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6 16:03:3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风险防范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机动车辆保险作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支柱险种,2006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70%左右,且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见表1),经营效益却持续下滑,其经营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非寿险业做大做强目标的实现。全面提升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核心竞争力,始终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重心。如何防范和控制车险经营风险,提升车险盈利能力是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任务。本文将从承保风险、理赔风险、财务风险、新《保险法》对车险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中的风险防范。
2006年-2009年5月江苏省扬州市车险业务发展情况表1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1-5
财险总保费(亿元)
5.54
7.11
8.18
4.52
车险保费(亿元)
3.83
4.98
5.64
3.11
车险保费占比(%)
69.2
70.07
68.99
68.86
车险简单赔付率(%)
82
50
60
54
一、车险承保风险的防范
承保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总关口,承保质量如何,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益的好坏,同时也是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致。目前市场上的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以追求规模、追求保费为目标,在保源有限增长、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公司迫于业务压力,展开非理性价格竞争,导致车险“高返还、高手续费、低费率”现象愈演愈烈。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一味地追求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向保户开出诸多优惠条件,甚至不惜牺牲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对承保质量的高低漠然视之,不仅增大了承保标的风险系数,降低了车均保费,同时也为以后的理赔工作带来诸多隐患,致使承保效益进一步降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个问题:
一是业务基层只要数量不问质量。长期的思维定势,致使业务基层单位思想仍然停留非理性价格竞争上,承保管理环节相对薄弱。面对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压力,“拾到篮子里就是菜”的思想普遍存在于各经营单位特别是基层一线。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部分车辆“套用条款”现象屡禁不止,保户为了“节省”保险费,往往采取“套用条款”投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条款适用类别。如: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由此虽然实现了保费收入的增长,但业务质量参差不齐。
二是承保政策执行力不够。目前核保工作基本上局限于要素核保,不验车承保。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不够,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
因此,车险迫切需要在经营上实现由大到强、由量到质的转变。要求我们必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实行有效益的承保政策,提升风险选择能力,提高保费充足性,推动业务质量的持续改善。
一是合规经营,严控违规风险。开展合规经营教育,树立效益第一的意识。随着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保险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手段单一、经营数据不真实、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影响了保险业的科学发展,为止,保监会以保监发[2008]7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要求合规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江苏保监局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出五项监管新举措,重拳规范车险市场秩序,实施了“四高”(业务非正常增速高、展业成本高、综合赔付率高和市场不良反映呼声高)指标为核心的产险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建立了保险公司月度监测指标制度。根据月度监测获取的数据将各产险分公司分为低成本扩张型公司、低成本收缩型公司、高成本扩张型公司、高成本收缩型四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通过检查式调研、约见谈话等方式,进一步分析其成本偏高的根本原因,对存在违法违规和恶性竞争行为的公司,坚持从严从速查处,有效防范了系统性风险。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也从6月20日起降低手续费用,商业车险10%-12%。保险公司要自觉遵守行业自律,特别是在市场中起主导作用的公司要引领市场,降低违规经营成本,规范市场秩序。
二是提升承保定价能力,是要通过业务风险识别能力的加强,提升定价体系的精确度,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主动甄别风险,进行选择性承保。解决业务结构问题,首先要进行动态盈利性分析,通过分析,甄别客户的盈利水平,配合承保政策、销售费用和服务资源,形成对风险的主动选择能力,推动业务结构改善。首先是制定科学的承保政策,目前人保财险公司按业务盈利能力高低,将业务分为A、B、C、D、E、F六个风险分类,结合对各客户群具体险别业务的盈利分析,明确各客户群的效益险种,根据客户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大效益险种的营销力度,限保亏损险种,提升业务整单盈利能力。全力巩固A类业务,积极发展B类业务,有效提升C类业务,控制D类业务,重点管控E、F类业务,提高优质业务续保率。通过精细化分析对险别进行细分制定差异化的承保策略。江苏省目前商业车险理赔赔信息共享平台已建立,各公司承保转入业务(F类)时通过平台逐单查询商业险上年出险次数,并严格根据费率规章使用系数。出险一至二次不得使用无赔款优惠系数,出险三次上浮10%,四次上浮20%,五次及五次以上上浮30%。二是要严格执行统一核保制度,加强核保力量,树立核保工作的权威性,防止病从口入。三是确保原始数据录入真实可靠,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加强考核,落实责任制,为业务数据的积累和业务分析奠定基础。四是做好数据分析,对公司的车险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做好业务风险的预测,以提高承保政策制定的前瞻性,并通过费用差异化配置,有效进行风险选择,在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车险理赔风险及防范
车险赔款支出作为保险公司最大的经营成本,赔付率过高,车险经营效益压力很大。赔款未能及时兑现保险公司规定时间内结案赔付的承诺,造成理赔难的局面,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车险理赔工作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近几年汽车走进了普通家庭成了代步工具,随着车辆的巨增和新驾驶人的不断涌现,交通事故也随之而增,当前有效报案数增速和已决赔案数量增速已达历史最高水平。2008年人保财险公司处理已决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每月平均处理赔案超过100万件,出险率不断增高。
二是三责险赔付率持续上扬,其中人伤案件赔款占比逐年增大,案均赔款居高不下。涉及人伤案件的诉讼也呈上升趋势。
三是理赔关键环节管控不严,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管理,加上部分理赔人员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把关不紧,增加了理赔水分。
四是保险欺诈行为不断扩散,道德风险有蔓延的趋势。
上述问题的出现有悖于现代保险公司注重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终目标。加强理赔管控,提升理赔工作水平,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强化理赔关键环节管控,挤压理赔水分,提升车险盈利能力,使业务发展及服务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匹配。
1、加强理赔专业化队伍建设,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一是把好队伍的入口关,强化培训。选择高素质人员充实理赔队伍。强化理赔专业技能建设,提高理赔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制,初中高定损员的权限管理和初中高核赔人员的专业化管理。二是完善理赔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理赔业绩量化考核体系,提高理赔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三是持续开展理赔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和警示教育。
2、加大车损险查勘定损力度,把好理赔第一关。车险的经营好坏与现场查勘力度有直接关联,提高现场查勘率,加强查勘定损环节时限管理,强化第一现场查勘要求:一是对单方事故采取快捷服务程序处理的案件,第一现场查勘率包括复勘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二是出险后未及时报案和有疑问的案件必须查勘第一现场,对于汽车修理厂代办的案件必须和被保险人或事故当事人联系,核实出险情况和复勘事故第一现场。三是对关键时间和关键车型出险的车损案件,当场报案的必须查勘第一现场,如未当场报案的,要复勘第一现场。关键时间如:下午一点半左右,晚上七点半左右;关键车型如使用年限8年以上的老旧车型等。四是建立健全理赔后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定损复查。查勘案件复查率不低于10%,核损案件复查率不低于3%。五是加强对异地代查勘案件的授权,车损超出一定数额的案件要派出高级别定损员前往出险地查勘定损。六是规范定损标准,强化报价和核损管理,坚持能修不换,不能修则换的原则,区分合作与不合作4S店,严格理赔定价标准,努力提高定损的准确性。
3、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疑似虚假案件的调查,严控通融案件,建立支公司赔案反制性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安驻保险公司警务室的建设,加大打假防骗的工作力度,提高打击效果。对有疑问的人伤赔案中的户口性质、被抚养人的情况及有明显伤残评定不合理的认真调查,申请重新进行伤残评定。对重大欺诈骗赔案件的查获给予特殊奖励。
4、加强人伤案件的管理,挤压不合理赔付。近年来人伤案件赔款逐年增大,其中医药费、死亡伤残赔款也是逐年增大,人伤案件的案均赔款居高不下,1-5月江苏人保财险人伤案均赔款22411元,同比增加4261元,增长率为23.48%。如何挤压人伤案件的水分是今后理赔工作的重点。一是要成立由理赔部负责人、医疗专家、医疗跟踪人员组成的医疗跟踪、审核小组。对涉及人伤的案件进行跟踪服务,提前介入,对医疗及用药方案、费用标准等与医院进行沟通,并及时告知保户。并要示跟踪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医院,询问伤势和伤者的职业及工资收入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对涉及人身伤残和死亡案件的被抚养人、伤者收入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重点加关注10级伤残的。三是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进行医疗费审核,严格剔除赔案中不合理费用,对医疗专家进行相关考核,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5、增强车险未决赔款管理能力,提高数据准确性。未决赔款的准确于否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综合赔付率、利润率等指标,直接影响车险经营成果。建立未决赔案长效管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车险未决赔款管理,定期与保户联系,了解案件进展及时对车险未决赔款进行修正,使其与赔款相近,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防止车险未决赔款估损过高或过低而影响车险经营效益。
三、车险财务风险防范
车险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应收保费的风险、成本归集不合理的风险。防范财务费用风险要从源头抓起,降低车险经营中的各项成本,将综合成本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1、强化分险核算工作,确保车险经营成本的准确归集。目前直接费用间接化、间接费用平均化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各险种间费用分摊不均衡现象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要从源头提高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合理性,真实反应经营情况。一是实行销售费用的差异化配置,以增强风险选择能力,将费用向优质业务、优质客户群倾斜,切实提高销售效率。二是推进车险理赔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操作,提高理赔效率,降低理赔成本,提高理赔资源利用效率。要重点解决在车险赔案中不合理列支各种行政管理费用问题。
2、全面推广车险“见费出单”,加强应收保费管控,集中清理存量应收。严格管理和考核机制,全面规范应收保费管理。
四、新《保险法》对车险的风险防范
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文有了明显的增加,这既是法律对当前保险业主体关系地位的调整,也是当前保险业务经营中尤其是理赔过程中诸多问题的体现。因而如何顺应《保险法》的要求,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服务能力和速度,降低理赔过程中发生的诉讼风险,是车险理赔所面临的新课题。
本文所说的人事风险不同于保险学范畴的风险,它是指由于经营管理上的不善和制度上的缺陷而导致的对企业(组织)利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风险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种类,风险发生的原因有直接的和间接的,这些原因可以是来自内部的或外部的,但是内因是事物变化的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讲,所有的风险都是人的风险,或思想道德方面的,或工作能力方面的,或故意的、或非故意的,或作为的、或不作为的。所以,搞好风险防范,抓住人的因素,就是抓住了根本。
二、人事管理几个重要环节的风险防范
人事管理是一个系统,它包括组织机构及职能设计、人员甄选与录用、晋升与调配、考核与任免、工资管理、教育培训等多个有机联系的环节。对于人事风险,应该不放过每一个环节,要系统地加以防范,同时要抓住用人、选人、进人等重要环节,有重点地推进人事风险的防范工作。
(一)关于用人风险
这里所说的用人,主要是指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身居高位,握有权力,而级别越高,岗位越重要,责任就越大,其行为的影响力也就越大。用好了,影响力是正面的;没用好,影响力就是负面的。所以,对领导干部使用问题的风险防范应当是人事风险防范的重中之重。来自领导干部的风险有两个方面,一是思想道德风险,二是本职能力风险。
1思想道德
风险思想道德风险即由于思想道德境界和水准与领导岗位的要求相比的不足和偏差而形成的风险。
2本职能力风险
本职能力风险即由于能力的不足而形成的风险。能力的结构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常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二是技术、技能和技巧;三是工作经验;四是体能和智能。这些方面的某一点或几点的不足都可能影响领导者的决策、判断、执行、协调、沟通和公关等能力。其中,决策能力和执行能力的不足是需要重点防范的。
领导干部的基本职责是决策,诸如,一个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计、经营思想和方针的确立、机构的设置与分布、公司名称的确定和变更、产品的研究和推出等等,决策正确,则推动企业发展,使企业进一步走向繁荣或使企业走出困境;决策错误,则将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甚至将企业带向困境直至衰败。象保险公司这样的企业,一个决策的错误,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在人保公司的历史上并不是没有过,其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当然,决策的正确与否,不仅与决策者的决策能力有关,而且与决策者的指导思想和决策动机有关。
领导干部的执行行为中往往包含着决策,单就执行行为而言,如果决策正确而执行不力或发生偏差,决策目标也不能实现,这也是一种常见的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用人的风险防范,首先是要防止思想道德素质有问题、品质不过硬的人走上领导岗位,进入决策层;其次是不要让那些能力平平、不善决策的人担任领导工作。防范措施,一是要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和干部四化”的标准选拔领导干部,为此要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免制度,杜绝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从制度上保证将那些符合条件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二是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依靠制度而不仅仅是依靠道德信任来保证权力的正确使用。三是要建立和健全严格的人事考核制度,同时真正建立起能上能下”的淘汰机制,使用人不当和监督不力所形成的潜在风险不致成为现实,并使那些与领导岗位要求不相适应的人能够及时得到调整。
(二)关于选人风险
这里所说的选人,指的是根据岗位特点和要求,选择合适的人,是人与事相适应的问题。其实,任何一个岗位,如果选人不当,都有风险问题。我们知道,每一个岗位都有其特定的工作内容,这些工作的职责、环境、繁重程度、复杂程度等所要求的人的素质,包括思想道德水平、知识、经验、技能等也是特定的。一些岗位对思想道德素质要求更高,而另一些岗位对专业工作能力的要求更高,特定的岗位有特定的要求。如果所选用的人与特定的事相适应,这个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目标就能实现,工作就能进步,反之,就停止不前,无所作为,甚至造成重大损失。保险公司的很多岗位诸如承保、定损、理赔等,虽然不是领导岗位,但却是重要的、关键的岗位,这些岗位一出问题就是大问题,就会发生大的损失。
人事工作的直接目的就是使人与事相适应。选人是人事部门的一项基本工作。防范选人方面的风险,就是要把人选好,一是要把好进人关,把我们所需要的人选进来。二是要在了解事的基础上了解人。了解事,就需要进行岗位分析,进行定岗定责,并制定职务标准”(每个岗位的每项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和“职能标准”(每个岗位的工作对人的素质要求,包括德行、知识、经验、技能等),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这项工作我们一直没有做,而要搞集约化经营,要讲科学管理、防范风险,就有必要将这项工作摆上议程。了解人就是要了解每个干部职工的德、能、勤、绩状况,特别是德和能的情况,为此要建立健全人事考核制度,重视和加强人事考核工作,通过科学、严格的考核掌握人与事的适应状况、人的潜能和不足,并予以及时、合理的调配。三是要强化教育培训工作,通过针对性的培训,解决企业人力资源总体素质和个体素质与工作和事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三)关于进人风险
一、问题的提出
通常而言,在非理想社会运行状态下,契约是非完全合约。我们也可以合理推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员工(包括合伙人)签订的劳动用工契约也是非完全合约。在合约的实际签订中,会计师事务所应用的契约多是要式合约,即契约往往是某地区劳动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具有相对比较固定条款和格式的书面合约。显而易见,这种契约缺少会计师事务所所固有的劳动用工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将带来不可估量的审计风险,使得审计成本无限放大。虽然我们可以通过外生的约束力量来控制,比如通过审计人员对自己出具的审计报告签字从而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当其无需签字时,这时候对审计人员的约束更多的只能依赖职业道德因素。特别是在审计实务中,审计外勤负责人不签字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本文拟就此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本文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运行的三级审核制架构提出研究的基本假设条件:
(1)所有合伙人都拥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而且都是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经营者;
(2)合伙人和主管某审计项目的负责人(部门经理)都在审计报告中签字;
(3)审计外勤负责人不在他所审计的项目报告中签字;
(4)审计外勤负责人知悉其所审计项目中的所有重大事项;
(5)审计外勤负责人的助理人员不可能隐瞒审计重大事项。
二、会计师事务所中非完全合约产生的原因
假设我们可以推知,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约的不完全性,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存在两层风险比较大的委托关系合约。
第一层委托关系合约是A,即会计师事务所与合伙人之间形成的委托关系合约。一方面虽然从理论上说,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合伙人,但需要强调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全体合伙人而不属于单个的合伙人。然而单个合伙人又恰恰是某个审计项目的经营者。这就存在由于合伙人之间的风险偏好不同导致合伙人之间的不同行为。例如某审计事项实际上风险是比较大的,但该合伙人却认为该事项风险可以接受,并私自决断而不提交给合伙人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讨论,最后该事项却引发了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危机。于是其他非当事合伙人却不得不被动地搭这趟苦涩的便车。
从另一方面分析,单个合伙人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对于其所拥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心尽力,尽量避免风险。但从经济学角度上说,合伙人对于自我的行为,作为风险偏好者,只是用效用最大化来替代利润最大化,这种替代收益与费用由他享有和承担。但由于事务所特殊的组织框架,其他合伙人在无形中承担了部分溢出风险。因为,毕竟公司章程或合伙人协议等合约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而且我国很多会计师事务所都是改制而来,起始就可能存在着事业单位遗留下来的后遗症,很多合约签定是利益妥协的产物,这也积聚了非完全合约所致使的审计风险。
第二层委托关系合约是B、C、D,即委托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部门经理与方--审计外勤负责人之间形成的委托关系合约。由于审计外勤负责人直接面对客户,因而对客户的经营成果和各种信息的拥有,相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而言,是最完备的。如果审计外勤负责人能力素质低下,或者存在故意败德行为等,甚至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合谋隐瞒重要审计事项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而此时委托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完全不知晓,那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就存在巨大的控制真空,相应的潜在审计风险就凸显出来。特别是对审计外勤负责人缺乏强有力的刚性契约约束时,他就可能存在逃避责任的机会主义行为,甚至把审计风险成本全部转嫁到会计师事务所和合伙人身上。
可见,会计师事务所非完全合约所隐藏的风险是很大的。其中引起会计师事务所合约的非完全性主要原因如下:
1.人类的有限理性。由于人类在神经生理和语言方面的局限性以及外在事物的不确定性、复杂性,虽然从事经济活动中的人在愿望上是追求理性的,但会计师事务所对员工所从事的审计活动的故意消极性不可能全面预见。而且,审计风险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即使再高明的管理者也不可能在合约中对员工的审计活动进行完善的细化。自然这就肇始了合约的不完全性。当然,这除了人的思维和行为是有限理性外,还与交易成本息息相关。
2.交易成本的存在。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合约中描述大量外在的随机状况要耗费大量成本。如果把这种情况细化,描述员工在审计时所应遵守的行为标准等特性,或者合约当事人各方为此必然采取行动,都需要花费成本。而且当劳动合约的限制条款太多,可能阻止某些业务精专、品德高尚的人才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就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就可能与初衷背道而驰,甚至阻碍会计师事务所的良性发展。正因为博弈双方完善合约可能要耗费大量交易成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员工只好作次优选择,省略与主要情况相关条款,使之处于模糊状态。这种不完备的合约却从一开始就累积了后发审计风险。
3.非对称信息。根据非对称信息理论,市场上买卖双方各自掌握的信息是有差异的,通常供方是有较完全的信息,需方有不完全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就希望通过输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使自己获利,从而存在机会主义行为。这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约中其实是内生的非对称信息,即会计师事务所在合约签订后无法完备地观察和监督到审计人员的所有行为。也就是在合约中,无法推测审计人员在合约后的行为而导致信息不对称。另外,在合伙人之间,正是因为信息的非对称而使合伙人对风险的判断产生差异,直接导致了会计师事务所第一层委托关系的形成。
4.违约成本低廉。由于审计外勤负责人没有签字承担责任的约束,他就有可能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甚至与管理当局合谋增大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但他可能获得大量造假收益。如果事件败露,在目前的市场和文化环境中,受到的处罚可能仅是被会计师事务所解雇。可见,合约的不完全性造成违约成本非常低廉,甚至会诱致某些审计人员铤而走险。
5.对合约认识的局限性。绝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合约只是把劳动局所制作的要式合约直接运用,而对要式合约中的可自由发挥的部分视而不见。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书,其中第九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就分别有如下文句:“双方另外约定以下违约责任(空白)、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或对原对条款需要变更重新约定的事项(空白)。”会计师事务所本来可利用这两条弹性款项进一步完善合约,但大部分合约双方都是一叉了事,没有发挥合约应有的作用。正是缺乏对合约效力的充分认识,从而在某种意义上先天决定了合约的非完全性。
三、不完全合约所产生的审计风险防范
鉴于在中国目前所存在的经济发展环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门槛很低,行业人员良莠不齐,那么通过合约的完善来对审计人员进行约束就显得很必要了。但在注册会计师实务中,这方面常常被忽略,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很少关注用劳动合约去约束审计人员的行为,而过多地依赖职业道德。既然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两层风险比较大的委托关系合约,则我们可以根据不完全合约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对于第一层委托关系合约
1.建立审计风险硬性约束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各合伙人应统一认识,建立以风险基础审计模式,对审计风险的评估尽可能数量化。特别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审计重要性水平,按不同客户、不同资产分门别类的确定重要性金额,以便各合伙人在一个相对固定的重要性水平上确定应提交给合伙人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同时,因为审计重要性受到以往审计经验、相关法规、客户的经营规模和业务性质、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会计报表各项目金额性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本所的重要性水平时,应尽量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另外一些与金额无关,但性质非常重要的非期望出现的错报和漏报,如管理层舞弊等,则可以采取列举法,把可能发生的性质严重影响审计报告的事项分类列举出来,形成条款,并可以在会计师事务所与合伙人之间的合约中提及,以便合伙人不因偶然的疏忽而铸成大的审计风险后果。通过对审计重要性水平的相对书面化,使合伙人的风险偏好形式化,从而更好地规范审计风险控制,而不因个人偏好因子影响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
2.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由于有些名义上的合伙事务所实际上工商登记的是有限责任制,使得外部环境约束合伙人的资源减少。真正的合伙制度可以使得合伙人的审计行为更为谨慎,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互相监督的意识。因为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其他合伙人的业务活动负责,每个合伙人也就有互相监督的内在动机。这种相互监督增强了单个合伙人的风险意识,而承担无限责任的巨大风险更是使合伙人对审计风险更加敏感。因而,如果要降低第一层委托制度的成本,根本的解决方案是实行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第二次改制,把有限责任制改为合伙制,以避免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先天不足造成合约的非完全性而衍生审计风险。
(二)对于第二层委托关系合约
1.完善相关法律。由于目前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不好,因为有必要通过法规对审计外勤负责人的审计行为作出约束,规定审计外勤负责人也需要对其所审计的项目承担一定的相应责任。如果行为特别恶劣,则可以规定已经有该种行为的人为财务审计职位的市场禁入者,当他被解雇后,其再寻找职位的成本无穷大,从而加大审计外勤负责人的违规成本。
2.完善劳动合约。在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人员签订审计劳动合约时,双方可以充分讨论,并尽量挖掘合约刚性约束潜力,以便在风险收益中相互求得最佳平衡点。从而做到合约既可以尽可能降低审计风险,又能够吸引优秀人才加盟会计师事务所。
作为消费信用形式之一的消费信贷,是在买方市场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用来满足其消费方面的货币需求的贷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信贷手段促进消费品购销的重要方式。提供信用的债权人是商业银行,接受信用的债务人是个人消费者。消费信贷作为一种人为刺激个人消费需求、促进生产发展的手段,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1999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再次强调将允许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试办一些信贷业务新品种,真正“把促进消费需求的增长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响应号召,各家商业银行纷纷根据自身特点,在消费信贷品种和对象以及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机会和选择余地:如建设银行准备将消费信贷与住房开发挂起钩来;中国银行着眼于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和教育助学贷款等业务新品种的开发与推广;农业银行在研究如何把消费信贷推向农村;交通银行成立了个人消费信贷处,专司消费信贷业务。可以预见,我国发展消费信贷业务有巨大的市场前景。如何加强消费信贷法制管理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一、推进消费信贷的法制障碍
目前影响消费信贷推进的法律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无法可依
为推进消费信贷业务的展开,各家商业银行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服务办法,但这些管理规范和服务办法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目前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以及居民个人申请消费信贷基本上仍是沿用《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消费信贷作为银行的一项零售业务,其业务规则自有其独特性,但由于目前我国在消费信贷方面还没有专门的保护消费者、销货商和金融机构三方权益的法律法规,导致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消费信贷中的广告不真实。销货商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银行为了推销自己的信贷品种,往往以夸大其辞的广告引诱消费者;有的广告甚至会在消费者心目中造成这样一种感觉:现在不拥有某商品将是一种罪过;有的广告名不副实,给消费者一种误导,等接受了商品或服务后,才发现大上其当。例如有一则广告这样宣传:“分期付款购买某某花园一处住宅,便可拥有一片面积为140平方的绿地”,某消费者购买了商品房之后,才发现广告所谓的“绿地”纯粹是子虚乌有。
2.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大打折扣。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信贷的利息、还款方式以及消费信贷的总费用等予以规范,消费者对商业银行提供的消费信贷的有关条件是否合理无从知道,并且也少有选择的余地,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要么被动地接受银行提供的这些条件,要么拒绝接受消费信贷。
3.消费信贷中的合同关系缺乏规范。住房,轿车及其他高档耐用消费品消费信贷一般要涉及到两个合同,即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贷合同以及借款人与销货商之间的销售合同,有的国家把这种消费贷款叫作限制性贷款(thetiedloan),这种形式的消费贷款是最普遍的消费信用形式(注:J.calais-AuloyH.BricksM.-T.calais-AuloyJ.MauryFsteinmetzH.Temple,ConsumerlegislationintheEccounties,ConsumerlegislationinFrance,AstudypreparedfortheEccommission,VanNostrandReonholdcompany,1981,第15页。)。有关这两个合同之间的关系我国没有法律予以规定,因此引发了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消费信贷的推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信贷合同和销售合同的联系问题。申请消费信贷的消费者总会认为这两个合同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消费者没有得到商品,就没有义务去提取贷款;反之,消费者没有得到贷款,他也就没有义务去提取商品或者向销货商付款。但金融机构和销货商往往各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导致银行、借款人、销货商三者之间合同无法统一。住房消费信贷中消费者认为只有先从银行借到款,然后才能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住房款项;而房地产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只有消费者的自有款项和银行贷款的款项全部到帐后才能给购房的客户办理产权证;银行则认为消费者应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待抵押合同生效后,才能向客户放款,但消费者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无从办理抵押登记,因而无从取得贷款。这个怪圈至今仍困扰着消费者、商业银行及销货商。
第二,合同的履行问题。即一个合同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是否必然会影响到另一个合同的履行。在我国开展消费信贷的实践中,信贷合同或销售合同的履行一旦出现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影响到另一个合同的履行。典型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房或其它高档耐用消费品中。例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或者其它高档耐用消费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有很多消费者就会拒绝向银行继续分期还款,导致银行的利益受损;或者银行没有按照信贷合同的向消费者如期提供约定的款项,消费者就会拒绝履行其在销售合同中的义务,导致销货商的利益损失。
(二)没有建立消费者资信制度
消费信贷是负债消费,负债是一种信用关系。我国在启动消费信贷的过程中,尚未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对自然人的身份、个人帐户、收入来源、个人可用于抵押的资产以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查的制度,没有家庭财产登记制、个人财产破产制度,更没有个人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的专业信用认定机构;二是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贷款机构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由此,消费信贷机构无法了解居民的资信,不利于消费信贷的开展,加强消费者资信制度立法很有必要。
(三)消费信贷担保难
消费贷款往往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但现行《担保法》及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只有生产性信贷规范,致使消费信贷在担保上难以操作。住房消费信贷,汽车和其他耐用消费品消费信贷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保证及抵押(质押)加保证四种方式,在这些担保方式中,当前办理最为简便、快速,使用较多的是质押。借款者只要将自己或他人签字同意的面额不小于借款总额的存单或国库券等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交给贷款银行,与贷款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支付所购商品价格20%以上的首期付款,最快两天就可办好手续。但如果有价证券的所有人急需用款的情况出现,则在现有担保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是无法解决的。以抵押方式申请消费贷款手续最为复杂,例如以房产作抵押,要涉及房屋的抵押登记,价值评估、公证等手段。这种方式一方面周期长,另一方面消费者需承担一定的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此外,消费者所能用于抵押的财产的产权证明目前仍十分有限。选择第三方作保证人的担保方式在实践中更是难以操作,一是保证人难以寻找,自然人中符合担保条件的极为有限,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因经济状况欠佳,无力也不愿意为职工担保;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现在单位进行人事制度改革,人员流动性加大,单位很多职工是招聘的,即使正式职工也面临着下岗分流,单位若为职工提供保证,就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所以单位不愿意为职工作担保。此外,担保的执法环境差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如以住房为抵押物,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执行抵押物就非常困难,处理不好还有可能引起小范围的社会震荡。
(四)无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据统计,中国目前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有1.5亿,仅占总人口的12%,也就是说,中国目前有88%的人要为自己的健康与安全负责(注:宋文峰:《信贷消费、我们还缺少什么》,载《今日信息报》1999年5月28日。)。拿深圳来说,参加养老基本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的人数只占深圳常住居民的14%和12%,加上其他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经办的保险业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口比率还很小(注:李南玲:《消费信贷,我们还缺少什么》,载《经济参考报》1999年5月25日。)。随着产业结构的变化,居民的就业形势也出现了许多不明朗的因素,如果无法对居民提供更强有力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消费信贷推广的空间将是十分有的限的。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养老、疾病、失业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颁布的一些规定因其立法层次低而不具权威性,这极大地阻碍了消费信贷的推进。
二、营造消费信贷健康发展的法制环境的思考
消费信贷在西方发达国家已非常普遍,消费信贷的每一过程、环节,消费信贷的广告、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违约及责任处理,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此外,还有政府的控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近百年来发展消费信贷的经验,我国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推进配套改革,营造有利于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良好的法制环境,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制定《消费信贷法》
消费信贷业务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如美国、法国、英国等都订有专门的法律:美国1968年颁布了《统一消费信贷法典》(theUniformConsumerCreditCode)及《消费信贷保护法》(ConsumerCreditProtectionAct),1974年美国又颁布了新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英国1974年颁布了《消费信贷法》(ConsumerCreditAct),法国于1978年颁布了《消费信贷法案》。我国亦可单独专门制定一部《消费信贷法》。《消费信贷法》应包括立法的原则、调整对象及范围,消费信贷的广告、费用、利率,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及责任处理等内容。
1.制定《消费信贷法》应遵循的原则。首先应当遵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纵观大多数国家的消费信贷立法都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消费信贷法》亦应遵循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因为给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是以“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不平等关系为基础的,其目的在于对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予以补救”(注:梁慧星:《消费者运动与消费者权利》,见《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二,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的原则。为扩大内需、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消费信贷法》应对消费信贷合同标的物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对可消费的商品或服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定鼓励哪些消费、限制哪些消费。第三,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我国《消费信贷法》应规定,一般的消费信贷主要应面向大件耐用消费资料市场,要通过运用消费信贷杠杆启动耐用消费资料消费,促使耐用消费资料生产经营行业及与之相配套的相关行业迅速壮大起来,使产业结构向耐用消费资料方面倾斜,从而逐步抑制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在传统产业里的过度投资现象。
2.《消费信贷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在制定《消费信贷法》时,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成功经验,消费信贷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应包括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信贷关系、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而且也应包括消费者、金融机构、商业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此外,还应调整消费者参加消费信用交易所发生的,如分期付款、买卖居间合同、人佣金、债款收取等辅助信用业务关系。
3.《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在西方发达国家,消费信贷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以信用卡形式出现的普通消费信贷,另一种是以借贷方式出现的特种消费信贷,如汽车、住房消费信贷。对于以信用卡为表现形式的普通消费信贷,我国已有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但规范得不够具体和全面。所以,我国消费信贷法不仅应调整以信用卡形式出现的普通消费信贷,而且应包括诸如住房、家用轿车、其他高档耐用消费品、教育助学、旅游消费等各种形式的以借贷方式出现的特种消费信贷。
4.消费信贷的广告。消费信贷的广告,包括销货商为推销商品的广告和金融机构为推销消费贷款金融服务的广告。英国的《消费信贷法》明确规定:消费信贷广告应对出资条件、标的商品和信用的性质作真实的说明,广告的实质性内容必须明白无误,不能使人误解和有虚假。我国的《消费信贷法》应借鉴英国的经验,对消费信贷广告的有关情况予以规范。
5.消费信贷的费用、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情况。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悉权,各国的消费信贷法都要对消费信贷的费用、利息、还款方式等情况予以明确规定,如美国《消费信贷保护法》和《统一消费信贷法典》对“贷款真情”的有关规定就是对消费者知悉权的保护规定。银行和商业机构应对消费信贷的有关具体内容明确公布于众,以便消费者了解、比较各经营机构推出的消费信贷的条件,从而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6.消费信贷合同的订立。为体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应对信贷合同和销售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可以借鉴法国、英国及比利时等国消费信贷法的有关规定,信贷合同成立后,并不马上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冷却期(cool-offperiod),一般为七天,让消费者与其家人有时间共同商讨申请消费信贷的有关情况,以便做出最终的决定。
7.信贷合同与销售合同的关系。《法国1978年消费信贷法》建立了信贷合同和销售合同相互独立,但又相互依存的制度,信贷合同以销售合同为条件,销售合同以信贷合同为条件,任何一个合同的不履行都会影响到另一个合同的履行。首先,信贷合同以销售合同为条件。其目的在于避免迫使借款人在货物没有运送或永远不会运送的情况下去提取贷款,即当销售合同的结果仍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不能要求借款人履行信贷合同。此外,与销售合同履行有关的诉讼也会影响到信贷合同,或是通过中止信贷协议的履行来推迟诉讼结果,或是在销售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结束信贷合同。其次,销售合同以信贷合同为条件,当消费者发现由于种种原因使贷款落空,他就必须使自己摆脱对销售方的所有义务。我国的《消费信贷法》可以借鉴法国1978年消费信贷法,对信贷合同与销售合同关系予以明确的规定。
8.违约及责任处理。
(二)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消费信贷业务的推广必须以个人资信判断为基础。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需要与健全和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相配套。
1.建立个人信用调查和评估机构,对个人信用进行调查和评估。居民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个人消费信贷时,银行可请专业信用认定机构对个人信用进行调查和评估,可以对自然人的身份、个人帐户、收入来源、个人可支配用于抵押的资产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申请人的总体信用状况,然后决定贷与不贷。
2.实行存款实名制和居民收入完全货币化。每个自然人与银行打交道时,都应该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居民的所有收入都应以货币化的形式出现,杜绝非货币收入和灰色收入。每个人只能有一个帐号,只能有一个银行为之服务,应把除小费外的所有收入全部在个人帐户中反映出来。这样贷款机构就可以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在此基础上就很容易确认消费者的贷款资格,也容易对消费信贷进行风险控制。
(三)完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
应完善消费信贷担保制度的理由有如前述。当前住房消费信贷中实行房地产开发商全程担保的方法,上海、成都市实行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方法,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法律法规应对这些担保方式予以确定和规范。此外,应完善和加强担保执法力度,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要依法处理担保物品和追究保证人责任,从制度上保证银行贷款不受损失和敦促借款人依法履行还款义务。
一、“保险泡沫”何来?
泡沫这个词在近些年来已经被广泛使用,频繁见诸报端,什么“股市泡沫”、“房地产泡沫”等等,最近有人又提出“保险泡沫”。经济学中所借用“泡沫”_词,一般是说﹁个经济部门或很多部门生产的产品供求脱节,特别是供大于求,使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能实现,不能实现的那部分价值虽然也可以用货币计量,可能被计入GDP,但价值不能实现的那部分就是“虚”的,就是“气泡”,如果这种“泡”太多,大量“聚集”就会产生了“泡沫”,造成“虚假繁荣”。显然,这种“泡沫”对经济是有破坏性的,不仅仅是经济统计数字不真实,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就会造成某个生产部门或多个部门的危机。某些亚洲国家在1997年以前就出现过这种“虚假繁荣”,GDP、GNP增长速度很高,人均GDP、GNP也比较高。但是国民经济中一些部门(如房地产、股市),“聚集的小泡”太多,加上国际大“炒家”的恶意炒作,最终导致资金链的大面积断裂,引发了金融危机。
有学者称,我国保险业近年的发展也有泡沫,而且泡沫数量相当惊人,有40%之巨。这种论断值得分析和推敲。目前,我国保险业中的供求关系还看不出有什么脱节,保险价格也未有虚高的问题,保险业持续以30%以上的增长速度高速发展,保险公司实实在在收集了保险费,不断积累起越来越多的保险基金。保险资产到目前已达11000多亿元。即便如此,从各种分析来看我国的保险密度仍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是相对较低的,我国居民的储蓄余额相当大,2004年前半年已经达到近12万亿元,对保险的购买力是毋庸置疑的,问题是适应居民需要的保险产品还不够多。就是说我国保险资源相当丰富,需求还有很大潜力可挖掘。我国的保险供给不是太多了过剩了,而是需要增加。另一方面,外国保险资本、金融资本和其他产业资本、国内的各种产业资本都看中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力,强烈希望投资保险产业。适应这种发展态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近几年履行人世承诺,批准一大批外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最近又新批了18家中资保险公司,增加了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以适应保险发展的需要。显然,“保险泡沫”论是站不住脚的。
二、保险产品中的“投资”、“储蓄”部分不是“泡沫”
“保险泡沫”论者没有定义什么是“保险泡沫”,但从媒体的相关报道来看,似乎是指近年在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业务结构中,投资型和分红型保险产品所收保费在寿险公司的保费总收人中所占比例太大,或者说投资型保险产品和分红型保险产品,太偏重投资和储蓄功能而保障功能不足。认为投资和储蓄功能不能算保险,而是属于“泡沫”,应当“挤出去”。此观点持有者还引用某些不同于我国统计口径的其他国家保险现状作论据。
上述论断有两个误区:其一,投资型、分红型保险产品从原本来说都是“舶来品”,都曾经是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险创新产品,如今它是世界发展的潮流,在不少国家这类产品所收保费在寿险公司的总保险费收人中的比例是持续上升的,有的国家仅投资型产品保费的比例就超过了60%.尽管有的国家对于投资连结型产品不叫保险产品,但大多数国家都是将这类产品中的投资账户或储蓄账户部分算作保险费收入,并没有将这类产品计入保费要“打折”或者把“投资”、“储蓄”部分当作“泡沫”挤出去。因为无论投资连结产品还是分红型产品都具有风险保障和养老保障的功能。保险产品和银行产品的根本区别是保险产品具有不确定性,而银行产品都是确定性产品。这是我国台湾省的一个界定。这种界定是有意义的。目前我国任何投连产品或分红产品都具有不确定性,所以都是保险产品,购买这些保单的保费毫无疑问是保险费。至于这类保险产品中所谓“保障”的份额的大小,并不是区分保险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的本质要素。
其二,不同国家对于保险业的统计口径并不一样,与有没有“泡沫”没有关系。至于寿险产品如何统计并没有什么统一的所谓“国际惯例”。有的国家将养老险、个人年金等产品在统计时另列项目,只是为了监管的方便或者本国的统计惯例,并不表明这些国家是将投资类、分红类保险产品产生的保费当作什么“虚假”保费,或“泡沫”。如果说投资型或分红型寿险产品中的储蓄保费是“泡沫”的话,传统型生存寿险产品的保费中大部分也是储蓄保费,也该属于“泡沫”,如果这样推论,无论中外寿险公司其大部分保费都应届于“泡沫”了。这显然不是事实。可见,“保险泡沫”论者所作定义及其某些依据是站不住脚的。
三、分红等投资型产品本身不容否定
“保险泡沫”论者进一步认为挤出保险业“泡沫”的途径只能是让保险业回归保障,让保险业回归主业,即不是看中保险的投资收益,而是转向注重投保收益。从而从根本上否定了分红险等投资型险种本身。其实这是一个如何看待保险业的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的问题,涉及一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一方面,保险从纯保障走向在保障功能的基础上不断衍生新功能,既是产品创新的需要,也是为了满足社会多层次需求的需要,这是必须肯定的发展方向,不能因为新型产品发展出现一些问题就矫枉过正地全盘否定。
保险产品与任何其他有形产品一样,要适应市场,适应消费需求,必须不断创新,才有生命力。我们以手机为例,手机最初的基本的功能是打电话,但是现在手机衍生出一系列的新功能,摄影、文字、图像传输、上网、甚至用来进行银行无线结算等,而这些衍生功能正是消费者追求的热点,没有人认为手机新的卖点是泡沫。如果现在要求手机回归到打电话的单一功能,是非常可笑的。同样,投资型分红型理财寿险产品,都是在传统寿险产品基础上的创新,是在保障功能的基础上衍生出新的功能,这是市场的需求。市场需求是多元化的,丰富多彩的。投资型保险产品在美国诞生就是因为具有固定预定利率的传统寿险产品,无法有效对付通货膨胀对保险金给付的侵蚀。而投资型寿险产品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他们发现从趋势来看,股市指数与物价指数是正相关的。所以,这种新产品问世之后,很快赢得了消费者。如果当时不创新,寿险的发展就面临危机。在我国投资型产品的问世和受到欢迎,同样是在低预定利率的传统寿险产品缺乏吸引力,和保险公司需要对巨大利差损风险进行有效分散的背景下出现的,直到现在,仍有不少消费者对其有购买兴趣。这就是市场,这就是需求,没有什么对与错的判断,与“泡沫”毫不相干。保险产品无论寿险还是产险都还会进一步创新,与银行产品、证券产品结合,一定会出现具有更多功能的更加方便消费者的产品。记得有一位朋友介绍过香港一种与信用卡结合在一起的生存寿险产品很受欢迎,因为它极大地方便了消费者。假如要这种与银行产品相结合的寿险产品也要回归,那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实际意义。不能否认,传统的寿险产品也还会有其市场,当然传统的寿险产品也需要创新。但是无论是谁既不能要求保险公司只能卖传统寿险产品,也不能要求消费者放弃追求新型的理财产品。保险世界是多元的,因为消费需求是多元的,保险及其产品只会向前走,恐怕不会“回归”。
四、保险产品保障功能弱化值得关注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将分红险等投资型寿险产品中非风险保费收入视为“泡沫”是不妥的,将这类产品本身完全否定是不对的。但另一方面,“保险泡沫论”者提出的另外几个问题确实很有警示意义:分红险等产品中投资功能和保障功能的比重失调、产品期限超短期化倾向以及趸缴与期缴保费比重失调等。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逐年下降,分红等投资型产品很难在短期内获得可观收益,而经营费用却有增无减,短期性新型产品弊病开始显露,很难在短期内获得可观收益。事实上,投资型产品正是基于长期投资的理念设计的,所发生的费用期限一般都长达20、30年,是一种长线投资渠道。在国际市场上,它往往被投资者作为一种养老金的积累和孩子未来教育的资金。
因此,经营新型产品的公司要树立长期运作的理念,逐渐减少、甚至停止销售期限太短的新型产品,有必要将重点放在长期性新型产品的经营上来。
投资型产品自1999年在我国问世后遭遇到一些挫折,其重要原因是,产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误导和偏差,使得其投资功能被片面放大,再加上投资环境不佳,客户对产品投资回报率的心理落差过大。因此,在产品兼具保障、投资功能的情况下,考虑到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在发展思路上应适当扩大产品的保障功能。我国目前保单覆盖率很低,保障应是大多数中国老百姓最迫切需要的。保险公司可以针对短期同类产品保障功能低的缺点,在加大保障功能方面多做文章。比如,可以期限较长的新型产品为主险,附加重大疾病险、意外伤害等保障功能强的险种,附加险的保费较低,保额却很高,这样可以附加险为卖点,吸引客户购买其长期的投资型产品,从而很好地协调产品的多维功能。
同时,新型产品的发展不能以传统产品的萎缩为代价,二者应该相互配合,共同满足人们的多种需求,共同把保险市场这块蛋糕做大。国内居民的保障需求远未达到基本保障的程度,在许多人还根本没有保障的特定环境下,大力发展保障型产品,是现阶段甚至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寿险公司发展业务的基石和重点。当然,如前所说,传统产品也要创新,使其更加适合消费者的胃口。最近,央行提高银行存贷款利率,对于保险公司开发更加有吸引力的传统寿险产品也许是一个良好的契机。
五、产品结构不合理隐含的风险亟需关注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保险泡沫”论者的本意不是要否定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也不是认为保险公司的业绩有水分,而是需要优化业务结构。近年来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在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的确存在业务结构不够合理的情况。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短期分红型产品占比过高和趸缴业务占比过高。比较而言,我国中资寿险公司和同台竞技的外资寿险公司有较大差距,外资寿险公司的业务结构相对较为合理,其期缴个险长期业务比重相对较高,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2003年,外资寿险公司的续期保费收人为30.61亿元,占全部保费收入的53.44%;趸缴保费收人为10.22亿元,占全部保费收入的17.84%,大大低于整体人身保险业务46.12%的平均水平;个人营销业务保费收人为50.44亿元,占全部保费收入的88.05%,大大高于整体人身保险业务57.20%的平均水平。
趸缴比例较高的短期分红型业务比重占比过高,其实是对保险资源的一种过度开发,其发展难以持续,目前寿险业增长趋缓的重要原因可能正在于此。在目前的通货膨胀压力和加息的市场环境下尤其如此,退保率有可能会上升、续保率有可能会下降,有些保单持有人很可能利用保单贷款等形式,套取现金从事获利更高的投资活动。同时,在物价指数和利率上升过程中,公司为应对竞争,需要提高分红保单的分红水平,实际负债成本也将随着上升。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业务结构主导的增长模式在未来若干年保险给付大幅增加,但其难以持续的增长却使未来的现金流量减少,甚至断流,最后有可能酿成现金流严重不足的流动性危机,严重影响甚至危及公司的财务稳定性。
另外,目前我国寿险业的投资资产主要由定期存款和固定收益证券组成。一方面,这种资产结构下投资收益率较低,这与短期分红型产品占比较高的负债结构下的分红压力不匹配。特别是在当前的通货膨胀压力下,物价指数上涨和利率趋升将使固定利率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下跌,一旦寿险经营中新增资产投资收益跟不上物价指数上涨幅度时,大量以保值增值为目标的被保险人,将退保而转向投资基金、股票等收益率能随通胀率变动而变动的投资工具。
另一方面,由于利率敏感型产品在资产构成中占比偏高,保险投资过度依赖利率敏感型产品,以至于利率的较小调整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都有可能对保险资产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金融市场普遍缺乏长期固定收益证券,公司难以通过对资产和负债平均期限的管理来控制利率风险。
综上所述,寿险业趸缴短期分红型占比过高的业务结构不合理,将有可能导致其未来的业务成长难以持续发展,如果不采取更大的力度优化和调整产品和业务,将有可能诱发现金流严重不足的流动性危机。而在通货膨胀压力下,水平低下的投资收益率将进一步降低产品的吸引力。随着客户以退保和保单抵押等形式的流失,现金流的流出将明显大于流入,这将进一步加大流动性风险,对此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1]庹国柱,朱俊生。重新反思人身保险新型产品[J].中国保险,2003,(8)。
[2]庹国柱,朱俊生。保险新品迷途十字路口[N].中国证券报,2003—06—13.
[3]齐瑞宗,朱俊生。反思投连险荣辱[J].上海保险,2002,(5)。
[4]朱俊生。发达地区寿险市场的公司发展战略[J].中国商业保险,2004,(5)。
[5]朱俊生。警惕寿险业流动性风险[N].中国保险报,2004—07—07.
[6]朱俊生,庹国柱。追问寿险业流动性风险产生的根源[N].中国保险报,2004-07—15.
[7]朱俊生。中国人寿增速缘何趋缓——解读中国人寿2003年度年报[N].国际金融报,2004—06—02.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银行运行及监管体系与美国等金融危机重灾区的国家存在较大差异。美国是世界金融创新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其个人住房贷款产品创新表现为几大品种上:递进还款住房贷(GPM)、质押账户住房贷款(PAM)、分享增值住房贷款(SAM)、气泡式住房贷款(又称宽限本金偿还式住房贷款,BalloonMortgage)以及可调利率住房贷款(ARM)。[1]在美国的房贷市场上,银行有关房地产贷款的期限、利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很多,相对于我国而言,有着更为灵活的政策。我国目前各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主要集中在四类产品上,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还款方式基本上有一次还本付息、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等,住房贷款政策缺乏灵活性和自主性,造成银行不得不提高贷款门槛,规避风险。我国的住房价格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大幅度上涨,而长期以来国内银行业及政府监管机构都把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看作是银行的“优质资产”。为了迎合市场的需求、吸引客户贷款买房,各银行不断推出形式多样的个人住房贷款产品,大量发放住房抵押贷款,近几年国内银行创新的房贷产品主要包括:(1)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深证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东亚银行、汇丰银行的等额本息还款法贷款,每月相等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优点是还款金额稳定,不易逾期;缺点是还款总额高于等额本金还款法,适合收入稳定、每月有固定收支结构的工薪家庭。(2)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深证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东亚银行、汇丰银行的等额本金还款法贷款,每月归还相等的贷款本金,同是归还当月应支付的贷款利息,优点是月供递减,总体利息负担较轻;缺点是前期支付本金和利息较多,适合于收入稳定,前期能承受较大月供的人群。(3)农业银行的固定利率/混合利率贷款,开始一段时间利率不变,之后换为浮动利率,优点是利率不随物价或其他因素而调整;缺点是利率低时会多交钱,适合于收入固定、预期升息或锁定风险的人。(4)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的等额递增还款贷款,每月等额还款,以后每间隔一格期限,在上期基础上增加一定额度,优点是利息负担轻,还款压力小;缺点是如贷款人预期收入减少面临还款压力,适合于预期的收入大幅度增加的人。(5)建设银行的“宽限期”还款法贷款,约定期仅支付利息,后按约定方式还本付息,优点是减轻客户支出负担;缺点是对还款者年龄有限制,属于还款前期资金紧缺者。从这些创新的房贷产品可以看到,银行通过创新各种产品向市场投放大量房屋抵押贷款。这刺激了贷款人的贷款欲望,风险随之上升。此外,各商业银行还推出了其他形式各样的个人住房贷款产品,如个人住房循环贷款、接力还款法、灵活周期还款、入住还款法、置换式个人住房贷款等多种形式,这不仅向市场投放大量房屋抵押贷款,同时也导致巨大的风险隐患[2]。
二、我国银行业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风险管理方面不断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成功经验,制定了包括授权授信、审贷分离、岗位制约、内部审计等大量制度,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上有了长足进步。但是同国际先进银行相比,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3]
(一)对风险管理认识不到位
我国银行业对风险管理认识不到位主要表现为:(1)风险管理理念成熟度不够。我国一些银行的经营者不太容易正视风险,不愿意放弃隐含着高风险的市场机会,有的经营者也不习惯用长期稳定的利润标准衡量业绩,易于陷入非理性扩张和竞争等误区;(2)对风险管理的认识高度不够。未认识到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生命线。商业银行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在国内外商业银行发展史上,因风险管理不当、资产质量低下而导致倒闭、被政府接管的,不乏其例;(3)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深度不够。未认识到提高风控水平是做好客户服务、产品创新和流程再造的基础和前提。
(二)尚未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我国银行业尚未形成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呈现为:(1)风险与收益相平衡的风险管理文化尚未完全形成;(2)不能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3)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不到位,仍以信用风险管理为主,对市场风险、操作性风险等重视不够;(4)风险管理意识还没有贯穿到全行全员,还没有贯穿到业务拓展、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往往把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看作是风险控制部门的事情。
(三)风险管理手段和技术较为原始
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手段和技术较为原始主要体现为:(1)在风险管理工具尚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2)对风险调整的资本回报率、经济附加值、资本附加值等国际上先进和成熟的风险管理技术,大都是离全面应用还有不少距离;(3)风险管理缺乏衍生金融工具等有效转移风险的手段。市场工具的匮乏是中国金融风险管理落后的重要表现之一;(4)风险管理相关数据积累不够。
(四)风险管理体制比较落后,风险管理的基础比较薄弱
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体制落后突出为:(1)风险管理的垂直化程度不高,还没有形成纵向的风险控制体系;(2)风险管理的专业化程度不高,还不能对各类风险进行科学的专业化管理,精通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和实务的专业性人才比较缺乏;(3)风险管理的独立性不高,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4)风险管理的传导机制不健全,在绩效考核上普遍实行短期账面收益的做法。
(五)金融生态环境问题多多
如金融财产和法律保护不到位,金融市场缺乏独立的风险和信用评估机构,社会诚信缺失,虚假信息泛滥等等。同时,我国目前还没有出现向投资者(包括企业、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咨询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三、次贷危机下我国银行业的风险防范框架
虽然次贷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有限,但我国银行业的次贷风险隐患是真实存在的。我们应该从这次金融危机中吸取教训,掌握保持竞争力和稳健经营之间平衡的技巧,搭建银行业风险防范的框架,力保我国银行业在动荡环境中实现安全基础之上的跨越式发展。我国银行业风险防范的框架是:在全员风险意识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统领,以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为主体,以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为载体,建立银行可持续发展中心。
(一)全员风险意识
企业风险一般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目的是避免“意外”发生,确保决策中的风险考量,整合风险管理所有管理过程,保证所承担风险与管理手段匹配,用风险管理增强竞争力。全面风险管理的价值在于信息支持的更好决策、深思熟虑的风险承担、规范银行的治理结构、统一管理层的思想。全面风险管理始于董事会的决心,需要企业管理层的全力投入;全面风险管理作用于战略决策层面,而不仅是在流程控制与保险层面;全面风险管理需要融入企业的一切,包括业务、管理活动和企业文化;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历程,实施需要时间,大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计划一般为3—5年的时间[4]。
在一定程度上,银行的管理就是风险管理。银行的每个员工都应该具备风险意识,要十分重视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做同等重要的事情。正确对待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的关系,从基层业务人员到风险管理人员对要对风险有足够的、正确的认识,消除简单认为少发展业务就可以控制风险的观念,促使全体员工树立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开拓业务的理念。做到人人重视风险,人人防范风险,人人在风险中实现利润。通过风险意识的全员化,提高银行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二)以资产负债管理为统领
资产负债管理是一个金融机构用来管理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资本充足性风险的技术,资产负债管理对影响这些风险的有关因素进行考虑,并且分析它们的影响。美国乔治亚大学金融学教授JosephF.Sinkey,Jr.在其《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一书中,对资产负债管理作出如下定义:资产负债管理是一种全方位的管理方法,是为了达到银行已确定的经营目标,对银行的各种业务进行协调管理,即是在考虑了不同利率、流动性和提前偿还等假设情况下,对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及其组合进行规划、支配和控制,目的是达到银行已确定的经营目标。资产负债管理的实质在于对银行的各种资产、负债以及资本的资金水平、变化和相互之间的结构进行规划、支配和控制,以促进资产负债的总量和结构、收益和风险以及当期和长远的平衡,协调实现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三者动态平衡。
银行应该建立和完善基于经营情景和优化技术的将情景模拟、优化技术、计算机信息技术相结合,统一反映银行的各种经营目标和内部约束、外部约束和宏观政策因素,针对不同情景进行优化决策的资产负债管理决策模型。该类模型在分析利率等市场风险因子变动和对现有资产负债表内项目和表外工具的假定以及对其他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的预测等基础上,确定基于风险和收益平衡的银行目标集和约束条件[5]。
(三)以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为主体
对于风险防范,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作为风险防范的主体。这一主体是由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主线的高层、中层和基层相互交叉、相互制衡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包括:设立对各种风险能够识别、监管和综合管理的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高层管理机构应由、经营管理层及下设的有关部门组成;中层由紧密配合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和专门的风险管理小组组成;基层主要是指有高度风险意识的公司一线部门的管理人员。这一主体的日常工作是将联网的所有分支机构的交易过程、交易结果的数据进行采集、处理、提炼,转化为各种风险信息。在此基础上,日常风险管理部门一方面可对相关部门出现的决策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操纵风险、自营风险等进行定量、定性的分析,另一方面可为公司决策层和管理层提供多层次的风险揭示、风险报告及风险控制机制[6]。
(四)以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为载体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在充分吸收内部控制理论的权威文献——COSO报告的基础上推出的《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1998)银行的内部控制由五个相互关联的要素组成:(1)管理层监督与控制文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保持内控体制有效性所承担的责任。董事会对于确保建立和维持充分有效的内控体制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监测内控体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且通过授权控制形成明确界定和说明责任的组织结构;调查各部门的运作情况,及时发现警示信号,采取措施以减少最终可能导致的损失。(2)风险认定与评估。银行应当注重建立自身风险防范的约束机制,将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作为内控体制的一部分。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程序必须涵盖银行面临的所有风险和银行内部各层次的运作。(3)控制行为与职责分离。根据风险识别和评价的结果,银行应当采取相应的内控措施,措施应涉及银行的各个层级。具体包括:高层检查;行为控制;实物控制;遵循风险暴露的限制;审批和授权制度;验证与核实制度。(4)信息与交流。为确保内控体制的信息目标的实现,应将适当的信息控制纳入内控体制,并对信息和信息交流渠道、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5)监督活动与修正缺陷。高级管理层有义务建立一套机制来及时接受报告和纠正所发现的内控制度中的缺陷,对内控制度本身是否有效进行持续的监测,监测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将监测融于日常的业务之中;另一种则是对内控制度进行单独监测和评价。银行要严格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建立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以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从而构建银行的百年基石。
(五)建立银行可持续发展中心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是企业和社会最求的终极目标之一。1989年5月,联合国环境署第15届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关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确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新观念和新思想。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7]。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能以牺牲后期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现在的发展,满足现在利益。同时,可持续发展也包括面对不可预期的环境震荡,而持续保持发展趋势的一种发展观[8]。
银行的可持续发展中心能够实现:(1)以现金流量为基础,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2)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企业在追求利润上的短期行为;(3)考虑风险和报酬的关系,实现二者的最佳平衡;(4)在充分考虑所有者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5)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使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统一。在此基础上,银行可以增强自己的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产品竞争能力、资本扩张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获利增值能力、资产管理能力。
四、结论
对于我国的银行业而言,这次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既是风险更是借鉴和机遇。我国银行业应该掌握在保持竞争力和稳健经营之间的平衡技巧,搭建银行业风险防范的框架,即在全员风险意识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统领,以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为主体,以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为载体,建立银行可持续发展中心。在这一框架下,我国银行业才能力保在动荡环境中实现建立在安全基础之上的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小军.美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历史和现状[J].国际金融研究,1999,(5).
[2]吴晶妹、王涛.我国式次贷危机实证研究[J].亚太经济,2008,(6).
[3]陈显忠.国内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五大问题[EB/OL]./html/04/101804-883.html
[4]刘杰.强化全员风险意识有效实施风险管理[J].冶金管理,2008,(9).
[5]冯鹏熙.国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决策模型及其启示[J].济南金融,2006,(2)
[6]周英.当前我国证券公司的风险及其管理[J].会计之友(中旬刊),2007,(7)
[7]芮明杰.我国企业发展的战略选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179-210.
[8]胡爱萍.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J].舰船科学技术,2007,(S2).
针对社会有效需求不足,经济增长缓慢,通货持续紧缩的经济态势,从1998年起,我国实行以增发国债为主要内容的积极财政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内需的不足,拉动了投资和消费需求的增长,有效地遏制了经济增长速度下滑局面。与此同时,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我国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也在不断扩大,2001年中央财政赤字达到2598亿元,占GDP的比重为2.7%,债务余额15608亿元,占GDP的比重为16.3%。虽然财政赤字率和国债负担率都在所谓的安全警戒线以内,但我国财政基础相对脆弱(两个比重低),潜在财政债务风险很大,特别是我国财政债务风险有其特殊性,因此,不仅需要从数量关系上,更要从本质特征上把握财政债务风险问题。
1、国债发行额与财政赤字额的互动
财政赤字既可能是由被动发生收不抵支现象引起的,也可能是政府为刺激总需求而主动采用的一种积极财政政策。1997年以前,我国财政赤字主要是收入增长缓慢而支出膨胀引起的,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后,财政赤字的弥补,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用历年的财政盈余;二是以货币融资形式向中央银行借款;三是以债务融资形式向社会发行国债。我国1986年以来政府财政全为赤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现已明确规定财政不允许向银行透支。因此,财政赤字只能靠债务融资来弥补。从财政赤字与国债发行额的关系来看,赤字是原发性的,债务是由赤字派生的,二者在数量上具有正相关性,财政赤字高的年份,国债发行额也较高,近年来的实际情况也是如此(见表1)。但是,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债务发生并不纯粹是被动发生的,债务额与赤字额具有相互推动的发展趋势。其中一个原因是由于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把增发国债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操作工具,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资金回报率较低,随着国债规模的扩张,还本付息额也迅速增加,国债规模的迅速扩张反过来推动财政赤字的急剧攀升,陷入借新债还旧债的恶性循环当中,如1997年国债发行额为2412.03亿元,同年的还本信息额为1820.40亿元,还本付息额占发行额的75.47%,在财政收入不可能有较大增长的情况下,中央财政的偿债成本和偿债风险都相应增加。
2、低债务负担率与高债务依存度并存
国债负担率(国债余额/当年GDP)反映了负债规模与一国尝债总体经济实力的对比关系,这一指标对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实际意义,经济发达国家的债务是建立在雄厚的财政经济基础上的,整个国家对债务的承载能力较强,其国债负担率可以高些,如《马约》规定欧盟成员国这一指标上限为60%,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规模和经济实力较差,其债务负担率也应较低,一般国家应不超过45%。我国的国债负担率一直低于17%,2001年也仅为16.3%,远低于国际警戒线。但是从动态分析,我国国债负担率近年来增长很快,由1990年的4.5%,迅速提高到2001年的16.3%。
从财政对国债的依赖程度和财政承载债务的能力上看,则需要考察国债依存度和偿债率两个指标。由于我国国债的发行和偿还都是由中央政府操作的,在分税制条件下,真正能衡量国债所蕴涵的财政风险的应为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和偿债率,所以研究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和偿债率也更有实际意义。
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是指当年国债发行额与中央财政支出(包括国债还本付息额)的比重,它反映了中央财政支出对国债的依赖程度。债务依存度过高,表明财政支出过度依赖于债务收入,财政处于相对脆弱的状态,因为国债毕竟是一种有偿收入,高依存度对财政的未来发展形成潜在的威胁。国际上公认的控制线为25%-30%,而我国的财政依存度表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从1994年开始超出国际警戒线,1999年高达62.49%(见表1),是国际警戒线的两倍多,也是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的3-10倍。显然,中央财政支出有60%的资金来源于国债收入,财政风险较大。
表1财政收支与国债有关指标
附图
资料来源: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
反映中央财政偿还债务能力的指标是偿债率,即当年国债还本付息额与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这一指标越高,说明中央财政的还本付息压力越大,偿还能力越弱,国债的承受能力越差。从国际经验来看,偿债率的安全线为8%-10%,警戒线为22%,1990年我国中央政府的偿债率为11.43%,1998年迅速攀升为45.91%,是国际警戒线的两倍多,近两年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高于国际警戒线(见表1)。考虑到我国财政收入大幅增长的潜力不大,加之国债发行期限多为中期,还本付息相对集中,国债的偿还困难还是较大的。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国民经济总体应债能力相对较强,而财政本身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国债的承载能力有限,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过低,既压缩了国债继续增加发行的合理空间,也说明潜藏着财政债务风险。
3、国债筹资成本硬约束与投资收益隐性化
国债筹资是有代价的,到期偿还本金是不言而喻的,同时还要支付国债利息。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借贷形式,其发行主体是政府,在所有的本币市场参与者中信誉最高,信用风险最小,流通性能好,变现能力强。正因为国债具有这些特征,西方国家一般都以国债收益率作为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从投资者角度来看,投资是国家政权担保的此种金融产品最安全,风险几乎为零。因此,国债利率通常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我国的情况与此正好相反,由于缺乏科学的债券定价方法和基准利率形成机制,债券发行定价反而比照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国债利率比同期存款利率高出1-3个百分点(见表2)。
表21990-1996年银行储蓄利率与国债利率表单位:%
附图
资料来源:袁东:《中国证券市场论》,东方出版社,1997年,250页。
近年来虽然二者利差在减少,但国债利率仍高于银行存款利率。1999年发行的2、3、5年期国债利率分别是2.55%、2.89%、3.14%,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分别是2.43%、2.70%、2.88%。使利率高低与风险大小相悖,同时也增加了国债的利息支出,1997、1998年的利息支出分别高达563.3亿元和763.6亿元。甚至有个别种类国债的真实利率高于产出增长率,如1998年第一期、第二期凭证式国债、30年期的特种国债利率偏高,从而增加了国债的筹资成本。
国债是信用性质的财政收入,是一种集借、用、还三者于一体的政策融资工具,其主要特点就是国债资金使用的有偿性。国债资金的偿还就要考虑它的使用效益。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方面:从社会效益来看,通过国债投资,可以增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能力,改变社会消费与投资结构,促进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环境保护等,但这些溢出效应是隐性的,很难用投资收益率等指标衡量的,因此、在短期内不能作为国债的偿还基础。从经济效益上看,国债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财政赤字和还本付息,用于生产建设上的比例很小,况且基础设施投资的盈利水平较低,想用这些投资项目的盈利来偿还国债是不现实的,国债投资的自偿能力是十分有限的。
4、隐性债务显性化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化,将促使以前的隐性债务显性化。目前我国尚存在各种形式的债务,虽然在名义上不是中央财政的债务,但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债的国家债务,在实际运作中将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中的大部分支付责任,最终构成中央财政的实际债务组成部分。
(1)社会保障资金债务。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广就业、多补助的收入分配制度,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全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个人未形成养老积累,也不承担任何费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渐形成,这就产生了弥补历史欠帐,支持国企改革,对原有职工的偿债问题,这部分债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取决于未来经济增长率、实际工资率、利息率和人口因素等参数的变化。按照世界银行1997年测算结果,我国养老金隐性债务为1994年GDP的46%-69%,即21468~32202亿元,而他们最近的一项测算则认为在1998年中国养老金隐性债务占到GDP的94%(DorfmanandSin,2000)。即使最保守的估算,按下限计算这部分债务也达2万亿以上。
(2)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国家隐性债务。在我国的全部金融资产中,银行资产占85%以上,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重居高不下,1995年末为21.4%,以后逐年有所增加,2000年末高达29.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规模至少在27000亿元以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1997~2000年由于国有企业改制而核销呆坏帐1829亿;截止2000年末,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企业中,逃废债企业达32140户,悬空银行贷款本息达1851亿元;三家政策性银行的不良资产,根据朱民1999年提供的数据也在3000亿元左右。而以上也仅是冰山一角。
(3)粮食企业在采购和流通中累积的亏损债务,目前高达2000多亿元,这最终也将成为政府负担的债务。
(4)截止2001年底,全国拖欠当年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的工资65亿元,占应发工资总额的1.8%。
我国国有经济是由财政、银行、国有企业三部分组成,政府财政实质上为银行的不良贷款和企业债务提供担保,为社会保障提供资金来源,在动员银行和企业最大潜力仍存在缺口的情况下,上述隐性债务必将最终由财政负担,其本质与国债是相同的。所以说,虽然名义国债负担率低于国际警戒线,但如果在名义国债规模基础上,再加上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不良资产债务、粮食企业亏损挂帐、各级政府欠发工资等隐性债务计算在内,我国财政债务至少在5万亿元以上,占我国GDP的50%以上,即国债总体负担率超过50%,财政债务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5、外债风险虽小,但成本较高
财政债务包括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两部分,近年来总的趋势是内债规模大幅增长,而外债负担相对减少,外债风险相对较小。一是外债余额增幅较小,由1995年的1056.90亿美元增加到2001年的1700余亿美元,个别年份甚至绝对减少,如1999年。二是从外债风险指标上看,2000年我国外债的偿债率为9.2%,债务率为52.1%,远低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即偿债率为25%,债务率为100%),2000年我国外债负债率为13.5%,也低于同期世界平均水平。三是从外债偿还期限结构上看,2000年长期外债余额占全部外债余额的91.0%,而短期外债余额仅占9.0%。四是我国外汇储备逐年增长,到2000年已达1655.74亿美元,为外债偿还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可见,我国的外债规模、债务风险指标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和外汇储备比较起来,其负担较为合理,均在国力可承受范围内。
但是,另一方面,从外债借款成本来看,贷款利率较高的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占主导地位,2000年国际商业贷款余额占整个外债余额的65%,而利率较低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仅占16.9%和18.1%,这必然导致我国外债的借款成本提高。从外债币种结构上看,币种单一,主要是美元和日元,外债币种缺乏多样化,增加了外债的汇率风险,因此,对外债风险同样不能掉以轻心,仍需加强外债风险管理。
二、财政债务风险的防范
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是双重的,在充分发挥其促进经济增长正面效应的同时,必须看到积极财政政策也导致国债规模有所扩大,进而放大财政债务风险的负面影响。为此,应针对财政债务风险的本质特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与化解财政债务风险。
1、适时淡出积极财政政策
一般而言,财政政策的行政色彩较浓,人为因素较大,往往侧重于需求管理,是一种熨平经济周期的短期措施。我国1998年制定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之初,只是把它作为一项应对东南严金融危机的特殊手段。而数年连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已经使这一短期政策长期化了。但社会经济及财政方面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却积累了大量财政债务风险。因此,有必要适时调整财政政策,逐步淡出积极财政政策,控制财政赤字规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效率,深化预算制度改革,规范财政分配秩序,完善税费改革。
2、控制国债规模,调整国债结构
发行国债既要考虑社会公民的应债能力、国民经济的承载能力和财政的偿还能力,更要注重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运作成本,兼顾国债发行的可持续性,科学界定国债的合理规模。(1)加快“费改税”进程,规范预算外收入和各种制度外收入,把它们纳入到统一的财政收入中,使财政收入稳步提高。同时,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合理调整分配结构,遏制行政经费膨胀,杜绝资金浪费,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零基预算、单一帐户制度,以此强化支出约束,压缩财政赤字,这是控制国债规模的最关键因素。(2)广泛采用竞争性招标发行方式,降低发行成本;动态调整国债利率,形成科学规范的基准利率机制,适度调低国债利率,降低筹资成本,控制国债利息负担;调整国债期限结构,增加短期和长期国债品种,均衡分布国债还本付息额度。(3)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应,走出借新债还旧债的怪圈。对于投向非盈利性公共物品的国债资金,在选择项目时要兼顾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并重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尽可能地发挥基础设施的效益,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国债投资应逐步由基础设施投资转向有市场需求、有经济效益的制造业领域转移,加大用于竞争行业的投资比例,同时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建成后,采取公司运作方式,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国债资金的自我偿还能力。(4)为了使国债资金的筹措、使用和偿还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应建立国债偿债基金制度,坚持基金有效运作,预算上单独列支,闲置部分可以投资,确保基金增值,使国债偿还有一个可靠的基础。
表3国家外债余额及风险指标
附图
资料来源:2001年中国统计年鉴
3、多元分散债务风险
当国债资金投向基础设施项目时,一般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地方有关部门可能从中获益,因此,这些国债的偿还应按受益大小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摊;目前我国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为解决地方政府使用债款,一般由中央统一发行国债,再从中转货一部分给地方政府使用,这实际上是中央政府替地方政府发债,所以按谁受益谁偿还原则,这部分债务理应地方政府负担;对于银行不良贷款和坏帐损失,最终不应由财政全部“兜底”,而要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规定银行破产后财政负担偿还储户资产的比例,按照利益与风险对等原则,规定财政、银行、储户各承担一定比例风险;对于地方政府债务,要严格界定责任,真正属于政府的,由地方政府列入预算;对于商业性债务、有关政府担保的企业债务,首先由债务人偿还;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这种隐性债务,应由财政、企业及个人按比例分摊,财政和企业分摊部分可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国有股减持、出售转让国有资产等方式弥补。
4、强化外债管理,防范外债风险
由于外债具有特殊的传导机制,一国外汇市场可能成为国际投机商追逐的目标,东南亚金融风险的教训应引起我国高度重视。必须建立外债统一管理机构,结合国家的进出口政策、汇率政策,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和现代化手段,统筹政府外债的借入、使用和偿还;在合理控制外债规模条件下,降低借款成本,尽量多争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对于国外商业贷款,一定要注重提高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外债本息偿还有一个可靠的保证。同时,还要注意汇率风险,合理安排外债币种结构,提高汇率走势的预测能力,把外债风险控制在较低水平。
【参考文献】
[1]徐利群,朱柏铭.论公债适度规模的评判[J].经济评论,2002,(2).
[2]张文魁.私募资本市场:作用、风险与对诈骗的防范[J].经济研究,2001,(5).
[3]宋永明.改革以来我国国债资金的支出方向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1,(30).
[4]刘迎秋.论中国现阶段的赤字率和债务率及其警戒线[J].经济研究,2001,(8).
近年来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迅猛发展和持续升温,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产险公司推出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即车贷履约险。车贷履约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当购车人未按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代替购车人偿还所欠购车款和其他约定款项,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有权向购车人追偿。该险种使银行经营风险得到了彻底转嫁,不仅极大限度地促进了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同时也刺激了公众的汽车消费需求,最终促使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
实事求是地说,保险公司在没有历史数据和承保经验的情况下推出车贷履约险,除了配合国家发展汽车工业、拉动内需的政策因素外,更主要是因为它们有利可图:一是增加了新险种,扩大了业务范围;二是增加了保费收入,因为保险公司在与购车人签订车贷履约险合同时,大多约定购车人必须购买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但是,保险公司在获利的同时也承担着巨大的风险,部分产险公司已经或正在承受着因承保该险种所带来的巨大损失。
一、车贷履约险的经营现状
有资料表明,车贷履约险在国内推出至今的两三年时间内逐年翻升。但与房产按揭贷款相比,银行汽车消费信贷的不良资产率明显偏高,保险公司车贷履约险赔付率也非常高,个别公司甚至达到了300%以上。2002年年初以来,出于提升效益和稳健经营等考虑,多数保险公司纷纷收缩车贷履约险业务规模,退出车贷履约险市场。目前在国内保险市场上,只有个别产险公司为迅速壮大业务规模,选择在浙江、上海等信用环境相对较好的地区开展此项业务。
二、车贷履约险的风险成因
第一,来自贷款购车人的信用风险。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信用等级不高,个人信用程度更是差参不齐,加上目前尚无专门机构针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收集和提供查询服务,因此,信用风险成了车贷履约险的主要风险:部分借款人一开始就是带着恶意诈骗的目的而贷款购车,他们要么因缺乏资金在贷款购车后便通过异地抵押等途径套取资金,要么就是贷款购车后人车同时失踪;另一些人则是信用意识缺乏,根本就不考虑自身经济实力,先贷款买车用了再说,但其履约还款能力往往不够;还有一些人本身是有经济偿付能力的,但信用意识十分淡簿,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来自汽车经销商的信用风险。绝大部分车商在经营过程中只注重自身销售业绩,很少考虑如何降低消费市场风险;少数车商甚至与信用差、不具履约能力的购车人串通,帮助购车人骗取银行贷款;更有少数汽车经销商自成立起就抱着诈骗银行的目的,纯粹是借卖车之名行诈骗之实。如2002年11月发生在深圳的一起利用虚假资料骗取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涉案金额达1100余万元的特大经济诈骗案就是个典型案例。
第三,来自汽车生产商不诚信所引发的风险。就目前国内车市实情而言,汽车厂家不诚信成了车贷履约险的重要风险诱因。绝大部分厂家在新车推出时总是违反常规,把车价定得特别高,只要客户不响应或热情不如预期高,便马上降价来推动销售,这种事例在2003年上半年几乎每个月都有发生,甚至是贷款购车人在付完首期后同款车便突降几万元,重新买车比还原来贷款还便宜,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购车人拒不还贷。
第四,购车人履约能力下降导致的风险。俗语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纵使购车人在购车当时尚有较好的还款能力,也难保生活中不发生变故,如本人或家人突发重病、商业失利等等;另外,标的车发生碰撞等事故而遭受损失也会加重购车人的还款压力。本人认为保险公司之所以无法预见这些风险,主要是因为目前车商、银行与保险公司三方在合作中,保险公司很难共享各方信息,信息不对称导致无法预测风险;另外,车贷履约险本身就是技术加管理的险种,要求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信贷工作经验,且在管理模式上也不同于传统险种,其管理密度、强度远超过普通车险,而目前保险公司受专业人员缺乏和经营成本较高的影响,很难保证可以管控好前期资信审核和后期还款等在内的每个环节。
第五,反担保形同虚设导致的风险。保险公司为购车人提供保证保险的同时,一般都要求将标的车抵押给保险公司或银行作为反担保,希望借此来降低风险。而现实中购车人贷款买车后不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连人带车失踪的案子不胜枚举,保险公司即使冒风险花血本把车子找了回来,也难保证车子完好无损并可卖个好价钱,这些都会影响反担保的效力。因为车子不像房子,房子是不动产,而车子是动产,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完全由人的意志掌控,一旦人车一起失踪,反担保不就是形同虚设了吗?另外,车价贬值也会使反担保的风险防范功能大打折扣。
另外,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内部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也会使经营风险加剧,如分支经营机构违反条款规定擅自降低承保条件或扩大承保责任;擅自提高手续费率,搞恶性竞争增加经营成本;业务员前期资信调查不到位,导致资信失真;专业风险管控岗中期履约监控措施不力,导致逾期率上升;后期追偿工作乏力,致使损失难以追回等等。
三、车贷履约险的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车贷履约险业务市场潜力无疑是巨大的,目前一些保险公司退出车贷履约险市场只是暂时的,而且退出也是与国家产业方针不相符的,正面采取措施提前防范风险才是最迫切的。
第一,共同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从总体方面来看,产险公司淡出车贷险市场,是社会消费信用环境不成熟和个人信用不健全所致。所以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加快个人信用资料的积累,尽快建立社会个人信用记录、评估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在全社会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暂时还无法建立的情况下,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性极强的金融界可联合起来,以省、市为单位先行设立“个人信用情报共享平台”,在局部区域内实现个人信用共享;其次,要从正面去促进人人讲信用的良好氛围。如保险公司可在每年的盈利中拿出部分收入,开设“优质信用奖励基金”专项账户,对那些履约状况良好且无逾期记录的贷款购车人予以奖励,或者是在保险费率方面给讲信用者以优惠,从而促进良好信用环境的形成。
第二,要求银行、车商共同承担风险。应该说车贷履约险所暴露出的风险问题是银行、车商和保险公司的共同风险,合作三方要真正实现互赢互利,都必须积极主动地承担起风险防范的责任。但是现实中保险业间激烈的竞争常使保险公司独处被动位置,不得不独自承担经营风险,而银行和车商风险却彻底责任缺位,银行甚至实现了零风险。其实,在风险防范和弥补措施上,银行、车商、保险公司有着共同的利益,三方都必须主动地承担责任,共同研究和探讨解决的办法:如实现客户信息资源共享,共同严把客户资信调查审核关,共同提高车贷的门坎,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共同提高首付款比例等等。只有合作方积极寻找利益与责任的最佳结合点,才能共同把这项业务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