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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自查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6 16:00:50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第1篇

    一、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程序;

    二、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制度规范;

    三、被稽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四、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对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

    五、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

    税务稽查公开的形式和方法:

    一、在税务机关对外公开办公的场所设置公示栏或者制作挂图、印制小册子等形式,有条件的可以在对外办公场所设置电脑触摸屏;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三、利用税法宣传活动进行宣传;

    四、借助现代化信息手段,如建立电话查询服务、信息台、咨询台和网址,供群众查阅、咨询;

    五、设置举报电话及自动系统告知有关事项;

    六、接受群众来访,向群众讲明与来访事项有关的规定;在接受举报者当面举报的时候,工作人员应当将举报须知有关内容告知举报者;

    七、税务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第2篇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徽省国税系统廉政工程建设规划》,促进全省国税稽查检查人员规范执法,廉洁自律,树立良好执法形象,提高稽查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安徽国税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稽查检查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督制约,是指对稽查检查人员的稽查执法过程和执法行为进行约束、评价、监督和处理的一种管理机制。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通过组织开展勤政廉政、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加强稽查检查人员经常性廉洁自律教育,增强稽查人员的廉政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做到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第五条稽查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稽查、公正执法。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得,。

第六条稽查检查人员监督制约应当坚持以预防为主、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罚相当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制约的内容

第七条检查实施程序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和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二)是否按法定程序、范围和期限调取、退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使用稽查文书;

(四)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五)是否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程序;

(六)是否按规定听取被查纳税人陈述和申辩;

(七)是否依法回避。

第八条账证检查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检查期间的纳税申报情况与账面记载情况的一致性、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二)是否对检查期间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事项账务调整情况进行检查;

(三)是否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资质条件、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检查;

(四)是否对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所反映收入、税金、成本、费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第九条检查质量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有明显线索避而不查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问题的行为;

(二)是否有需外调或协查的问题,未提出外调或协查申请的行为;

(三)是否有伪造、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提供虚假检查情况的行为;

(四)是否有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不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行为。

第十条检查纪律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接受被查纳税人的宴请和各种馈赠;

(二)是否擅自参加被查纳税人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三)是否在被查纳税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是否向被查纳税人压价购买商品、推销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是否向被查纳税人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六)是否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七)是否参加由被查纳税人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八)是否以瞒报检查问题、虚构问题性质等手段获取被查纳税人的其他利益;

(九)是否有为违法纳税人通风报信、泄露检查信息、阻碍案件查处的行为;

(十)是否有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包庇违法纳税人的行为;

(十一)是否有、刁难纳税人的行为。

第三章监督制约的方式

第十一条加强选案、审理环节对检查环节的制约。在选案环节,增强选案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在审理环节,对检查资料中的疑点问题提出补证或补充调查意见,报稽查局分管局长审示后处理。

第十二条稽查局内部各环节之间,稽查局与征收、管理部门之间要实行岗位定期轮换。界定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责任,实行检查的标准化作业。

第十三条在稽查局配置同级领导副职的纪检监察员,业务上接受所属国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管理和指导,协助稽查局局长负责稽查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稽查执法的全面监督和日常监督。

第十四条实行稽查案件立案制,稽查局实施检查的所有案件都要立案。

第十五条规范检查文书的使用管理,凡能在综合征管软件稽查模块自动生成的检查文书,不得自行制作和填写。纸质存档检查文书与电子检查文书的签发日期和填写内容原则上一致。

第十六条规范稽查实施方式,原则上进行调账检查,确需进行实地检查的,须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十七条实行“项目化稽查”。在调查基础上,针对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确定相应的必查项目。在实施检查时,应将列明的必查项目查全、查深、查透。

第十八条实行重要检查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检查过程的监控。稽查检查人员发现有偷税或虚开发票的线索、事实后,应在当日向稽查局局长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加强对取证资料的监督。稽查检查人员与被查纳税人交接账簿、记账凭证、证据材料等涉税资料时,应以检查组名义提供详细列明所需资料的书面清单,资料提供情况由稽查检查人员和被查纳税人在清单上共同确认,清单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加强稽查工作底稿记录内容监督。检查情况要在稽查工作底稿上全面如实记录和反映,情况内容要按格式要求认真填写,所附证据资料与稽查工作底稿上描述的问题要相互印证。每一页稽查工作底稿需有直接检查人员签字,且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检查质量评估信息的收集。税务稽查报告要详细写明企业的经营地址、范围、方式等基本情况,发票领、用、存情况,以及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存货、税负、往来帐、税金缴纳等账面情况,便于审理环节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评估检查效果。

第二十二条实行首查责任制,实施检查的稽查人员为首查责任人之一,对检查环节确认的事实负有执法责任。在稽查执法检查或评议考核中发现有问题的,稽查检查人员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实行《廉政监督卡制度》,对纳税人实施检查时,书面告知纳税人稽查检查人员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稽查廉政要求和工作纪律,廉政举报电话和信件投递地址,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级稽查局应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聘请廉政监督员、问卷调查等方式方法畅通信息反馈渠道,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实行稽查执法公开和违法案件公告办法。除按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稽查执法的范围、依据、程序、纪律规范、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主要内容及法律法规依据等事项,都要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接受外部监督。对重大或者典型的税务违法案件,在处理完毕后,适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条实行稽查回访制,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被查纳税人,就稽查检查人员执法质量、执法态度、廉洁自律和检查结果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加强实地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市国税局稽查局对下一级国税局稽查局开展稽查案件复查,加强检查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稽查执法行为。每年所复查的稽查案件不得少于上年稽查案件的2%。下列案件应作为复查的重点:

(一)连续两年稽查无问题,行业税负异常的案件;

(二)涉案企业为重点税源户的案件;

(三)社会反映强烈且检查未发现重大问题的举报案件;

(四)上级部门或有关部门领导交办复查的案件。

第二十八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巩固并扩大综合征管软件应用成果,推广应用稽查查账软件,实现稽查检查工作的标准化作业和客观化,加强对稽查运行过程的实时监控和考核管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稽查局应定期开展稽查执法监察和考核,对贯彻、执行监督制约规定较差的单位,要及时督促纠正并通报批评;对表现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研究加强监督制约的配套措施,认真对待和妥善解决稽查检查人员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一条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对稽查检查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稽查岗位等行政处理。

第三十二条稽查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使用稽查文书的;

(二)未按规定对实施稽查的案件立案的;

(三)未按规定听取被查纳税人陈述和申辩的;

(四)因工作造成明显问题未查处的。

第三十三条稽查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经批准进行实地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内容和项目化管理要求进行检查的;

(三)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对被查对象实施稽查的;

(四)未按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账簿、资料的;

(五)在调取账簿、记账凭证等涉税资料时,未按规定提供详细列明所需资料书面清单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稽查工作底稿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回避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程序的;

(九)参加由被查纳税人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稽查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

(二)对重要检查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三)发现有明显线索避而不查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问题的行为;

(四)发现需外调或协查的问题,未提出外调或协查申请的;

(五)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不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

(六)接受被查纳税人的宴请和各种馈赠的;

(七)参加被查纳税人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稽查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调离稽查岗位:

(一)伪造、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提供虚假检查情况的行为;

(二)为违法纳税人通风报信,泄露检查信息,阻碍案件查处的行为;

(三)以瞒报检查问题、虚构问题性质等手段获取被查纳税人的其他利益;

(四)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包庇违法纳税人的行为;

(五)对查实应予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或少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

(六)在被查纳税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的;

(七)向被查纳税人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的;

(八)向被查纳税人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的。

(九),刁难纳税人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实行领导执法责任制。稽查检查人员受到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其所在科(股)的科(股)长、稽查局分管领导要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稽查检查人员部分追究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稽查检查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为经过批准的,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稽查检查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稽查检查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做出的,稽查检查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稽查检查人员因执行上级机关的答复、决定、命令、文件,导致违法或不当行为执法过错的;稽查检查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决定,由其所在的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局长办公会议集体作出。批评教育和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可以由稽查局负责人作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责任人,除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外,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惩戒。具体数额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规定。

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地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监督制约制度和措施,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第3篇

一、认真分析执行现状,理清工作思路,加大执行力度

(一)理清执行思路。思路清、方法对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基础。为破解案件执行难,我们经常阶段性地就对稽查案件执行现状进行认真分析,找出执行难的根源。经过分析认为,造成执行不到位的原因:一是纳税观念淡薄。由于种种原因,人们依法纳税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许多纳税人并不认为偷税、欠税可耻。有的被查户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往往以资金紧张为由,能拖则拖,能少则少,能不交则赚,总是想方设法蒙混过关。二是案件执行不力。体现在对被执行者跟踪、督促不力,有的由于“人面人情”,执行人员不愿为公事得罪、结怨于人,或出于对效益不好单位的同情,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稽查案件无法执行。三是地方政府干预。对所谓的“外资企业”、“重点企业”有时地方政府会以“涵养税源”、“蓄水养鱼”、“借鸡生蛋”为理,以保护招商引资环境为由,要求税务机关不要过于“苛刻”,甚至对查出的税款也为他们“说情”。此外,有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也为稽查案件执行加大了难度。为破解这一难题,我们结合税收专项检查,要求稽查人员认真开展稽查创新,大胆探索执行办法,加大执行力度,保证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找准执行重点。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注意到稽查案件执行不到位主要发生在以下企业:一是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因这类企业往往债务缠身,举步为艰,面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已无力缴纳。二是处罚较重的单位。这类单位由于偷税性质恶劣,稽查部门对其处罚较重,偷鸡不成蚀把米,尽管无可抵赖,但心不悦口不服,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总是拖而延之。三是“轻装上阵”的企业。这类单位只是租用场地办公经营,经营方式简单,待到税务稽查查出偷税问题时,往往是逃之夭夭。四是代扣代缴的行政事业单位。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本身不是纳税人,如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法规定不能对其实行税务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五是“神通广大”的纳税人文章来源:中国公务网2007-6-1323:52:14。有的企业居功自傲,凭着自认为有“关系”,视税法而不顾,拒不执行税务稽查结论。为此,我们在日常执行工作中,将上述被查对象的涉税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执行对象,加大执行力度。

(三)完善执行制度。首先我们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建立了一支素质好、业务精、责任感强、作风硬、廉洁自律的执行队伍,并对稽查四环节的工作职能进行明确界定。其次对检查环节发现应列入重点执行的纳税人,执行人员一同参与案件审理,让执行人员尽量了解案情,一经审理结束,执行人员立即执行,避免了由于执行时间长,纳税人为逃避纳税和处罚而转移财产,造成执行不到位现象。再次,建立了执行工作事前调查制度。执行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对被执行对象都要进行调查,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情况,做到执行工作有的放矢;最后是建立了执行案件报告制度。每一案件执行完毕,执行人员按要求填写《执行报告》,执行部门按月向局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分析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矛盾。此外,我们在稽查工作绩效考核评比中,将稽查结案件执行率作为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考评,要求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入库率达到95%以上,使执行人员既有压力又有动力。

(四)加大宣传力度。为创造和谐的案件执行环境,让被执行对象主动缴纳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提高执行效能,我们结合“三个服务”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宣传材料等新闻媒体和开展税法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税收政策法规,做到不仅宣传税收知识、税收法规、纳税义务,而且还大力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对偷逃税严重的典型案件,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电视、电台、报刊及互联网等公开曝光,据统计,2005年全市在各种场合曝光涉税违法案件26起。以案释法,提高了被执行对象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保证了稽查案件执行到位。

(五)争取领导支持。对查处的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偷逃税案件,为保证稽查结论执行到位,我们积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沟通,让领导“吃透”税收政策,从而做出与税收法规相符的决策,支持税收工作。如宜春贸易广场有限公司是政府招商引资的大型项目,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但我们根据群众举报,查补该公司偷税、少代扣税款及滞纳金、罚款633.5万元。为保证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足额入库,市局和稽查局领导多次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帮助公司协调好有关部门的关系,最终取得了政府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将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追缴入库。

(六)用好强制措施。对被执行单位拒不缴纳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我们加强与银行、工商、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形成严密的协税护税体系,以保证税务稽查案件执行到位。如奉新县地税稽查局在对瓷土矿采掘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时,其中一个矿主自认为有“关系”,拒不缴纳查补的5万余元税款、滞纳金、罚款。奉新县地税稽查局及时提请县法院强制执行,起到了执行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同行业的其他12户矿主主动缴纳了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64万余元。丰城市地税稽查局在查处周元赣贩卖假发票案时,对购买、使用假发票的72户餐饮等服务业户补税、罚款35.9万元,提请市公安部门协助追缴入库。据统计,全市还通过银行扣缴被执行对象的税款、滞纳金、罚款200余万元。通过用好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确保了稽查案件的有效执行。

二、通过强化案件执行,丰富了经验,锻炼了队伍

通过加大执行力度,不但追补了大量的偷逃税款,保证了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了税收秩序,而且丰富了执行经验,锻炼了执行队伍,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在有关会议上对我市稽查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表扬。

(一)整顿了税收征管秩序。近两年,我市稽查案件执行结案率都在95%以上,稽查人员成了社会上的“明星”、偷税者的“克星”、征管人员的“福星”,全市地方税收秩序因此明显好转。如奉新县法院对某瓷土矿矿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不但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烟,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而且保护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整顿和规范了行业税收征管秩序,为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竞争创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

(二)摸索出了执行经验。对一些仅靠地税部门的力量难以执行的特殊案件,我们及时与银行、公安、法院等部门联系,加强部门合作,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克服了地税部门执行权的局限性,执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并积累了宝贵经验。经验告诉我们,要加强部门配合,并取得成功,不能一厢情愿、急于求成,必须要加强协调与沟通,相互理解与支持,并建立科学完善、切实可行的案件移送制度,用制度明确工作要求,依制度办事。另外还要有高素质的执行队伍,用“铁的手腕”执行涉税违法案件。

(三)锻炼了地税执行队伍。稽查案件执行是征纳矛盾的焦点。要做好案件执行工作,要求执行人员首先要有刚正不阿、敢啃硬骨头的精神。其次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执行程序和法律文书。再次要有很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丰富的执行经验。在稽查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互相交流执行经验,摸索出了正确的执行方法,攻克了一个又一个难题。历经磨练,执行人员素质明显提高,执行经验明显丰富,执行能力明显增强,执行队伍日臻成熟。

三、要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离不开领导的重视,部门配合、执行人员过硬的素质和税企和谐。

(一)领导重视,是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的前提。在稽查案件执行工作中,各级地税机关领导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理解和支持,并协调好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为执行人员提供交通、通讯工具,关心执行人员的成长等,增强执行人员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的信心,这是我们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的前提。

(二)部门合作,是做好案件执行工作的保证。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逃有关税收,经查实并做出处理决定后,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强制执行措施单靠地税稽查部门的力量是难以达到目的。我们将一些特殊案件移送给公安、法院等部门执行,群策群力,强化了执行手段,提高了执行效率,使案件执行少走了许多弯路。经验告诉我们,加强部门合作,是有效执行的有力保证。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第4篇

一、当前税源联动管理中部门协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自从实行征、管、查机构三分离改革以来,各级都按照征、管、查机构三分离原则,设置了相应的机构。但是,这些机构职能划分不够清晰,分工不尽合理,如不少税务机关就存在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检查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征收部门和管理部门共同行使个体户日常管理和税款征收权现象,甚至出现多个部门都有权管理同一事情,且不同部门在处理同一问题时意见各异,造成纳税人左右为难,不知听谁为好,严重影响税收执法的严肃性。

二是部门配合不力,工作衔接不畅。目前,部门之间如何协作,缺少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衔接制度,如对征收部门如何根据管理部门的纳税评估和稽查部门的稽查结论征收税款,以及收缴滞纳金和罚款,其征收情况如何通知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管理部门如何根据征收部门的征收情况和稽查部门的稽查情况实施管理,其管理情况如何告知征收部门、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如何根据征收部门的征收情况和管理部门的管理情况选案稽查,其稽查结果如何通报管理部门、征收部门这些制度制定得不是很详细和具体,造成征、管、查三方工作上时有脱节现象发生,直接影响着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

三是信息不共享,信息传递和反馈不尽如人意。在现实工作中,征、管、查各部门间过多地强调征收、管理、稽查应该“各司其职”,缺少必要的沟通和联系,导致出现征、管、查各自为政,“自扫门前雪”的现象。管理部门和征收部门不能及时将征管过程中发现的信息告知稽查部门,致使稽查部门难以从征收管理中获得稽查案源信息,在选案时缺乏依据而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征收部门不能及时将查补税款入库情况告知稽查部门,导致稽查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案件执行情况。稽查部门不能及时将纳税人的违法作案手段和检查处理结果告知管理部门,管理人员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所管纳税户涉税违法信息,同时管理人员与稽查人员交流、研讨又少,没有经常性地开展必要的协调,管理人员忙外部管理,稽查人员忙外部检查,彼此之间较少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彼此一些本应共同协调的问题,而没有及时解决,致使管理部门未能及时掌握纳税人违章行为,不能及时辅导纳税人。稽查部门很少对征收部门就如何加强税收征收工作提出建议,征收人员也不向稽查人员调查了解哪些纳税人有偷漏税行为及偷漏税的方法途径,只管按照纳税人的申报金额和稽查部门的查补数额征收入库,不能在征收环节对纳税人的偷漏税行为进行控制。

二、加强部门协作的建议

一是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方职责。坚持税收工作流的相对集中原则和满足“一窗式”办税服务的要求,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部门的具体职能。为避免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检查权限上发生职责交叉,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__]124号)的要求,划清日常检查和稽查职责,把日常检查界定为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同时在坚持该要求“三个划分原则”的基础上,要求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立案要求的案件,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调查处理。

二是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衔接制度。要理顺三者关系,除了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稽查三者关系外,首先要科学设计征收、管理、稽查工作流程,明确部门间的工作规程,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细化各部门、部门内部每个执法岗位的工作规程和执法责任,包括详细的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从实际工作出发,便于操作,责任明确。其次要注意各个部门及各个岗位工作规程的有机衔接,责任到岗、落实到人、注重部门间有机协调、减少无谓的“内耗”,理顺关系,力求用制度来规范人、约束人、激励人,从而保证执法机制高效运行,实现征收、管理、稽查工作的互动性、规范化、制度化。第三是取消相关部门之间存在的重复性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税程序,免除不必要的审批,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

三是加强征收、管理、稽查信息传递。根据实际情况,在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建立一套符合自身运行机制的联系制度,以确保征、管、查三方实现信息共享。设置一套规范的信息传递制度,按照统一的传递渠道、传递方式,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纳税申报资料、税收管理资料、税收稽查资料在各部门之间相互传递,确保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征、管、查协调例会制,明确例会召集人、例会形式、例会人员及例会内容,及时共同协商解决各部门出现的各种矛盾。鼓励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进行交流和研讨,对交流和研讨的好成果予以推广,并对相关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四是提倡部门协作精神。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建立科学的工作职责体系的同时,要做到分工不分家,及时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做到遇事商量办,以税法为准绳,妥善处理好征收、管理、稽查中可能碰到的扯皮问题,达到精诚团结,共求发展的目的,以建立统一的税收管理体系,更好地堵塞税收漏洞,服务于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第5篇

一是部门配合不力,工作衔接不畅。目前,部门之间如何协作,缺少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衔接制度,如对征收部门如何根据管理部门的纳税评估和稽查部门的稽查结论征收税款,以及收缴滞纳金和罚款,其征收情况如何通知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管理部门如何根据征收部门的征收情况和稽查部门的稽查情况实施管理,其管理情况如何告知征收部门、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如何根据征收部门的征收情况和管理部门的管理情况选案稽查,其稽查结果如何通报管理部门、征收部门这些制度制定得不是很详细和具体,造成征、管、查三方工作上时有脱节现象发生,直接影响着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

二是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自从实行征、管、查机构三分离改革以来,各级都按照征、管、查机构三分离原则,设置了相应的机构。但是,这些机构职能划分不够清晰,分工不尽合理,如不少税务机关就存在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检查权限划分不够明确,征收部门和管理部门共同行使个体户日常管理和税款征收权现象,甚至出现多个部门都有权管理同一事情,且不同部门在处理同一问题时意见各异,造成纳税人左右为难,不知听谁为好,严重影响税收执法的严肃性。

三是信息不共享,信息传递和反馈不尽如人意。在现实工作中,征、管、查各部门间过多地强调征收、管理、稽查应该“各司其职”,缺少必要的沟通和联系,导致出现征、管、查各自为政,“自扫门前雪”的现象。管理部门和征收部门不能及时将征管过程中发现的信息告知稽查部门,致使稽查部门难以从征收管理中获得稽查案源信息,在选案时缺乏依据而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征收部门不能及时将查补税款入库情况告知稽查部门,导致稽查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案件执行情况。稽查部门不能及时将纳税人的违法作案手段和检查处理结果告知管理部门,管理人员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所管纳税户涉税违法信息,同时管理人员与稽查人员交流、研讨又少,没有经常性地开展必要的协调,管理人员忙外部管理,稽查人员忙外部检查,彼此之间较少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彼此一些本应共同协调的问题,而没有及时解决,致使管理部门未能及时掌握纳税人违章行为,不能及时辅导纳税人。稽查部门很少对征收部门就如何加强税收征收工作提出建议,征收人员也不向稽查人员调查了解哪些纳税人有偷漏税行为及偷漏税的方法途径,只管按照纳税人的申报金额和稽查部门的查补数额征收入库,不能在征收环节对纳税人的偷漏税行为进行控制。

二、加强部门协作的建议

一是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方职责。坚持税收工作流的相对集中原则和满足“一窗式”办税服务的要求,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部门的具体职能。为避免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检查权限上发生职责交叉,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124号)的要求,划清日常检查和稽查职责,把日常检查界定为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同时在坚持该要求“三个划分原则”的基础上,要求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符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立案要求的案件,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调查处理。

二是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工作衔接制度。要理顺三者关系,除了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稽查三者关系外,首先要科学设计征收、管理、稽查工作流程,明确部门间的工作规程,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细化各部门、部门内部每个执法岗位的工作规程和执法责任,包括详细的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从实际工作出发,便于操作,责任明确。其次要注意各个部门及各个岗位工作规程的有机衔接,责任到岗、落实到人、注重部门间有机协调、减少无谓的“内耗”,理顺关系,力求用制度来规范人、约束人、激励人,从而保证执法机制高效运行,实现征收、管理、稽查工作的互动性、规范化、制度化。第三是取消相关部门之间存在的重复性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税程序,免除不必要的审批,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

三是加强征收、管理、稽查信息传递。根据实际情况,在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建立一套符合自身运行机制的联系制度,以确保征、管、查三方实现信息共享。设置一套规范的信息传递制度,按照统一的传递渠道、传递方式,按照规定的期限将纳税申报资料、税收管理资料、税收稽查资料在各部门之间相互传递,确保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征、管、查协调例会制,明确例会召集人、例会形式、例会人员及例会内容,及时共同协商解决各部门出现的各种矛盾。鼓励管理人员和稽查人员进行交流和研讨,对交流和研讨的好成果予以推广,并对相关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第6篇

一、主要做法

(一)以查促管,积极促进征管基础精细化管理

1、建立征管建议制度。税务稽查的根本目的是”外查内促”,针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建议税务征管部门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指导,相互制约的格局。为此,我局根据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制定了《征管建议作业指导书》,要求检查人员对查处的案件都要进行认真剖析,发现税收征管特别是行业税收管理上的一些薄弱环节,以及征管部门平常不易发现的一些深层次的潜在问题,及时通过《征管建议书》或重大案情通报等形式向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征管措施的稽查建议,促进管理部门加强税源控管。比如,针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存在漏洞,提出了加强项目管理和以票控税的稽查建议,针对金融保险行业建议管理部门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以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等,管理部门采纳建议后,通过完善征管措施,有效地堵住了税收漏洞,从而充分发挥了税务稽查对税源精细化管理的促进作用。

2、健全征、管、查协调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每季一次)召开由分管领导、稽查、征收、管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上季案件查处情况,存在的税收问题、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和措施等多方面的稽查信息;以便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稽查成果,及时调整有关工作思路,研究加强管理的措施,确保稽查、管理的协调一致,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建立”征、管、查”信息资料传递制度,设置了统一的信息传递程序,使纳税申报资料、税收征管资料、税务稽查资料在各部门之间相互传递,真正保证了税务稽查与各环节的衔接,更好地发挥了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和谐发展。

3、认真落实涉税案件公告制度。近几年,我局加大涉税案件公告公示工作的力度,对涉税违法大案、要案,在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及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产生震摄效果,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如对申庄房地产公司偷税案、五建公司偷税案、红太阳超市偷税案等大要案处理、处罚情况进行公告,对进一步宣传稽查成果,树立地税稽查形象,扩大社会影响面,提高纳税人的税法自觉遵从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加强查后的跟踪管理。一是对每户企业实施检查后,检查人员都要按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制作《征求意见书》,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被查单位,辅导企业及时调整账务,并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存在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利企业改进工作。二是实行稽查回访,查后上门回访听意见,广泛征求纳税人对稽查执法服务中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和沟通,融洽了稽查和纳税人的关系,营造良好和谐的纳税秩序。

5、加大专顶检查工作力度。根据省局专顶检查工作安排,我局有针对性选择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等征管薄弱的行业实施专项检查,做到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同时分析检查中发现的具有一定普遍性及规律性,涉税违法行为及征管问题、政策缺陷,及时反馈给税政、征管等部门,总结归纳出规律性、典型性问题,编写行业检查指南提供给稽查和税源管理部门作为工作参考,增强稽查和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由点及面,对行业性问题进行分析,及时分类召开行业税案分析会、解决行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高整治效果,促进行业规范管理,标本兼治,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二)以查促查,努力提高稽查工作效能

1、重视案例分析工作,提高检查人员的稽查技巧。定期组织大要案分析会,重点研究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等手段进行偷逃税以及制售假发票等案件的新手法、新动向,认真汇总、深入分析涉税违法行为手段、规律和特点,总结办案经验、技巧,形成查处方法指导办案;不断探索涉税违法犯罪的规律、作案的特点,同时剖析我们征收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发现疏漏,举一反三,研讨新形势下的偷漏税新动向,对检查中暴露出带普遍性的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稽查人员的敏感性,同时研究发案的规律和作案手段,总结案件查处中的力量组织、办案策略、案情动态、政策处理等方面的稽查思路新方法和新突破,努力提高稽查工作水平。

2、开展稽查案件复查工作,提高稽查人员的办案水平。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税务稽查中执法不当或者违法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局每年都要组织人员对全市的稽查案件进行复查和案卷评审工作,对实施稽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定性处理及其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案卷归档管理是否规范等内容进行认真复查和评审,将复查情况在全市通报并列入绩效管理考核。通过开展稽查案件复查和案卷的相互评审工作,有利于发现并纠正案件查处过程中不足的地方,使全市稽查案件在程序上、实体上更加合法,档案管理更加规范,从而切实提高了稽查人员的办案水平。

3、坚持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确保案件定性准确。税务稽查的审理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环节,通过审理工作,使案件查处能够做到统一政策依据、统一执法程序、统一稽查文书、统一工作标准。因此,我局严格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坚持集体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案件及时移送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通过集体审理,确保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得当,促进稽查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全年稽查案件不出现败诉的案例。

4、强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一是通过全面运行规范化文本,严格按照《职位说明书》规定的工作职责进行操作,统一使用规范化的表证单书,从而使税务稽查程序更加规范,实体更加规范,档案管理更加规范,稽查质量有显著的提高,稽查工作过程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二是强化稽查系统内部考核机制,根椐市局和省局稽查局目标考核内容,完善、健全以考核稽查质量、程序和实体规范为重点的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加强对各县(市)稽查局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5、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巩固稽查成果。我局高度重视案件执行工作,办案人员从案件查处开始,就要求密切关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涉案人员转移资金和财产,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电话催缴、上门催缴、欠税公告、停发发票等方法,加大清欠力度,同时,充分运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税务处理与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提高入库率。近二年入库率都达到了97%以上,并压缩老欠80余万元,从而切实提高了案件查处效率。

6、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稽查人员综合素质。一流目标的实现要以一流的技能为基础。我局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干部的业务技能。一是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在学习中采取集中学与自学、”请进来”与”走出去”、稽查案例分析与经验交流相结合的形式,对干部进行了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大力培养稽查复合型人才。5月份举办了一期稽查局长、业务骨干参加的稽查模块上线培训,8月份分别举办了稽查业务培训班和案例分析会,9月份在杨州举办了一期包括各县(市)分管领导、稽查局长和业务骨干参加的稽查业务培训班,通过学习,进一步开阔了稽查人员的工作思路,更新了知识,掌握了查帐和办案技巧,增强了做好新时期税务稽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从而使文明执法的能力得到了加强。

二、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强以查促管的工作理念。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从上到下对税务稽查都侧重在惩处职能上,却对税务稽查的监督和教育职能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考核指标的确定上,一般都注重稽查案件件数,查补税款数额及对查补税款(罚款)入库率、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移送率等几率的考核,但真正使稽查工作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税收征管,切实发挥稽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作用还没有完全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主要表现在没有相关的考核措施和目标,以查促管的观念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要把稽查工作放在地税的整体工作中去考虑,使稽查工作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税收征管,要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以查促管的方案和实施意见,明确具体操作的目的、程序、具体内容、实施步骤、量化指标、组织领导、考核办法等等,形成制度化。

(二)要进一步落实稽查建议制度。虽然稽查建议制度已经实行,但还不够细化,在部门配合、建议内容、建议形式和要求、文书格式、反馈方式和时限,传递程序、限改期限等方面缺少详细的规定,深度广度还不够,还应加以完善。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第7篇

一、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

年月份机构改革时,按照“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原则,重新建立了由名业务骨干组成的稽查局。局长名,副局长名,一般干部名。年龄最大的岁,最小的岁,本科学历人,专科学历人。

为提高稽查工作效率,重组后的稽查局严格按照《征管法》要求实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选案组由三名局长组成,负责对举报案件、辖区内纳税业户日常检查进行分析选案;稽查组设个检,查小组,每组由主副查各一名组成,由一名副局长具体负责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审理组由三人组成,在另一名副局长组织稽查案件的审理、稽查卷宗的整理与保管、稽查数据的统计、及各项报表等项工作;执行组由两名同志组成,稽查局局长在负责全面工作的同时,直接对执行工作进行指导调度。

今年月份,按市局推行工作要求,对机构和人员又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稽查局由原来的人减少到人。

二、主要成绩

年第四季度,先后对粮食收储公司、市供电公司等重点税源户进行了纳税稽查,共计查补税款多万元。同时,在全局抽调骨干力量,利用近一个月的时间,对支柱企业德大公司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检查,检查跨度年,查补增值税万元,冲减留抵后当年组织税款入库多万元。

今年年初,在局党组的指导下,认真部署了全年稽查工作计划。先是对辖区内所得税企业进行了全面汇算清缴,检查面,远远超过市局的目标。接着又对所有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了纳税检查。截止目前,新查补税款万元,新、旧查补税款入库万元。

三、具体做法

(一)领导重视

自去年机构改革以来,我局党组十分注重发挥税务稽查堵漏增收的作用,提出“向稽查要收入”的口号,对内强化稽查局的内部管理,对外加大打击偷漏税的力度。在资金极其紧张的情况下,为稽查局配备了专用车辆和计算机,同时举办了三期稽查业务、计算机操作培训班,极大地提高了稽查工作效率和稽查人员综合素质,从而使稽查软、硬件工作及设施得到了全面“更新”,稽查干部的工作作风得到了转变,自身素质修养得到了加强,能够熟练运用稽查操作规程,独立完成各环节的工作。

(二)强化管理

一是实行四分离制度。按征管法要求在稽查局内部实行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全局名干部,每人都有各自的职责,在四个环节的工作中相互制约,密切配合,团结协作。二是实行主副查制度。将有限人力合理搭配,明确各自职责,使每个检查员发挥出最大作用。三是实行集体审理制度。成立了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坚持重大稽查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没有特殊情况,各组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稽查任务;有特殊情况的要做出书面报告或说明原因。每周五下午召开稽查汇报会,稽查人员在汇报时要对企业收入利润、税金税负状况、检查方法、检查环节和错漏环节进行详细汇报。审理委员会对卷宗制作的程序性、合法性及检查质量进行认真审核。四是实行微机做卷制度。为使稽查卷宗规范化,要求各小组所做卷宗除稽查底稿、计算表、稽查表及各种书证以外,一律由计算机生成,脱离了手工制作。

(三)抓住重点

为使稽查工作达到“少投入、多产出”的目的,选案时注意将易错易漏户和税源大户列为重点检查对象,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开展解剖式的专项稽查。这样一来即节省人力物力,又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个多月以来,我们检查过的重点企业有德大公司、供电公司、收储公司;重点行业有所得税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加油站。检查时采用的方法有盘点库存法、料工费消耗和税负比例测算等方法。

(四)措施得力

在具体实施检查时,我们灵活运用《征管法》赋予的权力,从下达稽查通知、实施检查、案卷审理到执行,一律按程序办事。在这几个环节中尤其加大了执行力度,由局领导自亲协调、稽查人员协助,对新、旧未入库的查补税款一并进行催缴。

在催缴税款时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纳税意识较好的企业采取多做宣传解释的办法,最大限度地争取企业配合,鼓励他们主动交税。如:在催缴德大公司、粮食收储企业、教育、供电的税款时,局领导多次深入企业与法人协调,顶住来自各方的说情风,想尽办法组织税款入库。对纳税意识差,屡催不缴的企业坚决按征管法规定采取“一告二催三封四扣五罚”的措施。“告”就是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明确缴纳时间、金额及超期处罚措施;“催”就是缴纳期限之前经常到欠税企业调查税款筹集情况,督促企业按时缴纳;“封”就是对屡催不缴的业户,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应缴税款;“扣”就是对帐面资金不足的企业,扣押其相当于应缴税款的产品货物;“罚”就是严肃滞纳金课征制度,对拖欠的税款一律加收滞纳金,强化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个月来,我们扣压了防盗门、酒,从银行强行划缴万元,停售发票的企业达到多户次。

(五)严格考核

税务稽查自查报告第8篇

今天召开的全市地税稽查工作会议,既回顾总结2010年全市地税稽查工作情况,研究部署2011年稽查工作任务,又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地税稽查工作会议和全市财税工作会议精神,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刚才,市局稽查局吴黄明局长作了一个很好的工作报告,对去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总结,同时明确了今年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这个报告既符合市局和省局稽查局的总体要求,也符合上饶地税稽查工作实际,我完全赞同。请同志们回去以后,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加以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整顿规范,拼搏进取,2010年全市地税稽查工作成效显著

2010年,在市局党组和省局稽查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稽查干部的不懈努力下,全市地税稽查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组织收入中心,认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重点税源企业自查工作、发票专项整治工作、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工作等,克难攻艰,锐意进取,稽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圆满收官“十一五”。全市全年查补入库税款首次突破7000万元大关,其中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查补税款较2009年增长56.1%;查处8起涉税100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清算土地增值税项目9个,入库土地增值税税款921万元;查获非法代开或虚开发票、非法取得发票等案件94起,收缴假发票近千份,滞补罚总额130余万元,有力地打击了涉税违法行为,有力地规范整顿全市地方税收秩序,营造了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一年来,各单位认真落实市局的决策部署,大力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各项工作亮点纷呈。市局稽查局召开了优秀典型案例评审会、修订完善《税务稽查案卷标准化管理范本》、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制度,在队伍建设、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等方面不断推陈出新;玉山县、万年县严厉打击辖区内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行动迅速,措施有力,产生了极大的威慑效应;广丰县深入开展“查后回访”工作,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交流,了解稽查人员是否有违纪违规、不文明稽查行为等,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婺源县落实科学选案方法,对连续零税负申报、低税负申报等纳税人及时转入税务稽查案源库,从而“锁定”一批稽查对象实施检查;德兴市广泛听取纳税人合理纳税诉求,对存在一些争议问题采取双方各自举证办法,使检查结果能得到纳税人信服;上饶县总结房地行业稽查经验,发挥以查促查职能,成效良好;横峰县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干部素质,在全市优秀稽查典型案例评选中获得了第一名;弋阳县集中对房地产、建筑安装、资源性企业稽查,做到检查一个行业,整顿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余干县狠抓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质量和效率,将考核指标进行量化细化,有效提高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铅山县推行“阳光稽查”,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使用的随意性,减少权钱交换的可能性,加强对稽查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廉行为的产生;鄱阳县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作,加大执行力度,确保了稽查案件的高结案率、高入库率。

过去一年全市地税稽查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也得到了市局和省局稽查局的一致认可。徐志刚局长多次专门听取稽查工作汇报,对稽查工作进行指导,对全市稽查工作取得的成绩表示了肯定;在上周召开的全省地税稽查工作会议上,富世亨局长代表省局稽查局作了工作报告,其中有4次对上饶地税稽查的工作进行了点名表扬。

这些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是市局党组和省局稽查局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级党政、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关心帮助、理解支持的结果,是全市地税稽查干部职工拼搏进取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市局党组向全市稽查干部职工表示衷心感谢并致以崇高敬意!希望大家认真总结经验,再接再励,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开创新的工作局面,谱写新的华美篇章。

二、以人为本,开拓创新,开创全市地税稽查工作崭新局面

2011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全省地税稽查工作会议于2月份、3月份相继召开,并明确了2011年税务稽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稽查局和省局稽查局提出的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围绕税收中心任务,狠抓稽查工作重点,认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坚决查处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不断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职能作用,大力整顿和规范我市地方税收秩序,为完成我市地方税收中心任务提供坚强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促使全市地税稽查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外查偷逃,内促征管”的重要职责,是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手段,是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源管理、促进税源转化的重要保障,在打击震慑、教育引导、促进保障等方面具有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作用。全市各级地税机关一是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意识到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对于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新模式,促进依法治税、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和保证税收收入等具有的重要意义,从税收工作全局出发,切实强化税务稽查工作。二是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将税务稽查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稽查局长要多汇报、多请示,务求政令畅通,务必使稽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单位在稽查人员配备、稽查办案经费划拔、稽查装备配置等方面要严格按照总局、省局的要求,保质保量配齐、给足,确保稽查工作正常运转。三是要完善机制。全市各级地税部门要立足于提高税务稽查的打击震慑力,按照有利于稽查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有利于稽查队伍的稳定、充实和加强,有利于降低稽查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加快推进依法稽查、科学稽查、现代稽查的建设步伐,积极打造“科学高效、公正执法、规范精细、先进和谐”的新型稽查工作体系,切实增强执法刚性,加大查处力度,规范税收秩序,努力实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查,达到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目的。

(二)狠抓重点,奋勇争先,提升全市地税稽查工作的执法成效

1、认真组织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开展税收专项检查与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稽查工作的主要抓手。税收专项检查成效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稽查工作任务的成败。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统筹协调检查进度,合理调配稽查资源,确保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确定的指令性、指导性检查项目及自行安排检查项目有序推进。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及时成立税收专项检查组织领导机构。市局将成立2011年全市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稽查、征收管理、收入规划、发票所等部门工作。所属稽查局也要主动行动起来,起到牵头的作用,具体负责税收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全市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辖区内税收征管情况,制订符合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并健全督促指导机制,强化督导和考核,做好跟踪问效、定期情况通报的工作,形成上下级之间沟通顺畅、联系紧密的组织指挥体系。

全市各级地税稽查部门一是要按照总局、省局的要求认真开展好资本交易项目、广告业、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地方性银行等行业的指令性检查项目。今年我市还将矿山企业、房地产销售策划公司、交通运输企业、学校搭读费项目等作为指导性检查项目,各地要加大检查力度,规范整顿行业秩序。今年总局针对交通运输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首次把江西列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决不能掉以轻心,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完成好专项整治的任务。二是要广泛采集相关信息,科学选择稽查对象,密切关注高房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要结合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抓好自查和检查工作。三是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稽查方式。对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检查,采取查前约谈、统一自查、集中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模式。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收检查,推行分级分类的稽查方式,加大监控与管理力度,防范重大税收流失。对于由辖区稽查局开展检查确有困难的、有阻力的,要及时向市局汇报,由市局统一组织开展异地交叉检查,排除执法干扰,提升稽查效率。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可以采取解剖式检查的方式,力求做到税种查全,环节查到,项目查清,问题查透。四是要通过检查工作,归纳典型问题,总结成功经验,积极探索有效的稽查方法,不断增强检查的针对性,达到检查一个行业、分析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2、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树立社会公正,促进公平竞争等意义重大。2010年,我市的发票整治工作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是,目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尚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今年,我市将行政事业单位、重点工程项目、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企业等接受发票单位、行业,交通运输企业、大型餐饮业和娱乐场所等使用发票单位、行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全市各单位务必对上述单位、行业的发票违法行为严厉进行打击。在检查过程中,一是要根据“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查帐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的要求,将发票检查作为税务检查的必查步骤和必查项目,将纳税人发票取得、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检查、专案检查工作同布置、同组织、同进行,不断加大检查力度。二是要加强与国税、公安部门、通信管理部门等的沟通协调,完善协作机制,配合其完成“打源头、端窝点”等行动,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三是要将“买方市场”作为整治的重点,对被检查单位的发票取得、使用情况信息进行全方位采集和比对,“普遍撤网,重点捕捞”,从中发现有价值线索。四是进一步加大对等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对检查发现存在使用非法发票的,必须依法予以处理,全面压缩违法犯罪空间,保持对各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犯罪蔓延的势头。五是要强化宣传,注重预防,广泛宣传发票相关政策法规和活动开展情况,不断增强公民抵制使用虚假发票的意识。六是要加强沟通汇报,对打击发票犯罪活动中采取的措施、办法,工作中遇到困难以及取得的成效,要多汇报、请示,争取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理解与支持。

3、切实抓好大要案件的查处工作。查办大案要案是稽查部门的重要任务,是履行稽查工作职能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守法纳税人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既要通过大案要案的查处,达到公平纳税、提高税法遵从度的目的,又要通过大要案的查处来提升稽查的地位,改善稽查的形象,彰显稽查的威力。今年,市局要求市局稽查局完成查办4件以上在当地有影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任务;各县(市)局稽查局完成查办2件以上在当地有影响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任务。各单位一是要提高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反应和查处能力,加强领导、全力支持、充分保障。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线索,要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查处;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要及时成立专门检查组,实行主查负责制。要挑选思想品德好、业务能力强、工作作风硬、办案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主查人员。二是要结合实际,选择辖区内的重点行业、重点税源企业开展检查,特别是对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的或上级交办的、部门转办的,要开展延伸检查,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三是要严格落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要按规定及时向市局稽查局、市局报告大要案件查处情况。市局稽查局要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办案过程,确保能够查深、查透、查实、查出成效。四是要加强与纪检委、公安、国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五是集中曝光一批典型重大违法案件,震慑不法分子,扩大教育范围,提高纳税遵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涉税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六是认真执行“一案双查”制度。在大要案件检查结束后,由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调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既外查纳税人偷、欠、骗税等问题,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又内查征管体制、机制管理上的漏洞,即税收征管单位或税收管理员执行税收政策是否准确、有无违纪违规、侵权渎职等问题。稽查部门要及时形成《税务稽查报告》、《税收责任征管分析报告》等,并第一时间报送至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对“一案双查”中发现的税务人员执法缺位、错位、越位现象等责任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实行责任追究。

(三)依法稽查,规范执法,提高全市地税稽查工作的执法质量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永恒主题。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推进,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得到明确,纳税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日渐增强,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伴随着的是税收工作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执法压力。而作为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的最后一道环节,处在风口浪尖,必然容易成为征纳关系矛盾焦点。防范稽查执法风险已经成为各级稽查部门当前乃至今后一项长期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而防范稽查执法风险,是有效、最直接的方式也就是做到依法稽查、规范执法。一是要注重程序的规范性。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各项工作要求,对纳税人实施检查处理的每一个程序、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有丝毫的差错、颠倒或者遗漏,做到检查程序规范到位。二是要注重引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完整性。要按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文件的法律位阶依次引用,作为处理的依据。特别是在对涉及罚款引用条文条款时,最好引用总局部门规章或法、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引用的依据必须全面。三是要注重证据的完善性。要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取证一定要充分完善,证据材料要能够证明《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中所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之间要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取证程序要合法。四是要注重处理处罚的准确性、适当性。定性的准确与否,是稽查案件是否能够胜诉的关键所在。因此,对涉税案件的问题处理处罚一定要依照法律法规,做到准确、恰当,能够经得起各方面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推敲,确保把每一个案件都要办成铁案。特别强调的是推算出的数据不能作为补缴税款的证据;通过核定计算出来的补缴税款的,一般不得进行罚款,这二点是稽查办案与征管部门征收管理的最大的区别。同时要注意处理处罚既不能避重就轻、大事化小,也不能无限上纲,任意戴帽子。对同类问题的处理处罚尽可能相一致,避免畸轻畸重的情况的发生。五是要注重档案的完整性。税务稽查案卷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静态固化表现形式,是稽查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证据”。稽查执法工作从选案下达稽查计划,到稽查人员前往企业实施稽查,再将前期检查结果报审理科审理,最后转执行部门执行,所有环节都有相应的资料反映在税务稽查案卷中。如案件来源、被查对象基本情况、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时间、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违法性质、处理意见和依据等,均应记录在稽查工作底稿或相应的文书中。一本案卷,不仅要外表美观,更要有完整的办案材料,能完整的反映整个检查过程和处理结果行为。

(四)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在全市营造公平公正的和谐税收环境

纳税服务是地税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优化纳税服务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途径,也是地税系统切实为纳税人服务,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要内容。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的部门,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对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市各级地税稽查部门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以优质服务为载体,以规范稽查执法为核心,以促进税企的良性互动为目标,坚持做到税务执法与服务并重,发挥执法与服务双方面的积极作用,寓服务于执法中,使执法与服务相辅相成,相互作用。要树立全新的服务理念,重视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和对税务执法的满意度,让稽查服务贯穿于税务稽查的全过程,做到“三个不得”即不得故意刁难纳税人,不得对纳税人“吃、拿、卡、要、报”,不得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运转。对纳税人反映的申诉情况,一定要认真核实,纳税人提出的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予以考虑。要认真分析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的困难和问题,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出发,从优化稽查服务着手,不断完善优化稽查服务举措,真正方便纳税人,为纳税人减轻负担,为纳税人排忧解难。

三、加强学习,廉洁奉公,提升全市地税稽查队伍的综合素质

提高稽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稽查团队管理,是做好稽查工作的重要保证,是稽查事业长远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全面提升全市稽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有力保障。全市稽查部门要根据科学发展、和谐税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稽查系统的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勤政廉政、甘于奉献的稽查干部队伍,以卓越的工作成绩、良好的精神风貌开创稽查工作的崭新局面。

(一)建设更加坚强的领导班子。全市地税稽查各级领导班子要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总体要求,一是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立场,强化纪律意识。二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强化创新意识。三是进一步勤奋敬业,干事创业,强化责任意识。四是进一步提高标准,注重效果,强化创优意识。五是进一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强化落实意识。六是进一步加强学习,搞好培训,强化能力意识。七是进一步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强化廉政意识。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水平和贯彻上级决策部署的能力,实现在思想、政治、组织和行动上的统一,为地税稽查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建设充满活力的稽查干部队伍。一是要加强学习。从领导干部学习抓起,增强危机感,调动全体稽查干部的学习积极性,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培养干部愿意学、如何学、如何用,形成全员学习的良好氛围,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二是要强化培训。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综合知识、专业基础和岗位能力的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薄弱税收知识的培训力度,如加强会计电算化培训学习、稽查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等,有计划地培养专家型、复合型稽查人才,走专业化稽查发展道路。三是要通过办案工作实际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提高实战能力,努力造就一支的优秀稽查干部队伍。要适时组织进行稽查岗位轮岗,使稽查干部“一岗多能”。四是要确保稽查干部人员配备比例。要严格按照规定配足稽查干部,确保有足够的人手实现稽查工作四个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要保持稽查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严把“进口关”,把政治立场坚定的、业务精湛的、作风过硬的干部充实到稽查队伍中来。五是要开展干部思想状况调查分析和谈心交流活动,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消除思想顾虑,化解工作矛盾。六是要做好思想引导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理顺情绪、振奋精神,努力营造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