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法治建设实施方案

法治建设实施方案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8 15:26:28

法治建设实施方案

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第1篇

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是贯彻“*”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增强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全市政治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弘扬“尚德务实、和谐奋进”城市精神,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障。为了有步骤地扎实推进法治*建设,现根据《法治*建设实施意见》总体要求,结合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为中心,通过普法宣传、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等途经,全面推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治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全面实现争创全省“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的奋斗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总体目标和实施步骤

(一)总体目标

2010到2015年,基本实现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治化。健全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体制,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管理体系;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意识和能力、公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素质普遍提高,切实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基层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

(二)实施步骤

*年下半年,完成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的规划、动员、部署工作;2006至2010年,全面推进落实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的各项任务;2011年至2015年,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成果,全面提高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治化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普法教育,增强全民法律素质

1、广泛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把以人口和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以及地方人口计划生育法规为核心的全民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普法重要内容。增强广大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和人口计划生育法律素养。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增强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广大公民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2、加强对重点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懂法、守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作为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建立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考核制度,把宪法、法律特别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列入党组中心组主要学习内容。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力度,把法律知识水平作为机关工作人员任命、使用和任职资格考核的重要内容。大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3、不断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增强普法实效。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法治舆论氛围。广泛开展各种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活动的针对性、经常性和有效性。积极参加“每月一法”广场宣传活动和“法律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

(二)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1、深入贯彻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程序和规范,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增强解决行政执法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计划生育执法责任制与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落实奖励扶助政策,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兑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重点抓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落实兑现,妥善解决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的落实问题。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计划生育公益金扶助机制,努力解决好因独生子女或其父母伤残、疾病、死亡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而导致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扶助问题,努力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1、强化属地管理。进一步完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依托社区资源,健全网络队伍,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2、规范制度建设。通过企业建协会、集中居住点建服务室、分散居住点发挥协管员作用等形式,进一步规范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生育管理等各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总结点上经验,做好面上推广,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着力推行用人单位与现居住地社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双轨管理、双向考核。

3、落实同等服务。为流入已婚育龄人群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免费发放婚育证明。免费发送避孕药具,免费提供技术服务,真正做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4、推进综合治理。认真落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督促各地切实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和基层流动人口协管员的作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管理、证件查验等基础工作。

(四)推行基层自治,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1、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组织动员广大村(居)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对政府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要协同民政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做好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努力为基层计划生育民主实践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在推进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方面,要做到健全计划生育民主管理的组织,突出计划生育民主管理的重点,完善计划生育民主管理的规范;在加强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监督方面,要明确计划生育事务公开的内容,规范计划生育事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建立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2、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依法办事;二是坚持以人为本;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四是坚持与时俱进。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加强对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的领导,把实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的成效作为评估村民自治水平的重要标志。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投入,完善政策推动和利益导向机制,保障村(居)民各种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落实。

(五)健全监督体制,强化监督实效

1、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全面落实本委关于推行“阳光工程”的实施意见,确保公共权力行使公开、透明、科学、民主,合乎法律,顺应民意。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及党内监督等各种监督手段,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程序、创新形式,保障监督效果。

2、深化党内监督。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更好地发挥机关党组织的监督作用。注重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完善社会监督。健全举报制度和举报网络。加强和改进工作,认真实施新一轮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以积极的态度接受舆论的监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建设法治计划生育的组织领导

市人口计生委对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实施集中统一领导,成立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领导小组,把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目标考核;经常听取汇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切实推动法治人口和计划生育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从人、财、物等各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正常开展工作。

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第2篇

1.未经许可或未经批准改建、扩建、新建的建(构)筑物,以及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2.少批多占、批甲占乙的建(构)筑物;

3.农村居民移地新建房屋后,逾期未复垦且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原有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

通过进一步清查治理,增强广大群众依法用地、依法建设意识;完善查处和制止“两违”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新出现的“两违”行为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有效遏制“两违”行为。

(一)对所有“两违”行为进一步集中清理。

(二)切实加强巡查、监管、查处工作。对2015年7月15日以后新出现的“两违”行为,发生一起查处一起,新建一处拆除一处。

(三)制定规范我镇用地和建设管理的相关配套措施,建立治理“两违”行为的长效机制。

(一)坚持依法整治,长效管理。坚持依法查处,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新增“两违”行为,有序推进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村(社区)、机关有关部门成立“两违”整治工作领导组,建立健全镇、村(社区)、村(社)居民小组三级组织网络体系。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两违”问题的综合整治工作。明确镇各部门主要领导以及村(社区)主要领导为“两违”治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国土所、派出所、交通办、农林站、水管站等部门要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积极配合各村(社区)开展治违工作。

(三)坚持群众参与,社会监督。强化宣传,广泛动员单位、企业和群众,自觉担负起建设、管护城镇义务,积极劝阻、制止和举报“两违”行为,动员“两违”主体自行消除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集中力量,综合整治。整合执法力量,强力开展“两违”治理行动,切实加大现场巡查力度,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及时有效打击新出现的“两违”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片、惩戒一方。

(五)坚持严肃纪律,惩防并举。结合“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大对整治“两违”行为的督查督办力度,狠抓典型,开展预防教育,强化干部履职的责任监督,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违法违纪行为,强力推进“两违”整治工作。

(六)坚持分类处理,重点整治。对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后顶风乱占乱建的,一律依法查处,坚决杜绝出现新的“两违”行为;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危及公共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现有违法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拆除;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已有的乱搭乱建,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由单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处理。具体的分类整治办法,由镇国土、住建部门拟制,镇“两违”整治领导组研究确定。

(七)坚持自行整改和强制整治相结合。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宣传发动作用和依法强制整改的教育震慑作用,专项整治工作以“两违”主体自行整改为主、执法部门依法整治为辅。

整治“两违”行为工作分为宣传动员和清理调查、集中整治、巩固提高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和清理调查阶段(2015年7月15日至8月15日)。

1.广泛宣传发动。《____镇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做好准备工作;镇纪委、派出所、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镇国土所和各村(社区)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

2.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以宣传《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水利法》《防洪法》《森林法》《__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采取会议动员、印制宣传册(单)、设置固定宣传标语、“村村响”广播、宣传车巡回宣传等方式,进村(社区)、进校园开展宣传,使“两违”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3.做好清理调查核实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社区)对本行政区域内和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两违”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一进行清理审核,并分清类别、界定性质、认定身份、核定面积、逐户建立档案后汇总再交给主管部门。

4.加强常态巡查。各村(社区)、镇治违办、镇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两违”整治常态化工作,坚决杜绝新增“两违”行为。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8月15日至11月15日)。

各村(社区)、镇治违办、镇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开展日常整治工作,切实加大对2015年7月15日后新发生“两违”行为的查处力度。对2015年7月15日以前动工,现仍在施工,不听劝阻的,视为新发生的“两违”行为从严查处。对存量的“两违”建(构)筑物实行自行整改与依法整改。

1.自行整改。有关责任单位要积极宣传政策,动员“两违”违法主体自行整改。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及其亲属有“两违”行为的,应在限期内带头自行整改;其他人员有违法建筑的,应在限期内自行整改。自行拆除“两违”建筑的,拆除前应向所在的村(社区)申请安全指导;无能力自拆的,可向镇申请助拆。各村(社区)建立拆违指导组,对于自拆住户,指导组派员到场指导住户安全拆除。

2.依法整改。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两违”违法主体,依法实施整治。对以暴力等手段妨碍、阻挠公务或执法的,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重点整治,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先行拆除:

(1)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职工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2)占用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的;

(3)占用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的;

(4)存在安全隐患的;

(5)群众反映强烈的;

(6)已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还未拆除的;

(7)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

(8)其他应拆除的情形。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5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

1.总结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完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措施,规范建房行为,加大土地和规划执法力度,实现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无新增“两违”现象。

2.结合整治活动,查找存在问题,深刻剖析形成问题的原因,总结整治活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制定出符合实际的管理制度,形成一套土地管理、房屋建设长效机制,使我镇用地建设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一)镇治违办:负责组织实施全镇集体土地上“两违”行为整治工作,查处率达100%;农村治违办对全镇集体土地上发现的“两违”行为,及时制止和查处,确保不出现新增“两违”行为;场镇治违办负责对场镇国有土地上的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及时制止和查处,确保不出现新增“两违”行为;负责统计全镇有关“两违”情况上报镇党委、政府;负责对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治理“两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

(二)各村(社区):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整治职责,控制“两违”行为的主体责任,负责“两违”动态日常巡查和控管工作,发现“两违”行为,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做好宣传劝阻工作,直到停工拆除为止。对“两违”行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村(社区)承担巡查、控管责任,确保不出现新增“两违”行为。配合镇治违办开展“两违”查处工作,做好在整治行动中涉及群众劝导及维稳工作。负责对“两违”行为摸底清理登记工作,以(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进村入户,对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逐户逐宗调查,登记造册,摸清情况,并汇总报送镇治违办备案。实行日报制度,每日定时向镇治违办报告“两违”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将国土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本村(社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按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两违”行为安全监督管理。

(三)镇党政办: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起草或审定镇党委、镇政府与相关村(社区)、机关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责任书。

(四)镇纪委:负责制定关于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党员和干部参与“两违”行为的处理办法;及时查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党员和干部参与“两违”行为;做好整治“两违”工作监督检查,严格追究履职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及个人责任;派纪检监察人员对镇治违办开展日常督查工作,对镇治违办已建立的工作责任机制及工作制度执行情况予以督查。

(五)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进一步整治“两违”工作宣传报道,对“两违”典型案例跟踪曝光,开辟集中整治“两违”宣传专栏;督促广电网络公司等单位停止“两违”建房户使用网络审批。

(六)镇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应急分队,积极配合治违办做好依法停工和依法拆除工作。

(七)镇群工办:负责与市、县部门衔接,做好上访人员解释疏导工作。

(八)派出所:负责抽调人员充实“两违”整治

公安专案组警力;负责治违办依法停工、依法拆除及集中整治行动的治安保障;负责侦办整治“两违”行为中妨碍公务、妨碍社会管理和非法经营等相关违法犯罪案件。(九)镇国土所:负责全镇土地违法用地执法工作,有效遏制我镇集体土地和国有存量土地上出现新增违法用地;指导城镇建成区外违法用地清理整治工作。

(十一)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全镇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规划建设监察工作,有效遏制在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出现新增违法建筑,指导城镇规划区外村(社区)违法建设查处整治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城市公用设施、城市公共通道和违法搭建影响市容市貌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

(十二)镇水管站:负责实施河道整治和水务执法工作,查处河道两边行洪保护范围内的“两违”行为;指导相关村(社区)河道管理工作。

(十三)镇财政所:负责经费保障及经费使用、检查工作。

(十四)镇安办、交通办:负责“两违”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参建“两违”的建筑设备予以依法查封(扣押)。负责查处公路两侧控制区及道路桥梁下的“两违”行为。

(十五)工商所:负责查处利用“两违”建设项目进行经营的行动。

(十六)镇农林站:负责制止和处罚违法占用林地建设行为和违法进行设施农用地建设的行为。

(十七)消防四中队:负责查处违反消防法规、影响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等违法建设行为。

(十八)镇社事办: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及相关村(社区)做好涉及“两违”行为特困家庭审核、认定和救济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九)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办〔2007〕72号文件要求,配合做好“两违”行为整治工作,不得为“两违”项目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服务;查处违法占地建设中涉及违规使用水、电、气、通讯等行为。

(二十)金融机构:严把贷款发放关,杜绝向“两违”项目发放贷款。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____镇治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全面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全镇治理“两违”工作。领导组下设“两违”工作办公室(简称镇治违办)负责领导组日常工作。

(二)强化队伍建设。在全镇抽(选)调干部职工和聘用协管人员充实镇治违办。镇治违办下设执法队、内勤组、宣传报道组、督查监督组、司法专案和治安保障组、综合执法办案组。在镇“两违”整治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三)“两违”治理工作经费由镇财政预算安排。

八、加强监督检查

(一)实行目标管理。从2015年7月15日起,镇政府将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工作纳入对各村(社区)和机关有关部门目标考核。凡抽调人员中有不认真履职,不遵守纪律、不能完成“两违”治理工作任务等情况的,由镇治违办进行全镇通报。

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第3篇

关键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突飞猛进,开发建设项目也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水土流失日趋严重。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在进行开发建设项目时,必须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科学性的水土保持方案,使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落到实处,将水土流失防治纳入主体工程建设及年度计划,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充分发挥水土保持设施的作用,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控制,保证“三同时”的落实。

一、方案编制成果名称不规范

一些方案编制单位编制的成果名称五花八门,如在大纲编制中,有的叫水土保持方案工作大纲,有的叫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大纲,有的叫水土保持大纲;在方案编制中,有的叫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有的叫水土保持技术施工设计,有的叫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初步设计),有的叫水土保持方案可研报告等等。造成这方面问题的原因,一是方案编制人员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二是各行各业对前期工作的要求深度不一,以及水土保持方案对未建、 在建、已建项目的深度要求也不一样。根据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大纲编制阶段成果应该叫水土保持方案大纲,方案编制阶段的成果应该叫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其他提法都不规范。

二、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精度有待逐步完善与提高

在方案编制初期,有很多单位采用美国通用土壤流失方程进行水土流失预测。由于我国的地形地貌差异很大,在水土流失观测、实验、研究方法和代表性方面还难以满足土壤侵蚀预报方程的运用,特别是大范围的运用,方程中所需参数缺乏扎实的科学基础,因此预测结果的准确性还经不起推敲,操作性比较差。

现在,一些方案编制单位采用类比法,用同类地区已有的水土流失资料推算项目建设前后的水土流失量,比较简单、务实。还有一些方案编制单位根据研究资料,采用流失系数法计算水土流失量,比较科学、准确,是可以满足要求的。如黄委会天水水保站根据研究成果, 提出干旱地区由于水土流失源存在方式不同,其破坏地表前和破坏地表后侵蚀模数的比例为1:1-1:4,以扰动地表为主时侵蚀模数变化比较小,以占压地表(堆放弃土弃渣)为主时侵蚀模数变化较大,由于受降雨条件的制约,该地区侵蚀模数在地貌破坏前后最大变幅只有4倍。

各方案编制单位和各地水土保持实验研究单位通过观测实验,都可得出本地区的地貌破坏前后土壤侵蚀变化关系,然后经全国汇总、修订、完善,就可以形成中国的水土流失预测技术手册。

三、方案编制内容的程式化

大部分编制单位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时,生搬硬套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照抄有关条文。一是编制单位为了节约开支,用项目所在县的有关数据表示项目区的基本情况,对工程项目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和水土流失现状不进行实地调查,因而在防治措施规划设计时,往往出现臆断或统一模式的规划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不同的设计原则,决定了施工工艺的不同和施工组织方式的不同,也决定了投资多少的不同。因此,编制方案的原则具体化了,才能真正对下一步的设计、施工具有指导意义。

四、水土保持设施及其补偿费的确定

对水土流失补偿费问题,建设部门普遍持有异议。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出了防治费,怎么还交补偿费?我给他们解释说,比如把一个人的胳膊碰折了,肯定要出医疗费,但治疗期间,不能工作、不能生活自理,该不该给予补偿?听了这个解释,大家觉得理解了。这个问题解决后,另一个观点认为,水土保持设施的概念解释太含糊,收费标准的幅度太大,操作的随意性大。所以,这正是下一步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问题,对水土保持设施的解释应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比如水土保持设施包括坝地、梯田、有埂坡地、坊、排水沟、竹节壕、水塘、蓄水池、水窖、沉沙凼、拦渣坝、挡土墙、护坡、人工林草、植物篱等,或者简称水土保持工程及原地貌植被。总之,只要法规有明确规定,概念清楚,标准合理,相信建设单位都会自觉执行,编入水土保持方案也不成问题。

五、防治责任范围不准确

一些方案把公路、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以外的公路(20m)、铁路(100m)保护范围列入防治责任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其水土保持防治责任也不可能落实,因为这些区域是为了保护公路、铁路正常运行,禁止建设与其无关建筑物的保护范围,所有权不归建设部门,因此他们对该范围的水土流失不应承担防治责任。有的方案将水电工程的库区划为防治责任范围,存在防治责任范围扩大化的问题。有的方案把建设项目的责任范围重点放在主体工程上, 而忽略了取土场、附属设施、临时设施、临时公路等内容,造成防治内容漏项,防治责任范围缩小等问题。

六、水保方案的设计深度

目前国家把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部分内容,而大多数环评报告只达到可行性研究阶段,环评中提出的防治策略都未落到实地,还不能直接用于实施。水保方案是要求在建设和生产中实施的方案,如果设计深度只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则难以实施。因此编制水保方案时要从总体方案和单项措施两方面区别考虑:

(1)定好方案总体设计和单项措施设计。水保方案的原则和目标、措施总体安排和布局等宏观性防治规划达到可行性研究水平即可。水保方案中沙及的主要防治工程如库坝、护坡、导流工程;林草及复垦工程等应达到初步设计水平。

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第4篇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前期工作开局良好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按照中央的要求,兵团党委、兵团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动员部署,迅速开展工作。成立了兵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兵团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召开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兵团机关各职能部门根据兵团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稳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认识到住,行动迅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下发后,兵团党委、兵团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迅速成立了以兵团司令员华士飞为组长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及时召开了兵团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兵团的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兵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各师各部门积极行动起来,相继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挂帅、职能部门牵头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兵团发改委专门召开了专项治理工作专题会议,认真学习传达中央和兵团的文件精神,研究部署牵头任务。兵团建设局以治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成立了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兵团水利局召开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兵团审计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机关职能部门也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为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结合实际,制订方案。兵团机关各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根据《兵团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对各个环节、各项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和办法。兵团发改委根据本部门职能,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为重点,制定了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把责任落实到人。建设局在制订实施方案中,把重点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工程质量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作为主要任务和治理目标。水利局把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着重解决招标投标、规划审批中的突出问题作为实施方案的重点任务和目标。财务局围绕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和物资设备采购监管,加强对兵团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的财务监督,明确分工和责任,对完成阶段性目标任务提出了具体的时限要求,促进了工作任务的落实。其他部门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三)强化措施,积极推进。在第一阶段工作中,一些部门按照专项治理工艺作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同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组织开展自查,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一是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兵团各级各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广泛宣传中央的决策部署,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和掌握专项治理工作的最新动态和工作信息,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对中央决策部署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二是加强政策指导。兵团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发挥综合协调和组织保障作用,从中国法制出版社订购了60套《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法律政策指导》,发放到各级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和部门。同时,收集整理专项治理工作方面的领导讲话和中央文件,编辑印发了3000本《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文件汇编》,要求各级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三是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兵团建设局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标后监管薄弱、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问题,加强对重点项目、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兵团发改委把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同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检查中央新增投资和扩大内需项目的落实情况,先后下达了10份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兵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根据兵团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出台了《兵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兵团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四是认真做好排查摸底工作。根据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排查范围和要求,兵团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改委、财务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兵团建设项目进行了认真的摸底汇总,全面了解掌握排查项目。

二、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增强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近两年来,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采取了扩大内需等积极政策,为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当前,兵团正处在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兵团扩大内需和“十大工程”、“十件实事”建设项目正在有序推进,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工程建设速度明显加快。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一,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制约了科学发展,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利于推动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提高科学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后劲。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第二,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去年,兵团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亿元,比上年增长了27%,不少项目已建成投产并发挥出效益。今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将继续加大,项目建设也将进入新一轮的高峰期,在投资规模加大、建设项目增多、时间要求紧的情况下,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审批和建设程序,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有利于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建立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转变,保持兵团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第三,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已经成为侵害人民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之一。从近些年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看,大多都与工程建设领域有关,从规划布局、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价、立项审批、土地出让、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施工建设到检查验收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现象。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不仅有利于我们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预防和遏制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而且有利于我们前移监督关口、加大治本力度,及时发现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薄弱环节、体制漏洞和廉政风险点,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逐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努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三、理清思路,突出重点,扎实开展专项治理排查工作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从全局的高度,对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作出了总体部署,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难度会越来越大,今年是关键的一年。我们要认真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明确排查范围。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从2009年10月到2010年3月,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根据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兵团实际,我们对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重新确定了排查限额,扩大了排查范围。

(二)突出排点。开展排查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在项目决策环节。要重点排查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报大建小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确保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在招标投标环节,要重点排查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环节,要重点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问题,防止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土地出让环节,要认真排查非法批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同时,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监管,着重解决转包和违法分包、擅自变更合同、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工程严重超概算等问题。

(三)落实排查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和各项保障工作。要细化排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职能部门和牵头部门的责任。发改委负责排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重点排查未批先建、报大建小、违规审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国土资源局负责排查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行为,重点是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变更土地规划、违规征地拆迁、未批先用等问题:建设局负责排查师、团场城镇建设规划管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重点是擅自改变城镇规划、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财务局负责排查物资采购和资金的使用管理,重点是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工程项目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交通局负责排查道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投标、项目监管、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要落实排查工作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四)把握排查方法。要把排查工作与扩大内需监督检查有机结合起来。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提高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在排查内容上,既要注意查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又要强化对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检查;在选择排查项目时,要点面结合、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既要保证一定的覆盖面,也不能留有空白和盲区;既要全面彻底的排查,也要防止检查过多过滥,搞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既要保证按期完成排查任务,又要保证排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工作效率。要建立工作台账,认真填报有关表格,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注重排查效果。各部门在排查工作中,要出实招、办实事、破难题、求实效,在治本上下工夫。要通过排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止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查而不禁、纠而复生。对排查中发现的腐败问题,要以查促改,边查边改。对不认真排查、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纪律,通报批评;对掩盖问题、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通过加大办案力度,扩大排查效果,建立和完善一些规章制度。

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第5篇

一、工作目标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通过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和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主体行为,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深基坑等坍塌事故,继续推进和深化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促进我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整治重点

1、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建安〔2011〕4号)、《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安〔2010〕6号)及《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的情况;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参建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建安〔2010〕16号)文件的情况。重点是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支模及深基坑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

(1)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顶升、检测、验收、使用和维修保养等情况;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脚手架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特别是高层建筑悬挑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搭设、验收及使用等情况;脚手架搭设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深基坑工程:深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及土方开挖、基坑支护、临边防护、变形监测等的现场落实情况,各环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4)高支模工程:施工现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交底、搭设及验收情况。

3、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市建安字[2011]15号)、《关于印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市建安字[2010]22号)的情况;在建工程项目执行《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JSJ/AB01-2011),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情况。

三、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2年6月上旬之前。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安全生产的实际,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6月中旬至9月,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学习宣传及贯彻落实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2年10月至11月上旬。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的,要立即监督、指导企业进行整改。

我局将在各县(市、区)开展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对各地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2年11月中旬。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提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要重点抓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四个重点环节: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核、审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认真执行批准后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要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施工过程的监管和监测预警,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处于受控状态。要全面应用“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和“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全过程实施动态监管,对本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起重机械异地备案现象,对于落实专项整治措施不力,特别是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

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第6篇

第一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法维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土保持。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由于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或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坚持工作。或进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需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水土坚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遵循城乡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先审批后建设,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坚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水土坚持工作;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交通、公路、农业、林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坚持管理工作。

第八条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造林。鼓励种草,增加植被。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坚持设施的管理制度。禁止一切单位和个人破坏和擅自占用水土坚持设施。

本规定所称水土坚持设施是指自然形成或人工建造的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

第十一条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防止水土流失,其中在二十五度以下、十五度以上的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必需修成水平梯地。

第十二条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整地造林。营造果木林等经济作物,应当采取梯地、台地或横垄种植法。

第十三条所有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需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建设单位(个人)必需修建护坡或采取其他土地整治措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对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土地,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凡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水土坚持方案,并按项目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乡村新区、旅游开发区或从事房地产开发;

(二)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

(三)从事其他小型工程建设及采矿活动。

第十五条水土坚持方案分为水土坚持方案演讲书和水土坚持方案演讲表。

其他建设项目编报水土坚持方案演讲表。凡用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编报水土坚持方案演讲书。

第十六条凡涉及水土坚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方可料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等有关手续。审批制项目,报送可行性研究演讲前完成水土坚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提交项目申请演讲前完成水土坚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料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坚持方案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个人)报批水土坚持方案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坚持方案演讲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或应当自受理水土坚持方案演讲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经批准的水土坚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建设项目中的水土坚持设施。必需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坚持设施。水土坚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章治理

第十九条治理水土流失。综合、集中、连续治理;应当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发展生产相结合,注重生态、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水土流失地区。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治理;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联户或专业队承包治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投资投劳入股治理,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引进外资开发治理。

签订水土坚持承包治理合同,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的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当依照谁承包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明确治理范围、治理规范、承包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归承包者所有,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

承包人死亡时,维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包合同有效期内。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第二十一条一切单位(个人)资源开发、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需负责治理。基本建设投资或生产费用中专项列支防治费。单位(个人)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当按项目审批权限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治理。

使其降低或丧失原有水土坚持功能的应当给予弥补,因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其他活动损坏或占用水土坚持生物、工程和其他设施。交纳水土坚持设施弥补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坚持设施弥补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按《省水土坚持设施弥补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定》价费字[]37号文)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成的水土坚持设施。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制。

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坚持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到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坚持监督检查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需接受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演讲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限期采取弥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水土坚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坚持设施弥补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增收应交款的1%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水土坚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第7篇

一、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云发〔2016〕32号)以及《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昆发〔2017〕7号)《中共宜良县委、宜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良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宜发〔2017〕18号)等要求,围绕县委十三届五次全会报告和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出宜良县 2018 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同时上半年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行政审批、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价格、收费、征地拆迁和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及时主动在县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工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以政务公开监督权力规范运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 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规范化 

(一)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 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未经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合同、协议 ,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不得做出相关决策。今年 1-9月政府法制办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 9次,共审核县政府常务会及部门重要文件文稿 35 件,协助上级征求意见 8 件,审核县政府重大合同(协议) 26 件,内容涉及农业、经济、招商、畜牧、养老、教育、旅游等方面,项目资金达千万元。同时参与处理县政府及部门具体信访涉法事件 10 件,咨询法律事务 13 件,确保政府决策合法合规,各项政务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近年来,宜良县政府继续聘请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五位律师作为县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方便工作开展,同时聘请宜良本地的华清律师事务所2名律师为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同时县政府工作部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九乡风景区管理局及全县各乡镇(街道)法律顾问覆盖率达到100%。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着力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建立完善执法人员管理系统。今年4月初县政府法制办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下发《关于完成云南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系统及考试系统的通知》,对全县32家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及各部门执法人员信息进行了完善及录入,信息审核录入后,提交市政府执法人员管理平台,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新系统将启用,执法人员换证、法律知识培训将在系统上完成。 

二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持证上岗。严格按行政执法程序执法。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明确本部门行政处罚的权限、职责等前提下,按照“合法性、公开性、过罚相当、平等对待、教育为主”五项原则,确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和处罚基准,对涉及行政处罚幅度的条款进行逐一细化并在门户网站和政务公开栏上以不同形式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加强执法证件的管理,今年共94人参加新取证培训,对于参加执法证换证培训人员县政府法制严格审核,凡是临时工、合同工不得参加培训办证,即使参加培训也不予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经过审核,全部人员均符合办证要求。

四、优化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化解矛盾纠纷

(一)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能。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法律和廉洁关。 2018 年,受理行政复议案3件,已办结2件,1件正在办理中。对于所收到的行政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先调解,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纠纷,做到每案必调,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和反复细致的思想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切实发挥了行政复议“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作用。 

(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严格落实行政调解信息按月报送工作,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充分运用调解、协调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坚持“能调则调、当决则决、调决结合”的办案原则,实行案前调解,案中调解的办案方式。2018 年1月至今,全县共排查行政调解矛盾纠纷 150件,调处 123 件,案件主要集中在人身损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流转、社会保障、消费者维权、产品质量安全等几大类,涉及金额 23 万元,为上级分析行政调解情况提供了有利数据。 

(三)积极做好新常态下的应诉工作。 严格实行诉访分离 , 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开展依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2018 年1-10月,县政府参与行政应诉案件 3 件,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开庭 1 件,撤诉一起, 1 件将于近期在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开庭。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一是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关。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宜良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宜政通〔2016〕21号)要求,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草案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逐一进行审查,提高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1-10月,县政府共制定出台4件规范性文件,法制办通过审核,均无违法设定或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收费等内容,均无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等情况。 

二是贯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今年1-10月向市人民政府、县人大报备规范性文件 4件,均予以备案。 

六、开展法治宣传,营造法制氛围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法制工作环境。努力提高政府法制信息质量,充分利用县县政府办的信息宣传平台《宜良信息》、政务信息网等平台,积极开展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工作。上半年累计5次向县依法治县办报送依法行政信息宣传材料,并及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我县上半年法制办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全县依法行政工作不平衡,乡镇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垂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依法行政工作存在较大差距;二是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认识不够到位;三是法制机构设置、队伍状况难以适应法治政府的需要,各部门“兼职法制机构”、“一人法制机构”的情况仍然存在,人员素质急需提升;四是部分部门未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增多。

七、下半年工作计划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任重道远。下半年,我县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加大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力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昆明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宜良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宜良县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精神和要求,全面推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 

二是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报备、备案、审查工作,加大对各单位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法治建设实施方案第8篇

一、总体目标

深化贾鲁河*段、**段、*段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对全省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和硫酸等企业进行深度治理,推进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加快全省堆存*处置工作,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深化贾鲁河*段、**段、*段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市政府应根据省政府确定的2009年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和污染减排目标,结合本地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基础设施运行情况,制定专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计划和责任。制定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完善措施,扎实推进。二要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兼顾生态、治污、防洪、景观、管网、道路等方面的要求,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综合治理。三要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多主体投资、运营机制,使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步入良性循环。重点工作任务是: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脱氮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步伐,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和城镇污水处理率;继续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推进达标排放;加快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提高监管能力。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09年2月10日前,*、*、*3市将本辖区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报省环保局备案。2009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流域内重点污染源废水流量计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12月底前完成辖区流域内不能达到稳定运行重点污染源废水自动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落实。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对全省所有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和硫酸企业实施深度治理1.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和我省新出台的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等行业的相关标准和《河南省硫酸工业水污染治理技术规程》要求,对全省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硫酸生产企业进行排查,确定关闭淘汰和深度治理企业名单,下达关闭淘汰和限期治理通知书。对没有按期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09年1月20日前对全省造纸、电镀、制药、合成氨和硫酸等行业进行核查,确定关闭淘汰和治理企业名单并报省环保局备案。此项工作由各省辖市环保局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2009年1月30日前,各省辖市环保局对符合产业政策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2009年4月30日前,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予以关闭淘汰。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推进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1.工作任务对二氧化硫排放量较大的氧化铝、化工、碳素、铅(锌)冶炼、黄金冶炼行业进行调查,确定需要进行脱硫工程建设的企业名单,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09年1月30日前,完成全省氧化铝、化工、碳素、铅(锌)冶炼、黄金冶炼行业调查工作,确定全省2009年度非电行业脱硫工程建设企业名单。各省辖市环保局负责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并督促企业制定脱硫工程技术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四)淅川钒土冶炼、巩义米河镇、信阳明港镇大气污染综合整治,陕县刚玉和登封、巩义、偃师、禹州耐火材料企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淅川钒土冶炼综合整治。制止非法开采钒土行为,对无开采手续的钒矿一律关闭;对*、*等乡镇土法炼钒企业坚决取缔并拆除;对规模化的炼钒企业进行排查,凡无矿山的炼钒企业要依法关闭,有矿山但无环评批复文件的炼钒企业要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评批复文件,有环评批复文件、超标排污的炼钒企业要限期治理。

巩义米河镇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对巩义米河镇区域内碳素、水泥、耐材、铝酸钙粉、氟化盐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治理一批不达标企业,关闭一批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整治扬尘点和扬尘路段,有效改善米河镇大气环境质量。

信阳明港镇大气污染整治。对明港镇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扬尘点和扬尘路段进行排查。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有效改善明港镇大气环境质量。

陕县刚玉企业综合整治。对陕县刚玉等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对没有达到《河南省铁合金、电石、刚玉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要求》(豫环文〔2008〕79号)的企业,立即实施停产治理;对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加强管理,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规范原料和成品的堆放,粉状的要密闭存放,块状的要摆放整齐;对刚玉群区道路扬尘进行整治并加强厂区内绿化建设。

登封、巩义、偃师和禹州耐火材料行业综合整治。对现有耐火材料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取缔所有以煤为直接燃料的耐火材料生产企业,淘汰所有倒焰窑,拆除废弃烟囱;对已关闭企业拆除到位;对已完成深度治理的企业进行督查,做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09年2月20日前,南阳、*、三门峡、许昌、洛阳、信阳市要分别制定各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关闭企业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省环保局备案。此项工作由有关省辖市环保局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

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在2009年4月底前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2009年2月底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要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按时完成治理任务,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五)全省堆存*无害化处置工作

1.工作任务

*市政府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对*污染治理任务的要求,完成2009年年度工作任务。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09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污染治理总体进度计划和2009年年度进度计划。

2009年3月底前,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处置数量落实2009年年度*污染治理资金;编制完成*无害化处置实施方案。

2009年9月底前,完成*处置系统的建设并投入运行。

2009年11月底前,完成2009年年度处置任务。

以上工作由各*所在地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治理单位具体落实,各级环保、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落实本部门任务。

各有关省辖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六)加快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1.工作任务

到2009年年底,基本完成环境自动监控平台、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辐射环境质量监控系统建设,完成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与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环境自动监控平台建设。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环境自动传输系统、环境监控应用系统(软件部分)和省、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硬件部分)的建设;12月底前,完成县(市)环境自动监控中心(硬件部分)建设。

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新建日供水大于10万吨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16个水质自动站建设。

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6月底前,完成已建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改造;9月底前,完成新建11个省控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自动监测站建设;12月底前,完成新建79个市控县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新建1个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1个超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站任务,完成省辖市46个原有空气质量自动站更新改造和7个重点城市36个空气质量自动站扩建任务;12月底前,完成新建75个县(市)空气质量自动站任务。

辐射环境质量监控系统建设。2009年4月底前,完成省放射性废物库自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12月底前,完成新建放射性环境质量监测点、核与辐射安全预警点和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以及全省Ⅱ、Ⅲ、Ⅳ类重点放射源监控设施任务。

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不能正常运行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2009年6月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废水流量计和视频监控设备安装;12月底前,完成不能达到稳定运行重点污染源废水、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

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2009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流量计、视频设备安装和省建设部门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平台建设;12月底前,完成不能达到稳定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的更新改造。

以上工作由各级环保、发展改革、财政、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七)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

完成300个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任务、36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2.完成时限和责任2009年1月30日前,各省辖市将拟建成生态文明村的行政村名单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企业名单报省环保局备案,并确定村庄整治方案和养殖治理方案。11月底前,省环保局组织对完成治理任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生态文明村进行考核验收。

各省辖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八)各省辖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各省辖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确定1—2个污染严重的区域和行业,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各省辖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在2009年2月底前报省环保局备案。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生态文明村创建标准: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标准: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要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省辖市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重点区域、行业、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环保基础设施、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争取、审核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等工作,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生态文明村创建等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

监察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建设、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步伐。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和城镇污水处理率。以治理村内垃圾、秸秆乱堆、污水乱排乱流为重点任务,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农业部门:做好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及资金补助等工作,促进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畜牧部门:结合资金、技术支持,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建设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

电力监管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五)责任追究2009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省辖市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

各省辖市政府应于2009年3月1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在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省辖市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