股之后只需报管理部门认可,而无需经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这样,既减少了审批环节,又不至于导致资本闲置。三是可以依据现行《公司法》所设置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可以不受对外投资比例限制的条款,明确“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以全额资本对外投资”,从而更充分地发挥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功能。四是根据《公司法》的“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股票,另行作出规定”条款,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可以对创业投资企业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特别投票权普通股”等特殊类型的股票,以促进创司以股权形式进行投资,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五是在组合投资规范方面,以创业投资公司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司总资产的15%较为合适。这样,既避免其蜕化为产业投资性质的控股公司,又使创业投资公司能够相对集中地投资。

2.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相关条款的修订工作。

如果《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能够尽快出台,则可以比较从容地在《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结合创业投资的特点,研究如何修订《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在修订《公司法》时,应积极研究借鉴国际公司立法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原则,适当下放董事会的权力,以便更充分地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作用。对于另行委托专业性管理顾问公司管理的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不再设立监事会,而是由董事会代行监事会之职,从而降低创业投资公司的制度成本。在修改《合伙企业法》时,应当借鉴国际社会有限合伙立法的经验,允许新创设的有限合伙制度从起步伊始即可借鉴公司的制度优势来实现自我改造,从而较好地克服传统有限合伙制度的弊端。一是明确有限合伙的法律实体地位,以便有限合伙企业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二是强化合伙人会议制度,使之有条件地发挥类似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的作用,以便有限合伙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合伙事务,三是借鉴美国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经验,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普通合伙人也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四是借鉴引进美国公司的“派生诉讼”制度,允许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诉讼,从而更好地保护有限合伙的权益。

3.修订《证券法》,从根本上解决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问题。

在适当时机修订《公司法》,允许公司可以私募股本的同时,借鉴国外制定《证券法》的经验,在我国的《证券法》中规定各类证券的私募方式和募集对象,以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在国内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设立最低投资额度(比如500万元人民币),来确保只有相对富有的个人或机构成为私募对象,为了避免私募范围过大,还可设定投资者人数不超过100人。

4.进一步修订保险法、银行法,拓宽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

随着国内保险资金运用越来越成为突出问题,以及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应不失时机地进一步修订《保险法》,允许保险公司可以以不超过5%的比例,将资金投资入股到创业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顾问公司运作。在国内银行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还应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可以将它的资本金投资入股到创业投资公司或通过委托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顾问公司运作。在《商业银行法》未进一步修订前,可考虑通过《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这种特别行政法规,允许银行以不超过5%的资本投资于创业投资企业。此外,应尽快修订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鼓励外商以创业投资方式来我国投资。

5.结合“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进程,修订《公司法》中的公司首次公开招股条件款项,为建成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扫除法律障碍。

在“中小企业板”试运行一段时间后,应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一个比较适宜的创业板上市资格标准,并基于该标准修改《公司法》,以便更多具有成长性的创业企业能够通过创业板融资,并更充分地发挥创业板市场对于创业投资退出的作用。

我们相信,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工作,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体系一定能够扎扎实实地构建起来。至于国内不少人士正在呼吁制定《风险投资法》,则既不具有可行性,也没有必要性。一方面,由于任何一部法律的调整范围都只能限于可以准确界定的对象,所以将包括“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在内的各种形态创业投资都囊括进《风险投资法》就势必无法操作。另一方面,除了对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化的创业投资需要通过制定《创业投资企业暂行办法》之类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它的组织结构外,对各种“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则只需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就足矣。

「参考文献

1.PaulAGompers,JoshLener,AnanalysisofcompensationintheU.S.venturecapitalpartnership.JournalofFinancial,Economics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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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永新:《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4.张东生、刘健钧:《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2000年第4期。

5.张东生、刘健钧:《创业投资基金组织结构与立法模式探讨》,《金融研究》2000年第6期。

6.刘健钧:《特别立法:创业投资公司的现实选择》,《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2年第1期。

7.刘健钧、沈仲祺、王守仁:《超越有限合伙迷信,走现实的制度创新之路——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制度创新的理性思考》,《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2年第7期。

教育投资论文第4篇

〔关键词〕产业转型;就业机会;人力资本;教育投资

中图分类号:G6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13)05006206

一、引言

产业转型是保持经济竞争力的关键,是由失去竞争优势的成熟产业或衰退产业向新兴产业或成长产业转移的过程[1]。在产业结构理论中,“配第—克拉克定理”描述了产业结构转变的规律: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和劳动力在第一产业中的比重逐步下降,在第二产业中的比重逐步上升,进而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开始上升。产业结构的演进路径是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技术、知识密集型。凌文昌和邓伟根[2]指出,产业转型对经济增长有明显促进作用,经济增长率和增长质量随产业转型速度的加快而呈上升趋势,反之,则呈下降趋势。

目前,中国经济亟需进行产业转型,才能得到进一步发展。金碚等[3]认为尽管中国的产业结构不存在大的失衡,但中国产业结构在产业内部和产业价值链的国际分工体系中仍处于低端,具有高投入低回报的特点。他们认为中国未来产业结构的发展方向是推进产业升级,提高产业增长质量,使产业升级由东部向西部推进,形成梯度转移。指出,中国总体上仍处于工业化中期[4],处于国际分工和产业链的中低端。面对传统优势减弱和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局势,中国迫切需要产业转型,优化产业结构,使产业层次从低端走向中高端。2011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产业蓝皮书:中国产业竞争力报告(2012)No2》提出,尽管中国已被划入中上等收入国家之列,但中国产业结构却并没有转到中高技术产业占主导的阶段,中国在迈向高收入国家的后半程中面临 “中等收入陷阱”的挑战,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是实现重大的战略转型。

产业转型与经济增长要依赖于生产要素——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概念由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明确提出,他认为:“人力资本是指凝集在劳动者本身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劳动能力”。舒尔茨将人力资本投资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卫生保健设施和服务,包括影响人的预期寿命、体力和耐力、精力和活力的全部开支。二是在职培训,包括商社组织的旧式学徒制。三是正规的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四是由商社组织的成人教育计划,特别是农业方面的校外学习计划。五是个人和家庭进行迁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就业机会[5]。李建民[6]指出人力资本是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人力资本投资的增加能够提高人力资本自身及其他要素的生产效率,人力资本不仅能够直接对经济增长做出贡献,同时又通过促进科学和技术进步来促进经济的增长。

现代人力资本理论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将人力资本作为外生变量,来研究人力资本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在这一阶段具有突出贡献的经济学家是明塞尔、舒尔茨和贝克尔。明塞尔[7]最早研究人力资本理论,他将人力资本与失业、经济增长等问题联系在一起,认为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工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具有更好的就业稳定性及更低的失业率;同时,人力资本增长是经济增长的条件和结果,人力资本增长会提高物质资本的边际产出,进而提高总产出,而物质资本增长也会提高人力资本的增长。舒尔茨[8]对人力资本教育投资的收益率和教育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进行定量研究,他认为人力资本对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经济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教育是经济增长的源泉。贝克尔[9]进一步从微观层面将人力资本投资理论与收入分配结合起来,并系统分析正规教育的成本和收益问题。

在人力资本发展的第二阶段,Lucas等人在舒尔茨、贝克尔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人力资本理论,在这一阶段将人力资本作为内生变量并纳入到经济增长模型中,来研究人力资本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Lucas [10]将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与索洛增长模型相结合,提出了著名的人力资本模型,将技术和人力资本内生化,并得出了与舒尔茨和明塞尔相一致的结论,即人力资本积累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

国内学者代谦和别朝霞[11]通过动态比较优势模型来研究人力资本与发展中国家产业转型的关系。他们指出由于人力资本积累具有外部性,能够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研发效率,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动态比较优势是人力资本积累,其实现经济增长和产业转型要依赖于人力资本水平的不断提高。王金营[12]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中国1978—1998年经济增长有169%来自于劳动力人力资本水平的提高,指出人力资本水平的提高是中国现代经济快速增长的源动力。黄文正[13]运用协整分析、格兰杰因果检验和脉冲响应函数的方法研究人力资本对产业转型的影响,并得出结论:人力资本积累促进产业转型,产业结构升级的实质是人力资本积累投入于经济活动的结果。他认为提高人力资本积累效率和提高教育水平是实现产业转型的根本途径。

现有文献大多从宏观层面分析中国产业转型对人力资本的要求,而对人力资本教育投资的深入细致研究并不多见,本文致力于研究中国产业转型对人力资本教育投资的要求。人力资本教育投资指正规学校教育投资,本文假设由于个体差异导致非正规教育在产业转型中产生的影响相互抵销。本文首先采用比较静态方法分析当前中国产业转型时期人力资本教育投资现状,其次通过构建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实证分析产业转型对人力资本教育投资的要求,最后将实证结果与人力资本教育投资现状相结合,提出“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

二、人力资本教育投资现状及问题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国人力资本教育水平明显提高,2010年中国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加大人力资本教育的投资力度,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进一步确立“优先发展教育,建立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目标。本文采用比较静态方法分析中国人力资本教育投资的现状,相关数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度数据计算得到。

1人力资本教育投资规模

中国教育投资资金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分别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民办学校办学经费、社会捐赠经费及事业收入(包括学杂费)。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非国家财政性教育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教育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一直是教育投资的主要组成部分。2001—2010年中国教育投资规模的变动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2001—2010年中国教育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总投资从

4 63766亿元增长到19 56185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投资是教育投资的主体,两者的变动趋势是一致的,2001—2005年非国家财政性教育投资的增长要快于国家财政性教育投资,2006—2010年国家财政性教育投资增长快于非国家财政性教育投资。

2人力资本教育投资结构

对三级教育(小学、中学及大学教育)的投资是国家财政性教育投资的主要方向,2007—2010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三级教育中的分布情况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2007—2010年三级教育投资占国家财政性教育投资的80%以上,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及普通高校中的比重基本稳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对职业中学的投资比重最近两年稳定在620%以上。

根据2001—2011年普通高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和普通小学的招生情况可以看出,在普通中学招生人数基本上逐年减少的趋势下,普通高校的招生人数逐年增加,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68150万人,是2001年的254倍;职业中学招生情况变化不大。

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资总量逐年增加,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不同类型教育上的分配比重基本稳定,但由于普通高校近年来大规模扩招,实际上高等教育投资经费是逐年减少的,普通高校教育投资的福利水平是下降的;而职业中学招生规模变化不大,职业中学教育投资经费是逐年增加的,职业中学教育投资的福利水平是上升的。

3人力资本教育投资水平

国际上使用公共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来衡量一个国家的教育投资水平,中国的公共教育经费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2001—2010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基本上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最近几年中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增长很快,到2010年这一比重增加至365%,相对于2001年高出086个百分点。而2012年这一比重达到4%,实现《教育规划纲要》的预期发展目标。

尽管纵向比较来看,中国教育投资水平显著提高,但在与国际横向比较中,中国教育投资明显不足。2000年世界公共教育投资比重的平均水平已达到450%,发达国家高居530%,欠发达国家也达到410%,而截至2010年中国仍与450%存在很大差距[14]。

三、实证分析

1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经济增长中的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研究》课题的部分调研数据。该调研自2012年6月开始到2012年9月结束,历时3个月,主要目的是调查政府、企业和企业职工在产业转型中的努力和表现,研究影响产业转型的主要因素。本次调研范围很广,遍布东北地区、西部地区、华北地区、珠三角地区和长三角地区,涉及批发零售业、制造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农林牧渔业、建筑业、住宿餐饮业、IT业和采矿业等十余种行业。调研对象分别是政府、企业和企业职工,共发放政府问卷127份、企业问卷241份和企业职工问卷4 495份,由于本次调研问卷采用一对一的形式发放,对有问题的受访者能做到及时解答,因此,问卷效率很高,分别达到100%、100%和9670%。本文根据企业职工调研数据来分析产业转型对人力资本教育投资的要求。

调研收回的4 346份企业职工问卷中,有667份的受访者所在的企业有产业转型的计划或行动(简称为经历过产业转型的企业职工),本文在研究产业转型对人力资本教育投资的要求时,使用该667份调研问卷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企业的产业转型情况统计和经历过产业转型的企业职工的区域分布分别如表3和表4所示。

2人力资本教育投资与就业机会的相关关系

从表5可以看出,当性别、从事当前工作年限、年龄和区域四个变量作为控制变量时,学历与就业机会在5%显著性水平下是相关的,相关系数为012。表5反映了企业职工自身的人力资本教育投资越高,在产业转型中的就业机会就越多。

3模型构建

本文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产业转型对人力资本教育投资的要求,实证研究分两部分进行:

首先,将学历变量纳入到回归方程中,从整体上分析在产业转型中学历对就业的重要影响,构建模型(1)。

其次,将学历分解为高中及以下、专科、本科、硕士及以上,纳入到模型中,进一步比较在产业转型中不同教育投资对就业的影响,构建模型(2)。

表7的检验结果表明,在式(2)中只有本科学历(edg)、硕士及以上学历(eds)和从事现有工作年限(per)三个变量对就业机会的影响是显著的。产业转型中,高等教育对就业机会的积极作用凸显,具有本科学历的劳动者的就业机会是没有学历背景的184倍,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劳动者的就业机会是没有学历背景的242倍,而具有专科学历的劳动者并没有在就业机会上表现出优势。

四、结论及政策含义

一国经济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占优势向资本密集型产业、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占优势过度的过程中,经济中简单劳动的使用量相应减少,资本和技术的使用量增加,劳动者的智慧和创造力在经济生产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人力资本质量水平是决定产品生产效率和研发效率的关键因素,是产业成功转型的决定性力量。

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与理论相一致,劳动者的受教育水平是产业转型时期增加就业机会的积极影响因素,高等教育学历在产业转型中作用凸显。具有高等教育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劳动者的就业机会要显著高于没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劳动者,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劳动者的就业机会要明显高于本科学历的劳动者,这意味产业转型对人力资本高等教育投资具有强烈要求。然而,本文通过对人力资本教育投资现状进行分析,发现中国普通高校教育投资水平呈下降趋势。尽管近年来国家财政对教育的投资总量逐年增加,教育投资在三级教育的分配比重稳定,但由于普通高等学校近年来大规模扩招,实际上高等教育投资的福利水平是减少的。

此外,在产业转型时期,尽管国家财政对职业教育投资力度不断加大,教育投资水平上升,但具有该学历的劳动者并未表现出就业优势,这意味着产业转型对人力资本职业教育(中、高等)投资没有明显要求。导致这一结果的可能原因有两个:一是职业教育对产业转型贡献确实不大;二是由于职业教育资源不足或配置错误,导致具有专科学历的劳动者无法积极地适应产业转型。经济社会生产所需要的高素质劳动力和技能型人才主要是通过职业教育为社会培养并输送的,这些人在工业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从这个角度看,第一个原因是不正确的。因此,本文认为,职业教育资源配置错误是具有职业教育学历的劳动者没有在产业转型中表现出就业优势的主要原因。

总之,当前中国产业转型对人力资本高等教育投资的要求与人力资本教育投资现状不匹配,人力资本教育结构和布局不合理。此外,中国公共教育投资不足,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与国际平均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应巩固“优先发展教育”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的核心地位,加大高等教育的投资力度,增加高等教育投资水平,提升高等教育质量;优化职业教育的资源配置,将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规划中,使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完善人力资本教育投资结构和布局,以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对人力资本的要求。

教育投资论文第5篇

关键词:高等教育;博弈模型;纳什均衡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5-0005-02

一、高等教育投资的现状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严重不足。除了与发达国家的教育投资存在差异外,我国教育投资与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是很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统计年鉴资料表明,目前人均国民生产总值400美元以下的低收入国家37个,其中,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有12个国家,一些人口较多的发展中国家已超过4%,如阿根廷占4.2%,埃及占5.2%,马来西亚占6.6%,苏丹占4.6%。经济发展水平低于我国的印度,教育经费所占比例也达3.84%。我国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在1986年占3.84%,以后一直低于3.84%,2005年所占比例低至2.82%,大大低于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发展中国家。根据以上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教育投资还远远不够。

本文试图根据普通院校和重点院校发展策略的不同选择,运用现代经济博弈理论, 分析普通院校和重点院校的理性选择过程,并基于博弈分析的结果,对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

二、高等教育投资的博弈模型分析

为便于分析,对高等教育投资的博弈模型做以下假设:(1)高等教育院校可分为普通高等院校和重点高等院校,而且他们都是理性的。(2)两种院校发展策略都有等待和扩建。(3)两种院校都等待国家资金的投入,普通院校和重点院校的得益分别为R1,R2。当两种院校都为扩建而贷款时,由于贷款而损失的得益分别为L1和L2。一种院校等待,另一种院校扩建,给等待的院校带来的得益分别为R1和R2。(4)O>L1>L2,R1>R2,-L1>R1,-L2>R2。

1.目前教育投资的博弈模型分析

当普通院校等待重点院校扩建时,国家的投入没有发生变动,但由于国家的投入量占扩建资金所需的一小部分,相当大的一部分资金还需贷款或通过各种渠道来筹集,因此,重点院校扩建后带来的得益会有所下降,此时的得益为R2+L2。由于国家投入没有变化,因重点院校的扩建带动了学科和科研的发展,使得普通院校的得益因为重点院校的扩建而得到了间接收益,此时的得益为Rl+Rl。相反,当普通院校扩建重点院校等待时,普通院校的得益下降,此时的得益为Rl +L1。而重点院校得到了间接收益,此时的得益为R2+R2。当两种院校都扩建时,国家的投入不变,使得两种院校都得去贷款,因此,二者的得益下降分别为Rl+L1+Rl和R2+L2+R2。普通高等院校为参与人1,重点高等院校为参与人2,其得益矩阵如表1。表格中每一格的两个数字代表对应战略组合下的两参与人的得益,第一个数字是参与人l的得益,第二个数字是参与人2的得益。此时的博弈类型为囚徒困境类型的博弈,纳什均衡为(等待,等待)。因为当普通院校选择等待时,重点院校的等待R2大于扩建R2+L2,所以等待是他的最优战略。当普通院校选择扩建时,重点院校的等待R2+R2大于扩建R2+L2+R2,所以等待是他的最优战略。因此,不论普通院校选择等待还是选择扩建,重点院校的最优战略都是等待。同理,等待也是普通院校的最优战略。所以,此博弈的纳什均衡为(等待,等待)。

普通院校和重点院校都等待国家资金的投入,两者的发展缓慢,重点院校推广的高等教育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我国的教育水平大大低于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发展中国家的教育水平,我国教育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的发挥也受到了阻碍,教育水平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所以,国家应采取措施改变这种困境。

2.采取措施后的博弈模型分析

通过国家对重点院校给予优惠政策,如通过国家的金融机构给予低息贷款、给予校办企业优惠政策、放宽对教育投资资金来源的限制等,也就是使共同现象发生变化,博弈结构也相应发生了变化。重点院校的名誉好,它能够筹集到更多的资金和招聘更多的高级人才,同时由于国家的优惠政策,使得科技成果的转化速度加快,并且由于国家政策的扶持,使得扩建后其得益有所提高,而增加的额外得益为R(R >-L2)。此时的得益矩阵如表2。这时的博弈类型为智猪博弈,纳什均衡为(等待,扩建),即重点院校扩建,普通院校等待。纳什均衡(等待,扩建)是我们所期待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表1中,重点院校如果选择扩建,普通院校选择等待的得益为R1+R1> R1(普通院校选择扩建其得益会小于R1),但是重点院校的得益为R2+L2 R2(R>-L2),此时普通院校选择等待仍可从重点院校的扩建中获得间接收益,其得益为R1+R1> R1。所以,通过国家增强重点院校的实力,重点院校和普通院校的博弈类型为智猪博弈,纳什均衡为(等待,扩建),这有利于我国高等院校的发展。

三、基于高等教育投资博弈分析的政策建议

1. 制定教育投资法,加大财政拨款力度

教育投资法中应包括《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4 %的比例、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全国平均不低于15 %的规定,教育投资增长超前于国民经济增长,教育投资比例应随经济发展而提高,等等。即使国家财政收入没有太大增长,投资范围的缩小也可间接增加用于公共产品的财政资金,从而国家增加对重点院校的投资成为可能。

2.建立和完善财政拨款机制

首先,实施教育经费预算单列,把教育经费从款级分配升格为类级分配;其次,改进单一政策拨款模式,引入多政策参数的拨款公式。同时,可在拨款中适当引入绩效指标,以办学效益高低和质量评估结果等作为专项拨款的基本依据,推动高校注重产出质量,节约经费,提高效率。

3.增加高等教育投资的筹措方式

据统计年鉴统计,2007年,全国教育经费为12 148.07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3.32%,但是要实现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使之达到4%的目标,教育经费需要大幅度地增长。要通过成立政策性教育发展银行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做大教育投入的“蛋糕”,最大限度地吸收教育体系之外的资金,为高等教育提供援助;发行教育债券,并辅之以高校债券来帮助解决教育经费短缺;开辟为教育服务的多种税种向产业界和社会其他各界征集教育经费;发行教育,确保所筹措资金完全用到教育上,以缓解日益激化的经费供需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 孟丹娜,等.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博弈论分析及其启示[J].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9,(6):145-146.

[2] 徐临.模糊环境下政府高等教育投资博弈问题研究[D].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教育投资论文第6篇

一、人力资本理论是优先发展教育的理论依据

教育优先发展的观点源于20世纪50~60年代西方的人力资本理论。1960年,经济学家西奥多・W・舒尔茨在美国经济学年会上发表了题为《人力资本投资》的演说,对人力资本观点作了非常详细、系统的论述。这篇演说成为了人力资本理论体系奠基的重要标志,很快被西方很多国家所接受,成为20世纪60年代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理论基础。

人力资本理论关于教育优先发展思想主要体现在教育投资方面,其主要论述有:

1 人力资本投资的核心是提高人口质量,人口质量重于人口数量。人口质量包括人的知识、技能、文化水平等。人们为了获得或者增强后天技能所花的费用、所用的时间、所做的牺牲,都是人力投资或人力资本。决定人类前途的并不是空间、土地和自然资源,而是人口的素质、技能和知识水平。

2 教育投资是人力资本投资的主要部分,也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教育投资是一种生产性投资。舒尔茨指出“教育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它又是资本,因为它是满足未来,或未来收入,或兼为二者的源泉”。

3 在经济发展中,人力资本投资的作用大于物质投资的作用,应当确立二者的最佳比例。如果没有人力资本投资,物质资本再多也不能发挥作用。

4 人力资本增长的速度比一般物质资本增长的速度快得多,从长期看,教育投资比物质投资能赚得更多的利润,进而持续推动经济的发展。

5 资本积累的重点应当从物质资本转向人力资本,物质资本的边际效益是递减的,只有人力资本的边际效益是递增的,教育投资比物质投资收益率高的情况将持续下去。

二、优先发展教育是人力资本投资的核心

1 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特征决定了教育要优先发展。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特征主要表现为迟效性即教育作为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具有周期长的特点;间接性即教育投资的收益和补偿,一般不明显地发生在教育本身的过程中,也不单表现在受教育者的自身,而是体现在一个地区或国家的综合层面;长期性即受教育者通过受教育提高素质之后,在其整个工作或劳动期间内长期发挥作用并带来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这是人力资本投资收益不同于其他投资收益的显著特征。这些特征决定了教育投资决策选择的艰巨性。因此,教育理应优先发展。

2 人力资本的基本内涵确定了教育更要优先发展。人力资本观的内涵是“以人为本”。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要认识到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即实现人的知识、技能和素质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中不能只追求物质生产力的发展速度,还应关注人的生存条件、生活质量和能力素质的提高。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途径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学校教育对人发展的影响是巨大而快速的,因此,从战略高度审视我们国家的发展,理应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为人民群众提供尽可能多的受教育和选择教育的机会,为人的全面发展服务。

3 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使教育要优先发展。当前我国的人力资本总量不小,但平均水平不高,层次较低,人力资本和国民基本素质明显不足,具体表现在:

(1)国民受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较低。目前,发达国家青年适龄年龄组中,接受高等教育人数的比例是30%-50%,我国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口仅占适龄人口的3%,更为严重的是,目前还有近1.5亿的文盲半文盲。

(2)人力资本的培育机制僵化落后。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国家独自承担教育的责任,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出资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一方面导致教育市场的垄断性、落后性和人才培养的盲目性;另一方面,各地方尤其是各部门、各行业高等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自成体系,封闭循环,缺乏开放的、充满竞争活力的面向市场的教育和人才培养机制。

(3)教育投资长期不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教育投资无论是绝对水平还是相对水平,都处于落后的状态。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统计,1994年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共教育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世界平均水平为5.2%,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分别为3.9%和3%。我国1 990年为3,1 9%,1 993年为2,76%,1 995年为2.46%,1996年为2.44%,虽然1997年提高到3.39%,但仍属低水平教育投资。教育投资长期低下的原因在于我们比较注重劳动力的数量及其低成本优势,注重经济的粗放性,而相对忽视劳动者知识、技能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对于人力资本的投资、开发和利用这些关系到社会长期发展的战略性问题未予以足够的重视。

三、以人力资本观为指导,制定教育优先发展战略

根据人力资本理论已成为教育投资核心理论这一特点,我们国家在制定教育发展战略的过程中应主动将其作为相应决策和措施的指导思想。

1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正确选择教育投资模式。按照综合国力和人均GNP水平划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因此选择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和教育发展的模式,是有其理论依据的。因为人力资本理论充分地论证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人力资本投资的利润要高于物力资本投资。由于我国的教育投资渠道单一,造成教育资金不足、人力资本生产不能满足经济增长需要这个现实问题。所以应打破教育发展过于依靠政府投入的单一模式,建立多层次的教育投资渠道,提倡和动员社会力量办学,包括鼓励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对教育进行投资,积极吸纳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把成熟的民办学校纳入正规学校序列,形成一个以国家办学为主体、多种力量共同办学的教育新体制。通过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共建联办、中外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办学形式,实现教育投资模式的多样化。

2 改革人力资本投资的体制,建立新的教育投资运行机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的存款余额已达到7万亿以上,在如此大的社会资源条件下,我国教育却困于经费短缺,其根本原因是政府投资不足而不是社会资源短缺。我国社会团体、家庭和个人的许多资源并没有投入到人力资本生产,其根本原因是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合理的市场机制把社会资源导入人力资本投资,我国的人力资本投资市场还没有建立起来,这表明我国存在着人力资源投资的制度障碍。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进一步改革人力资本投资体制,建立新的教育投资运行机制。

3 根据教育与经济增长之间不存在对等关系的原理,选择重视人力资本投资的战略还需要考虑教育投资的“过度”和“适度”问题。“过度”问题主要是指要防止教育投资比重过大或教育投资投向结构的不合理性,而“适度”才能平衡协调好经济发展与优先发展教育的关系。根据教育优先发展的涵义便可得知,优先决不等于过度。

4 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加大教育投入的总量。教育投资应根据人力资本观和社会需求来制定我国未来的教育投资战略。这种模式必须在已确定以人力资本投资为重点的前提下,按教育投资占总投资量的相对值和绝对值来规划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级各类教育。

教育投资论文第7篇

一、家庭高等教育投资理论基础

(一)人力资本伦理

家庭高等教育投资理论源于人力资本理论,是家庭对高等教育投入一定成本,形成家庭成员的专业性人力资本,提高家庭人力资本存量和优化人力资本结构,以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教育投资实质上把人作为巨大的资源加以开发利用而进行的投资,通过教育,促进人智力的发展,提高人的综合能力,并使人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教育投资为不同层面的投资者带来多重收益[1]

(二)投资收益理论

从理性的经济人角度来看,投资者总是力图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同时竭力去规避或减少风险。教育作为一种投资,是以预期收益为目的和动力的,国家和个人都是教育投资的主要受益者,都应该承担高等教育的成本。根据萨卡洛普洛斯的研究表明,相比而言,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率一般高于社会收益率,这种情况在发展中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2]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个人及其家庭应该承担高等教育的主要成本。

二、家庭高等教育投资背景的分析

在当今的社会条件下,大学毕业生数量的持续增长,就业市场的低迷,尤其是在近几年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加之教育与就业之间本来就具有不确定性,使得子女即使读了大学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找到好的工作。[3]近年来,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矛盾使得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原本艰难的就业形势变得更为严峻了。据教育部今年3月的资料,2012年全国研究生毕业生48.6万人,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624.7万人,各类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673.6万人。[4]加上多年积累下来的待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局面相当严峻,就业问题是当前大学毕业生面临最大难题。而在巨大的就业压力面前,许多单位招工都以高学历作为衡量学生个人能力敲门砖,而且在录用时予以优先考虑,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劳动者在工作职业、工作单位、工资待遇等方面的选择余地要比同龄的中小学毕业劳动者大得多。为此,高等教育投资成为了人们规避风险的首选方式之一。

三、家庭高等教育投资成本和预期收益分析

理论上,只有在收益超出成本,投资行为预计最终实现的基础上,投资主体才会做出投资决策,否则将会减少投资或者不投资。家庭作为高等教育投资的决策者,必然要经历一个对高等教育成本和收益的权衡的比较过程。因此必须对家庭高等教育投资的成本和预期收益进行分析。

(一)家庭高等教育投资的成本分析

在家庭高等教育投资中,成本是对家庭投资行为的硬性条件。教育投资成本是指人们在教育上投入的经济价值。高等教育成本是指以培养学生为目的,国家、社会和家庭以货币为表现形态的直接和间接形式投入到高等教育中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和[7]家庭高等教育投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在高等教育过程中,家庭为其成员接受高等教育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成本。家庭高等教育投资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等及其他费用支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教育者在学习期间获得奖学金以及任何形式的助学金,直接成本中必须扣除这部分收益,间接成本是指受教育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除了直接成本以外的其他成本。本研究的间接成本主要指各种机会成本。主要包括因放弃劳动而取得的收入机会成本,放弃教育费用用于储蓄的利息收入成本以及资本成本。

(二)家庭高等教育投资收益的预期分析

家庭对高等教育投资行为的未来收益和风险的预期是家庭是否形成有效投资倾向的最重要依据。家庭高等教育投资收益分为受教育者个人收益和投资者家庭整体收益。

1.受教育者的个人收益

受教育者的个人收益,是指按照人力资本理沦,在一定时间内给受教育者在生理和心理上带来即时的满足或效用。高等教育投资个人收益包括市场性收益和非市场性收益。市场性收益是指受教育者因接受高等教育而获得以货币进行衡量的经济收益,包括由高等教育所带来收入量的增加,质的提高,结构的改善与优化以及支出的减少。非市场性收益指受教育者因接受高等教育而获得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包括身心健康水平的提升、社会地位的改善、文化修养水平的提高、个人文明程度的增加等。

2.投资者家庭整体收益

家庭高等教育投资的收益,也追求作为一个家庭的整体性收益。家庭整体收益的实现,是以受教育者个人收益的实现作为先决条件,而且受教育者作为家庭的成员,其获得的成功即为家庭的成功,其获得的收益即为家庭的收益。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后,其收益可以外溢到其后代。家庭整体收益水平的提高是家庭高等教育投资一个很有可观性分析的要点。

四、根据投资成本收益理论提出高等教育投资的建议

从成本收益理论来说和长期的发展来说,尽管家庭高等教育投资是规避风险的有效方式,但是,有投资就有风险。对于家庭和个人来说,高等教育投资是一项具有较大的风险的投资活动。作为投资主体,应该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努力采取多种措施来降低投资的风险,确保投资能获得较好的收益。

第一,家长要正确对待高等教育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并根据自身的实际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教育投资方式。过强的投资意愿易使家庭对高等教育的投资偏向盲目,造成投资决策的失误。

教育投资论文第8篇

关键词:绩效评价成本分担投资机制

高等教育发展可以折射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创造力、人文精神和国家形象。国家不仅要保障每个公民都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还要保证个人在深造过程中的有效性发展,实现社会和个人的双赢效果。在现代化的今天,我国高等教育难以适应现代社会要求和人才培养方式的多样化需求,需进行深层次的改革。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借助经济手段,对高等教育财政体制及高校投资多元化方式进行重新定位和整合,实现高等教育领域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1.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入体制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投入体制方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以成本分担理论作为高校财政投入机制改革的理论基础,由最初的计划体制向市场机制过渡,可分为三个阶段来进行分析和研究:

1.1政府完全承担全部财政阶段(1949―1979年)

此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投入主体结构单一,实行“一包二统”的财政体制,一切由国家包下来,一切由政府统起来。政府拨款是高等教育所需经费的唯一来源,国家既是办学者,又是管理者,高校发展过程中权限不规范,产权不清晰,办学模式单一,学校规模效益差。

1.2非财政性投入开始出现阶段(1980―1999年)

1980年,中央不再统一高等教育财政,中央所属院校由中央负责,地方院校由各省财政部门负责投入。1985年,高校经费由“基数加发展”改为“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由“结余收回”改为“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1997年,在“并轨”试点后,我国高等教育开始全面实行收费制度。高等教育财政从完全由政府拨款过渡到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1.3高校财政投入多元化发展阶段(1999―至今)

1999年实施的《高等教育法》规定,“明确高校的法人资格,高校在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财产管理等7个方面享有自。”高校开始作为独立法人面向社会招生。同时,高等教育开始实施大规模的扩招,社会民间资本通过借贷、股份制等资本组合模式进入高校,民办高校也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我国高校财政投入形成了多元化筹措教育经费的格局。

2.当前中国高等教育财政投入面临的现状

2.1政府主导的财政投入模式难以适应高校发展需要

2002年起,财政部对划拨教育经费部门实行“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的核算方式。要求“部门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不挂钩,支出要透明”,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但经费核拨权在财政部门,高教规划和政策制定在教育管理部门,造成了财权和事权的分离,政府通过财政手段调配教育资源缺乏科学性,而教育主管部门对高等教育调控缺乏话语权,造成政府对高等教育进行的低效或无效经济管理活动。

2.2高校财政经费投入比例减小,高等教育财政投入不平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从1996年的78.56%下降到2004年44.73%,2010年财政性教育经费更是下降至37.22%,下降速度快,趋势明显。反映出现今我国政府投资高等教育总量偏低,政府投资的主体地位体现得不充分。其次,我国高等教育经费集中投入到重点高校云集的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投入少,造成区域间教育投入的不平衡。而同一地区不属于重点院校的地方高校经费来源甚少,投资少,发展难以维继。现行的经费投入模式造成了区域、层级之间的投入差距。

2.3高校财务管理机制缺乏科学性

我国政府主导的资金使用机制弱化了教育机构服务市场的定位,而在高校管理中,校领导由上级政府机构任命,学校管理中行政色彩浓厚,管理上因循计划经济体制,容易造成教学质量和效率低下。在资金使用上,高校缺乏科学规划和监督,在本身可控的教育经费使用中,极易造成有限财政资源的浪费。高校财政管理中缺乏合理的规划和利用,资金的投入方式和比重缺乏科学性。

3.我国高等教育财政投入对策分析

3.1实行多政策参数的拨款方式,规范高等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中国现行采用“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拨款方式,主要以学生数作为拨款的单一政策参数,难以有效激励学校提高办学质量,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一些学校为了获取更多的财政拨款而盲目扩招。现行的较好方法是建立多政策参数的拨款方式,这一拨款方式可以较好地反映出各类、各地区高校的实际成本,根据区域布局、财务状况、教育成本等,有侧重点地进行拨款。同时,还可以合理地补偿经济落后地区高等教育,缩小区域间的发展差异。

3.2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我国教育的投入不足公共财政的4%,更逞论高等教育的投入比重。在美国,私立大学自己筹措的经费约占学校经费总收入的90%左右,哈佛、耶鲁等名校跟企业、政府机构有长期的合作关系,硅谷的兴起更是离不开与斯坦福大学的科研合作。参考国外筹措高校经费的经验,合理、科学地推动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对于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高校与社会接轨,培养学生创新和发展都有深远的影响。同时,这也是促进中国高等教育普及和高等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重要保证。

3.3保证教学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引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现行的财政拨款手段难以有效提高办学质量和资金利用效率,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高等教育拨款方式,减少固化因素,利用绩效评价标准来增强拨款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将评估的结果与拨款直接挂钩,可促进高校间的良性竞争,使教育资源得以有效配置。同时,也应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区域高校发展水平的差异,按照增长指数,实行投资的同步增加或减少,保障基本投入,保证高校各项工作能够正常进行。

3.4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合理划分责任和分工

对高等教育的财政责任应当根据具体的高等教育事务来划分,使中央拨款能够真正面向所有高校,使中央和地方投入有效配合、相辅相成。同时,政府和高校的权限和责任要明确,政府负责高校政策的制定,高校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美国实行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负责和管理财政拨款,该机构相对独立于政府部门和高校,对财政资金使用全面监控,有效地提高财政资源利用率,在高校财政管理中,基金制亦可作为我国高校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借鉴,实现高校有限财政资金的最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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