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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调查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6 15:59:07

内控调查报告

内控调查报告第1篇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实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党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委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一级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政党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不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查、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辨。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内控调查报告第2篇

一、目的

1、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疫情处置的规范管理;

2、及时发现SARS、人禽流感病例;

3、及时发现其它以肺炎为主要临床表现的聚集性呼吸道传染病。

二、病例定义

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同时具备以下4条,不能明确诊断为其它疾病的肺炎病例:

(1)发热(腋下体温≥38℃);

(2)具有肺炎的影像学特征;

(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

(4)经规范抗菌药物治疗3-5天(参照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颁布的2006版“社区获得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详见附件2),病情无明显改善或呈进行性加重。

2、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两周内发生的有流行病学相关性的2例或2例以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有流行病学相关性是指病例发病前曾经共同居住、生活、工作、暴露于同一环境,或有过密切接触,或疾病控制专业人员认为有流行病学相关性的其它情况,具体判断需由临床医务人员在接诊过程中详细询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或由疾病控制专业人员经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后予以判断。

三、工作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负责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

(一)病例的发现与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医疗机构相关部门,由医疗机构在12小时内组织本单位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注明“不明原因肺炎”并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级疾控机构在接到电话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

县级疾控机构要将发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情况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务人员在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医院应立即组织本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并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向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县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不具备相应诊治条件的乡镇、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应立即将其转至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诊治,由接收病例的医院进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网络直报。

各级疾控机构在日常疫情监测中,要每日主动监视和分析网上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数据,分析是否有同一时间、空间或特定职业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发生。

(二)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县级疾控机构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对病例完成初步流行病学调查(调查表详见附件3),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调查时重点了解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主要包括:周围有无聚集性发病现象,有无相应的高危职业史(例如从事SARS-CoV检测、科研相关工作或可能暴露于动物和人禽流感病毒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实验室人员;饲养、贩卖、屠宰、加工家禽人员及从事禽病防治的人员;未采取严格的个人防护措施,处置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人员;未采取严格的个人防护措施,诊治、护理人禽流感或SARS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医护人员等)、以及其他接触禽类或野生动物或暴露于这些动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环境的情况等内容。

县级疾控机构接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组织对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追踪和医学观察。

县级疾控机构应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

(三)病例的会诊与排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组织县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应订正为已明确诊断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并报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市(地)级专家组进行审核。县级专家组会诊后仍不能明确排除SARS或人禽流感的病例,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

市(地)级专家组会诊后,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应订正为明确诊断的疾病或“其它不明原因疾病”,并由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最终审核。市(地)级专家组无法排除SARS或人禽流感的,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省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本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各级专家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人禽流感和SARS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在会诊结束后应提出书面会诊意见,如诊断为其它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将专家组会诊意见逐级通知到原报告单位,由原报告单位订正报告。

在各级专家组会诊的基础上,对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均应在发病后1个月内订正报告。

(四)病例管理

县级以上医院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时,应立即将病例收治入院,按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治疗。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应立即将病人转至县级及以上医院。

医务人员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诊治时,要采取基本个人防护措施(如穿工作服、佩戴工作帽和医用防护口罩等)。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应立即采取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措施和相应的院内感染控制措施。

经专家组会诊,诊断为SARS、人禽流感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或实验室确诊病例者,须按照卫生部相应的防治工作方案开展处置工作。

(五)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县级专家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会诊后,仍不能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时,县级疾控机构和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尽快送至有条件的实验室,进行SARS和人禽流感病原检测。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应立即采集相关标本进行SARS、人禽流感以及其他传染性呼吸道疾病的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并填写标本登记表。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鼻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如气管分泌物、气管吸取物)和血清标本等。如病人死亡,应尽可能说服家属同意尸检,及时进行尸体解剖,采集组织(如肺组织、气管、支气管组织)标本。临床标本应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间隔2~4周的恢复期血清。

对于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相关标本的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应事先进行危害评估。若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感染,根据危害评估结果应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的要求,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进行标本的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经省级专家组会诊不能明确诊断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省级疾控机构要将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必要时,省级疾控机构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将省级及以下专家组会诊后已做出明确诊断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检测。

四、相关单位的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辖区内的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保障工作经费,组织督导评估和监督检查。组织专家组对医疗机构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会诊。将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病例的调查资料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根据需要,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进行审核。发现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二)医疗机构

1、各级医疗机构负责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诊治、排查工作。医务人员在采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病史时,应注意询问病人的流行病学史及其周围是否有聚集性发病现象;

2、医务人员在做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后,应立即向医疗机构相关部门报告;医院要及时组织专家组,对医务人员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会诊;

3、对不明原因肺炎患者应采取呼吸道传染病隔离措施和相应的院内感染控制措施;

4、负责对聚集性病例所在医院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医学观察及资料上报;

5、为流行病学调查及各级专家组会诊提供相关临床资料;

6、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或院内感染控制部门按相关规定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网络直报及后续的订正报告;

7、协助疾控机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8、负责采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临床标本,并妥善保存,以备送检;

9、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与疾控机构配合进行标本转运。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县(区)级疾控机构

(1)对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对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医学观察;

(3)指导医疗机构对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采取隔离措施,指导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指导医疗机构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标本采集;

(5)将采集到的病例标本及时运送到有条件的市(地)级或省级实验室;

(6)及时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反馈至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

(7)定期分析、汇总辖区内的监测数据并报告监测结果。

(8)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将其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备案。

2、市(地)级疾控机构

(1)定期分析、汇总、上报辖区内的监测数据并反馈监测结果;

(2)指导县级疾控机构对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3)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SARS、禽流感病毒(H5N1)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病原的相关检测;

(4)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县级疾控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

(5)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将其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备案。

3、省级疾控机构

(1)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实验室检测工作并报告、反馈实验检测结果;

(2)定期分析、汇总、上报、反馈本省的监测结果;

(3)定期对市(地)级和县级疾控中心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4)对全省监测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控制;

(5)对明确诊断为其他疾病或明确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病例,将其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组织对省级疾控机构专业人员的培训;

(2)指导、参与各省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调查和处理;

(3)对各省运送的标本或分离物进行相关检测或复核、鉴定;

(4)组织对全国监测系统的督导、检查和评价;

(5)对实验室网络进行考核和质量控制;

(6)建立、管理、维护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数据库;

(7)定期分析、汇总、反馈全国监测结果。

(四)卫生监督机构

按有关规定及本方案要求对医疗机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相关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

五、信息收集、分析与反馈

(一)信息收集内容

监测系统收集的信息内容包括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卡、个案调查表、会诊记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标本送检表和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表等。

(二)定期报告、反馈

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传染病报告卡应由医疗机构保存,相关资料及时录入中国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

2、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个案调查表应由县级疾控机构存档,根据需要将复印件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个案调查表及调查处理报告应逐级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医院组织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会诊记录原件保存在病历中,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会诊记录原件作为部门工作文件归档。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会诊记录的复印件应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病例标本送检表应由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填写。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送检单位。

5、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表应由县级疾控机构负责填写、汇总,并及时逐级报告至省级疾控机构。

6、各级疾控机构定期将监测系统的分析结果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并反馈给辖区内疾控机构及医疗机构。

六、附件

附件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报告、处理流程

附件2.社区获得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

附件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调查表

内控调查报告第3篇

一、工作原则

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遵循“依法、科学、规范、统一”的原则,按照“有力、有序、有效、有度”和“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的防控方针,加强统一领导,充分发挥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作用,实施分级负责,依法、科学、规范做好全疫情防控工作。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未发生病毒感染的肺炎持续行政村(社区)传播时我县各医疗卫生单位的防控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县健康局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卫健局局长任组长,其他副局长任副组长,统一指挥、协调辖区内的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监督检查组、后勤保障组、宣传组、督查组、隔离转运组8个工作组。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卫健局统一领导下,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本单位防控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处置专家组

卫生健康局分别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和疫情防控专家组。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应急处置专家组。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县卫健局负责指挥、协调、管理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防控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各医疗卫生单位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和防控策略,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做好防控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病毒感染的肺炎专业人员培训,组建专家组,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开展防控处置工作的督导检查。

2.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指挥、协调、管理本辖区内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病毒感染的肺炎培训,组织专家组排查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督导检查和社会动员及宣教活动,组织开展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调查处置。

3.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固定联络员制度,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县辖区内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及监测工作,负责制订全县疫情处置技术方案,评估和监测疫情发展趋势,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包括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相关标本的采集和运送)及疫情处置,负责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指导全县做好生活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并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三)医疗机构

1.定点医院负责病人的隔离、诊断和报告,开展临床救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配合疾控机构对疑似、确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集病人标本,落实医院内的各项防控措施,并根据国家卫健委《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第八版),做好病例尤其是危重症例的救治工作,负责重症病例的转运工作。

2.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负责规范设置预检分诊,二级综合医院负责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开展疫情监测、报告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做好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在疾控机构和上级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辖区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对中高风险地区返乡的需要居家隔离重点人员,配合当地政府开展体温和健康情况监测。

(四)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协助卫生健康局对疫情发生地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

五、防控措施

(一)病例监测、发现和报告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定义的患者后,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健局。县卫健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卫健委,同时报告县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县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疫情报告程序报告市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3.按照上级要求严格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二)流行病学调查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后,协调公安、交运等部门按照《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进行调查,必要时根据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组织开展病例主动搜索。

(三)标本采集与检测

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及时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样本,并通知尽快将标本送至实验室进行相关病原检测。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上呼吸道、下呼吸道标本和血清标本等。应当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间隔2-4周的恢复期血清。标本采集、保存、运送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四)病例救治和院内感染预防控制

病例需收治在定点医疗机构,我县确定县人民医院为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积极做好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并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预检分诊制度,完善预案及工作流程,规范设立发热门诊、隔离区,满足疑似或确诊患者就地隔离和救治的需要。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弃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院内消毒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控制院内感染。要积极开展临床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病毒感染的肺炎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意识。医务人员按照标准预防的原则,根据导致感染的风险程度,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五)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县卫健局组织各医院医护人员进驻隔离场所,对隔离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发展,按照上级管理控措施进行隔离管控。

内控调查报告第4篇

一、业务目标1经营目标1.1依据内部控制手册,检查有限公司机关、各二级单位的执行情况。促使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1.2对有限公司机关、各二级单位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作出评价,提出整改建议和奖惩意见。1.3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内部控制制度修改完善的意见。2合规目标2.1确保检查与评价工作的程序合规、方法合理、评价意见客观、整改建议可行、奖惩意见恰当。二、业务风险1经营风险1.1有限公司机关、各二级单位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股份公司规定相抵触,检查人员未及时提出更新或完善的改进意见或建议,导致生产经营行为和职工职务行为违规并受处罚,以致损害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利益或声誉。1.2有限公司机关、各二级单位提供信息虚假或不完整,导致检查人员未发现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3有限公司机关、各二级单位对检查已确认的整改措施未予实施或建议未予采纳,导致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1.4检查人员工作能力不足,或职业操守较差,或未按规定工作程序和方法操作,导致检查、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整改建议或改善方案不切实际。2合规风险2.1奖惩意见不当形成错误导向,引发劳动争议或法律诉讼。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工作由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组织实施。1确定检点并派出检查组1.1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依据工作重点,确定内部控制检查的重点单位或部门、业务流程或控制点。1.2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检查。1.2.1二级单位自查各二级单位应按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成审计部门牵头的综合检查组,单独或结合常规检查项目,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负责对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流程或关键控制点,不定期进行检查。1.2.2有限公司机关各部门的自查及对口检查有限公司机关各部门,应按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对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流程或控制点进行自查,并对二级单位对口业务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1.2.3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综合检查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组织综合检查组,负责对二级单位和有限公司机关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每年组织一次。2检查组现场调查内部控制2.1检查组审阅各种文件,询问被检查单位或部门的员工,了解员工对相关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的熟悉和掌握情况。2.2检查组按照《内部控制手册》规定的各业务流程步骤和控制程序,将需要调查的内容事先编制成标准式的问卷调查表,直接询问或发给被检查单位和部门,有关当事人如实填写并签字后交回检查组。3检查组现场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3.1检查人员采用审阅证据、穿行测试和实地观察等方法,对照《内部控制手册》规定的业务流程步骤、控制点和监督检查方法,抽取一定的经济业务对被检查单位或部门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检查内部控制是否执行以及执行的程度。3.2检查人员将测试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和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已有的改正措施)记录于工作底稿,被检查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在工作底稿上签字确认。3.3检查组组长指定专人复核工作底稿,提出复核意见,必要时重新进行测试。4检查组总体评价内部控制4.1检查组以测试记录为依据,按照内部控制评价方法,从不相容职务是否在实质上做到相互分离、是否在授权批准范围内履行职责以及是否一贯有效的执行等方面,对所检查的控制点和流程进行评价,将评价结论记录于工作底稿,检查组组长对检查、评价结果负责。4.2检查组将检查、评价结论告知被检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并与其交换意见,被检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检查、评价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签字确认,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5检查组提交检查与综合评价报告检查组现场检查结束后,按要求撰写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报告,并根据“向派出人负责”的原则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评价结论、改进建议、奖惩意见等。5.1二级单位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二级单位依据各职能部门自查情况及审计部门牵头组织的综合检查情况完成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报告,确定是否对被检查单位整改和落实检查建议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报告经二级单位厂长(经理)审定后,于每年9月1日前报送到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5.2有限公司机关各部门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有限公司机关各部门组织开展对口检查,完成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报告,确定是否对被检查单位整改和落实检查建议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经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审定后,于每年9月1日前报送到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5.3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形成年度综合评价报告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组织的检查,由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参照二级单位和机关各部门上报的检查结果,对检查组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结合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综合检查的情况,汇总完成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报告上报董事会;确定是否对有限公司机关和各二级单位整改落实检查建议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提出应予奖惩的单位或部门和人员 以及奖惩的初步意见。5.4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提交的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报告,形成董事会决议。并将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报告于每年10月1日前上报股份公司内控领导小组备案。6实施奖惩并受理复议申请6.1由二级单位组织检查的,由二级单位依据内部奖惩办法,对所属有关单位或部门及相关人员实施奖惩;根据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对口检查提出的奖惩意见以及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综合检查提出的奖惩意见报人力资源处,然后提交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对有关单位或机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实施奖惩。6.2当有关单位或部门和人员对奖惩提出异议或复议申请时,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或受理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议结果通知该单位或部门和人员。7对内部控制手册的补充和修改意见7.1各级检查组对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与有限公司机关及各二级单位经营运作需要不相符,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逐级报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董事会审批修订。

内控调查报告第5篇

xx县2005年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 文章作者:sayyes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7月7日0:18 为了解我县2005度传染病报告工作执行情况及工作质量,掌握各级医疗单位传染病报告水平,为制订控制传染病防治规划、落实防治与管理措施提供依据,根据《全国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漏报调查方案》有关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了解我县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情况,掌握漏报现状,为疾病控制工作提供较为准确的疫情信息。 二、调查内容和方法 1、调查时间要求: 2005年7月和11月分别开展一次。 2、调查对象:2005年7月,县、乡各级医疗单位对本辖区或本单位1-6月门诊日志和病房入出院登记中的病人组织传染病漏报报查; 11月份对本

辖区或本单位1-10月门诊日志和病房入出院登记中的病人组织传染病漏报报查。 3、调查方法: ①凡建立有病例档案或门诊日志的医疗单位,查门诊(内科、儿科、传染科、肠道门诊)、住院部登记,将查出的传染病病例与该院防保科和县疾控中心收报登记核对,凡无记录者视为漏报病例。 ②凡无门诊日志的医疗单位,采用核对相关科室的化验记录或病历的方法查出漏报情况。 4、调查指标: ①医疗单位漏报率(某病)= ②迟报率(某病)= 三、调查步骤 a)、组织调查组:本年度调查由分管领导为组长,防保科负责人和疫情管理等人员为成员,按实际情况可分为若干个小组。 b)调查前进行短时培训,熟悉调查内容和标准,掌握调查方法和填表要求。 c)资料收集:收集调查中的表格材料,经审核后汇总并加以简单分析。 d)总结报告:依据调查结果,写出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单位并进行返馈或通报。 附: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登记表。 二00五年二月一日 文章出处: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内控调查报告第6篇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鼠疫、肺炭疽、流感、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等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应急处置。

二、暴发疫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依据呼吸道传染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全市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发呼吸道传染病或国内尚未发现的呼吸道传染病

2在本市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国内已消灭的呼吸道传染病重新流行。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重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全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乙、丙类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5)国内尚未发现的呼吸道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较大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全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3)1周内乙、丙类呼吸道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在全市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本市首次出现的乙类、丙类和非法定传染病,并造成较大影响的。

(6)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一般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全市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

幼儿园、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3)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4)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5)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6)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7)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8)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9)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10)发现本市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市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11)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2)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13)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监测

1、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或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要及时上报医院相关部门。医院要立即组织本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对疑似病例立即电话报市疾控中心,并进行网络直报,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卫生局报告。严禁各医疗单位网络直报人员直接进行网络直报。疾控中心在日常疫情监测中,要每日主动浏览和分析网络报告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数据,分析是否有同一时间、空间或特定职业的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发生。疾控中心要在呼吸道高发季节每周深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主动搜索,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流感样病例病原学监测:市疾控中心选择监测点,开展流感样病例病原学监测工作,按照流感样病例的定义,及时上报流感样病例有关信息。

3、暴发疫情监测:疾控中心每日浏览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早发现疫情苗头和隐患并及时处理。

(二)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

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疾控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当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疫情事态进展情况。

3、报告内容

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

四、预案启动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II级)发生后,我市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与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较大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Ⅲ级)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人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观察、样品采集、环境消毒等措施。

一般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Ⅳ级)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现场处理工作。当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时,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参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或调整本预案的各项控制措施。对发生在学校等重点区域或省、市重要活动期间的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卫生局启动应急预案后,在处理疫情时若遇到困难,应立即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邀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疫情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五、应急反应

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处理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进行,力争以有效措施控制疫情发展。

1、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协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2)组织传染病疫情处置专家组对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市或者重点区域的呼吸道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5)组织开展呼吸道突发传染病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培训工作。

(6)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组织专家对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2、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者确诊。加强发热门诊和流感样病例监测工作,完善不明原因肺炎和流感样病例周报制度。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4)规范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工作。

(5)对新发呼吸道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3、疾控中心

(1)做好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疫情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对发病情况、病例分布特点等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标本,送检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因子。配合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食品等检测。

(4)市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有关单位人员的技术培训。

(5)利用广播、影视、报纸、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

4、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暴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开展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理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六、应急反应的终止和后期评估

传染病暴发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得以消除,或者末例传染病病例治愈或有效隔离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传染病暴发疫情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暴发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内控调查报告第7篇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实践意义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诉讼中,判决宣告前由有关部门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提交到法庭,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人格调查制度。因为人格调查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法院的判决前,对行为人的性格爱好、身心状况、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判别被告人的人格状况、测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行为人作出恰当处置时参考因素的活动,其本质是强调对犯罪人个体的尊重与关注,强调刑法的实质公正,这与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关人格调查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人格调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调查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人格调查需要调查的项目有很多,包括行为人的性格特点、身体状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会交往、平日及实施指控行为前后的表现等,这些项目繁多的调查,看起来非常分散与杂乱,实际上,这些调查都是紧紧以行为人为核心展开的,对行为人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背景情况的调查以及对被告身体、性格等自身状况的调查,并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在于从各个方面收集和行为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全面掌握行为人的个体情况,在此基础上分析、判定行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调查通常由专业人员或专业机构来完成。对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的测定与评估,不是把各个项目简单罗列,而是通过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实质的调查分析,来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个性特征、心理活动、发展趋势,其调查程序的严谨性和调查结论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调查主体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调查是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而近年来轻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强调对被告人刑罚个别化的前提下,还要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在这个意义上,人格调查制度就成为量刑、尤其是判处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因素。首先,该报告是影响合议庭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拟判处管制、缓刑和免处的被告人。其次,该报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进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据。只有详细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才能发现教育、感化、挽救该未成年被告人的“闪光点”、“感化点”,以便有针对性地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第三,该报告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在宣判后对未成年人回访跟踪帮教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材料。

二、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实践

自河南省兰考县法院首创社会调查员制度以来,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并已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鉴长宁、海淀等法院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特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我们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实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实行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的“三段式”服务。该《办法》对调查员的职责、义务、工作规程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最明显有别和优于全国其他法院的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调查员的准入设置了目前全国最高的门槛,只有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满二十三周岁,从事教育、共青团工作,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力于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诚信记录优良的同志才能够初步进入遴选范围;二是调查员由法院和共青团联合选任和考核,经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开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辩、审任何一方,不得从事兼职的法律工作;三是对当庭宣判缓刑的案件,调查员直接参与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时间内实现与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学校老师的对接,共同制定跟踪帮教措施;四是实行社会调查员有偿服务,除报销实际支出外,根据工作量发给相当于其日工资标准的合理报酬,对表现突出的调查员,每年由共青团组织给予表彰。

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制度的核心贵在客观、公正。因此,我们在设计这一制度和选择调查员的时候不仅规定了较高的标准,而且把从事律师、陪审、法律援助、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与案件或案件的侦察、、辩护、、审理有关的人员排除在外,而且规定了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确保调查报告客观、公正。

(一)选拔聘任的基本情况

我们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为共青团,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团市委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自2005年6月以来共选聘两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选任条件为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首批选任的48名社会调查员有11名来源于各县(市)区团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学校教师,有7名来自其他机关。其中有30名为我市心理阳光协会成员。社会调查员平均年龄为31岁,其中市区24名,各县(市)区24名,每个县市至少3名。已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再聘任为社会调查员,以上人员均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从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经验。完成选聘工作后,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中院与团市委共同下发了文件,对各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组织对社会调查员开展了培训,颁发了工作证件。

(二)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

我们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则上对每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全部由聘任制社会调查员负责。开展社会调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据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开展调查。对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开展的调查,不作为社会调查报告使用,仅作为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开展社会调查的,由法庭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开展调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判处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对365名被告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没有开展社会调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异地犯罪的46名,适用简易程序的14名。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

、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报告不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

(三)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情况

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未做规定,我们的做法是要求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在证人席处设置社会调查员标牌,由社会调查员在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之前作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出庭宣读调查报告,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调查报告形成过程的询问。此举主要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人格证据”使用,避免将社会调查员归于公诉人或辩护人一方,体现其开展社会调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审结的案件中,有的诉讼参与人对社会调查形成过程提出问题,但未就报告提出不同意见。在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后,由审判长对报告给予评价,对可以确认的内容予以确认。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可以引用经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支持自己的控辩意见。在最后陈述后,社会调查员参与庭审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参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开展社会调查程序及其在文书、卷宗中的体现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诉机关书后,根据案情确定社会调查员人选,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聘任社会调查员。辖区各县(市)法院原则上委托本地社会调查员开展调查,市区各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在市区范围内委托社会调查员,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两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开展调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会调查员共同对多名被告开展调查。在送达书副本时,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签订委托书,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地址、主要社会关系及联系方式。社会调查员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调查提纲并经合议庭审核后开展调查,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不在诉讼参与人中开列社会调查员,但在案件审理过程表述时,简明叙述社会调查员开展社会调查情况。在事实部分的最后一段,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教训的内容,一般主要采纳社会调查结论。在对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可以引用社会调查结论作为参考和依据。开展社会调查的委托书、调查笔录、社会调查报告、帮教意见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会调查制度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项卓有成效的举措,确实发挥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评价,但由于我国没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门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意见又十分原则,社会调查员制度还存在着诸多法律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和障碍。

(一)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刑事证据的问题

多数人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产生,而且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准备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应该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且与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鉴定结论”相似,同时该报告作为一种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笔者认为,调查报告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刑事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是指证据与案情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而调查报告的内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发前的日常生活学习表现等非涉案情况,对案情本身没有证明意义,只能作为法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时的一种参考。因此,不能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

虽然社会调查是个新生事物,是我国法制建设进步的表现,但是仍不应有悖于现有的刑法原则和法律规定,调查报告既然不是用以证明犯罪事实,也不是司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证据,仅是案外的一些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调查报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二)社会调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问题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的轻重。由于社会调查员的调查报告中存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说明,且是人民法院据以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依据之一和量刑的参考,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或重或轻的伤害,希望法院可以为其讨回公道、重惩被告的因素会影响其对调查报告的认识偏颇,因此,保证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真实才能保障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确定调查主体是保证调查报告真实性的前提。社会调查员一般由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有一定的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经验的品质高尚的人担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出现,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第二,在调查方法上,一般由社会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关系地进行调查。实践中,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及不同的调查对象分别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如谈话、观察、电话、书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各种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调查笔录,最终制成社会调查报告。第三,法院在开庭前,合议庭必须先对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庭审时允许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此发表意见,这样就进一步保证了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三)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问题

我国法律用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但是对于社会调查员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说明,到底社会调查员属于何种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笔者认为:首先,社会调查员不是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社会调查员是参加了诉讼以后才了解案件情况的,而且不是客观的真实情况而是法律证据反映的情况,属于法律事实,它和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有本质的不同。有人认为社会调查员属于品格证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证的证人,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是案件事实,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内容不属于证人作证的范围。虽然国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证人的出现,但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同,比如法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实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证”,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内容作证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应得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据调查的内容将社会调查员认为是品格证人。其次,社会调查员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接受司法机关的依法委托或诉讼参加人的委托聘请的专门人员,是针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社会调查员调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说是案件背景情况,两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种等腰三角形关系,控方与辩方居于等腰对角,法院居于顶角居中独立裁判,社会调查员在刑事案件中当然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社会调查员是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进行的调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给其独立的诉讼地位,他可以是属于辅助或者说是服务审判的人员。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建立社会调查员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社会调查制度。

(一)通过立法明确社会调查员地位和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的程序法并没有对社会调查员的出庭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的做法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司法实践应严格依法办事。第一,应从立法上明确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选任、职权、责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体应当细化,委托关系如何确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关的责任要确定下来。第三,保证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设立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脱离科

学方法和程序,内容的真实性无法保证。第五,要经过质证。总之,明确社会调查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将社会调查制度推广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尽快制定和修改相应的立法。

(二)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程序

社会调查虽然有其独立性,但仍应制定一套完整的调查程序,指导规范社会调查员的调查行为,从程序上保证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真实。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调查函前应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会调查员前往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时应由法院人员陪同;3、对调查内容应当制作成笔录,或者用音像资料保存,作为调查报告的依据;4、一个案件应设立至少两名社会调查员,在调查时应由二人同往。

(三)强化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

1、由于目前社会调查员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监督应当是人民法院,包括对社会调查报告在开庭前的审查,听取被告人、监护人、辩护人的意见并要求调查员作出解释或补充、核实;在开庭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质询,虽然调查报告不具备刑事证据的性质,但由于其直接关系着量刑,应比照刑事证据在庭审中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质询,但该意见应向法庭发表,社会调查员没有义务回答;如果在庭审中诉讼参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对调查报告发生较大争议或提出实质异议,法庭不宜将调查报告作为量刑参考。

2、聘任单位对社会调查员的监督措施要加强。如规定社会

调查员定期向聘任单位报告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于调查员的不良行为聘任单位有权依取消其调查员身份等。另外,社会调查员还应接受被调查单位的监督。

内控调查报告第8篇

1 全市疫情概况

2012年1月1日零时-12月31日24时,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统计,大武口区共报告手足口病373例,报告发病率为130.12/10万,与去年同期相比(250例),报告发病率上升32.98%。临床诊断291例(78.02%),实验室诊断82例(22.04%),其中EV71阳性1例,CoxA16阳性67例,其它肠道病毒阳性14例,无重症、死亡病例报告。

2 疫情特点

2012年1-12月份期间手足口病报告病例数各月变化较大, 1-3月无病例报告,4月报告2例,5月报告19例,6月报告病例数急剧上升,报告手足口病42例, 7月报告15例,8月报告11例,9月报告病例数急剧上升,报告手足口病46例,占总报告病例数的12.33%,说明大武口区已进入手足口病高发阶段,10月报告病例数最多为131例,占总报告病例数的55.04%,达到全年的峰值,11月报告74例,12月报告33例,说明大武口区手足口病发病仍处于高发阶段。发病人群以0—3岁年龄段最多,为202例,占54.16%;发病职业以托幼儿童为主,报告246例,占65.95%;男性报告213例,女性报告160例,性别比为1.33:1。

3 防控工作落实情况

3.1 参加全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会议后,中心领导迅速对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

3.2 加大了对手足口病疫情的网络巡查和主动监测力度,市疾控中心传染病网络人员放弃星期天和节假日,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畅通,坚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特别是对发生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疫情苗头时,及时开展相关调查和采取措施控制疫情。每月汇总手足口病监测情况,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3.3 密切关注幼托机构和小学等重点部门手足口病疫情,对聚集性病例、暴发疫情和重症病例及时开展了流行病学调查,并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全年进行个案调查 35例,对辖区内21家幼儿园进行手足口病防控指导,建议 8家幼儿园采取停课措施。

3.4 加强督导、及时培训。市疾控中心每月对辖区2家监测医院各督导1次,合计24家次。在手足口病发病高峰来临前,对辖区各医疗机构举办手足口病防控知识培训班1期。

3.5 病原学监测情况,大武口区共采集标本 82 份,检出阳性标本82 份,其中EV71阳性1例,CoxA16阳性67例,其它肠道病毒阳性14例,无重症、死亡病例报告。

4 工作建议

4.1 进一步规范病例诊治,严格疫情报告。各级医疗机构要按卫生部《医疗机构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加强对临床医务人员手足口病知识再培训,强化与其他出疹性疾病的鉴别诊断,努力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认真落实转诊制度、病例筛选制度和分类救治原则,及早发现和及时救治危重并发症患者,防止出现死亡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