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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同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28 15:50:31

信用合同

信用合同第1篇

一、领导重视 认识到位

一年来,集团公司领导始终把做好“守合同重信用”工作做为一项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了以法人代表为组长,法律、财务、审计、生产、经营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合同管理领导组,明确分工,监管人员落实到位。把规范合同管理作为“守合同重信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把合同管理视为企业的生命和财富,把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发展之本。为此,公司主管领导不但每月都听取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汇报,还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利用各种形式来开展这项工作。对上级开展的培训班,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每次都派人参加。通过共同努力,全公司上下对这项活动的认识逐步得到提高,思想也得到了统一,上下齐心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

二、加强管理 制度到位

为使“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我们首先做到了组织健全,机构完善,分工明确,职责到位。我们设立了企管处、监察部、质量体系认证办公室,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我们还对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修订适合本企业、本行业特点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做到了有人负责、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三、注重质量 履约到位

信用合同第2篇

一、保证人承认《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和《_________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并履行本合约。

二、保证人自愿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用_________卡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如实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同意甲方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本人的资信情况。甲方应为保证人保密。

三、保证人中途不愿继续为乙方保证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申请,待乙方使用_________卡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和乙方的全部_________卡失效45天后,其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仍负有连带保证责任。如因法律原因导致乙方对甲方所作的清偿无效,保证人仍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满,保证人未向甲方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甲方将视同保证人继续为乙方保证,乙方领到新卡后,保证人仍继续负有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方和保证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保证人(签章):_________

信用合同第3篇

_________银借合字第_________号

经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_________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

│ 分 期 用 款 计 划 │分 期 还 款 计 划 │

├───┬─────────────┼───┬────────────┤

│日 期│金 额│日 期│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___%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须在贷款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借款方不申请延期或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_________%的利息,并可随时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六条 在借款方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七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诉讼须向本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其他_________。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合同从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

────────────────┬─────────────────

│借款方 │贷 款 方│

││ │

││ │

│借款单位公章│贷款单位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

││ │

│法定代表人 章 │ │

││负责人 章│

││ │

│经办人 章 │ │

││ │

│开户银行及帐│经办人 章│

信用合同第4篇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

用途

种类

利率

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分期提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年月日

金 额

年月日

金 额

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入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名称

QQ群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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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站司法考试2【新手进】 159771096

信用合同第5篇

论文关键词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 公平 正义

案例:2013年3月份甲、乙两个人分别承包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材料,分开运送,各自独立结算,由于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有时需要对公的账户进行转账支付材料款,甲乙商量用甲妻丙的公司账户进行转账。在工程结束时,甲运送了300万多货款,乙运送了49万多货款。其中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转账和现金支付给甲270万多,还剩30万货款没结算,给乙结算了41万多,还有8万没结算。2014年5月甲找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要账,该公司称某天打了两个8万,其中有一个是给乙的。甲无奈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要账,乙为第三人。甲发表的意见是:本案审理的是甲跟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与乙无关,乙如果有证据可另诉。乙是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他们之间具有厉害关系。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发表的意见是:这30万中有8万是给乙的。应该扣除这8万。乙发表的意见是:这30万中有一个8万是我的。甲提供的是一份30万的欠条。乙和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提供什幺证据证明8万是乙的,也没有什幺证据证明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同一天转的两个8万中哪一个8万是乙的。

一、概述

诚实信用从古至今都未脱离道德规范的本质。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诚实信用有着不一样的理解。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通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评价,就不再只是具有道德属性的标准,而是上升为法律行为的层面了,具有了普遍的约束力,同时也为市场主体建立了一个行为的规范准则。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有着深远的作用,它要求每个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时按照这个准则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市场经济以诚实信用为本,假如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都不按照合同履行事物,且随意性较大,就会令交易的双方都会对对方履行合同产生不信任,那幺很多事情就会无法进行下去,就会导致市场经济活动得不到快速的发展、进步,甚至混乱、萎缩,导致整个社会产生信任危机,造成社会的混乱,使整个国家的人文环境陷入恶性的环境当中。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就是交易的双方是否诚实守信。尤其在当下,交易双方通过合同的形式把交易的内容固定下来,就是希望大家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时候有一个保障。如果大家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交易,事情就没那幺复杂。上述案例中就有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意使案件模糊不清,这样既增加了交易秩序的维系成本,也损毁了个人和企业的形象,这种无形的资产。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功能

(一)确立了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仅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市场经济活动的时候要遵循具体的法律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这项基本原则。一旦超过权力行使的正当界限,就会构成权力滥用,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在上述案例中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无视法律的存在,是因为成文法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具体和严厉的惩罚措施,造成了当事人有恃无恐,滥用诉讼权利,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冤假错案,浪费了诉讼资源。所以在确立行为规则的同时,也要加大相应的处罚力度。

(二)填补法律和合同的漏洞

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诚实信用原则来弥补法律和合同的漏洞。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认识能力有限等其他其它种种原因,成文法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人们对于法的期待仍然不能完全满足。在这个时候,诚实信用原则就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果交易主体双方对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或者合同的结果理解不同,真实情况又不认可,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时,法官可以依其职权主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处理案件,是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同时也给法律的解释提供了充足的空间,在上述案例查不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城市信用原则进行裁判。同时对司法活动有了法律上的明确指导,也对法官运用自有裁量权处理案件时的个人素质提高了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在保证法官不滥用权力方面也有一定的限制性。

(三)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浪费了维护秩序的成本也浪费了交易过程中的成本,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这时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方法之一。谁败诉就要承担损害赔偿,以弥补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例如上例中如果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败诉就要承担相应金额的利息和诉讼费等费用。

(四)解释抽象的法律条文

由于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加上法律术语的不周延性和模糊性,合同交易双方的认知能力、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不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存在争议,也是比较常见的现象,也存在当事人故意的情形,这时判断合同所具有的真实内容,我们可以通过合同中一些的词句、有关的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维护公平、正义。

(五)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益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讲诚实、守信用,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交易的安全,促进交易的便捷,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的费用。如果上述案例的当事人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那幺此案的交易成本将会大大降低,也维护了自身的形象。

(六)对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强行性法律规范,法官可依据其职权主动援引适用,把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法官。但是对法官也是有限制的。首先,如果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官应当使用规则,不能使用该原则。再次如果规制本身的含义模棱两可时才能适用该规则。再次,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时必须遵循公平、正义的价值观。

(七)强化了道德观念

信用合同第6篇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附随义务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

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为善意原则。我国是礼仪之邦,历来崇尚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利用诚信原则约束人们的行为,可以起到道德的规范作用,也可以在法律之外为人们建立一种防护。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大陆法国家,它通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原则”。

《合同法》不仅在一般规定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围绕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合同义务体系和适用规则,从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及解释等整个交易过程始终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丰富了我国合同关系的内容,体现了现代合同法对当事人保护周密化、精致化的趋向。[1]

一、在合同订立阶段

在合同订立阶段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义务。此种义务产生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笔者以为在合同订立阶段当事人负有以下附随义务:[2]a忠实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应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同时应如实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事,如财产状况,履约能力等.当事人要忠于事实真相,不得做虚假陈述.b恪守信用,不得欺诈他人,也不得基于恶意与他人谈判。〈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履行合同,达到预期效果。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向对方透漏一些与合同有关的信息。这时另一方应诚实守信,不得随意泄露这些信息,更不能基于某种目的恶意与他人谈判。c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进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他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的联系不断发展和密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遵守允诺的义务。在谈判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自己的允诺,一方发出要约以后,应受要约的有效拘束。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受要约人对该要约已形成合理的信赖,而要约人撤回或撤销其要约造成受要约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则要约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通过电报、传真等方式订约,在承诺以前一方当事人要求签定确认书的,另一方应当允诺.但如果双方已经形成初步协议或者一方向另一方作出了允诺,并使另一方产生了合理信赖,则要求签定确认书的一方如最后不予承诺,应对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

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作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在履约前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或者存在着其他法定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但是,另一方在行使时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因为对方支付能力出现暂时的或并不严重的困难,便借故终止合同的履行.如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行使终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以前,一方无正当理由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此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责任。但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并没有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或者虽表示不履行合同却有正当理由,则另一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同。

三、在合同履行阶段

在合同履行阶段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主要包括:相互协作和照顾的义务、瑕疵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忠实的义务等。另一方面,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具体阐述如下:[3]

1、关于履行标的

债务人交付标的物及债权人接受标的物,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标的物为种类物,尽管该批货物质量差异并未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也不得故意选择其中品质较次者而为履行;债权人在接受标的物时也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债务人后交付的标的物与先前交付的标的物在品质上并无差异且不妨碍债权人的使用和其他权益,债权人不得无故拒绝后交付的标的物。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债务人不能交付原约定的标的物,债务人提出愿交付同种类,同质量的替代物品,此种替代物品交付后亦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无故拒绝。

2、关于履行时间

如果合同未规定履行时间债务人提出履行,必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种期限应当合理。如果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债务人在选择具体的履行时间时也 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般来说,依诚信原则应当在工作日的适当时间履行,不应当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做出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 在合同中达成协议,允许一方在出现特殊情况后可以延期履行,则在出现该情况后,当事人虽可以延期,但也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尽量缩短延迟的时间。例如,甲、乙双方在购房合同中规定,如遇天灾影响工程进度,可以推迟交房时间。在发生暴雨、冰雹等自然灾害后,尽管甲因正当理由延误工程和延期交房,但甲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尽量抢时间,缩短工期,尽可能早的交房。

3、关于履行地点

如果合同未规定履行地点或规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时,债务人除应依据《民法原则》或《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履行地点外,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在符合债权人利益或便于债权人接受的地点做出履行。

4、关于履行数量

履行的数量必须要符合约定。除依合同和交易习惯以及法律规定之外,债务人必须全部履行债务,而不得做出部分清偿。当然,如果当事人做出特别约定允许部分清偿,或虽无特别约定,债权人自愿受领部分清偿,在此范围发生的清偿有效。我国《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就是说,债务人也可以要求部分履行,但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的部分履行。但债务人的部分清偿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则依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时如果债权人拒绝部分清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时,构成受领迟延。例如,应当交付1000公斤苹果,一次不能凑齐,而只能交付950公斤,此时债权人并不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则拒绝受领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受领迟延。[3]

如果债务人支付数量不足,但数量甚微,对债权人未造成明显损失,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并援引同时履行抗辩的规定拒付货款。如果债务人交付得数量超过约定的数量,而债权人返还超额部分并不困难,也不得拒绝债务人的履行。因此拒绝债务人的履行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损害责任。

5、关于履行方法

在履行方法上也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有交易习惯外,债务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式履行。如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于数种运输方式和数种运输线路中,选择对债权人最有利的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在债务人因正当理由提出分期交付且不违反履行期限的约定而又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债务人的履行。

四、在合同的解除方面

解除合同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作准备。一般而言,在一方违约后,如果违约并没有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依诚实信用原则,非违约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

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本着促成合同,进行交易的目的,因此一旦合同成立,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即使一方有违约行为,如果此种违约并没有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失,当事人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而不能借此解除合同。在这方面诚实信用原则起到了维护交易成功的作用,因为它的存在使的合同履行效率大大提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维系了交易秩序。

五、在合同的终止方面

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包括保密、忠实等义务。此种义务在学术上称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后契约义务。[4]

很多学者主张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双方当事人不再对合同关系负有义务。他们认为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在于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个事实,一旦合同终止,产生权利义务的事实不再存在,也就无法要求当事人再去遵守合同的要求。如果这样的义务继续存在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义务,使当事人背负上更重的责任,也会因此使合同关系变的繁杂不利于履行,从而阻碍了贸易的发展。

笔者以为后合同义务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一项合同的成立与履行过程中已经让双方当事人产生了各种关系,而非仅仅一种契约关系。这些关系也不必然因合同的解除而全部消失,还需要诚实信用原则的调解。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规定在合同法的条文中,更重要的是它的作用在于约束人们的道德观念。例如,一项雇佣合同,甲雇乙作助手,合同期是3年。因为乙的表现不佳,甲未同意合同的延长,3年期满后合同终止。乙因此怀恨甲,于是将在甲处得知的有关经营管理的秘密都泄露给了与甲有竞争关系的他人,甲因此遭到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形下,笔者以为不能认为乙与甲已终止了雇佣合同而不负赔偿责任,而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再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5]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此可见,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双方仍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一定义务。

六、在合同的解释过程中

在合同用语含糊不清、意义不明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的条款予以解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需要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的确定合同内容。例如,对于无偿合同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对有偿合同则按对双方都较为公平的含义解释。

此外,在合同发生争议以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的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无论是实行替代性购买还是替代性销售,都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不得高价购买,低价变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从作为一种道德规范上升为一种法律规定,这个过程是用事实来验证了它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不仅仅规范着合同关系,也维系了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不仅仅存在于合同中,也调整着合同终止后的各种关系 。它贯穿在合同法的全过程中,起到了弥补法律条文不足,补充交易习惯的作用,也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通过以上论述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合同成立的各个阶段发挥着重大作用,这也是它在合同法中的地位越来越受重视的原因。在贸易迅速发展的今日,诚实信用原则用它独有的道德观念规范着你们的道德行为,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正因为它的存在,才让我们的经济快速而有序的发展前进。

参考文献:

[1] 江平、程合红、申卫星:《论合同法的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载于《政法论坛》1999年第一期

[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3] 刘景一:《合同法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74―75页

信用合同第7篇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地:

受 托 人:xxx省xx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 所 地:

受 益 人: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 所 地:为委托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信托事宜,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  区  街道  村  街北侧地块〈温土资挂XX-1号宗地〉)信托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获取收益。

第二条 受益人

委托人指定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是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 信托生效及信托合同的登记

本信托在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即生效。本信托的登记由委托人负责办理。

第四条 信托资产的交付

本信托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委托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予以交付。

第五条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月,自委托人取得关于上述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时起计算。

第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委托人的权利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委托人的义务

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自信托期限开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全权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筹集建设资金、房地产开发、对开发房产的维护管理等。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受托人的义务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第八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承担下列义务:

(1) 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第九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条下一款情形外,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终止信托。

本信托在受益人同意解除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解除;本信托因信托期限届满而终止。

第十一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利益的分配:受托人按照本合同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解除之日或者期限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为信托利益分配日。

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五份,每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办理审批、登记等。

信用合同第8篇

2000年12月7日,被告袁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某分中心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一张,被告唐某为被告袁某提供担保。被告袁某于2003年7月21日开始透支,共计本金14 019.35元,利息1 821.07元,合计本息15 840.42元。原告曾多次催收未果,于2004年6月22日诉至法院,请求裁决。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唐某以被告袁某的透支在2年担保期以后,而不承担保证责任和限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唐某作为被告袁某的担保人,对被告袁某使用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信用卡纠纷案件,一般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基础法律关系,即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二是从属法律关系,即持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关系。持卡人申办信用卡后透支,未按规定及时归还透支金额和利息,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点勿庸置疑;审判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在于保证人是否应当对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银行和保证人就有着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保证人是否应当对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信用卡纠纷中保证合同的性质。

《担保法》第十四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该法条规定了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可以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所谓最高额保证合同,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限额,由保证人在此限额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作保证的协议。最高额保证是一种特殊的保证,与一般的保证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1、最高额保证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但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实际发生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生效;2、最高额保证所保证的债务为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若干笔债务,但不是若干笔债务的简单相加,而是保证期限界满时的债权余额;3、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所承担的担保数额可能等于或者小于债权余额,具有限额性。

信用卡纠纷中的保证合同属于典型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在保证合同订立时,主债权债务并没有发生,保证人只对将来一定期间内持卡人的不确定的透支债务承担有限的保证责任,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由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担保期限的限制;二是担保数额的限制。笔者结合银行和保证人所持的观点分别予以分析。

1、信用卡纠纷中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限  这里的“担保期限”不是指严格意义上的保证期间,而是指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特有的“决算期”。所谓“决算期”是指最高额保证合同所约定的被保证债权发生期的截止日。“决算期”确立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债务余额),也确立了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产生决定性作用,历来为银行和保证人争论的焦点。

保证人认为,信用卡的“决算期”就是信用卡的有效期;银行原则上把“决算期”定为信用卡的有效期,但又通过格式条款(章程或保证合约)的相关规定,“迫使”持卡人用默示的方式继续续卡,无限制地延长“决算期”的临界点,将“决算期”界定为“持卡人透支后至银行发出催收通知书时止”。例如,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牡丹信用卡有效期为2年,如果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手续。如果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笔者认为,“决算期”虽然不是保证期间,但它是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决算期”的变动,应该视为保证期间的变更。我们姑且不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地情况下,持卡人与银行用默示的方式变更了“决算期”是否合法,但是,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持卡人和银行协议变更“决算期”而没有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该“决算期”的变动则不对保证人发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只在原“决算期”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

2、信用卡纠纷中保证合同的担保数额  如前所述,最高额保证的根本特点就是担保数额的限额性——必须对担保数额有最高额的约定,这是与对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务不限数额连续提供担保的普通保证的区分关键。信用卡纠纷中保证合同的最高担保数额一般在银行信用卡章程里作出了规定。例如,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十一条规定,“金卡账户透支额度为10 000元,普通卡为5 000元。透支款项和利息须在银行记账日后60日(含)内归还。”但是,银行对信用卡保证合同的最高担保数额大都持否定观点,其理由是:①主管部门有条例规定,信用卡允许透支额度并不是保证人的最高担保数额。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函(1998)363号文件“《关于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对透支限额的复函”称:关于持卡人透支限额的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发卡银行对信用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指标,不能作为发卡银行与信用卡担保人对保证责任范围约定的依据,担保人必须对持卡人实际透支金额承担连带责任。②双方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范围有约定。例如,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保证合约》第二条规定,“保证责任范围:被保证人根据其与乙方(银行)所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担保权利的费用。”显然,银行在对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问题上,态度含糊,约定也十分矛盾:一方面,为了控制经营风险,银行严格规定了持卡人透支额的最高限度(信用额度内透支)和归还信用额度内透支本息的期限;另一方面,为不断拓展经营业务,银行又无限制地允许持卡人超信用额度透支,却把经营风险转嫁给保证人,要求保证人连带清偿包括超信用额度透支在内的全部债务。笔者认为,保证人对持卡人的透支数额的担保应该是有限的,其理由是:

①从格式合同的法律属性来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应该是有限的。信用卡纠纷中的保证合同除了保证条款外,根据约定,信用卡章程和保证合约也是保证合同的一部分,对银行和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无论是保证条款,还是信用卡章程或者保证合约,都是银行单方面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只要相对人(持卡人和保证人)与银行发生借贷和担保关系,就必须接受该条款而不能提出任何异议。当然,银行也应该履行格式规定的义务。当银行和保证人对“保证责任范围”产生不同的理解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该作出不利于银行一方的解释,而银行则不能以《信用卡章程》中规定的透支限额是行业进行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指标,《信用卡保证合约》中规定的保证责任范围才是双方的约定为由进行抗辩。

②从透支的性质来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应该是善意的透支,是有限的。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者已经没有资金的情况下,根据双方的预先约定,超过信用卡上预留资金的额度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行为。透支是信用卡的主要功能之一。可以说,没有透支行为,就没有信用卡的诞生,也就没有第三人(保证人)的担保法律关系的发生。但并不是所有的透支都为立法或者双方约定所鼓励,透支的要旨是持卡人必须遵守《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在允许的信用额度内进行透支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本息,构成善意透支,才是一种为法律所允许的行为,也为保证人进行信用额度担保的本意所在。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没有一个理性的人会因为血缘或者朋友之间的信任关系而愿意为其提供无期限、无限额的无偿担保。

当持卡人超过《信用卡章程》规定的信用额度透支并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归还本息,经银行发出通知催收后仍不归还,继续突击取现或者进行消费,应该认定为恶意透支。对于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银行应当负有停止止付的义务。但在银行提供的信用卡担保格式合同中,却没有规定银行因为自身的疏忽大意或者放任等过失没有及时停止止付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实质上是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这种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规定(对持卡人因使用信用卡而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