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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08-16 06:22:18

外资银行论文

外资银行论文第1篇

一、外资银行的准入

新《条例》把原外资银行法对外资法人机构外方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修改为外方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笔者曾指出原外资银行法“最大股东”存在着一定的缺陷,〔1〕而新法将其修改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并没有消除笔者所指出的缺陷。首先,设想独资银行有20个股东,每个股东只持5%的股份,它们都可以被认为是控股股东,都必须符合《条例》有关代表机构设立年限和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要求。相反,如果该独资银行只有两个股东,分别持股51%和49%,持有外资银行49%股份的申请人(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其是非控股股东而免于遵守这两方面的条件。实际上,对申请人规定代表机构设立年限和总资产要求,目的在于事先考察申请人(尤其是对拟设外资银行有较多出资的申请人)的资信、实力和品行。因而,即使采用了“控股股东”这个概念,新《条例》仍然保留了原《实施细则》引入“最大股东”可能使某些出资人逃避申请前考察的弊端。其次,假设独资银行的两个股东,一个股东是商业银行,另外一个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只要前者控股,即使持股比后者多0.1%,就可以申请设立独资银行;而如果后者控股,即使只比前者多持股0.1%,也不能申请设立独资银行。但是,很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前一种股权结构安排要比后一种股权结构安排对于银行运营来说更安全。

新外资银行法最显著的特点是法人导向,即如果外资银行要向中国居民提供全面的银行服务,就必须设立或改制为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分行只能从事外汇业务和人民币批发业务。法人导向的立法理由主要有三:一是当地注册银行更能得到东道国的有效监管;二是一旦母行破产,分行所在的东道国的存款人将无法得到优先清偿保障;三是外国分行一般不参加东道国的存款保险,一旦发生支付危机,东道国的存款人不能得到保护。显然这些理由是牵强的。无论是东道国注册银行还是分行,均要受到母国的监管,而东道国也有责任监管在其本国的外国银行,外国银行是否获得有效监管,并不在于其组织形式,而在于母国和东道国监管机构的监管主动性、监管能力和监管合作。美国财政部在一份报告中已经指出,子行和分行在组织形式上的差别并不能支持谁比谁更安全的结论。〔2〕至于母行破产,分行在东道国的存款人能否得到优先偿付,取决于东道国法院在偿付存款时采取的是“单一实体”还是“独立实体”制度。如采用“独立实体”制度,东道国的存款人仍然能够得到优先偿付。认为外国分行通常不参加东道国的存款保险则有误导嫌疑,实际上,国际银行的存款保险通行做法是外国分行参加东道国的存款保险计划(但欧共体要求其成员国的分行参加母国的存款保险计划)。根据GillianGarcia的调查,67个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40个要求外国分行参加其(东道国)的存款保险制度。〔3〕但笔者并不反对对外资银行从事业务活动的组织形式进行限制,因为这种限制本来就属于我国的监管权和立法权,只要其不违背我国入世承诺即可。我国就人民币业务的承诺是申请人在我国营业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除此无其他限制。在承诺中,人民币业务并没有细分为零售业务和批发业务,所以,我们要求已营业3年并连续2年盈利的外国分行只能从事人民币批发业务也没有违反我们的入世承诺,因为我国毕竟已经允许了符合条件的外国分行可以从事人民币业务,虽然只是批发业务。

二、分行的无独立人格性

外国银行分行是母行的一部分,由其母行承担其债务偿付责任。分行的无独立人格性决定了适用于外资法人银行的约束和监管措施并不一定适用于分行,如分行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须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分行需按照规定计提呆账准备金,在分行无力清偿债务时,银监会可责令停业,等等。要求分行在申请人民币业务前2年连续盈利的目的是考察该分行的清偿力,但是,对于分行而言,一个基本原则是母行承担偿付分行存款人存款的最终责任。这个原则意味着一个分行的清偿力并不取决于分行本身的盈利能力,而是取决于其整个银行的盈利能力。所以,在不改变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如果仍维持分行连续2年盈利这个条件,可将盈利考察扩展至在我国境内所有外国分行整体是否盈利,而不仅仅限于提出申请的单个分行是否盈利。同理,要求分行像法人银行那样计提呆账准备金也实无必要。外国分行吸收未来损失的能力取决于其母行的资金实力和财务支持,或者说取决于其母行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水平。银监会的监管职责不是要求分行计提多少准备金,而是要经常关注母行的资产质量和准备金水平。一旦母行的资产质量和准备金水平发生了问题,银监会应享有法定的权力对分行采取行动,包括与分行管理层面谈、道义劝说、强制分行计提准备金等。对于分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责令其停业,也是令人费解的。因为,分行的偿付能力是和其母行相联系的,如母行经营良好,似乎很难判断分行“无力偿付到期债务”。

三、银监会监管权力的扩大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银监法》,扩大了银监会的调查权限。但是,作为公权,银监会监管权力的授予和边界的确定仍要遵循谦抑原则,否则,就存在着过度干预或侵犯私权的危险性。《条例》和新的《实施细则》在许多方面如申请设立、增设分行(包括外资法人机构设立分行)、申请人民币业务、申请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等,均要求外资银行遵守银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而新的《实施细则》对审慎性条件的解释只是最低要求,银监会仍然有权根据个案扩大审慎性条件的范围。从新的《实施细则》的解释看,是否符合审慎性条件基本上取决于银监会的主观判断,这就意味着审慎性条件本身包含的内容越多、适用的范围越广,银监会的自由裁量权就越大。当然,笔者并不反对赋予银监会在监管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恰当的银监会问责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过度的自由裁量权所产生的危险也是可想而知的。另外,从立法技术上看,《条例》和新的《实施细则》有关符合审慎性条件的某些规定并无必要,如外资银行从事人民币业务须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一个幼稚但自然的问题是,难道外资银行从事外币业务不需要符合银监会的审慎性条件吗?)。事实上,这些审慎性条件是外资银行无论是申请设立还是继续存在都必须符合的,如果外资银行不能持续符合其中一项或几项审慎性条件,都有可能导致整个银行被责令停业或关闭,而不仅仅涉及是否给与从事人民币业务许可的问题,因而,对从事人民币业务再专门要求符合审慎性条件实无必要。依笔者看,既然GATS的“审慎例外”原则已经赋予了监管当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当我们无法准确确定审慎性条件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时,在立法上应少用或慎用“审慎性条件”。法律条文上过多地出现“审慎性条件”有可能被认为是“随意使用”或“滥用”,从而受到人为设置准入壁垒的指责。

新《条例》对2004年的《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特别监管措施”作出了修正。根据新《条例》,特别监管措施的适用条件是根据外资银行的风险状况,具体措施包括“责令暂停部分业务、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应地,新的《实施细则》也列举了特别监管措施。特别监管措施的引入及其规定方式无疑不恰当地扩大了银监会的监管权力。

首先,《条例》使用的“等”字为银监会自行创设特别监管措施提供了足够的空间,不但新的《实施细则》比2004年《实施细则》多了5种特别监管措施,而且把《条例》明确规定“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责令撤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更有甚者,银监会还在新的《实施细则》中为自己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银监会采取的其他特别监管措施”。

外资银行论文第2篇

论文摘要:本文利用收益成本比较模型分析一般性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的模式,验证跨国公司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发展模式趋于独资化的倾向,得出作为金融业跨国公司的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阶段与趋势,进而阐述外资与中资银行合作的必然性,最后提出中资银行面对外资银行应分阶段选择合作与竞争策略。

一、问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中国银行业进入后WTO时代,外资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不受地域和客户的限制开展人民币业务,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将在同一环境和条件下公平竞争。但是绝对的公平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在外资银行的强大实力和多年全球化运作经验面前,中资银行短期内不可能获得绝对占据上风的竞争优势。双方虽然在同一环境内,但是并不在同一个起点上。同时,作为国内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我国政府的协助和支持。其多年在本土经营的网络和理念根深蒂固,是中国民众长期信赖和依靠的银行。显然在此方面,双方也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双方的优势和劣势相当明显,究竟如何处理双方的关系,中资银行又该在这样的对垒中如何摆放自己的位置,都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是否能处理好双方的关系,对于中资银行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合理地应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入侵和挑战,不仅能使在国内市场上垄断经营多年的中资银行在“鲶鱼效应”作用下开始关注更高效、更合理的发展途径,而且理智的应对思路和方案也有利于中资银行在未来合作与竞争共存的中国银行业市场上保持优势,站稳脚跟,也更有利于中资银行实施内部改革,提升内在竞争力,加速规模化,尽快走向世界,成为有全球影响力的金融集团。

此外双方和谐相处,还有利于中国金融市场的长足发展和中国金融安全的稳定。能否处理好双方关系,将双方的优势发挥出来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积极贡献也关系到我国综合国力的增长和在全球的影响力。

二、问题的提出

对于双方关系的问题,学界大致有两种理论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外资银行兵临城下,中资银行大敌当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制定有效的竞争策略,坚决地固守阵地。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银行业市场的对外开放不可阻挡,合作已成为必然,不如干脆摆出合作的架势,与外资银行一道重新洗牌,将目前国内的银行业市场重新分割,会使中资银行的实力在短时间内获得较大提升,扩大其市场份额。两种观点,一种是“主战”,另一种是“主和”,但无论哪种观点,其本质都在于如何使中资银行在面对外资银行挑战的情形下,尽快提升自身实力,维护中资银行利益。然而两种观点都对如何处理中外资银行关系考虑得过于片面,没有从外资银行作为跨国公司的特殊形式来分析其发展趋势,从而正确把握中资银行在处理对待外资银行的关系上究竟选择是合作还是竞争。

单纯的正面竞争是不明智的选择,那么如果选择全面合作又如何呢?双方的确可以在短期内获得自己竞争所必需的优势,但是又有面临丧失各自固有优势的危险。并且,“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局面也是不可避免的,双方在合作上也不会选择全面推进。

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双方的关系呢?

三、问题分析

(一)基于收益成本比较模型的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模式分析

跨国公司进行海外投资的最终目的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同时保证风险最小化,因此分析跨国公司选择合资或合作还是独资市场进入模式,一般从成本和收益方面来考察。美国学者康垂克特(F.J.Contractor)和罗润积(P.Lorange),1991年提出了收益成本比较模式,全面地考察了决定合资或合作与独资选择的若干因素,其具体形式如下:

当[(R1+R2)+(C1+C2)]-[(R3+R4)+(C3+C4)]>(1-a)Π时,采用合资或合作方式;反之则采用独资方式。其中,R1、R2是合资或合作相对于独资所增加的直接与间接收益,R3、R4是合资或合作相对于独资所减少的直接与间接收益,C1、C2是合资或合作相对于独资所减少的直接与间接成本,C3、C4是合资或合作相对于独资所增加的直接与间接成本。(1-a)Π为合资或合作对方的利润分成。该模型表明,当合资或合作方式相对于独资方式所带来的净收益大于合资或合作对方的利润分成时,合资或合作方式优于独资方式,跨国公司获利,反之,实行独资方式对跨国公司更有利。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东道国企业对本土政策环境比较了解,跨国公司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取关于东道国的消费水平、消费结构、竞争对手、产品的分销渠道以及原材料供应等信息,加上合资或合作方与当地政府比较熟悉,跨国公司就可以减少与政府间的行政摩擦,相对于独资企业来说,这些都是合资或合作企业所拥有的额外收益,即R1、R2。另一方面,东道国企业与跨国公司合资或合作,看中的就是跨国公司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管理经验、国际性知名品牌以及其独特的产品,这些无形资产是跨国公司取得高额利润的优势所在,若采取合资或合作形式,东道国企业就可以通过边干边学、搭便车等形式逐渐掌握这些无形资产,因此可以说这些是合资或合作相对于独资所减少的直接和间接收益,也即R3、R4。C1、C2可以看成是合资或合作相对于独资所降低的风险成本。因为文化差异和东道国环境的不确定性会增加企业进行投资的风险,采取合资或合作就可以减少这种风险,而独资的风险成本则很大。C3、C4可以认为是跨国公司采取合资或合作所提高的合作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合资或合作双方进行谈判所花的时间和金钱、管理上的冲突与摩擦、决策上的不一致等等,这些都会影响决策、生产、销售。随着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发展和东道国本身环境的变化,以上这些因素都会发生变化,跨国公司的市场进入模式也会随之发生改变。例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经验越丰富,对东道国的市场越了解,R1、R2就会减少,合资或合作的优势就会削弱;当跨国公司改变其生产结构,生产更具特色、科技含量更高的产品时,采取独资或控股对其更有利。根据经验分析,跨国公司进入欧美发达国家时,一般直接采用独资方式,因为这些国家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大体相似,且与国际接轨,跨国公司比较熟悉;而他们进入发展中国家时,一般采用合资或合作——控股——独资这一逐步过渡的方式,主要是由于他们对这些国家的市场环境不十分了解。模型中的R1、R2、R3、R4、C1、C2、C3、C4,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跨国公司在市场内发展过程中动态变化的。

(二)跨国公司在华发展模式数据分析

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的三种模式——合资、合作、独资方式的比重不断变化。中外合资实际投资比例经历了一个波动的过程,从1979年的15.57%到1987年的69.73%,再下降到2004年的27.89%。中外合作实际投资比例从1979年的84.2%一直下降到2004年的3.0%。独资实际投资比例从1979年的0.24%上升到69.11%。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在华发展模式逐渐倾向于独资。事实说明,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的时间越长其独资化趋势越明显,这是因为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其所拥有的可以使其独资化的资源越来越多,这也验证了收益成本模型的适用性。

(三)跨国公司在华发展战略历程及趋势

从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的历程看,其发展战略一般为四步:

第一步,与中国企业建立贸易关系。通过国际贸易一方面加深对中国市场的了解,另一方面开始试探性的投资,为以后在中国的发展打下产品与市场基础。

第二步,建立生产基地。在中国通过独资建立分支机构或通过合作、合资、兼并收购等方式,将中国作为其全球战略的生产基地。充分利用中国欲融入世界经济的愿望、良好的投资环境,将其技术、管理、资金等优势与中国廉价的劳动力等资源相结合,大幅度低成本生产从而适应其全球化战略。

第三步,建立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充分利用其在中国的生产基础,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将中国作为其全球营销策略的一部分,其合作主要集中在销售渠道上,充分挖掘市场潜力增加其在中国市场中的份额。

第四步,主导垄断。不断使用其创新产品及营销手段,将其在中国市场上的优势发挥到极致,进而试图垄断或主导其所在行业的市场,形成垄断优势。

按投资方式外商在华实际直接投资情况

单位:万美元,百分比

01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4年1月-11月)

目前多数跨国公司的战略已经发展到了第三步,将中国从“世界工厂”的观念转变到“世界市场”,充分认识到了中国13亿人口的消费能力和中国的经济实力。跨国公司的独资化趋势说明其欲加强对在华投资的控制权和在中国市场占领行业市场主导地位的意图。独资化倾向已证明跨国公司有足够的资源和经验独立经营。只有当其市场占有量达到了一定的份额时跨国公司才可能有信心独立经营,将各种优势从合资合作企业中收回,并入到独资企业中,这就证明了其处于第三阶段的后期,并将逐步向第四阶段即主导垄断阶段过渡。

(四)外资银行在华发展趋势分析

跨国公司在华发展的模式变化验证了收益成本比较模型的适用性与正确性,外资银行是提供以货币为载体的并提供金融服务的跨国金融百货公司,属于服务型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在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也必然会体现在外资银行在华的发展上。跨国公司的发展阶段要经历建立贸易关系——建立生产基地——建立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主导垄断市场的战略历程,但外资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这种特殊的服务性跨国公司,其金融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是不可分离的,因而其进入中国的策略历程不可能从贸易开始,而是跳越一般跨国公司的前两个策略阶段,直接进入扩大市场份额的阶段。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还处于初级阶段,但从跨国公司发展的策略历程来看,其必然期望进入主导垄断市场的策略阶段,因而其在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模式选择上也必然要体现出跨国公司发展模式的特征,即合作、合资、参股等模式发展到控股、独资的模式上。从模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合资、合作的方式有利于外资银行增加R1、R2,减少C1、C2,其合资或合作获得的收益将远小于模型中不等号左边的部分,收益成本模型[(R1+R2)+(C1+C2)]-[(R3+R4)+(C3+C4)]>(1-a)Π成立,所以外资银行选择合资合作是必然的。但与跨国公司发展一样,外资银行的R1、R2、R3、R4、C1、C2、C3、C4也是在动态变化的。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合作一定会在此过程中不断地学习,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使外资银行的比较优势逐步削弱,即R3、R4增加。而当中资银行的实力不断增强,其谈判能力也会显著提高,合资与合作中的摩擦也会逐渐增多,C3、C4会增加。模型中不等号左边的部分会逐步缩小,合资、合作对外资银行来说就不再是必要手段了。

四、中资银行现阶段应采取的具体策略

以上的分析已经能充分说明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策略过程,中资银行应充分认识到采取阶段性的措施来应对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扩张,在不断发展自己的基础上与其竞争。长期来看,中资银行应该选择阶段性而不是从一而终的策略,首先选择以合作为主竞争为辅策略,在合作中保持竞争意识和观念,防止最终变成外资银行的傀儡和入侵中国金融市场的工具。随后在成熟的时机选择以竞争为主合作为辅的策略。在目前情况下选择以合作为主才能真正从外资银行那里学到国际化的理念来培养自身竞争力,为后期竞争为主合作为辅的状态做好充足的准备。

(一)与外资银行建立审慎的战略联盟

通过战略联盟,中资银行可以获得先进的管理和经营理念,有助于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但中资银行在与外资银行合作时,不能因为一时的眼前利益而盲目决定,而要从以下方面考虑:首先,应该看欲参股的外资银行战略目标是否与自己一致;其次,要注意外资银行的性质,由于境外商业银行、境外投资银行和国际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和战略目标存在差异,中资银行应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合的外资银行;再次,对于合作双方由于国情不同而出现的非原则性问题,应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但对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要求应予以拒绝,不可为了一时的眼前利益而降低标准、放弃原则。中资银行要明确战略合作的目的是最终实现长远的自我提升与飞跃,不是仅仅获得当前合作所得的利益而放弃后期的发展。

(二)控制不良贷款的增长,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金融业开放的主要障碍在于银行体系中积聚了大量的不良贷款,能否解决不良贷款问题既关系到中资银行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开放金融服务后国内银行能否应对国外银行的竞争问题。“中资银行应加强内部监管和制约机制、强化贷款评估、审查和监督机制,以保障贷款的安全,减少不良贷款发生的比例。在不良资产方面与外资银行的合作要利用其成熟的处理方法,充分改善中资银行的资产结构。”要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人事激励、业务流程、信息科技等方面进行改革,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与此同时,组织有条件的银行尽快上市。2001年,中国银行成功地重组了香港中银集团。2003年底,国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为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补充资本金,促其进行股份制改造。2004年9月21日建行股份挂牌,2006年10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在内地和香港同时“A+H”上市,标志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在与外资银行的合作中,中资银行要充分借鉴其混业经营和海外分支机构庞大的优势,顺利实现在海外上市与实力扩张。

(三)加强市场营销

中资银行营销战略的现实选择是:以“精致”营销取代“粗放”营销;以“动态”营销取代“静态”营销;以市场开发取代市场占有。首先,从各个角度进行市场细分,根据经济发展、客户需求、自身实力等因素选定和培育相对稳定的客户群;其次,保住重点客户,在我国20%的人群占有约80%的银行储蓄,所以重点客户对银行的利润非常关键。在巩固国内客户的基础上,需要充分发挥外资银行海外机构众多的优势,将中资银行的营销触角渗透到海外市场,借助外资银行的实力建立在海外市场的经营网络。

(四)推动金融创新,实现银行经营多元化

能否提供满足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及根据客户的需求开发具有个性化产品的能力,是衡量一家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差距所在。中资银行要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积极开发零售业务;适时开展金融创新,推出市场需要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商品。

(五)提高信息技术在银行业中的运用

21世纪的金融业要求金融业务与信息技术的完美结合,中资银行已经在电子化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国际金融行业新技术在不断更新发展,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技术方面还存在着巨大差距,处于相对的劣势地位。中资银行要在合作中谋求外资银行的技术优势,协助自身提高技术水平和应用能力。加快信息技术的运用,形成以电子技术和信息为支撑的电子化银行系统,从而实现业务处理自动化、综合管理信息化和银行业务网络化。

总之,中外资银行选择合作或者竞争的根本出发点是自身利益,即无论选择合作或者是竞争,都要获取最大化利益,这也是任何一家企业都必须考虑的最基本问题。但是中资银行必须明确,合作的目的是学习、吸收外资银行积累的专业技术及银行业的丰富知识和经验。在未来的20年,合作性竞争的局面将从目前以合作为主、竞争为辅的格局,逐渐转变为竞争为主合作为辅的状态。中资银行在抓住机遇加强与外资银行的合作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外资银行参与合作只是其次佳选择,最终还是要争夺市场主导地位。作为中资银行应逐步提升自身实力,锻造有价值的核心竞争力,有次序地先后以合作与竞争为重心,合理地选择合作或竞争策略才是最明智的战略决策。

参考文献:

[1]蔡兴.服务业跨国公司的进入模式述评[J].上海商学院学报,2006,(3).

[2]李文瑛.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独资化发展历程、影响及对策[J].经济纵横,2005,(9).

外资银行论文第3篇

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经济和金融安全的影响是复杂的,国内外学者对这个问题作了理论的分析和实证的检验。

对外资银行进入与东道国经济稳定性之间关系的理论研究,目前未能达成一致。一类观点认为,外资银行进入可能促进东道国的资本积累和资本配置效率,提高银行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提高监管当局的监管水平,从而有利于东道国经济系统的稳定运行。而另一类观点则认为,外资银行的进入给东道国经济带来不稳定因素,可能将别国的经济衰退或危机输入东道国;当东道国面临经济困难时,外资银行可能成为资本外逃的重要通道。谈儒勇等(2005)认为,这两种观点是可以调和的,而调和的关键在于外资银行的进入是否适度以及东道国是否具备相应的银行开放条件。我们认为,两类观点对我国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银行业低效率运行的现实需要外资银行的进入,而外资银行可能带来的不安全因素则需要用精巧的制度设计来规避,新近颁布和实施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将在后面具体阐述。对于外资入股东道国银行这一特殊途径,巴曙松(2006)认为,外资入股给东道国银行业带来了利益共享者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体系的风险共担者,有利于金融风险的分散,有利于金融稳定。

外资银行进入效应的实证研究,主要集中在检验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银行业效率、经济金融稳定性影响等方面。在银行业效率方面,Levine(2003)运用47个国家的数据研究发现,对外资银行进入限制较多的国家的商业银行利差收入较大,银行效率较低;Claessens(2001)运用80个国家的数据研究发现,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提高会显著减少银行的税前利润和日常开支;Denizer(2000)关于土耳其银行业和Barajas(2000)关于哥伦比亚银行业的发展中国家个案分析则证实外资银行进入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利差收入和提高贷款质量。以上实证研究均得到相同的结论,即外资银行的进入将提高东道国银行业的效率。一国金融体系的效率与其开放度正相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又和效率成正比。

在东道国经济稳定性方面,实证研究的结论同理论研究一样,存在分歧。Demirguc-Kunt等(1998)研究发现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与银行危机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得出外资银行进入容易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结论。另一类观点则支持外资银行的进入,Barth等(2001)研究发现在外资银行进入限制较少的国家,货币危机发生的可能性较低;叶欣等(2004)研究表明,外资银行进入将显著降低东道国银行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巴曙松(2006)提出,世界上最发达和最富效率的金融体系往往是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金融体系,而大部分发生过金融危机的国家,在危机前都曾采取了排斥和限制外资银行进入的金融法规和政策,危机后则加快金融重组步伐,更大程度地开放了金融体系,比如日本、韩国、墨西哥和阿根廷。

二、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路径选择及其对金融安全的影响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可选择路径大致有四种:成立外资独资银行,即法人机构;在中国开办独立的分支机构;购买并持有中国国内银行机构的股份;与中方合资建立新的银行。在中国加入WTO以前,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途径是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中国加入WTO以来,入股中资银行的方式逐渐受到外资银行的重视乃至追捧;而法人机构的设立在入世过渡期的五年中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但随着2006年12月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最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实施,外资银行法人机构的设立将迅速增加。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路径与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开放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2004年以来我国政府调整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策略,银行业对外开放的重点由主要引进外国银行来华开设分支行转移到着力推动中外资银行加强业务协作与股权合作,以促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快中资金融机构重组和改造。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速度越来越快,仅2005年就有10家中资银行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其中包括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等3家对我国银行业举足轻重的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掀起外资入股的新一轮浪潮。2006年12月11日我国银行业全面开放,最新颁布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一个基本的导向是鼓励外资银行在本地注册,非法人外资银行开展小额的人民币零售业务将受到一定限制,只能吸收100万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定期存款。顺应该政策的指导,已有多家外资银行向银监会提交了设立法人机构的申请,目前已有9家经过批准,可以预测“法人导向”原则将有力地促进外资银行在华设立独资银行。

与此相应,外资银行进入路径的不同选择也以不同程度影响着我国的金融发展和安全。外资银行以设立机构进入中国的方式比较而言,设立法人机构比设立分支机构,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威胁较小。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不仅加大监管难度,而且容易引入国际金融风险。首先,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决策权,资金的调度受境外总行的影响,我国监管机关的监管手段因此受到限制。其次,由于其母行在境外,我国监管当局对其母行的风险难以监测和控制。一旦外资银行母行发生危机,风险会马上波及到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我国存款人债权的保障和清偿无法得到优先考虑。第三,外资银行是一个国家资金进出的重要渠道,其分支机构资金调度由境外的母行控制,可能成为大规模投机资金进出我国的通道,也可能在国内金融危机初显时抽逃资金进一步加剧危机,出现拉美和东南亚国家金融危机的情形。相比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外资银行设立法人机构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威胁较小,对金融稳定有利。首先,法人银行作为境内独立法人,是本地注册,由我国监管机构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监管机构可以通过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来监管可能出现的风险;其次,由于受母行经营的影响小,法人银行能够较好地规避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因此从加强金融监管、降低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经营有所限制,或引导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向法人机构转变。我国2006年12月11日全面开放银行业,同时开始实施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限制非法人外资银行开展小额的人民币零售业务,鼓励外资银行在本地注册,很大程度上规避了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所带来的风险,在全面开放银行的同时又有力维护了我国的金融稳定。

而外资银行入股中资银行,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我国金融的侵蚀上。2005年以来中资银行加快引资改革的步伐,特别是建行、中行和工行这三家大型国有银行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引发了关于金融安全的大规模争论。许多学者针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对我国金融安全表示担忧,主要就是担忧我国金融的丧失。在我国,直接金融不甚发达,经济体系的资金配置依赖着银行业。银行业的丧失,等于丧失经济体系资金配置权,将严重危害经济。因此对金融的强调意义重大,然而从宏观的角度看,目前中资银行在我国银行业中居于控制地位,而且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限制仍比较严格,单个外资机构在一家中资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一家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5%,外资尚无法控股任何一家中资银行,金融仍牢牢地掌握在我国手中。

三、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金融安全影响的进一步分析

1.中国金融安全的关键:宏观与微观的区别。

金融安全是一个宏观的概念,指的是通过金融系统的健康和富有效率的经营,保持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是一国的宏观调控能力问题(吴晓灵,2006)。金融安全从微观上讲是保持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不因个别机构经营不善而导致系统性挤兑风险。微观意义上的金融安全是为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服务的,对金融安全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微观层面,不能仅仅停留在单个银行或者局部市场的层面。应该在宏观层面上在整个金融体系概念上理解金融安全这个问题。因此看待我国的金融安全不应当只关注单个银行的存亡或计较于中资银行股权是否被贱卖,而是应当考虑如何利用金融业开放与外资银行互利合作,建设一个富有效率、有力支持稳健的金融体系,建立反应迅速、运转有效的金融安全网。

从宏观层面理解金融安全,以整体眼光看待中国目前的金融安全与银行业,我们可以发现,对中国金融安全威胁最大的是体制和观念落后、低效率配置资金、持续浪费公众资金、制造高额不良贷款、危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银行体系。建设安全、稳定和有效的银行业体系,提高其竞争力,有助于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我国金融安全的关键。目前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改革开放,不断提高整个银行体系的资产回报和资金配置效率,将资金投放到最具有活力的领域和企业,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2.外资银行进入有利于提升整体行业效率以促进金融安全。

引发金融不稳定的因素既有外部冲击,又有金融体系不健康的内因,建设健康的金融体系是维护金融安全的根本。外资银行在华的扩张,不论是设立机构还是入股中资银行都有利于我国银行业效率的提升,从而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的金融稳定。如前文所述,对中国金融安全威胁最大的是银行体系的低效运行及其制造的大量不良贷款,我国金融安全的关键是建设富有效率和竞争力的银行业体系,而外资银行的进入和扩张主要通过竞争和示范这两种方式促进中国银行业效率的提升。具体而言,外资银行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都加剧了我国银行业的竞争,给中资银行巨大的竞争压力,促使他们反思、学习、变革和完善;而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则是直接地为被入股银行带来先进的治理结构和管理理念。在竞争和学习中,在银行业中占主导地位的中资银行改善他们的经营管理,将资金投放到更具有生产力的企业,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从而提高整个银行业的资金配置效率。

3.入世前后中国金融安全状况的比较。

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入世5年来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的扩张和入股中资银行步伐的加快,并未给我国的金融安全带来明显的威胁,反而加速中资银行的改革,而且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地参与中资银行的改革,银行业整体向着更具效率、更加稳定的方向进步。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对我国金融安全进行了全面评估,得出的结论是“中国金融总体稳定,2005年中国金融改革和风险处置取得突破性进展,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明显增强。”王元龙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金融全球化与我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课题中,也对我国金融安全做出了“金融基本稳定;金融信号基本正常;金融运行平稳”的总体评价。总之,外资银行的进入与扩张,会带来一些不利于我国金融安全的因素,但我国通过金融政策的规定和引导,规避了很大一部分风险。而且瑕不掩玉,外资的进入通过竞争和示范效应有力地促进了中资银行改变落后的治理结构和经营理念,促进了整个银行体系资金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为我国构建稳健的银行体系注入强心剂,促进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2006年12月11日,我国全面开放银行业,外资银行在华的扩张也势不可挡。

我们不难发现,在宏观上突飞猛进、超常规地引入外资,而不注重基础制度和结构的改革,不注重监管的加强,对于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来说可能是危机四伏的。许多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外资银行进入,特别是外资股权并购银行的行为进行政府管制。因此我们提出的政策建议是:坚定地开放银行业,在微观上继续鼓励外资进入我国银行业;在宏观上控制外资进入的比例和节奏,紧紧抓住金融安全的主导权。

1.微观层面上继续鼓励外资银行的进入。

从发展趋势来看,金融开放不可逆转,而且中国的实践经验已经证明,过度封闭的金融保护主义会造成资金配置效率的低下,银行体系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不安全。从目前来看,外资入股比单纯的引入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示范效应更加明显,对于促进中资银行改革的效率更高。因此在微观层面上要坚定地推进银行业的开放,鼓励外资入股中资银行,促进中资银行竞争力的提高,从而推动整个银行业资金配置效率的提高。

2.宏观层面上警惕丧失金融安全的主导权。

从国际经验出发,东南亚和拉美的一些国家过快推进银行业外资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教训不能忽视,我国在推进银行业开放的同时必须紧紧抓住金融安全的主导权。首先,加快中资银行的改革,促进其市场化运作,成为自负盈亏、自负其责、高效运转的商业银行;其次,监测并关注在华设置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母行的经营动向,防止国际金融风险传入我国;第三,监测并限制国外战略投资者的短期投资行为,及时逐个评估国外战略投资者对中资银行改革是否发挥了应当发挥的作用,并据此决定国外投资者能否入股其它中资银行或者扩张其股份比例;第四,继续控制外资持股中资银行的比例上限;最后,培养具有竞争力的国内投资者,鼓励其投资中资银行业。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外资入股中国银行业:如何超越“贱卖”的争论与分歧?[J].dcotor-,2006

[2]谈儒勇,丁桂菊.外资银行进入效应研究述评[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5,(5)

[3]吴晓灵.在开放中发展中国金融业[Z].,2006

[4]叶欣,冯宗宪.外资银行进入对本国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影响[J].世界经济,2004,(1)

外资银行论文第4篇

关键词:外资银行风险监管巴塞尔协议

金融全球化不可避免地会对银行业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银行业务的跨国化增强了经营风险,也增大了监管的需要。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全面开放银行业,按照入世承诺,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中国银行业将经历一个艰难而充满希望的调整阶段。但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有待进一步完善。如何改善和加强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控制外资银行带来的金融风险,已经成为摆在中国金融监管机构面前需要解决的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国际外资银行信用风险监管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拥有比较健全发达的银行业,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渊源各不相同,各国纷纷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银行监管体制。通过研究美国、英国、这两个主要的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风险监管的经验,对我国建立符合新开放时期的现代化银行监管制度是不无裨益的。

1、英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1)比率风险监管体系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所谓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监管措施、价值评估的综合体系,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FSA参照COMELB指标和COM指标对银行进行风险初步测评。COMELB指标包括资本、资产、市场风险、盈利、债务、业务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组织、管理三个方面。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如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成立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信用领域进行检查;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及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等。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2)习惯法

在立法方面,尽管在欧共体各国的中央银行中,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较差,但它却在银行监督方面比之其他国家的中央银行拥有更大的灵活性。在英国,法律常由“习惯法”替代,金融管理机构与信贷机构间的关系更多地使用“道义劝说”或“君子协定”原则来理顺,而不是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方式。70年代以来,英国已正式结束了银行业的“自我管制”状态,代之以用法律的形式对银行实施管制,外国银行机构也不例外。“1979年银行法”生效后,管理走向正规化,但是对大型银行的管理仍沿用传统方法,很少采取强制性措施。目前英国管制外国银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987年银行法》、1971年《竞争和信用管制条例》等。

2、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

(1)双重评估体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状况和流动性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作业调控、遵守法规、资产质量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在美国通货监理署(OCC)现行的监管体系中,骆驼评级和风险评级是两个并行的体系,他们一起构成风险监管的整体方法,二者之间有一些区别。camels是对历史形成的存量也就是运行结果进行评价,风险监管(评级)是对经营过程的控制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前者出现的背景主要是针对信用风险,后者主要针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2)var(valueatrisk)风险测定方法

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风险监管的实质是重视对过程控制的评价。(3)争取实现统一立法

在立法方面,当前各国银行目睹并经历了不断加剧的银行国际化分支运作,银行界也在呼唤着实施统一的国际化资本法规,以维持一个健康的国际银行操作环境。美国的立法机构已经单边制定了两个法规,即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规》(IBA)和1991年的《外国银行的强化监控法规》。《国际银行法规》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其目的在于让大量的外国银行受到类似于美国国内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并减少人为的不必要的银行机构间的竞争。

二、巴塞尔协议体系给国际外资银行风险监管带来的影响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该协议设定了资本充足率。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有了量的标准。加上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信贷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其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监管等。

200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资本协议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此次协议被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包括欧洲银行界在内的国际银行界对新资本协议表现出极大的关注。有关风险的范围在协议中不断扩充:从信用风险到市场风险,进而又涵盖了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名誉风险等其他风险。这是监管当局对日趋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的必要应对,是走向全面而准确监管的步伐。

作为国际银行界的监管准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针对风险管理提出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为将来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监管指明了方向。内部评级法比标准法更能敏感地反映信用风险,但同时也意味着商业银行要在资产组合层面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并相应地进行经济资本配置。欧洲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将在新协议影响下面临不同的选择路径。这种选择也将对未来若干年内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概括而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推出为国际银行业的风险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框架标准,为银行业风险有效监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协议及其补充文件倡导的原则和方法对银行业的监管方向有着深远的影响,规范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并成为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的指导蓝本和实践框架。

三、国际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完善我国的外资银行准入制度,选择资本雄厚,经营业绩、资产状况良好,熟悉国际金融市场,具有丰富管理经验、良好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具有先进的IT技术和国际网络优势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高素质的外资银行大都资金雄厚,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管理先进、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强,能够做到稳健经营。且资信较好,能遵守法规,注重公平竞争,重视自身市场形象。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二,充分考虑中外资银行的差别。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市场化金融体系构建进程,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等在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各异。这就要求我们在相关风险监管指标的制定和监管某些选择方面,要根据各个银行所处的具体情况,提出针对性强、灵活度大的方案,进行分类监管。同时,在逐步融入国际金融大环境的中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也不再仅限于信用风险,而是要迎接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来自各方的考验。因此,在制定监管指标时应具有预见性,充分考虑到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风险,为未来银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留有足够空间,不至于使监管法规陷入被动的境地。

第三,加强科学的外资银行风险评估体系化研究。外部监管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相结合,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由对抗型向协作型的转变,是银行监管的趋势。银行内部风险模型的建立不仅是银行自身经营的必要,也是确保监管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除了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外,考虑到目前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三种形式(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与国内银行的“camel”评价体系相区分,采用“roca”等级评估制,将重点放在风险管理、作业调控、遵守法规、资产质量上,以加强风险控制。

第四,完善与健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法规。参考国际监管经验可以看到先进的监管体制离不开成熟的法规的配合。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专门性规范。面对开放时期可能的外资银行数量激增,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

【参考文献】

[1]王卫东:现代银行全面风险管理[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2]章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兼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田应奎:现代金融有效监管的国际比较[M],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

外资银行论文第5篇

关键词:外资银行金融发展前景策略

一、我国外资银行的发展现状

1.数量持续增加、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状况持续转好。截止2004年底,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6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04家营业性机构。以上海市为例,截止到2005年3月底,外资银行资产总额为3423.4亿元,同比增长了38.4%,占市场总额的12.8%,上升了2.2个百分点;本外币贷款余额达到1659亿元,同比增速达到50%以上,占上海市贷款市场总额的10.6%。2005年1-3月份,外资银行实现经营利润10.7亿元,同比增长了46.8%。

2.入股中资银行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加。在过去一年间,中国四大国有银行相继启动股份制改造,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机制更为灵活的股份制银行,开放更是全面提速。截至2005年10月,共有19家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了16家中资银行,投资总额近165亿美元。目前境外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已经占到中资银行总资产的15%。

3.进入范围由京沪深向内地逐步扩散。目前,以京沪深为主的经济发达地区仍是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首要选择地域,并且以京沪深为中心不断向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延伸。随着鼓励外资金融机构为西部大开放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提供金融支持的政策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服务的对外开放区域将不断扩大,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后的地域分布也将不断向中西部延伸。

4.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数量逐渐增多。截至2004年10月末,已有105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其中61家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从12月1日开始,中国将进一步按时开放昆明、北京、厦门三个城市的人民币业务,并提前一年开放西安、沈阳两个城市的人民币业务,使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增加到18个。

5.人民币业务主要集中于存贷款。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主要集中在存款与贷款上,结算方面也趋向活跃,其人民币的来源不仅依靠外商投资企业的存款,而且充分利用同业借款等市场机制来筹集,基本上满足了信贷资产上的需求。据业内人士预计,外资银行在大陆的贷款额将以每年40%速度增长,到2010年,外资银行占大陆总贷款的比例将达8%。

二、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前景展望

专家分析,外资银行和跨国公司之间的天然联系是割不断的,他们进入中国市场的初衷便是跟踪自己原有客户发展市场的需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外资银行的负责人表示,他们已有的外币业务客户群中跨国公司占了绝大多数,目前,该行正在等待着获得人民币业务的经营权,而那些跨国公司、高端客户正是他们首先发展的目标。

对未来更长的时间,即全面开放人民币国内市场后,中国银行机构将继续保持在国内银行市场上的主导地位,而外资银行机构则可能稳步提高它们的市场份额。外资银行机构要显著地提高它们在中国国内银行业中的市场份额,将其地位提升到与现有的若干股份制商业银行相类似的水平,它们还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准备和开发工作。这包括,在更多的中国城市开设分行,在已经开设分行的城市中开设更多的经营网点,在推销成熟的银行服务产品的同时针对中国客户需求特点进行调整和创新,实行融合中外文化因素的经营和管理策略,推行人力资源上的本土化战略,与国内银行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多样化的密切合作。也就是说,外资银行需要成为被中国国内客户广泛认可的经营机构,为中国国内企业带来并增加直接经济效益,帮助中国经济改善资源配置,促进资金合理流动,降低金融风险,使外资银行真正成为中国经济体系和中国金融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1.外资银行并购中资银行的案例将大幅度减少。究其原因,一是一些外资行在限售期后大幅减持中资行股权获取暴利,引起国内舆论争议;二是学术界对海外战略投资者提高中资行公司治理水平、科技水平存不同看法;三是次贷危机后,外资行自顾不暇,光环破灭,中资行已不再盲目崇拜外资行的经验。

2.在我国建立分行或独立法人银行的外资行会越来越多。自2007年花旗等4家外资行率先成立独立法人银行后,在短短两年多时间已成立24家独立法人银行。随着中国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和发达小国的金融机构将不断在中国增设机构,大型外资行则成立独立法人银行。有必要指出的是,台资银行或大举进驻大陆。

3.一些外资行已完成中国境内机构布局并采取本土化策略。东亚、汇丰、恒生等外资行在中国境内分行数已达15个以上,多于所有城商行分行数,在东部沿海地区机构铺设已基本完毕,正在向中西部地区扩展。目前,港资、新资、美资等外资行大多采用了本土化的发展战略。预计今后有更多欧资和韩资银行采用本土化发展策略。

4.外资行市场准入将越来越广泛。一些外资行已经具备发行借记卡的资格,下一步外资行拓展的重点应是信用卡业务。一部分外资独立法人银行提出A股上市及发行次级债的要求。例如,东亚(中国)已经公开表达了A股上市的希望。外资银行业务准入水平将与中资银行相同。

三、结语

综上所述,外资银行希望分支机构能够扩大,能够更关注核心客户,支持当地经济的发展,希望有更多网络的发展以及有更多客户的发展。深化:全球的网络是外资银行的一个优势,但不仅仅是在中国网络的优势,仅仅靠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分行就要与中国内地银行竞争是很难取胜的,但是可以在这个市场带来国际化的发展,而且能够带来不同的产品和方案给客户。强化:从一个现有客户身上得到更多的收益与获得一个新客户相比是更容易的,外资银行希望通过强化客户关系以获得更多的份额。优化:外资银行希望能够提供良好的服务给客户,只有通过这样的优化才可以使外资银行和其他银行有所不同。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外资银行论文第6篇

关键词:风险性监管外资银行

风险性监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汉斯(RichartclM.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规定

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针对银行业的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根据1988年的“资本协议”,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此外,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权数,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二)信贷风险管理

对于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核心原则》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②第二,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④第四,关联贷款。“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⑤第五,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⑥

(三)市场风险管理

《核心原则》第12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具体的资本金要求。”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的价格风险提供明确的资本金准备、对与市场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程序设置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了充分的内部控制等。

(四)其他风险管理

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操作风险管理等。根据《核心原则》第13项的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五)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而“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国家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经验

(一)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谓的RATE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RiskAssessment)、监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价值评估(Evaluation)的缩写,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简称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第一,风险测评。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风险测评分为八个步骤:1.确认风险评估的重点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与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联络),3.做出初步的风险测评,4.现场检查,5.做出最终的风险测评,6.建立初步监管体系,7.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专题小组和质量保证会),8.向银行反馈信息。其初步风险测评主要参照九个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标(主要用于分析商业风险)和COM指标(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风险)。CAMELB指标包括资本(Capital)、资产(Assets)、市场风险(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债务(Liabilities)、业务(Business)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Control)、组织(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个方面。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Quadrant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1.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领域进行检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信用领域进行检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Adhocmeetings)。

第三,价值评估。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每年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其中包括“ROCA”等级评估制和VAR风险测定方法。

第一,双重评估体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例如英国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都适用CAMELB&COM指标。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状况(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动性(liquidity)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

第二,VAR风险测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遭受到重大的商业风险,坏帐逐年增加,许多银行认为,单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公式会扭曲贷款和投资决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风险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其步骤为:首先,选定一组影响交易组合价值的市场因素变量,比如利率、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其次,假定这些变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随机过程,比如正态过程;然后,将交易组合的市场价值表示成上述市场因素变量及其相关系数的函数;最后,选择某种方法来预测市场因素的变化,从而得到交易组合市场价值的改变量,这就是风险值(VAR)。

三、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性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如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风险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建立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由于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专门性规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国除了在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还有1978联邦储备局制定的《统一鉴别法》中的“风险评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等法规加以补充。法国则在法兰西银行之外,另设有银行法规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专门负责制定监管法规和风险性量化指标。而英国不仅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FSA(金融服务权力机构),还在风险性监管方面出台专门性法规——“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的数量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迅猛增长,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一样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

第二,建立外资银行风险评估体系。除了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外,考虑到目前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三种形式(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与国内银行的“CAMEL”评价体系相区分,采用“ROCA”等级评估制⑨,将重点放在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上,以加强风险控制。

外资银行论文第7篇

关键词:市场准入监管法制不足完善

一、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制的不足

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外资银行的组织形式、开业条件、业务范围等方面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实施规制。但我国并未树立明确的监管原则,政策上宽严不一,某些存在的模糊性给实际操作带来麻烦,而有些真空地带又为经营者留下可乘之机。

1.立法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相比,前者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且其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立法层次低于《商业银行法》。同一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所依据的监管法律在效力层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监管者对执法的公平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破坏法律权威,导致执法环境的恶化。而且,在很多新型的准入问题上如海外市场的准入等问题,我国尚未有配套的管制措施,立法漏洞明显。

2.监管内容上。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监管体系并不完备。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纵观从申请到审批的整个过程,主体主要为申请人和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正式申请参与专业性问题的审计,程序的封闭性问题暴露出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应说明理由,经拟设立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出的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而在申请批准和批准程序之后,相应的修改和撤销程序缺位,其显然不符合正确的立法逻辑。

二、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

我国现在并无完善的《外资银行法》或者《外资银行监管法》,根据实际问题处理的需要,可以在适当时机出台上述法律,也可以对《商业银行法》进一步做出修改,完善有关市场准入的制度规则。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申请人的申请及对其核准存在错误或者因事实或者环境变化导致核准不符合实际的,有必要规定核准的修改和撤销程序。对于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外资股权占有的最高比例进行限制,采用资本控制的标准,并对投资者的经营实力从资产与资本两方面进行要求,以资本总额为主要标准,在时间上有所延续。

(二)市场准入方面具体制度的完善

市场准入方面的具体制度主要涉及组织形式、开业条件、地域限制、业务范围等方面。

1.组织形式的改进。如果说银行业开放之初倾斜于分行的政策其客观需要和可取性,那么时至今日,这种外资银行准入的形式未免显得单一,分行占绝对比例的状况有待改善。“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进一个篮内”,风险的分散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良方。我国应提倡准入形式的多样化,特别是鼓励以中外合资的形式引进外资银行。

2.开业条件的放宽。我国对外资银行要求较高的资本标准,但仅有这样的一项高标准显得过于单调。以美国作比较,美国大银行的平均资产是265亿美元,盈利占31%。这就是说并不是只要财力雄厚、规模庞大的银行就可以经营有道、盈利性强。相反,很多资产规模不大的中小型银行反而异军突起,单纯的限定高额的资本金意义不大。此外,外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明显少于内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这种规定给予外资银行以超国民待遇,反而不利于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平等条件下的公平竞争,给本来就处于劣势的内资银行加重了法律上的负担。亟待解决的便是适当调高拟设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至少与内资银行的注册资本基本一致。

3.地域限制的开放。我国在入世承诺中明确了地域限制的逐次开放。具体如下:外汇业务,自加入时起无地域限制;本币业务,地域限制按下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加入时起,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加入后一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加入后两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加入后三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厦门;加入后四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加入后五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表面上看,这是对外资银行的一种限制,但实际上这些提前开放的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反而减轻了外资银行的发展顾虑。外资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一般只愿选择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金融中心发展。我国应该着手调整外资银行的市场分布,结合我国的中西部大开发战略,从市场准入方面为中西部的外资银行准入提供相对优惠的条件。

4.业务范围的限制。2006年起,外资银行可以向我国国内任何客户提供外汇和本币服务。外资银行所享有的“超国民待遇”是非常不利于我国自我金融秩序的完善的。我国应适当增加对外资银行某些业务的限制,比如零售业务。同时,也可以对一些特殊客户的资产、负债业务给予适当的限制。结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我国应注重该《条例》与《商业银行法》的一致性,做到对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的监管基本一致。

(三)加强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我国已承诺实施《巴塞尔协议》,这是我国金融监管机制与国际接轨的必经之路。我国监管当局应注重国际交流,中央银行尽早充实调查统计分析部门,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间的协助,通过信息交流促进信息共享。立法上应该明确母国监管大局和我国监管当局的双边信息交换协议或谅解,以此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之一,在实践中保证只有那些受母国有效监管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

参考文献:

外资银行论文第8篇

[关键词]外资参股商业银行绩效

一、引言

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不仅使国际银行业面临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也使银行业面临全球范围内的激烈竞争。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的银行并购风潮此起彼伏,这场并购浪潮开始从一国国内延伸到国际市场。进入21世纪,亚洲成为了银行业巨头的一大追逐目标。为在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之后抢夺中国金融领域的制高点,欧美银行业在中国金融市场上演了激烈的银行资本大战。国外经验表明,通过外资并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是一种抗对激烈竞争的良方。

事实上,外资参股国内商业银行早已暗流涌动,在我国刚刚加入WTO的2001年底,IFC就以2700万美元收购南京市商业银行15%的股份;同期,汇丰银行拟参股上海银行、花旗银行拟参股交通银行等事项均体现出众外资银行明显的合作意向。

二、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现状

加入WTO之前,外资参股我国银行机构的案例非常少。近年来,为鼓励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提高中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2003年12月8日出台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到20%,这对外资银行极具吸引力。为加快在中国零售业务、中间业务市场中的布局,外资银行加快了抢滩中国市场的步伐,不仅设立机构数和在华资产数快速增长,更有大量外资行通过参股国内银行进入中国市场。截至2006年年底,外资参股的中资银行已经超过20家,参股规模也超过180亿美元。

三、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投资绩效研究

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阶段,企业投资资金需求旺盛,银行业的发展前景也相当乐观。随着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住房按揭、信用卡,以及理财产品市场规模扩张迅速,零售业务作为银行业未来重要利润来源的潜力正在显现。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市场的竞争并不充分,银行业竞争处于粗放状态,可以挖掘的利润空间巨大。因此,外资金融机构迅速开始抢占中国市场,以便最大限度地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

本文选取中国入世以来已上市的中资银行为例,截至2008年6月30日,对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投资收益作出绩效评估,如下表。

每股净资产是股票的账面价值,它是用成本计量的,每股市价是这些资产的现在价值,它是证券市场上交易的结果。不管从成本还是市场交易来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都是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收益。

注:每股净资产是2008年公司半年报中所披露的每股净资产,股价是2008年6月30日的收盘价.①和②分别指以每股净资产和股价为基础计算出的年平均收益增长率。(资料来源:银行年报,《财经》等资料整理)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的投资收益年增长率中,恒生银行、新加坡政府和国际金融公司参股兴业银行取得了最高的投资收益年增长率32.18%,第二是荷兰国际集团和国际金融公司参股北京银行为30.52%。以每股市价为基础的投资收益年增长率中,高盛集团、美国运通公司和安联保险公司参股中国工商银行的投资收益年增长率高达95.63%。

可见,外资参股中资银行都获得了很好的绩效,虽然外资银行积极寻求国内的战略投资伙伴,其真正的目的是扩大市场占有率,削弱中资银行市场份额,为最终实现低成本扩张战略铺平道路,但是从短期来看,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是促使外资胃口越来越大的一个因素。同时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中国商业银行在引入外国战略投资者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参考文献:

[1]陈兴述左晓婷:我国银行业外资并购的经济学分析[J].预测,2008,(2)

[2]欧阳敏:我国商业银行引入外资参股的治理效应实证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07,(11)

[3]董保芸倪宁:外资银行参股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及其正负效应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6,(03)

[4]赵鹏飞:外资并购中资银行的现状、问题和对策[N].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