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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整治方案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10 14:51:48

专项整治方案

专项整治方案第1篇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保护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利用、依法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和治理恢复,全面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非煤矿山企业,达到我市矿产资源开采“有序、有限、有期”的要求,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

市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经信委、安监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供电公司、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王书远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工作范围为全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内容包括: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矿业权管理审批、安全生产情况、无证照生产经营情况、采矿行为管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技术改造产品提档升级情况等。

四、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6年6月份开始,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中下旬)

制定下发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成立工作小组,全面安排部署,同时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具体到每一个非煤矿山企业。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6年7月上旬至7月中旬)

各乡镇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排查,依法严肃查处越界开采、非法开采和无证照生产企业。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办法,迅速进行调查摸底。对违法开采粘土资源,专门组织班子进行现场跟踪督办,防止违法开采粘土资源行为持续升温。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7月下旬至2016年8月底)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和“边开采、边治理”要求,明确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主体,确保完成环境恢复治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对违法开采情节严重的企业,明确是否予以关停并转,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9月下旬)

市成立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小组,对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处。各乡镇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整治一个,见效一个,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进行关闭。建立健全常态化治理机制,对列入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的落实情况,由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

五、责任分工

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各尽其责,确保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乡镇政府: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对有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对非法开采的,及时制止并暂扣相关机械设备;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关闭无证无照生产和列入关闭计划的非煤矿山企业,并做好稳控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核查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检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情况。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行为进行查处。

安监局:负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矿山企业进行查处。

环保局:检查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内等开采环境破坏情况。对破坏开山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是否含有粘土资源开采项目。配合属地乡镇查处无证无照非煤矿山企业,对列入关闭计划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经信委:负责引导、扶持非煤矿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产品提档升级、产业集聚发展,依法处置无证无照和列入关闭计划但逾期未关的非煤矿山企业。

供电公司:根据上级的停电通知,负责对无证无照、非法开采、计划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实施断电。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专项整治方案第2篇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全程监管理念。坚持“全市统一领导、政府部门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监管、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方针。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加大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力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和总体要求

今年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是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重点区域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同时,要认真加强食品源头、生产加工、经营、消费各环节的监管,通过各乡(镇)街、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扎实细致的工作,扶持一批质量高、讲诚信、条件好的企业,取缔一批质量差、危害大、条件差的企业,建立起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起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负责农产品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监管。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行为。高毒剧毒农药经营要建立进货和销售的流向记录。做好农业标准化和认证工作。抓好农业标准化体系、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加快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业良好规范(GAP)认证步伐。加强认证农产品监管。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加强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追溯制度,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市农委牵头)

(二)兽药、饲料、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紧紧抓住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三个环节,严格执行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依法对兽药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管。加强兽药市场监管。进一步抓好畜产品药物残留监测,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畜产品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合格等违法行为。针对饲料流通和使用环节及养殖环节开展饲料标签专项检查,依法加大对制售使用假劣饲料和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加强对禁用药、原料药、人用药、休药期及使用记录的检查,确保生产过程得到控制,防止源头污染。同时坚决打击假冒和扩大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违法行为。(动监部门牵头)

(三)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质监部门牵头)

(四)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到今年底,各街道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全市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工商部门牵头)

(五)餐饮消费安全整治

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底,彻底解决各街道的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点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各街道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六)药品质量安全整治

要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严厉打击用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到今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

(七)猪肉质量安全整治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疫(验)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严查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底,各街道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其它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全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商业部门牵头)

(八)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今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质监部门牵头)

四、整治时间及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9月3日前)。成立市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并制定下发《20*年开原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对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领导小组各主要成员单位应根据其法定职责和职能,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年9月4日—12月10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全面开展各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专项整治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抽查,领导小组要组织督查组进行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年12月11日—20*年12月31日)。目标实施的牵头单位制定出目标考核验收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专项整治期间要积极配合,为专项整治提供人力、物力上的支持。有关部门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

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落实监管部门责任,严格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市、乡两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将监管重心下移,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健全质量安全事件应急体系,做好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各部门要围绕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三)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督促其承担社会责任,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进厂进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主动召回不符合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

专项整治方案第3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切实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紧紧抓住矿井通风系统、抽采抽放、监测监控、现场管理四个关键环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进一步完善瓦斯治理机构,落实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装备水平和提高矿井防治瓦斯灾害能力,建立健全稳定可靠的矿井通风系统,科学合理的瓦斯抽采体系,有效管用的监测监控网络和严格规范的现场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县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现煤矿全部建立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瓦斯治理机构、装备及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场和技术管理得到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煤矿瓦斯事故明显下降,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专项整治对象

全县六证齐全的83对矿井,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煤矿矿井。

四、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开采。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积极采用先进的支护工艺,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必须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矿井要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煤;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二)建立合理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一是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矿井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并不断优化,适应矿井延伸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必须设专用回风井,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的回风巷。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的需要。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和采取不合理的串通风。二是确保风量充足。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当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有效风量率达到87%以上。矿井风量应当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通风巷道和硐室等用风的前提下,具备充足、合理的富余系数,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防范自然发火的要求。三是确保通风设施完好。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必须保持完好无损。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保证通风设施完好,正常运行。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风门必须按组设置,每组不得少于两道。各种通风设施设备和构筑物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煤矿要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局部通风机管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保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均衡供风、风流稳定,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开,并有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三)强化技术措施,确保抽采系统运行正常。一是措施到位。所有应抽采的煤矿要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坚持地面与井下抽采相结合,邻近层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采前抽采与边抽边采、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的瓦斯。要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要积极采用密集钻孔、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巷道等工艺,强化抽采措施。全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技术措施要求,进行“专家会诊”,编制“一井一策”的瓦斯治理方案。凡已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已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且开采同一煤层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的矿井,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达不到防突要求的,要停产整顿;高瓦斯矿井要按照有关规程、标准、规定限期整改,经整改达标的煤矿,予以保留。二是做到应抽尽抽。所有应进行抽采的矿井要建立完善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最大限度地把煤层中的瓦斯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具备煤层气利用条件的生产矿井,“十一五”末要全部实现煤层气综合利用。新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煤层气抽采利用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否则,不予立项、不准开工建设。三是坚持可保尽保。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实施超前预抽瓦斯新区域防突措施,强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并进行效果检验,确保效果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突出煤层开采;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应采用煤层顶、底板巷道和穿层钻孔、顺层长钻孔等措施预抽煤层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工作面应在预抽钻孔的掩护下进行作业,煤层在矿井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析瓦斯量等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严重突出危险煤层要尽可能选择地面钻井预抽或穿层钻孔预抽。四是确保抽采平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考核,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的抽采计划报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州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有瓦斯综合治理的专项内容。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方可投入生产。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应抽采瓦斯的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五是实现效果达标。瓦斯抽采要以满足采掘工作安全生产要求为前提。煤层经抽采瓦斯后,矿井瓦斯抽采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析瓦斯量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否则严禁组织采掘作业。

(四)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一是确保装备齐全。各煤矿所安装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要求,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及安装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数量和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要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煤矿调度室内要有主机或显示终端;联网主机有防火墙及防杀毒软件等网络安全设备;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二是确保数据准确。所有矿井都必须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要制定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并经培训持证上岗。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信息,信息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或状态;甲烷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报警、断电和复电值以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必须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用正确的方法进行调校,没有能力对系统和传感器进行维护、调校的小煤矿,要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及时维护、定期调校,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三是确保断电可靠。必须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正常。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必须每隔10天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并有测试记录,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停风断电功能和断电范围可靠,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及地点。监控系统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监控系统应声光报警、能够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四是确保处置迅速。各产煤乡镇、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要按照全省加快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及系统联网进度的要求,加快系统区域联网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煤矿企业要加强监控中心的值班、值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

(五)强化制度,确保管理到位。一是层层落实煤矿企业责任。要健全以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要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煤矿企业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专题研究一次瓦斯治理工作,定目标、定责任、定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职责和制度的落实。二是健全煤矿企业管理机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设立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建立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的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三是确保制度落实。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要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和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和各项措施。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有效监督,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积极发挥党、政、工、团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群防群治。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2009年6月至2009年7月)。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法规标准,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排,提出自查报告,对排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全县各煤矿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由县煤炭工业局会同县安监局组织审核。

第二阶段: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2009年8月至2010年4月)。所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大理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部门进行“会诊”。其他煤矿企业由县领导小组组织“会诊”,并分别提出会诊意见。对采掘布置、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限期完成整改。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5月至2010年7月)。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验收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县级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煤矿瓦斯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验收标准按省级有关部门后期制定的“云南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标准”执行。

在检查验收和抽查中,对采掘部署合理、通风系统可靠、瓦斯抽采达标、监控系统有效、现场管理到位的煤矿通过验收,验收结果作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检查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主要依据之一。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乡镇以及没有达到验收标准要求和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煤矿,要予以曝光,并由有关部门暂扣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煤矿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对拒绝整改和不具备瓦斯治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的煤矿,按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将依法予以关闭。

六、专项整治的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煤矿瓦斯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

领导小组在县煤炭工业局下设办公室,由王会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连红、陈志明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做好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各产煤乡镇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监督检查,把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作为今、明两年瓦斯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煤矿企业要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瓦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完成专项整治的各项任务。

(二)落实责任。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人员,切实做好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瓦斯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和解决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人、财、物及时满足瓦斯专项整治的需要,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煤矿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对瓦斯专项整治技术负总责,必须把好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编制关和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关、组织实施关、整改验收关。凡在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不力,不作为或干扰、阻碍整治工作,致使瓦斯整治措施不能落到实处的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从严查处。

(三)认真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县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制定专家“会诊”方案,落实好前期准备、专家选聘、组织安排、总结分析、跟踪落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对煤矿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监测监控、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等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会诊”。针对“会诊”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凡应进行瓦斯抽采还没有建立抽采系统的煤矿,一律停止生产,限期建立抽采系统。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矿,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达到防突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对不能实施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乡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煤矿瓦斯治理作为重点监管内容,在煤矿专项整治阶段,开展好煤矿瓦斯专项监管,重点检查煤矿瓦斯整治进展情况,瓦斯抽采系统建设情况,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立即下达停产通知,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不按规定制订专项整治方案,以停产代整改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矿井,要下达行政执法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专项整治方案第4篇

一、时间安排和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从**年4月至10月。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年4月1日—15日)。利用各种形式在全县范围内传达贯彻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对当前我县医疗、药品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剖析。同时,各有关单位对的医疗、药品广告进行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4月16日日—9月30日)。对我县相关媒体、刊物、各类印刷品、广告牌上的医疗、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三)建章立制阶段(**年10月1日—15日)。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总结阶段(**年10月16日—31日)。有关职能部门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县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整治内容和广告要求

(一)重点整治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严厉打击在医疗、药品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的医疗、药品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等。

2、在医疗、药品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医疗、药品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群众介绍、推荐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和效果等。

3、医疗广告中治疗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和红斑狼疮等的广告,保证或变相保证治愈股骨头坏死、障碍和不孕不育等各种疑难疾病。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疗效,主要是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作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药品广告内容是否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说明书和广告审查批文为标准,有无任意增加或更改宣传内容;药品广告含有“根治”、“铲除”、“攻克”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

5、处方药违反规定在大众媒体广告和医疗机构制剂违法广告;治疗障碍等禁止的药品广告。

6、未取得有效的广告审查文件,篡改广告审查文件或使用过期、失效、撤销的广告审查文件医疗、药品广告。

(二)广告要求

1、医疗广告。未取得或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或单位不得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广告证明》中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诊疗方法、从业医师姓名及技术职称、诊疗地点、诊疗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不得篡改广告内容;《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医疗广告内容同时。

2、药品广告。未取得有效的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药品广告,不得;广告内容必须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依据,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广告审查批文为标准,不得任意增加或更改宣传内容;处方药及国家禁止广告的药品不得在大众媒体广告;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必须与药品广告内容同时。

3、登记备案。医疗、药品广告未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不得。

4、医疗、药品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应与广告内容同时。

三、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蒋朝彬和县政府副县长左益任组长,县文体广电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工商局、县新闻出版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医疗、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

(二)职责分工

1、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监督,县新闻出版局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报刊和内部资料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对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新闻媒体和内部资料印刷品及其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县文体广电局要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加强对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广告的日常管理。同时要做好违法广告监测数据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共享,整合职能,形成监管合力。

3、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在彻底清除“院中院”和承包科室的同时,做好医疗、药品广告的出证工作,对虚假广告的医疗机构和经销单位依法吊销其《医疗广告证明》、《食品广告证明》,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坑害患者的医疗机构的整治力度,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要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和监测工作。对严重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按有关法律法规程序撤销其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县工商局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事务工作。要加强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测工作,依据监测结果,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时制止违法广告的。采取日常监测、集中监测和抽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方式,集中监测和抽查监测至少每季度一次。要对医疗、药品虚假违法广告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广告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警示公告。

四、建立医疗、药品广告长效监管机制

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管要实行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逐步建立起以广告监测为基础,以案件查处为手段,以信用建设为平台,以行业自律为支持,以责任追究为保障的监管制度,达到长效监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目标。

(一)推行医疗、药品广告前备案制度。按照《医药、保健食品广告备查须知》的要求,对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药品广告前的样稿进行备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把好广告审查关;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医疗、药品广告,不得予以。

(二)完善广告监测制度,强化对广告内容的监管。重点监测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药品广告。要更新监测设备,拓展监测范围,把电视、广播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发现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在第一时间予以暂停或停止。

(三)强化案件查处制度,实施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对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四)建立媒体广告信用自律制度。倡议成立新闻媒体、广告经营单位诚信联盟,签订诚信公约,共同恪守职业道德,把握广告宣传导向,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五)坚持和完善广告审查员制度。广告经营单位应将“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广告审查员的责任,严把医疗、药品广告前的审查关。

(六)建立违法广告公示制度和广告活动主体的信用监管制度。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对新闻媒体的广告进行社会监督。对广告监测和社会监督发现的以及广告监管部门查处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虚假违法广告,定期通过企业信用网予以公示。同时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要求,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单位视违法情况分别纳入警示企业、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进行信用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对虚假广告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其在相同版面(时段)进行公开更正,消除虚假广告的影响。

专项整治方案第5篇

实施环保专项治理是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是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全面提升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的需要。近几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虽然取得了较大成就,但小造纸、小水泥等高污染的企业资源利用效率低、经济运行质量差,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严重不足。部分环保设施运行经费难以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新机制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一些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全市各地、各部门都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政发〔〕21号),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下决心关停小造纸、小水泥生产能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认真解决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要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摸清情况,核实名单,制定年度关停计划,确定具体关停期限,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通过环保专项治理,淘汰规模不经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生产能力。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促使我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明显改善。

二、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各地在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根据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对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或无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经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对已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但产品质量连续两次在省以上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合法登记、许可但在环保方面未达标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到期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业或者关闭。对地方政府确定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逾期不办的依法吊销工商执照。对合法经营但由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应当关停的企业,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40号)有关规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企业的补偿。

(二)严格依法执法。以年月日企业状况为准,任何地方、任何部门不得为属于关停对象的小水泥、水造纸、小火电企业补办相关手续;对生产许可证或工商执照到期的,不再办理换证手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无证查处力度;对违反产业政策、违规新建立窑的企业,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到期应予关闭的企业,依法收回生产许可证。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水泥利废税收政策的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利用工业废渣的比例达到要求外,还必须达到环保新标准。严禁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电力部门对属于取缔、关闭范围的企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供电。电力部门和物价部门对属于淘汰、限制范围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差别电价。金融机构对属于淘汰范围的企业,不再发放贷款。环保部门要把小水泥企业粉尘和生产线烟气排放作为各地环境整治的重点,根据国家制定的环保排放标准,对企业进行动态监督,对环保不达标的,要依法查处。

(三)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年内,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城区收费标准应达到0.80元/吨,县城所在地要在年底前达到0.80元/吨。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以保证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要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发挥效益。市物价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建委、环保局等部门抓紧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探索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积极争取我市列入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鼓励企业将其持有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必须全部安装在线污染监控系统。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全额征收企业排污费,对未按规定足额征收排污费的地方,由市环保、财政部门进行检查,对地方有关部门不作为行为予以纠正,应收未收的排污费全额上交市财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妥善安置关停企业职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切实做好关停企业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分类安置职工;要切实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做好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改造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招用本地区、本系统关停企业人员。

(六)鼓励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集中销毁。为防止关停企业转移设备、异地再建,避免污染企业死灰复燃,对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要予以销毁。鼓励各地采取集中销毁的方式处置关停企业的关键设备,特别是具有放射源的设备。

(七)有效利用关停企业的土地资源。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收购关停企业的土地,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因地制宜地利用关停企业土地资源。关停企业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关停企业土地增值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八)实行环保专项治理奖惩政策。对达到治理进度的地方,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支持地方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压小、上大”。市发展改革委在相关项目审批时优先安排,市经委在安排技改项目时优先支持,市国土资源局优先申请用地指标。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地方,市政府有关部门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停止申请新的工业用地。

专项整治方案第6篇

以深入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要求为前提,以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以转变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主要内容,抓好专项整治、落实整改措施,强化监督检查,促进责任落实。推动全局党员干部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严格组织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树立为民清廉的部门形象。

(一)坚决整治组织观念淡薄、整治意识不强和纪律松弛等问题,纠正在其位不谋事、不干事,庸庸碌碌、不敢担当、一事无成等问题;严厉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

(二)整治脱离群众行为,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限时办结。采取主动上门服务,坚决纠正工作人员态度生、冷、硬、横,敷衍塞责、故意刁难等现象;坚决纠正不调查、不研究、不处理的行为;坚决纠正不深入群众、不深入实际、不帮助群众解决困难的行为。

(三)整治“庸懒散弱”现象。坚决纠正安于现状,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工作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满足一般化、低水平、低标准,缺乏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的现象;坚决纠正工作不用心、不踏实,怕担风险、怕负责任,碰到困难推诿扯皮、遇到矛盾回避上交的现象;坚决纠正纪律松散,旷工、迟到早退、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现象。

(四)整治“不作为和乱作为”。坚决纠正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敢正视问题、不愿解决问题,久拖不决、避重就轻,小问题拖成大问题的现象。坚决查处“吃拿卡要”行为;坚决查处在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违规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中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行为。

(五)整治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一是严格财务纪律,杜绝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滥发乱发奖金,及变相向职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现象。二是严禁在公务活动中赠送或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三是坚决防止和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行为。严禁公款高消费、娱乐健身等违反“八项规定”的现象。

(六)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重点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禁破格接待上级部门,坚决纠正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的行为。完善公务用车经费支出管理规定,适当对部分公务用车报废更新,减少公务用车维修费用,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一)落实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纠正“”突出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整治“”突出问题,率先垂范,敢抓敢管。班子成员要结合自身实际细化措施、集中力量,逐项整改、逐个突破,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加强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方案第7篇

一、认真排查,明确监管对象。

根据《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要协调网格员、市场管理人员,对“三小”做好认定工作,建立健全“三小”管理台账。

二、抓好宣传,落实主体责任。

各村(社区)要广泛宣传《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督促“三小”经营责任人严格遵守《办法》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三小”经营责任人从业职责,签订相关《食品安全承诺书》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要点告知书》,持续规范经营人员的从业行为。

三、规范经营,主动备案登记。

(一)规范食品小作坊、食品小经营店管理。各村(社区)要告知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从事经营活动前,要按照《办法》规定,提供营业执照、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办理证照,具体说明依照《办法》执行。

(二)规范食品摊贩管理,要重点整治。要求各村(社区)主动作为督导,对照排查出的食品摊贩严格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要求食品摊贩严格填写《食品摊贩登记申请书》、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健康证明复印件2份、一寸经营人彩照2张、清晰的经营现场照片1张。村(社区)村(居)委会将登记备案的相关材料于每周四交由镇食安办统一办理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登记备案资料不齐、经营要求不合格或不属实的不予办理《食品摊贩登记卡》。

专项整治方案第8篇

认真贯彻落实、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__宁晋“7.12”烟花爆竹爆炸等事故教训,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要求,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通过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措施,集中打击、整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以实现“零事故、零死亡”为最高追求目标,确保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输送管道。重点打击危险化学品企业无证无照、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非法改装车辆、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进行倒罐、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等生产经营储存建设行为和乱挖、乱钻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行为,整治油气等危化品罐区和化工企业安全距离不足、仓储与经营混杂,油气输送管道违法占压、安全距离不足、违规交叉穿越等问题。

(2)消防。重点打击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消防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行为和“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违规住人、违规使用聚苯乙烯和聚氨酯泡沫塑料作装修装饰材料、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锁闭、消防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落实等问题。

(3)交通运输。重点打击客车和校车非法改装、非法营运等行为,整治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无证经营、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不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和卫星定位等问题。

(4)建筑施工。重点打击无资质施工、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行为,整治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无相应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肢解发包和恶意低价中标、现场施工企业与中标企业不符,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等问题。

(5)非煤矿山。重点打击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进行延期换证继续生产经营,新(改、扩)建项目未通过项目建设“三同时”审查,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查活动,以探矿名义实际从事采矿活动,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等问题。

(6)粉尘涉爆。重点打击违规使用可燃性彩色粉尘行为,整治作业场所违反《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存在除尘系统未采用泄爆措施、粉尘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同时,把“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与安全生产大检查、专家排查事故隐患活动、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治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企事业单位用电安全专项治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校车和旅游车辆专项整治、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加强应急救援演练等紧密结合,将“打非治违”列为专项整治重点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彻底整治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收到实效。

从2015年8月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31日前)。

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深入动员、层层落实,抓紧制订本地、本系统具体实施方案,并对本地、本系统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9月1日—11月30日)。

1、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各行业牵头部门要组织足够的力量和专家对本行业领域所有企事业单位进行拉网式执法,对已公告证照过期的企业进行逐一检查,仍在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要制定分层级、全覆盖的执法计划,整合行业内各级执法力量开展协同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严明责任,严格奖惩,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围剿和攻坚,要取得一批成效:依法整改消除一批重大隐患,停产整顿一批严重违规违章企业,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

,严厉惩处一批非法违法单位责任人。2、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按照属地管理、“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整合各相关部门的执法力量,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勇于担当,主动作为,联合发力,对严重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综合打击和集中整治。

(三)巩固提升阶段(12月1日—31日)。

1、政府和行业牵头部门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没有认真开展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的地区和单位,责令其全面改正;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尤其是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切实巩固工作成果。

2、政府和行业牵头部门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委办负责“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定期调度、督导检查、编发信息,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应急救援演练等方面由安监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负责查处无证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方面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牵头查处;道路交通路面违法、消防方面由公安部门负责牵头查处;建筑施工方面由住建、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牵头查处;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由质监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校车专项整治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牵头查处;水利设施安全管护由水利部门负责牵头查处;油气管道由安委办协调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分工负责,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牵头查处。

公安部门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暴力抗法行为要严厉打击。

工商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此次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明确细化重点打击和整治内容,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

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期间,各有关部门对督导检查和执法中发现的不属于职责范围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一)高度重视,细化安排。此次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工作是国务院安委会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问题依然突出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省、市认真汲取宁晋“7·12”事故教训,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作出的重要安排,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政府要认真研究,周密部署,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对此项工作亲自安排,主动作为,亲力亲为,并把此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制定和细化本地、本系统“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内容、责任、措施,使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工作全覆盖、无盲区。

(二)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各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明确各部门具体承担的责任,不留盲区。各牵头部门要做好安排部署,协调调度,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好活动。各配合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没有执法权的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报告和移交给有执法权的部门进行处理。各部门都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这次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中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各乡镇要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基层各部门积极性,齐抓共管,形成群防群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的格局。要明确乡镇各所站及村党支部、村委会在打非工作中的职责和要求。

(三)严格执法,打非治违。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零容忍”,采取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回头看”检查、公布“黑名单”、“一案双查”、事故提级调查、集中曝光、约谈警示等方式和停产、停建、停电、扣押、关闭等强制执法措施,做到从严查处,打击到位,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确保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