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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检查工作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3 11:13:46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第1篇

   

    2018年4月9日乌拉特后旗卫计局联合旗科教局,组织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所、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对我幼儿园进行督导检查,经检查督导组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督导意见,引起了园领导的高度重视,我们认真对待。就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做了如下整改:

    1.更加健全完善了各项卫生保健制度。

    2.完善了体弱儿管理制度,并及时的跟踪随访进行记录。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第2篇

一、督办检查的责任部门

区局办公室是负责机关督办检查的具体工作部门,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办检查事项。

二、督办检查的工作内容

(一)上级及区局税收工作的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主要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

(三)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业会议定的事项;

(四)人大、政协有关税收工作的议提案;

(五)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

(六)上级文件、电报的拟复、拟办事项;

(七)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需回复事项;

(八)批评、建议类事项;

(九)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三、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一切督查事项立项都要报请督查事项的分管领导批示;二是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办结报告须经承办部门领导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二)部门协助。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办公室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领导分别抓政务和党务的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在服务督查工作中办公室起参谋助手、协调信息反馈的作用,主要负责有关交办、催办、综合、协调和报告结果等具体工作,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20天内办结。

3、对人大、政协议提案的承办,没有规定反馈时限的应从收到议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办理结果回复办公室,书面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人;不能按期办结的可适当延期,但延迟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半月。

4、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

5、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向主办单位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六)定期通报。为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必须建立督查工作检查通报考核制度,区局办公室将按月向局长办公会通报办理情况,按季定期对各单位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与综合目标考核挂钩。

(七)注意保密。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四、督办检查的办理程序

(一)责任分解。办公室根据区局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业会议定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办公室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三)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单位分管局长协调。

(四)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办公室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局领导报告。

(五)立卷归档。督办检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

附件:xx区国税局工作督办单

附件:

xx区国税局工作督办单

x督字( ) 号

(存根)

经 决定, 工

作由你单位负责承办,并于 年 月 日之前按要求完成,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分管局长: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领导:

年 月 日

xx区国税局工作督办单

x督字( )

经 决定, 工

作由你单位负责承办,并于 年 月 日之前按要求完成,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分管局长: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领导:

年 月 日

回 执

办公室:

我单位承办的 工作,已于 年

月 日按要求完成。

特此回执。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第3篇

一、健全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

1.全面总结运用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经验。将有关换届纪律规定推行到日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工作长效机制,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

2.深化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教育宣传。坚持把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列入各级党校主体班次课程,加强对领导干部系统培训。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开展知识测试,督促领导干部加强经常性学习。结合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开展警示教育,提醒领导干部严守组织人事纪律。

3.切实把好日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关。加强与纪检机关沟通和协调,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征求意见工作。完善拟提拔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干部任前审计。认真受理干部考察、干部任前公示期间有关问题举报,切实做到有关问题未查核了结的不上会、不下文。

4.坚持和完善“一报告两评议”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在省直单位、省属高校开展20__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加强对市、县(市、区)委“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指导。改进 “一报告两评议”方式方法,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年度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评议,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卷调查。及时反馈“一报告两评议”结果,督促相关单位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5.全面落实选人用人工作离任检查制度。做好市、县(市、区)委书记离任检查工作,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全面推进省直单位对有用人权的下属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离任检查。

6.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常性监督检查。结合巡视对部分县(市、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运用省直单位、省属高校“一报告两评议”结果,对部分单位选人用人工作进行重点督导。围绕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根据日常举报情况,对有关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巡查。指导省直有关单位对有用人权的下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严格审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报告事项。认真审核破格提拔、受处分干部影响期满后使用、乡镇党政正职调整、等额考察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报告事项,着力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注意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二、深化和拓展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

8.实行干部考察组“一岗双责”。把严肃换届纪律措施转化到日常选人用人工作监督中,嵌入到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结合干部考察谈话、测评、公示和受理举报等,深入了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加强对选人用人风气监督。

9.开展干部“带病提拔”倒查。根据中组部统一部署,上半年,组织对20__年3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颁布以来“带病提拔”的领导干部的选任过程进行“倒查”,着力查找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

10.深入推进选人用人突出问题整治。深化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用人上不正之风整治,指导各级组织部门建立健全与纪检、检察、审判等机关的日常沟通机制,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的买官卖官人员及时进行组织处理。下半年,按照中组部的统一部署,开展跑官要官问题专项整治。结合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加强对“一把手”用人行为监督的措施办法。

三、认真履行组织部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职责

11.加强对领导干部政策法规的经常性教育。运用中组部编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选编》和《领导干部行为规范摘编》等资料,加强领导干部政策法规教育,帮助干部筑牢思想防线,明确行为界限,不越纪律红线。

12.抓好“两项法规”落实。做好省管干部年度个人有关事项集中报告受理汇总和综合分析工作。全面开展处级干部年度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汇总综合工作。配合纪检机关做好对领导干部报告材料的抽查工作,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管理。

13.强化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按照“严小、严早、严预防”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对领导干部提醒谈话、专项函询、诫勉制度。会同纪检机关、审计部门做好巡视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工作,完善巡视和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开展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示范点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创新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方式方法。研究制定运用干部监督信息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的意见。

14.加强对受处分干部的管理监督。充分运用组织处理手段,及时做好涉案人员处理工作。建立违规违纪违法干部“特别监督 档案”,加强对受处分干部的日常管理。研究制定领导干部受处分影响期满后使用操作办法,切实把好使用关。

四、强化举报受理查核工作

15.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建立手机短信举报系统,完善、电话、网络、手机短信“四位一体”的举报受理平台。开展“12380”集中宣传月活动,不断提高“12380”的知晓度、便捷度、震慑度和公认度。按照中组部《组织部门“12380”举报工作操作手册》要求,全面规范举报受理工作。

16.加大举报查核力度。对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突击提拔干部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必要时进行直接查核。实行案件查处责任制,明确查核工作各环节的责任和要求,确保一查到底、处理到位。制定《选人用人问题查核工作手册》,进一步规范查核工作。

五、不断提升干部监督工作科学化水平

17.加强干部监督工作调研宣传。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有效方法,不断推进干部监督工作科学化。加大干部监督工作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关心支持干部监督工作的社会氛围。

18.建立健全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坚持把干部监督工作融入干部教育、培养、选拔和管理全过程,形成干部监督机构牵头抓总、干部工作机构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整合各方面监督资源,增强干部监督工作合力。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第4篇

(一)各股站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文件精神及重要讲话和批示情况;

(二)各股站深入宣传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十项规定”,形成良好舆论氛围的情况;

(三)各股站对照检查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差距,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的情况;

(四)各股站全面清理修订与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十项规定”不一致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的情况;

(五)各股站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十项规定”的情况;

(六)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十项规定”的情况;

(七)各股站加强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十项规定”行为从严从快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实施步骤

监督检查工作分自查自纠、监督检查和集中考评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1月上旬—3月上旬)

各股站要按照本方案所列检查内容和要求,通过召开专题会、专项工作总结会等形式,逐一对照检查,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达到100%。自查中要组织力量全面清理与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十项规定”不一致的制度规范,并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形成配套措施,着力建立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对自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对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局党委和纪检监察室处理。局纪检监察室要强化对本局各股站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十项规定”情况的督促指导。各股站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要及时报送局党政办公室(3月30日前完成)。

(二)监督检查阶段(3月底—12月)

局纪检监察室将加强对各股站重要时段贯彻落实中省市县改进作风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局纪检监察室将组织不定期对各股站、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查主要采取重点检查、巡视监督、不定期抽查、受理等方式进行。主要程序为:

1、向被检查的股站下发通知(不定期抽查除外),告知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

2、查阅领导批示、会议记录、文件资料、工作方案、处理等工作资料;

3、开展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检查在岗情况及工作状态;

4、随机走访干部群众,听取意见建议;

5、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反馈;

6、形成监督检查专题报告。

(三)集中考评阶段(12月)

年底,局纪检监察室将把各股站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十项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开展一次集中检查考核。同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内容,采取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个别座谈等形式,对贯彻落实效果进行社会评价。

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对整改结果进行回访。对整改不倒位的,责令重新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督促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手段严肃处理。对问题突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干扰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监督检查的结果运用

(一)专题报告。局纪检监察室要定期向局党委(党组)和县纪律监察局专题报告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二)通报情况。局纪检监察室不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作为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十项规定”情况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股站干部考察考核、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局监督检查工作由局纪检监察室牵头组织实施。各股站要认真谋划,精心部署,明确责任分工,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局纪检监察室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会同党政办、计财股等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第5篇

一、受监资料整理监督机构在接到建设工程注册监督申请后给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建设单位据此填写此表,并提交土地证、规划证、中标通知书及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资质证、营业执照、人员上岗证、技术成果以及图审报告和整改报告。合格后,监督站成立监督小组,制订监督计划,进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和申报材料、监督计划进入监督档案。

二、监督交底一个监督工作方案,一个交底记录。监督工作方案要有针对性,对于特殊工程,可制定详细的监督方案作为补充。另外,编制日期要及时,不应超过受监15日,要由站长或总工审批。监督交底记录应填写交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议程、会议明确的主要问题、各方反映的问题及要求,还要有各方负责人签字。

三、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由质监员进入工地检查时填写监督手册,监督手册应如实填写工程概况、工程规模、监督组成员名单、监督重点、停检点。质监人员在检查时,就检查中发现各方责任主体存在问题,要如实填写,并填写质量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对于行政机关要求提前介入的工程,也应及时如实填写,提出处理意见。这样更具真实性,且能反应出质量行为完善的过程。

四、监督巡查记录应有质量行为巡查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情况。

质监员在做记录时,往往实体质量写得多,质量行为内容不写或写得少。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要检查的内容很多,在质量监督手册中已有体现,但在监督巡查记录中仍要有该部分内容。主要管理人员在岗情况及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应如实记录。对实体质量的巡查记录要详细,检查哪个部位,存在的问题要记录清楚,以便反馈参建单位进行整改。监督巡查记录一式四份,各方签字后,发放给各责任主体三份,一份存档。在巡查记录中已经写清,发放责任主体便于整改。对于问题较多或较严重时,下发《整改通知单》或《局部暂停通知单》。

五、质量监督抽检记录建筑工程抽检内容有:主要材料、构配件抽检、现浇混凝土强度、构件尺寸。每年制订抽检计划,最低保证每一季度一次,成立专门的抽检小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熟悉操作规程。所有的工地都要抽检,抽检不流于形式,增大监督抽检的权威性。

六、反馈、整改、停工通知单及不良行为记录我站《抽测通知单》签发的问题主要来源为:①日常监督发现有可疑构件或问题,签发《抽检通知单》;②工程质量大检查中发现问题,需签发《抽检通知单》;③参建单位或社会反映的问题,经核查属实的,需签发《抽检通知单》。《抽检通知单》签发要及时,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应把检测报告复印件附于《抽检通知单》后。

《整改通知单》是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质量问题要求责任单位整改的通知,整改有时限,责任单位应在时限内完成并回复完成报告书。完成报告应有总监和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监督员接报告实地回访。这里应注意的问题是有的质监员认为“我发过《整改通知单》就没有我的责任了”,不去认真地责成有关单位整改,无整改完成报告。

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单》是出现严重问题,质监员认为必须停工,向站领导汇报后,质监站加盖公章下发通知单。责任单位对质监机构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后,上报《工程质量整改报告》和《工程复工申请报告》,质监机构下达《工程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这里通知单和报告环环相扣,问题处理要闭合、对应。

责任主体不良记录是质监机构处理较薄弱的方面,有些质监员不作此项记录。根据建设部建质[2003]第113号《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出现113号文规定的情况,应作不良记录,并向站长提交材料由站长审核。填写不良记录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统计汇总及网上等工作。

七、主要分部、子分部及专项验收监督记录主要是桩基、地基处理、基础、主体、钢结构、玻璃幕墙、建筑节能等比较重要的环节的监督验收记录,各责任主体要报送相应验收记录并加盖法人章或业务专用章作为附件。

这部分资料整理难度在于大部分工程工期较紧,主体工程完成后,就要进行主体验收,以便进入装饰阶段。施工单位不可能等到试块全部到龄期后再验收。所以验收时,因为有些质量控制资料不到期,参建单位有的不能签字盖章。导致验收记录提交滞后,有的参建单位拖拖拉拉不能及时提交,监督员填写监督记录应在提交验收记录后,所以使监督记录填写也滞后。监督员要及时向参建单位催要相关验收记录。

八、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这部分记录也是监督人员较为忽视的,有的监督人员认为只要下发整改或停工通知单问题已处理就行了,写事故处理监督记录太麻烦,于是事故处理部分一片空白。这是不对的。质量事故发生后,应要求责任单位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初步了解事故情况、经过、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损失情况、临时措施。然后进行事故调查,摸清事故情况,填写《质量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站领导审核签字。最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九、竣工验收监督记录竣工前7日建设工程项目部向质监站书面提交《工程竣工通知书》,约定时间进行工程验收,其中《竣工验收通知书》还有竣工验收组成员名单、竣工验收方案。监督人员应认真审核竣工资料,对工程实物抽测和观感检查,并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最后填写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在这里应注意的问题是有的参建单位业务素质差,在竣工资料中填写不规范、不认真,监督员应严格按要求填写。

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单位工程监督工作的总结,是竣工备案的依据之一,是监督档案中最重要的资料。监督报告应在竣工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内提交,这是时限要求。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第6篇

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目标是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和落实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政府统一领导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机构技术把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格局,有效降低事故起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一)企业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1.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单位)主体责任包括:

(1)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建立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活动,保证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3)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知管理制度,掌握操作规程,按章作业并按规定持证上岗。

(4)按照规定履行告知手续,及时申请监督检验。

(5)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6)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应按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作业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制度、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申报检验和接受安全监察等制度。

(2)采购具有相应制造资质企业生产的设备,核对出厂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主动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事项,并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达到100%。

(4)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上岗作业,确保本单位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5)按规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发现存在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对重点监控设备落实有效监控措施;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还应报告当地政府。

(6)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7)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报告事故条例》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8)要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作出年度检验检测计划,并按规定主动向有资质的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其检验检测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确保定检率达到100%。对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

(9)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10)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按照《暂行规定》承担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认真履行《监察条例》赋予的技术把关责任,努力提高技术把关和综合服务的能力。特种设备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检验检测工作全面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告,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培训制度、安全隐患报告制度、重要设备监控报告制度、接受安全监察制度,确保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3.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有效的检验检测工作程序,明确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要求,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向社会公开检验检测的内容、程序和工作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应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检验责任区域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根据企业申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和所掌握的设备情况,制定检验责任区检验计划,并报相应质监部门备案;按照使用单位的生产要求及时安排报检设备的检验工作;对没有按时报检的单位应及时发出催检通知,对拒不接受检验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验责任区内的应检或报检特种设备应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5.主动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检验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检验案例;在监督检验中发现生产单位存在重大安全质量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级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定期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应建议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在通知使用处理的同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6.主动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积极向企业和社会宣传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7.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监察条例》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责任

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安全监察部门监管责任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监察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许可、核准、注册登记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建立监察人员责任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制度和向当地政府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制度。

3.依照《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取得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设备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从事检验检测、作业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使用单位落实定期检验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报检的监督检验率和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4.收到举报投诉反映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应予以核查和处理;发现使用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和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及时按《监察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5.接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应按《报告处理条例》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并按照《报告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6.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州、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人员未履行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监察条例》、《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政府统一领导责任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督促本地企业落实安全监察要求,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提供必要的条件。

2.要听取各级质监部门汇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投入、事故调查与处理等重大问题。对本地区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3.政府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事故的,由政府上级主管机关按照《追究规定》和《暂行规定》等法规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的工作措施

(一)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放安全责任告知书、签订安全责任书等形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所属检验检测机构之间,监察机构与其他检验检测机构之间要层层签订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三)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气瓶检验机构,应以承诺书的形式向社会做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政府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施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

(五)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应将安全责任告知书、责任书、承诺书等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使用单位应重点考核设备注册登记率、定期检验率、人员持证上岗率及事故结案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内容应包括动态监管、安全责任落实、应急救援工作、设备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人员考核、现场安全监察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对检验检测机构,考核内容应包括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检验覆盖率、重大问题处理报告情况、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信息统计工作等内容。

(六)加强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作的检查,对法制意识比较强,管理比较规范,多年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生产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扶持帮助;对法制意识不强,管理水平不高,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发生严重事故的生产使用单位,要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加大监察频次和执法力度。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发扬民主、群众参与;

(四)预防为主、违规必纠。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干部任用条例》适用和参照范围内的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

(二)坚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况;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五)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六)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八)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检查的方式

第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以主管方为主进行检查,协管方配合。

第九条党委(党组)每年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形成专题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报上一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下级党委(党组)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定期进行集中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第十条检查的方法步骤:

(一)拟定方案,组织检查组并进行培训;

(二)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说明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检查公告;

(三)听取被检查党委(党组)的汇报;

(四)在一定范围对党委(党组)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部门、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六)查阅材料,包括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干部任免事项的会议原始记录,干部民主推荐、考察、呈报任免等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的材料;

(七)向被检查的党委(党组)反馈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组向派出机关汇报检查情况并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根据检查情况,对下级党委(党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认真执行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表扬;对执行不认真的,提出批评,督促其改正;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党委(党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监督,主要领导成员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加强上级监督和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第十三条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领导成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其他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醒或者要求纠正,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二)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要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作为一项内容,接受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监督。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

(二)党委(党组)研究任用干部,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坚持和完善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联合派出的巡视组,发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问题,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内部监督。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决策、执行、监督、咨询系统,逐步形成科学分工、相互配合、合理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加强群众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揭露和批评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现象。

第二十条加强干部监督的信息工作。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第五章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调查核实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十二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一)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对于严重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责任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三)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应当适时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

第二十三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责成下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调查处理的有关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情况。

(一)有关地方和部门对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批转调查核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查核件,要及时报告结果,三个月内不能报告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查核进展情况。

(二)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对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查核的重要问题进行督查。

第二十四条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案件,要认真剖析,总结教训。典型案例可进行通报。

第六章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检查组,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细致,如实反映检查情况。检查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督导检查工作报告第8篇

一、充分认识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

1、颁布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高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严格依规照章办事;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县各地各部门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当前及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认真开展学习培训

2、重点抓好县四大班子领导成员和乡镇、开发区、县直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及组织人事干部的学习培训。要把“四项监督制度”纳入县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内容,纳入乡镇(区)党(工)委、县直单位党组(党工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列入我县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主体培训班次的学习内容,并将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特别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列为2010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6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将开展学习情况报告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将全县学习培训情况报告市委组织部。

3、要将学习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开展“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专题谈心谈话的重要内容,并就认真贯彻执行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自觉性。

4、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先锋网、报、基层党建工作手机信息系统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出台“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以及全县各级各部门学习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5、县委组织部要通过问卷测试等方式督促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四项监督制度”。适时在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抽选一部分干部,通过调研座谈、电话访谈、问卷测试等方式,了解干部知晓“四项监督制度”主要内容情况,对知晓度明显偏低的乡镇(区)和县直单位,将约请有关单位负责人谈话,进行提醒督促。

三、扎实抓好贯彻实施

(一)认真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贯彻执行

6、进一步拓宽和畅通选人用人问题举报渠道。今年上半年,县委组织部要开通网上举报。对群众举报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或实名举报的违规用人问题,以及工作中发现、新闻媒体反映的违规用人问题,都必须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7、充实选人用人问题查核力量。根据需要建立政治素质好、熟悉查核工作的协查员队伍,切实加大查核工作力度,查实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举报查核工作责任制,每一件举报的受理、查核都要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查处情况报告要由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署名。

8、对查处的严重违规失责用人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以典型案件的查处通报推动责任追究制度的切实执行。违规用人问题查处情况报告要明确提出是否进行通报的意见,不进行通报的要作出说明。

9、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应当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调查的干部“带病提拔”情况。调查工作一般要在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干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开展。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要作出说明;不进行调查处理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任职前就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县委组织部必须按照规定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检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在选人用人上存在失职问题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10、严格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办法,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要将制定和落实记实制度情况列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内容。对不认真落实记实制度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11、县委组织部要抓紧制定受理审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操作规程,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建立和落实受理审核工作责任制。

12、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答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报告事项,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3、县委组织部要定期对受理审核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从中发现规律性、苗头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措施。

(三)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

14、继续开展县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从本年度起,在全县有干部任免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县委组织部要根据评议结果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分类反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较差的单位,明确提出整改、提高的要求。

15、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强烈的乡镇(区)和县直单位,列为重点抽查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16、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中“不满意”率较高的干部,要进行认真分析,并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提醒。对“不满意”率超过30%的,科级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作出说明;科级以下干部由乡镇(区)党(工)委、县直单位党组(党工委)作出说明,并根据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必要时,由县委组织部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17、开展党政机关有干部任免权的单位党(工)委(党组)书记离任检查。结合实际,制定离任检查操作规程,并将开展离任检查情况每半年报送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四、切实加强督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