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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监管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08-23 06:48:27

风险监管论文

风险监管论文第1篇

通过对以往事故的分析,总结了明挖车站潜在的风险源,在层次分析法的基础上对判断矩阵的一致性进行了改进,提出了改进的层次分析法,利用改进的层次分析法来计算风险源的权重。针对风险管理的科学研究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关于施工企业风险管理实施情况和施工企业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情况的研究还未见诸文献。本文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针对位于施工一线的管理者和技术人员进行了关于对风险管理认识情况的问卷调查。进一步,对事故发生的时间也进行了问卷调查。研究的结果对施工风险管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问卷调查

本次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的调查问卷共40份。调查的结果主要从调查对象、风险管理意识、事故时间分布情况三个方面进行说明。调查对象调查对象包括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等四个级别,共40人。各个级别的人数。本次问卷调查的调查对象中,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的施工技术人员为调查的主体,为35人,占调查总人数的87.5%。这部分调查对象处于施工第一线。最能反映现场施工情况。风险管理意识把施工人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按熟悉程度和重视程度从轻到重分为7个等级。其中第1等级在风险管理熟知情况调查结果(图略),没有风险管理意识的施工技术员人数为6位,有风险管理意识的施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数目为34位,占参与调查的全部人员的85%。并且,对风险管理重视程度最高的人数为25人,占参与调查总人数的62.5%。可见,施工企业对在风险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是非常高的。事故时间分布情况针对事故发生的时间从三个方面进行调查:白天、晚上和工程即将结束时。事故发生的时间方面,40位调查对象认为48%的事故发生在工程即将结束时;40%的事故发生在晚上。并且,通过施工现场与施工人员面对面聊天发现,多数的施工管理者也认为晚上和工程即将结束时为事故多发时期。

事故原因分析及控制措施

事故原因分析显示有风险管理意识的施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占调查的全部人员的85%。可见,施工企业对在风险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是非常高的。并且,显示被调查者认为88%的工程事故会发生在‘工程即将结束’和‘晚上’两个时间段。经过初步的调查,对于事故发生在‘工程即将结束’和‘晚上’这两个时间段的原因有如下几个:(1)工程即将结束时,参与建设的各方对工程的关注程度和对施工安全的监察力度会大幅度下降:(2)工程即将结束时,各种收尾工作陆续到来,分散了各建设方对施工安全监察的力度;(3)晚上施工时,由于人的生活习惯原因会导致对施工安全的监察下降;(4)晚上施工时,一些在白天容易处理的风险会在晚上变得复杂;相同的风险源,相对于白天来讲,在晚上发生的概率会变大。控制措施针对事故在‘工程即将结束’和‘晚上’这两个时间段频发的现象,提出以下的控制措施:(1)参与建设的各方应始终保持对施工安全的监察力度直到工程竣工验收为止;(2)负责施工安全的监察员必须按时到岗;(3)应保证晚上施工人员有充足的休息;(4)进入晚上施工前,要对一些潜在的风险源进行险情检查。

风险监管论文第2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风险防范

1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

1.1美国次贷危机

美国抵押贷款市场分“次级”(Subprime)及“优惠级”(Prime),它是以借款人的信用条件作为划分界限的。次级贷款,指的就是贷款机构向信用程度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以所购房屋为抵押的住房贷款。

2001年至2004年,美联储实施低利率政策刺激了房地产业的发展,美国人的购房热情不断升温,次级抵押贷款风靡一时。2005年至2006年,随着美联储17次加息,美国房地产市场逐步出现降温迹象,但是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也并未因此而停住脚步。放贷机构为了竞争,不断放松放款条件,一些贷款机构甚至推出了“零首付”、“零文件”的贷款方式,即借款人可以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购房,且仅需申报其收入情况而无需提供任何有关偿还能力的证明。宽松的贷款资格审核成为房地产交易市场空前活跃的重要推动力,但也埋下了危机的种子。与此同时,次级抵押贷款被证券化了。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指的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又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汇集起来,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贷款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再配以相应的担保和升级,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次级抵押贷款证券,被美国的金融机构做到了全世界,危机发生,全球就为美国的次级债买单。

在进行次级抵押贷款时,放款机构和借款者都认为,如果出现还贷困难,借款人只需出售房屋或者进行抵押再融资就可以了。但事实上,由于美联储连续17次加息,住房市场持续降温,借款人很难将自己的房屋卖出,即使能卖出,房屋的价值也可能下跌到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的程度。这时,危机就发生了。危机一旦发生,就必然引起对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悲观预期,这就会冲击贷款市场的资金链,进而波及整个抵押贷款市场。与此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也会因为房屋所有者止损的心理而继续下降。两重因素的叠加形成马太效应,出现恶性循环,使得危机愈演愈烈。

1.2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

美国次贷危机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到2007年爆发,至今已经经历了4次大的冲击波。第一波冲击始于2007年8月份。当时危机开始集中显现,大批与次级住房贷款有关的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被迫进入“降息周期”。第二波冲击始于2007年年底至2008年年初,花旗、美林、瑞银等全球著名金融机构因次级贷款出现巨额亏损,市场流动性压力骤增,美联储和一些西方国家银行被迫联手干预。第三波冲击发生于2008年3月份,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濒临破产,美联储紧急向其注资,并大幅降息75个基本点。第四波冲击发生于2008年7月。美国两大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美国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房利美)和美国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房地美)陷入困境。美联储拟注资250亿美元。第五波冲击发生于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的破产最终引爆全球金融危机。

2全球金融危机的原因分析

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原因是多方面的,金融监管缺失是本次危机的直接原因。金融监管缺失使一些国家的金融失去监管,使金融杠杆不适当的放宽放大。

监管松弛和内部管理松弛是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根源。监管松弛表现为金融当局和金融机构管理层缺乏及时全面掌握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动向和真实信息的有效制度安排及措施手段,缺乏对有关从业人员行为的有效约束,奖罚不明,渠道不畅。金融监管松弛的例子有很多。2008年12月15日,美国华尔街传奇人物、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前董事会主席伯纳德·麦道夫因涉嫌证券欺诈遭警方逮捕。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麦道夫一直向其客户承诺每月约1%的投资回报,无论大环境如何他从未亏过。据估算,投资者们损失可能高达500亿美元。受害者名单却越拉越长,既有来自美国、欧洲和亚洲众多银行和机构的投资者,也有为数不少的对冲基金,学校、慈善基金,甚至还有许多和他同为犹太裔的富翁。全球多家著名金融机构损失惨重。随着越来越多的案情细节浮出水面,美国公众的情绪从震惊演变为愤怒——在麦道夫涉嫌欺诈的二十年时间里,监管部门都干什么去了?!金融作家GuntherKarger已经正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总检察长投诉,要求调查该委员会主席考克斯和其他委员是否履行了各自的职责。震惊全球的麦道夫案风波还未平息,美国又一起“大规模商业欺诈案”浮出水面。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以涉嫌“大规模商业欺诈”指控得州的亿万富翁、斯坦福金融集团的董事长艾伦·斯坦福及其旗下3家企业欺诈80亿美元。多年前,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曾发现美国得州大亨斯坦福集团涉及重大证券违法行为,一些专家认为这是即将发生大问题的信号,但监管机构每次都让该公司缴相对小额罚款了事。近期,英国版麦道夫—一名外汇交易商涉嫌欺诈4000万英镑被捕。这是英国第一次因信贷紧缩而引发的大型案件。金融监管缺失状况从上述典型案例可见一班。

3加强金融监管的思路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相当庞杂,本文主要从家监管目标、主体、依据、对象和国际合作等方面阐述加强金融监管的思路。

3.1金融监管目标要以安全优先,兼顾效率

金融安全,在更学术的层面上被称之为金融稳定。金融稳定是指金融体系能够有效发挥其配置资源、分散风险以及清算支付的功能,而其在出现各种冲击以及结构性变化时,依然能够发挥其基本功能。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100多年前,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货币经济是经济的第一推动力金额维持推动力。没有金融就没有现代经济。它的状况如何,深刻影响着全球经济的未来。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是现代银行经营的三个基本原则,这三项原则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现代银行在其业务活动中,应注重兼顾协调,通过资产和负债的综合管理来实现三者的要求。在金融实践中,金融业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经营理念,始终把安全性摆在首位,这是金融全球化的内在要求,也是这次席卷全球金融危机对全球金融业的警示。

3.2金融监管主体要加强合作,提高监管效率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型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中央银抓们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驶管理只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政府的专门机构进行。近年来,一些国家将银行监管部门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

在监管机构分离,渐趋专业化的同时,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就成为了一个新的问题。从90年代以来的金融危机来看,微观层面上金融机构的稳健并不足以确保这个歌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交叉发展也使得针对特定类型金融机构所实施的监管效力被不断削弱。所有这些,都要求对监管体系进行重新调整。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整合,将其纳入到同意的体系当中,或者在保持专业监管机构独立的情况下,建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进行沟通和协调的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以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3.3依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范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金融活动,提升金融监管水平

为了对金融机构监管,每个国家都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经济金融环境制定出了一系列兼容监管法规作为金融监管的依据。就西方国家而言,其金融监管依据是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巴塞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协议和核心原则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对稳定金融体系具有很大作用,成为全球通用的银行监管文献。

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银行经营复杂程度的不断增加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日益提高,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的资本协议已经那个越来越滞后于风险监管需要。2004年6月,在经过长达6年的的制定期后,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新巴塞尔协议火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或巴塞尔协议Ⅱ)。新资本协议反引发了现代景荣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也反应了全球化和国际金融活动的游戏规则。例如,审慎合理的风险承担、科学准确的风险衡量、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科学合理的资本配置和风险敏感的资本监管框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针对银行的经营活动面临的诸多风险提供了风险敏感性更强的监管框架;为金融业管理金融风险设定了资本标准;鼓励商业银行在防控风险的过程中更多地考虑资本金收益。在这一系列措施中,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资本要求不仅仅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挂钩,而且还与其他实质性风险联系起来(比如支柱1下面的操作风险以及支柱2下面的利率风险等)。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国际银行界的“游戏规则。目前,很多国家还不具备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随着新资本协议在美国等十国集团的实施,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该行列。该协议将在商业银行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规范,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的约束,、以及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健经营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3.4对金融创新产品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监管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金融创新造就了大量新的金融业务:可变利率存单、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交易等。金融创新使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迅速膨胀,金融期权、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的派生型、杠杆性、虚拟性、高风险型使金融监管产品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高风险化。

二战以后,随着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涌现出了大量非金融机构。目前,非金融机构在发达国际中已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表现在机构类型日趋多样化,发展迅猛,并且其资产和负债规模所占的比重已经接近甚至超过了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领域日益拓宽,在金融创新、资产重组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

因此,从金融创新产品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高风险考虑,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济影响和货币供给方面考虑,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应不得不重视和加强对对金融创新产品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监管。

3.5金融监管当局应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其他合作,提升防范国际

金融危机的能力

国家和区域性监管机构应加强国际合。一是完善国际监管体系,建立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加大全球资本流动监测力度,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增强金融市场及其产品透明度;二是国家和区域性监管机构在遵循一致性原则基础上制定规章以及其他措施;三是监管机构加强同金融市场所有层面的协调和合作,其中包括跨国境的资本流动;四是监管者和其它相关当局应当在防范危机、加强管理和应对措施上加强合作;五是发展国际金融合作与协调,积极探讨必要十一的增加呢国际或作与协调的途径和方法,运用国际资源提升防范过金融危机的能力,化解国际金融风险。

参考文献:

[1]《欧盟建议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2009年2月25日

[2]2009年2月27日,商务部陈德铭部长在伦敦接受英国广播公司(BBC)著名电视主持人罗伯特·佩斯顿(RobertPeston)的专访

[3]《通力合作共度时艰》15日在华盛顿举行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上的讲话2008年11月15日

风险监管论文第3篇

(一) 银行风险 在银行和贷款者之间有着契约,贷款者到期必须连本带利归还银行。银行和储户之间也有契约,到期之时银行向储户还本付息。可是,银行两边的契约的“硬度”不一样。银行和贷款企业之间的契约比较“软”。企业还不出钱来,银行只能靠法律手段逼债,万一贷款收不回来,只好等这家企业破产之后多少拿回来一些。我国的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就更软。国有企业还不出钱来而银行一筹莫展的事情已经司空见惯。可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关系就“硬”多了。除非银行破产,否则储户完全有权力拿回属于自己的资金。在某种意义上,银行把许多家企业经营风险集中到了自己身上。 银行主要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1)信用风险:即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 (2)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头寸所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3)利率风险:指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所面对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指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即当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了其盈利水平的情况; (5)操作风险:主要在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 (6)法律风险:包括因不完善、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文件而造成同预计情况相比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加大的风险; (7)声誉风险:该风险产生于操作上的失误、违反有关法规和其他问题。 银行不能不发放信贷,可是,只要资金出了银行的大门就有收不回来的风险。从理论上来讲,绝对避免坏帐是不可能的。坏帐是银行经营的风险成本。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应当用自身的利润来冲销坏帐损失。只要银行能够保持资金的流动性,资金流通链就不会出现什么大麻烦。可是,如果银行的呆帐、坏帐越来越多,甚至资不抵债,总有一天这个问题会被揭露出来。一旦有一家银行失去了资金流动性,就会导发金融危机。 由于信息不对称,在这家银行储蓄的老百姓往往最后得到消息。当老百姓得知他们的血汗钱有可能被银行给赔掉了,他们的反应非常简单干脆:尽快把自己的钱取回来。由于任何银行都必然把相当一部分资金发放中期或长期贷款。没有一家银行能够立即全部返回所吸收的存款。如果众多的储户一涌而上挤兑,马上就把这家银行搞垮了。银行关门势必拖跨许多相关的企业。由于银行之间存在着各种业务联系,一家银行出现的挤兑风潮很快就会影响到其他金融机构。结果,金融风暴的冲击一波连着一波,最终酿成一场社会风暴。 由于存在金融市场失灵的可能,一旦某个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即使政府出面干预也未必能够挽救这个机构破产(例如英国的巴林银行)。当大规模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即使国际力量联合起来也未必能够制止危机的蔓延(例如墨西哥和东南亚的金融危机)。由于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复杂,一家金融机构出现的危机会牵连到其他金融机构,例如,1974年英国由于房地产景气消失而出现银行业危机。日本在90年代由于泡沫经济崩溃而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一家金融机构出现危机会损害公众对整个金融体制的信心,发生挤兑。例如,墨西哥和泰国金融危机。这种负的外部性在区域金融危机中表现得非常严重。 银行业务的本质决定了它需要承担各种类型的风险,因此了解这些风险并确保银行能妥善地计量和管理风险是银行监管的重头戏。 (二) 金融监管的目的 银行的风险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要比其他产业部门高得多。银行的自有资金在其全部资产中只占很小的一个比重。当银行放贷、投资的时候,主要是在拿别人的钱做生意。按照国际标准,银行的自有资金应当不少于8%。也就是说,银行中92%营运资金都来自于存款和借入资金。如果银行的坏帐超过了资本金,

风险监管论文第4篇

坚持抓安全风险教育,不断提高施工安全风险的研判质量

(1)结合铁路设备、作业、人员和环境、管理等特点,全面引人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把施工安全风险管理与铁路既有的问题管理、从、严管理、精细管理、自主管理等有机融合"严格落实/作业标准化、管理、规范化0,加强安全风险研判和动态控制,牢固树立安全风险意识,准、确识别和研判安全风险,有效实施风险控制"突出对施工计划审核、施、工前培训、施工例会质量、施工行车组织办法制定、施工监控及作业人、员安排、施工过程控制、施工总结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研判,建立职责、明确、程序清晰、实用有效、考核到位的安全风险管理制度,积极构建、铁路施工安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安全持续稳定"、(2)利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安全风险研判会、研讨会、专题讲座标语、展板等多种手段和形式,广泛开展施工安全风险意识、安全责任、意识、安全是生命线、安全是/饭碗0的理念教育,把风险意识植根于干、部职工思想深处,全面提升干部职工安全风险控制的内在动力,筑牢、施工安全的思想防线"坚持安全风险教育,组织各级干部学习安全风、险管理基本知识、教育引导各岗位作业人员充分认识本职岗位存在的、各种安全风险及潜在后果"、(3)实行安全风险管理,要科学的结合本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和、安全信息以及充分总结吸取全路发生的事故故障教训,重点围绕人、员、设备、管理、作业、环境等五个方面进行查找"按照/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0的原则,分层级全面识别研判安全风险"、(4)推行安全风险管理目的是实现过程控制、超前防范"铁路部门、在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以施工过程中客车安全、非正常情况下、接发车、多方向接发列车、工程车调车作业安全、劳动安全、等风险环、节为重点,加强对营业线施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现场关键作业环节控制"、(5)推行安全风险管理,要根据人员、设备、环境、规章、作业、运输、组织变化等内外部条件的变化适时分析研判安全风险,对安全风险防、范控制措施加以改进和优化,每月对全段施工安全风险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价,下发专题通报,考核结果纳人月度安全逐级负责制考核之、中,最终实现动态管理、闭环管理、良哇循环"、。

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控制的重点

〔>)施工车站要组织学习施工计划及重点要求,参加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清楚施工影响范围和非正常接发列车作业要求"将责任落实到、每个班组和个人,安排好施工监控干部及作业人员"、(2)加强施工前的培训工作,对施工影响正常行车,由站长(副站、长)亲自负责,讲清影响范围、联控用语、限速要求、进路准备方式和加、锁方式等关键环节"、(3)工程作业车列在站内长期停留,并需要进行捣调作业时,车站、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二次培勺11,重点对5站细6、5站务指导通知6调车、作业办法进行培训"、(4)组织召开好施工例会"对接发车方式、设备停用、影响范围、次、日施工的时间、地点及施工主体、配合单位.施工中工程机具和人员.、对人员准备及培训情况必须进行介绍,影响接发列车进路及其他相关、设备使用等事项重点明确,对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必须对各单位光电缆走向、深度进行重点明确,提示各单位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清楚行车组织办法"、(5)特定行车必须固定列车进路,车站须将正线进路开通,并对特、定行车进路上所有道岔使用勾锁器加锁,对正常排列进路区段道岔,、要在施工开始前将道岔开通直股位置,室内使用定反位按钮锁闭"、(6)施工结束后组织相关单位及作业人员召开施工总结会,并在、<施工例会记录簿6中记录"由施工主体和配合单位对当日施工的作业、过程、关键环节控制、施工配合存在的问题等内容逐项说明,站长指出、施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由责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站长对次日施工、向施工主体和配合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施工安全风险教育

(1)由劳人科(职教)、党办、安全科负责利用施工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宣传提纲和手册、标语、展板等多种手段和形式,坚持开展施工安、全风险意识、施工安全责任意识和施工安全发展理念教育"、(2)根据人员管理层次不同,分别开展有针对性地教育培训"在车、务段管理层面上,由干部助理、党办、安全科、技术科负责突出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知识的普及和运用,其中段班子成员侧重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知识及有关制度的培训,段中层及以下干部侧重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危险源和风险点识别方法等的培训"在职工层面上.由劳人科(职、教)、技术科、安全科负责,通过集中答疑、应急演练、班前试问、班后总、结等方式,侧重现场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防控措施落实的培训,尤其、要结合岗位作业标准"、(3)由劳人(职教)科负责制定车务段施工培训计划和方案,严格、推进和落实,注重培训实效"、。

风险监管论文第5篇

1.网络银行混业与全球化经营的现实,需要强化风险监管

网络银行通过企业金融业务、银证转账、银期转账、证券基金业务等,增强了银行产品与证券、期货、企业金融等机构的连通性,形成了混业经营的现实。利用混业模式,一方面银行增加了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力,分散经营风险,也符合混业经营的国际银行业发展趋势;但另一方面也使得银行风险具有更明显的系统性,金融市场、金融资产、各类金融机构联系更加密切,相互交织成一个复杂的经济体系,各子系统风险能快速扩散到其它金融部门。因此需要加强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确保网络银行安全,防范系统风险的形成与扩散。

网络银行基于Internet开展业务,显著特点之一就是打破了国别和地理上的限制,缩短了不同区域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使远程交易等经济活动成为可能。互联网的全球化与跨国界性,使得网络银行业务具有无国界性,通过计算机与网络,网络银行可以在瞬间将巨额资金从地球的这一端传送到地球的另一端。业务的全球化在增加了资金运用效率和调整快捷性的同时,也增加了业务的风险:大量资金的突发性转移无疑会加剧金融市场的波动,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与业务风险的全球性相对应,网络银行风险监管也必然要求建立全球范围的风险管理体系来防范业务全球化的风险。

2.信息不对称依然存在,需要加强风险监管

通常认为网络银行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但实际运行中却产生了更多的信息不对称:

(1)网络银行的产生使得金融业的专业性分工越发细化,专业化程度更强,加剧不同行业间的信息差别,形成信息不对称的基础。

(2)新旧信息技术替代频率将加快,技术的变化速度大大地超过了人们知识的更新速度,因而处于信息劣势。

(3)网络银行中的信息,尤其是技术、管理信息具有公共物品性质,若在市场中充分共享就会导致核心技术机密的外漏,出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减少搭便车行为的考虑,信息供给者有减少信息披露的倾向,导致信息披露不足具有内生性。

(4)通常的商品在购买前,可由客户去体验商品的特性、使用方法等,通过购买前的触摸、掂量、试用和查验来辨别商品的质量与性能,消除部分信息不对称;而网络银行产品则是一种经验产品,客户对产品的具体功能、使用环境要求、使用技术及存在的缺陷等均不能全面了解,只有成为网络银行的客户后才能准确地知道,这加剧产品信息的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传统银行监管的重要依据,由于网络银行中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与加剧,需要通过有力的监管来校正市场信息的不对称,防范风险。

二、目前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现状

自1998年开办网络银行业务以来,网络银行业务一直得到各商业银行的普遍重视,但总体上看目前的网络银行风险监管仍存在着许多不足:

1.风险监管的法律环境不完善

网络银行已开办多年,但仍没有网络银行方面专门的立法,原有《商业银行法》、《合同法》、《刑法》、《民法》及相关法规都未对网络银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做出过明确解释。

网络银行交易主体各方的关系(即客户、商业银行、网络服务商、网上商户和金融认证机构等)没有法律进行调节,责、权、利及纠纷界定不清;作为跨国界的业务交易平台,网络银行容易产生管辖权、法律适用性、知识产权等法律界定问题,但目前尚无专门法规来规范。

黑客问题深深困扰着网络银行,在我国金融法规中,对黑客问题的处理和预防存在着模糊之处,《刑法》中量刑也很轻,不足于威慑黑客犯罪行为;作为故意犯罪,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作案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和影响,但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

2.行业的风险监管存在着许多不足

行业规划的不足,造成我国网络银行发展整体上缺乏统一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各家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自成一体,业务标准不一,系统、技术标准各异,不利同业服务联合与行业间的合作。

网络银行的硬、软件标准、数据加密强度、密码设定、通讯安全控制等核心安全技术,传输数据包括格式、用户接口(如IC卡)标准等关系安全的技术参数,目前仍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

已有的网络银行认证建设各自为政。已建成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颁发的电子证书,远没有覆盖网络银行的客户,各商业银行的网络银行认证多采用自己的认证体系。从宏观上看,不仅影响网络银行证书服务的效率,而且各家银行重复地开发认证系统,对社会资源也是一种巨大的浪费。

3.已实施的风险管理规定存在着不完善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有利于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但目前的电子签名法中对客户的安全教育并没有相应的要求;对目前证书存放在IE中和容易被导出的风险,也没有相应的防范规定;对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与其他商业银行自建认证中心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

已颁布实施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显然带有一些过渡性特征,对于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仍然不够深入或并未触及,并且条文明显过于空洞,可操作性较差,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4.现有的风险管理模式受到了挑战

网络银行混业经营的现实,使得现有监管体制的分业监管受到冲击;目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以现场监管为主,在网络银行条件下,银行柜台虚拟化、操作无纸化,对常设金融机构监管的模式受到挑战。

商业银行在风险控制过程中,目前控制主要是表现为事后控制,事前规划、事中监测与控制明显不足,风险控制措施表现出很强的事后补救性;在风险控制手段上,表现出很强的静态性,不能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控制策略与方法。

5.监管面临着人才的约束

网络银行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才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监管当局远没有形成一支满足监管业务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网络银行也对临柜人员、营销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要求很高,但目前各商业银行的复合人才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形成了制约网络银行向纵深发展的瓶颈。

三、强化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

1.完善网络银行风险管理的制度环境建设

加大网络银行的立法力度,制定调整网络银行业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明晰网络银行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制订《数据保护法》、《电子资金划拨法》、《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等,对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则,如:《商业银行法》、《刑法》、《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相应调整,逐步形成有法律许可、保障和法律约束的良好制度环境。

尽快补充和完善刑法上金融计算机犯罪的种类及相关条例,对利用电脑实施犯罪行为进行严惩;加强《刑法》中量刑力度,威慑黑客犯罪行为;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明确规定,以保护客户的正当权益。

2.加强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的外部监管

以法律明确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的监管职责,确定对网络银行产品的监管内容和总则,使得监管有法可依;综合运用市场调节手段、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引导网络银行发展,通过政策选择激励网络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

明确将网络银行监管目标调整为降低业务风险,保护客户利益,以显现对客户利益的维护,借以促进网络银行业的发展。为适应网络银行混业经营的事实,网络银行监管体制应逐步调整为功能型的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避免对网络银行采取重复的监管措施,设定信息共享制度,相互开放信息资料库,彼此承认对方监管结果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从而减轻被监管者的负担并减少监管的成本。

可在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的机构中设立网络银行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网络银行的监管,跟踪、研究和管理网络银行的运作机构,负责对网络银行进行定义与解释、制订信息统计报告规范、研究发展模式、进行协议比较与推广、进行信息披露、法规审查、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等。

实施灵活规定市场准入监管制度,按照开办网络银行业务主体和其申报经营的业务不同,实行不同的市场准入原则;加强日常监管,网络银行须接受各监管机构的日常检查,除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检查以外,还包括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检查;对网络银行普遍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备案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制定安全可靠的信息备份方案,保证网络银行在退出市场的时候使得客户的利益不因信息的缺失而造成损失。[1]

促进网络银行业他律性监管、自律性监管的发展,定期组织行业内部的交流会议。加强社会监督力量、外部审计及社会信用机构的参与作用。调整监管方式,对网络银行要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在现场检查中监管者可在业务后台直接调取网络银行真实数据;加强非现场监管力度,要求网络银行定期提供数据报告外,还应当要求网络银行定期将其备份的电脑数据提交给监管机构。

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网络银行应该制定比传统银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频度及职责等,通过财务报表、网上公示等披露手段披露有关网络银行的信息。

3.制定和完善网络银行监管的行业标准

制定网络银行相应的硬、软件标准、数据加密强度、密码产品、通讯安全控制措施等业务的核心安全技术等国家标准;对传输数据格式包括格式、用户接口(如IC卡)标准等关系安全的技术参数提出严格的最低限要求;规范网络银行业务开办行的安全检测评估技术报告,对于系统是否达到安全要求,是否存在着技术漏洞,都由相应的授权技术机构进行相应的技术评定,并由技术评定机构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国内网络银行的CA管理,早日结束CA认证各自为政的局面,真正实施全国统一的金融认证,同时完善证书发放、证书更新、证书查询、证书作废等管理。

进一步完善《电子签名法》和《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增加其可操作性和制度规定的严密性;加强对电子货币交易的监控,建立起对电子货币发行、流量、统计的监控体系,对电子货币应视同传统货币,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要求在中央银行存有相应规模的准备金。

4.促进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与强化风险管理

利用监管当局的权威性,促进商业银行完善网络银行的内控制度,规范风险管理流程,强化岗位之间、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制定覆盖全部业务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分级授权控制制度;按照操作权限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业务授权;整合工作流程,规范前、中、后台业务运作程序,坚决杜绝逆程序操作现象的发生。分析可能出现在申请、交易和注销网络银行中的风险点与类别,对风险实施严格的程序控制。[2]

采用成熟的技术手段来建立网络银行系统实时安全监测和事故预防系统,对网络银行的安全实时监控和定期安全扫描,监控违规操作、调查反常事件等;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监测指标体系,利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定量分析模型和预设的各种限定性比例,进行零距离、超时空的风险监测,量化描述,对潜在的风险暴发点进行预判,实现风险预警。

引入风险应对规划,根据风险偏好和各类风险的特性,明晰各类风险的应对政策,建立网络银行“风险库”和“风险控制工具库”,明确各种风险应对措施的适用范围,建立应对措施方法体系,提高风险应对过程的科学性。[3]

培育良好的、独具特色的风险文化,推行涵盖事前监测、事中管理、事后处置的全过程风险管理行为,引导和推进风险管理和业务的发展。通过有效的专业知识、制度安排和安全意识,把风险管理的责任扩大到每一项经营活动中,并内化为员工的工作习惯、职业态度和敬业精神。

加强对全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理念,树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执行政策一丝不苟的良好职业操守,把风险教育作为内部培训和员工发展的一个基础组成部分。

5.加强风险监管与控制的国际间协调与合作

在网络银行背景下,要有效地管理风险,各国管理当局必须通力合作。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监管当局应主动寻求与其它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必要的合作,吸取国际上法律监管的最新成果;对于可能出现国际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应积极同国际组织或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及时交流信息,强化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措施。

6.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网络银行监管体系的人才储备。加强对高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应着眼未来,认真考虑这些人才的培养渠道、培养方式,为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和监管积蓄力量,不断强化监管体系的人力资源基础。面对目前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管理人才不足的现实,商业银行应确立人才培养目标,进行人才队伍和结构的整合再造,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网络银行运作又精通风险管理的超复合型人才梯队。要保证风险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必须尽快充实对风险监测、预警、规划、控制和处置等各类风险的管理人员。

参考文献:

[1]张春子等.网上金融服务的风险管理[J].地质技术经济管理,2004,(6).

风险监管论文第6篇

市场风险(MarketRisk)是指因市场波动而导致证券公司某一头寸或组合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些市场波动包括:1.利率、汇率、股价、商品价格及其他金融产品价格的波动;2.收益曲线的变动;3.市场流动性的变动;4.其他市场因素的变动。除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价格的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外,市场风险还包括融券成本风险、股息风险和关联风险。

市场风险是证券公司最经常面对的一种风险,是风险管理中的重点内容。市场风险给证券公司带来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美国奥兰治县(ORANGECOUNTRY)的破产突出说明了市场风险所带来的危害。该县司库将“奥兰治县投资组合”大量投资于所谓“结构性债券”和“逆浮动利率产品”等衍生性证券,但当利率上升时,衍生金融产品的收益和这些证券的市场价值随之下降,从而导致奥兰治县投资组合出现了17亿美元的巨额亏损。

宝洁公司(Procter&Gamble)参与了与德国和美国利率相挂钩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当两国的利率水平上升高于合约规定的利率时(要求宝洁公司按照高于商业票据利率1412基点的利率支付),这些杠杆式衍生工具就成为公司所需承受的负担。在冲抵这些合约后,宝洁公司亏损了1.57亿美元。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CreditRisk)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包括贷款、互换、期权交易及在结算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承诺而使公司遭受的潜在损失。这些合约包括:1.按时偿还本息;2.互换与外汇交易中的结算;3.证券买卖与回购协议;4.其他合约义务。

证券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场外交易合同和授信时,将面临信用风险。通过风险管理控制以及要求对手保持足够的抵押品、支付保证金和在合同中规定净额结算条款等程序,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和规避信用风险。

近年来,信用风险问题在许多美国银行中开始显现出来。例如,由于亚洲金融风暴,J·P·摩根不得小将其约6亿美元的贷款因借款者无法履约而划为不良资产,该银行1997年第4季度的每股盈利为1.33美元,比上年的2.04美元减少了34.8%,比市场预期的每股收益1.57美元也要低15.29%。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LiquidityRisk)是指证券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地卖出或将该工具转手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

我们可以用Askin管理公司在1994年3月损失6亿美元的案例加以说明。Askin管理公司擅长投资于按揭保证债务工具,这些工具因具有很高的信用和利率风险而在华尔街被称为“有毒垃圾”。当利率猛升时,这些债务工具的交易停止,因为没有交易对手,Askin公司无法以接近当初购买的价格脱手。此外,Kidder.Peabody公司因贷款给Askin公司从事上述交易也损失了2550万美元。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OperationalRisk)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统操作不当或缺乏必要的后台技术支持而引致的财务损失,具体包括:1.操作结算风险,由于定价、交易指令、结算和交易能力等方面的问题而导致的损失;2.技术风险,由于技术局限或硬件方面的问题,使公司不能有效、准确地搜集、处理和传输信息所导致的损失;3.公司内部失控风险,由于超过风险限额而未被觉察、越权交易、交易部门或后台部门的欺诈(例如账簿和交易记录不完整、缺乏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职员业务操作技能的不熟练以及不稳定并易于进入的电脑系统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

1995年2月,巴林银行的倒闭突出说明了实行操作风险管理及控制的重要性。英国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是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一名职员越权、隐瞒衍生工具交易带来的巨额亏损,而管理层对此却没有丝毫察觉。该交易员同时兼任不受监督的期货交易、结算负责人的双重角色。巴林银行未能对该交易员的业务进行独立监督,并且未将前台和后台职能进行严格分离等,正是这些操作风险导致了巨大损失并最终毁灭了巴林银行。

由于管理不善,日本大和银行在债券市场上遭受了更大的损失。1995年人们发现,大和银行的一名债券交易员因能接触公司会计账簿而隐瞒了约1亿美元的亏损。与巴林银行一样,大和银行的这名交易员同时负责交易和会计。这两家银行都违背了风险管理的一条基本准则,即将交易职能和支持性职能区分开来。

操作风险的另一案例是Kidder.Peabody公司的虚假利润案。1994年春,Kidder确认,该公司一名交易员买卖政府债券获得的约3.5亿美元“利润”源于对公司交易和会计系统的操纵,是根本不存在的。这一风险事件迫使Kidder公司将资产售予竞争对手,并最终清盘。

操作风险可以通过正确的管理程序得到控制,主要包括:完整的账簿和交易记录,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强有力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交易和收益产生部门),清晰的人事限制和风险管理及控制政策。如果管理层监控得当,并采取分离交易职能和后台职能的基本风险控制措施,巴林银行和大和银行的损失也许就不会发生,至少损失可以大大减少。

1993年,所罗门公司的财务部门及其独立审计师安达信事务所报告,核对公司实际总分类账中存在一些差异。为了加强内部控制,所罗门公司于年中进行了一次详细的检查,以确保总分类账准确无误,并具备适当的核对程序。这次详细的财务检查发现了大量无凭证的余额,需列入1994年3.03亿美元盈利的税前费用。随后,该公司改进了核对和控制程序。由于实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1996年1月所罗门公司发现了来自计算错误的期权头寸的交易损失。交易员运用了不正确的波动值来掩盖交易损失。公司的内部控制架构,包括由风险管理部门实施的常规抽查,发现了这些差异,并将损失降低到1500万美元。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LawRisk)来自交易一方不能对另一方履行合约的可能性,是指因不能执行的合约或因合约一方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而导致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以及对手无权签订合约的可能性。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下,大型证券公司因其业务性质和业务范围而面临着大量的法律诉讼风险。

例如,英国在Hazell与Hammersmith&Fulham一案的判决中规定(1991年),地方政府进行互换交易属于越权行为,因此合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一规定使得银行在违约互换合约上损失大约10亿美元。而Hazell公司的法律顾问层不断保证,互换合约是合法的、可以执行的,这一事实突出说明了法律澄清的必要性。

奥兰治县在对美林公司的控告中指出,美林公司应该知道合约违反了加利福尼亚的一些条款,因此提出,该县签订的衍生工具合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要求美林公司赔偿因越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SystemRisk)是指:1.因单个公司倒闭、单个市场或结算系统混乱而在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金融机构相继倒闭的情形;2.引发整个市场运行困难的投资者“信心危机”。系统风险包括因单个公司或单个市场的波动触发连片或整个市场崩溃的风险。

对于系统风险来说,场外衍生工具市场是监管的重点。一些金融或证券业务集中在少数金融机构手中,并用以进行非对冲的投机活动。如果一家大公司倒闭,这将成为系统风险所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的潜在根源。因市场或交易大量亏损而引起全球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已不仅仅是一种潜在的可能了。由于这个市场上机构之间的责任相互交叉,并与现货市场相联系,因此加剧了这种风险。

风险监管论文第7篇

关键词:银行监管;高管薪酬;风险承担;风险控制激励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4)04-0107-005

商业银行高管的“天价薪酬”在外界看来一直是一团迷雾。金融危机期间,美国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倒闭,清算时暴出的管理者高薪酬让人瞠目。[1]危机之后,相关研究集中在基于绩效和股权的薪酬激励和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即如果金融机构的高管薪酬与绩效和股价挂钩,导致高管短期内抬高股价以实现其薪酬最大化,使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最终给全球金融体系带来灾难,但是目前商业银行现行的薪酬制度是否确实蕴含着经理人较高的风险承担行为还没有统一定论。[2]

国外学者研究表明,公司高管薪酬和风险承担之间的数理关系因高管不同的效用函数、不同的假设条件而不同。[3]国内研究中,对商业银行高管薪酬、绩效和风险承担之间关系的研究还很少见。仅宋清华(2011)分析三者关系后认为高管薪酬与风险承担呈倒U形关系,高管薪酬激励在提升了银行绩效的同时也加大了银行风险。[4]张鹏(2012)认为商业银行高管薪酬激励的风险承担效应取决于外部监管和银行内部治理机制之间的博弈。监管的存在到底能否减轻高管在绩效薪酬激励下的风险承担行为。[5]基于上述问题,本文重点研究高管风险承担行为与薪酬之间的相关关系以及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因素,主要将银行所受的内外部监管因素考虑在内。

一、研究假设、变量说明与模型设定

(一)研究假设

银行面临的监管主要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部分,其中内部监管来自于银行内部的治理机制,主要是股东和外部董事对银行高管的监督;外部监管主要来自于监管机构,如监管机构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的监管(Kose John2010)。[6]

1.银行内部监管与风险控制激励

(1)来自银行股东的监管

银行具有高风险和高负债特征,其资源配置缺乏透明度,经营者与委托者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使经理人行为很难得到有效监督和约束,从而导致银行的过度风险承担。[7]因此,商业银行股权越集中,控股股东直接监管银行的动机就越强,这可能会导致较低的高管薪酬和较高的风险控制激励。由此提出假设1和假设2:

假设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高管薪酬负相关;

假设2: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风险控制激励越强。

(2)来自银行外部董事的监管

银行的外部董事拥有监督、考核、奖罚公司管理层的权力,通过减少管理层和股东间的利益冲突来维护公司的利益。[8]在声誉机制的辅助约束下,和银行没有关联的外部董事因更高的客观性更能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能,避免银行董事和高管合谋从事高风险行为来侵占债权人利益的行为。[9]因此,外部董事占比越大,影响力越强,也就越愿意监管高管并将高管薪酬与银行风险承担相联系。由此提出假设3和假设4:

假设3:外部董事占比越高,高管可以获得的薪酬越少;

假设4:外部董事占比越高,风险控制激励越高。

2.银行外部监管与风险控制激励

存款保险或国家担保产生了风险的转嫁激励,银行自身承担的风险比较有限,其风险控制激励主要来自于外部监管压力。[10]

2009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进一步加强,比如通过设定更严格的放贷标准来保证资本充足率的达标。但对于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而言,监管机构会放松监管,认为银行有能力稳健运营,因此对高管薪酬的风险控制激励减弱。[11]监管者除了资本监管之外还会对银行不良贷款进行监管,更低的不良贷款监管要求使银行不得不谨慎放贷,监管机构通过将银行高管薪酬与风险挂钩来及时阻止银行的风险行为。[12]因此提出假设5和假设6:

假设5:对有较高资本充足率的银行而言,监管反而弱化风险控制激励;

假设6:不良贷款率更高的银行面临较高的风险控制激励。

(二)模型设定

本文从商业银行受到的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个角度来研究监管对高管薪酬、银行风险承担以及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并由此建立模型(1)和模型(2)。

为了解决模型的内生性问题,我们采用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滞后一期的形式。模型设定如下形式:

lncomit=α0+α1lnzit-1+α2blockit-1+α3outit-1+

α4blockit-1*lnzit-1+α5outit-1*lnzit-1+α6lncomit-1+

α7roait-1+ut+εit (1)

lnzit=α0+α1lncomit-1+α2capit-1++α3defit-1+

α4capit-1*lncomit-1+α5defit-1*lncomit-1+

α6lnsizeit-1+α7lnproit-1+ut+εit (2)

式中,解释变量blockit-1、outit-1分别表示代表银行治理内部监管程度的第一大股东持股和外部董事占比指标;capit-1、defit-1分别表示能够代表银行所受外部监管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指标;参照宋清华(2011),采用滞后一期的Z-score对数值lnzit-1作为风险承担变量;lncomit-1表示滞后一期的高管薪酬,借鉴之前的研究,用“薪酬最高的前三位高管薪酬均值”代表;lncomit-1、roait-1为模型(1)中影响薪酬的控制变量;lnsizeit-1、lnproit-1、为模型(2)中影响银行风险承担的控制变量。ut随银行个体和时间而变化,εit为误差项。

模型(1)中之所以将高管薪酬作为被解释变量,是因为银行内部治理中无论是股东监督还是外部董事的监督将直接对高管薪酬产生影响。做出高管薪酬制定决策时,除了考虑绩效因素之外,是否将风险因素考虑在内正是模型(1)想要解释的问题。同时模型(1)考虑到影响高管薪酬的其他因素:绩效和高管的前一期薪酬水平(工资粘性)。

模型(2)主要用来研究外部监管对银行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首先考察资本监管和不良贷款监管对银行风险和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同时加入以下控制变量:(1)银行规模size,银行规模越大说明垄断能力越强,更容易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从而获得银行较好的盈利能力,同时受到政府隐性存款保险的保护,风险较低;(2)银行的净利润pro,净利润直接用来衡量银行的盈利能力,能稳定盈利的银行抗风险能力较强。

二、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变量说明

本文选取16家在沪深A股市场上市的银行,其中包括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8家股份制(招商、光大、华夏、民生、中信、兴业、平安、浦发)商业银行和3家城市(北京、南京、宁波)商业银行。根据其2007―2012年披露的年报数据对银行监管、薪酬激励和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做实证分析,其中由于农业银行上市时间较晚等信息披露问题,本文将选取数据构建非平衡面板模型。

(二)平稳性检验

本文使用EVIEWS6.0对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为避免伪回归现象,在对面板数据进行回归之前,首先对包括相关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以确定其平稳性。本文主要采用LLC检验、ADF-Fisher检验方法来验证面板数据的平稳性。检验结果显示所选变量均为I(0)平稳变量,即对该面板数据无需继续进行协整检验便可继续对模型进行面板回归分析。

(三)模型形式设定检验

建立面板数据模型的第一步就是要检验被解释变量的参数是否对所有截面都是一样的,从而避免模型设定误差,改进参数估计的有效性。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固定效应模型,随机效应模型以及混合估计模型,首先要对模型的具体形式进行筛选。检验结果显示,模型(1)的固定效应要优于随机效应模型和混合估计模型。但Hausman检验结果显示模型(2)应选择随机效应模型(检验结果见表1)。

(四)实证结果分析

模型(1)和模型(2)的实证结果分析如表2,从表2的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实证结果表明:

1.银行内部监管中的股东监管起到了加强风险控制激励的作用

模型(1)结果显示: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高管薪酬负相关,同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提高了银行的风险控制激励。假设1和假设2成立。我国银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大的银行都为国有银行,国有银行高管薪酬平均水平低于股份制银行也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情况。这就意味着目前银行业并不存在国有银行具有政府性质的大股东虚位使高管受到的监管较小,从而可以获得较高薪酬的现象。股东持股比例越高,更有动机将银行风险因素考虑在高管薪酬制定中,从而加强了风险控制激励。

除此之外,外部董事占比对高管薪酬和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并不显著(假设3和假设4成立但不显著)。这表明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对高管薪酬及其风险敏感性并没有起到“监管作用”。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在我国独立董事通常身兼数职,履行职责不到位;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通常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受董事会牵制,同样存在虚位情形。

2.银行外部监管机制的加强弱化了高管风险控制激励

模型(2)结果显示: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风险负相关,而不良贷款率与银行风险正相关。同时资本充足率越高,表明银行受到的资本监管越小,即监管机构认为银行有能力稳健经营,因此弱化了高管薪酬的风险控制激励。假设5成立。不良贷款率高的银行更容易受到严格监管,监管机构通过将银行破产风险与高管薪酬挂钩来监督控制高管的风险承担行为。假设6成立。

三、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研究结果表明:一是银行内部监管中的股东监管起到了加强风险控制激励的作用;外部董事占比对高管薪酬和风险控制激励的影响并不显著,“监管作用”较弱。二是银行外部监管机制的加强弱化了高管风险控制激励。

根据本文的实证结论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高管薪酬制度设计要充分考虑风险因素

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高管薪酬制定规则中还没有全面考虑风险因素的影响。[13]在进一步的改革中应建立起综合考虑市场风险和业绩因素的薪酬机制,银行根据风险暴露时间和风险类型递延支付高管薪酬,使薪酬制度不仅能够反映银行当前的利润和风险,而且能反映未来的潜在损失和风险,实现风险结果与薪酬水平相匹配。[14]

(二)充分发挥外部董事在薪酬管理中的作用

董事会应设立由非执行董事构成的相对独立的薪酬委员会,外部董事应该积极主动发挥自己的监管职能,对银行的战略发展、业务经营等问题有完整而清晰的认识,才能在董事会中真正起到有效作用,避免被董事会牵制而对高管进行过分监管,同时动态监督薪酬体系的运作情况,并通过对薪酬体系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其按照设计的目标运转。[15]

(三)增强高管薪酬的透明性,加强对高管薪酬的监管

银监会应该通过商业银行递交的年度高管薪酬和奖金情况,明确高管薪酬和奖金发放的具体细节,披露高管激励性薪酬安排。同时银监会应该对不同性质的银行实行差别薪酬,作为监管方的政府应该有所作为,但是应该按照客观规律办事[16],尽量依赖市场力量而非政府力量对银行实行恰度监管,比如可以要求银行制定相关的政策和程序来监控和确保银行提出的激励性高管薪酬方案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17]

(四)避免监管机构对银行公司内部治理的过度替代

商业银行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内部治理机制必须置于外部严格的监管框架下,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必备条件,但是监管过度又会导致银行内部治理中的股东治理机制、董事会治理机制和薪酬激励机制等治理机制的扭曲。[18]随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逐步完善,对银行的外部治理可以适当弱化。[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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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颜博,雷牧君.论金融危机理论的发展历史及其可能径向[J].求索,2013,(03):32-34.

[4]宋清华,曲良波.高管薪酬、风险承担与银行绩效:中国的经验证据[J].国际金融研究,2011,(12):69-79.

[5]张鹏,张颖.商业银行高管薪酬的风险承担效应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2,(07):53-57.

[6]Kose John,Hamid Mehran,Yiming Qian. Outside monitoring and CEO compensation in the banking industry[J].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2010, (16):38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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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监管论文第8篇

关键词:金融集团;合作监管;联合论坛;监管指令

Abstract:Financial conglomerates are a kind of creative organized form since the 1980s,which faces the special risks derived from complicated organized structure and internal trade at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Joint Forum has issued a lot of documents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after their foundation,which aims at steadily operation supervision. The supervisory directives promulgated by 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put an end to the repeated supervision or supervision divorced from practice,which makes cooperative supervision of EU transitting from one industry to inter-industies,from institutional supervision to functional supervision.

Key Words:financial conglomerates,cooperative supervision,the Joint Forum,supervisory directives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7-0042-04

一、近年来金融集团的快速崛起及监管的必要性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推动世界经济形成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二十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深入打破传统分业经营的藩篱,商业银行可以从事证券、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亦可提供信托、租赁等服务,金融业日益出现混业经营的发展态势,催生出兼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或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

如何界定此类新兴金融机构是一个似易实难的问题。金融集团竞争中心(Centre of Competence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认为,金融集团是由多个公司组成的集团,涵盖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金融业务在集团业务中占主导地位。在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中,多元化金融集团(heterogeneous financial conglomerates)被定义为主要业务为金融业,且受监管实体至少涉及银行、保险和证券中的两个领域,并需要满足不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金融机构。

在欧盟2003年“金融集团监管指令”中,金融集团则被描述为应符合下列条件:(1)集团总公司是受监管金融实体,或集团中至少有一个子公司是受监管实体;(2)如集团总公司是受监管实体,其可为金融实体母公司,也可为金融实体参股公司,或是与金融实体通过合同、章程达成统一管理的公司,或管理、监督人员的主要部分与金融实体的同等人员相互兼职的公司;(3)如集团总公司不是受监管实体,则集团业务应主要为金融业务;(4)集团中至少有一实体为保险业实体,并且至少有一实体为银行业或投资服务业实体;(5)集团的保险业务总量以及银行或投资服务业实体业务总量都应占有重要地位。上述定义实际上以金融集团的若干表现形式来界定金融集团概念本身。

国内外学者从不同层面阐释了金融集团的内涵,但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管理上和财务上的协同效应以及有效分散经营风险通常被视作金融机构并购进而发展为金融集团的主要动因。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倾向于组建“国家队政策”(national champion policy)来应对外来激烈竞争,并购后形成的金融集团将居于垄断优势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原则造成一定的破坏。金融集团可能通过掠夺定价(predatory pricing)、价格卡特尔、市场封锁(market foreclosure)、捆绑销售(tying arrangement)等形式获取超额利润,也可能过度扩张使金融集团形成“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优势,进而引发道德风险。

为了降低金融机构并购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国际金融组织及主要发达国家应建立专门针对金融集团的监管体系。金融集团不仅面临专业领域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还不得不面对由复杂组织结构及集团内部交易等问题引起的特定风险。世界银行公布了David H. Scott 1995年的一项研究报告,结果显示,金融集团带来的问题主要有风险传递、资本重复计算、透明度、利益冲突等四个方面。

集团的内部交易可能诱致道德风险,使风险在集团内各实体之间扩散。复杂的集团结构将降低集团的透明性,引起不同主体利益的冲突和经济力量的滥用。金融集团作为混业经营趋势下的创新组织形式,其特有风险将使传统监管模式面临严峻挑战,加强对金融集团的监管迫在眉睫。所幸不少国家已颁布有关金融集团监管的相关法规,如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引入功能性监管概念和体制,集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业务于一身的金融控股公司取得了正式合法地位;日本1997年出台“由控股公司解禁所产生的有关金融诸法整备之法律”,对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实际上从法律上认可了金融集团的存在;英国1998年修订“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之职能移交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建立了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的金融体系,促进了金融集团的健康发

展。

二、“联合论坛”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监管架构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最重要的框架性文件,其嬗变历程大体反映了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银行业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巴塞尔协议除强调银行业监管外,还非常重视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如协议在适用范围中明确指出,“在全面并表的基础上,本框架的适用范围包括作为银行集团母公司的持股公司,以确保将整个银行集团的风险都涵盖在内”,“对银行集团已经多数持股或控制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通常应包括在全面并表的范围内”。巴塞尔委员会已将金融集团及关联金融公司纳入了监管范围。

然而,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法令的巴塞尔协议,对金融集团证券、保险、信托、租赁业务的监管却常常是鞭长莫及。为了强化这一职能,巴塞尔委员会于1993年会同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IOSCO)、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IAIS),成立了由银行、证券和保险三方人士组成的“三方小组”(Tripartite Group)。“三方小组”实际上是三大国际组织利用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机构在各自领域的监管经验,成立起来的共同探讨对金融集团监管之道的专门组织。

1996年,在临时性“三方小组”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和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共同成立了“金融集团联合论坛”(the Joint Forum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简称“联合论坛”)。成立之初,“联合论坛”由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等13国组成,欧盟享有“联合论坛”观察员资格,每个监管地区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监管机构均可派出一名代表。经过近3年的研究讨论和征询意见,“联合论坛”1999年颁布“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制定有关金融集团监管的一系列最低原则和实施标准。该文件包括“资本充足性原则”、“资本充足性原则的补充”、“适宜性原则”、“监管者信息分享框架”、“监管者信息分享原则”、“协调员”、“监管问卷”等7个专题文件,初步确立了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标准。

此后,“联合论坛”相继多项旨在监督金融集团稳健运营的文件,以切实加强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监管,如2001年推出“核心资本――跨部门的比较”和“风险管理实践和监管资本――跨部门的比较”;2003年出台“跨金融部门的运作风险转移”和“风险一体化趋势”;2004年颁布“银行、证券和保险部门的财务披露:问题和分析”、“金融服务外包”、“信用风险的转移”;2005年出台“高层次业务连续原则”;2008年开始实施“金融集团的风险集中”。尽管出台的监管规则所受褒贬不一,但“联合论坛”的确对规范金融集团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金融集团监管的法律架构已日臻完善。笔者以新近颁布的“金融集团的风险集中”为例,剖析“联合论坛”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合作和协调。

“联合论坛”最初的监管重点在于金融集团的内部组织和管理,它建议对所关注的内部转移风险作出反应,因为内部转移风险可能危害金融集团内部更为敏感的部门稳定。2008年,“金融集团的风险集中”的推出原本是作为早期风险集中监管技术工作的一个后续文件,然而,从2007年夏天起草伊始,该文件涉及集中风险的特点,突出了信用危机与其他诸如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金融风险。

不确定性的转移已经成为当前信用危机中银行风险的中心。“联合论坛”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10个主要发达国家金融集团的数据确定管理风险集中于18个金融集团,这与另外的两份报告不谋而合,它的出版恰好揭示了在危机中一些金融集团风险管理的实际做法。“联合论坛”报告第一部分简要回顾了风险集中管理的传统方法;第二部分关注在金融工具快速膨胀导致风险在参与方之间转移情况下日益增长的风险集中管理活动,然后运用综合风险管理法分析金融集团公司管理方式面临的严峻挑战;第三部分讨论了大量与风险集中识别、管理有关的技术性问题,如风险集中所需资本的计量、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附录则涉及主要工业化国家监管体系的部分特征。

另外的两项报告是2008年3月由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的11个最大的银行和证券公司组成的高级督导组开展的“风险管理做法在最近的市场动荡中的考查”报告,以及2008年4月的“瑞银减持的股东报告”。按照“联合论坛”的观点,后一项报告可以看作是瑞银的“反省”报告,瑞银因贸易和投资活动的结构性失衡,特别是大量投资美国次级贷款证券而导致巨大损失,特撰报告向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作出解释。

三、欧盟“监管指令”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架构

欧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成功范例,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历史由来已久。1986年的“单一欧洲法案”指出,拟于1992年建成一个涵盖金融市场的没有内部边界的“统一大市场”。由于各成员对金融集团的认识尚存较大分歧,对金融集团监管的初次探索也就无疾而终。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颁布了欧盟银行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第二银行指令”,该法在“银行业务目录”中明晰了银行业务不仅包括传统商行业务,也涉及证券、信托等新型投行业务,由此可见,欧盟从法规上允许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对金融集团的监管仍属机构性监管。

为了确保监管机构履行审慎监管职责,对同质金融集团实施有效监管,欧盟相继颁布“关于对信用机构实行并表监管的指令”、“关于对投资公司及信用机构资本充足率的指令”,实施对银行集团、投资公司集团及银行/投资公司集团的并表监管;另一法规“关于对保险集团中的保险企业实行补充监管的指令”的出台,则将监管对象进一步拓展至保险业集团。监管法令的逐步完善延展了区域性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但对其最大的批评是上述法令尚未涉及异质金融集团,还存在着所谓的“监管空白”。因此,引入对异质金融集团的立法变得十分紧迫,同质性、异质性金融集团监管协同化逐渐提上议事日程,以增强欧盟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监管法律的一致性。

2001年,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对金融企业集团中的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性监管指令及修订其它相关指令之建议案”,该方案消弭了欧盟对金融集团监管的重复、脱节现象,也使欧盟监管由行业监管向跨行业监管、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方向过渡。翌年,欧洲议会吸收并采纳了这一指令,即我们熟知的“金融集团监管指令”。“监管指令”制定了对金融集团监管的所有补充条款,要求成员国于2004年8月前将指令内化为本国法律,2005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此项“监管指令”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金融业兼并浪潮,以及因金融机构联合操作日益加剧的风险。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界定了金融集团概念,确定了“补充监管对象”。“监管指令”适用于那些依据部门监管指令获得授权的欧盟受监管实体,受监管实体能否成为补充监管对象,主要取决于:(1)受监管实体是否为集团的一部分;(2)这个集团是否是金融集团;(3)受监管实体是否是需补充监管的对象。不难看出,补充监管指令并非指金融集团下所有公司都是补充监管对象,而是依据公司性质和类型来进行裁定。“监管指令”还区分了遵循补充监管规定的实体和集团中只能间接受到补充监管指令影响的单位。“补充监管对象”包括处于金融集团主导地位的欧盟受监管实体、母公司为设在欧盟的混合金融控股公司的欧盟受监管实体、平行性金融集团中的受欧盟监管实体。

第二,针对金融集团受监管实体情况,提出了系列“补充监管规则”,尤其在资本充足率、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管理者资格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在资本充足率方面,“监管指令”列出会计并表法、扣除和加总法、要求扣除法等三种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监管机关或协调员有权选择适用于金融集团的一种方法或组合使用这三种方法。欧盟成员国应要求受监管实体在金融集团层面具有适当的资本充足率政策,同时协调员要对受监管实体是否有这样的政策进行监督检查,受监管实体或混合金融控股公司至少每年对其资本偿付能力进行估算,估算结果由金融集团中受欧盟监管的领导层提交给协调员。

“监管指令”界定了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和风险集中,对于设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与风险集中的数量限额问题,尽管欧盟委员会持保留意见,但虑及数量限额对金融集团监管的重要性,“监管指令”采取了灵活做法,将该问题交由欧盟成员国自行裁量。“监管指令”提出,在欧盟立法进一步协调以前,各成员国可以设定数量限额,或允许其监管机关设定数量上的限额,或采取其他能达到类似目的的监管措施。

对于管理层人员的资格问题,“监管指令”要求各成员国银行控股公司的领导层人员应具有良好声誉和丰富经验。在协调员制度层面,成员国监管部门必须任命一名协调员,负责对金融集团中受监管实体的补充监管和协调。“监管指令”虽提出了协调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但有关部门可对这些标准作出取舍,通过与金融集团协商来选择另外的监管机构作为协调员。

第三,“监管指令”的其它要求。某种意义上,欧盟有关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在“监管指令”颁布之前尚不能称作完善,因为它只包含了所谓的部门监管,即监管对象只限于一个专门的金融部门,除了在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之外,对金融集团跨部门监管的作用非常有限。“监管指令”的推出弥补了这一不足,它倡导对跨多个金融部门的金融集团中的受监管实体进行补充监管。由于对包含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的金融集团的跨部门监管已经存在,此次的“补充监管指令”重在将保险公司纳入跨部门监管的体系中来。

依据“监管指令”,对集团内受监管实体的单一监管应继续成为有效监管的基础,补充监管实质上并没有替代现有的在一个金融机构合并或补充监管,而是提出了一种跨多个金融部门对受监管实体进行的附加的补充监管。换言之,“监管指令”试图实现在不同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以及欧盟不同成员国的监管机构建立共同的监管框架,以便能从金融集团的视角出发实现审慎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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