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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理论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6 15:54:46

消费者理论论文

消费者理论论文第1篇

关键词:CCT 消费周期 认同工程

引言

目前“消费者文化理论”(CCT,Consumer Culture Theory)还不是一套系统理论,而是指涉一系列强调消费者行为、市场和文化意义之间动态联系的理论观点。尽管CCT的研究者们有着各种迥异的理论研究方法和研究目的,但他们仍然共享一种指向文化复杂性研究的公共理论标准,这种文化复杂性程度将其各自的研究努力联系在一起。

与其将文化视为共享情感、生活方式和由社会成员共享的统一价值(如美国人共享一种文化,而日本人则共享另一种文化),还不如说CCT更重在探索意义的同质贡献和重叠文化分群的复杂性。这种文化分群存在于更广泛的全球化和市场资本主义的社会历史性框架中。因此,消费者文化通过市场中介,为“生活文化”和“社会资源、有意义的生活方式和符号及其依附的物质资源”之间的联系提供了一种社会安排。对市场制造商品和刺激渴望的营销符号的消费,是消费者文化的中心,然而这一系统的持续和再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在日常生活中各人私人层面的自由选择实践(Holt,2002)。

CCT将文化定义为一种体验、意义和行为的结构。消费者文化及其传递的市场认知框定了消费者们可感知的行为、感觉和思维的标准,使消费者个体更可能制造出特定的行为方式和作出有意义的解析。CCT还强调消费者传统及生活方式有混和、碎化、多元化、流动性等动态特性。众多学者考察了CCT的心理科学基础和方法认知标准,并在具体领域探讨了该理论的贡献。这些研究带动了理论界从多角度对社会、文化以及发展关于消费者和消费间不同知识主体展开广泛研究。

CCT的研究内容

消费者文化理论围绕着一系列与以下关系相关的理论问题而展开:消费者的个人与集体认同;消费者现有世界创造和体现的文化;潜藏与表面之下的体验、过程和结构。不仅如此,CCT还展现了这些消费者文化动态特性的社会逻辑层级的性质和动态特征。在进行这项工程的过程中,CCT研究者整合了一个跨学科的理论主体,以此来发展新的解析理论框架,此框架可以详细阐释驱动消费周期的社会文化动态特性,又可以用于提出从四种内在相关的研究领域内催生的理论探讨。

(一)对消费周期的阐述

CCT的主要研究者鼓励对于消费的文本、符号和体验层面进行调查。他们将消费周期分解为一个包含获取、消费、占有以及丢弃的过程,并解释了获取行为的符号、表现和体验层面、交易行为及关系的社会文化复杂性和赠品等内容,为消费现象研究打下了基础。

以往的CCT研究将消费及占有行为(尤其是享乐主义、艺术审美和仪式主义维度)纳入消费现象研究之中,并对消费者的协商角色与认同转换高度重视,但丢弃行为却受到相对较少的关注。

从更广的层面看,CCT的研究强调了消费的生产层面。CCT考察了消费者积极再造和转换编码的模式以及其在广告、品牌、零售店或物质商品中的符号意义,并认为这些模式彰显了消费者的个人及社会环境,并从中提升了他们的认同和生活方式目标。从这个角度来看,市场为消费者们提供了广泛而异质的资源,供他们构建个体及集体认同。

(二)CCT的四种研究工程

1.消费者认同工程。CCT认为消费者通过市场制造的物质而共同生产出商品的意义。此推断的前提是:市场是杰出的神话和符号资源,消费者(包括缺乏资源而无法充分参与市场中的人们)可以以此来建构认同。从这一层面而言,消费者可被感知为认同的追求者和制造者。消费者认同工程被认为是目标驱动的代表,但其追求的目标往往在本质上是隐而不现的,所以常被贴上内在相互矛盾和模糊不清的标签。这些复杂性常常造成了消费者会使用众多的应对战略、补偿机制和表面对立意义及想法并行。

CCT研究者认为市场为消费者制造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特定位置。当个体们能够且确实通过这些消费者追求个人初始目标时,他们就是显示并个性化了文化脚本,这种脚本将他们的认同与一种消费驱动型全球经济的文化紧紧联系在一起。据此,Kozinets探讨了影迷的认同在与不切实际的念头及其通过公司媒介而达成的合作相联系的情况下的构成。Belk等考察了被全球化公司资本主义话语传播的市场意念构建具有渴望的消费者主体的过程。Grayson 和 Martinec从同样的角度解释了真实性的体验(娱乐的背景下)与特定形式的含义(指导且讽刺的真实性),指出消费者对这些不同符号形式相应的富于想象和幻想导向提升系统相关。

2.市场文化。市场文化的研究强调市场文化与那些将人当作文化承载者的传统人类学观点相反,它们视消费者为文化的制造者。该角度研究的关键问题是:消费,作为一种主要的人类实践,其出现是如何为人们的集群行为提供意义的,且反之又如何?致力于市场文化的CCT研究一直在努力解密消费者文化是如何在特定文化环境中形成的过程,且此过程对于经历过它的人而言又有什么启示。该角度研究审视了北美、非洲、亚洲和东欧等领域的市场文化。

CCT研究的这一方面也强调消费者是如何融合社会团结感,如何通过追求共同的消费者兴趣而创造独特的、碎化、自我选择的、有时是瞬间的文化世界的。不管是被定义为一种消费的亚文化、一个消费世界、一种消费者微观文化还是一种消费者文化,这种CCT的本性都基于Maffesoli(1996)关于新部落主义的理念。根据Meffesoli的看法,全球化和后工业社会经济变革的力量已经显着地侵蚀了社会性的传统基础,取而代之的是鼓励一种围绕者对个人独特性、生活方式上的自的永无止境的追求而展开的激进个人主义的主旋律。对应于这些正逐渐孤立和隔绝的境况,消费者形成了更多短暂的集体认同并更多参与基于共同生活方式、空闲副业、团结仪式等形式的群体。

大多数关于市场亚文化的初始研究都集中于青年亚文化(Thornton 1996)。这些研究突出了体验消费活动,如蹦极,球迷影迷、反文化生活方式和短暂的消费社区,是如何在共享信念、意义、神话、仪式、社会实践和地位中形成集体认同的。

以上研究表明,市场文化常通过正在进行的与主流(中产阶级)生活方式规则及主流消费者感性的对立来定义其符号世界。与亚文化的古典社会逻辑描述相反,在这些群体内部的社会地位并不通过坚持整个消费规范来达成,而是通过展示本地化的文化资本及聚集、再造和创新由群体成员共享的符号资源的技能来得以建立。

3.消费的社会历史类型。消费的社会历史类型专注于消费者行为对制度和社会结构的系统影响,即什么是消费社会以及它是如何形成且维系的。

一系列研究调查了社会阶级等级、性别、种族、家庭、家族和其它群体对消费者选择及行为的塑造。Holt研究了由社会阶级分派的文化资本资源对消费偏好的系统性构造。Wallendorf认为作为有效消费者的一种基础技能的文学是依阶级及种族而分配。Allen揭示了文化资本资源模式如何影响工作阶层消费者的选择。

CCT审视了消费者体验、信念系统、实践和这些潜藏的制度和社会结构之间的联系。举例而言,关于品牌社区的研究表明:虽然没有地域上的限制,但这些品牌社区仍然是传统的社区代表。而通过商业品牌的消费来建构社区的明显意图,仍是这种社区的特征(Muniz and O`Guinn,2000)。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后同化主义消费者研究指出:部落认同,在某种意义上而言,已经成为了超文化的社会固定认同的一部分(Askegaard Arnould and Kjeldgaard,2005;Oswald,1999)。文化在社会的作用下,被重造成为了可以消费的事物(化妆品、食物、飞机、音乐)(Penaloza,1994)。

4.大众传媒市场认知论和消费者的解析战略。CCT系统考察了消费者认知和消费者思想及行为的意义。此研究层面的问题包括以下方面:商业媒介传送了什么样关于消费的规范信息;消费者如何使用这些信息来形成正式的回应。在该研究工程中,消费者被视为解析意义的对象,其意义创造活动可能会遵循广告和大众媒介中所描述的消费者认同和生活方式,但也可能会有意识地偏离这些广告和大众媒介的认知指导。例如Scott认为消费者符号会导致广告运作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CCT将流行文化文本解读为传递市场认知的生活方式及认同指示和理想的消费者类型。通过解码和解构这些大众媒介的市场认知,消费者文化理论者揭示了资本主义文化生产系统如何激发消费者渴望特定的认同和生活方式理念。例如Mick和Buhl发现消费者的生活节奏和生活环境会影响其广告阅读习惯,消费者会将广告扭转为适合其生活环境的认知来理解。

由于CCT将消费者视为主动而非被动的受骗者,所以各种各样的消费者抵制方式就不可避免地面临了商业传媒及营销的主要范式认知影响。消费者努力形成否定主流消费者主义规范的生活方式或是直接地挑战公司权威。例如Kozinets和Handelman就对“消费者与消费者行为主义者之间存在着天然联系”这一基本假设提出质疑。

结论

CCT将个体层面的意义与不同层次的文化进程系统相联系,并将这些联系纳入历史及市场背景,其核心是:消费是一种由历史塑造的社会文化实践,它存在于动态市场的结构及认知需求中。CCT还强调对任何一位既定的消费者而言,一般意义的世界既不是统一稳固也不是明显理性的。许多消费者的生活都是围绕着幻想和现实的混和来构建的,且他们使用消费来体验这种真实。而且,基于文化资本理念,CCT能广泛地追求一种文化上广为人知的资源基础的消费者理论。这种消费者中心理论将调查消费者在竞争品牌和服务供给之间如何配置经济、社会和文化资本,并如何使用它们来丰富自身的财富。这一理论创新会引导人们关注关于消费者价值共同创造的理论。

消费者研究是一个重要且成熟的领域,不仅因为它正稳定地朝一种单一的理论主题发展,更因为它能生产并支持多种混杂的理论对话,每个对话都依赖其特定的理论问题。但不同对话不会妨碍交叉范式的涉入及丰富。归功于共享一种共同的学科矩阵,广泛的主题关注将不同的消费者研究领域联系在一起,且使消费者研究者可以从一系列中心主题的理论对话阵营中挪用和互相补充想法、方法和内容。通过文本化再造,CCT研究重塑和新生了核心解析构造,如品牌忠诚、消费生活方式,零售体验;广告信息加工;消费者满意和消费者参与。

但总体而言,CCT在宏观层面上的研究较少。所以,如何通过商品来讲述文化历史,这可能是CCT将来要面临的问题之一。这不仅从总体上指出了消费的社会历史显著性,还会影响与营销相关的学术和社会对话。

参考文献:

1.Allen, Douglas.Toward a Theory of Consumer Choice as Sociohistorically Shaped Practical Experience: The Fits-Like-a-Glove (FLAG) Framework.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 28 (March),2002

2.Belk, Russell W., Guliz Ger, Soren Askegaard.The Fire of Desire: A Multisited Inquiry into Consumer Passion.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 30 (December),2003

3.Grayson, Kent,Radan Martinec.Consumer Perceptions of Iconicity and Indexicality and Their Influence on Assessments of Authentic Market Offerings.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 31 (September),2004

4.Holt, Douglas B.,Craig J. Thompson.Man-of-Action Heroes: The Pursuit of Heroic Masculinity in Everyday Consumption.Journal of Consumer Research, 31 (September),2004

消费者理论论文第2篇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理论基础及内涵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经济学分析

消费者信息权之所以特别重要,并需要由法律着力予以保护,是因为它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用信息经济学理论可以更好地对信息权加以分析。信息经济学一词源于1959年马尔萨克的《信息经济学评论》。美国经济学家G·斯蒂格勒、阿罗等人将信息经济学描述为研究信息是如何作用和影响经济行为和企业管理的一门科学。其中,完全信息、不完全信息及非对称信息是构成信息经济学基础理论的重要概念。完全信息是指市场参加者所能获得的某种经济环境状态的全部信息。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只能是一种假设。不完全信息是指市场参加者在经济生活中所获得的部分信息。在有些经济领域中,市场参加者的一方甚至无法获得另一方行动的信息,更不用说完全信息。观测、监督信息的成本高昂时,就会产生“非对称信息”。非对称信息是指相互对应的市场参加者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相关市场信息。信息拥有量的差别导致信息优势者和信息劣势者的产生。非对称信息的产生使具有信息优势的市场参加者很自然地取得了比那些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更为有利的地位。当市场活动中非对称信息情况发生时,就产生了两种结果,即:一是信息优势者的败德行为的产生。信息优势者(如生产者、销售者)不愿意承担来自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备性,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信息。二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被迫面临“不利选择”,处于对己不利的位置上,不得不承担双方交易的全部风险。比如在商品市场、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是不利选择的根本原因,而基于产品质量不确定基础上的市场信息差别是不利选择的直接诱导因素。当市场商品以不同质量进行交换时,买卖双方都将以同样方式按产品质量将产品进行分类,但只有卖主了解其所销售的每个单位产品的具体质,而买方确定每个最多只能了解这类产品质量的大概。由于没有其它方式使买方确定每个单位产品的具体质量,低质量产品往往伴随着优质产品一起销售。在这样的市场中进行选择,对消费者是不利的。一方面使消费者难以实现科学决策和利益目标,同时也破坏了市场均衡发展,导致了市场经济运行的低效率。

经济利益是影响立法的最关键因素之一,同时,经济交换几乎完全是由法律来强制调节和保障。把非对称信息放在法律层面来理解时,就会发现出有两个层次的非对称状态:第一缘于不完全信息、信息的成本和社会专业化的客观存在而产生的,它是信息的客观存在方式。其中属于信息优势地位的主要包括:经营者、销售者、新闻媒介、专家、信息机构等。为了保护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市场参加者,法律规定,信息优势者负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了经营者负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第二缘于信息优势者的败德行为或疏忽大意。由于一些信息优势者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故意或疏忽大意向信息劣势者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引人误解的信息,由此便造成了更深一层次的不公平合理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信息劣势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并严重干扰了信息传递渠道,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大为降低,甚至失效。所以法律应高举正义公平之剑,禁止信息优势者的败德行为。

(二)消费者信息权的内涵

消费者信息权一项有别于人身权、财产权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权利的中心内容是利益。信息权不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人身权,它是工业化、信息化时代逐渐认识并加以保护的法定权利。它既不是财产权,也不是人身权,而是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

信息权含有人格权的基本属性,但是人格权是以非财产性为指点的,而信息权都因信息具有财产性而兼有财产权的某些属性。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收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信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同时信息在其开发、使用、提供上都花费一定的代价,耗费一定的成本。这样,信息一旦被有目的地积累并有效地加以利用,就会产生极大的经济效益,直接体现为以一定价值在市场上交易的商品。

信息权具有自己的特点。其一,权利客体的特殊性。信息权的客体是信息,是一种无体物。信息有物质载体,但它并非指这些物质载体本身,而是指从这些物质载体中体现出的内涵。其二,内容的双重性。信息权在内容上既含人格权的属性,又有财产权的属性,包括两方面的权利。其三,范围的多样性。如何实现信息权,其要求的内容多种多样,规定不一。其四,信息权是一项法定的民事权利,要由法律来加以确认。这是信息权的重要特点。信息权尽管是客观存在的,但如果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也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即使在受到侵害以后,也不能借助信息侵权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民法上的信息权的保护主体主要限于存在合理信赖关系,并处于明显劣势的一方当事人。

合同法上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或者他们之间处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这时,双方当事人已经由一种普通社会交往关系进入一种特殊的社会交往关系,他们之间存在合理的信赖,彼此应负注意义务,应及时、准确地提供自己所拥有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实质性的事项,即信息。如违反上义务,则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因信息提供义务的违反而导致的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消后的缔约过失责任。但是由于信息提供方式的多样性和传播的广泛性,信息提供者和信息的接受、使用者之间很少发生直接的合同关系,如仅仅以这种依赖关系为前提,使因信息提供不当而造成损失的信息接受者、使用者取得法律上的救济,则会使法律显得过于严肃。此外,合同责任的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而无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也无精神损害的赔偿。从保护的范围和方式上看,侵权法可冲破合同关系的禁锢,更周全地保护信息社会中广泛的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民事责任应主要界定为侵权责任。

二、我国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不当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或不完全充分,从而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享用,或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后所应承担的责任。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具体规定信息提供不当的民事责任。为此,有人认为我国法律并未确定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既赋予了消费者享有信息权,那么这种权利遭受侵害时,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是顺理成章的,具体来说,经营者应承担的信息侵权民事责任可表现为:①因经营者提供不当信息,使消费者取得商品或服务不具备消费者所需要的必要的性能,消费者有权解除买卖关系或服务协议,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②因经营者提供不当信息,使消费者无法按用途使用所取得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供适应信息;如果经营者逾期未提供,消费者同样有权解除买卖关系或服务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③因经营者提供不当信息,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消费信息侵权的特点。第一,它是经营者违反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导致这种责任的行为表现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或不真实,并不涉及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缺陷。第三,这种责任的承担不要求一定发生人身财产的实际损害,只要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正当享用,就应承担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犯消费者的获得信息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该法共列举了11条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犯消费者获取信息权的就有4类:假冒名牌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不当奖售行为;诋毁商誉的行为,使消费者很难获得真实的信息,使之难辩真伪或对诋毁信以为真。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使消费者遭受损失的,侵权者对于商品应负修理、更换、退货,对于服务负责退还服务费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三)广告法

《广告法》从广告的明晰性、真切性和可识别性的要求出发,对违反该要求的信息行为予以规制,并对几类特殊的商品广告如药品、烟草、食品、酒类、化妆品、专利等广告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该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为:凡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的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间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详细地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说明、警告义务。如违反了说明、警告义务引起消费者人身、财产上的损害便可构成了信息侵权、信息提供者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中的信息侵权不是体现在产品上的有形瑕疵,而是表现对产品不充分、不及时、含糊其辞甚至虚假的信息传递。受害者可以以指出缺陷为由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可突破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范围,直接以信息侵权为由向生产者、销售者甚至在产品使用中负责主管或指导的中间人提起侵权之诉。而且请求权的行使不以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害为前提。由此可知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及赔偿范围远远超出了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和赔偿范围。此外现行法上的物主要是有体物,因信息缺陷产生的损害是无法纳入产品责任法的。但实际上,由于信息缺陷所造成的损害,其严重性并不亚于有体物造成的损害。

三、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一)须有虚假、遗漏、过时、误导信息的发生、而且主要是信息提供义务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造成。

1、虚假信息。是指信息提供义务人公开提供的不存在的、捏造出来的信息。其特点为:①信息提供义务人公开提供该信息;②该公开的信息中有不真实成份。

2、遗漏信息。是信息提供义务人应公开而未予公开的信息。其特点为:①信息提供人有义务公开该遗漏的信息;②该信息会对决策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但却未予公开;③信息用户不知有此信息。

3、过时信息。是信息提供义务人没有及时公开法定应予公开的信息。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信息未在法定时间内公开;其二是信息提供义务人应在原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时,及时更改补充新的信息,以使信息用户获取当前真实有效的信息。

4、误导信息。是信息提供义务人提供的信息的公开表述半真半假或有语句的模糊歧义等,在后果上造成信息用户对该信息有多种理解或产生了与事实完全不同的理解。其特征为:①信息提供人公开了应予公开的事实;②该信息的表述语句半真半假或在理解上有模糊歧义;③该信息用户误认为它就是事实的全部。

(二)信息提供行为的违法性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损害了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讲是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无此条件,不能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违法;作为和不作为的违法;具体违法和广义违法。提供真实、全面、及时不引人误导的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它主要有在于法律所界定的主体范围内,即信息提供义务者与基于合理信赖并处于明显信息劣势的信息接受者和使用者之间。消费者与经营者、销售者之间则正是基于合理信赖而被纳入该主体范围之内。

(三)须有损害事实

在信息侵权中,受害者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

1、信息权受到侵害。信息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是有别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独立民事权利。信息权的享有者如信赖了不当的信息,影响对真实、全面、及时、不引人误解的信息享用,直接造成的损失就是对信息权的侵害而不需一定要发生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信息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一是为获取不当信息而付出的信息购买费和与该信息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二是直接因依赖该不当信息而延误的机会。但是对这种直接损失的赔偿,必须限定在合理预见范围之内。

2、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损害专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信息侵权造成的损害事实类似产品责任,具有受害人多、损害面广的特点。

信息权的损失是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至于受害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的存在,只是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不必是信息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事实上,在加害人的行为侵害受害人信息权的情况下,加害人的行为可能并没有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

(四)有因果关系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受害者在依赖了不当信息后使其意志部分不自由,所做的行为与结果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信息的接受、使用者实施的行为是其自主决断的结果,并非基于第三人的强制,但其所做出的决定受到了第三因素的干扰和制约,即不当信息。在信息侵权中,信息接受、使用者正是因为依赖了虚假、遗漏、过时、误导的不当信息干扰了其做出做出科学决策的自由意志。应当满足三项前提:第一,信息的接受、使用者在作出决策前并不知该信息是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第二,该不当信息成为信息接受、使用者体出决策的根据,即不当信息对做出决策起到了重要的、实质性的作用。第三,信息接受、使用者做出的决策产生于不当信息之后。

2、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建立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之基础上的,其中含有价值判断,即要使被告承担信息侵权之民事责任,不仅要证明原告事实上依赖了被告,而且这种信赖是合理的。

那么,“合理的信赖”判定标准主要有哪些呢?

第一,法律上推定的合理的信赖关系的存在。信息不对称的而产生的信息拥有量的差距,导致了信息优势者与劣势者的同时并存。法律为了保护弱者,维护意思自主和交易安全,推定他们之间有合理的信赖关系的存在。现代社会商品及服务种类繁多,构造复杂,其质量、价格等优劣与否,是否具有危害性是一般消费者无法全面、客观性地加以判断的。他们只难信息优势者所提供的信息而加以判断、选择并据此做出决策,有法律推定消费者与经营者、销售者等主体之间存在信赖关系,消费者时并不需要证明他与经营者、销售者之间有交易中的依赖关系存在,并且为了确保这种依赖关系,法律要求经营者、销售者等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可靠、详尽。

第二,依赖的内容应是合理的。①原告所依赖是被告对事实的陈述,而不是一般性见解或意向,这时,原告的依赖一般是合理的。②原告所依赖的事实必须是实质性,即其重要足以能够影响原告的决策。

在我国,由于人们信息意识的滞后性和立法、司法环节的缺陷,还没能给消费者信息权的民事责任予明确的界定和足够的关注。鉴于信息客观属性和目前立法的不完备性,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制出信息侵权的条文,同时在消保法中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单独规制。这样,既可弥补法规不周严、不全面、不系统的局限,又可以更加本质地、深刻地根据这一侵权现象,具体、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信息权。

参考文献:

1、《不正当竞争案例精选》工商出版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编著1996年7月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汪永清1993年11月

3、《产品质量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张光祥2000年9月

消费者理论论文第3篇

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因此,我们呼吁加强对经营者维护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制教育;同时加大打假治劣的惩罚力度,使其非法获利不足以支付承担法律责任的成本,令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还要及时解决安全标准缺失和滞后的问题,为消费者安全权提供强制性的技术警戒线。对屡教不改或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及时向社会通告,加大对经营者的心理威慑.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以消费者利益为重,保证所提供商品及服务的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安装防护措施或者设立警示标志,以免损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

消费者安全权的管理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

现今,消费者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法律问题。从目前看,危害消费者安全利益的行为普遍存在。通过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各种权益作了系统规定,并在章节中规定了我国消费者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本文是从分析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出现的成因,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立法的发展,促进了有关消费者安全权保护运动的发展来解析消费者安全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利,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自己的安全权,在自己的安全权利上受到损害时,能依据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消费安全权。

一、消费者安全权概述

首先我们先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在许多法制国家,安全权是消费者最主要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安全成为人类生存的首要条件之一,没有安全权,人们的其他权利就失去了意义。而且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便是安全权。对所有消费者而言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并提供支付对价后,经营者就要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一)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

当我们基本了解消费者的安全权。那么我就把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的,一是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1)消费者的生活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仪器有毒而致使消费者残废,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致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使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在消费者而言,其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者是为了个人或者家庭的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在其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使消费者在付出代价后反得到伤害。故在消费者方面,他们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消费者安全权的特征

在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不受损害的权利与我国《宪法》和《民法

通则》中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害虽是一脉相通,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这项权利与以上的权利相比还是有其自身的特点的,主要包括:

第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所具有的内容,包括生活消费的任何领域,

权利客体的范围包括一切购买、使用消费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所以,这项权利具有广泛性的特点。

第二,消费者的安全权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产生的。也就是说,在消费者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始能产生,离开生活消费这一特定领域,就不可能存在消费者的安全权问题。当今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不断加深,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是生产者,每一个人也都有可能是消费者,任何个人都不可能不接受外界的服务,不可能不购买、使用商品。在如此密切的相互依赖下,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成为必然,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首要地应得到保护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

第三,消费者安全权不只是被动地形式,还可以主动要求,也就是说,这项

权利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只有在自己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遭受损害后才能主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动行使消费者安全权,既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标准。

(三)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

上面已经讲述了消费者安全权的内容和自身特征。现在很多消费者自身都不很清楚的事情,因为有很多消费者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可是消费者却不知道如何在受到侵害的前后来实现自己的安全权。那么我现在下面再讲述如何实现消费者的安全权。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很多时候消费者的安全权不会自动实现,该项权利的保障首先有赖于经营

者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在不同的消费交易领域,经营者所应当承担的安全义务和

责任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

受侵犯的权利。这就要求:

第一,在购买、使用家用电器、家用机械、燃气以及燃气用具、日用百货、

文化用品、儿童玩具等生活消费品时,有权要求这些产品的质量能够有安全性,或者有安全性保障措施,不存在缺陷而使消费者受到损害。

第二,在购买、使用食品、药品、化妆品时,有权要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

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相关的服务设施、服务用具用品、服务环境、

服务活动以及服务中所提供商品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不致使消费者遭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威胁。

2.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对消费交易活动的有效管理

现在国家为了更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有一般性的安全保障法律规范,我国对特殊危险性商品和服务的安全保障问题也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法律规范,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管理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生活用电安全管理规范、服务安全管理规范等等。这些安全管理规范是国家对消费者交易进行必要干预的法律依据,为国家对消费安全进行有效管理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现在把这些手段可以概括成四种:标准化管理、安全认证管理、许可证管理、商品和服务的标示管理。国家通过这几种管理手段,可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制定强制性的各项安全标准,强行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从而实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功能;并且可以防止不安全商品和服务进入市场,为消费交易的安全创造条件;而且通过标示的管理,可以让消费者警惕那些不安全的商品和服务,避免消费者的安全受到侵害。

虽然国家对经营者们的商品和服务已经严加管理,可是损害消费者安全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

二、消费者安全权目前存在的问题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消息途径可以看到现在有很多的消费者安全权没有得到保护,致使很多消费者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近年来,我国广大消费者在人身安全方面屡屡受到损害,有些情况已经发展到触目惊心的地步。消费者在整个消费过程中都享有安全权。

而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现象非常普遍。

(1)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例如,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招徕顾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敌敌畏冒充"茅台",用福尔马林泡毛肚、凤爪,在菜油中掺柴油,出售变质、发霉的各种食物等,皆属此类,这些商品不仅不能满足人们的正常需要,反而会损害人们的健康,甚至会致人死亡。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对于销售者来说,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以及过期、失效的药品等侵犯消费者安全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有些商店将已经过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骗消费者。

(2)药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制造销售假药、劣药。药物本来是用来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钱,则置人们的生命健康于不顾,以非药物冒充药物,病人服用后,根本不能对病情产生缓解及解除作用,延误疾病的治疗,有些假药中还掺杂有害成份,不仅耽误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剧,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鸡饲料、淀粉或廉价药品加上伪装,冒充抗生素及名贵药品出售。

(3)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商品不容忽视

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这些年来,我国曾发生了多起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爆炸伤人的事件,电风扇、电热毯、电热杯、洗衣机等漏电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表现。

(4)化妆品质量不过关有毒有害性不容忽视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追求也渐为时尚,化妆品致人损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有些生发水不仅没有生出头发,反而使原有的头发脱得精光,一些润肤膏不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毁损,还有些化妆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有害物质。

(5)服务行业的场所和方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不容忽视

营业场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馆房屋年久失修、楼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饭店、旅馆电源外露极易触电,有些旅馆管理不善,旅客财物经常失窃等等,这些也属侵犯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现象。服务方式不安全。如理发师使用工具不当或者不消毒致顾客受伤或者传染疾病,浴室热水过热烫伤顾客等等。

上述的五种问题都是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本来就是处在弱势地位。而当消费者安全权不能得到保障的时候我们就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安全权

(一)提高消费者的唯权意识

维权就是指的是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维护生命健康安全权是消费者协会的一个重点,也是消协的一个主要标准,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维权确定的依据是:当前危及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比较突出,把健康维权作为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以人为本,它包括多个方面;另外确定年主题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社会的总体目标的实现要求全民各尽其所,没有人民群众的全民健康是做不到的,消协维护消费者全权利益有本身的职能,配合执法部门做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安全利益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突出的问题,打击制止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一些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列出以下几种方式:

一要选择大商场购买,因为大商场进货渠道规范,消费者一旦购买了劣质产品,不管找商场还是找厂家去维权,都会更方便。二要保留购物票据,以证明劣质产品的出处或卖场。三要认清品牌,不要去买“三无”产品。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食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维权难度更大。四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当事人而言,维权是件很辛苦的事,如果我们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就会更大程度地避免遭遇到伪劣产品,也就不用花费那么多的时间、精力去维权了。在消费者消费的同时可以要求:(1)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必须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安全、不卫生的产品。(2)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3)要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这些都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所要提出的安全要求。

上述这几种只是一些消费者为了以后方便唯权常用的行动,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在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要寻求司法的保护。

(二)消费者安全权司法保护

1.打击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内容涉及了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处理之条款的法律、法规。

(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

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是两个联系紧密而又相互区别的概念。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当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了消费者合法的安全权益的行为多属于违法行为,除非当这种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达到构成刑法分则所顶的某一项罪名的构成要件时,就成了犯罪行为。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应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犯罪行为,则由国家的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2)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

现在社会有很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行为。其中主要表现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生产、销售假药、坏药。第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四,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材、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第五,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以上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第六,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上述以上行为中,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卫生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劣质化妆品罪等犯罪行为。

2.人民法院切实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方面的职责

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证消费者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

(1)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的受理

当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纠纷和因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益的侵权纠纷两种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也就是说当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而对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既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讼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2)人民法院会采取积极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讼

服务人民、保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而且方便消费者提讼是人民法院实现其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各项措施的基本前提。社会中,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为了自己安全权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不方便,都会因为离法庭太远,为几个钱不值得来回奔波;举证困难,担心败诉,顾虑进程浪费时间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当自己的安全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能忍就忍,能让就让。而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的。这样就能使很多消费者在自己安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还击。

3.对已受理的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会及时审理

所谓及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诉讼时间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应按时进行审理前准备,尽早开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根据需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

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安全权益争议,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安全权益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安全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消费者安全权行政保护

在这里我要特别讲述一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安全权益的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而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安全权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督促。2、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这就直接能说明了我国政府对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在有很多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通过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更好的保证市场上商品质量,防止一些假冒产品、不合格的卫生产品危害消费者的安全权益,而且会对给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来提高其对本行业的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四、结束语

总之,消费者安全权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安全权的得到更多保障,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参考资料)

1.李昌麟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

2.张严方著:《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第1版。

3.王淑火著:《产品责任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

4.王淑火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答》,中国计量出版社1994年出版。

5.1985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关于从严打击制造贩卖假药、和有毒食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3号。

6.梁慧星:“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载《法学》2000年第5期。

7.2003-10-3109:06:41

消费者理论论文第4篇

1.1系统原则企业在制定营销管理策略时,一定要把握全局,头脑中一定要有系统的概念,并且要时刻关注着每一个因素的变化,清楚该因素所能引起的影响。制定策略的过程中要把营销策略当作一个完整的个体来进行观察,考虑到各方面的影响,最后选择最佳方案。

1.2客户原则在制定营销策略时一定要重视对营销客户的选择,尤其是前10名。一个错误的客户将会导致企业停滞发展甚至关闭。因此,在选择客户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客户的价值所在,以及客户的实力和其将来是否具有发展性等等问题,以博取企业的最大利益。

1.3创新原则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学会因地制宜,也就是说,要根据不同的客户制定不同的方案,提供与之相匹配的服务,并且需要学会利用集体的力量进行营销。现在企业各个方面都要求创新,营销策略也不例外。

2现阶段营销策略

2.1目标主体营销现阶段,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和价值观是营销的目标。现在的时代是品牌所能号召消费的时代,大多数的消费者都是冲着某个牌子进行消费。因此,建立起消费者心中的品牌是企业至关重要的工作。同时,现在的时代也是一个消费者体验经济和营销的时代,顾客就是上帝,一切都是以消费者为基础。企业可以通过让顾客免费体验产品搜集顾客对产品和服务的意见,进而对产品和服务进行合理改善。商家与顾客是一种卖家与买家的关系,其中沟通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商家就应该增加与消费者的沟通,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思考问题,以触动消费者的情绪吸引消费者。商家还应该努力建立品牌以及标语等方式来获得消费者的认同。因为现在的消费人群有着自己独特的个性。因此,商家就不能按照常理来进行营销,而是要以体验作为导向对产品进行设计。再者,商家一定要有明确的目标,如如何确定销售人群、何种销售方法售出等均要有自身独特的套路,这样才能获得顾客的认同。

2.2网络营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运用网络进行营销。企业在营销过程中根据自己特点制定具有独特风格的营销方式,以便适应市场的需求,提高经济效益。因为网络营销比现实生活中的营销更具有可利用性,根据这个特点企业便可以将有形和无形的产品进行综合,形成一种全新的营销策略,以获取最大的利益。

2.3关系营销关系营销是一种双赢,这种营销策略不仅使得企业成员获得的信息更加全面,也是给消费者提供消息的有效途径,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双方互补。

2.4整合渠道营销在营销渠道中增进成员的关系不仅能够加快商品的流动速度,也能保证企业营销活动的顺利进行。因为营销渠道不仅是有关商品的渠道,而且是企业营销有关活动进行传递的渠道。随着时代的进步,这种营销方式也逐渐成为了潮流。

3结语

消费者理论论文第5篇

后现代消费时代的文化特征

消费社会是生活同质化与多元化并存的社会,也是信息社会和高科技社会。消费主体的感官享受取代了理性反思,后现代文化消费体现为人们的追求和社会理想行为标准不再是工作或劳动本身,而是以消费为衡量尺度的生活方式。物质极大丰富的同时,思想却愈加平面化和浅薄。首先,文化的商品化和人的异化。后现代消费社会将文化商品化和市场化,文化不再依据其内在的精神价值为读者所欣赏,而成为可供消费的商品,文化已同其他商品一样,成为具有可销售性和可展示性的众多商品的一类。正如杰姆逊认为,“到了后现代主义阶段,文化已经完全大众化了,高雅文化与通俗文化,纯文学与通俗文学的距离正在消失。

商品化进入文化,意味着艺术作品正在成为商品”。这意味着后现代主义文化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了消费品。金钱和消费的逻辑渗透到文化市场的各个角落,充满诱惑的广告就成为世界性的言说方式,主宰着人们的消费理念和消费动机,影视广告在编织生活美好图景的同时,也将人们带入心甘情愿的消费时尚和承诺梦想生活的超真实中,整个社会引诱消费者成为“上帝”而顺理成章使金钱和消费变作社会的统治力量,从而演绎了整个社会浓厚的功利主义氛围和拜金逻辑。“消费社会导致了人的本质的歪曲、社会等级结构的变动以及文化文本和商品的相互占有。人成了商品消费和无休止的物欲追求的奴隶;在货币和商品面前人人平等的信条后面是身份、地位、人格、人的尊严和价值方面的等级化。”

消费文化的拜金主义倾向掩盖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消费文化使人产生错觉,以为主体与客体、个人与其消费的物之间已经融合无间,这种认同表明个人已完全被物化。消费文化提供给异化现实中的人们一种文化认同的假象,以此掩盖现实中身份的真正缺失。其次,精神的平面化与感官愉悦。商品拜物教和消费至上的原则导致了文化价值的混乱与匮乏。

当消费而不是精神成为社会的主流,金钱和商品及其附加的符号象征成为人们生活的惟一意义时,价值的混乱就不可避免。极度生产以及资源耗费,强大的消费主义不断刺激消费的欲望,不但造成了世界性的能源危机,也使人类在当代物质过剩中处于精神的贫乏状态。消费文化不仅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使整个社会文化转向享乐主义。各种娱乐节目、无厘头影片蜂拥而至,张扬着感官的愉悦与欲望,空洞无意义的内容大行其道,层出不穷的是形式上的花样翻新、搞噱头、娱乐至上。当“玩”和“乐”成为社会的文化思潮时,也意味着整个社会人文精神的衰落以及传统文化价值的合法性危机。

再次,文化消费的一元话语。后现代社会消解中心性和秩序性,倡导综合性、无主导的文化。在后现代文化消费语境中,艺术与非艺术的界限模糊,各类文化不断走向融合,体现了文化一体化世俗化的倾向。“如今,休闲、娱乐与文化已交织在一起,文化活动与娱乐活动已不再被完全分离开,同时,商品消费和文化消费也融合在一起,业余时间被视为文化、消费与娱乐合而为一的时间。”

传媒的迅速发展造成新的文化霸权,文化消费的一元话语渗透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大众文化不断从价值层面驰入游戏层面,在虚无主义和低俗游戏中消费感性,并甘愿被传媒的一元话语所支配。

文化消费时代的文学理论话语转型

后现代文化消费甚嚣尘上,文化的商品化,日常生活的片断化,精神领域的贫瘠化,文艺表现力的匮乏,视觉影像造成的冲击都使文学理论的原有价值不断遭遇解构和危机。文艺为了生存而沦为商品,逐渐丧失了批判和否定功能。“边缘”话语的非体系性、反本质性也对文学理论提出新的挑战。文化消费时代文学理论话语也经历着选择与变化,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文学理论的话语选择。处于后现代文化消费时代的文学理论,其研究范式业已发生变革。

文学理论不仅满足于基于当代文化发展的纯理论建构,已深入到对文化消费的研究。国内学者运用文艺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从文艺消费的研究进入文化消费尤其是大众文化的研究,运用后现论和文本批评方法对媚俗、身体化、视觉化等消费倾向进行文化解读。文艺学视角的研究从某一角度进行深入分析,试图挖掘文化消费表象之下的社会文根源,并较多继承了法兰克福学派对文化工业的批判精神,明显地表现出对当今文化消费现状的忧思与反省。关于消费时代人文知识分子的价值立场,有学者提出实现知识分子精英立场的合法转变,在意识形态层面消解精英知识分子的文化集权意识,打破经院文化独尊局面。人文知识分子应该主动进入大众传媒,发掘大众文化、民间文化的价值资源。

实现单一的精英话语向精英、公众话语的渗透、融合、交流与互动。这些对消费理论的研究和大众文化的思考展现了文学理论的发展已走向自觉之路。其次,文学理论的理性探索。90年代以来的文学理论在反观自身的体系建设的同时,也在密切关注文艺实践的动向和问题。在消费主义和商品拜物教的冲击下,原有的文艺体制运转曾失效,纯文学陷入尴尬的困境,文学理论批评界都在探索文学的出路问题。1993年开始的关于人文精神的论争更将消费时代文学去向何方的讨论推向高峰。论争的实质在于,如何面对和评价文化消费时代出现的新现象,以及知识分子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进行自我定位与身份认同。钱中文提出“新理性精神文学论”,旨在弘扬人文精神、倡导人文关怀的初衷。这一文论始终立足于重建文学艺术的价值和精神,他说:“新理性精神是一种以现代性为指导,以新人文精神为内涵与核心,以交往对话精神确立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建立新的思维方式,包容了感性的理性精神。这是以我为主导的、一种对人类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实施兼容并包的、开放的实践理性,是一种文化、文学艺术的价值观。”

学者们还对消费社会中传统文学与美学的衰落和大众文化的兴起进行了批判,对消费和消费主义进行了激烈抨击,认为“它们‘不断地引发自然、社会和文化上的各种生态灾难’,造成了文学的‘单向性化’。在此情况下,文学应当有对于消费时代的‘切实的生态关怀’,应当实践人道主义与自然主义的结合统一,为人类营造一个‘绿色的精神家园’”。这些争鸣都展现了文学理论工作者重建精神深度意义的情怀与努力,以及试图重塑社会启蒙者的身份追求与理论尝试。

再次,文学理论的话语转型。90年代中期开始,文学理论界出现了诸多复杂的变化,处于后现代文化消费的文化生态语境中,文学理论界切实地感受到了文化消费的主导地位,在传媒的迅速发展下,传统的文化构成发生了重大的变异,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逐渐消泯界限。全球化进程的加剧导致消费主义理念渗透各个方面,表现为文化间的冲突与融合不断加剧。文学理论在此阶段做出了各种理论话语探索,摆脱被边缘化的身份,以融入社会现实的发展以及应对全球化的挑战。文学理论界开始广泛关注大众文化的崛起及其对当代文化的影响。学者们比较客观地评价大众文化,从单纯地批判大众文化的媚俗性和商业性转向探讨大众文化的走向、如何引导和提升大众文化的品格。在西方各种文艺思潮、流派不断引进的同时,如何摆脱盲目西化的困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理论话语,“文论失语症”一度成为理论界讨论的热点,由此引出当代文论体系的建设、古代文论的现代转换,以及全球化时代如何建构有中国文化特质的文学理论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讨论都表现了文学理论的话语转型,以及学者们对文学理论现状的反思,也显示了20世纪以来中国文学理论研究中一直存在的古今、中西、体用等方面的文化冲突。随着90年代后期社会重大转型带来的各种问题,文学理论界进入跨学科的文化研究,学者们走出文学文本,文化批评成为展示他们积极应对现实问题的重要方式,体现了文学理论话语的实践化与当代性以及批评功能的增强。

文化消费时代的文学理论前景

后现代消费时代造成的人文精神失落,文化价值失衡,以及欲望化、感官化、无深度的文化生态语境中,文学理论何为?文学理论话语如何发挥其积极的批判价值与意义?在文化荒漠化和媚俗化的洪流中,当代人如何在精神消解的世界上重新建构?如何进行文化精神的启蒙与重建?

在后现代文化消费时代,消费活动不再富于人性的、有意义的创造性的活动,而成为被异化了的活动。消费主义正在迅速地改变和塑造人们感知世界的方式,追逐消费的同时,也掉进了消费制造的迷阵。因此,民族的身份与文化认同逐渐被取代,并被全球化及其所倡导的消费主义理念所占据。文化消费以欲望满足为特征,本身具有虚幻性,导致人们生存意义迷失,从而瓦解了文化对整个社会的聚合力,使社会个体陷入认同虚无的文化焦虑。“当每个个体在灵肉濒临崩溃、身份焦虑的同时,只能在文明内部冲突的现实压力下寻求妥协的身份。因此,文化寻根就成为现代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意识和生存方式,个体就变成时刻追问自身存在根基的生存者。”

而所谓“身份焦虑”就是指身份的矛盾和不确定,即主体与他所归属的社会文化传统失去了联系,失去了社会文化的方向定位。在当代文化生态语境中,文学理论界也同样面临着身份焦虑与文化身份认同的危机。焦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文学理论建设的某种困境,但也表现出文论界渴望突破难关、建构起富有中国特色的新文论话语的迫切与热情。时胜勋从身份的角度探索了当代文艺学学科反思的思想史意义,认为文艺学学科反思具体围绕历史路线和学理路线展开,文艺学学科理论反思否认有一成不变的文学和文学理论,对文学理论的自主性也加以质疑,学科建设经验表现出流动性特征,当代文艺学学科反思引发了文论身份的重组与重构,并为文论身份研究打开了一个新的问题域。朱立元提出“立足现代文论新传统”、“借鉴和吸收中西文论资源”、“文学理论与文学实践相结合”的文艺学建设与发展方向,陶东风提出重建“文艺社会学”,金元浦提出“文化研究”的文艺学构想,曹卫东提出“跨文化维度”的重建文艺学的构想,高小康提出“从文化批判回到学术研究”的文艺学构想,陈晓明提出“理论无国界”即“历史化与批评化相结合”的文艺学构想,杜书瀛提出“发展多形态的文艺学”构想等。

理论工作者们应审时度势,一方面不因消费时代的流行浪潮以及商品化、欲望化冲击而茫然失措,另一方面则应深入分析文化消费背后的运作模式,展开当代文艺思潮与文化理论批判,进行真诚地反思、分析与批判,指出当代文学面临的困境与危机,从而拓展文学理论的话语,发扬理论工作者见识敏锐,与时俱进的一贯风格,将颓废、充满欲望、无深度的文艺状况引向健康发展的道路,承担起建构时代精神价值的重任。文学理论工作者应考虑如何建构更加活跃、富有人性和创造性的文学理论,从而改变文学理论的身份焦虑与认同危机。

近20多年来。文学理论不断拓展边界,逾越文学的领域,和人类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相交叉。甚至文学批评的对象,也涵盖了各种形式的文化产品,包括文学与非文学。如今,文学理论界对西化和苏化的历史进行了反思,开始注重文学理论的本土思想资源,从而开始建立中国自己的现代化文论。从根本上说,文化认同是当代文化的自我重建活动,这种文化的自我重建活动首先要穿越物化的屏障,重建意义的深度模式。当前文学理论如能融合或吸收优秀的西方理论,努力寻找并阐释本土理论的文化价值与意义,运用充沛的理论资源,以历史、实践和当代为基础,成功地建构起自己的理论话语时,主体、自我的文化身份才能真正实现重建与新生。

消费者理论论文第6篇

关键词:文化产品 消费行为 消费价值

当前,各级政府都把文化产业发展作为调整经济结构、推动下一轮经济发展的驱动力,文化产业的研究成为热点。然而,目前的研究主要关注文化产品的生产,却对文化产业的终端—文化产品的消费的研究关注甚少。而只有深入理解文化产品消费者的内在需求,满足消费者多层次的价值需求,文化产业才能得到持续发展。

一、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现状述评

1、一般消费行为研究理论相对成熟,但缺少对文化产品消费的针对性研究

有关的消费者行为的系统研究大约是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的。如Nicosia(1966)、Howard和sheth (1969)、Engel、Kollat和Blackwell(1968)、Kotler(1999)以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为研究基础,分别提出了消费者行为的尼柯西亚模式、霍华德-谢思模式、EKB模式和“刺激-反应”模式。Sheth(1969)以处理家庭决策程序为基础提出了消费者行为的谢思家庭决策模式。Bettman以消费者处理信息的过程为基础,提出了贝特曼消费者选择信息加工模式。Sheth、Newman和Gross(1991)以消费者价值观为基础,提出了sheth-Newman-Gross模式。

以上消费者行为研究理论都针对一般的消费行为,但是缺少对文化产品的消费行为专门性、系统性的研究。

2、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具有特殊性,需要给予关注和专门性研究

Pau Rausell Koster和Salvador Carrasco Arroyo(1992)认为,相比一般的产品,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更多是由消费偏好所决定的,并将文化产品消费偏好分为声望偏好和生存偏好。Kritsadarat Wattanasuwan(2005)提出一般的消费行为是由于产品的效用导致购买行为发生,而文化产品的购买行为则主要由于文化产品固有的符号能强化他们的形象和社会地位。Holbrook(1996)创造性地运用消费价值理论将文化产品消费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导向价值、被动性价值三个维度。Holbrook(1999)又根据这三个维度总结了八类文化消费价值:效率、娱乐、出色、审美、地位、道德、尊敬、心灵等。

Holbrook的工作使人们开始关注将消费价值理论应用到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研究,开辟了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的新视角。

3、消费价值理论引起研究者关注,但我国消费者文化产品的消费行为需要作针对性研究

消费价值理论在文化产品消费行为领域的研究受到关注,如中国传媒大学市场信息研究所(2001)认为我国居民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显著受到品牌价值、理性价值和健康价值等3个消费价值维度的影响。

中国社科院文化研究中心的每年度的《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文化发展蓝皮书》都曾指出我国的居民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价值观的影响,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贾传亮(2004)、徐萍(2006)、朱毅蓉(2003)、王铁桩和王涛(2005)等人都曾指出我国居民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具有显著的地域特点,学者们通过对各地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文化产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但是对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系统研究几近空白,因此我国居民的文化产品的消费行为都需要作专门性研究。

二、研究的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

1、主要观点

(1)文化产品消费对于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关注文化产品消费者内在的消费价值需求。

(2)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具有一般性和特殊性。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可以借鉴一般的消费行为研究的思路与方法,但应主要考虑文化产品的特殊性来开展研究。

(3)应用消费价值理论来研究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在理论上和实证上都是可行的,这将为开展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开辟新视角。

(4)基于消费价值理论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模型构建不仅需要考虑文化产品消费价值维度,而且需要充分纳入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各关键影响因素。

2、创新之处

(1)研究视角创新。运用消费价值理论的消费价值维度来构建居民文化消费行为模型,为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2)研究理论创新。本课题利用消费价值理论构建一个包括功能性价值、社会性价值、情感性价值和认知性价值这四个维度的文化产品消费概念框架模型,研究和解释居民文化产品消费行为。

(3)研究方法创新。本课题将利用现有消费价值的操作化研究基础,针对功能性价值、社会性价值、情感性价值和认知性价值设计开发相应的测度量表,综合应用多种实证研究方法,探索居民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模型。

三、基于消费价值模型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的主要内容

1、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特点分析

这部分将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对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特点作出概括,并与一般的消费行为作比较,提取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特质。

2、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影响因素分析

在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学者从各自角度对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影响因素所作的分析,从消费价值理论的角度概括出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因素。

3、一般消费价值理论及其适应性问题分析

消费价值理论认为市场选择是由功能性价值、社会性价值、情感性价值、认知性价值,以及情境性价值等5个维度所决定的函数,不同维度在不同情境下对消费选择的影响也各异。而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显然具备以上几个价值维度,因此一般的消费价值理论可充分纳入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并为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模式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理论框架。

4、文化产品消费价值模型构建

分析现有消费价值理论,结合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将文化产品消费价值分为功能性价值、社会性价值、情感性价值和认知性价值这四个维度,并在此基础上,为每个价值维度筛选合适的观察指标,并配合人口统计变量,构建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概念模型。

四、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

1、研究思路

第一阶段,以相关文献检索为基础,对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特点、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第二阶段,探讨一般消费价值理论及其在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研究的适应性,并分析现有消费价值理论,结合第一阶段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特点和文化产品消费影响因素的研究,整合提出一个基于消费价值理论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概念模型。第三阶段,以概念模型为基础,为模型中的消费价值维度筛选合适观察变量,并开发出具有较高信度和效度的测量工具,进行文化产品消费行为实证研究。第四阶段,以实证研究的结果为基础,对居民文化产品消费市场进行细分,并解释和研究各细分市场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特点,给政府制定文化产业政策和文化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2、技术路线

本研究的具体技术路线下图所示。

五、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对国内外关于消费价值模型和文化消费行为的主要理论和方法进行回顾和总结,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开发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的理论概念模型,筛选合适的变量,发展各种必需的研究假设。

2、问卷调查法

在前期充分的理论研究基础上,设计具有较高信度和效度的问卷,并开展大样本实证研究。

3、结构方程模型与多元统计分析方法

遵循科学严谨的实证研究范式,运用多元统计分析和结构方程模型分析方法,建立起基于消费价值模型的文化产品消费行为综合模型,采用SPSS和LISREL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和模型构建。

参考文献:

[1]朱毅蓉.福建文化消费的现状及对策[J].发展研究,2003(11)

消费者理论论文第7篇

【关键词】消费理论 维度 重构

一、什么是消费理论的维度

维度,又称维数,是指独立参数的数目,通常用来说明对事物进行考察的角度具有多样化的特征。经济学中的消费理论是一套复杂的知识体系,因此,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考察。

消费理论就其内在逻辑来看,可以从时间维度、空间维度、力学维度、主观维度进行剖析;就其外在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从制度维度进行剖析。时间维度是按照经济现象发生的时间对消费进行考察;空间维度就是以消费发生的空间范围为考察维度;制度维度是研究不同社会制度环境下的消费现象;力学维度强调消费过程中表现出的各种力量的相互影响;主观维度是从消费者的主观心理感受出发分析消费问题。

但是,仅仅从不同维度对消费理论进行考察是远远不够的。在从不同维度对消费理论进行考察之后,有必要对不同维度进行综合,对消费理论进行多维度的新构建。

二、消费理论的时间维度

莫迪利安尼将个人生命划分为不同的阶段,在消费者的整个生命周期内考察消费,提出生命周期假说。该假说认为,消费是与人的一生的收入成比例的。人们在一生的收入既定的条件下,选择合适的终身消费规模。

萨伊、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将社会再生产划分为若干阶段,从不同阶段的相互作用的角度考察消费。马克思的《资本论》也采用了同样的时间逻辑体系。他的研究出发点是商品问题,中心是资本问题。就全书的总体结构而言,首先研究的是生产过程,然后研究流通过程,最后再研究生产、流通、消费、分配加在一起的生产总过程。

马歇尔则对即期享受与长期享受做了区分。马歇尔认为,人们进行消费的目的是获得效用以满足需求,选择在不同时间进行消费会获得不同的效用,要使效用最大化就必对即期消费与远期消费做出抉择,这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

弗里德曼关注即期与远期的区别,并由此提出“持久收入假定”,其观点与马歇尔有相似之处。持久收入假说将消费与收入分别按持久性与暂时性划分,并认为只有持久性消费与持久性收入存在正比关系。

三、消费理论的空间维度

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教材通常分为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两个独立的体系。微观经济理论从个人偏好与效用出发,确定消费者在一定收入水平下的最优选择。然后探究收入变化与价格变化对商品需求的影响。宏观经济理论对消费的讨论集中在总供给――总需求模型,讨论短期与长期中总需求的变动。

古典经济学家从个人与企业的角度,对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进行的区分。麦克库洛赫认为,“所有的商品不是用以满足直接需要,就是用以增加产品生产者的享用,换句话说就是用以再生产比它们自己有更大价值的产品。”萨伊认为,生产性消费“既不给消费者带来心满意足的感受,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欢愉,而是使投机商拥有新产品的价值,不仅补偿了前期消费产品时损失的价值,同时还让他们获得了预期的收益”;而非生产性消费“常常是用来满足某种欲望而不是价值再生产”。

四、消费理论的制度维度

马克思精辟的指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对消费理论的分析,离不开对社会制度以及社会环境的分析。这其中,既包括社会根本制度,也包括于此相联系的消费环境、消费文化、风俗习惯、广告文化等等因素。

马克思从社会根本制度出发,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下消费不足与经济危机的根源。马克思认为,消费水平在不同阶级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别。资本家拥有奢侈的物质生活,工人只能维持基本的生存。资本家试图将工人的工资与消费水平控制在比较低的水平,消费成为资本家剥削工人与维护阶级不平等的重要工具。

凡勃伦首先从制度主义的立场对消费问题作了重大的突破。凡勃伦认为,劳动阶级消费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基本生活需要;有闲阶级的消费则根本上脱离了维持基本生活的范围,他们消费的主要动机是借助消费来显示其在金钱上的卓越成就,满足其虚荣心和自尊心的需要。

五、消费理论的力学维度

流动性约束强调收入的作用力。流动性约束又称信贷约束,是指居民从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取得贷款以满足消费时所受到的限制。根据流动性约束理论,只要消费者受到流动性约束,其当前消费都会减少,其消费路径不再是平滑的。

古典经济学家往往强调生产的作用力。他们认为,生产相比消费更加重要,因此强调生产,倡导大力发展生产力。马克思继承了古典经济学家的观点,尤其重视生产的作用力。马克思指出:面前的对象,首先是物质生产。生产,既支配着生产的对立规定上的自身,也支配着其它要素。

马歇尔的需求理论突出了价格的作用力。按照马歇尔的观点,商品价格的递减同时表现为商品销售数量的递增,只要价格水平能被消费者接受,消费者就愿意并可能按既定价格水平来购买所需要的商品,使自己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凯恩斯的消费函数理论突出了收入的作用力。凯恩斯认为,消费支出是收入的函数。虽然凯恩斯也列举了一些影响消费倾向的主观因素,如享受、短见、慷慨、失算、炫耀、奢侈等,但他认为它们只是在长期内慢慢发生影响,而在短期内,它们对总消费支出的影响要比实际收入变动的影响小得多。

六、消费理论的主观维度

萨伊认为,个人消费与消费者个人的品行和情感密切相关,个人的品质,如高尚、卑鄙、、虚荣、豪爽、等等都会影响消费行为。

边际学派从商品的边际效用价值出发,解释消费行为。边际效用价值论以消费者的欲望为基点,探究消费行为对消费者效用水平的影响,解决了“钻石与水的悖论”,构成了微观经济学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基石。

希克斯的主观价值理论是一般均衡理论的基础,也是《价值与资本:对经济理论某些基本原理的探讨》的出发点,这一部分被西方经济学家称该书的杰作部分。希克斯采用了几何方法,用无差异曲线图说明自己的主观价值论,用“边际替代率”概念取代了“边际效用”概念,又以边际替代率递减规律取代了边际效用递减规律。

七、消费理论的维度综合与体系构建

本文认为,对消费理论的考察,应当以时间与空间作为基本的维度。时间维度划分为历史、当代与未来;空间维度划分为微观、中观与宏观。模型以当代维度与中观维度为基本出发点,综合考虑其他维度对消费行为的制约。

历史维度突出国家、企业的历史发展情况、个人的消费经历对消费行为的影响。当代维度则选取了典型的国家为代表,涉及典型的国家中的国家制度、企业生产、个人及家庭消费、金融机构业务;以现金流与实物流沟通各个部分。由于制度演进、技术演进、行为演进、需求演进,当代维度最终将进入未来维度。

微观角度以个人、家庭、金融机构为出发点。家庭分为低收入家庭与高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购买商品市场的低廉性消费品;高收入家庭购买商品市场的奢侈性消费品。个人的消费一定程度上从属于以家庭为代表的社会群体,其消费行为受到社会群体的影响与制约。金融机构向家庭提供贷款。

中观角度以企业为出发点,符合生产决定消费的基本理念。企业向市场提供商品,包括生产用商品、消费用低廉品、消费用奢侈品。企业也会作为消费者出现在市场上,购买生产原料及劳动力。同时,企业向家庭支付劳动报酬,成为家庭、个人消费的物质基础。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资本支持,使得企业可以在长期与短期之中取得联系。

宏观角度以国家为出发点。国家以三种身份出现。其一:为满足国家建设、国防建设的需要,国家在商品市场上购买商品;其二:国家对企业与个人进行指导,实施宏观调控;其三:国家以独立出现在国际社会,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或战争。宏观层面还应当考虑生态环境、资源约束、文化氛围对消费行为的制约。

文章认为,以这种综合的视角来考察消费理论,具有相当大的优势。这一体系,拓展消费行为概念、弥补宏观微观断层;以商品生产为出发点、避免主观主义;将“理性人”还原为“社会人”;突出制度维度的考量。

本文提出的体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宏观微观分离的问题,将消费理论建立在微观、中观、宏观的空间维度上;区分了生产性消费与生活性消费,避免了简单化的倾向;将消费理论建立在生产基础之上,避免陷入主观主义的泥潭;将时间维度引入消费理论,使得消费理论从静止走向连续;将消费者置于群体中,由个人理性发展至群体决策、群体影响;考察不同家庭类型,将均衡发展至非均衡;考察制度、生态对消费的制约。在基本模型及基础上,下一步将对连续时间、消费心理、不同制度比较进行完善,以期对模型的改进。

参考文献

[1]凡勃伦.有闲阶级论[M].蔡受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

[2]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文萃[M].武玉宁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170.

[3]迈克尔・曾伯格.弗兰科・莫迪利安[M]S秀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4年.

[4]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第六卷、第七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

[5]马歇尔.经济学原理[M].朱志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209.

[6]麦克库洛赫.经济学原理[M].郭家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220页.

[7]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M].陈福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

[8]希克斯.价值与资本――对经济理论某些基本原理的探讨[M].薛蕃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第12-19页.

消费者理论论文第8篇

Abstract: Western economic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udy were divided into microeconomics and macroeconomics, microeconomics is the basis of macroeconomics. However, in the specific contents arrangement, they are strictly divided into two parts again, the two remaine independent, and basically do not matter in content. For example: in production theory, it only studies a single consumer's conditions of utility maximization (resource utilization), but not contacts macroeconomic issues to consider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and not associates price elasticity to consider the commodity price decision at the same time.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explore the issues.

关键词: 消费者行为理论;效用最大化;边际分析法;思考

Key words: theory of consumer behavior;utility maximization;marginal analysis;thinking

中图分类号:F0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5-0132-02

0引言

西方经济学中的消费者行为理论主要探讨消费者如何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获得最大效用,即最大的满足程度。具体包括了边际效用分析法和无差异曲线分析法。其中边际效用分析法利用高等数学中原函数(总效用函数)的一阶导函数(边际效用函数)的值为零时,原函数可取到最大值的原理,论证了消费者在收入即定的前提下(假定货币的边际效用不变)消费某种商品要取得总效用最大的条件是边际效用为零。即边际效用为零时的商品消费量能够保证消费者实现效用最大化。对此结论,本文认为:对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分析,除必然需要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外,还需要把它放在更加广泛的环境中考察,这样才可能得到更加客观、更加实际的结论。

1传统消费者行为理论的具体内容

1.1 传统消费者行为理论边际效用分析法的基本分析框架西方经济学把消费者消费商品所获得的满足程度称为效用。效用理论包括了基数效用论(认为效用可以度量)和序数效用论(认为效用不可度量)。其中基数效用论在效用可度量的基础上发展了边际效用分析方法。依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以下(如表1)是一个消费者消费一种商品的效用表。

单纯从数学角度分析:当一个连续函数的一阶导函数的值为零时,该函数能够取到最大值[实际上,MU=(TU)']。按照这一数学结论,在假设TU函数为连续函数的前提下,当MU=0时,消费者获得的总效用TU为最大。从上表的情况来看,当消费者的消费数量为5时,消费者得到最大的总效用20。

1.2 基本作图根据以上表格,传统教课书作出了MU曲线和TU曲线,如图1。从图1可以看出,当消费量Q=5时,MU=0,同时,TU取得最大值14。

2对传统消费者行为理论的思考及修正

2.1 对边际效用(消费量)和总效用曲线图形做法的思考及修正依据上表一可知,实际上能满足总效用TU的值为最大的消费量可以是4也可以是5,亦既在销售量为4到5这个阶段存在一个总效用保持最大值的平台期。所以,严格来讲,TU函数的图象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抛物线,而是在抛物线的顶端应该有一条平行于Q轴的线段AB,如图2。图2才真正反映了表一中商品消费量、边际效用和总效用之间的相互关系。

2.2 对消费者总效用最大化条件的思考及修正从表1和图2能够看出,消费者总效用最大(14)时的消费量可以是4也可以是5,但是从不同的角度并把宏微观经济学其他理论结合起来分析,总效用最大时的消费量则有不同的结论。

2.2.1 单纯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考虑,最优消费量应该为4。这是因为消费者在4这个点上已经实现了总效用TU的最大化,如果继续消费第5个商品,根据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由于第5个商品的边际效用为0,,则意味着消费者消费第5个商品所增加的效用为零,亦即第5个商品的消费没有给消费者带来任何效用。同时消费者在消费第5个商品时,必然投入了货币和时间,增加了无谓的货币成本和时间成本。正是从这个角度考虑,消费者的最优消费量应该为4。

2.2.2 由于微观经济学的一个假设前提是供求平衡,消费者的需求量和厂商的供给量相等,从商品价格弹性理论和厂商所生产产品的可替代程度的角度来考虑,如果该厂商生产(销售)的产品需求弹性很小甚或无弹性,并且该产品的替代品(包括完全替代品和不完全替代品)很少甚或没有,则意味着该厂商有能力在产品质量不变的前提下向市场(消费者)索要更高的价格,厂商向市场提供更多产品则会牟取更大的超额利润。显而易见,在这种情况下,厂商最优的生产(销售)量应该为5。

2.2.3 结合供求定律并从消费者收入效应的角度来看,厂商的最优生产(销售)量应该为5。这是因为当厂商生产并向市场投入更多的产品时,既市场供给量加大时,依据供求定律,产品的价格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而产品价格的下降意味着在消费者收入既定的条件约束下,消费较少的商品就能得到等量的效用,即,支出相同的货币会取得更大的效用(即收入效应:产品价格下降,消费者收入不变但其实际购买力增加)。

2.2.4 单纯从厂商的角度来考虑,消费者最优消费量应该为4。这是因为在保证消费者总效用为最大的基础上,厂商生产(销售)更多的产品意味着厂商在生产技术不变和其他要素投入不变的前提下需要增加一种要素的投入,这意味着生产成本、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的增加,同时也意味着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更大损耗。我们知道,西方经济学假设厂商生产的根本目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利润最大化首先要满足的必要条件则是成本最小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单纯从厂商角度考虑,其最优的生产(销售)量为4,而并不是大多数传统教材中认为的5。

2.2.5 抛开以上三种考虑角度,单纯站在宏观经济学资源配置的角度来分析,厂商的最优生产(销售)量应该为4。这是因为在销售量为4时,市场已经饱和,供求平衡。如果厂商继续生产同时消费者继续消费,不但意味着厂商自身生产成本和固定资产损耗加大,消费者消费商品产生负效用之外,而且意味着资源配置的低效和无效。多生产一单位产品(生产量从4增加到5)而投入的生产要素可以在正确的宏观经济政策调控下配置到能够更有效利用该生产要素的生产上去,最终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综上所述,对西方经济学中消费者行为理论的探讨不能仅仅局限在消费者自身的角度来思考,而应该同时结合宏微观经济学中的其他相关理论综合进行考虑,这样才能不断促进宏微观经济理论的融合,不至于让人们产生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完全割裂和西方经济学中各个理论相互割裂的印象。也只有这样,对具体经济问题的分析,才能得到更加客观、更加符合实际的结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