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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18 21:49:49

燃气管理

燃气管理第1篇

[关键词]管道燃气 安全管理 事故原因 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4-0030-02

一. 燃气行业的安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很多中小城市都陆续使用了管道燃气,这使得人们深切体会到燃气带给人们的便利,但近些年,城市燃气事故频发,管道燃气安全使用和管理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城市管道燃气的不断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与燃气产业飞速发展相脱节。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弊端也凸显了出来。针对当前我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燃气企业及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合理可行的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加大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城市燃气安全的问题主要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燃气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够完善。

由于城市燃气企业大部分起步都比较晚,一些燃气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趋于表面化,实际的安全体系保证、组织体系保证、物资体系保证没有建立、完善和落实,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及生产操作规程虽已基本建立,但工作重心主要在生产运行及项目工程建设上,实行“三化”管理深度不够,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可行性不足以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要求。

2.城市燃气管网老化腐蚀存在的安全隐患

燃气用钢管设计寿命为15年到20年,多数城市燃气中压燃气管网及早期投入运营的低压管网运行近20年左右时间, 已接近或者达到寿命终点,多数管网处于事故多发期。近几年,管网系统腐蚀穿孔事故贫乏,且呈上升趋势,城市燃气管网老化,已成为燃气输配的重要安全隐患。

3.燃气管网管理混乱及违章占压和新增设施与燃气管线安全间距不足形成的隐患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发展,由于城市管理的条块分割,对地下管线缺乏统一规范的规划管理,不按国家规范施工操作安全距离不够,各类管线互相穿插交错野蛮施工。给我们的管网安全运行带来了危害。城市燃气管网和设施上的违章建筑也是较大的安全隐患,少数居民私搭乱建,有的占压燃气管线,有的将燃气调压设施密闭在违章建筑内。一旦燃气管道被破坏,燃气大量泄漏,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4.城市道路扩宽改造和市政施工对燃气管道造成的危害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道路及旧城改造市政施工频繁,再加上通信电缆、电力、自来水、电网等的改造给燃气管线运行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市区道路扩宽改造后,原埋设于慢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燃气管道,变为敷设在机动车道下,给巡检、维修造成极大困难。因此造成管道被损坏、挖断、造成泄漏事故有的城市高达几十起之多。

5.用户庭院燃气管网设施及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

对于老旧小区庭院燃气管网的调压设施内的压力表、自动放散阀、切断阀门,凝水缸、户管引入法兰、架空管等随着年限的使用均有年检不到位和有不同的锈蚀损坏现象。

对用户管理难度大。用户安全管理除了具有点多面广、数量大、风险点多的特点,还存在用户安全意识淡薄、入户安全检查难度大、隐患整改不得力、用户私自改装燃气管线、给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及用气安全造成隐蔽的危害。没有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有的户内管道入户使用至今已达十八、九年的时间,户内管道有不同程度的腐蚀,近几年发生多起因楼板立管腐蚀穿孔引起的安全事故;有的用户燃气表已经超期服用部分出现漏气现象;用户有链接灶具的胶管超期老化服用的现象。

6.燃气行业的管理机构人员缺少,执法主体很难落实

燃气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足,缺少专门的执法管理细则、体制和执法队伍,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这种情况在燃气行业管理上存在着隐患。

二.燃气行业安全管理的应对措施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提高认识,改革管理方法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及各项制度,加强后期运行维护管理。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学习,建立严格可行的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制定完善有关燃气管道设计、安装、使用、检验、改造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岗位责任制,遏制和杜绝燃气恶性事故的发生。变革多年来传统应付抢修的被动管理变为主动管理,预防性管理,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布控、早治理。

2.加快老旧管网的更新改造

根据城市燃气管网风险评估情况,结合钎探、挖探坑检测,对高风险的管道、附件进行更新改造,对于风险段燃气管网经检测,确定能修补的,进行必要的修补处理;对于运行环境恶劣的钢管段,如地表积水管段、凝水缸、阀门井、调压箱(柜)进行重点探查,重视杂散电流的影响。对于新区城市燃气管网建设和大面积的燃气管网更新提升改造,建议使用PE管材。

3.严格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

工程质量管理是一项较为复杂而又重要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项目建设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方面,燃气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而且直接影响到燃气的使用。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包含施工前的设计准备、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施工后的竣工验收和管网的运行管理等四个阶段,其中前两个阶段为关键阶段。

4.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解决好管道防腐问题

中低压管网和庭院管网的选材上,推广使用PE 管材,PE 管材具有足够的刚性和强度,同时还具有较好的柔韧性和抗应力开裂性能,从根本上解决了耐腐蚀的问题,增强燃气管线的使用寿命和安全系数。加强阴极保护技术的应用,这是解决埋地钢质管道腐蚀和老化引发的泄漏事故隐患最有效、最经济的防腐蚀措施。

5.严格加强设备的运行管理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管理网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把安全贯彻到工程设计、施工、设备管理和供气服务之中,和企业效益及全员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加大燃气管网巡检力度和检测力度,杜绝野蛮施工,防止占压管道的违章违规现象发生,防止第三方施工对燃气管道的破坏。做到有隐患早发现,早消除,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6. 政府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大违章占压燃气管线及设施的整治力度

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燃气管道被占压的危害性,加大拆除力度,提高燃气管道的运行安全系数,政府职能部门应有统一的基础设施总体管网规划,要严格对地下管线施工审批程序把好关,凡涉及到影响地下燃气管线的事宜应要求建设单位与管线业主单位进行协商,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控制施工外力因素破坏管线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发生。

7.加强对燃气设施与用户的安全巡查工作力度

对燃气行业的重要设施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燃气厂站等重要部门应定时巡视,检查设备的变化情况,对燃气管线的调压箱(柜)、阀门井、凝水缸等设施实行分段包干,责任到人,按照燃气设备管理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统一的用户档案库,定期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主要检查胶管是否老化,燃气表是否有漏气现象,户内管道有无腐蚀现象,发现私自改装燃气管道设施的,要采取措施对其整改。

8.采用科学先进的管理手段

采用科学的管理模式,不断引进先进技术,运用先进技术管理。例如:依托现有的GIS管网信息系统,提高输配管网管理的安全可靠性。GIS管网管理系统,能最大程度上满足燃气管网的资料维护,信息查询、安全运行、报警抢修、日常调度、场站维护等日常事务。它已成为代替人工,进行城市燃气管网管理的一种真正实效、可行的、科学化、信息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

9.加大培训力度,提升员工技能水平

燃气企业要对入职前的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技术。培训可以从UPS、燃气表、各类燃气体报警器、视频监控及红外布防、管道焊接、线路巡查等及施工现场管理等多方面内容展开,也可以委托厂家技术人员对员工进行专业教授。培训结束后对参加培训员工进行考核,这样可以大幅度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10.加大燃气知识宣传力度,对用户增强安全用气的指导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 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技术,每年开展燃气安全、防护、救护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同时将燃气安全知识印发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把燃气企业的抢险、抢修电话宣传到每家每户,要让用户了解知道燃气的正确使用方法,自觉及时地把燃气泄漏情况报到管道燃气企业,并及时解决室内各种影响安全用气的因素,使人们在使用燃气的同时提高安全消防意识。

11.完善各类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预案

燃气企业应完善各类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抢险预案和消防预案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应保证应急救援设施、装备齐全完善,救援物资储备充分、通讯畅通、人员保证24小时值班,加强演练、改进不足,确保实效。

12.加大行业管理力度

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统一的燃气行业管理法规执法细则,增加燃气管理机构和监察执法队伍,加大燃气市场的整治力度,从根本上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结束语

城市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于管道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等多种方法和手段规范和治理,这既要靠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帮助,又要依靠全社会的方方面面的关心和支持,最重要的是依靠城市燃气企业的全体员工,本着对社会、企业、对自己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各项本职工作,保证城市燃气管道安全平稳的运行,才能确保管道燃气行业安全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段常贵主编.燃气输配(第三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2] 孙立梅. 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运行管理浅析[J]. 城市管理与科技, 2004,(03).

[3] 陈肖阳.智能燃气管网的探讨[J]. 煤气与热力.2012(06).

燃气管理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11月27日《经济日报》)

燃气管理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局是本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技术监督、规划、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消防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第七条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招商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液体石油气的储灌站、人工煤气、天然气储配站、输配厂等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城市建设局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然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九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凡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输配、销售的单位(含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及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单位,应按照《陕西省城镇燃气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到省、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燃气生产企业、人工煤气、天然气供应企业、石油液化气储灌站的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颁发和审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液化气供应站的资质证书由市城市建设局颁发和审验;灶具门店的资质证书由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和审验。

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输配、销售的单位(含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使用)必须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相关许可证。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需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证。燃气计量器具实行强检制度,因计量问题产生的纠纷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

(二)禁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禁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四)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钢瓶间互相倒气;

(六)按规定定期清理燃气管道、钢瓶残留物,禁止往下水管道或居民区倾倒废气渣。

(七)遵守服务承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必须设立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该电话必须24小时有人值守;同时还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

第十六条严禁在闹市区和居民稠密地区建立钢瓶库房。凡设立在居民点附近的燃气销售单位和门店,必须另行选择地点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钢瓶库房,重瓶、空瓶应分区放置。销售门店钢瓶储存间与营业区必须用防火墙隔开,其间不得开设门窗。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单位和自购燃气供应职工生活的单位应当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则,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提供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燃气生产、储运、调压设施、输送管道以及附属和各种设备均属燃气设施。

第十九条燃气供应企业应按照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毁坏和覆盖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凡在燃气管道及设施1--3米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通知燃气供应企业,经双方商定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燃气供应企业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

第二十二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凡在燃气的生产、储存区进行动火作业,须制定抢险预案。

第二十三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维修和更换,维修费用按产权归属承担。

第二十四条燃气供应企业在处理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修的其它设施,有权采取应急措施,事后应及时恢复原状,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处理遗漏问题。

第二十五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第五章燃气器具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燃气报警器具、调压阀等。

第二十七条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是经过省建设厅指定的检测站进行检测并符合本省使用要求、注册登记后的燃气器具。经核准销售的燃气器具,其生产单位应在本市设立维修点,也可委托本市燃气器具经营单位维修。

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对用户购置的未经省建设厅核准的燃气器具拒绝通气点火。

第二十九条燃气钢瓶经营者,不得经营报废的钢瓶、翻新的钢瓶、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钢瓶。

第六章燃气用户管理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使用管道燃气和增加燃气设施时必须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用户在使用燃气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第三十一条使用管道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不得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三十二条产权归个人或单位所有的庭院、户内管道部分,根据城市燃气规划和用户发展需要,燃气供应企业有权对其延伸改造,产权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

第三十三条饮食服务业及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必须符合安全消防有关规定,严禁在室内乱拉管线,不得盘绕、挤、压、踩踏燃气管道;厨房必须为非易燃材料建筑,通风应良好,燃气灶不得与其它火源同室使用。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必须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第三十四条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营运,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营运,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由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罚款应当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管理第4篇

关键词: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B834 文献标识码: A

城市燃气系统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燃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稳定。杜绝燃气系统的所有安全隐患是不可能的,因此只有充分分析城市燃气安全事故原因和燃气系统运行的薄弱环节,完善燃气企业管理机制、加强全社会安全用气教育以及健全相应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施工队伍和用户管理,才能切实保障城市燃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将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使燃气这种绿色能源更好地为社会生产、生活服务。

一、 城市燃气事故的原因分析

1、城市燃气管网事故原因分析

(1)人为破坏。道路以及建筑施工等市政建设的无序和野蛮施工,没有与燃气企业进行有效沟通,在不清楚地下管网分布的情况下,突击施工、野蛮施工造成燃气管道断裂、损坏,酿成事故。因为燃气管道有广泛性、隐蔽性、危险性和长期性的特点,而近年来我国城市发展迅速,城市规划更改巨大,没有考虑对市政管线的影响。如燃气管网上方违章构筑建筑物、堆放重物、在燃气管网附近建设各类井,这些都对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威胁,且也影响自身安全。

(2)燃气管道原始资料不完善、丢失,查询困难,技术状况不明。在现实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例如: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燃气运营管理部门交接不彻底。燃气管理部门出现人员调动情况,使得燃气管道原始资料遗失,导致接替人员无法了解管线的具体情况,未能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也对市政其他部门在施工中了解管网情况造成了无法解决的困难。

(3)对燃气管道管理认识不足。燃气管理部门对制度落实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协调功能只能没有得到应用的发挥,对安全用气的检查、宣传教育还不够细致深入。缺乏成套的巡线、检测、查漏制度和机制。

2、 户内城市燃气事故原因分析

(1)为了使用方便,用户每次使用燃气后,没有随手关闭燃气单插阀门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燃气系统没有全部关闭,当发生胶管脱落、老化或者燃气灶具使用不当等意外情况发生时,将导致燃气泄漏,给用户带来危险。

(2)用户在使用燃气灶具时不够专心,点火后忽略了对燃气灶具工作情况的监控,而水壶、粥锅、奶锅等器具内的水、粥、乳之类的物品烧开后溢出器具外,把火焰浇灭,而使大量的燃气放散到房间内。所以要尽量推荐用户购买使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灶具。

(3)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燃气灶具或在使用燃气灶具过程中,缺乏应有的维护保养,造成燃气阀缺油、无油或锁紧螺母松动,引起漏气。

(4)用户已发现漏气事故,但处理不及时或处理方法不当,引发爆炸或火灾。

(5)为了美观,私改燃气管道将燃气管道埋设在墙壁里或者空间狭窄、密闭性好的壁柜里,造成燃气泄漏察觉不敏感,遇到明火或者金属部件撞击发生危险。

二、提高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措施

1、全面提高城市居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一,彻底改变人们对燃气安全的错误认识,让人们都树立积极向上的态度;第二,让人们深入了解燃气安全知识,并熟练掌握燃气安全的使用方法。由此看来,我们要加大对燃气安全的宣传力度,从而营造出良好的学习氛围,让人们认识到燃气安全的重要地位。

2、城市管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城市燃气管理工作不仅仅是燃气企业或燃气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也是一项全社会的基础管理工作。从主观上讲,燃气企业和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要恪尽职守,努力完成各自的本职工作;从客观上讲还需要规划、城建、市政、电力电信、消防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协调与协同机制,采用行政干预策略与各行业间监督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地将各种埋地管线统一规划,严格按照设计规范综合排布,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强化监管,从起点杜绝产生不安全的隐患。

3、强化对用户的安全管理

燃气企业对用户用气的安全管理是整个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燃气企业必须从自身出发,积极宣传燃气器具等正确的安全使用方法,企业可以通过印制相关宣传资料、举办相关知识竞赛、开展燃气宣传“进企业、进小区、进校园”的“三进”活动等方式,强化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器具的意识,讲解燃气使用安全常识,提升用户自主安全的意识和行为。同时与小区物业、居委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由其协助企业监管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的重要性,用户有燃气使用问题,小区物业或居委会配合及时联系燃气企业,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保障用户用气安全。

4、严把工程质量关,严防不合格的工程投入运营

如果工程质量不过关,容易给今后管网运行留下隐患,造成供气管道事故,直接威胁广大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要严把工程质量管理,对全部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逐步从勘探、设计到施工管理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从而为优质、高效的工程质量提供保障,为管网安全运行提供扎实的基础。

5、编制抢修抢险预案,组建抢险队伍,不断提高员工自身素质

燃气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抢修抢险预案,组建一支能有效遏制、处理突发事故能力的快速抢险队伍,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定期开展演练。加强企业员工自身的安全教育:新工人上岗必须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职工调换岗位、转岗、复岗也应做好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专项和综合性的安全检查。通过培训学习和检查,使广大员工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思想上重视安全,工作上注重安全操作。

6、 注重日常设备的管养和巡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燃气工程项目建设与城市市政建设发展是相互联系的,特别是随着城市化发展中对各项电力、通信、交通等建设步伐的加快,强化对燃气工程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十分重要。特别是对关键路段、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和布控,随时做好燃气管网输配线路的巡检工作,对于个别易损坏路段的探测和查漏,如电缆井、雨水井、排水管网及其他埋设物的检查等,都需要从管线安全评价中来开展针对性的检查。同时,加大对重点设备场站的检查,如调压站、储配站、加气站的日常检查,对特殊设备的保养维护,以确保设备的安全状态。

7、 提高燃气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目前,人类正走进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知识经济时代,信息资源已成为与材料和能源同等重要的战略资源,信息技术已广泛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推动人类社会生产力达到一个崭新的高度,但燃气管理的部分领域仍处于手工阶段,严重影响了燃气安全管理的发展。因此,我们应加强燃气系统信息化建设,结合燃气行业的特点,借鉴国外的经验,开发信息系统,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推动信息技术在燃气行业的应用。

总之,燃气工程的建设对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要保证燃气工程安全有效的运行,在燃气管网运行管理方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且将其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 彭涛,侯红.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研究[J]. 信息系统工程. 2011(12)

[2] 赵国菁. 重视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落实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J]. 城市燃气. 2012(04)

燃气管理第5篇

第二条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材料。

县境内燃气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燃气用具的生产、销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建设局是全县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县安监局负责本县城市燃气的安全监督检查,县公安局负责本县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接受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安监局安全监督、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工作和事故的预防、处理。

第五条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编制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按规划实施建设。禁止盲目发展,重复建设。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液化石油气的贮灌站、人工煤气、天然气储配站、输配厂等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向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然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城市燃气供应站(指无贮配厂设施,独立设置的供应站)调压站、管网及配套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审批。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燃气工程的审批文件,会同安监、公安部门进行燃气工程的初始选址定点。

第八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国家或省建设厅审批的专业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安装单位还须取得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资格。禁止非专业单位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确保设计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设计图纸必须经省建设厅组织安监、公安、石化等部门审核。安装国外进口的压力容器和组焊大型球罐的,必须经省审批。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实行验收制度。供应站、调压站、管网及配套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监、公安(消防)、石化等部门验收。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罐站、输配厂由省建设厅会同安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燃气工程正式投产运行6个月后,经省建设厅、安监局、石化局审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发给定点合格证,具体手续报省建设厅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新建的城市燃气工程通气和停运后重新投入运行的容器、管道,必须有经建设、安监、公安部门审核的技术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安全无泄漏。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的压力容器必须办理使用证。锅炉、贮罐等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证报市劳动部门办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和汽车槽车、火车槽罐车使用证报省劳动厅办理。

凡需进行气瓶充装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省安监局审查同意,经充装注册登计后,方可开业。

第十三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站要设置密闭回收残液和处理残液的设施,严禁擅自倾倒残液。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和钢瓶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到期未检的一律不得使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钢瓶定期检验的单位检验员,必须经省安监局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方可承担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城市燃气贮输(罐)站的消防设施、器材要完善、齐备,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距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的或规模较大的厂(站),要有专门的消防措施。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作业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经当地建设,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申请经营城市燃气和燃气用具的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液化石油气贮运站和中央、省属单位的经营资质审核由省建设厅核发;燃气供应站和燃气经营资质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火车槽罐车、汽车槽车运送燃气,必须在省公安厅或省公安厅授权的公安部门办理危险品准运证;汽车装运液化气钢瓶的要在县以上公安部门办理危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供应站、销售点必须符合安全规范的生产设备和设施,配备专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站长、安全技术员、押运员、容器操作工作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操作证。

第十九条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定点合格证有效期为四年,在此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或收缴证照。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否则注销定点资格。

第二十条不具备燃气贮存条件的自购自用单位应在液化气定点合格贮灌站代存、代灌,严禁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

第二十一条城市燃气事故由城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安监、公安部门迅速调查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凡在本省销售的民用燃气用具,必须经省建设部门指定的检测站进行检测并符合本省燃气使用要求,注册登记后,在指定的经营单位销售。严禁经销未经检测和不合格的燃气用具。

对于新型复合液体燃料和灶具,必须经省建设厅、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技术监督局、省石化工业局鉴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凡经批准销售燃气用具的,其销售单位应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修。

第二十四条对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公安等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站的应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限期补办手续或责令停止,直至拆除。

第二十七条对未经批准的城市燃气工程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或吊销设计、施工证照。

第二十八条对用槽车直接进行钢瓶灌装,未取得燃气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城市燃气及燃气用具的单位,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或限期改正或没收经营的燃气和燃气用具,并吊销有关证照。

第二十九条对销售、使用报废钢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安监部门收缴销毁。对违反劳动安全规定进行生产,按《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城市燃气管理人员执行处罚时必须出具执法证件和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处罚收据,罚没款上缴财政。

第三十一条城市燃气管理人员、,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管理第6篇

[关键词]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管理;工程质量

中图分类号:TU3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燃气工程在安全管理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燃气工程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1、有些人由于对燃气设备使用的安全知识过于缺乏,在使用这些燃气设备的时候就难免会不注意一些安全问题,比如,当燃气灶出现问题时不及时修理仍然使用、使用完燃气灶时开关没有关紧、在做饭时由于水漫出而造成火灭,容易发生燃气泄露的现象等,这些问题将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危险,一旦燃气泄露或者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

2、燃气工程建设人员在操作机械的过程中也存在安全问题,由于专业操作知识的缺乏或者安全知识的不足等,无法直接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在进行高空作业时由于对现场情况、天气等因素勘察不仔细也有可能给高空作业带来危险性。

4、一些地区的燃气设备可能过于老化而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换,老化的设备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出现故障的次数也会增多,进而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不。

对燃气工程的安全管理建设工作极其重要,针对这些问题的存在,我们就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燃气工程的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二、加强燃气工程质量管理

燃气工程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设计、施工队伍、工程材料、工序控制、施工监督等均是影响燃气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要想提高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必须强化对这种影响因素的控制,进而有效杜绝施工质量隐患。

1、燃气工程信息资源管理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管理是通过对项目的决策、实施和运行等有关的各项工作和各种数据的处理,使项目的信息能够方便和有效地获取存储、处理和交流。这里的数据包括数字、文字、图像和声音。包括项目信息管理中的各种报表、成本分析的有关数字、进度分析的有关数字、质量分析的有关数字、各种来往的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摄影和摄像资料和录音资料等都属于信息管理中的数据的范畴。

2、提高设计方案质量。设计质量是燃气工程质量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提高设计质量有助于从源头处强化工程质量控制。在设计之前,设计人员要深入工程所在地全面勘察地下管道,绘制出地形图,同时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地下管道资料,在地形图上确定管道和附件的位置。在此之后,结合现场勘察结果,进一步修正初步确定的管位。如果遇到地下管道或其他建筑物与图纸不符等意外情况,那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尤其对于重大设计变更而言,要重新绘制设计图。

3、 加强材料质量管理。在材料采购环节,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选材,对多家材料生产商进行比选,最终确定性价比较高的材料供应商;在材料验收环节,由于工程材料在运送过程中经历了装卸、运输、存储等环节,这些环节均有可能存在材料损坏的风险,所以在材料验收时不仅要检查材料规格型号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更要检验材料质量和完好程度,禁止燃气工程施工使用不合格材料;在材料保管环节,要配备专人负责保管材料,并对材料防护、搬运、堆放等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4、加强重点施工工序的质量管理。在燃气工程施工中,要加强对重点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以避免施工后出现窝工、返工的现象。尤其对于燃气管道施工而言,由于其涉及很多隐秘部位,如果施工质量管理不到位,就会埋下燃气泄露甚至是燃气爆炸的隐患。所以,在燃气管道敷设过程中,要认真检查管道工程质量,在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允许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管道施工的质量检点具体包括管沟开挖和回填、管道焊接和试压、钢管防腐等,施工单位必须加大对这些环节的质量控制力度。

5、 加强施工监督管理。在燃气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施工监理的重要作用,通过对建设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监理部门要监督检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对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已审批的方案进行施工。如果施工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那么必须及时组织设计部门、监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探讨、一起解决。

6、加强燃气工程进度管理

工程进度管理是燃气工程按期完工的重要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工程质量和工程成本。所以,在加强工程进度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妥善处理好进度、成本、质量三者关系,制定完善的进度管理计划,并且保证进度计划具备预见性和前瞻性,将工程进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加强燃气工程进度管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确立进度管理目标。工程监理部门要根据燃气工程建设要求合理确定进度控制目标,包括总目标和各阶段、各部分的分目标,确保进度控制目标与质量控制目标相协调。其次,制定进度控制综合性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合同措施等,重点做好各施工专业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燃气工程施工有条不紊地进行。

7、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在确定燃气工程施工队伍时,要选择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设备机具齐全的施工队伍,同时确保施工队伍中拥有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以及持证上岗的施工操作人员。严厉杜绝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分包,以确保施工质量责任落实到位。若施工队伍属于燃气经营单位下属的施工企业,则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施工队伍管理办法,不断提高施工队伍的管理水平。

三、燃气工程管理的有效手段

1、 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对燃气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较强的可行性和指导性,在此基础之上,全面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燃气工程建设中必须配备齐全的燃气检测设备和消防设备;在沟槽挖掘到达一定深度后,要在沟壁加设支撑物,并在其周围设置围栏、警示灯、警示带;在管道吹扫、射线探伤、试压的过程中,要划定充足的安全区域,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区域进行巡视;施工单位要针对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特殊部位和特殊时段加强巡查、监护,确保燃气工程施工安全。

2、 强化燃气工程现场安全检查。燃气工程安全管理部门要从多角度、多方位出发对施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重视抓好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如下:检查临时用电情况,查看电气设备、电焊机、配电箱是否落实了漏电保护、防雨措施;检查电缆、电线铺设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是否存在线缆接线、铜丝代替保险丝、乱拉乱接电线等现象;检查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若发现违规操作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严格按照安全检查表对安全事项进行逐一检查,避免出现检查漏项;汇总安全检查结果,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以便彻底排除事故隐患。

4 结语

总而言之,燃气工程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在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推动社会稳步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燃气工程建设必须重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构建系统化、科学化的工程管理体系,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和隐蔽部位的质量控制,使燃气工程成为高质量的放心工程,从而推动燃气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燃气管理第7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城市化的进程逐渐加快,人们的生活水平已有了极大的提高,对能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由于天然气能源清洁、干净、方便、环保已经受到越来越多公众的认可使用,天然气也走进了千家万户。为了保证天然气的正常供应,城市供气网络的建立就显得格外重要了。下就保证城市燃气项目建设施工管理强度的方法进行详细探究。

2、对施工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为了保证燃气项目的施工建设质量,首先需要控制施工材料的质量。燃气项目需要应用大量的施工材料,比如说燃气输送管道、调压设备以及阀门等等,这些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燃气项目的施工质量乃至其运行质量,如果燃气材料出现质量问题,可能会导致燃气在输送过程中出现泄漏情况,严重时还会引发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所以严格控制以及管理施工材料的选购以及使用是提升燃气项目建设质量以及运行安全的有效保障。施工企业在采购燃气施工材料之后首先需对其进行自检,之后应上报给相关部门,在通过相关部门验收之后之后才能够投入使用。在采购过程中,施工企业除了要根据设计规定确定施工材料的型号、种类以及数量之外,还应当查看材料的各相关合格证书,比如说质量证明书以及合格证等等。除此之外,由于一些施工材料本身存在库存时间要求,像是可应用于地埋施工的聚乙烯管材,其在生产之后尽量在一年之内投入使用,如果聚乙烯管材存放时间已大于一年,则需对聚乙烯管材的断裂伸长率、静液压强度以及热稳定性等性能施以抽样检查,在确保其合格之后才能够投入使用,所以在使用燃气施工材料时,必须注重其库存时间要求。在材料的运输以及保存方面,需根据各材料的实际情况,对其施以相应的保护,比如说用于地埋施工的钢管,应尤其注意其防腐层的保护,防止其在运输以及保管过程中由于磕碰而出现表面破损、防腐层受损情况;另外聚乙烯管材在受到重压之后极易出现变形情况,也容易被尖锐物划伤,所以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聚乙烯管材被重物挤压或者是与尖锐物体相接触。

3、保证燃气项目安装施工质量的措施办法

3.1做好路线测量施工

为了保证燃气施工质量,在安装燃气管道时,相关施工企业需安排测量人员基于设计图纸安排提前测量、复合管道的施工线路,从而提升路线的准确性。确定好管道安装路线之后,需准确测量管道路线,并对其施以精确放线。另外由于城市的部分地下已经安装布设了很多的管线,对于这部分区域应做特殊的标记,同时查明具体的管线分布情况,这样才能够有效布设燃气管道。在开展管道土方开挖时,为了保证开挖质量,测量人员需全程跟随,按规定测量高程,以使管基以及管道达到规定要求以及设计标准。

3.2管道安装与其连接施工

为了确保燃气管道安装质量,在使用管道时,需对其型号、表面以及直径大小进行检查。在对金属管道,如钢管等进行焊接时,应确保焊缝焊接质量达到规定要求,避免出现未焊透问题。在开展对口施工时,应确保圆度、断面以及破口角度等达到焊接规定,另外需对纵向焊缝的环向距离进行要求控制,要求其不超过一百毫米,管子端面需和管子中心线保持垂直,并将垂直偏差控制在一毫米之内。在配管过程中,应选择管壁厚度一致的管道,若管壁厚度出现偏差需将其控制在三毫米之内。对于电焊壁厚应超过四毫米以及气焊壁厚需超过三毫米的燃气管道,需将管道的接头部位切割成坡口状,并在气割过程中清除坡口周围的熔渣。

3.3支架以及吊架的安装

在安装燃气管道时,需使用有效的支撑固定手段加固管道。一般在支撑固定方式的选择上,需基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设计规定要求确定。现常用的支撑固定方式是支架以及吊架的合理使用。在安装支架以及吊架时,应基于管线设计的高度以及坡度确定支架以及吊架的布设位置,并在确保支架以及吊架承重的情况下,使支架以及吊架尽可能的和管道紧密连接。对于阀门、三通以及弯头等部分,需安装布设多个支架、吊架。对于管径不超过DN50毫米的立管以及不超过DN25的支管,若其需沿墙敷设,则需使用管卡固定该类管道。其中立管卡的安装位置应控制在距离地面1500毫米至1800毫米之间。

4、城市燃气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控制要点

4.1提升用电安全管理力度

由于项目的施工需要大量的临时用电,而临时用电本身存在较强的可变性、开放性以及暂时性,这就导致临时用电的可靠性、安全性下降,施工现场发生电气故障的几率将会大大上升。所以燃气施工现场需安装使用三级配电装置、接地零保护系统或者是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开展配电线路铺设施工,从而提升临时用电的安全性。

4.2安全使用燃气项目施工机械设备

燃气管道的铺设开挖需要施工机械设备的配合,比如说挖掘机等,这些机械的体积较大,若不注意可能会出现伤人事故。为了确保机械的使用安全性,施工企业首先应编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操作人员根据规定操作设备,并及时清场,确保设备周围无闲杂人员;另外还需制定机械养护规定,从而使机械设备得到定时、及时的养护,降低机械的故障发生率。

5、结语

燃气管理第8篇

关键词:煤气公司;企业管理;管理方式

所谓企业管理,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控制与协调。至于企业管理的目的实是要让企业更好的适应外部环境,以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当今社会,无论是工业化的程度或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都已较之早前有了巨大提升,这样的改变虽是让煤气企业生产系统所使用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但也随之产生了更多的安全问题,且这些安全问题时刻威胁着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因而煤气公司应务必对自身的管理工作给予足够重视。

一、明确整体的管理理念

当前,国内许多燃气企业纷纷开始效仿国外的“分线管理”方式,即将公司分为点、线、面三个运营层次,其中点由公司分管领导所形成,负责线面的贯通与互动;而线则是指各职能管理,包括安全风险与客户服务等;至于面则是由若干也业务板块所形成,包括安全风险力的管网安全、消防安全等。此外,在企业的点、线、面之间又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如以分管领导为主的“点”,实际上控制并管理着公司运行的各条线,以此形成了“点控线”的局面,而线又与面之间互相协调,因而形成了“线联面”的状况。与此同时,“线”与“面”之间的联合贯通,还能将各业务板块接口逐渐延伸至与之相对应的部门,从而保证了线与面之间的顺畅沟通。最后,利用“线”与“面”之间的联合贯通,还将有利于将企业各项决策迅速传达至各执行层,且彼此独立的单元信息也能经由此线完成汇总,从而形成了“点面互通”的局面,进而将更有利于公司整体执行力与整合力的提升。

二、完善管理机制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已全面步入信息化时代。在此新的时代背景下,燃气企业所采取的管理方式也应逐步往信息化的方向发展。首先,企业可通过建立基于网络的新型管理创新体系以加快企业创新组织的研发与建设,其次是应尽快完善创新项目的管理机制,以提升企业创新管理的质量与水平。与此同时,针对燃气经济发展的重点问题,如实现燃气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经营管理机制的变革以及风险管理等,应将其作为管理创新的研究重点,以缓解燃气日益突出的供需矛盾。最后,加快企业于知识管理体系方面的建设,将有利于扩大成果的应用与影响力,从而为技术与制度的创新提供充足动力,并为企业领导制定决策提供理论方面的支撑。

三、强化安全管理

1、通过实践检验优化安全管理制度。对任何企业而言,制度均是一项能可确保其工作开展有效性的硬性标准,因而企业的制度建立不仅不能与实际的生产相脱节,更不能与现有的组织结构产生矛盾,如此方可切实发挥实践检验制度作用,进而可通过量化的方式来考察各项指标及责任的落实情况。2、通过理论创新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对企业而言,其安全文化主要又以下极大基础部分所组成,即安全承诺、安全奖惩机制、安全信息交流以及科学的评估与审核标准等。对此,为切实提升燃气企业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企业还应就安全文化建设的轨迹予以归纳,进而通过与演绎相结合,来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如企业可号召员工自主发现生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隐患,然后分析可能导致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有针对的预防措施,以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从而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3、通过资源整合互动强化安全培训。企业无论管理或是日常工作的落实终究在人,因而作为企业领导,应务必对加大对人力资本方面的投入,与此同时,既要加大对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力度外,尚需注重对现有人才的培养,唯有同时兼顾以上两点,并积极专业化的培训手段,方可有效降低企业风险并获取较高价值的回报,尤其是在科技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唯有不断学习才能确保人力资源质量。对此,企业应通过加大投资力度来促进企业良好学习氛围的营造,从而促使基层全体员工能都获取充足的知识养料,并最终为企业创造更高的收益。当然,企业在重视管理人才的同时亦需注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当前,世界上的许多企业均将其管理重点放到了管理层的培养方面,而在实际的生产运营过程中,专业技术人才亦是极为关键的群体,尤其是针对燃气公司这种与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有着密切关联的企业则更需对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给予足够重视,并将其地位上升到应有的高度,以此提升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如此方能在确保安全的同时维护企业的有效发展。

四、强化人才管理

建立激励机制的目的自然是为了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有了工作积极性的员工,将更能促进企业目标的顺利完成。因而作为企业管理者,应务必在重视目标完成度的同时关注员工的心理变化,以尽量减轻员工的工作压力,进而使其能全身心的投入到自身的工作岗位中。此外,企业还可在其内部设置独立的休闲空间,使员工能可在工作之余适当的放松身心,从而以更好的精神状态面对接下来的工作。此外,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企业的激励机制也应不再局限于将员工奖励奖励预期业绩挂钩,而是可以多元化的奖励方式来激励员工,如为员工家庭提供旅游基金;员工可申请额外的休假等。当然,针对以上激励制度的实施,应务必采取一种科学、合理的考核方式,并建立透明化的绩效管理制度,使员工能可参照自身绩效考核结果来比对自身工作,或是通过比对他人结果来进一步完善自身,从而促进企业的健康与稳定。总之,燃气企业于发展过程中要想得以有效扩张,便必须结合公司实际需求来合理改善内外部环境,继而通过制定并落实企业发展战略,方有利于促进跨越式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与统一,进而充分发挥企业机制改革的活力与技术进步动力,来为企业创造更高的效益与价值。

参考文献:

[1]王伟.烟台燃气公司绩效管理体系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2(02):46-47.

[2]郝丽芳.JDZ燃气公司数据管理体系构建与效能评价[D].南昌大学,2012(13):15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