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国际投资法论文

国际投资法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02 15:03:0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国际投资法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国际投资法论文

第1篇

一、晚近国际投资法发展的总体趋势

与80年代中期以前相比,晚近国际投资法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减少对外国投资的限制,加强对外资的保护,以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从国内法看,近年来许多国家均修订了其外资法,扩大了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自由化的程度。据联合国统计,仅在1995年,变更投资制度的64个国家的112项规章中,就有106项是扩大自由化程度或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2〕变化最大的有前苏联、东欧国家、拉美安第斯条约国等。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自90年代初就实行经济转轨,并制订和颁布了新的外资法,加强对外资的保护。〔3〕拉美安第斯条约国于1991年通过了第291号决议,取代了其1987年的第220号决议,新的决议基本上放弃了关于外国投资的共同政策。〔4〕在国际层面上,双边投资条约网正在不断扩大,在1996年6月已有的将近1160个条约中,约有2/3是在90年代缔结的,涉及到158个国家。〔5〕经合组织也着手制定了"多边投资协定"。世界银行发展委员会于1992年制订了《外国直接投资指南》,对外资准入、待遇、征收、争议解决等主要问题作出了规定,该指南虽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它对关于外资的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尤为重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GATS、TRIMs协议和TRIPs协议已成为规范国际投资的重要文件,构成关于投资的国际法制的重要部分。

具体来说,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放宽对外资进入的限制、强化对外资的保护。

(一)放宽对外资进入的限制

国家对外资进入进行管理,是国家原则的行使。因此,各国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外资进入以及外资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进入。在60-70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和利益、保护本国民族工业,有目的的利用外资,较为强调对外资进入予以某些限制。到了80年代后期,这一限制已逐步放宽,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看:

1.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或部门逐步开放。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一些事关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部门,均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以维护本国的和利益。当然,相对而言,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对外资进入的行业限制更严些。但近年来,这一限制已逐步放宽。有些传统上由本国投资者独占或控制的领域,特别是服务部门,现在也面临着逐步开放的问题。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对服务业的开放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于1995年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在银行、保险、对外贸易和零售商业等行业均已有限制地对外开放。

2.允许外资进入的条件逐步放宽。〔6〕这主要是指所谓的"履行要求"问题,即外资获准进入的条件之一是,必须履行某种特定义务。这主要包括当地成份要求、出口实绩要求、当地股权要求、外贸平衡要求等。〔7〕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引导外资为本国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在外资法中对此作了规定。这些要求一般体现在关于审批外资进入的积极标准之中。近年来有些国家修改甚至取消了这一要求。例如墨西哥1993年的新外资法就取消了对外国投资者施加的履行要求。〔8〕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均允许设立由外国公司全部拥有股权的子公司,而不再要求仅采取合营企业的形式。在国际层面上,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已明确禁止与GATT国民待遇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不符的某些限制性投资措施,包括某些履行要求方面的措施。

(二)加强对外资的保护

经过多年的实践,许多国家对外资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已有清醒的认识,因而对外资的法律保护也日趋加强。例如,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的新外资法均对外资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包括保护外资不受国有化的影响,若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则予以补偿;保证外国投资者所取得的收益汇出国外等。安第斯条约国第291号决议对资本和利润的汇出已未加限制,而留给各成员国自由决定。

同时,近年来国际上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呼声日高,有些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埃及、南美的一些国家,已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俄罗斯的外资法保证给予外国投资者与俄国人相同的财产权和投资权,排除差别待遇。在国际立法上,TRIMs协议将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引入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GATT则要求在承担特定义务方面实行国民待遇,显然这比以前规定的国民待遇在范围上更广泛一些。

促使国际投资法发生上述变化的有多种因素,但其主要原因是债务危机的发生和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对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作用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战后至70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政治上独立了,为保证其经济上独立,它们坚持经济原则,强调国家对外资的管理,对外国直接投资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但到了80年代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债务缠身,经济发展缓慢,为摆脱这种困境,它们将利用外资的重点转向外国直接投资,因为它们已认识到,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既可带进资金、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又不致于使国家承担债务,有利于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这种经济状况,再加之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使得发展中国家在法律上不得不作出某些让步和妥协,即减少对外资的限制并强化保护。与此同时,70年代高涨的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运动到了80年代中期以后也走入低谷。发达国家关于保护投资的主张在国际上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反映。

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现有的关于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将会继续得以改进和发展。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资的保护,将仍是各国外资法努力的方向。在国际层面上,寻求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实体规范的多边框架或公约将是国际社会各成员努力的目标。关于外国直接投资领域应予处理的一些问题,如关于外资准入与经营的投资措施、待遇标准、与企业行为有关的问题、投资保护和争议解决等,现已由国家层次进入了国际层次,成为国际性讨论的实质性问题。但要使国际社会各成员对这些实质性问题达成共识,还有较长一段路要走。从战后几十年的实践来看,要使一项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被国际社会接受,就需要兼顾所有各方的利益,例如,既要考虑到发达国家关于保护投资的要求,也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要在不同的利益之间保持平衡并带来共同的好处。

二、BOT的法律问题

国际投资的发展,在实践上产生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BOT问题是其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80年代以后在国际上兴起的一种新的投资合作方式。由于基础设施的不足会阻碍经济发展,而一些国家和地区亟待发展其基础设施但又面临资金短缺问题,于是就采用BOT方式促进政府和国际私营企业合作,以加快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例如英法海底隧道、香港东区港九海底隧道等一批耗资巨大的项目,都是以BOT方式集资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在我国,1995年和1996年国家计委已批准广西来宾电厂二期工程、湖南长沙电厂一期工程作为BOT试点项目。BOT的法律问题已受到人们关注。

(一)BOT的概念与特征

什么叫BOT?这是人们首先想要了解的问题。概括说来,BOT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9〕可见,BOT方式的主要特点是:(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2)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特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并取得效益;(3)特许权期满后应无偿将设施移交给政府。这几个特征把BOT方式与一般合资、合作及工程承包区别开来。

(二)BOT特许协议问题

BOT项目通常会涉及一系列复杂的合同安排,如特许协议、贷款协议、建设合同、经营管理合同、回购协议、股东协议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政府与项目公司间的特许协议,它是BOT项目合同安排中的基本合同或基石。然而,关于特许协议,还有一系列问题有待研究。首先从其内容来看,国际上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特许协议,其内容通常视项目之不同而异。因此,为使我国BOT特许协议规范化,可考虑制定标准文本,以规范当事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理论上,对特许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在国际上还存在着争议。若BOT特许协议是政府与外国投资者间订立的,那么有关国际特许协议或国家契约所引起的一些法律问题在BOT方式中也会出现,例如,这种协议是国内法性质还是国际法性质?协议应适用什么法律?政府改废协议的效力与责任如何等。若BOT特许协议不涉及到外国投资者,那么这种协议属什么法律性质?是私法性质还是公法性质?我国学者间对此仍有争议,有的认为是民事合同,有的认为是行政合同。笔者认为,国际特许协议仍属国内法性质,将这种协议看作行政合同可能更为适当。因为这种协议的一方是政府,他方是私人投资者,协议的内容涉及到公共利益,合同通常要受公法支配,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变更合同。因而它与一般民事合同是有区别的。

(三)BOT项目融资问题

在BOT模式中,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两种:股本和贷款。股本主要是由项目公司的合营者或股东所投入的资本组成的。除股本外,项目公司通常还须通过贷款取得足够的资金,这种贷款是项目公司仅以项目自身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

在BOT项目筹资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是项目的预期收益问题。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通常希望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如每年用预期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投资回收金。对于贷款者来说,他们一般要求以项目的预期收益作担保并以项目的全部财产作抵押。

预期收益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项目经营者能否自行决定其商业政策,包括依市场需求确定价格。由于公用事业部门涉及到国计民生,政府通常会对价格予以管制。在确定BOT项目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时,政府可以允许经营者依市场定价,让社会公众承担项目的成本费用,也可以限价,并对经营者或用户予以补贴。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对BOT项目的产品或服务予以补贴不一定妥当,政府之所以采取BOT方式,就是希望避免由政府补贴。因此应考虑允许经营者自行确定价格,但政府又必须有管制措施,如规定最高限价等。如确属应予补贴的,应只对用户发放补贴,而不是向经营者发放补贴。

为了确保预期收益,外国投资者或贷款者有时还要与政府有关部门或用户订立回购合同或销售合同,以通过这种长期合同保证用户使用该基础设施并按约定的标准付费,保证投资与贷款的回收。合同还应对定价规定相应的调节机制。在我国以前有关电力方面BOT项目的谈判中,外国投资者往往坚持要求我国政府保证一定比率的投资回报率。这就涉及到政府在何种条件下可提供保证、以及投资回报率究竟多少才合适等问题。一般来说,若是项目公司直接向用户收费的,政府不必提供保证;若项目产品是由政府收购的(如所建发电厂的电力进入国家电网),投资回报率的确定应结合项目的类型、投资大小、建设周期长短、风险大小及特许的期限来综合考虑。

有关BOT的法律问题还很多,如政府保证问题、建设、经营、贷款等各种合同的法律问题、风险防范问题、环保法律问题等,均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

三、跨国收购与兼并的法律问题

近年来,跨国收购与兼并活动日趋活跃和频繁。据联合国调查,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再次将兼并和收购作为公司的一项中心战略,以便在海外建立生产设施,保护、加强并提高其国际竞争力。能源分配、电信、制药和金融服务等是跨国收购和兼并活动较多的行业。〔10〕近年来中国关于跨国兼并和收购的活动也明显增加,一方面,中国企业收购了某些外国的企业,另一方面,外资也收购和兼并了一些中国国营企业。

跨国收购与兼并活动主要受被收购地国的法律支配。中国企业收购海外企业时,就必须清楚地了解东道国的法律,包括关于外资的法律法令、反托拉斯法、环境法、劳动法等,否则就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例如我国企业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美国进行的两起收购就曾受阻或遇到麻烦。一是中国国营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收购美国西雅图的Manco制造公司,美国布什总统依据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授权,以国家安全为理由,迫使中国公司放弃了这项收购。另一起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88年收购一家特拉华公司--凤凰钢厂,因涉及到劳工纠纷和环境保护等问题,遇到不少麻烦。〔11〕这是我们应引以为戒的。

外资收购和兼并中国国营企业,是近年来引人注目的问题。在实践上,外商大都是采取合资的方式,收购我国一些国营企业的51%以上的股权,有的甚至一揽子收购某一地区所有国营企业的控股权。〔12〕外资收购和兼并中国国营企业,在某种情况下有助于帮助国营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推动企业经营体制转换和改革,促进企业产品外销等。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国关于外资收购与兼并方面的法制尚不完善,如何管理外资收购与兼并还有许多问题需待研究和解决。

首先,对外资收购与兼并的审批与监管有待于加强。在实践上,外资购并过程中会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如外资通过收购与兼并可能进入某些原本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产业或部门;国有资产可能由于作价评估不合理而大量流失;利用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授权资本制,外商可能会采用"借壳上市"等方式,不出资或以少量资本收购国营企业。为防止这些现象的发生,就必须严格外资收购审批制,由外资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审批权。要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出资问题上,要严格出资时间,防止外商以被收购企业或以新的合营企业名义在海外上市,然后再用所筹资金缴纳收购所需的资本。

其次,防止外资收购造成垄断,也是一个不应忽视的问题。外资收购或兼并中国国营企业,可能形成地区性垄断或行业垄断,从而限制竞争,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例如,中策公司1992年收购了泉州市37家国营企业的多数控股权、以及收购了多家轮胎橡胶厂,就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为此,我国应研究和制定反垄断法,以有力地防止企业垄断、保护竞争。

再次,上市公司收购需进一步加以规范。我们知道,收购既可协议收购,也可通过证券市场公开收购。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完善,如股票就有A股、B股之分,还有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之别。这样,收购人要通过市场公开收购往往不好操作,而被收购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也是个问题。因此,我国应制定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有关问题予以规定,完善有关制度,包括信息披露、收购要约、强制收购制度等等,使公开收购处于法律的监管之下。

此外,关于反收购的措施及其合法性问题,也需加以研究。收购有友善式收购和敌对式收购之分。对于敌对式收购来说,如果目标公司不愿意被外资收购,就得求助于某些法律手段。根据西方国家的实践,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反收购的有力武器,例如,公司法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可允许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可使用"毒丸"的策略、可发行超表决权股等,目标公司可据此进行收购防护。目前我国公司法尚缺乏这些规定,我们应对此进行深入研究,结合中国实际,在公司法、证券法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外资收购和兼并中国国营企业,是近年来引人注目的问题。在实践上,外商大都是采取合资的方式,收购我国一些国营企业的51%以上的股权,有的基本一揽子收购某一地区所有国营企业的控股权。〔12〕外资收购和兼并中国国营企业,在某种情况下有助于帮助国营企业实行技术改造,推动企业经营体制转换和改革,促进企业产品外销等。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国关于外资收购与兼并方面的法制尚不完善,如何管理外资收购与兼并还有许多问题需待研究和解决。

首先,对外资收购与兼并的审批与监管有待于加强。在实践上,外资购并过程中会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如外资通过收购与兼并可能进入某些原本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产业或部门;国有资产可能由于作价评估不合理而大量流失;利用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的授权资本制,外商可能会采用"借壳上市"等方式,不出资或以少量资本收购国营企业。为防止这些现象的发生,就必须严格外资收购审批制,由外资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审批权。要健全国有资产评估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出资问题上,要严格出资时间,防止外商以被收购企业或以新的合营企业名义在海外上市,然后再用所筹资金缴纳收购所需的资本。

其次,防止外资收购造成垄断,也是一个不应忽视的问题。外资收购或兼并中国国营企业,可能形成地区性垄断或行业垄断,从而限制竞争,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例如,中策公司1992年收购了泉州市37年国营企业的多数控股权、以及收购了多家轮胎橡胶厂,就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为此,我国应研究和制定反垄断法,以有力地防止企业垄断、保护竞争。

再次,上市公司收购需进一步加以规范。我们知道,收购既可协议收购,也可通过证券市场公开收购。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完善,如股票就有A股、B股之分,还有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之别。这样,收购人要通过市场公开收购往往不好操作,而被收购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也是个问题。因此,我国应制定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有关问题予以规定,完善有关制度,包括信息披露、收购要约、强制收购制度等等,使公开收购处于法律的监管之下。

此外,关于反收购的措施及其合法性问题,也需加以研究。收购有友善式收购和敌对式收购之分。对于敌对式收购来说,如果目标公司不愿意被外资收购,就得求助于某些法律手段。根据西方国家的实践,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反收购的有力武器,例如,公司法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可允许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可使用"毒丸"的策略、可发行超表决权股等,目标公司可据此进行收购防护。目前我国公司法尚缺乏这些规定,我们应对此进行深入研究,结合中国实际,在公司法、证券法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外资收购和兼并我国企业还会涉及到职工的劳动保障、社会保障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这方面的法制也有待于研究和进一步完善。

四、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作出规定,是晚近国际投资法的新变化之一。世贸组织之所以对投资问题作出规定,其客观原因在于贸易与投资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外国直接投资和贸易都是为经济增长和发展服务的。一方面,外国直接投资作为向国外市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主要方法,正在日益影响着世界贸易的规模、方向和构成,而贸易和贸易政策又可以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动的规模、方向和构成产生各种影响。另一方面,国家制定的外国直接投资和贸易政策通常是各自独立的,而这两套政策在目标和有效执行方面并不一定总是相互协调或相互支持,其中某些投资措施对国际贸易秩序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限制性作用或影响。由于国际上尚无调整国际投资的普遍性实体法律规范,对于某些限制或扭曲贸易的投资措施也无力纠正,在此情况下,由世界贸易组织规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顺理成章的。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主要有三个: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这几个协议成为关于投资的国际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是乌拉圭回合的三大新议题之一,《TRIMs协议》是世贸组织第一次就投资问题达成的协议,该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有关的特定投资措施。

为促进世界贸易的扩展和自由化,就必须避免采取并消除某些会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的投资措施。在实践上,某些国家制定的关于管制和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措施会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即造成对贸易的限制或对贸易的扭曲。例如,对外资采取某些减免税的鼓励措施,可使享受此优惠的企业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这实际上是对产品予以补贴;另一方面,对外资规定某些"履行要求",则会导致对贸易的限制。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协议是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处理这两种措施的,即将有关税收减免等投资鼓励措施,放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处理,而TRIMs协议则专门处理那些对贸易有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措施。

至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哪些,国际上尚未有一致的看法。发达国家所指的Trims范围较广,达10余种之多。〔13〕《TRIMs协议》是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做法来对应予禁止的Trims作出规定的。依其第2条规定,凡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不相符的Trims,包括那些国内法或行政命令项下的强制性或可予强制执行的措施或为取得优势地位所必需的措施,都属于禁止之列。其解释性清单又进一步列举了几种禁止性措施,包括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等。这样,除已列举的措施外,其概括性规定可囊括其他所有未予列举的投资措施,解释起来具有较大弹性。因此,对于哪些措施会被纳入TRIMs协议禁止的范围,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TRIMs协议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国际性协议,因而具有重要地位。它将关贸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等原则引入国际投资领域,这对于国际投资法的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取消限制贸易的Trims,将会有力地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不过,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TRIMs协议的实施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保护其民族工业的发展,甚至对其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但该协议给了发展中国家较长的过渡期,并允许其在规定的情况下暂时背离协议第2条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也是乌拉圭回合的新议题之一。GATS是关贸总协定就服务贸易达成的第一个协议。这一协定对于国际投资也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服务贸易与投资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要提供服务就往往需要在当地设立机构或商业场所,〔14〕这必然会涉及到外资能否进入服务业及其待遇等问题。

GATS中与国际直接投资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其第三部分承担特定义务中关于市场准入(第16条)和国民待遇(第17条)的规定。

关于市场准入,GATS没有予以定义。一般来说,它是指是否允许外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的问题。依GATS规定,在市场准入方面,成员国承担的义务有两点,一是通过承担义务计划表来承担特定的市场准入义务;二是在承诺市场准入的部门里,除承诺表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所列举的6种限制性措施。这6种限制性措施中,前4种是关于数量限制措施的,后2种则与投资密切相关,即(1)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才可提供服务;(2)对参加的外国资本限定其最高持股比例或对个人的或累计的外国资本投资额予以限制。

市场准入的实质是使服务市场逐步自由化。这当然是符合发达国家的要求的。发展中国家则从一开始就反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方案,因为服务业在这些国家不发达,而且服务业中的某些部门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GATS的达成是各方妥协的结果。但市场准入仍会产生一系列冲突,例如强制性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可能会影响有关国家关于宏观经济和发展政策的自;若外资对本国服务市场无积极作用,东道国政府可能不愿让其进入服务市场。GATS对此采取灵活的解决办法。其第16条表明,成员国可自由决定其承担的市场准入义务的程度,并可明确地保留限制某些服务进入的权力。其承诺单可列举不对外完全开放的部门并维持某些限制。从目前的情况看,完全要成员国放弃其对服务的国家管制是不可能的,灵活的方法是逐步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取决于各成员国的政策目标和经济发展水平。

关于国民待遇,GATS规定的是一种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即成员国依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条件和资格给予国民待遇,而不是将国民待遇普遍适用于所有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GATS关于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的规定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二者都是就承担特定义务而言的,但市场准入是讲外国服务的进入问题,而国民待遇则是指外国服务进入后所享受的待遇问题。一旦成员国作出特定承诺,国民待遇的某些义务就会自动地随之产生。例如,凡承担特定义务的部门,成员国须合理、客观、公正地实施其国内规章;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司法、仲裁、行政程序,以便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迅速作出审查并给予公正的决定和适当的救济;此外,成员国对承担特定义务项下的经常交易,在国际支付和转让方面不得予以限制,除非发生严重的国际收支平衡和对外财政方面的困难或因此受到威胁等。〔15〕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又一新的协议。这一协议也与国际投资密切相关。因为国际投资与知识产权有密切联系,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是可以用于投资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可能构成一种贸易壁垒和投资障碍。对于外国投资者、特别是高新技术生产者来说,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无疑有助于其进入他国市场并防止他国仿冒其技术且低成本复制出口。所以,保护知识产权也有助于保护国际投资、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

《TRIPs协议》的宗旨是使知识产权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确保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的实施对合理贸易不造成任何障碍。它同样强调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并对这两种待遇的例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相对现行其他国际公约,TRIPs协议规定的保护标准更高。例如,它将版权的保护扩及到计算机程序等方面,保护期为50年;邻接权和租让权已得到承认;将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展适用到服务和那些与注册商标不相似的商品和劳务;所有的产品发明和程序发明,包括药物和微生物领域的发明,都可被授予发明专利,专利期限为20年;集成电路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采取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临时性措施和刑事制裁等措施,制止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加强了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力度,等等。这些措施显然对知识产权给予了更为有力的保护,对国际投资也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我国正在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如何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结合其他国际公约,通过国内法程序加以实施,将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五、进一步完善我国外资法的若干思考

晚近国际投资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以及我国改革与开放的深化扩大,对我国外资法的完善问题也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

自1979年第一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以后,我国已制定了大量关于@①资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以外商投资企业法为主体的外资法体系。这些外资法律法规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改革的需要,在利用外资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对外开放的扩大,外资立法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例如,现行外资法是将企业组织法与政府管理法规合并在一起的,而且是依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立法,这就难免有重复甚至不一致之处;中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时期,对内对外两套经济法制仍并行存在,这两套法制间也不可避免存在着相互矛盾或不一致之处;我国正在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我国的现行外资立法中的某些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协定的规定也不尽相符。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的。

完善我国外资法的措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适应我国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逐步实行对内对外两套经济法制的并轨。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改革开放后不得不将对内和对外的经济法制分立,实行双轨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这种对内对外分别适用两套不同经济法制的做法将不得不予以改变。事实上,我国近年来已逐步向法制统一的方向迈进。例如,在税法方面,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征收已内外统一了起来;1996年的《外汇管理条例》也统一适用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境内机构。但是,还有些领域仍然是双轨制,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例如公司法的某些制度,如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组织结构等,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不一致。这就需要我们采取某些协调措施,逐步取消双轨制。

(二)在两套法制并轨的条件下,可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外资法典,代替目前以三资企业法为主体的外资法群。随着我国关于企业组织法(如公司法、合伙法、合作企业法等)的健全和完善,这些企业组织法应统一适用于国内设立的公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这样,外资法就可以将企业组织法排除在外,而以国家管理外资的法律制度为主体。同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管理问题,若不是具有特殊性的问题,也应纳入相关的部门经济法调整,如通过税法、外汇管理法、海关法、土地法、金融法、会计法、劳动法等来统一调整内外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税收、外汇、海关进出口、土地、信贷、财会、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而不必将其纳入外资法典之内。这样,外资法典所规定的应是政府管理外国投资的特殊性问题,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外资准入、外资的审批、外资的待遇、外资的保护、对外资的鼓励、对外资的管理、以及投资争议的解决等。

(三)外资法的内容应与有关国际协议及惯例相衔接。我国正在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但我国现行外资法中某些规定与世贸组织的TRIMs协议等还不大一致。例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的规定,有可能被视为TRIMs协议所禁止的当地成分要求;关于将产品全部或大部出口作为外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之一,要求合营合同中包括产品内外销比例的规定,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应实现外汇收支平衡的要求,也可能会被认为是TRIMs协议所禁止的措施。这些规定应予以修改。

我国还应根据有关国际协议及惯例,进一步完善外资法。例如,在外资准入方面,我国应根据经济发展目标和国家利益的需要,及时调整我国的产业政策,定期公布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明确禁止、限制、允许及鼓励外资的产业和部门;在服务行业,要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对外开放;应进一步简化外资审批程序,给外资的进入和开业提供便利。在外资待遇方面,要逐步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改变目前内外资企业间存在着差别待遇的现象,例如,在税收上,要使内外资企业的税率和税负统一,税收优惠应统一对内外资企业适用;在服务收费方面,要逐步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在企业经营活动方面,内外资企业应在同等的条件下竞争。

注释:

〔1〕据联合国统计,世界直接投资增长率在1984年为1.5%,而在1986-1990年则达到28%,1991年以后,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衰退,国际直接投资一度有所下降,但1993年以后又趋上升,1995年世界投资流入量达3150亿美元,为创纪录水平。见联合国贸发会议:《1996年世界投资报告》。

〔2〕〔5〕〔10〕见联合国贸发会议:《1996年世界投资报告-投资、贸易和国际政策安排概述》,第24-25页;第25页;第7-8页。

〔3〕SeeDavidE.Birenbaum,BusinessVenturesinEasternEuropeandRussia(1992);CherylW.Gray&WilliamW.Jarosz,"LawandtheRegulation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theExperi-encefromCentralandEasternEurope",33Columbia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1(1995).

〔4〕EnglishVersionofDecision291in30I.L.M1283(1991).

〔6〕〔13〕关于外资准入自由化趋势,参见徐崇利:"外资准入的晚近发展趋势与我国的立法实践",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5期,第67页。

〔7〕所谓的履行要求通常包括:限制外国投资所有权的当地股权要求;要求外国公司转让技术的技术许可要求和技术转让规则;限制对外金融转移的汇出和外汇限制;限定生产水平的生产制造方面的限制;为替代进口而施加的国内销售、当地成分和当地制造要求;旨在增加东道国出口实绩的出口要求等。SeeT.Moran,TheImpactofTrade-relatedInvestmentMeasures(TRIMs)onTradeandDevelopment:Theory,EvidenceandPolicyImplications(UNCTC,1991)。

〔8〕SeeMexico:ForeignInvestmentActof1993,33I.L.M.207(1994).

〔9〕SeeS.W.Stein,"Build-Operate-Transfer(BOT)-AReev-alution",TheInternationalConstructionLawReviev,Pt2,1994,P103.

〔11〕关于这两起收购,参见JamesV.Feinerman,EntertheDragon:ChineseInvestmentintheUnitedStates,LawandPolicyinInternationalBusiness,Vol.22(1991),p.547.

〔12〕例如,新世界发展公司收购了武汉的冷冻机厂、扬子江生化制药厂50%以上的股权,奥海投资公司收购了广州麦芽厂、深圳啤酒厂和中山威力洗衣机厂等厂的51%以上股权,中策华侨(集团)有限公司于1992年一揽子收购了泉州市37家国有企业等等。此外,日本50羚自动车株式会社和伊藤忠商事株式会社于1995年8月购买了我国上市公司北京旅行车股份公司法人股4002万股,占北旅总股本的25%,同年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也收购了我国上市公司赣江铃80%的B股。

第2篇

关键词:现代农业新型工业化安徽

安徽工业化发展现状

对于安徽省工业化发展状况,目前已有部分专家和学者进行了相关研究,如:王秉建(2008)对安徽工业化水平进行了评价;胡亭亭(2007)对安徽工业化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余华银(2006)对安徽工业化的进程进行了评价等。通过对研究的梳理可知,安徽工业化的发展状况为:安徽省工业化进程慢于全国,安徽省工业化已处于工业化的实现和经济高速增长期的初期,但与全国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工业高度化水平低于全国,高度化进程也相对较弱,安徽省工业处于由重工业化阶段向高加工度化阶段转变时期,工业高度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工业高度化水平明显偏低:轻工业中以非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比重低;重工业中加工工业比重低;重加工工业内部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加工业的比重低。

现阶段安徽工业化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分析

(一)外部环境

1.有利条件。新型工业化道路为安徽农业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在新型工业化道路和新区域工业化模式下,人们开始重视农业地区和农业的发展。一方面,工业化的目标从单纯的经济增长转向人的全面发展,这就要求大力发展农业和农业地区经济;另一方面,技术进步成为经济增长的最主要驱动力,使得农业的价值得到了重新认识。在新型工业化道路中,工业化的内容不再是狭义的,而是通过包括农业在内的各个产业的技术进步和效率提高实现全面发展。因此,农业不仅是加速工业化的一种工具,而且本身也是工业化的目的;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和人们消费结构升级促生新机遇。虽然面临这一系列约束条件,但是,仍然存在有利于安徽省工业化的机遇:发达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一部分劳动力密集型产业逐步向内陆地区转移。安徽省可以选择适合本地比较优势的产业,通过承接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积累工业化的资金;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消费品的需求日益多样化,特别是对绿色生态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就为安徽省发挥其优势,发展绿色生态产业提供了机遇。

2.不利外部条件。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蔓延。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对于安徽省来说尤其明显,主要表现为:一是农产品价格全面下行。二是农村就业和增长局面趋于严峻。三是质量安全事件对农民、农业产业的冲击不可低估。民以食为天,我国有13亿人口,占世界人口的22%,而耕地面积只占世界的10%,粮食安全现状面临严峻考验。安徽省作为粮食主产区,在粮食安全体系中承担了重要责任,2008年安徽省平均粮食产量为6047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5.78%。因此,安徽省在选择新型工业化道路时绝不能以损害农业、减少粮食产量为代价。

(二)内部条件

丰富的资源条件。安徽省处于我国腹地,蕴藏了丰富的矿产资源。如煤炭、有色金属等。同时拥有大量的水资源。以中部五省为例,不仅拥有长江、淮河等水系,还拥有鄱阳湖、洞庭湖和巢湖等三大淡水湖。丰富的农业资源,有利于农、林、牧、渔的全面发展和形成较高的农业生产率,为充分发挥农业资源优势,建设现代农业,提供了广阔的资源配置空间和环境。

优越的地理区位。从地域优势看,安徽位于长三角腹地,东临江苏、浙江等发达省份,西连广大中西部地区,承东启西,地跨江淮,交通发达,发展农业生产条件优越,区位优势明显。安徽可充分利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信息、资金,接受辐射,又可面向全国,推广自己的优势产品。特别是随着东部地区产业的升级换代,将逐步淘汰一部分落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安徽作为重要的劳务输出人口大省,积累了相当的技术和资金要素,安徽已完全有能力承接长三角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业的产业转移,这些都为安徽农业的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

较强的科研优势。从科研优势看,安徽的高校、科研单位众多,合肥是全国四所科技城之一。截至2007年底,全省共有各类研究与开发机构1057家,其中国有独立科研机构116家(包括20家中央在皖科研院所、96家省属及省以下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154家。这些科研机构特别是一批中央在皖科研院所,是安徽省科技资源优势的集中体现,强大的科研优势为安徽省工业化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科研条件。

良好的生态环境。安徽省由于长期以农业为主,工业化进程相对缓慢,因此高污染、高能耗的传统工业较少,这使得安徽省的自然生态环境得到较好的保护。安徽省可以充分利用生态优势,跨越重化工业阶段,直接进入高起点发展对环境要求高的生态产业。

不利的因素。“三农”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安徽省面临严重的“三农”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村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生产、生活条件较为恶劣。农业比较效益低,市场化发育程度低,小农生产的特点导致农业省在农业中的比较优势和竞争力无法发挥出来。农民收入水平不高,且商品意识、创新精神和经营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农业省工业化发展的需要。“三农”问题对安徽省工业化发展来说,依然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安徽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相对滞后。转现代农业驱动型工业是安徽工业化的现实选择

综上,结合安徽省实际,笔者认为安徽省应选择现代农业驱动型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即依托区域比较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围绕现代农业这个核心,把农业资源深度开发产业确立为区域主导产业,并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以劳动力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品进入市场的工业化道路。这一选择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现代农业驱动型工业化模式符合安徽省新型工业化的特点。由于符合本阶段安徽省的资源禀赋结构,可以充分发挥其比较优势,在此战略下建立的产业体系能够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发展壮大。通过产业的发展,利益的积累可以逐步改变安徽省的资源享赋结构,实现由农业省向工业省的转变。在资源禀赋结构变化后,现代农业有可能不再占主导地位,而是由更符合区域资源禀赋结构的产业取代,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安徽经济的发展。

有利于形成现代农业区域聚集优势,获取重要资源。现代农业与传统农业不同,具有要素投入集约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生产手段科技化、产业经营一体化的特征,产品附加值高,有很高的投资回报率,这样就可以吸引区域外资金、人才等要素的流入。通过产业聚集主动吸收资源的作法,改变了安徽省以往被动等待资金、技术支持(即简单的工业反哺农业)的引资方式;改变了安徽省因传统农业效益低下而出现资源净流出的局面。通过市场化竞争吸引要素的方式,可以实现安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有利于发挥比较优势,找准定位,确立主导产业。首先,安徽省的比较优势在农业,安徽省新型工业化的重点应放在农产品加工业。其次,如果不发挥安徽省在农业生产方面的比较优势,提供更为丰富的农产品和深加工品,发达省份就会将需求转向国外寻求替代供应者,这样,安徽省就会失去发展的外部市场。区域工业化理论认为,有竞争力主导产业是区域经济增长的关键。而现代农业正是安徽省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因仅使用传统生产要素的农业是无法对经常经济增长作出重大贡献的,但现代化的农业能够实现。

可以有效克服资金瓶颈的约束。一方面,农产品加工业所需资金少、投入门槛低,是一种适合安徽省的劳动力密集型工业。另一方面,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形成良性联动关系,可以通过加工增值农副产品,进而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户积累能力,为加工业的进一步发展积累资金。

能够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由于现代农业驱动型工业化模式强调工业与农业的联动关系,必然促进农业生产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在农业内部吸收大量劳动力,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传统工业限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而新型工业化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根本保证。

参考文献:

1.胡亭亭.欠发达地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路径选择与创新—以安徽省为例[J].华东经济管理,2007(5)

第3篇

[3]李成学.欧盟国际投资协定政策的实践演进及对中国的影响[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6:31.

[4]商务部:美国、欧盟28国对华投资同比大增_凤凰财[EB/OL].finance.ifeng.com/a/20170104/151224400.shtml.

[5]詹晓宁, 葛顺奇.国际投资协定:投资和投资者的范围与定义[J].国际经济合作, 2003, (1) .

[6]张庆麟.公共利益视野下的国际投资协定新发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4:207.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EB/OL].tfs.mofcom.gov.cn/aarticle/h/au/201001/20100106725818.html%3Cbr/%3E, visited on October 2nd, 2017.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及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促进、便利及保护投资的协定, 载自商务部网tfs.mofcom.gov.cn/article/h/at/201405/20140500584816.s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0月3日.

[9]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刘贵祥在丝绸之路 (敦煌) 司法合作国际论坛上作专题发言时表示构建公正高效便利的一带一路跨境纠纷解决机制, [2017-10-20].court.gov.cn/zixun, 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2月1日.

[10] Anca Radu, Foreign Investors in the EU-Whichs Best Treatment? Interactions Between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and EU Law, European Law Journal, Vol.14, No.2, 2010:258.

[11] Council Dir.88/361/EEC of 24 June 1988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rt.67 of the Treaty, OJ (1988) L178/11, available at eurlex.europa.eu/LexUriserv.do? uri=CELEX:31988L0361:EN:HTML.

[12] Damon Vis-Dunbar,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rules that certain Swedish and Austrian BITs are incompatible with the EC Treaty, Investment Treaty News, 4 Mar. 2009, available at: investmenttreatynews.org/cms/news/archive/2009/03/04/european-court-of-justice-rulesthat-certain-swedish-and-austrianbits-areincompatible-with-the-ec-treaty.aspx (accessed on 01October 2017) .

[13] Damon Vis-Dunbar, European Governments defend BITs in lawsuit brought by EU executive branch, Investment Treaty News, 16 Mar. 2007, available at:iisd.org/pdf/2007/itn_mar16_2007.pdf (accessed on 01 October 2017) .

[14] EU Parliament, Resolution of 9 October 2013 on the EU-China Negotiations for a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2013/2674 (RSP) ) , p.5.

[15] Regulation (EU) No 1219/201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2 December Establishing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for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between Member States and third countries[2012] OJ L 351/40.

[16]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dopted on 22 May1969, opened for signature on 23 May 1969 by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nd entry into force on 27 January 1980) (VCLT) Art 30

[17] Wenhua Shan and Sheng Zhang, The Treaty of Lisbon Half Way toward a Common Investment Policy. EJIL (2010) , Vol. 21No. 4, 1054.

[18]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Maastricht Treaty) Art 30 (4) .

注释:

1 商务部:美国、欧盟28国对华投资同比大增_凤凰财finance.ifeng.com/a/20170104/151224400.shtml.

2 简军波等:《中国对欧投资:基于政治与制度的分析》,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第162页。

3 Damon Vis-Dunbar, European Governments defend BITs in lawsuit brought by EU executive branch, Investment Treaty News, 16 Mar. 2007, available at:iisd.org/pdf/2007/itn_mar16_2007.pdf (accessed on 01 October 2017) .

4 Damon Vis-Dunbar,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rules that certain Swedish and Austrian BITs are incompatible with the EC Treaty, Investment Treaty News, 4 Mar. 2009, available at: investmenttreatynews.org/cms/news/archive/2009/03/04/european-court-of-justice-rulesthat-certain-swedish-and-austrianbits-areincompatible-with-the-ec-treaty.aspx (accessed on 01October 2017) .

5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Maastricht Treaty) Art 30 (4) .

6 Wenhua Shan and Sheng Zhang, The Treaty of Lisbon Half Way toward a Common Investment Policy. EJIL (2010) , Vol. 21 No.4, 1054.

7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dopted on 22 May1969, opened for signature on 23 May 1969 by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nd entry into force on27 January 1980) (VCLT) Art 30.

8 Regulation (EU) No 1219/201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2 December Establishing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for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between Member States and third countries[2012] OJ L 351/40.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tfs.mofcom.gov.cn/aarticle/h/au/201001/20100106725818.html%3Cbr/%3E, visited on October 2nd, 2017.

10 同上注。

11 张庆麟主编:《公共利益视野下的国际投资协定新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 第207页。

12 Anca Radu, Foreign Investors in the EU-Whichs Best Treatment? Interactions Between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and EU Law, European Law Journal, Vol.14, No.2, 2010, p.258.

13 詹晓宁, 葛顺奇:《国际投资协定:投资和投资者的范围与定义》, 载《国际经济合作》, 2003年第1期。

14 Council Dir.88/361/EEC of 24 June 1988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rt.67 of the Treaty, OJ (1988) L178/11, available at eurlex.europa.eu/LexUriserv.do? uri=CELEX:31988L0361:EN:HTML.

15 EU Parliament, Resolution of 9 October 2013 on the EU-China Negotiations for a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2013/2674 (RSP) ) , p.5.

16 李成学:《欧盟国际投资协定政策的实践演进及对中国的影响》, 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6年, 第31页。

17 黄世席:《欧盟国际投资仲裁法庭制度的缘起与因应》, 载《法商研究》, 2016年第33期。

第4篇

论文关键词 直接投资 资本输出 资本输入

一、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定义及其受保护的战略意义

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是国际投资的一种,是指一国国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入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是国际间资本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国际直接投资被认为是获得国外先进技术、廉价劳动力等重要资源,提高企业竞争力与国家经济的重要途径。海外投资主要包括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两个方面,对于前者,尤其是发达国家,海外投资是为剩余资本谋出路,扩张国际资本,获取大量海外利润乃至超额利润的过程。对于后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是吸收、利用外资,解决国内资金匮乏,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水平和管理知识,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和日益普及,一国的经济发展与国际关系联系愈加紧密。运用国际投资,各国互通有无,取长补短,是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规律和趋势总体要求的;并且对国际经济增长、国际分工和合作均发挥着重大作用。

由此可见,国际海外直接投资对一国经济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具有积极的战略意义。

二、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保护方式

基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战略意义,各国都积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来保障良好的投资环境。

在各项有力措施中,法律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譬如税收的高低,外汇的管理和限制,特定营业活动的限制及其范围等都是通过一定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力,作为上层建筑部分的法律与作为基础的经济是互相影响的,任何某种法律制度的变化都可能带来相应行业具体经营方式的变化。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必然应该充分考虑该国法律条件的稳定性,并对可能发生的法律条件变化提前预估,综合分析对投资效益的可能性影响。所以,无论是资本输入国,亦或是资本输出国,均应积极寻求国际投资环境项下的法制保障,或防患于未然,或出于应变,从而维护国际投资环境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具体的法律保护形态可以分为以下两类方式:

(一)国内立法

1.资本输出国的国内立法

从资本输出国也即投资国投资者的国内立法看,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对投资者在国外遭受的损失,按照国内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即是所谓的对外投资的保证制度。二是投资保险制度,指的是投资国本国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契约事先约定的协议弥补投资者相应的损失。其特征涉及保证的范围与对象两个方面:对于保证的范围,仅限于私人在海外的直接投资,不包括其在海外的间接投资。对于保证的对象,仅限于政治风险,即由于资本输出国国内的政治或者经济原因而引起的风险,而如自然灾害、市场性货币贬值等所造成的一般性商业风险则除外。具体的损失补偿数额依契约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进行。根据每个国家国情的不同,其所承担的补偿份额也有所区别,比如美国法律就规定承受投资者得全部损失,而其他一些国家则规定投资者承担少量的损失,比如日本、荷兰等国就规定投资者至少承担10%的损失。

2.资本输入国的国内立法

资本输入国国内法对投资所提供的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就是采取如外国投资法、税法、外汇法这类地域性淡化的法律。再者,有的国家会采取政策公告,或者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以合作、合资的方式为特定经营对象所签订的协议等方式提供保护。这些外资立法,各具特色且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总结起来,法律保护导向主要是对政治风险的担保,依法保护其合法的财产及其它合法经营利益,对于特殊经营产业的投资者,给予合法、适当的各类优惠措施。

(二)国际条约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出于国际商业贸易交流与发展的需要,在各国经济交往中,为减少或避免因各国立法的差异性产生的适用法律上的冲突问题,开始尝试制定国际统一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的诞生对经济领域的某些方面起到了积极有益的作用。然而,由于投资国和接受国利益上存在冲突,目前国家间保护投资安全的主要措施是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多边协定等非同一法律规范的形式。

1.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该协定是指,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相互缔结关于鼓励与保护投资的协定,其侧重于政治风险的担保。这种双边协定,是将投资保护通过政府主体进行承认,是对双方的共同保证,是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类重要保护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者投资地位,资金利润的自由汇出、国有化及其补偿的方式和标准,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等。

2.多国保护国际投资公约

即是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范三国几三国以上之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具有代表性的协议有:《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华盛顿公约》等。这类公约涉及的范围广泛,涵盖具体投资范围的规定,争议解决程序等内容。但由于各国有着各自不同的立场,所涉国家数目较多,很难做到绝对平衡,容易产生各类争端。

三、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护中的法律冲突与协调

(一)冲突

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天然就处于不同地位,在国际投资中两者会因为地位、立场、社会制度的差异而存在不同类别上的冲突。由于实践具有个案性与不确定性很难一一举例,因此这部分主要从法学理论之争的角度看看待关于国际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保护存在的冲突:

1.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

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的争议,源于国际投资活动产生的不同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主要有三种待遇标准,即国民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标准、国际标准。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采用国民待遇标准。该标准强调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待遇,既不应受到国内投资者的歧视,也不应享有特殊权利。这不仅直接和国内法制精神相契合,而且完全符合国家主权这一大原则。然而,作为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对国民待遇这一标准却持有异议。他们认为,按照国民待遇标准,对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应适用国际标准。其实质表面上看是以资本输出国的国内法为基本确认国际标准,往更深层次是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外国投资者以特权,以期对发展中国家滥用外交保护权,进行经济、政治甚至军事干预寻找潜在的突破口。然而,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不是源于国际法,而是直接源于东道国的国内法。只要东道国没有违背国际条约中承担的具体义务,就没有理由以国际标准取代其国内法确立的标准。

2.外交保护权

外交保护权是指通过外交途径对本国侨民在国外的正当利益提供保护,这种保护以侨民所在国应承担国家责任为前提条件,所谓国家责任是指国家责任是指由于国家的违法行为或损害行为一国在国际法领域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交保护权的基本内容包含两个层次:一是本国侨民在外国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而未获当地救济时,毋须当事人申请,国家相关的驻外机构可随时向侨民所在国提出救济或赔偿要求。二是本国侨民在该外国得不到合理、及时救济时,为保护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采取外交方式,对东道国提出相应的要求,也是合法、正当地行使外交保护权。

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况下的外交保护,均应服从东道国法律管辖,应当依据东道国的国内法的规定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但是,在国际投资实践中,发达国家往往利用第二层次的外交保护权大做文章,滥用外交保护权,维护其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当发生投资争议时,完全无视东道国的法律制度,强行外交干预本属于东道国国内法管辖的问题。这类行为实际上是将外国投资者置于国家权利的庇护之下,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特权地位的行成。综上所述,在外交保护这一问题上学界也存在着大量争议和分歧。

3.国有化标准及赔偿问题

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内的外国企业财产进行征收或没收,从而实行国有化是否具有合理性曾经产生过争议。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法学家认为:国有化可分为合法国有化与违法国有化两类情况。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国有化为合法的国有化:其一,国有化的实行必须是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二,国有化须对外国投资者实行无差别待遇,即通常所说的国民待遇;其三,国有化所造成的损失须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公正赔偿。不符合这三项条件的国有化则被归类于违法的国有化,可以追究相关国家的国家责任。对于三个合法国有化的条件,因前两个条件是国际法上公认的原则,第三项为发达国家的利益导向,也是存在争议的一项。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第三条其实质是变相的以是否公正赔偿作为区分国有化合法与否的惟一参考标准,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地位。

(二)协调

由于在国际投资保护中存在着上述法律冲突,为了在彼此冲突的基础上寻求共同利点,应对不同国家的国际投资保护问题法律地域性特点采取限制措施,建立一种统一、协调的对话平台则显得尤为重要。而国际法是一个跨地区性的法律学科,在这个问题上借助于国际法制度,无疑是有效的。国际上通行做法主要包括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多边投资保护公约。其中,适用最为广泛的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也是目前国际投资法律协调中最主要的方式。虽然其实质是一种契约,不同的各国当事人所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内容肯定具有差异性,但双方共同承认的投资者、受保护的投资形式、投资者的待遇标准、政治风险的保证等该类基本构成要件是一致的。采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特点有两处:一是协议的当事人范围确定优先,所调整的关系仅限于两国之间,更易于从各自的国情出发,更容易在尊重彼此的法律权益并顾及各自的特殊利益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在协定中更利于协调一致,便于实际操作。二是在高度共识基础上所形成的双方条约,对于协定两国来说,具有高度的共同法律约束力,便于双方均完整的遵守和实际操作,降低发生争端的可能性。

然而,不同社会制度背景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两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利益立场、国家背景不同,在有关条款的订立及解释上难以达到前述的高度共识,无法形成绝对法律约束力,使双方都各执己见,造成实际执行力不足,易造成条约的形式化,无法真正意义上实现争端的妥善解决。

因此,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不是万能的,其只能对某些争端有实效或者有所缓解。

第5篇

关键词: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所有权优势 内部化优势 区位优势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由国际投资的著名学者、英国里丁大学教授邓宁(J.H.Dunning)提出。在庆祝俄林(Bertil Ohlin, 1899-1979)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学术会议上,邓宁宣读了他的著名论文,《贸易、经济活动的区位和跨国企业:折衷理论探索》(Trade, loc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y and the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A search for an eclectic approach),正式提出了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在随后出版的《国际生产和跨国企业》(International Production and the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一书中,邓宁又对“国际生产折衷理论”(The Eclectic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roduction)予以进一步阐述。

该理论主要解释处于不同阶段和不同行业的跨国公司,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决定因素,理论基础主要在市场的非完善性上,包括结构性和自然性市场非完善性两方面,并构建了一个综合性的直接投资理论。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认为,所有权优势(Ownership Advantage)、内部化优势(Internalization Advantage)以及区位优势(Location Advantage)是任何公司进行国际直接投资都必须同时具有的因素,即跨国直接投资的OLI模型。

第一个方面的优势―所有权优势,是指:跨国投资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自身所具有的技术优势、企业规模优势、组织管理优势或资金优势等,其他企业相比而言不具备或难以获得这些优势。所有权优势既包括由于市场非完善性,只有通过跨国直接投资,才能比通过贸易、技术转让方式等运用得更有利的优势;也包括只有通过跨国直接投资才能内部化,并充分发挥的优势。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将所有权优势分为四种类型:

1、技术优势。技术优势主要包括专利和商标、专门技术、know-how、市场营销水平、研发能力、产品差异化能力等。

2、企业规模优势。是指由于其垄断地位、或自身的规模、或市场开发能力、或市场占有率、或资源特许等方面使跨国投资企业所产生的优势。如:垄断某国或地区的供应市场或产品市场、具有巨大的生产能力和市场份额、具有强大的研发能力和产品创新水平;和政府具有良好的关系而形成寡占格局等。

3、管理优势。管理优势往往由大型企业获得。因为大型企业机构庞大,相比而言其生产体系、市场推广体系、研发体系、公关体系比较完善,管理层的人员素质相对较高,对企业运营的方方面面因为长期的积累而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汇集,在组织和管理方面的优势明显。

4、资金优势。是指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较大规模的资金方面的优势,包括从银行或银团的贷款能力、在债券市场或股票市场的融资能力、具有强大的现金流支撑等。一般而言,大型企业信用等级较高,容易获得银行贷款或从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筹资,资金成本低,并且可以获得巨额的资金支持。

只有具有所有权优势,进行跨国投资的母国企业才可能扩大经营领域和在异国进行市场活动,获得收益,否则将面临东道国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的激烈竞争,有可能无法弥补在海外经营的额外成本,从而使对外直接投资无利可图。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指出,拥有所有权优势只是能够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方面,此外,还必须具备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

内部化优势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其所拥有的所有权优势在外部市场失灵的前提下,进行内部使用而带来的优势。国际生产折衷理论认为,在现实中,市场失灵的现象随处可见,屡屡发生,现实的市场在很多地区都是非完善的市场,存在结构性及交易性的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尤其是外来企业的经营风险,另外也造成企业的经营成本过高,无法充分发挥其所有权优势。而利用对外直接投资,跨国公司则可以直接通过内部交换机制预防市场失灵问题,以企业内部运作代替外部的失灵市场,这样既克服了外部市场失灵带来的风险,又降低了交易成本。

在同时具有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的前提下,成功地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还需要具有第三个因素,即区位优势。

区位优势理论,和国际贸易理论中的比较优势理论、要素禀赋理论紧密相关。区位优势是指,东道国与投资母国相比较,对直接投资公司而言,或者具有超出一般水平的有利经营因素,或者能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不利的经营环境。跨国投资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都要考虑该地区是否具有区位优势,以确定是否投资、在哪里投资、采用哪种投资类型等问题。区位因素主要包括:市场进入壁垒、市场规模大小、市场增长幅度、生产成本的差异、资本回报、外汇管控、基础设施、东道国政府干预等方面的因素。在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进行全球战略布局的情况下,尤其在远距离的跨国对外直接投资中,区位优势就显得非常重要,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超出了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的度量。

综合来看,邓宁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的三个因素各有其重要性,并且相互结合,相互影响,使跨国公司的对外投资取得最大的整体效益。该理论是在吸收过去国际贸易和投资理论精髓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使国际投资研究向比较全面和综合的方向发展,并受到广泛的重视。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较高的评价。随着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和时代的不断进步,在发展中国家,包括在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来自觉或不自觉地利用该理论分析和指导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同时,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也在中国企业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中不断地得到检验和印证。

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收购瑞士Addax石油公司为例,就很好地验证了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在跨国直接投资中的理论指导地位。

中石化集团是我国的特大型企业集团,在全球500强中排名第五,在国内多年来一直处于我国各企业榜首,2012年的销售额达到2.55万亿。并且中石化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四地先后发行了股票,在国内外的金融市场均具有极强的市场融资能力。其主营业务包括:油气勘探与开发、石油炼制;石化产品生产等,但就其目前的经营情况看,其上游业务,即油气勘探开发上处于短板地位,妨碍了公司的利润增长和企业的发展。

瑞士Addax石油公司则是一家跨国油气勘探开发公司,在西非和中东拥有油气资产,成立于1994年,是西非最大的独立油气开采商,也具有良好的资源资产。该公司被收购时年收入37.62亿美元,净利润7.84亿美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10亿美元/年左右。

中石化收购Addax 石油公司,不仅改善了中石化集团的资源结构,进一步优化了海外油气资产结构,而且实现了海外油气勘探开发的跨越式发展,提高中石化原油供应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而此次跨国并购的成功,也验证了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的主要观点。

第一,所有权优势的应用。首先,中石化集团具有非常强大的规模优势。中石化的企业规模数十倍于Addax 石油公司,同时,作为寡占企业,中石化在中国大陆的原油进口市场和石化产品供应市场上具有极强的影响力。此次跨国并购,增加了中石化在油气勘探开发领域的经营规模,进一步增加了原油进口量,扩大了经营地域,在原油供应上分散了企业风险,在原油生产加工上获取了更大规模的经济优势。这是其所有权优势之一。其次,中石化下属企业众多,组织机构严密,其生产体系、市场推广体系、研发体系、公关体系都比较完善,管理层人员素质较高,对企业运营因为长期的积累而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汇集,在组织和管理方面的优势明显。这是其所有权优势之二。第三,中石化的资金优势明显,其具有极高的信用等级和广阔的业务关系网络,营业收入约为Addax 石油公司的50倍左右,而且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四地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总股本为867亿股。此次Addax收购价格相当于其股价14.3倍的市盈率,略高于其自身13.3 倍市盈率的估值,但收购总价仅相当于中石化H 股市值的4.4%,这充分证明了中石化筹资渠道广泛,筹资成本低廉,有相当雄厚的资金势力,可以充分发挥其所有权优势。

第二,内部化优势的应用。在当今全球的油气勘探开采领域,并不存在一个完善的市场,而是充满了地缘政治和种种非经济视角、非经营手段的干预。与此非完善的现实市场对应的是市场的失灵,既包括结构性市场失灵和交易性市场失灵。在此形势下,如果中石化仅仅利用自己的所有权优势进行经营和运作,那么将给企业带来不可预知的市场风险和运营风险,同时大大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以及在资金、时间上的消耗。而通过跨国并购Addax 石油公司这一投资方式,可以充分地发挥中石化在规模上、在资金上、在生产运营上、在组织管理上的优势,用中石化的内部运行机制来预防外部市场失灵,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市场风险,以及可能由此带来的过高的交易成本。

第三、区位优势的应用。中石化跨国并购Addax 石油公司所带来的区位优势也非常显著,不仅包括直接区位优势,也包括间接区位优势。瑞士Addax石油公司位于欧洲,是在多伦多和伦敦上市的跨国油气勘探开发公司,也是西非最大的独立油气开采商。其良好的资源资产主要位于非洲和中东地区。此次跨国并购后,中石化成功地利用了区位优势将在自身在西非的油气资源版图连成一片。同时,在西非之外,收购Addax 还帮助中石化成功进入了位处中东的伊拉克库尔德地区。中石化巧妙地利用了被并购公司的地理位置和所处环境,成功地规避了在欧洲、西非和中东伊拉克地区的市场进入障碍、贸易壁垒、成本因素和投资环境等问题,有效地扩大了中石化的资源拥有量和油气版图,增强了中石化在西非和伊拉克的实力,加快了全球化发展步伐,优化了油气资产结构,显著降低了原油采购成本,增强了中石化乃至中国在国际石油市场上的话语权。

通过以上中石化收购瑞士Addax石油公司的例子,有效地检验和印证了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在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得到了自觉或不自觉地应用。同时表明,该理论来源于吸收过去国际贸易和投资理论精髓的基础上,使国际投资研究向比较全面和综合的方向发展,并使继续指导和影响着我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以取得最大的整体效益。。

参考文献:

[1]张寒,跨国并购的理论、运作及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问题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论文.2005

[2]郭凌云.中国企业跨国并购案例分析.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9

[3]廖运凤,金辉.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现状与问题.管理现代化.2007.4

第6篇

论文摘要:国民待遇原则在整个WTO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而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市场准入也是一项重要的规定。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且两者的边界也存在难以界定的问题,因此研究和厘清两者的关系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GATS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在整个WTO体系中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个补充原则,是指一个缔约方对来自任何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法律、法规和管理等方面给予的待遇不低于该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有的待遇。GATS中所讲的服务和服务提供,属于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国际投资,只不过它是以服务提供的方式来进行,GATS的目的就是为了把以服务为内容的国际投资纳入到国际贸易体制中来从而获得更大的保护。

国民待遇的义务并不要求外国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同本国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在形式上要相同对待。就算在形式上不同,但只要在实质上是相同的,也看作是满足国民待遇义务的。同时,尽管形式上相同,外国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的竞争条件处于不利的场合,也不能看作履行国民待遇的义务。

二、 GATS中的市场准入

GATS第十六条对“市场准入”亦即“开业权”作了规范。作为一项特定的义务,它只适用于各成员方按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肯定列表法”列入其承诺表中的服务部门、分部门及业务,而且各成员方只要按已列入承诺表的“商定的”条件给予其他成员方以进入权即可。然而,该条第2款即规定,在已做出市场准入承诺的服务部门中,成员方就不得在分地域(区)或整个领土的基础上实施或维持数量限制措施,包括对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值;服务业务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服务人员雇佣数量、服务经营方式、外国资本的参股持股比例或投资总值等加以限制,“除非承诺表已另有规定”。可见,市场准入范围与程度由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表限定的。

三、GATS中国民待遇原则与市场准入的关系

GATS中国民待遇原则与市场准入,二者都是就承担特定义务而言的,但市场准入是讲外国服务投资的进入问题,而国民待遇是指外国服务投资进入以后所享受的待遇问题,也就是说,当一国允许外国服务投资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后,其服务经营方面就须给予国民待遇。市场准入是适用国民待遇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能进入市场,自然谈不上待遇问题;而国民待遇是市场准入的保证,如进入市场后享受不到国民待遇,则这种进入就很难维持。

(一)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在于各成员国在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方面所承担的义务都属特别承诺的义务,都只适用于特别部门,并都基于一定的条件。

两者的区别在于,“市场准入”条款是进入市场的条件,而国民待遇原则是规定进入市场之后的地位问题。显而易见,“市场准入”是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前提条件,如果不能进入市场,自然就谈不到待遇问题,而国民待遇原则是“市场准入”的保证,如果进入市场之后享受不到国民待遇,那么这种进入就很难维持。 转贴于

(二)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条款的关系界定困难

仔细研究GATS条文,我们会发现这个问题,GATS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是具体问题具体规定的,一国并没有义务就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做一致性承诺,这必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引发许多分歧和实施国民待遇的困难。

从内容上看,GATS的市场准入条款似乎主要是为了制约妨碍市场准入的数量限制措施明确禁止了6种措施。在市场准入条款明确禁止的几种措施中,只有第5种措施——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才可提供服务不属于数量限制措施。而国民待遇条款主要是针对各种歧视性措施的,即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对国内外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区别对待。

(三)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特定义务性质的影响

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对于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但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在GATS中被确定为各成员的特定义务而不是普遍义务。在现在的多边服务贸易规则从条约解释的角度来看,广义国民待遇说和“进入后待遇”说都有其道理。广义国民待遇说可能声称:由于GATS的目的在于消除服务贸易的障碍,宗旨在于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GATS的国民待遇条款中关于“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应当理解成为包括进入前后的待遇。“进入后待遇说”可能认为,GATS的目的虽然在于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但GATS也开章明义地强调,GATS“希望建立一项包括服务贸易的各项原则和规则的多边贸易框架,以便在有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

不管是市场进入前的国民待遇还是市场进入后的国民待遇,从GATS的条文以及以上分析中不难得出一点,就是 GATS倡导的只是一种逐步自由化。至于如何实现自由化,权力始终掌握在各成员国手里。

参考文献

[1]汪尧田,周汉民.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论[M].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2.

[2]夏申,储祥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大词典[M].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

[3] 杨泽伟.主权论—国际法上的主权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第7篇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为了达到最佳配置生产要素的目的,以政府的名义通过谈判协商实现成员之间互利互惠及经济整合的制度性安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兴起,其背后隐含着多种因素,有着众多的目标,既有促进贸易、收入和投资的需要,又有实现增长和发展的要求;既有获取市场准入适应区域与全球化的意图,也有出于安全和民主的考虑。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同时也是我们所讨论的财政问题。可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相伴而生并由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决定的。

遗憾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中却很少直接关注财政问题。以被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核心的关税同盟理论及其发展为例,维纳(Viner1Jacob)及其后继者们从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规模经济效应、竞争效应、技术创新效应和投资效应等不同层面和角度,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体、非成员体乃至整个世界的生产、消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等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的利益或损害。虽然该理论是从关税及其效应分析这一财政问题出发,而且后来约翰逊、库珀和马塞尔等人在1965年也直接将“公共产品”引入关税同盟的福利效应分析,并得出了关税同盟更能满足成员体政府对各种保护主义倾向的商业政策以及对工业化目标的偏好的结论(田青,2005),但总体看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基本上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下的阐述,很少直接关注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也没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一政府主导的利益追求和制度保障机制作出全面的阐述,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约。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由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身所具有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性这一特征决定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但却不被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所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效应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系统阐述,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财税制度协调及发展的研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仅直接影响着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本身,而且还关系着区域经济体各成员国之间乃至非成员国之间的财政利益和财政关系的协调;同时,将财政问题作为重要的变量引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还可以更好地从政府经济活动的角度阐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政府主导性及其机制,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而且将直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国际财政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展和国家间经济依赖的日益加强而在财政关系领域形成的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是财政和国际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关于国际财政的定义(董勤发,1997),理论界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世界或全球角度来看的财政,即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是以世界性的公共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为后盾的;另一种观点是把国际财政看成是国际经济中的财政,是国家财政在国际经济中的延伸或变种,是国际经济中的国家财政活动,是不同国家的财政通过国际经济交往而相互联系在一起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财政关系。与国家财政相比,国际财政具有一般财政的普遍性特征,但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即国际性、整体性、复杂性和协调性等特点(林品章,1995)。虽然在欧盟的财源筹集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研究以及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于1999年提出的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等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的影子,但在现代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全球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国际财政就只能是国际环境下财政的作用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国家财税制度协调和财政利益分配,是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质是国家间的财政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财政存在的客观前提在于国民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同样,国际财政的产生和存在,也有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首先,国际财政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财政问题的国际化,其基础是市场经济;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决定的国际市场失灵,就直接成为了国际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董勤发,1997)。其次,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利益目标追求,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并直接构成为各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严重阻碍,因此,寻求和实现各国政府间的财政协调和合作,是国际财政存在的现实基础。

从国际财政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国际财政存在的意义就是矫正国际市场的失灵和实现各国财政的协调和合作。同时,又由于当前并没有一个真正有效的世界权力机构,也就不可能有一个制定、颁布和执行国际课税和支出方案的“国际财政当局”,更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世界范围内的全球财政制度。因此,国际财政只能采取多国财政合作的存在形式。根据合作的程度,国际上多国财政的合作方式大致分为财政协调(FiscalCoordina2tion)、财政同盟(FiscalUnion)和财政一体化(FiscalIntegration)。这三种基本合作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财政协调是以既有国家为基础的国际财政合作形式,是国际财政合作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它强调财政合作的自愿性和协商性,如现有的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等;财政同盟更多地以部分国家的让渡为前提,它强调财政合作的一致性和强制性,往往是区域经济共同体中较高级的合作形式,如欧盟内部废除关税、统一增值税等;财政一体化则以国家财政的完全让渡或消失为条件,实行超国家财政干预,它是最高级的财政合作形式,但由于其缺乏现实性,所以更多地成为了一种理想化的财政合作形式。而根据不同的国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国际财政研究在存在形式上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一般而言,国际财政协调是当前国际财政最重要的存在形式也是研究的核心内容,国际财政研究的理论体系也主要是围绕着国际财政协调来展开。①

三、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

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财政问题,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研究的范畴。而通过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框架的分析,我们找到了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实质上就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因此,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相结合的角度,我们可以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本质上就是要诠释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性的运行机制及意义,通过推进和实现区域内外各经济体的财政协调和财政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因此,循着从国家财政到国际财政的思路,借鉴马斯格雷夫等人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的阐述,通过在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中引入政府及其经济活动———财政这一变量,一种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的新视角和分析方法———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浮出了水面,②它大致由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四部分构成。

国际区域财政导论主要阐述国际区域财政的含义、产生、研究范围及方法等内容。借鉴国际财政的定义,我们可以给国际区域财政做出这样的界定:它是指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财政问题,是国家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延伸和发展。换言之,国际区域财政就是国际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家和国家间的财政关系,是我们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层面的一种视角和分析框架。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也有着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质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和制度安排,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即国际区域市场失灵,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产生的理论基础。由于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的巨大差异而形成的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经济体不断寻求财政协调与合作的努力,现实地演绎了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总体看来,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性质依然是财政学和国际经济学的有机结合,研究范围也包含着财政协调、财政同盟和财政一体化三种形式,且它们不同程度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存在。在研究方法上,国际区域财政也应遵循国际财政学的研究方法(董勤发,1997),即国家主义分析方法与世界主义分析方法的有机结合。

国际区域财政支出主要探讨国际区域财政支出的形式及其效应。具体而言,国际投资和国际援助是其存在的基本表现,前者类似于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后者则更多地具有政府转移支出的性质或类似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和效应分析,是国际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综合国际经济学领域的国际投资和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分析区域财政支出中国际投资的框架。从现实来看,国际投资制度主要由各国家的投资制度、双边层次投资制度、区域层次的和多边层次的投资制度构成,且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并成为国际投资的阻碍,因此,要从制定更权威的、高度自由化的投资制度和高标准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及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创新(柳剑平等,2005)。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国际援助在传统的国家财政和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作用(郧文聚,2000),主要是缓和国际政治经济矛盾和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短期性、政治性和经济战略性的支出形式而存在。目前,除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家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外,国际援助特有的规律和运行规则总体上与作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形式的内容和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各经济体之间收入的公平分配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必须着力构建一个能有效协调区域财政关系的经常化、制度化的国际援助制度。

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主要研究国际税收、国际债务和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等问题及其经济影响。国际税收是国际财政大厦相对独立的体系和重要支撑,同样也是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内容。国际税收的研究,不仅表现在早期对国际税收学科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反映在当前对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合作与国际税收组织、贸易与税收摩擦、反吸收调查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扩展。由于受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发展水平和存在形式的制约,国际区域财政中的国际税收除国际税收协调这个核心以外,还涉及到国际税收同盟和一体化等表现形式,这在欧盟的统一关税、统一增值税和“自有财源”中可以得到初步的例证。也就是说,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国际税收,必须密切关注和分析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国际税收的各种具体形式和效应。关于国际债务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在国际金融研究和国家财政的债务分析中找到较为完整的内容和体系。如何从现有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出发,立足于促进区域经济稳定与发展,探讨区域国际债务的规模及效应和债务监控体系,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国际债务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框架中的国际债务研究的主要内容。此外,为了避免如联合国财政危机中的会费问题的尴尬,还应该积极研究关于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方式,使区域国际组织能够高效正常运转,确保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作用的发挥。

国际区域财政政策主要研究区域内外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及其实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各国独立分散决策的低效率,在不同程度上减低各国政策之间的相互冲突,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稳定各国和区域经济的稳定运行,获得经济开放带来的多方面利益,只是这种协调要求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各国政策的自主性。区域财政协调的理论分析指出,协调政策会减小针对繁荣或萧条的财政扩张或收缩的溢出效应;在协调计划中,任何国家的财政扩张或收缩都应该考虑伙伴国的财政政策所导致的溢出效应,它要求伙伴国的财政政策取向相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的协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既包括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又包括区域内外财税政策之间的协调;而狭义主要是指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即各国在制定国内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间的磋商等机制和方式来实现财政政策的协调。从政策协调的程度来看,又可以分为信息交换、危机管理、政策目标和行动的一致性协调、全面协调及联合行动等层次;从协调方式的角度,可以分为相机性协调和规则性协调两种。还需指出的是,国际区域财政政策协调还涉及到区域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的协调,它们共同构成区域宏观政策协调的主要内容。

总之,国际区域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性制度安排,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而国际区域财政研究基本框架的构建,不仅是这种区域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而且还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效应分析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思路和方法。

注释:

①马斯格雷夫教授从财政的国际协调和发展财政两个方面概括和总结了国际财政的基本内容;而董勤发则是结合财政的经济职能从国际财政合作形式的角度来构建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

②区域有不同的层次划分,区域财政也多以行政区划确立的社会、政治、经济区域为研究对象,但本文所论之区域指的是国际区域,国际区域财政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

参考文献:

[1]BelaBalassa1TheTheoryofEconomicIntegration,Allen&UnwinLondon,1962121

[2]樊莹.国际区域一体化的经济效应[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1171

[3]MaurriceSchiff,L1AlanWinters.区域一体化与发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41

[4]邓力平,陈涛.国际税收竞争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

[5]田青.国际经济一体化理论与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1421

[6]董勤发.国际财政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14、7、12-141

[7]林品章.国际财政若干问题的研究[J].财政研究,1995,(1)1

[8]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佩吉·B·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第五版)[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603-6511

[9]崔满红.区域财政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111

[10]柳剑平,谭本艳.现行国际投资制度的缺陷及创新趋势分析[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5,(1)1

[11]郧文聚.从国际援助的发展看中国对非农业援助[J].西亚非洲,2000,(2)1

[12]李风华,郭畅.论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J].欧洲,2001,(2)1

[13]陈淑芬.联合国财政危机中的会费问题[J].当代经理人,2005,(16)1

[14]曲如晓,闫庆悦.新编国际经济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12951

[15]范祚军,唐奇展.CAFTA框架下的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理论分析———CAFTA进程与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研究系列论文之一[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6)1

第8篇

关键词:海关管理专业 相关学科 性质 关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126-03

从海关事业发展与一定的理论意义上说,海关学科的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由于长期缺乏实践经验的理论提炼与总结,致使海关学科发展相对滞后。2010年国家教育部对上海海关学院海关管理专业的批复,2012年又将其作为特设与国家控制专业,为海关学科发展带来了契机。因此,加强海关管理专业性质及其与国际贸易等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研究,对于我国海关事业和海关学科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海关管理专业的性质分析

1.海关管理本科专业的诞生背景。实事求是地讲,海关行业的岗位人才来自于众多学科背景,这不是一个海关学科所能够培养的;海关学科建设目的在于培养海关需要的人才,为支持海关发展服务,但是不能要求海关学科包纳海关所需要人才的众多学科,或者说把众多学科纳入到海关学科之中。海关岗位人才需要具备一定的经济、法律、管理、外语等学科知识,海关学科在人才培养时需要合理进行这些相关课程的设置和优秀师资的配备,但这绝不代表也不能说海关学科可以包纳这些学科,或者能够与这些学科同等并列。就如何确定一个科学合理可行的定位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一定的争论。

2010年,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复,同意上海海关学院自设海关管理本科专业,明确作为公共管理学下属的一个分支学科,与海事管理、行政管理等学科并列,应该说这给海关管理专业拓展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给海关学科发展及其研究带来了良好的机遇。2012年,教育部进一步把海关管理专业列为特设与国家控制专业。就目前得到公认的海关学科、专业而言,海关管理是唯一得到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复肯定的海关类学科、专业。如果说海关学科、专业就是海关管理学或者说只包括海关管理学,这种提法可能是不完整或不全面的,但是,抓住教育部对海关管理专业批复的契机、聚力加强海关管理专业建设及其支撑理论研究是一个现实、合理、科学的选择。在海关管理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海关学科、专业的定位及其理论研究也必然会得到有力的推进。

2.海关管理专业的性质。就目前得到公认的海关学科――海关管理学而言,海关管理学是研究海关管理活动与过程并揭示海关管理规律的科学。根据海关管理活动规律和专业的发展,我们认为,海关管理专业的性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海关管理学是一门年轻的跨学科、综合性的社会科学。海关管理的产生以海关的出现为前提,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海关所承担的职能与任务有所区别,海关管理的实践活动也多姿多彩,有延续性的联系也有调整性的变化。海关作为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共管理部门,海关管理活动有别于其他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工商管理和一般意义上的公共管理活动,在不断发展中逐步形成了非常鲜明的独特性。从海关管理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实践活动来看,商品归类、商品估价、海关统计等技术管理活动主要需求经济学的专业知识,商品的归类等管理活动还需要化工、机械、电子等特殊的技术性专业知识,原产地认定、知识产权管理、进出境管理等活动主要需求法律学的专业知识,所有海关管理活动或者说进出关境管理规则执行中又都离不开行政学、管理学的知识。由此可见,海关管理学的诞生是很多学科理论在海关管理活动环境中长期交融的结果,是一门年轻的具有交叉性、综合性的跨学科的社会科学。

(2)海关管理学是管理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共管理学的一个分支。管理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现象,它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管理科学就是研究管理者如何应用一定的理论和方法,在特定环境下,引导管理者去行动,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以实现预定目标的活动。这种活动适合于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其中也包括海关工作领域。但是,海关管理又有自己的特点,它不同于其他行业和部门的管理。海关管理学就是把海关工作和管理结合起来。研究海关管理的规律及如何按照规律管理好海关各项工作,就是对影响海关工作质量和效益的各个要素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控制。因此说,海关管理学是管理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同时,从学科归属上看,海关管理学在2010年教育部公布的学科门类中归属于管理学之下的公共管理学,是公共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在2010年之前,海关作为行政机关,其自身管理活动大多数情况下被列入行政管理学范畴,海关业务工作往往被按照业务类别划归经济学或者法学的不同分支之下。海关管理归属于管理学之下的公共管理学,明确了海关管理的特殊地位和工作特点,把海关管理与其他行业和部门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区别开来。海关管理学就是把海关工作和管理结合起来,不仅要解决海关自身作为行政机关的管理质量与效率问题,更要解决海关各类业务管理的质量与效益问题。

(3)海关管理学还兼有工程管理或管理科学工程的学科性质。为什么说海关管理学兼有工程管理或管理科学工程的学科性质呢?海关管理学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进出关境监督管理的质量与效益问题,事实意义上的中心环节就是海关通关过程管理,扩展开来说,又要涉及事前和事后的海关监管全过程管理,海关各级各类行政与业务部门均参与其中。从这个意义上看,海关管理学可以列入过程科学工程与管理学的一个新兴交叉。同时,在理念层面上,风险管理是贯穿海关管理全过程的一条中心主线,风险管理又是管理科学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总结起来可以说,海关管理学是公共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同时还兼有工程管理或管理科学工程的学科性质,是一门年轻的具有交叉性、综合性的跨学科的社会科学。

二、海关管理专业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海关实践告诉我们,海关管理是海关管理者运用一定的理论与方法,在特定条件下,合理配置海关资源,引导、组织各级海关及关员完成海关各项任务,实现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目标的一种组织活动。海关管理活动就是对影响海关工作质量和效益的各个要素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控制。海关管理活动包括自身的行政管理活动、对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活动及其延伸的相关业务管理活动,以及国家赋予的一定宏观经济调控管理活动等。因此可以说,海关管理主要包括海关行政与海关业务管理两大组成部分。海关行政与海关业务管理需要行政管理、法学、经济学等众多学科知识,海关管理学与行政管理、法学、经济学等学科的关系非常密切。

1.海关学科、专业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经济学学科的关系。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和/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活动,由进口贸易和出口贸易两部分组成,故有时也称为进出口贸易。国际投资,又称对外投资或海外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通过跨国界流动和营运,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简单狭义地来看,无论国际贸易还是国际投资,在商品货物、产业实物资本等进出关境时,就必然与海关管理联系起来,因为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与运输工具是海关管理的监管对象。就二者与海关管理的关系而言,国际贸易与海关管理的关系更为密切,海关管理是国际贸易涉及进出关境时的重要一环,当然海关管理还涉及对进出口企业的稽查等活动。国际投资与海关管理的关系相对间接一些,只有产业实物资本涉及进出关境与海关管理发生联系,其他货币资本营运活动大多也转化表现为国际贸易形式。

如果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说,国际贸易、国际投资与海关管理的关系,可以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来理解。从宏观视角看,一国海关执行产业等政策的透明度、政策稳定性、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产业发展规划与指导、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税收优惠等政策环境,是跨国公司开展国际投资和大量进出口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极为重视并需要认真考察的内容。从微观视角看,进出口通关便利程度与成本高低是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发展的关键,如果通关便利、程序简化而又成本低廉,则对于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通过国际贸易、国际投资活动与海关管理的关系论证,我们可以看出海关学科、专业发展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学科的紧密联系。当然,海关学科、专业与经济学学科的关系,不止表现为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领域,还表现在各项海关业务管理活动之中。海关业务管理中需要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海关统计及海关税收等知识都属于经济学范畴。

2.海关学科、专业与行政管理、物流管理等管理学学科的关系。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海关行政就是行政管理在海关管理活动中的体现。海关管理是一种组织活动,是包括海关管理体制、机制、观念等在内的一种组织活动系统。海关管理不仅要解决海关自身作为行政机关的管理质量与效率问题,还要解决海关各类业务管理的质量与效益问题。海关行政管理是海关管理的内涵之一,所有海关管理活动或者说进出关境管理规则执行中又都离不开行政管理学的知识。

物流管理是指在社会的生产过程中,根据物质资料实体流动的规律,应用管理的基本原理和科学方法,对物流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监督,使各项物流活动实现最佳的协调与配合,以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和经济效益。国际物流管理是对各国(和/或地区)之间的物质资料实体流动的管理活动,涉及到国际与国家两个层面的管理活动。海关管理的监管对象是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与运输工具,因此说一定的国际物流监控也是各国海关管理与海关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目的主要为了防范与打击走私及恐怖活动、加强知识产权与环境保护等,进而保障国际供应链安全与便利,更好地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可以说,物流管理与海关管理都是建立在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的基础之上的。

由上述对行政管理、物流管理与海关管理活动关系的论证和前面关于专业性质的阐述进一步可见,海关管理学自身就是公共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兼有工程管理或管理科学工程的学科性质,与行政管理、物流管理、过程管理、风险管理、复杂管理等管理学学科的关系最为密切。

3.海关学科、专业与法学学科的关系。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海关作为国家的一个重要的执法机关和公共管理部门,执法意识、执法程序、执法效能都是海关历来非常强调的基础工作,准军事化纪律部队建设是海关工作正常推进的保证。海关行政与海关业务管理活动都要依据于《海关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开展海关各项业务管理活动。比如,原产地认定、知识产权管理、进出境管理等活动都需要具有法律学的专业知识。海关学科、专业与法学学科的关系也非常密切。

4.海关学科、专业与外语学科的关系。海关管理具有突出的“涉外”行业性质,在海关管理活动中经常涉猎进出关境的国际性贸易,对于拥有外语特长和海关专业背景的人才需求旺盛。海关学科、专业的人才培养需要在海关专业知识教育的基础上突出应用性外语能力,离不开外语学科的支持。海关学科、专业与外语学科之间具有一定共同性,同时又存在着巨大差异,二者对于人才培养的目标不一致,外语学科重点培养专门的外国语人才,而海关学科、专业重点培养具有一定外语能力的海关专业人才。为此,上海海关学院专门设计了“海关管理专业英语特色强化班培养方案”,这是接轨WCO(世界海关组织)、实现学院特色化国际化办学的重要突破,也是结合我国海关事业发展和双边、多边、区域海关国际合作的一个重要举措。

三、结束语

海关管理专业具有跨学科复合型特点,要求学生学习掌握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等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接受海关管理专业理论教育和基本技能训练,掌握基本的分析与解决现代海关管理业务问题的能力。我们根据海关管理专业性质和海关管理岗位需求,科学设计了此专业的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海关管理专业教学计划结合专业的学科性质,形成以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公共管理学五门核心课程为基础、以海关专业知识为特色的课程体系;海关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与建设特色为“依据行业性质和岗位需求设计培养方向”。除了前面提到的“英语特色班”之外,业务管理特色班主要设计物流与通关监管、海关法律事务管理、海关稽查管理、海关税收管理等方向。海关相关业务管理特色班的建设还充分考虑到学生毕业论文的指导环节,主动与海关一线专家进行切实有效的交流,联合培养学生自主性方向选择成才道路,争取为海关各业务岗位都能输送“政治坚定、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合格人才。

(基金项目:上海高校本科重点教学改革项目“海关管理专业特色建设与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参考文献:

1.牛等.以创新能力培养为导向的经管类专业实验实践教学改革探索[J].实验室科学,2012(1):28-31

2.米洁等.递进式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2(2):138-140

3.黄丙志,唐龙桂.海关管理与海关管理学的几个基本问题[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1(3):115-120

4.白雪燕.中国海关概论[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

5.高融昆.中国海关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变革[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6.唐龙桂.海关管理学[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