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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3 11:17:21

资助工作计划

资助工作计划第1篇

一、我班成立资助贫困生管理小组,加强对资助贫困生工作的具体指导;资助贫困生工作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学校资助特殊困难学生具体要求的学习和理解,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把握贫困生的界定标准。

二、根据我班学生的家庭分布的特殊情况,要求各班干部及时准确摸清班内学生家庭经济收入支出的状况,以便更好的展开工作。

三、我班特殊困难学生多,资助贫困生工作比别的班级任务重,必须高度重视,而且由于学校的调整,我班得到“两免一补”学生比以前有所减少,同时要对班内进行个别调整,要在原来基础上全面掌握情况,做好被调整的学生的思想工作班主任日常工作:**班资助贫困生工作总结根据学校资助特殊困难学生具体要求,我班结合学生实际情况深入细致地开展了资助贫困生的各项工作。

资助工作计划第2篇

一、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的基本情况

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以下简称出版资助计划)设于2012年2月,是中国科技协会和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联合设立的资助计划,预计连续资助五年,每年资助金额高达420万元。该计划一年收稿两次,分别在每年的4月和10月,每年评审两次,分别在每年的5月和11月。出版资助计划以“提高学术出版,培养科技人才”为目的,主要资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综合性的科技著作。

截至2012年年底,共收到申报著作94部,申报著作涵盖管理科学、物理、化学、建筑、材料等学科。每部申报作品需通过3个环节:形式审查、同行通讯匿名评审和专家组议评。最终,2012年共有36部著作接受出版资助计划全额资助,资助金额为286万元。

出版资助计划2012年申报著作按学科领域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出版资助计划2012年资助著作按学科领域分布情况如表2所示。从表1和表2可知,管理科学、生命科学、地球科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和综合交叉类著作申报的较多,而在2012年出版资助计划资助著作中,管理科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和综合交叉学科较多。这说明申报稿件和资助著作的学科分布和数量较为一致 。

二、出版资助计划与国内其他科技类图书出版基金的对比

目前国内有一些科技类图书出版基金(或计划),笔者主要针对一些有影响力的全国性的出版基金和出版资助计划相对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中国科学院科学出版基金、泰山科技专著出版基金和国防科技图书出版基金,并主要从资金来源、资助额度、资助方式等方面来对比。

(一)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

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是1997年设立的,资金来源有5个渠道,主要是:国家财政专项补助;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存款利息及各种收益;受资助的专著出版后的盈利上交部分;其他收入。用于弥补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在出版过程中所发生直接费用的不足部分,且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中国科学院科学出版基金

中国科学院科学出版基金成立于 1989年12月,成立以来,中国科学院曾两度增加拨款,现已累计投入出版基金5000万元,择优资助科技学术期刊600多种(次)、图书1000多种,年投入资金额度400万元,是资助出版科技书刊种数最多的出版基金。

(三)国防科技图书出版基金

国防科技图书出版基金是我国第一个出版基金,是由中国人民总装备部(时为国防科工委)为促进国防科技事业发展,确保国防科技优秀图书的出版,于1988年3月24日正式设立的。该出版基金坚持“传播科技知识,为国防现代化服务”的宗旨,服务于我国国防科研、试验、生产和教学,在国内外累计发行123万余册图书。

(四)泰山科技专著出版基金

山东科技出版社于1988年设立了泰山科技专著出版基金,每年拿出50万元资助优秀科技专著的出版,资助率较低。

相比于以上科技出版基金,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是最年轻的出版资助基金。每年的资助金额420万元是最多的,资助方式是全额资助,且资助金额不需筹集,全部由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赞助,平均资助金额达7.9万元/部,部分著作的资助金额已经超过了10万元,也是科技出版基金中部资助金额较高的科技出版计划。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是比较适合科技工作者的一项科技著作资助计划。

三、出版资助计划目前存在的问题

和很多出版基金一样,出版资助计划在取得一定工作成果的同时,也有一些实际问题需要解决,尤其是作为一项年轻的科技出版资助计划,如何在众多的资助基金中斩露头角,如何切实保证申报著作的数量和质量,宣传工作如何更深一步地开展,如何调整发展方向和管理思路,资助年限有限等问题。根据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和调研,提出以下对策。

(一)主打品牌,宁缺勿滥

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是科技出版资助基金中最年轻的一项资助,好多科技工作者并不知道这项计划,这样,早期申报著作的数量和质量都不能保证。从2012年的申报工作来看,申报著作的质量确实没有达到预期,这就需要评审工作委员会切实以申报著作的质量为评审标准,唯有确实达到资助条件的著作才能获得资助资格,切不可为了完成资助著作的数量而放宽条件,如果资助著作的质量不过硬,读者看了不太满意,同时会对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出版的科技著作产生潜在的消极作用,在科技工作者中也会认为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丛书质量不过关。久而久之,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丛书就会没有市场,而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也就没有高水平的申报著作,其如何执行下去都会成为难题。

前文提及的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等,虽然资助金额并不高,资助条件苛刻,但是已经在科技界形成了自己的品牌。科技工作者申报该项基金,一定意义上并不是为了资助金额,而是为了能够列选该项基金的资助丛书,也相当于承认了资助著作的学术水平。这就是品牌效应。所以,在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执行的前两年就需要从严评审,严把质量关,宁缺勿滥,切实树立起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的品牌。

(二)被动等稿变成主动约稿,形成重点资助方向和学科

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丛书应该形成重点资助的方向和学科,这样才可以有的放矢去打造自己的品牌。2012年的出版资助计划主要是等待科技工作者积极申报,被动等待的申报著作存在数量不多和著作质量不高的特点,但是由表2可知,2012年资助的36部著作中没有重点资助的方向和学科。学术专著领域广,可以选择重大研究项目、重点课题作为重点资助的方向和学科,并改变过去的被动等稿为主动组稿,与中科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科委及北京大学等重点高等院校建立固定联系,重点约稿,最终形成自己的重点资助方向和学科。

(三)加强宣传,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和其他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相比,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的资助金额是最高的,每年420万元,且是全额资助,资金来源是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不需筹集。因此资助金额充足,来源有保障。但是由于出版资助计划是2012年2月设立的,社会的知晓度还不高,宣传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1)建议通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每年举办的各学科年会会议进行现场宣传,可以拍摄宣传短片,在会议候场的时候重复循环播放,由于参加年会会议的人员多为科技工作者,宣传的效果会非常显著。

(2)在百度网上设立“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词条,有利于申报者直接查询。由于科技工作者主要集中在学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也要在各学科学会的网站、高校科技处网站、科学院研究院所的网站等公开《申报通知》,以提高有效人群的知晓度。还可以在期刊、报纸等媒体上刊登《申报通知》等。

(3)科技著作有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应注重宣传2012年的已资助著作,社会效益自不必言,出版后更需要宣传,以更大可能地提升科技著作的经济效益,也同时宣传了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吸引更多高水平的科技工作者积极申报,长此以往,形成良性循环,从而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四)合理管理,突破资助年限的瓶颈

《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该计划从2012~2016年共资助五年。五年之后,该计划何去何从?是继续由三峡集团出资资助还是终止资助?还是另有办法不需三峡集团继续出资?笔者认为,如果通过合理的资金管理,实现长期资助并不是不可能的事情。

(1)每年420万元的资助资金如果当年没有用完,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如果下一年还是没有用完,可以继续顺延,这样,到2016年底,该计划可以顺延几年资助。如果将这五年的资金2100万元全部存入国家银行,每年产生的利润用于资助出版,可以有效节约资助的本金。

(2)出版资助图书产出的部分利润可以上交用于资助出版。

(3)可以通过一些企业或团体捐赠或拨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等。

通过合理合法的财务管理,实现中国科协三峡科技出版资助计划的长期资助是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愿望,同时也是为了最终长期实现“繁荣科技出版,培养科技人才”的目的。

资助工作计划第3篇

第二条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公益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公益金。

第三条公益金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公益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公益金纳入财政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的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助对象数量、资助标准等实际情况,结合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公益金的收支预算。

第五条公益金的扶助对象: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并不再生育、收养的家庭;

(二)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患者;

(三)各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扶助对象。

第六条公益金的资助方式:

(一)经常性补助,用于扶持救助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

(二)一次性的困难救助,帮助发生意外事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临时性的困难。

第七条经常性补助要结合本地公益金的支付能力,制定各类救助对象的资助标准。一次性的困难救助的额度,原则上控制在2万元以内。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公益金补助收入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八条对公益金扶助对象的资助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两种。经常性补助按照一般程序,即由本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调查核实,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小组集体审批,在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发放;一次性的困难救助按照特殊程序,即由乡镇(街道)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批准,上门发放。

第九条明确公益金管理部门的职责: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公益金的主管单位,负责救助对象的确认和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可以委托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慈善机构实施公益金的日常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公益金资金管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调度资金,确保救助工作的开展。

劳动保障、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公益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发放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要严格按规定的救助范围和资助标准使用公益金,专款专用,不得与单位其他专项资金和正常公用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改变公益金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益金管理过程中或者有其它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挪用、挥霍、贪污公益金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公益金的当事人,除追缴公益金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依法查处。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益金筹集、使用、管理的监督,保证公益金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计划生育公益金实施细则,并报省、市财政和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设立公益金的市,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规范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公益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公益金。

第三条公益金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公益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公益金纳入财政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的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助对象数量、资助标准等实际情况,结合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公益金的收支预算。

第五条公益金的扶助对象: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并不再生育、收养的家庭;

(二)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患者;

(三)各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扶助对象。

第六条公益金的资助方式:

(一)经常性补助,用于扶持救助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

(二)一次性的困难救助,帮助发生意外事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临时性的困难。

第七条经常性补助要结合本地公益金的支付能力,制定各类救助对象的资助标准。一次性的困难救助的额度,原则上控制在2万元以内。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公益金补助收入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八条对公益金扶助对象的资助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两种。经常性补助按照一般程序,即由本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调查核实,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小组集体审批,在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发放;一次性的困难救助按照特殊程序,即由乡镇(街道)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批准,上门发放。

第九条明确公益金管理部门的职责: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公益金的主管单位,负责救助对象的确认和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可以委托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慈善机构实施公益金的日常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公益金资金管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调度资金,确保救助工作的开展。

劳动保障、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公益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发放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要严格按规定的救助范围和资助标准使用公益金,专款专用,不得与单位其他专项资金和正常公用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改变公益金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益金管理过程中或者有其它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挪用、挥霍、贪污公益金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公益金的当事人,除追缴公益金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依法查处。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益金筹集、使用、管理的监督,保证公益金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计划生育公益金实施细则,并报省、市财政和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设立公益金的市,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规范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县(市、区)政府应当设立公益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公益金。

第三条公益金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公益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公益金纳入财政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的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助对象数量、资助标准等实际情况,结合财力可能,合理安排公益金的收支预算。

第五条公益金的扶助对象: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并不再生育、收养的家庭;

(二)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患者;

(三)各县(市、区)规定的其他扶助对象。

第六条公益金的资助方式:

(一)经常性补助,用于扶持救助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

(二)一次性的困难救助,帮助发生意外事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临时性的困难。

第七条经常性补助要结合本地公益金的支付能力,制定各类救助对象的资助标准。一次性的困难救助的额度,原则上控制在2万元以内。具体资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公益金补助收入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第八条对公益金扶助对象的资助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两种。经常性补助按照一般程序,即由本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审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调查核实,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小组集体审批,在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公示,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发放;一次性的困难救助按照特殊程序,即由乡镇(街道)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批准,上门发放。

第九条明确公益金管理部门的职责: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公益金的主管单位,负责救助对象的确认和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可以委托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慈善机构实施公益金的日常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公益金资金管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调度资金,确保救助工作的开展。

劳动保障、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公益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发放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要严格按规定的救助范围和资助标准使用公益金,专款专用,不得与单位其他专项资金和正常公用经费混淆,也不得擅自改变公益金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益金管理过程中或者有其它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挪用、挥霍、贪污公益金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公益金的当事人,除追缴公益金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依法查处。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益金筹集、使用、管理的监督,保证公益金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计划生育公益金实施细则,并报省、市财政和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资助工作计划第4篇

1995年10月10日,主席接见国家教委资助的首届海内外中华青年学者材料科学研讨会代表。

1996年4月25日,国家教委《“春晖计划”国家教委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专项经费实施办法》。

1996年7月,国家教委副主任韦钰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宣布,国家教委实施“春晖计划”,资助在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

1997年8月,25位留法学者在“春晖计划”资助下组团到甘肃为国服务。几年来相继有法国、美国、日本,德国、加拿大、丹麦、澳大利亚、荷兰等国留学人员多次赴甘肃开展为国服务活动。

1997年12月,留加、英、奥地利、日本、瑞士、韩国留学人员赴辽宁工作团,到辽宁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技术交流和项目合作,共签订合作项目20多项。

1998年5月,“春晖计划”资助美国旧金山湾区的硅谷高科技区和西雅图―波特兰硅森林高科技区的15名留美博士企业家回国合作团短期回国服务,该团深入到辽宁9个城市的60多家企业,共达成合作项目43项。

1998年9月,来自美国。日本、加拿大、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11个国家的36名中国留学博士分为6今小组,分赴三峡库区和重庆市实地考察、技术咨询、学术交流,共同研究提出了196个合作科研项目,首批启动68个项目。10月6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接见重庆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团组成员。

1998年12月起,教育部联合主办“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通过“春晖计划”资助留学人员回国参加交流活动,并在交流会上推出“春晖计划”部分项目。教育部还与辽宁分别举办“留学人员创业周”,与北京举办“北京高新技术产业博览会”。此外教育部还利用“春晖计划”支持与苏州、广州、上海、烟台等地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

1999年6月29日,辽宁在“春晖计划”支持辽宁大中型企业改造项目的基础上,决定从2000年起.每年6月举办留学人员创业周。

1999年8月,“春晖计划”资助留法学人回国支援贵州建设。

1999年9月,“春晖计划”资助美国硅谷高科技园区的25名中国留美博士企业家,赴辽宁、北京开展对流与洽谈。

2000年底,教育部增设“春晖计划”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

2001年9月,“春晖计划”资助硅谷留美博士企业家回国合作团短期回国服务。

2001年11月,“春晖计划”资助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参加首届国际农业科技大会。

2002年8月,留日博士专家团对青海大学进行访问和考察。从此,留日学人每年都组团到青海开展为国服务。

2002年10月22日,教育部成立“留学回国工作办公室”,旨在加大吸引在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力度,通过“春晖计划”资助在外留学人员以“集团式、捆绑制、基地化”模式为国服务。首批从内蒙、云南。青海、陕西、甘肃、等6省区选派的代表到“回国办”工作。教育部决定将西部地区作为”春晖计划”重点支持地区,并从这一年开始在“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上推出了“春晖计划”支持西部专场。

2003年,广大留学人员以各种方式参与国内抗击“非典”工作。“春晖计划”资助留学人员陈鲁妮、施凌方、黄建始、邱道明、卢青等,回国参加,“非典”的临床救治和研究工作。

2003年起,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和鼓励在外优秀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参与地方科技、教育和经济建设,教育部在“春晖计划”范围内组织优秀留学人员到西部挂职服务。

2003年12月15日至27日,“春晖计划”资助来自美国、加拿大、德国、瑞典、丹麦、芬兰、南非、澳大利亚以及欧洲专业协会联合会的近百名中国留学人员,奔赴西部参加支援西部服务活动。其中来自美国、澳大利亚的中国留学人员首次踏上了的土地,开展短期服务活动。

2003年,“春晖计划”资助11个团组、200多位留学人员短期回国服务。

2004年4月,20多位驻外教育参赞分成6个小组,分赴西部10个省区及东北的辽宁。吉林等地进行考察调研与交流。

2004年5月,青海省成立“教育部‘春晖计划’领导小组”,马培华副省长任组长。

2004年4―6月,教育部国际司组织相关人员分3个小组,分别赴西部12个省区就“春晖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调研。

2004年12月,“春晖计划”资助留比利时学者一行7人第一次赴东北开展服务活动。

2004年9月,在教育部“春晖计划”资助下,留澳博土团赴内蒙古、新疆进行短期服务。

2005年5月,甘肃省成立“教育部‘春晖计划’领导小组”,李鹰副省长任组长。

2005年9月,“春晖计划”资助留澳博士赴内蒙古、陕西开展短期回国服务活动。

资助工作计划第5篇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周岁以后,由国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党委、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是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关心。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此项措施有利于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为全县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建立和落实好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树立政府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

(三)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政策性的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牧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

(四)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可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五)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通过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互相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范围、内容、原则和组织管理

(一)范围

从××××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内容

⒈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年以来没有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月×日以后出生,年满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审议并张榜公示

()县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市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⒊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月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目前年龄超过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实际开始执行时间为起点发放。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之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⒋奖励扶助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负担%,省财政负担%。

(三)原则

⒈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的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

⒊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确定委托机构,采取“直通车”办法直接发放到人,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⒋健全机制,完善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机制、服务机制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组织管理

奖励扶助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由县计生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全县的工作协调指导。“河东县奖励扶助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计生办,负责具体工作。

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按照统一要求,由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选定统一的委托机构承担奖励金的发放工作。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

(二)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

按照“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县计生部门负责建立个人申报、邻里证明、村民评议、入户调查、逐级申报、三榜公示、群众举报、确认回访的资格确认程序,及时了解掌握委托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四、检查与监督

(一)县协调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每半年对试点工作组织一次综合性检查。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发放、管理、使用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监督。

(二)对照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协调小组每半年对相关数据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及时反映奖励扶助对象变化情况和专项资金落实使用情况,并将情况报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建立完善张榜公布、举报、投诉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五、奖励及责任追究

(一)根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对奖励扶助工作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

(二)把奖励辅助制度工作纳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出现重大问题,影响奖励扶助制度执行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奖励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融资活动,不得用建立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缴农业税等各种费用,不得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金。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资助工作计划第6篇

一、资助范围、对象、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公办教师: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工作认真负责,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四)在岗并坚持工作在一线的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夫妻或未婚子女因得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特别贫困,除住院及外出治疗期间外仍坚持工作的;(有医院诊断证明和病例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因遭受人力所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家庭特别贫困的;(有消防、保险、居委会、交警队等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丧偶的单身家庭有未成年子女上大学,且至少有一方老人无固定收入需独自赡养而导致家庭特别贫困的;(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相关学校、户籍管理部门、居委会开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近十年来获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并且近三年来获得过教师节大会表彰,家庭成员中只本人有收入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校和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以上资助条件均以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爱岗敬业的家庭贫困教师作为资助前提。资助名额是个人申请后由学校推荐,再根据家庭贫困程度来产生的,以确保能把资金用到最需要的贫困教师家庭中。

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二、资助程序

(一)公开宣传。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广泛宣传“中央专项公益金励耕计划”政策,公开资助条件(包括资助的条件、资助的名额、资助的申请、审核、监督等)。

(二)学校初审。符合资助条件的教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教师本人如实填写“中央专项公益金励耕计划教师申请表”。学校收到教师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教师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申请表必须有校长签字,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三)县“励耕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初审通过的教师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典型贫困教师的文字材料或影像资料、疾病证明、困难证明、灾害证明等)报县“励耕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经复审后,在教育体育局及教师所在学校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公示中,如有异议,县“励耕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励耕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财料报上级部门复核(纸质及电子文档),最后上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四)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在确定并公布最终受资助教师名单后,将每位受资助教师应得的资助资金直接划拨至县教育体育局。县教育体育局收到资助资金后,县“励耕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发放到每位受资助教师手上,并组织教师签收。

(五)县“励耕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励耕计划”受资助教师档案,由受助教师本人签字的签收单一律要造册登记并保存3年以上,以备基金会和有关部门检查。

三、资金管理

(一)“励耕计划”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或拖延支付,不得利用资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以确保资金安全。

(二)县“励耕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励耕计划”专账,实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它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三)教育体育局主要负责人为本县实施“励耕计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县受资助教师评定的公正性及资金的专款专用负全责。

四、监督检查

(一)教育体育局审计督查室要全程监管,具体操作规程按《中央专项公益金“励耕计划”管理和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二)在“励耕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一旦查实,将取消该申请人三年晋职评优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一律暂停励耕计划在该校的执行。

(三)县“励耕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要严格按资助条件确定受助教师,做到公正、公开、公平、透明运行,确保资助款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

五、组织保障

资助工作计划第7篇

关键词:物资计划;审核辅助系统;开发;应用

中图分类号:TP399 文献标识码:A 文

1 引 言

电网公司所采购的物资具有规模大、专业强、品类多等特点,由需求单位按照批次安排申报物资采购计划。物资计划管理作为实施集中规模采购的前提和基础,是推进物力集约化管理的源头和关键,因此对物资计划管理标准化、精益化的要求不断提高。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计划审核辅助系统,将显著提高物资计划的规范性管控、申报质量和审核效率。

2 批次计划管理的主要难点

批次计划管理实际执行中有以下难点:

①国网和省公司每年分别下达采购目录与计划批次安排,各单位以此为依据将计划申报至省公司集中审核,然后上传国网。由于未严格执行计划批次安排和审核规定,错过申报时间节点再增补计划、造成招标采购风险,影响工程实际需求等情况时有发生。

②批次计划管理规则复杂,审核要点多,而且会依据各批次执行情况滚动修编。难以保证各单位相关人员深入学习,及时跟进,造成计划申报错误较多。如有错误遗漏未修改,上传至国网将直接影响业务指标。

③物资批次计划由各单位收集、初审,提交至省公司集中审核,发现错误再退回相关单位修改。所有审核工作由人工完成,人为造成的错误的机率大,而且各单位与省公司重复劳动,沟通协调工作量大、周期长。

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管理工作要求,省物资公司依据批次计划管理的特点,针对实际工作中的困难,设计开发了计划审核辅助系统。

3 系统开况

3.1 系统开发准备阶段

全面收集、梳理国网、省公司各类文件、规定中关于计划管理,特别是物资计划的内容,并且及时跟进、掌握最新的管理动态。

深入了解国网物资公司、其他网省批次计划管理现状,发挥比较优势,有针对性的选取先进网省,开展调研访谈。针对湖北省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地市基层单位在物资批次计划申报、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困难进行调研访谈。组织多轮集中研讨,优化、确定开发方案。

3.2 系统功能

主要的系统功能包括:

①设定各批次申报截止时间,到期自动关闭,落实时间节点,控制计划申报周期,避免计划随时增加对后续审查工作造成影响。对应招标批次,匹配固化采购方式、采购策略,杜绝该项人为操作失误。

②将采购目录和全部计划审核要点转化为系统逻辑表,通过系统逻辑判断,自动分析采购申请中的错误内容,准确分配采购批次。以“物料小类+项目电压等级”生成匹配采购申请所属招标批次的逻辑规则。依据不同的物料小类及其对应批次,设定交货方式、交货时间规则范围。减少人工判断工作量,避免人为失误。

③所有的批次采购计划必须通过系统审核,系统自动分析发现的错误项,必须全部修改正确才能提报,省公司只受理正确提报的采购申请。避免以往申报单位、地市、省公司多级重复审查工作,消除反复沟通、修改过程,从而缩短计划申报时间,提高计划申报合格率。

④除了上述主要功能,省物资公司计划管理人员将依据最新管理要求,滚动更新、维护计划审核辅助系统,确保时效,使系统具备持续改进功能。另外,省物资公司就系统功能的详细说明及操作方法编制了流程手册,发放给各单位物资计划管理人员,并组织多轮专题培训。

4 系统应用的情况

物资计划审核辅助系统在2016年第一批计划申报阶段上线试运行后,组织各单位研讨,分析使用情况,收集反馈意见,对系统进一步优化调整,于第二批计划申报时正式全面应用。系统应用效果有如下体现。

4.1 计划申报质量提高

计划申报合格率是考核计划申报质量的重要指标,是指各批次计划申报截止时间前,申报至省物资公司,完全符合审核标准、无任何申报错误的采购计划条目数,占该批次条目总数的比例。

2015年主要批次与2016年系统应用后批次的计划合格情况见表1;各批次合格率对比如图1所示;2016年各批次计划合格率同比2015年如图2所示。

以上数据显示,2015年各批次计划申报合格率保持稳定,2016年系统应用以来,合格率明显提高;2016年各批次的合格率同比2015年也都有大幅改进。说明计划审核辅助系统应用对提高计划申报质量作用显著。

4.2 计划审核效率提升

①计划审核辅助系统提供了批次计划管理的信息平台,通过系统自动分析,大幅降低以往繁重的人工审查、统计工作;降低审核过程中人为操作误差影响绩效考核,或者后续采购、供应工作的风险。

②各单位物资批次计划经系统审核通过后提报至省物资公司,避免多级重复审查工作,消除反复沟通、修改过程,大幅度缩短计划申报时间

③通过系统自动分析、报错提示,促使各需求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在计划申报之前就共同参与,实现物资计划管理协同运作。并且同步实现考核和反馈,强化物资计划的闭环管理。

5 总结与展望

省物资公司在贯彻物资计划管理工作要求,分析批次计划管理特点、难点的基础上,开发了计划审核辅助系统,实际应用效果良好,对提高计划申报质量和审核效率有显著作用。

在后期的工作中,以下方面值得进一步深入发展:

①监控系统运行状况,收集各单位的使用意见以及改进建议,持续改进系统功能;跟进计划管理的最新工作要求,实时维护系统,确保系统的时效性。

②进一步扩大系统应用范围,尽量涵盖公司生产、建设和运营等方面所需的各类物资和服务。实现物资采购计划与综合计划、里程碑计划、财务预算的全面对接。

③利用系统中积累大量有价值的数据,对批次计划及后续采购的完整性、及时性、合规性进行分析,开展合理预测;发现计划管理中仍需改进的工作,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

参考文献:

资助工作计划第8篇

一、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县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人口计生局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达到49周岁的当年按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委员会。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并张榜公布。

3、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公示并备案。

(三)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四)扶助资金的发放方式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原则由现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扶助金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扶助对象。发放机构根据县人口计生局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对象开设一个扶助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扶助金划入每个对象的个人账户。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扶助金存折(或卡)到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时,须凭受托人身份证、扶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扶助金存折(或卡)领取。

(五)特别扶助的经费来源

扶助经费由省和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县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公益金等制度衔接

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交叉对象,其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提高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县人口计生局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三、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依据省人口计生委确认的特别扶助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严格按全县统一标准发放扶助金,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发放和社会监督的特别扶助制度运行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以及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20*年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

20*年是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起始之年,实施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署、宣传和培训(8月1日~8月31日)

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实施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对乡镇(街道)、村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开展宣传培训。组织调查摸底和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申请、评议和初审(9月1日~9月30日)

本人申请、村(居)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布。在乡镇(街道)初审期间,县人口计生局负责做好政策解释答疑工作。

第三阶段:审查、确认和公示(10月1日~10月31日)

县人口计生局严格桉规定程序完成审查确认、公示工作,并将个案及汇总信息逐级上报市和省人口计生委。及时建立并妥善保管扶助对象的个人档案,确保扶助个人档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

第四阶段:拨付、发放和总结(11月1日~12月31日)

县财政局在省下达补助经费核拨到位的十天内,连同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发放机构要根据县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扶助对象名单,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完成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和工作总结。

(二)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列入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常性工作

从2009年起,特别扶助制度实施作为经常性工作,原则上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同步进行。每年5月底前,县人口计生局完成扶助对象审查确认和信息录入、变更工作;6月15日前,县人口计生局向省、市人口计生委报送全县经确认的当年扶助对象汇总信息;7月15日前,省下达扶助专项补助资金;8月底前,县财政配套扶助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发放机构,并划入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0月底前,发放机构向县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反馈当年扶助金发放情况;11月底前,县人口计生局对当年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门。

五、特别扶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扶助制度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结合起来。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口计生局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建立扶助财政专户,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要建立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