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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自查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1-30 17:11:47

内控自查报告

内控自查报告第1篇

有了好的规范和流程是做好工作的基础,但把规范和流程贯彻落实好则是关键所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落实内控达标年自查报告模板,供大家参考借鉴。

公司自上市以来,董事会一直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注重改进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在浙江监管局辖区内曾率先引入符合有关条件和专业能力很强的四位独立董事;人数所占比例为公司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并较早设立了董事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每年能按有关规定正常开展活动;为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提供机制和工作平台。

报告期内,为加强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公司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成立了以董事长聂忠海为组长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通过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详细的专项工作实施计划;对照公司治理现状进行自查,形成了《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XX年6月16日在上公布。同时设立并公告了专门的电话、传真和网络平台听取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按照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自查事项和公司《关于内部控制体系基本规范》,已重新修订及制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于外派董事、监事的管理办法》、《关于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办法》、《关于内部控制体系基本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实施细则》、《公司关于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并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同时,公司还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中对每一项需整改的内容明确了由董事牵头的责任落实人。日前,已经制订或正在制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公司财务预算管理》、《职务授权制度》、《危机管理、风险防范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制订,将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内部控制体系和保证正常运作提供良好的基础。

4、公司一直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所制订的《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作了详尽的规定。公司每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公司《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并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5、公司章程中还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提出和审议程序、公告披露等。报告期内,公司没有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严格遵守、履行相应的审批和授权程序。对照深交所《内部控制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内部严格控制、审核对外担保的事项,从未发生违反《内部控制指引》的情形。公司财务处理实行审慎原则,负责进行审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浙江东方会计师事务所及上海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多年来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6、公司建立了对高管以《公司高管年薪考核方案》为依据,以公司经营责任目标为主要内容的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相关的奖励制度从上市之初就建立起来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修改和完善,实施至今。报告期内,公司四届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高管年薪考核方案》,在该方案中修订了具体考核指标,进一步明确了公司高管人员的责权、薪酬之间的约束机制。

7、四届二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健全完善内部审计机构”的议案,主要内容有:(1)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汇报工作;(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具体开展工作;(3)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隶属部门暂挂董事会办公室,待基本条件成熟时设立为独立的部门;(4)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置一名负责人,职级建议为公司处级。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低于三名,在20XX年底前基本到位;(5)公司监事会在公司内审功能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以及执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的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

内控自查报告第2篇

一、自查情况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机构各种行为,实施自动防错、查错和纠错,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重要手段。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我局从社会保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出发,形成了一套事事有复核、人人有监督,行之有效、科学规范的社保工作内控制度和业务流程,建立对社保基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1、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内部制衡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不相容岗位不能一人兼任的原则,设置了财务、业务、稽核和待遇审批等部门。在各部门内部再进行岗位细分,财务部门要求会计与出纳分设,业务部门要求设立业务受理、复核、系统管理员等岗位,待遇审批部门要求设立受理、复核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形成责任明确,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

突出加强对资金结算过程的监督。一是靠财务部门内部的监督,出纳经手的每一笔资金收付业务必须经另一财务人员复核,每天下班前,另一财务人员对出纳当天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存入开户银行的情况要再次进行复核;二是靠对账制度来约束,每天、每月、全年都要进行对账,业务部门每天开出的票据与财务部门实际收到的资金核对一致,不一致的查明原因及时解决,月份、年度终了,财务和业务部门分别由不同的人员核对月份和年度发生额,确保月发生额与当期日发生额累计数核对一致;三是靠内部稽核来监督,充分发挥稽核部门职能作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社保基金的运行进行稽核,提出稽核意见和改进建议,促进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形成了对社保基金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2、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建立组织严密、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

按照既高效、便捷又安全、严密的原则,建立涵盖社保基金从进口到出口,涉及财务、业务、待遇、稽核等各部门的。要求加大复核、审核、稽核作用,强化内部控制功能,最终达到一个人不能办理社保业务的要求。

参保单位到业务部门办理缴费基数调整、社保待遇调整等业务,受理人审核后,必须经复核人复核,并经稽核部门稽核后,方能办理;业务经办人每月都要对社会保险待遇本月发放情况与上月发放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并经复核人、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复核,稽核部门稽核,局领导审核后转财务部门办理支付。财务部门出纳收取社会保险费、拨付社保待遇必须经另一财务人员复核;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由两人分开管理;安排专人从源头抓好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的管理;每月与开户银行和财政部门对账,财务负责人对对账情况进行复核。待遇审批部门应建立档案联合审查制度,审批社保待遇必须经四人审核小组共同审查档案,经稽核部门稽核后,报局领导召开办公会审批。

3、加强内部稽核,确保各项规范和流程得到贯彻落实

有了好的规范和流程是做好工作的基础,但把规范和流程贯彻落实好则是关键所在。根据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对照《内部社会保险业务规范和流程》,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对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待遇审批部门执行社保政策和工作流程情况进行稽核。稽核完毕后,向单位领导汇报、分析稽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向被稽核部门反馈稽核情况,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4、建立工作流程运行分析制度

社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必须根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订完善。我局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在已有的业务规范、工作流程基础上,应建立工作流程运行分析制度,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召开会议,财务、业务、稽核、信息网络技术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分工,对当期工作流程运行情况进行分析,逐条梳理,对发现的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流程,及时进行修改,从而保证了工作流程的严密性和适用性。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社保基金管理能力

社会保险干部队伍是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者,其整体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保基金管理的质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将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培训,进行适当的岗位交流,熟悉社保基金从入口到出口的业务流程,加深对社保政策的理解。平时要注重利用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分析经济案件犯罪心理、犯罪过程,加深对经济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保持警钟长鸣,使每一位工作人员都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一专多能、廉洁勤政的工作能手。

二、存在问题

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尚处于初级发展阶 段,对于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可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部分人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高。内部控制与长期形成的习惯和思维定势必然会有冲突,形成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内部控制建设需要解决好这些矛盾和问题。

1、控制执行人与控制对象之间的矛盾

控制执行人即社保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控制对象是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员(包括负有审批职责的人员)、参保单位等。这方面的矛盾表现在:当社保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以习惯思维处理业务分工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处理和办理的方式、方法和结果不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时,由于稽核人员按工作职责进行纠正、要求整改而产生的对立和冲突。如缴费基数核定,大多数社保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仍然沿袭参保单位申报多少即核定多少。因此而产生错核、漏核,产生少报、瞒报,这种核定方式违反了《经办业务规程》的规定和上级文件的要求。又如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环节的审核,内部控制要求严格覆行审核职责,不仅要核查待遇审批表、养老金发放名册,还必须核查相关的支付依据和计算过程,以控制经办环节的舞弊和失误。但现实中审核、复核、签批流于形式,经办环节出现的失误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的现象依然存在。另外,参保单位瞒报缴费基数、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或是恶意欠费,也属于控制执行人与控制对象的矛盾。解决这类矛盾需要刚性的法律支持,但是社保经办机构仅有稽核检查权,没有行政处罚权,纠正的难度大,这又形成了矛盾的另一方面。

2、专业人员不足的客观现实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

内部控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不相容岗位分离;要求部分岗位专职、不得兼任和包办风险控制岗位的工作;要求岗位与岗位之间要形成必要的相互制约关系,这是社会保险发展的必然要求。也就是说,社保经办机构需要足够的人员编制,能够合理地设置岗位,配置人员,才能满足内部控制基本的条件。而目前我县专业人员不足又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因此,内部控制建设还必须解决好这个问题。

三、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建议

1、加大执法力度。根据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稽核的责任人,所以我们社保机构必须运用该《办法》赋予的权力,加大宣传力度,鼓励职工来监督企业申报缴费基数,让他们知道企业少报、瞒报的后果。加大执法力度,真正有效遏制瞒报、冒领等违规行为。

2、加快制度规范。建议尽快建立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从制度上、程序上、处罚上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行为,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行为规范化,切实做到依法稽核、依法处罚。同时,建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社保机构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行使行政处罚。

3、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在工作实践中不断补充、修改完善,以保持其时效性。就我州目前的情况来说,除了按实际情况的变化修改、补充现有的内控制度外,还应增加部分内控制度。一是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明确规定哪些岗位是不相容岗位,要严格分离。哪些岗位要专职,不得兼职。哪些职位不得兼任和包办其他职位的工作。二是建立审批制度,规定哪部分业务必须经过审批,哪些职位的人员承担审核、复核、审批的职责。经办人员必须提供哪些资料给审核、复核、审批人,审核、复核、审批人必须核查哪些资料后才能签字。三是建立执行内控奖惩制度,规定部门和个人定期对执行内控制度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稽核部门定期开展内控执行情况检查,并综合自查自评和检查情况作出评价。执行内控制度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执行内控制度差,或是业务操作违反内控制度规定,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视情节给予戒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追回损失、赔偿、警告、记过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内控自查报告第3篇

省教育厅:

为更好地推动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发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结合我校政府采购开展情况,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建设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现就相关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本次清理正逢学校接受省委巡视,学校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结合巡视整改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内控工作。

国资处召开专题会议,布置专人落实此项工作。

二、全面对照清理

1、认真学习《通知》及相关文件,把上级的要求吃透弄懂。

2、对照学校于2019年12月印发《某某师范学院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制度,按照上级要求逐条逐文对照检查,不走过场,不和稀泥,实事求是。

经过自查,学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纲要,严格执行省、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学校于2019年12月印发《某某师范学院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实施办法》等有关制度,虽然在执行中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但内控制度建设细节上仍有不足,学校内控制度规定不够详细不够周全,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比如没有规定如何确定政府采购方式。

我们已起草了《某某师范学院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办法》《某某师范学院政府采购机构选取办法》等12个配套文件,计划在4月30日前审定。

三、严格落实制度

1、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升理论水平和实战经验,建立一支“业务精良、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采购队伍。

2、加强制度的检查落实。国资处将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在立项论证、市场调研、质疑答复、设备验收等关键环节加强指导和督促,把学校的制度落在实处,确保政府采购合法有序高效廉洁地进行,使我校采购工作更加规范,更好地为教学科研一线服务。

内控自查报告第4篇

一、业务目标1经营目标1.1依据内部控制手册,检查有限公司机关、各二级单位的执行情况。促使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1.2对有限公司机关、各二级单位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作出评价,提出整改建议和奖惩意见。1.3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内部控制制度修改完善的意见。2合规目标2.1确保检查与评价工作的程序合规、方法合理、评价意见客观、整改建议可行、奖惩意见恰当。二、业务风险1经营风险1.1有限公司机关、各二级单位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股份公司规定相抵触,检查人员未及时提出更新或完善的改进意见或建议,导致生产经营行为和职工职务行为违规并受处罚,以致损害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利益或声誉。1.2有限公司机关、各二级单位提供信息虚假或不完整,导致检查人员未发现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3有限公司机关、各二级单位对检查已确认的整改措施未予实施或建议未予采纳,导致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1.4检查人员工作能力不足,或职业操守较差,或未按规定工作程序和方法操作,导致检查、评价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整改建议或改善方案不切实际。2合规风险2.1奖惩意见不当形成错误导向,引发劳动争议或法律诉讼。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工作由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组织实施。1确定检点并派出检查组1.1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依据工作重点,确定内部控制检查的重点单位或部门、业务流程或控制点。1.2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制定检查方案,下发检查通知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检查。1.2.1二级单位自查各二级单位应按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成审计部门牵头的综合检查组,单独或结合常规检查项目,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负责对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流程或关键控制点,不定期进行检查。1.2.2有限公司机关各部门的自查及对口检查有限公司机关各部门,应按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对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流程或控制点进行自查,并对二级单位对口业务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1.2.3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综合检查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组织综合检查组,负责对二级单位和有限公司机关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每年组织一次。2检查组现场调查内部控制2.1检查组审阅各种文件,询问被检查单位或部门的员工,了解员工对相关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制度的熟悉和掌握情况。2.2检查组按照《内部控制手册》规定的各业务流程步骤和控制程序,将需要调查的内容事先编制成标准式的问卷调查表,直接询问或发给被检查单位和部门,有关当事人如实填写并签字后交回检查组。3检查组现场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3.1检查人员采用审阅证据、穿行测试和实地观察等方法,对照《内部控制手册》规定的业务流程步骤、控制点和监督检查方法,抽取一定的经济业务对被检查单位或部门的内部控制进行测试,检查内部控制是否执行以及执行的程度。3.2检查人员将测试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和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已有的改正措施)记录于工作底稿,被检查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在工作底稿上签字确认。3.3检查组组长指定专人复核工作底稿,提出复核意见,必要时重新进行测试。4检查组总体评价内部控制4.1检查组以测试记录为依据,按照内部控制评价方法,从不相容职务是否在实质上做到相互分离、是否在授权批准范围内履行职责以及是否一贯有效的执行等方面,对所检查的控制点和流程进行评价,将评价结论记录于工作底稿,检查组组长对检查、评价结果负责。4.2检查组将检查、评价结论告知被检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并与其交换意见,被检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检查、评价结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签字确认,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5检查组提交检查与综合评价报告检查组现场检查结束后,按要求撰写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报告,并根据“向派出人负责”的原则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评价结论、改进建议、奖惩意见等。5.1二级单位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二级单位依据各职能部门自查情况及审计部门牵头组织的综合检查情况完成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报告,确定是否对被检查单位整改和落实检查建议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报告经二级单位厂长(经理)审定后,于每年9月1日前报送到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5.2有限公司机关各部门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有限公司机关各部门组织开展对口检查,完成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报告,确定是否对被检查单位整改和落实检查建议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经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审定后,于每年9月1日前报送到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5.3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形成年度综合评价报告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组织的检查,由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参照二级单位和机关各部门上报的检查结果,对检查组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结合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综合检查的情况,汇总完成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报告上报董事会;确定是否对有限公司机关和各二级单位整改落实检查建议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提出应予奖惩的单位或部门和人员 以及奖惩的初步意见。5.4有限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提交的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报告,形成董事会决议。并将内部控制综合评价报告于每年10月1日前上报股份公司内控领导小组备案。6实施奖惩并受理复议申请6.1由二级单位组织检查的,由二级单位依据内部奖惩办法,对所属有关单位或部门及相关人员实施奖惩;根据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对口检查提出的奖惩意见以及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综合检查提出的奖惩意见报人力资源处,然后提交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对有关单位或机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实施奖惩。6.2当有关单位或部门和人员对奖惩提出异议或复议申请时,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或受理复议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议结果通知该单位或部门和人员。7对内部控制手册的补充和修改意见7.1各级检查组对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与有限公司机关及各二级单位经营运作需要不相符,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逐级报有限公司内控领导小组、董事会审批修订。

内控自查报告第5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塔塔”为你整理了这篇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与管理现状自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与管理现状自查报告

一、督查内容和方法

(一)督查范围。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家县级医疗机构、4家乡镇卫生院。

(二)调查内容。

1.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

2.法定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现状。

(三)自查实施。

自市疾控中心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庆市2020年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和管理现状的通知》,由县卫生健康委疾控办组织县疾控中心组成调查组,严格按照《安徽省法定传染病报告质量和管理现状调查方案(2017年版)》进行自查。

二、自查结果

(一)基本情况。此次共督查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家县级医院,4家乡镇卫生院。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质量。

1.法定传染病报告率。实查病例登记数442例,网络报告病例440例,报告率99.55%。

2.法定传染病报告及时率。网络报告病例440例,报告及时440例,报告及时率100%。

3.纸质(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完整率。实查纸质报告卡135张,纸质传染病报告卡的必填字段信息填写完整135张,纸质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完整率100%。

4.纸质报告卡填写准确率。实查填写完整的纸质报告卡135张,同时与门诊或住院登记信息一致,填写字迹清晰且无明显逻辑错误,无涂改的传染病报告卡135张,纸质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准确率100%。

5.网络报告信息一致率。实查纸质报告卡135张,与网络直报信息系统中电子卡必填信息完全相符的135张,网络报告信息一致率100%。

6.报告卡有效证件号填写完整率。实查纸质报告卡135张,身份证号填写完整135张,报告卡有效证件号填写完整率100%。

(三)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

1.疾控机构。

(1)辖区传染病常规监测管理工作情况。每日做好传染病报告卡实时监测审核记录,每日至少4次以上,记录完整;建立了异常信息的快速反应机制与流程,并能有效付诸实施;针对传染病报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开展传染病报告质量指导,每月至少开展1次传染病报告质量评估;1-11月份传染病报告报告质量评价综合率均值为100%。

(2)数据分析与利用。传染病疫情监测资料每月进行月分析,年终有年分析;重点控制传染病有专题分析;每月将常规分析报告通过纸质和网络直报系统进行反馈;根据疫情流行情况适时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3)传染病报告管理督导检查与评估。开展了辖区传染病报告管理督导检查,有检查方案和原始工作记录,实行辖区全覆盖,督查结束后有总结和通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二次督导;21家网络直报单位,2020年1-11月有5家全年没有传染病报告,分别是4家民营医疗机构和县血吸虫防治站;县直医疗机构连续3个月零报告单位1家,为县妇计中心;乡镇连续3个月零报告单位4家,为雷池乡卫生院、凉泉乡卫生院、鸦滩镇、高士镇卫生院;县级疾控中心每年对下级单位进行技术指导至少2次以上,每次都有指导记录。

(4)传染病报告管理专业技术培训。每年均开展传染病网络直报管理及监测资料分析利用等相关技术培训,有文件通知、有签到、有总结、有考核;培训的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2016版)》重点传染病防控技术以及疟疾、登革热等诊治知识培训。

(5)网络直报人员及设备配置情况。疾控中心配备传染病网络直报管理的专职人员2人,实行A、B岗位制。配有专用计算机和笔记本电脑;为疫情监测人员提供了可实时连接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的无线网卡,对疫情监测人员提供一定的加班补助,并可以调休。

(6)用户信息安全管理情况。建有辖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及授权安全管理制度,对直报用户和本级用户均有备案,并对系统用户开展了信息安全相关培训。

2.医疗机构。

(1)院内传染病报告管理情况。各医疗卫生单位均成立了传染病报告管理组织,相关工作制度齐全;但门诊日志和住院登记纸质版本普遍缺少有效证件号登记栏,但县级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均设有该栏;检验科和放射科登记检查结果门诊和住院医生可以实时浏览打印。每月定期开展院内传染病报告质量自查,有记录,县医院并能落实奖惩措施;各单位均开展了传染病报告管理知识培训,部分单位对传染病诊断标准进行了培训。

(2)网络直报专职人员及设备配备情况。各单位均指定专门科室负责院内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配备有传染病网络直报管理兼职人员,并对直报人员有一定的加班补助,加班后可以适时调休。

(3)医疗电子病历系统中传染病报告管理功能。各单位均建有电子病历系统,除县级医院外,其他单位都不具备传染病报告管理功能;县级医院放射和检验结果门诊医院可浏览,但乡镇一级系统不具备该功能;目前也不具备导出功能。

(4)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直报用户在县疾控中心均有备案,各单位均配有传染病报告专用计算机,并安装了杀毒软件。

三、主要存在的问题

1.各单位均开展了传染病报告管理培训工作,但大部分缺少传染病诊断标准方面的内容,缺少培训考核,临床医生传染病报告意识和发现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2.电子病历系统尚不完善。虽然各单位均建有电子病历信息系统,但乡镇不具备传染病报告管理功能,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的需要。临床医生登记意识和传染病报告意识不高。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进一步规范培训,丰富传染病报告管理培训内容,做好培训考核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内控自查报告第6篇

校(院)委会:

校(院)2019年度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9年度内控报告编报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变化

我XX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报告编报工作始于2016年,每年按照XX财政厅要求在4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单位内控报表。今年由于受疫情影响,编报工作延后至7月份,并要求于8月30日前完成报送。XX财政厅于2020年7月1日了《关于做好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20〕154号)(以下简称为《通知》),并于7月8日开展了线上编报工作培训。

(一)基本情况

单位内部控制编报内容主要包括内控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组成和运行情况、内控体系建设情况及权利运行制衡机制建立情况;预算业务、收支业务、政府采购业务、国有资产业务、建设项目业务和合同业务的制度和流程图的建立和更新、工作完成情况和管控情况的相关数据;内控信息化建设情况等。其中明确要求内控考核评价结果应用于:完善内部管理、监督问责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2019年度内控报告编报系统共含11张表格。11张表格填写完成后,系统将对单位内控情况进行评价,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并自动生成本单位《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提出单位内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问题提出建议。

(二)2019年度编报内容的主要变化

1.编报软件由单机版改为网络版,优化填报方式,简化填报程序。

2.增加内控评价事项。要求单位填写是否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单位内控体系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评价报告的情况。

3.强调加强结果应用和事后监督指导。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报告编制完成后,XX财政厅将聘用专业团队抽取XX直和市县(区)各100家行政单位进行内控报告核查分析,并对核查结果进行通报,总结推广先进典型。

二、校(院)2019年度内控报表编报工作进展情况

XX财政厅《通知》下达后,财务审计部在财务内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向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和资产管理部等部门传达了文件精神,共同研究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分别落实相关工作,明确按方案开展工作。各部门指定专人就相关工作与财务审计部沟通协调,并于7月22日前向财务审计部报送相关材料和数据。财务审计部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佐证材料进行了预填报,并将预填报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与XX财政厅沟通。预填报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内控报告,整体初步评价等次为“中”。

三、2019年度内控工作存在的问题

预填报之后,内控报告填报系统自动生成的校(院)《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报告》)指出,2019年我校的内控工作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存在单位风险评估覆盖范围不全面的问题。由于2019年度我校未进行全面的内控风险评估,只开展了资产类清查评估工作,且我校(院)内部控制信息化尚未开展,因此风险评估覆盖范围不全面。

二是存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比例不高的问题。由于教师课题费、基建项目等不需向XX财政厅报绩效目标,因此在2019年度决算报表中我校(院)预算编制范围内全部预算项目数为7个,而我校(院)实际完成绩效目标申报项目数为2个,分别为干部教育和教育教学,从而导致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比例不高(28.57%)。

三是存在内控信息化系统建设问题。

由于2019年度校(院)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尚处于探索、调研阶段,内控信息化系统尚未建立健全,因此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1.未建立健全各业务管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

2.内部控制信息系统未全部实现互联互通。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建议

我部根据内控报告评价结果对校(院)内控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工作经验,结合校(院)工作实际,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建议如下:

一是继续完善内控体系,夯实风险防控基础。建议结合校(院)制度建设年的工作成果和工作实际,对校(院)现有内控体系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建设。同时根据《内部控制报告》的建议:“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工作,且评估范围应全面覆盖单位和业务层面。”拟委托第三方对校(院)开展全面的内控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对内控建设工作的宣传,提高各部门对内部控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以信息化建设为契机,推动内控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内部控制信息化是内部控制制度实施与落地的重要途径,通过利用信息化手段来提升内部控制管理的集约化和科学化,从而提升内部控制管理水平,保证各项活动的合法合规和资金的安全可控,实现内部控制的程序化与常态化。

内控自查报告第7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检查监督;有效性;内部控制评价

监督检查在COSO内部控制框架报告中是构成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之一。虽然这份于1992年的报告指出了监督检查能够帮助企业保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但正如委员会主席LarryE.Rittenberg所说,很多企业在实际运用COSO内部控制框架理论过程中,没有充分利用监督检查这一要素①。

2007年9月,COSO委员会了《内部控制系统监督检查指南》讨论文件(GuidanceonMonitoringInternalControlSystem,下文将其简称为《指南》),旨在提高对有效监督检查的理解,推动其应用,以改进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正式文件计划于2008年年中。

《指南》得到的反响并不很热烈,在肯定其积极意义之后,反馈意见更多的是问题和担心,如:PWC认为《指南》对监督检查一些概念的解释可能会产生混乱,应注意与COSO1992年和2006年的报告完全一致,而且从术语、概念和原理上应与SEC和PCAOB的管理层和审计师评价指南一致,当前业界最为关心的还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指南》应在这方面提供帮助等等。德勤也有类似担心。

笔者认为,《指南》作为一个“后来者”,面临上述疑问是正常的。但作为监督检查这一基本内部控制要素的应用指南,不仅将在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上发挥作用,也将因其推动建立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对外部监管方面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一、主要内容介绍

(一)总结了有效监督检查的两个原则

1.持续监督检查和/或单独评估应能使管理层了解内部控制的各要素是否随时间继续有效。

2.内部控制缺陷应被查出并及时传达到负责纠正的人员和管理层,如有必要应报告董事会。

这两个原则已经体现在1992年的《COSO框架报告》和2006年的《小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指南》之中②,《指南》的目的是进一步推动对有效监督检查概念的理解,使各类组织充分认识和发挥监督检查要素的作用。

(二)归纳分析了影响监督检查有效性的主要因素

三个因素影响监督检查的有效性:1.监督检查开展的控制环境;2.根据风险水平采用有效监督检查程序和分配监督检查资源的能力;3.向适当人员及时报告包括控制缺陷在内的监督检查结果的能力。

《指南》对三个要素进行了展开分析,详细阐述了为保证监督检查有效每个方面应有的要求或应达到的标准。一是控制环境方面的要求:首先,管理当局应对监督检查高度重视;其次,监督检查人员应专业胜任、公正并被适当授权。二是根据风险水平采用有效监督检查程序和分配监督检查资源的能力。影响监督检查计划的因素有:组织规模与复杂性、经营活动的特性(如是否经常变化、是否容易发生舞弊等)、监督检查的目的(如内部管理需要还是满足外部监管法规的要求)、控制活动对达成组织目标的重要性等。应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优先级排序,分配资源,采取相应的监督检查方式。有效的监督检查应收集并分析充分适当的信息,形成具有说服力的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三是向适当人员及时报告包括控制缺陷在内的监督检查结果的能力。

发现的控制缺陷必须及时通报到控制运行的责任人及其直接上级,以保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向其它方面报告的对象和报告频次取决于相关控制的重要性和检查出问题的严重性。应根据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及发生的可能性来评估控制缺陷的严重性,并有具备适当独立性的人员参与。

(三)不仅适用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目标,也适用于其它内部控制目标

适当设计并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为满足外部披露等监管要求提供支持。

二、意义分析

《指南》具有以下方面的重大意义:

(一)加强对监督检查要素的理解、应用,推动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

内部控制的难点在于保持其有效性,这也从屡屡发生的因内控失效而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案上得到印证。这种挑战也是任何一家管理先进的国际企业所面临的,如2008年1月24日刚爆出的法国SocGen银行(法国第二大银行)72亿美元损失的失控交易案。

不断发生在这些国际知名企业身上的内控“重磅炸弹”给了人们更深层面的警示:即使建立了一整套详细的内部控制制度、配备了庞大的风险管理团队,内部控制可能仍不是有效的。

COSO委员会1992年《内部控制框架报告》和2006年《小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指南》引入并从原则上阐释了监督检查的角色和作用,但在指导应用方面还不够。《指南》分析了有效监督检查的各构成要素,并提供了具体应用的原则和方法,因而能够改变其目前未得到充分利用的状况,极大地推动这一关键内部控制要素的广泛应用。

监督检查要素作用的发挥对我国现阶段企业内部控制状况的提高尤其重要。有效的检查监督能够:1.曝光不执行制度的行为,督促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完善。2.在控制缺陷造成重大损失之前发现并及时改进。

控制缺陷的存在具有一定客观性,有两个原因:内部控制设计者的认识局限性;环境或业务的变化带来新的风险或使原有控制活动失效。但动态地来看,控制缺陷一开始带来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很小,这是因为认识局限性普遍存在,可以利用漏洞的人员没认识到漏洞的存在,或虽然认识到,但需要时间酝酿准备。公司文化对舞弊也有不同程度的抑制作用。这还与企业发展阶段有关。高速成长的企业员工面临较大发展空间,从事舞弊的可能性要低。但必须清醒意识到,随时间的推延,控制缺陷被利用的可能性将显著增加。

假定内部控制检查者与可能利用控制缺陷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大体同步,或虽然认识较晚但期间受其他因素作用,尚未造成重大损失,此时检查评估将可以发现控制缺陷并予以解决,避免重大损失的发生。

这是一个弱假定,管理基础好的企业有着强的内部控制建设专业队伍,企业文化对员工也有较强的影响力。但这一假定比较符合当前我国现实: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大量存在,正被不法人员利用或已达被利用的边缘。有效发挥检查监督要素的作用,做实检查监督对我国企业尤其紧迫。

(二)为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管提供支撑

上世纪九十年代爆出的安然、世通等巨型公司倒闭案,促使美国于2002年颁布了SOX法案,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企业管理当局报告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并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管理当局的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美国的做法在世界范围引起强烈反响,各国纷纷探讨效仿美国这一做法的可行性。但几年过去,从目前来看,这种对企业的强制要求并没有在世界范围推广开来,直接原因是强制披露内部控制有效性被认为将大大加重企业负担,审计风险也显著增加。欧盟经过广泛讨论,认为内部控制应关注全方位的风险,而不应局限于财务报告目标上。我国目前也处于讨论探索阶段。

如何降低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成本也是美国面临的难题,SOX法案正式执行后美国相关各方不断采取措施以图解决这一矛盾,如PCAOB于2007年5月颁布AS5,对审计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COSO于2006年了小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指南;SEC于2007年6月了管理层关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指南等等。

之所以出现企业在披露内部控制有效性时成本过大的问题,原因在于内部控制系统的监督检查没有规范化,缺乏平时积累。《指南》从以下方面为建立系统规范的监督检查机制提供了指导:1.根据控制目标的重要性和控制的强弱状况,区别监督检查的主体(自己、同事、上级或/和内部审计)、方式(持续监督或/和单独评估)以及频次。

2.根据监督检查结果的重要性确定报告的对象,但控制缺陷必须通报到控制责任人及其直接上级,以及时改进。

3.层层监督。下级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是上级组织监督检查的对象,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企业管理当局的监督检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4.文档积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和外部披露要求对监督检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存档。

《指南》还提供了从公司总体层面保持内部控制系统有效性的动态监督检查方法,如图1所示:

企业首先需要形成有效的控制基点,如没有就需要对现行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进行系统的自我评估,改进存在问题;然后通过变化识别和变化管理,改进因内外部因素变化而失效的控制,对新产生的风险实施管理,形成新的控制基点。企业需要进行阶段性单独评估来确信新控制基点的有效性。

遵循以上原则和方法,企业可以对内部控制实施持续有效的监督检查,在保持和持续改进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同时,也可以容易地满足外部监管要求,如对外披露内部控制有效性。

《指南》之所以反应并不十分强烈,主要原因是美国相关方面已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或指南,如PCAOB的AS5、SEC的管理当局评价指南等,《指南》作为“后来者”,需求性自然会减小;另一方面,有关概念的一致性确实是《指南》当前需面对的现实环境。

我国还没有就内部控制有效性向企业提出强制披露要求,注册会计师也没有相关审计的法定责任,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尚处于论证过程之中。对企业内部控制实施外部监督是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改进管理的有益手段,广大投资人越来越强烈的需求也反映了这一趋势。《指南》将推动企业在各层级建立起系统有效的监督检查,为外部监管的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建议

《指南》中控制环境是影响监督检查有效性的三个要素之一,具体分为管理当局对监督检查的重视以及监督检查人员专业胜任、公正并被适当授权两方面。笔者认为,控制环境不仅仅影响监督检查的有效性,它甚至是监督检查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除《指南》中所述两方面,下列控制环境要素也十分重要:

(一)内部控制责任的落实

有两个方面要求:1.各级管理人员对所负责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因而有较强的动力对所负责的内部控制实施自我评估,对其下属部门或人员内部控制职责履行情况实施检查监督。2.每个制度或流程都有其负责人(Owner),对流程的有效执行和改进负责。这一点对横跨多个部门的流程尤其重要,防止“铁路警察”情形的出现。明确的责任分解为检查监督提供了有效发挥作用的环境。检查出问题后找不到明确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将极大削弱其应有作用,是检查监督者的最大尴尬。

(二)有奖有罚的激励机制

问题暴露出来后,及时解决问题,找出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并从流程或机制上改进应是日常工作必需的要求。同时应对相关人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奖有罚。处罚原则有:违规而造成公司损失者应有处罚;一项制度或流程存在严重执行问题而其Owner未及时应对,该Owner应有处罚;员工违规或未充分履行职责时,其直接上级甚至更高层上级也应因监管责任而接受调查。

公司应鼓励员工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和改进流程。发现自身问题并及时改正,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免于处罚,而且这种行为应受到鼓励;对发现流程漏洞并主动跟踪解决的员工,应根据为公司带来的利益而进行奖励。

【主要参考文献】

[1]赵锡尧.基于美英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体系比较的思考与借鉴.审计月刊,2007年5月.

[2]潘秀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责任界定的现状及改进.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年9月.

[3]陈关亭,张少华.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披露及其审核.审计研究,2003年6月.

[4]李爽,吴溪.内部控制鉴证服务的若干争议与探讨.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年5月.

[5]COSO.InternalControl-IntegratedFramework(ExecutiveSummary).1992.

[6]COSO.GuidanceonMonitoringInternalControlSystemDiscussionDocument,Sep.2007.

[7]COSO.InternalControloverFinancialReporting—GuidanceforSmallerPublicCompanies.2006.

[8]PCAOBReleaseNo.2007-005May24,2007,AuditingStandardNo.5AnAuditofInternalControloverFinancialReporting.

[9]DiscussionDocumentCommentsbyPWConGuidanceonMonitoringInternalControlSystemDiscussionDocument.

[10]DiscussionDocumentCommentsbyDeloitteonGuidanceonMonitoringInternalControlSystemDiscussionDocument.

内控自查报告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