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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孤残工作总结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3 11:18:16

低保孤残工作总结

低保孤残工作总结第1篇

一、救助条件、对象及标准

(一)救助条件。

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低收入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对象及标准。

2007年(已救助)至2010年,在市残联救助的基础上(市残联救助的不得重复救助),对全区所有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儿童,其中0-7岁听障儿童;0-10岁智障儿童;0-10岁脑瘫儿童;0-12岁孤独症;0-14岁以下低视力残疾儿童实施救助。

1.听力语言残疾儿童。6岁以下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费每人200元/月,年定额为2400元。

2.智力残疾儿童。10岁以下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费每人200元/月,年定额为2400元。

3.脑瘫儿童。10岁以下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救助费每人300元/月,年定额为3600元;肢体残疾的脑瘫儿童实施康复手术一次性救助3000元。

4、低视力儿童14岁以下低视力儿童每人免费配发一套价值约230元的助视器。

5、孤独症儿童12岁以下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救助费。

每人300元/月,年定额为3600元。

二、救助经费

摸底调查、申报确定人数后,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专项列支,用于贫困残疾儿童救助康复训练。

三、救助方式

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采取“康复救助卡”管理方式,由各街道残联摸底调查上报,区残联审核后,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残疾儿童资助对象并核发“市市南区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残疾儿童凭卡在指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市市南区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仅限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中相关的项目内容(不含其它疾病),康复中超过定额部分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家庭自己承担。

四、职责分工

做好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是加大社会救助力度、保障贫困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惠及残疾儿童,为他们创造美好明天的爱心工程,对于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负其责,切实解决好贫困残疾儿童康复难的实际问题,使贫困残疾儿童早期享有康复服务。

区残联:负责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协调、组织实施;确定救助定点康复机构;制定“康复救助卡”的使用管理办法;会同卫生等部门做好聋儿、智力残疾、脑瘫等残疾儿童的调查、筛选工作;做好康复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发放“市市南区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卡”、康复救助经费结算核对(汇总、上报)等工作;为定点康复机构配发训练器具,发放康复训练教材;协同卫生等部门做好康复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康复训练工作;开展督导、检查、考核数据统计、年度总结等工作。

低保孤残工作总结第2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2010〕54号)精神,建立健全与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体系,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经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孤儿是社会上最困难、最弱小的特殊群体,他们最需要得到呵护和关爱。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是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长期以来,委、政府十分关心孤儿的健康成长,全孤儿福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孤儿成长条件得到不断改善。但总体来看,我孤儿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抓好任务落实,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健全孤儿保障体系,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孤儿保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为孤儿排忧解难,创造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条件。

2.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孤儿保障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

3.坚持城乡统筹,加快推进孤儿保障城乡一体化进程。

4.坚持孤儿保障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扶持成年孤儿自主生存,自我发展,融入社会。

5.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孤儿福利事业。

(三)主要任务

全面加强孤儿保障工作,健全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和社会助养等多种养育模式,完善孤儿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以家庭养育为基础、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保障的孤儿保障服务网络,确保孤儿得到良好养育、健康成长。

三、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发挥亲属抚养的主渠道作用、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兜底作用和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的重要作用,妥善安置孤儿,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有监护和抚养能力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或审批的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对于监护人确实无能力抚养的孤儿,经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签订协议后,也可安置到民政部门设立或审批的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福利机构应切实做好孤儿养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等工作。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三)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有爱心、负责任、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适当给予劳务补贴。儿童福利机构要为孤儿寄养家庭和散居家庭提供抚育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寄养家庭安置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3名,对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四)依法收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规范有序地开展孤儿收养工作。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鼓励中国公民收养孤儿,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继续稳妥开展涉外收养工作。

(五)社会助养。积极倡导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扶、周日家庭寄托、院外照顾、义工等志愿者活动,为孤儿成长提供帮助。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与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争取技术、资金、设备援助和人员交流。

四、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象为:城乡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抚养人或监护人为贫困家庭的社会散居孤儿。我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为:城乡福利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城市散居孤儿每人每月570元,农村散居孤儿每人每月400元,散居残疾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孤儿养育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市、县(区)政府要在坚持现有救助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按现行筹资渠道和保障方式,统筹安排好各级财政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以及城乡低保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社会福利补助资金中安排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公益金等多渠道筹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社会各界捐赠儿童福利机构的款物要直接用于孤儿养育支出,不得冲抵儿童福利机构的事业经费。各地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经费拨款和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严格建立孤儿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孤儿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实行按月发放。发放给个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或专账,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所有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参保(合)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结合实施贫困家庭儿童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对孤儿的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对其个人自负费用实施全额救助,取消报销年封顶线限制,所需资金在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凡符合入学条件的孤儿,当地学校都要准许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保障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减收或免收部分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对困难家庭孤儿发放助学金,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孤儿成年后,要按照“面向社会自主择业”的原则,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及时将成年后就业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纳入当地的就业工作规划。就业困难的城镇失业孤儿可作为重点援助对象,享受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未就业成年孤儿可比照零就业家庭成员待遇,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政策,优先安排其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要利用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抗震安居、深山区库区移民搬迁等政策,将符合项目改造条件的孤儿优先纳入,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予以倾斜。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各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并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给予倾斜。鼓励和倡导物业部门减免孤儿的住房物业费用。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五、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一)提升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水平。“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本着“优化布局、适度集中、集约建设、提升水平”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和实际需求等因素,孤儿较多的县(市)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集中供养的孤儿原则上全部进入专业的儿童福利机构,床位不足的,可选择转移到养育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所需经费采取“异地养育、原地出资”的办法从孤儿基本生活费中解决。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要针对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残疾率高、治疗康复任务重的现状,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康复师、社工等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基本人员编制。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适时提高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和福利待遇。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加大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力度。

(三)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内部管理。儿童福利机构要秉承家庭化、人性化、亲情化、规范化服务理念,不断完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涵盖膳食、护理、医疗、康复、心理、教育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和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六、落实相关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孤儿保障政策,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全面掌握本地区孤儿基本情况,做好登记造册,及时发放《儿童福利证》,逐步建立完善全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将孤儿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体系,在保障孤儿基本生活的基础上,为孤儿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认真组织实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对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亲属抚养的监督管理,做好依法收养、社会助养的服务工作。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

(三)发展改革部门。将儿童福利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力度,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加强对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

(四)教育部门。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支持民政部门发展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加强业务指导。对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老师在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照顾和倾斜。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岗位设置,将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教教师、医护人员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照顾和倾斜。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培训、就业、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创造良好的成年孤儿就业环境。

(六)卫生部门。制定和落实孤儿医疗救治政策。支持医疗机构对孤儿就医给予优惠,减免患病孤儿治疗费用。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对其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扶,在医护人员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照顾和倾斜。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落实孤儿住房的有关保障政策,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孤儿家庭倾斜,改善孤儿居住条件。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为居住在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孤儿做好服务,及时受理报修,尽可能提供居住便利条件。

(八)农业部门。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孤儿依法被收养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视同本组织成员,孤儿有权同其他成员一样平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九)机构编制部门。对建成的儿童福利机构或内设儿童部的综合利机构,加强工作人员配备,落实人员编制。

(十)公安部门。对孤儿安置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遗弃婴儿、儿童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有需要的孤儿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协助做好收养当事人生育情况的认定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大力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出生缺陷的知识,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解决“事实收养”问题。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协助政府开展孤儿权益的保护工作,把孤儿保障纳入“春蕾计划”、“希望工程”、“安康计划”等各项活动的总体规划,广泛开展帮扶孤儿的各项活动,促进孤儿健康成长;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下岗失业成年孤儿和进城务工成年孤儿的就业再就业政策。

(十四)残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残疾孤儿的权益保障工作,将散居残疾孤儿和福利机构的残疾孤儿的康复服务、特殊教育、法律援助、分散按比例就业保障等需求,纳入各项救助、援助、资助残疾人活动的总体计划,帮助残疾孤儿克服困难,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保障残疾孤儿的合法权益。

(十五)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货物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七、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低保孤残工作总结第3篇

沙沿村辖1个村民小组,占地面积6.1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7707亩,其中水浇地4877亩,旱地2830亩(流转至圣峰枣业)。全村总有651户2249人。

我村享受低保人员共计357人(其中农村低保236户301人,城市低保26户56人。兜底户13户24人。),残疾人87人,高龄27人。五保户3户,困境儿童1名。2019年临时救助与救灾款共发放2次,共计发放资金36600元,救助74人。大病救助4人,发放救助资金3.244万元。

我村对低保对象严格按照低保申请的程序暨老百姓本人写申请交到村委会,村委会召开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进行评议,通过评议后形成会议记录,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管委会,管委会按照上报人员进行上网,信息录入结束提交民政局审核,最后根据民政局反馈的审核报告进行入户调查并再公示,公示期后无异议的人员提交民政局进行审批。申请对象是患重大疾病的、重度残疾的、主要劳动力丧失的、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和因灾或因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农村低保里残疾每月380元,兜底户每月320元,正常的每月190元,高龄每月270元,事实孤儿每月500元,纯孤儿每月700元,困境儿童每月530元,五保每月从一百多涨到现在的四百六拾多元。

我认为民政工作的宗旨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做到“上为政府解忧,下为群众解愁”。我认为民政工作有以下三点特点。

一是民政工作的群众性,要求我们在有职业责任的同时,必须具有服务的态度。

低保孤残工作总结第4篇

关键词:孤残老人;社会组织;养老服务

一、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在孤残老人养老服务中的角色

以政府为主导,市场机制适当引入,社会组织为补充的形式,是我国孤残老人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动力。在孤残老人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提供过程中,政府依然起到总揽全局的作用。但是政府承担着大量的公共事务,以及政府管理模式自身的限制,在孤残老人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中容易出现服务质量较差、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公办的基本养老服务受众反而是经济收入高且健康状况较好的老人等问题。而市场机制虽然可以激发基本公共养老服务体系的活力、提供较为先进科学的管理理念和技术,但是却往往容易忽视了孤残老人这类社会中收入较低、健康状况较差的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把他们排斥在市场之外。而社会组织作为类似于政府与市场的中介,其可以成为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帮手,解决政府能力之外的问题。同时社会组织又可以克服市场追求经济效益的弊端,能够兼顾到孤残老人这类弱势群体的需求。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有效载体,既可以吸收政府公共资源,又可以利用市场资源,还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有效汇集志愿者,从而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在社会福利事业中以及孤残老人基本养老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1]

作为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应当全力配合政府和市场共同促进孤残老人基本养老服务的发展。在合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更加科学更加有利于基本养老服务发展的新机制的建立,更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组织的独特作用。

二、优化社会组织在孤残老人养老服务中的路径设计

(一)利用媒体的宣传力量,广泛动员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孤残老人养老服务事业

2013年10月25日以公益主题为“为了孩子”的《梦想星搭档》在央视综合频道播出,聚焦了全社会的目光,引起强烈的反响。但是类似于这种公益节目更多的是集于对孩子的关注,对于孤残老人养老方面的关注度尚需提高。因此建议增加多元的宣传方式,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等社会力量对孤残老人养老事业的发展现状的关注,带动更多志愿者服务孤残老人养老事业,募集愈多善款,集中社会的力量助力孤残老人养老事业的发展,从而使更多的资源流向孤残老人养老事业,一定程度上可拓展资金的来源渠道,可为孤残老人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力、物质和社会基础。

(二)促进多元孤残老人养老服务监管体系的形成

我国养老机构过去大部分由政府主办,或者由受政府直接影响的社会力量兴办,监管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实现。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以后,由于服务对象、服务主体、服务规模发生了巨大变化,但监管体系的变化却相对滞后,直接影响了养老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2]

首先,政府一方面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进入该服务领域的资格审查,及时淘汰不合法的社会组织。另一方面,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社会组织从事该领域有法可依。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还应当集中在对社会组织的资金链条、服务水平、服务人员的行为等的监督。其次,媒体作为现代社会中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主体,对社会服务领域的监督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媒体应当重视对从事孤残老人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的监督,及时披露其违法行为,发挥舆论的作用,一同维护孤残老龄人权益。同时,社会公众需要提升其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的自觉性,及时举报社会组织服务行为中虐待孤残老龄人等行为。最后,要提升行业监督的作用。由同类社会组织通过自发组织起来的联合会、全国性协会、行业社团或地方性联合会可以依靠自身力量对相关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弥补其他监管的不足。[3]

(三)制定和完善社会组织参与孤残老人养老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尽管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法律、规划和政策,使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有章可循。

但是在这些政策法规中,对于孤残老人的覆盖面较窄、针对性不强、专业性欠佳、系统性不强。由于孤残老人养老服务事业的特殊性,社会组织在参与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另一类群体对生理、心理以及社会等方面的需求,使这一类老年群体享受到与普通老年人的一样的权利。因此,相关部门需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有利于保障孤残老人老年服务权利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社会组织进入该领域的审核指标。同时需要制定相关法规以规范相关服务人员的服务行为。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引导社会组织向社会所需要的方向运行,保证社会组织的合法性。此外,也需要政府以一定的政策保障社会组织的权利,赋予其相应的社会权利,保障其拥有的用于孤残老人养老服务的资源。

(四)强化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人员素质、理念等对于其参与孤残老人养老服务都存在较大的影响,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大多采取粗放的项目制管理,这种方式往往容易失范,也不利于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此,有必要强化组织的内部治理,建立理事会制度并与项目管理制相结合起来。[4]此外,社会组织的人员素质直接影响着服务的质量。孤残老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养老有着特别的需求,而这样的需求往往需要服务者具备较高的技术和技能。因此服务于孤残老人的社会组织人员就需要参加专业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具备护理孤残老年人的能力。

社会组织的理念方面对孤残老人养老服务也存在一定的影响,社会组织的理念直接影响这个组织人员的理念。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不仅指提高养老服务的专业技术水平,而且注重提升服务人员思想道德素质。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广泛开展老年健康教育,普及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运动健身和心理健康意识。注重老年精神关怀和心理慰藉,提供疾病预防、心理健康、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和心理健康指导服务,重点关注高龄、空巢、患病等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

(五)不断完善公益性孤残老龄服务设施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了“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维护孤残老龄人的合法养老权利,是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推进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课题。不能因为孤残老人的弱势而忽略其对养老的需求。孤残老人大多数没有亲人且生活难以自理,一般对其统一管理和照料。各省市区乡应整合各地的资源,结合政府的救助保护设施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将公益性基础老龄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一部分责任转由社会组织承担,而政府依然承担监督的责任,不断提高各地老龄人的整体生活水平,尤其是孤残老龄人。

(六)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孤残老人养老服务的政策指导

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在政策的内容上应当体现其对社会组织参与孤残老人养老服务的支持,赋予社会组织更多合理性资源与合法的权利,使社会组织在该服务领域拥有更多的自由,从而减少束缚社会组织优越性发挥的障碍。一方面,政府可以在土地政策上给予社会组织筹建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一定程度上的倾斜,降低成本。另一方面,政府在补助政策上可以对社会组织经办的公益养老服务机构更大支持,促使此类养老机构发挥更大的作用。[5]此外,由于政府的财政能力有限,可用于公益性养老服务的资金尚不能满足多方面的需求,建议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事业。同时,政府应当降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养老机构举办的准入标准,简化相应的手续、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程序、使相关信息向公众开放。

参考文献:

[1]郑功成.让社会组织成为养老服务生力军[N].人民日报.2013。

低保孤残工作总结第5篇

为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建立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以优惠政策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责任到位,社会广泛参与,资金落实、运转协调、管理规范、网络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的主要责任在政府。政府要发挥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安排必要的救助资金。要整合政府各部门的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的救助合力。同时,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充分动员和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社会互助合力。

二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要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社会救助标准城乡有别又相互照应,社会救助资源城乡共享又要向农村倾斜,救助方式既考虑城乡共性又突出各自特点。通过城乡统筹、城乡互动,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发展。在实施中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三是政策保障,依法救助。制定和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20**年,全省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差金额达到70元。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适时调整保障标准。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评议、审批程序,实行城市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城市低保工作督查制度,加大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和因病因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积极探索建立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就业与低保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城市低保对象就业。要加快低保信息化建设步伐,尽快实现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五级低保数据信息联网。

(二)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20**年起,在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确定低保标准,核定低保人数。今年年底全省农村低保要争取覆盖200万人,以后逐年扩大覆盖面,最后达到应保尽保的目标。20**年,农村低保每人每月补差金额不低于20元,省财政负担1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适时提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艾滋病救助工作管理体系。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对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按照不同的标准实施生活救助;对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对艾滋病致孤人员按照“收养”、“家庭寄养”、“集中供养”和“模拟家庭养育”4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三)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和孤儿救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47号),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把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衣、食、住、医、葬。各级政府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和完善乡镇、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年内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20%或更高水平,以后逐步提高。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综治办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52号),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救助制度。制定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在2010年前,省级建成1所为孤残儿童服务的集养育、康复、教育为一体的儿童福利园区,每个省辖市建有1所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健全孤儿福利服务工作网络,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体系,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健全抗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建立政府涉灾部门之间灾害管理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和评估水平,为快速决策和启动救灾工作的应急机制提供依据。认真落实《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豫救办[20**]2号),进一步规范救灾救济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水喝、伤病能得到及时救治。继续巩固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体制,各级财政要将救灾资金列入年初预算,以备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投入使用。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装备建设,搞好省救灾中心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做到发生重大灾害后受灾群众在24小时内能得到有效救助。

(五)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各级民政、财政、卫生、交通、公安、城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六)建立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10号)要求,20**年全省已有39个县(市、区)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20**年,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手续,规范操作,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水平。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首先资助农村五保和低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对象,再给予适当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要认真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通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七)建立和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困难家庭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全面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对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力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对中等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要积极出台救助政策;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继续完善“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确保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八)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调查,建立“双困家庭”档案,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市、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加强考核。省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九)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按照司法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127号)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的需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城乡困难群众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搞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

(十)完善社会捐助制度,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坚持经常性社会捐助和集中捐助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方便群众捐赠。推动建立“爱心超市”、“慈善超市”,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大力弘扬社会互助新风,开展“义工”服务、社区互帮、邻里互助等活动。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抓紧制定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2010年)》。落实现有捐赠减免税优惠政策,并制定鼓励慈善捐赠的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慈善文化建设,提高群众慈善意识,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十一)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8号)精神,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人员、城市低保对象、残疾人、复转军人和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就业培训补贴,并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个性化就业服务,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十二)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救助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8号),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范围。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条件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中、小学生完成学业。开展残疾人救助募捐活动。

(十三)规范和完善临时救济制度。对因突发性事件和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由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临时救济,帮助这些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困难。

三、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逐步推进。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尽快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并落实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规划和住房标准;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公安、交通、城管、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同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社会救助人员培训制度和机制,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二)多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拨款、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长,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社会救助的投入。要引导、鼓励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个人、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各方面作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

(三)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的有关工作。

低保孤残工作总结第6篇

最低生活保障是国家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给予一定现金救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由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代为向镇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主体一定是我们的镇级人民政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和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凭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的流程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委托村民委员会)向当地镇级人民政府提出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镇级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镇级人民政府要在村委会的协助下100%入户作全面详细的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并组织召开村级民主评议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镇级人民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收到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按不低于低保申报户数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书面说明理由。批准结果将在村、镇、县级相关媒体进行长期末端公示。

不符合纳入最低保障的情形?

1.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2.拒绝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的;

3.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且拒绝劳动的;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奢侈性消费的;

5.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6.家庭存款、有价证劵、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8.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

9.拥有租凭门面、店铺的;

10.有注册企业、公司的;

11.在银行有贷款购买车与房;

12.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13.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14.因、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15.审核和复核期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买入行为的。

如何来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坚持以户籍为单位,同时考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现役军(警)官和士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户口登记,但有出生证明和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的新生儿。 其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低收入家庭中已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家庭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1.工资性收入(指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奖金以及津贴与补贴)

2.家庭经营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财产性收入指动产与不动产两方面收入(动产是储蓄存款利息与储存性保险投资以及股息和红利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不动产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与房屋出租所得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土地补赏、退耕还林、拆迁征地补赏等收入)

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和抚恤金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烈士褒扬金;

3.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4.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5.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6.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费、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三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7.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

8.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

赡养、抚养、扶养费如何计算?

(1)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

(2)赡养、抚养、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视为无能力承担赡养、抚养、扶养费义务;

(3)协议对赡养费负担的约定明显不合理或没有裁决、判决、协议且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每个成年子女家庭每月应承担的赡养费按下列公式核定:

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总收入-当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赡养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30%

抚养、扶养费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4)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现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共分三个档。一档:333元/人/月;二挡:260元/人/月;三档:170元/人/月。

什么叫分类施保

分类施保是对城镇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人员,在已核定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根据其困难程度适当增加补助金额,以更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分类施保有哪些?

哺乳期妇女

在校大中专生 、在校高中生

盲人、低视力(矫正视力低于 0.3)、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一级肢体残疾重病人员

父母一方死亡未成年人、父母一方离异未成年人

听力、言语、肢体三级以上

十四周岁以下儿童、70 岁以上老人

落实好“渐退帮扶”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收入来源不固定,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原政策继续享受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救助时限。(在原则上渐退帮扶政策只享受一年)

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

哪些人能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凡持有当地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将其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动态管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1、2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无生活来源。

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申请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需提供哪些资料?

本人身份证、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承诺信息真实、完整承诺书,有残疾的应当提供第二代残疾证。

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供养?

死亡、被宣告失踪、监狱服刑、收入财产不再符合相关规定的、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能力义务的。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哪些内容?

1.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高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一年的救助供养标准一次性支付丧葬等补助费。

三、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重点对象(指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册贫困户、特定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艾滋病机会感染患者),因病致贫对象和县级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资助参合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筹资办法给予定额资助。

住院医疗救助都包括哪些内容?

住院医疗救助包括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

基本医疗救助住院救助适用范围与标准?

基本医疗住院救助,主要适用于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和特定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1.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1.2万。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适用范围和标准?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适用与所有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因病致贫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5万元。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按照以上标准扣除当年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全费用定额医疗救助以救助金额后给予救助。

什么是医疗救助“一站式”救助

经民政部门认定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治疗实施“一站式”救助,其所有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救助对象支付自负部分即可出院。

医疗门诊救助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治疗费用,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患慢病需要长期服药的,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重特大疾病(重点救助恶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门诊使用止血药物等)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3.对城乡特困群众患重特大疾病,无钱无条件住院治疗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可根据家庭贫困状况,参照慢病门诊和临时救助标准酌情救助。

四、临时救助

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特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获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保障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1.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生伤害等以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支出过大,暂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

3、因基本生活必需品涨价、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就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的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哪些情景不予临时救助?

1、申请人拒绝配合经济状况调查的、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弄虚作假的。

五、贫困残疾人对象的补贴条件和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安康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合国残疾人证》中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补贴对象:

(1)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一、二、三级残疾人。

2.补贴标准。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以下统称“残疾儿童”),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已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至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成年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放。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安康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

2.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

六、孤儿救助认定依据和提交材料

低保孤残工作总结第7篇

2009年4月出版的美国《时代》周刊报道说,作为中国孤儿最大的国际收养国,在中国刻意提高的收养条件约束下美国家庭领养中国孤儿锐减50%,这一说法源于美国国务院的一项统计数据。该数据显示,2005年美国公民通过中国收养中心成功收养了7906名儿童,但在2008年这一数字已经降至3909名。

造成这一变化的原因是北京在2007年5月实施的新收养法。新的收养法要求收养父母结过婚,未被临床诊断为肥胖,年龄小于50岁过去两年没服过抗抑郁药,面部没有畸形,还要达到一定教育和经济条件。而在更早的2005年,中国的涉外收养孤儿在达到巅峰之后就已经开始显现出下降趋势。

“随着中国国内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的提高,中国政府采取措施,积极预防弃婴犯罪,这使得国内弃婴在逐渐减少,而有收养需求的家庭在增多。”中国收养中心副主任甘薇薇称,“考虑到孩子的文化以及适应问题,中国法律体现出的原则是优先国内收养。”

但这种转变似乎还只是一个艰难的开始。中国国内基于无子女的家庭收养需求,和大多数国际收养家庭一样都希望领养健康的儿童,并没有为中国政府分担多少残疾孤儿数量逐年增长所带来的收养压力。

2008年因汶川大地震成为地震孤儿的近百人中,最终只有12名被社会人士收养。“报名及咨询的人很多但很多人听说只有残疾儿童可以领养,马上就挂了电话。”四川省绵阳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福利科一位工作人员对此颇感无奈。

弃婴时代结束

中国孤儿国际收养开始于“计划生育”政策强力推行的1990年代。据公开数据显示,当时中国有超过1500万的孤儿,大部分是健康的女孩,因计划生育政策遭到遗弃。中国弃婴现象开始被国外广泛关注。据中国官方在2005年仅有的一次精确的数据统计,中国需要收养的孤儿人数达到57.3万。

作为对关注中国孤儿的国际援助组织的回应,1992年,中国实施《收养法》后,向外国人打开收养中国孤儿的大门。当年被促成的收养案例就有252例,次年增长到679例,1995年达到近3000例并持续增长到2005年。

在此期间,国际收养看起来无疑是一项多赢的项目,外国家庭、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中国孤儿都能从中获益。涉外收养成为中国缓解孤儿抚养的一条理想通道。但对今天的中国来说,政府当初在计划生育政策下面临的大量弃婴抚养压力已不复存在。“这与国内弃婴的逐渐减少密切相关。”甘薇薇说。

发端于2004年的对计生政策的反思,在2005年掀起了大讨论,随着不育率的提高以及观念的转变,迫于社会老龄化及其他一些社会问题的压九城市居民的“二胎”计划被提上中国政府的议题,之前迫于计生政策被遗弃的女婴,亦在逐年减少。当年总理的“两会”报告中也指出要“做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工作”。

来自中国收养中心的数据显示,领养不到中国孤儿的,不只是美国家庭,从2005年中国涉外收养达到顶峰的1.5万余人后开始直线下降,2007年中国成功的国际收养案例仅有6000多例。

此前,中国收养中心已经对美国、瑞典、新西兰、英国,加拿大等17国开放。1991年以来,仅美国公民从中国收养了超过7万名儿童,其中大多是女童。

从2005年后,从中国收养中心收养孩子已不是件简单的事,在递交各种必需的文件后,申请者要开始一次漫长的等待,如果收养一个健康的女婴,这一过程至少需要3年。这一年开始,与中国有领养关系的17个国家都开始发现,以往“收费合理”的健康的中国孤儿,越来越难以通过申请成功领养。

涉外收养未停止推动

2008年度中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中国被国内外家庭收养的孤儿呈上升趋势,从2003年的5.4万升到2004年的5.6万。但之后从2005年开始呈现下降趋势,孤儿收养总数从5.6万下降为5.1万,2006年下降为4.9万,2007年则降至4.6万,2008年4.4万。

但这个数据并不表示中国孤儿数量正在减少。作为曾经的孤儿输出大国,中国还在涉外收养的宣传上增加力度,只是在收养对象上,悄然发生了转变。

“作为新生儿出生缺陷较高的国家之一,每年中国约有100万的缺陷新生儿出生,其中的40%为终身残疾。这些重度残疾儿童大多会成为弃儿,其中一部分被政府举办的福利机构收养。”甘薇薇说,这一数字还在逐渐攀升。

2007年,全国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收养的儿童为7.9万人。2008年这一数字达到8.1万人。而在2004年,这一数字为6.6万人。

与当年面临被大量遗弃的女婴一样,中国现在重点是为这些残疾儿童寻找领养家庭。在国际收养残疾儿童方面,中国依然持肯定态度。“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收养福利机构内的孤残儿童,不受收养人有无子女的限制。”甘薇薇相信,随着弃婴的减少与国内经济发展和慈善理念的增强,未来国内的领养家庭将对残疾孤儿的接受程度逐渐增加。

与此同时,另一种努力在中国悄然开始,民政部于2005年6月20日,将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和国内收养有关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收养中心承担。国内的家庭寄养被作为中国收养中心的重点工作启动。在现实能力有限的孤儿院之外,数量庞大的中国家庭成为政府计划中孤儿寄养的目光聚焦所在。

甘薇薇称这是一次意外,本来民政部准备自己独力展开此项工作,但由于这一计划得到了中共总书记的赞许,随后才成为一个多部门联合的全国行动。

2006年3月,民政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15个中央部门联合发文,开展了一次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系统行动,以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儿童福利事业。

目前,家庭寄养作为孤残儿童养育的一种模式,已被全国的儿童福利机构所采纳。甘薇薇称:“我们这一行动的最终目的,是给儿童创造家庭成长环境,同时,促成一些家庭由寄养到收养的改变。”

但民间收养残疾儿童的热情与政府的期望似乎相距甚远。“孤儿院来一个健康的孩子马上就有无数个家庭盯着,但你要让他收养个残疾孩子根本不可能。”一些寄养家庭在领了民政部门的寄养金后,对待期望在寄养中得到家庭生活温暖的残疾孤儿,往往给予的是岐视,这让中国不得不开始尝试家庭学习和社会工作者家访的计划,以遏制这种“并不普遍存在的不良行为”。

依然是个难题

并不成熟的社会收养或许让政府失望。但正如外界对这一努力的正面评价一样,这个日益崛起的大国,正在逐步承担起自己应付的责任。

2005年后,整体孤儿的救助政策,并非全是不足。

民政部门在2006年开始实施《“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暨“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民政部将自福利公益金中投入10亿元,国家发改委国债资金5亿元,地方各级配套8.5亿元,总计23.5亿元资金用于该计划。“蓝天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在全国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建设和完善集养护、教育、康复于一体的,多功能的、综合性的儿童福利机构。

长期受困于资金不足的各地政府,将蓝天计划当成“抓住机遇,实现2007年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程项目之一”。按规划,这笔钱将在全国300多个市级城市中,新建,扩建儿童福利院据2007年底民政部门统计当年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年增长4.8%。

但有评论者认为历史会重演。在1980年后期,中国福利院建设开始大跨步之初,在国家计划的压力之下,每年床位增长率都能达到20%,但最终受资金之困,福利院扩张计划最终停顿。

其时,中国全民所有制民政事业固定资产投资仅4亿元,占全国投资总额的0.11%。资金短缺压力之下,民政部不得不将城乡社会福利院经过改革由单一的、以国家举办为主的体制,转变为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的体制,从社会救济型向社会福利型转变,从单纯供养向供养与康复相结合发展,但最终受盈利能力所困,这一改革至今也未有明显效果。

一些福利院因为入不敷出,不得不依靠社会捐赠勉强度日,他们对一些前来领养孤儿的家长收取昂贵的“保证金”。而这就是当年送养大省湖南福利院参与贩卖婴儿的开端。

如今“蓝天计划”耗费巨资,按照统一标准建起来的福利院,依然面临着与当初同样的问题,甘说:“由于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和区域性的差别,地方政府保障的福利院经费水平有着一定差距。”

不过甘表示“为提高孤儿生活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儿童福利统筹,中国政府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民政部近期已发文,制定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即散居孤儿生活费不得低于每月600元标准。”

低保孤残工作总结第8篇

【关键词】孤残儿童;个案工作;介入

1 相关背景与概念

1.1 孤残儿童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①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据此,笔者认为,孤残儿童是指那些在心理或生理方面的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的、主动或被动失去父母亲人关爱的未成年人。

据我国政府2006年的一项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推算,至2006年4月1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比例的6.34%,到2010年,在中国弱势儿童群体数量中,孤儿人数已经达到了71.2万。②数据显示,残疾儿童成长和发展关乎整个社会的进步与稳定。

1.2 个案工作

个案工作是现代社会工作三大方法之一,旨在以感受困难的个人或个别家庭为服务对象,以个别化的方式为其提供支持和服务,以减低压力、解决问题、挖掘生命潜能。个案工作注重建立一对一的专业助人关系,同时对工作者的技巧与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因此个案工作服务往往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2 个案工作方法在S市儿童福利院的介入

2.1 机构简介

S市儿童福利院是以收养弃婴、弃儿、社会困难儿童为主的全额拨款的福利事业单位和儿童福利机构。院中90%以上是残疾儿童,其中有先心病、脑性瘫痪、弱智等各种疾病。福利院从抓管理、抓康复工作入手,分别按不同年龄、不同病情,把残疾儿童不同班级。福利院现有70%的医疗、康复、特教、社工、营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全方位为孤残儿童服务,满足了儿童福利院事业发展的需求。

2.2 个案工作方法对福利院孤残儿童的介入

2.2.1 案例介绍

小H,女,出生于1993年1月,因2002年家里的一场失火导致了其全身重度烧伤,并且在那场火灾中她失去了母亲,随后爷爷也因这次火灾而亡。家中还有6位亲人,分别是老姨、老舅、姥姥、姥爷、奶奶和二叔。由于家里人无力抚养,火灾发生后她一直寄居在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市养老院,2008年来到S市儿童福利院。

小H是一个坚强勇敢的女孩子,小小年纪的她曾因整容手术住过三次院。生活中的她是乐观开朗的,总会帮助儿童福利院的老师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她十分渴望上学,希望能和小伙伴在一起,但她的内心十分孤独。

2.2.2 问题诊断与分析

基于以上描述,在笔者看来,服务对象主要面临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家庭方面

小H的成长环境十分不和谐,亲戚之间的某种矛盾导致了2002年的那场意外的火灾,使得她在火灾中失去了母亲。火灾以后家里人之间的不和以及对她的拒绝照顾,使她受了很大打击。家人不仅不呵护小H,对于小H在儿童福利院的生活置若罔闻,还以为她在儿童福利院里生活很好,几乎不考虑小H的实际处境,这是让小H伤心的一个因素。而在两年多的接触中,小H对她父亲的情况只字未提,这可能是她心理阴影的一部分。

2)社会方面

一是幼年时对养老院环境的不适应。小H当初去养老院是由于家里人没有钱也没有能力照顾她,不得已而为之,而且养老院里均为年纪偏大的老人,也非常不适合小H生活。

二是儿童福利院服务管理的缺失。儿童福利院本是最适合小H生活的,可是院里经常让她做些琐碎的工作③,院中服务人员的态度有时并不十分和善。但福利院由是小H的家,是她的经济和物质来源,而且儿童福利院能给她提供上学的机会和手术的资源。这样的矛盾常常让她不知所措。

三是学校环境的影响。初中二年级之前小H一直在家附近的县城读书,来到S市之后,她在儿童福利院为其提供的中学继续接受教育,但是她不能适应这里的教学环境,也不太适应老师和同学的同情眼光。

3)人格方面

矛盾的性格。小H特别开朗,坚强乐观,且很有上进心。但她最明显的缺陷是不自信,自我认同度低,有时候做事犹豫不决。她最常说的一句口头禅就是“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家庭和福利院以及学校三方面导致了她有这样矛盾的性格。

不能正确表达自己导致人际沟通的障碍。在家庭生活中,小H从9岁起就缺乏与父母、家人有效沟通的机会,特别是家里出现的变故,母亲和爷爷的先后离世,从家里到养老院、再到儿童福利院的生活环境的改变,使得她一直生活在不定的环境中,身边的人也不停的在变,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使得她在交友中常常不信任别人,不愿意表达自己,对自己没信心,同时导致了她人际沟通的障碍。

2.3 个案工作理论基础

2.3.1 优势视角

优势视角是社会工作领域的一个基本范畴、基本原理,社会工作认为每个人都有尊严和价值,每个人都有自己解决问题的力量和优势资源,服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该注重发掘服务对象自身的优点和能力,使其凭借自身能力和内部优势资源面对生活中的挑战。

2.3.2 增强权能

增强权能是指增强人的权利和能力。增强权能取向的社会工作认为,个人需求不足和问题的出现是由于环境对个人的压迫造成的,社会工作为受助人提供帮助应该着重于增强受助者的权能,以对抗外在环境和优势群体的压迫。④

在对儿童福利院孤残儿童的介入过程中,笔者将优势视角和增强权能理论进行有效结合,与服务对象建立协同的伙伴关系,始终以优势的角度来观察福利院孤残儿童的生活和行为方式,帮助其发掘自己的优势和能力,改善因生活变故或固有阴影为其带来的无力感和无助感,支持并引领其走出生活低谷。

2.4 个案工作介入过程

第一阶段:初步认识与建立关系――2010年12月2011年4月初

在个案开展前我们通过“大风吹”的游戏与福利院中的孩子们建立起联系,小H就是在游戏进行了一半的时候加入进来的。游戏中,笔者被她骨瘦如柴的身体和脸上深深的疤痕所震慑,随即在游戏过后对其开展了初步的个案访谈。

在与小H的聊天过程中笔者了解到小H脸上的那些伤疤是烧伤后留下的,目前福利院正在为其联系医院进行手术,为了完成整容手术她选择了休学,耽误了本该参加的中考,她的内心有继续学习和想尽快做完手术的矛盾。

和小H结识后,笔者与她一直保持联系,每逢重大节日我们都互发祝福短信。渐渐的笔者与小H的关系越来越亲密,小H亲切的叫笔者姐姐。这种关系一直保持到2011年3月21日,笔者很意外的接到了小H的一个电话,她希望笔者在帮她选择中专院校方面给她一些意见。之后的一个月笔者一直在帮小H查找相关学校的资料,并且向笔者的老师询问相关的大中专院校情况以及成人自考情况等。其间笔者和小H共通了8次电话。

第二阶段:相互熟识与信任――2011年4月

4月下旬的某个周日笔者到福利院探望小H,那天她穿了一件红色的衣服,谈话中很主动、也很热情。我们在小H的房间中进行了一次近两个小时的深度访谈,她给笔者讲述了在儿童福利院发生的一些事情,其间笔者了解到她是9岁时烧伤的,并给笔者看了她手臂上的严重的伤疤――笔者看到她的手指已经不能伸直了,她说如果做手术的话就是把关节融合⑤了,那样的话看起来可能更美观一点,不过手指就不能弯曲了,也就是说会失去正常的功能,而且儿童福利院为她免费提供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对手部的修复。

在这次与小H将近两个小时的深度访谈中,笔者还发现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和小H一起走路的时候她会不自觉地挽着笔者的胳膊,可是坐下来和她聊天的时候,她又会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椅子往后挪,当笔者试着向前靠近她时,她还会继续向后挪。笔者认为这是服务对象渴望与人交往与内心孤独的矛盾表现。

第三阶段:亲密与依赖――2011年5月至2011年7月

随着与服务对象接触的加深,从聊天的过程中也透露出更多她家庭的信息。此时,小H已经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学校,并已经入学,为了填补生活费用的不足,她甚至想要自己出去做些小零工。从小H频繁地与笔者通电话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她是个上进心很强又很独立的孩子,但同时也透露着思想不成熟、头脑不清醒的弱点。

除此之外,服务对象每隔一周就会与笔者通上一次一小时左右的电话,慢慢的将家中失火的前因后果一点点地表露出来,并将她各种烦恼告诉工作者。在通话的过程中,笔者不断鼓励小H要勇敢地面对生活、面对困难,并将自己在大学学习中的经历讲给小H听,她的情绪确实舒缓了很多。

第四阶段:成长与疏离――2011年10月、2012年3月

服务对象的后续手术在几经波折后推迟了三个月进行,她住院期间笔者到医院看望过两次。病床中的她很活泼,和同屋的病友有说有笑,心态很好。小H告诉笔者,2012年3月的手术费用,是政府的最后一次拨款,以后若无其他资助将不再进行手术。

此后,小H与笔者一直通过电话保持联系,她经常给笔者讲述回到新民姥姥家的事,但手术的事再也没提起过。这一阶段笔者逐渐减少了与小H接触的频率,但每一次聊天笔者都会鼓励小H要勇敢和自信,帮助她正确看待自身的优势和能力,以更好的适应未来生活中的困难。

2.5 结案

经过两年的接触,笔者与小H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情谊,笔者成为了小H亲切的姐姐,鉴于服务对象已经重新拾起了对生活的信心,并能够从容面对挫折,达到了预期效果,因此笔者认为该个案可以结案。

但笔者与小H一直保持着联络,目前她已经从中专毕业,并在某房产开发公司兼职工作,目前还居住在福利院中,院中每月提供300员补助,其余生活费由自己赚取。

3 对福利院孤残儿童介入的评估

经过两年多的儿童福利院实践经历,随着个案跟进的加深,笔者对福利院孤残儿童的个案工作介入进行了综合评估。

3.1 成效评估

经过两年多的沟通与交流,小H对自己逐渐有了信心,她依旧对生活很乐观,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年龄的增长,她的经历也不断丰富,她已经完全接受了就读的学校和身边的朋友,并对自己有了信心,能够从容面对生活中的挫折。

3.2 过程评估

笔者与小H通过电话、短信、QQ聊天等方式多角度进行沟通来介入个案,直接与小H面对面开展个案访谈治疗。此过程前后经历了两年之久,是以个案的形式进行的一次社会工作服务,在整个过程中笔者能够以客观的角度和身份帮她处理一些身边的问题。此外,本次服务计划所需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少,成本低,过程简单、可行性高,而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3 自我评估

笔者并没有以笔者的身份出现在整个活动中,但能始终以积极的、平等的态度对待小H,严格地遵守笔者的各项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同时,合理运用个案工作技巧,包括交流技巧、解决问题技巧、改变行为技巧,利用倾听、引导、反馈、总结、打断等沟通技巧,巧妙而又灵活的处理好笔者与小H的关系。

不足之处是在开展个案访谈的工程中,笔者容易受小H和自身的情感所左右,很难与小H维持中立的专业关系及笔者自身应有的权威,致使小H对工作者产生一定的心理依赖感,这不利于小H的独立自主;另外笔者开展的个案工作受时间、精力等方面的限制,没能定期对小H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反馈,只是她需要帮助时,笔者才为其解难,可能会导致错误的问题诊断和一些不利小H恢复的疏漏,也会让小H对小H产生依赖,并且降低了服务的科学性;另外,由于个人情感原因,笔者也迟迟不愿与小H切断联系,这使得服务活动持续时间过长,工作者和受助对象边界模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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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靓.社会工作介入对福利院儿童成长的影响[J].艺术科技,2012,25(01):93.

注释: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1990年12月28日通过.

②数字资料来源于三明明网,兰考弃婴收养,http:///Item/Show.asp?m=129&d=353[OL].

③福利院的阿姨有时会给小H安排零活,擦洗书架等,虽然这些工作都不难,但每次做不好都会挨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