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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税收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2 17:40:00

外资税收论文

外资税收论文第1篇

我国税法体系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税法对外资并购存在一般规制和特殊规制。外资并购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类,该两类交易涉及的税种及税收成本有着显著区别。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并购主体的筹划、出资方式的筹划、并购融资的筹划、并购会计的筹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等。

主题词:外资并购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1.1.2.1.2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2.1.3目标企业财务状况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筹划。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

2.1.4目标企业所在地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2.2并购主体的筹划

出于外资并购所得税整体税负安排及企业集团全球税收筹划的考虑,境外投资者通常会选择在那些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方作为并购主体。其实道理很简单,投资者不希望在分红的环节上缴纳太多的(预提)所得税,而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从其所投资的中国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适用的优惠税率可以让境内投资者节省不少税收成本。

2.3出资方式的筹划

外资并购按出资方式主要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以及其他出资方式的并购。不同的出资方式产生的税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购融资的筹划

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程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节税效应。

2.5并购会计的筹划

对企业并购行为,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合并法与购买法。从税收的角度看,购买法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因为在发生并购行为后,反映购买价格的购买法会计处理方法使企业的资产数额增加,可按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从而降低了所得税税负。

2.6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

鉴于资产并购涉及的税种较多较为复杂,且外资并购实务中资产并购的数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简要介绍一下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认购增资式股权并购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投资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因此,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除非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持有目标企业95%以上的股权,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应分享的并购目标企业留存收益(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并入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有一个可能的节税办法就是在外资并购前先由并购目标企业对拟转让股权方(企业)进行分红,在此方案下将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的基数,从而降低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额。

外资税收论文第2篇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税收;协整分析;VEC模型

中图分类号:F832.6;F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100-02

引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日益国际化,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达到了空前的规模。与此同时,我国的税收收入也不断增加。现有的对于税收与FDI关系的研究一直停留在税收优惠对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激励作用上,忽视了税收投入带来的经济效应所引起的外商直接投资增长。考察税收对外资到底具有多大的吸引力,以及外资对我国税收有何贡献,成了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对税收与外商直接投资关系的经济分析,能够为今后在各种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推动利用外资提供一定的借鉴。

本文运用协整分析、误差修正模型以及Granger因果关系,对我国1983—2009年外商直接投资实际金额与我国的财政税收收入进行研究,从根本上分析税收收入与FDI的长短期关系。

一、文献综述

(一)税收政策与FDI关系的分析综述

国内外学者关于税收与FDI的关系研究,多着重于税收的激励性政策与FDI的分析。就税收政策对FDI的效应分析大体也分为具有“有效性”和具有“非效率性”两种观点。

一些学者认为,税收激励政策对FDI是非有效率的。Jack M.Minz,Thomas Tsiopoulos (1992)在对中欧和东欧转型经济国家的FDI优惠政策研究后发现,税收优惠并不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有效方法。Aharoni(1966)对美国制造业公司对外投资方式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东道国政府的税收减让并没有影响外国公司的投资决定,所得税减免对外资的刺激很微弱。国内学者何永江 (1996)从理论上对外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作用进行了分析,并论证了取消外资优惠政策不会影响外商对我国的投资。郭培莉、王海勇(2006),通过三方面的分析来论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后税负的提高不会影响FDI进入的规模和速度。薛睿、李翠华、王如渊 (2006)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FDI的影响,认为如果仅靠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很难在对FDI的竞争中继续占据有利的地位。

一些学者认为,税收激励政策对FDI是有效率的。Head、Ries、Swenson (1999)通过研究1980—1992年日本在美国的投资,检验投资鼓励政策对制造业外资的吸引效果。研究结果显示,贸易区、低税率等优惠政策的提供,对投资的区位选择有显著的效果。Buettner&Ruf(2007)通过使用公司层面的面板数据,分析了税收对德国FDI区位选择的影响,指出税收激励措施对FDI区位选择具有重要影响。李宗卉、鲁明泓(2004)运用面板模型分析不同种类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指出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对增加外商直接投资具有显著的正效应,而且是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区位分布的重要因素。李永友、沈荣坤(2008)通过实证研究认为,税收政策是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策略,特别是在我国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以及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初期阶段,优惠的税价是增加区域FDI流入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税收收入与FDI的关系综述

国内外关于税收收入与FDI关系的研究并不多。Gropp&Kostial(2000)在研究OECD国家1988—1997年的数据时,指出税率每上升10%,将减少0.3%的FDI流入同时增加0.2%的FDI流出。Foley&Hines(2004)通过分析美国跨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数据,实证研究了非收入税即间接税对FDI的影响,指出地方间接税率每提高10个百分点,国外分支机构的资产减少7.1个百分点,产出下降2.9个百分点。张华(2007)用IS-LM模型的分析框架对外商直接投资和税收收入相互关系进行理论分析,发现外商直接投资流入与税收收入的增长之间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张庆君、孙雅静(2008)用相关性分析、变参数模型、向量自回归模型研究了1993—2006年的相关统计数据,分析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涉外税收的影响,发现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涉外税收发挥了显著的作用,无论在短期还是长期内,外商直接投资都促进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关税和其他税收的增长。

二、理论与实证分析

本文选取1983—2009年外商直接投资实用金额FDI以及税收收入T作为样本。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0》。由于数据的自然对数变换不改变原来的协整关系,并能使其趋势线性化,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因此,将FDI和T取自然对数,记为LNFDI和LNT。由于本文各变量的时间序列可能具有非平稳性,因此,我们先对各变量进行单位根平稳性检验,若为非平稳,我们将采用协整检验分析各变量之间的关系并建立误差修正模型。最后对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因果分析。

(一)单位根检验

为了保证模型的有效性,首先应用Dicker-Fuller 标准的单位根检验(ADF)对外商直接投资序列(LNFDI)、财政教育支出序列(LNT)、LNFDI的一阶差分序列(LNFDI)和(LNT)的一阶差分序列(LNT)的稳定性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发现时间序列FDI是不平稳,但其一阶差分在 5% 的置信水平下是平稳的,为1阶单整 I(1);时间序列T也是不平稳的,其一阶差分在 1% 的置信水平下是平稳的,为 1 阶单整 I(1)。FDI和T都是一阶非平稳序列(同阶),满足协整分析的条件,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利用协整分析方法分析它们之间的动态关系。

(二)协整检验并建立误差修正模型

由于本文所取样本较小,因此,本文采用基于VAR模型的Johansen协整检验法来检验变量的协整性。

1.VAR 模型的确定

Johansen检验基于 VAR 模型进行。VAR 模型采用了多方程联立的形式,在模型的每一个方程中,内生变量对模型的全部内生变量的滞后值进行回归,从而估计出全部内生变量的动态关系。对 VAR(q) 模型来说,在建立模型过程中首先要确定最为合适的滞后期 q,为了选择最为合适的 q 值,本文根据 F P E (最终预测误差) 和 H Q(Hannan-Quinn)信息准则来进行判断,最终选择 q=2,此一选择也是出于样本量大小的考虑。所以,本文选择建立 VAR(3)模型。运用EVIEWS 6.0可以得到以下结果:

LNFDI=1.576730*LNFDI(-1)-0.911032*LNFDI(-2)+

0.257193*LNFDI(-3)-0.378109*LNT(-1)+0.055558*LNT(-2)+ 0.354938*LNT(-3)+ 0.340884

LNT=0.137376*LNFDI(-1)-0.142930*LNFDI(-2)+

0.040047*LNFDI(-2)+0.918253*LNT(-1)-0.017336*LNT(-2)+ 0.095609*LNT(-3)+ 0.007784

2.Johansen协整检验分析

协整检验模型实际上是对无约束VAR模型进行协整约束后得到的VAR模型。本文从五种不同的结果分别做检验,发现选择数据空间没有确定性,协整方程有截距项无趋势时协整方程最佳。在这种情况下,Johansen协整检验结果的迹检验结果显示在5%的置信水平下,模型存在一个协整方程。于是我们可以进一步考虑建立起将它们的短期波动与长期均衡联系起来的向量误差修正模型来做进一步的研究。

3.VEC 模型的确定和分析

因为VAR模型的最优滞后期为3,我们选择最佳VECM滞后项2。利用 EViews6.0 计算 VECM 模型,由协整关系,我们可以得出VECM(-1)=LNT(-1)-8.111675*LNFDI(-1) +0.836849的误差修正项。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外商直接投资每增加1%,对应我国财政税收增加8.1%。

VEC模型结果

AIC=-3.05,SC=-2.41

上表第一列修正项系数分别为-0.004 663和-0.002 551,均为负值,说明偏离值自长期内能够达到均衡,符合理论实际。因此,根据VEC模型结果我们可以得到误差修正模型:

D(LNT)= -0.004663*VECM(-1)-0.071100*D(LNT (-1 )) -

0.083930 D(LNT (-2)) +0.107803 D(LNFDI(-1))-0.041306*

D(LNFDI(-2))

D(LNFDI)=-0.002551*VECM-1-0.199928*D(LNT(-1))-

0.012128D(LNT(-2))+0.798269D(LNFDI(-1))-0.294150*D(LNFDI(-2))

其中,误差修正项VECM(-1)=LNT(-1)-8.111675*LNFDI(-1) +0.836849。上述两个方程的检验表明,残差序列满足正态分布,且无自相关性,从而验证了 VEC模型的有效性。同时 AIC 和 SC 值相当小,分别为-3.05和-2.41,说明模型整体解释力较强。

上述表达式中的 VECM 项是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的核心部分,它表示对变量长期均衡关系在短期内的偏离可以起到调节作用。而它前面的系数估计值则反映了两个序列受到短期冲击后向长期均衡值调节的速度,其绝对值越大,则调节的速度越快。可以看到,T和 FDI的协整项对 D(LNT)的调整作用稍大。

(三) Granger 因果检验

基于 VECM 的 Granger 因果检验不仅可以考察变量间的短期因果关系,而且可以体现变量间由协整关系所形成的长期因果关系。本文采用的方法是 Wald- Granger 检验法,对建立的 VECM 模型中估计出的系数的显著性进行联合检验,来判断各变量长短期因果关系的方向。得到的检验结果为:在5%的置信水平下,FDI与财政税收之间存在短期的单向因果关系,即FDI是T变化的Granger 原因,但T不是FDI变化的Granger原因。

三、结论与建议

(一)有关结论

根据VEC模型的结果,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外商直接投资在长期内对我国税收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税收的增加在长期内也为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提供了动力。根据基于VEC模型上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在短期内增加外商投资可以有效促进我国财政税收的增加。

(二)政策建议

外资税收论文第3篇

一、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争论

在当前的讨论中,对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是否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中的中外有别,给与外商投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1] 构成了一种“超国民待遇”,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应取消这些税收优惠。[2] 此外,我国现行按企业性质划分的所得税制不规范,对外资的税收优惠过多,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差距过大,有悖市场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原则,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的客观要求。实际情况直接导致了部分内资企业为获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改建、嫁接或搞假合资等方式进行避税,使国家财政收入蒙受了巨大损失,客观上引发了经济秩序的混乱。[3]

与上述观点不同,还有人认为,涉外税收优惠并不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冲突。从概念上看,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各种法律表述中,采用的都是“不得高于”“不低于”或“不应有所不同或比其更重”的词句,而没有做出“必须完全相同的待遇”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并不约束和限制国家基于基本国情和政策倾向对外国投资者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说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排斥涉外税收优惠。并有学者近一步论述了所谓“超国民待遇”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合理的,取消“超国民待遇”应当缓行。[5]

二、澄清“国民待遇”原则

第一、“国民待遇”原则的一般含义。我们在讨论我国税制中的优惠政策是否违反了WTO“国民待遇”原则,有必要先确切的分析一下“国民待遇”原则,特别是WTO中有关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一般的说,所谓“国民待遇”原则,也称不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最早来源于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法中的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同等的待遇。其基本精神是鼓励不同国籍的投资者之间的平等待遇与公平竞争,以消除国籍歧视与限制。OECD在文件中,定义为:“国民待遇”是指一个国家承诺对待在其境内经营,由其他国家国民控制的企业,不低于相同情势下的本国企业。

第二、WTO规则中关于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具体到WTO中有关税收的“国民待遇”,就不能直接借用“国民待遇”一般的含义来分析。因为 WTO作为国际组织,其所有的具有约束力规则都体现在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中。分析WTO中的“国民待遇”就不能不具体分析其法律文件是如何规定的。“国民待遇”本身固然是由比较稳定、确定的内涵,但是这一原则到底在哪个方面适用,哪个方面没有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的义务,应该基于WTO的法律文件深入分析。

目前,WTO中与税收有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关税减让及作为特殊关税的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措施;其二,对进口产品及服务的国内税国民待遇;其三,对进口产品及服务的国内税最惠国待遇;其四,作为出口补贴或进口替代补贴以及投资激励措施的税收减免或税收优惠待遇。国内税的国民待遇是 GATT1994规定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的一项具体承诺。因此,所谓WTO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即主要是指GATT 中“对进口产品及服务的国内税最惠国待遇”。

GATT第3条是关于国内税国民待遇的条款,其中第一款规定:各成员方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提供销售、购买、运输、经销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款,在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二款规定: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同时,成员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GATT 第三条第一款的文义是:国内税……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第二款的文义是:一成员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国内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也不应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采用其他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相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税。这里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国内税是指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征收的国内税,换言之,如果不属于对产品征收的税收或不能对产品征收的税收,是不属于GATT所指国内税的范围。就我国的税收制度而言,属于对产品征收的税种只有增值税与消费税,而所得税则是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所得征收的税种,它不是对产品征收的税种因而不属于GATT所指国内税的范围。因此有学者指出,GATT的国内税是以产品为对象的,各缔约国法律规定的,产品以外的税收,如所得税,不属于总协定国内税的国民待遇义务的范围。

三、简短的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税收制度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给予的优惠措施,与WTO中有关税收的优惠政策并不抵触,甚至可以说这并不是不违反,而是WTO规则在这方面基本是空白。

「注释

[1] 例如,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项目如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等项目,税率也减按15%征收;外资企业将从外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投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周红俊:《浅析我国企业所得税中“超国民待遇”现象》,载

于《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11月。

[3]陈卫华 张睿:《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载于《经济师》,2003年第2期。

[4]张艺雄:《税收国民待遇的现实选择和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载于《税务与经济》,1999年第2期。

[5]王志永:《超国民待遇研究》,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5期。

[6]See:DIRECTORATE FOR FINANCIAL AND ENTERPRISE AFFAIRS:NATIONAL TREATMENT FOR FOREIGNCONTROLLED ENTERPRISES (2004 edition)

外资税收论文第4篇

关键词绿色税收可持续发展税收制度

如何使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协调发展,这个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起逐渐受到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普遍关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宏观经济政策手段之一的税收自然被用到了环境与生态的保护上,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欧洲一些发达国家逐渐开征了各种具有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特征的税种,如资源税、汽油税、垃圾税、噪音税、水污染税、二氧化碳税等,这些税种统称为环保税收,或被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文章对“绿色税收”以及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探析。

1“绿色税收”的理论基础及其内涵

自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提出环境外部性理论后,西方经济学家、环境管理学家对绿色税制理论的的研究已有80余年,形成了一些经典性理论。我国环境税收理论研究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而提出“绿色税收”概念是近几年的事,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发展模式。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来自全球178个国家和地区的领导人通过了《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一系列文件,把发展与环境密切联系在一起,响亮地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并付诸全球行动。可持续发展也成为各国政府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指针之一,绿色税收被引入到许多国家的税收体系中。

所谓“绿色税收”是以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为目的,建立开征以保护环境的生态税收的“绿色”税制,从而保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绿色税收的理论基础是绿色理论。绿色理论是对绿色文明和文化的研究和总结,虽然目前尚未有权威的定义,但比较统一的观点是:可持续发展是绿色理论的研究基础。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含义是指资源应在不同的代际之间(当代人和后代人)进行平衡,它特别强调对地球有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强调环境作为人类生存条件和全球共同财富必须受到特别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与内涵相对应,绿色税收的理论也有不同的理解。狭义的绿色理论从科技的角度认识可持续发展,认为可持续发展应是废物排放量的减少或不排放。广义的绿色理论包含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思想,尊重自然的思想;当代与后代兼顾的伦理思想;效率与公平目标兼容的思想。可持续发展的效率与公平的要求,通过市场机制不可能完全解决,必须辅以非市场机制的手段,其中税收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这就必须以绿色税收制度取代现行的税制模式。如果说20世纪的税制是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的税制,那么21世纪的税制将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

2我国可持续发展中的环境问题

在世界环保浪潮的推动下,我国环保立法、环保投资等等都有了很大发展,但在协调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关系方面,我国环境政策、环境税收措施仍然滞后,尚未对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起到其应有的抑制作用。

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以量取胜、低价竞争,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对资源、环境的影响,这种情况至今未得到彻底改变。由于环境成本在经济活动中往往被忽略不计,出口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不包含或不反映其全部环境成本,出现了盲目开发资源性产品出口,对外贸易的开展使环境更加恶化。近年来,我国出口了大量廉价的石油、矿产品、农产品和畜牧产品,造成了我国石油矿产资源不断减少、农田土壤质量普遍下降、草原退化等一系列严重后果。在引进外资中,置环境污染于不顾,注重引进外资的规模与速度,不注意或较少注意对环境的影响,比较强调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一些地方把吸引外资作为解决资金不足和增加就业的有效手段,不顾对周围环境的破坏。有些地方甚至把可投资于污染项目作为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只顾眼前,不顾长远。在外商投资的产业导向上,也缺乏对污染密集型行业的明确限制,甚至对其中一些行业还有所鼓励,致使一些省市至今还在大力发展皮革、印染、化工、塑料等领域的合资的乡镇企业和小企业的管理疏漏。二是生态环境补偿费。目前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远不是环境生态价值的真正体现,其征收的标准只是生态环境破坏损失的费用和生态环境恢复的费用。三是排污收费。排污收费标准偏低;单一的浓度超标收费;排污收费的种类不全;对超标排放者征收超标排污费,与我国的《标准化法》中的规定不协调。

由于我国出口商品不包含或较少包含环境成本,因而价格低廉,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其后果,一方面造成了国内环境的污染与生态的破坏、部分资源的紧缺。另一方面,也屡屡遭到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指控,被征收进口附加税。环境状况的恶化,势必影响我国的工农业产品的质量,原优势产品的质与量也将在国际上失去竞争优势。控制污染及生态破坏,修复改善环境质量,已成为我国国际贸易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否则其影响将会阻碍我国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进而影响我国的国际地位。

3建立绿色税收制度,协调可持续发展与环境关系.1国际经验对我国实行绿色税收政策的启示

欧盟许多国家实行的绿色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对废气、废物排放征收环境税;二是改变税法鼓励方向,对污染行为征税;三是对一般性废弃物和污染征收成本支付税。借鉴国际上环保税收政策,我国的绿色税收政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绿色税收政策应以调控为主,聚财为辅,积极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为了不加重纳税人的总体负担,新增的生态税将通过降低其他一些税的税负来加以抵消。西方国家在实现税制绿色化的过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观经济主体现有的总体税负基本不变。比如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我国实现税制绿色化应该建立在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基础上,结合目前税费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生态税收之后,应及时将企业缴纳的大多数环保方面的收费(如排污收费、水资源费)并入生态税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复征收,加重纳税人负担。

(2)新开征的环保税要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本着“谁污染谁纳税”与“完全纳税原则”,达到税收的横向与纵向公平,并且要使新开征的税种与现有相关税种相互协调配合,以期形成绿色税收调控体系。

(3)征收的环保税款要建立环保专项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由财政部门编制专门的预算,由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3.2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议

(1)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二是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间差距。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三是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一是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另外对应税包装物,可用企业的产量为税基。在税率设计上,不宜按“全成本”定价,防止税率过高而造成生产抑制,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过大代价,最适宜税率应等于最适资源配置下每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污染成本,在实践中可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二是开征环境污染税。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税缺位,治理污染的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在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

(3)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支出政策。一是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二是鼓励企业开展环境领域里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税收支出。政府对防治污染的研究与开发应予以高度重视,政府除了直接给予研制、开发控制污染新技术的企业预算拨款外,还可以大量利用税收支出,以鼓励企业从事科研活动,从而增强治污税收支出的整体效应。三是刺激企业投资于治污设备的税收支出。近几十年来,各国政府运用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税收支出措施,对防止污染的投资活动进行刺激。我国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对合格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所谓合格资产,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污染或可能减少污染的机器设备。

参考文献

1曲如晓.国际环保大趋势对我国外贸的影响及对策思考[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7(1)

外资税收论文第5篇

(1)保障财政性教育投入增长的资金安排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直重视教育投入问题,我国的财政教育投入逐年加大。在2006年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加大教育投入,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达到4%。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总书记进一步指出,要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规范教育收费。从2008年和2009年来看,我国财政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已连续两年达到了3%的水平,公共教育服务的水平逐渐提高,教育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目前教育财政的投入总量与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距4%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应该看到,为了保障公共教育支出,我国政府在每年教育财政预算安排中,一些与教育有关的税费收入直接负担了财政的教育支出成本,如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教育费费附加等。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单独的教育税体系,教育类税收综合机制也没有形成,所以税收保障公共教育财政资源的作用亟待挖掘。而在发达国家(如美国),财产税一直是国家公共教育财政的主要来源,大约75%的财产税被指定运用于教育。此外,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各国教育类税收的普遍做法,如教育所使用的土地、建筑的税收减免部分,成为公共教育投入的有效补充。世界银行还在《教育部门援助战略》(WorldBankSupportforEducation)别强调:“公共财政是教育改革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教育投入、教育收费、税收以及资金使用效率都与学校的管理和融资密切相关”,这充分体现了教育类税收对于公共财政资源的重要性。我们试图从教育的直接税、税式支出及税收管理三个方面入手,分析我国教育财政的税源基础及其机制,提供有利于缓解全社会教育经费需求压力的财政收入方案,保障财政性教育投入的增长。

(2)建立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税体制的需要。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提出了财政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向和任务。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中都把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放在重要位置。公共教育是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我国公民无论居住在哪个地区,都有平等享受基本受教育的权利。而包括税收在内的财政职能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和加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和政策手段,在推进公共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服务均等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责无旁贷,也大有可为。虽然于凌云、安体富等强调转移支付机制是公共教育均等化的重要体制保障,但丁元竹指出税收均等化、财政需求均等化等内容同样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需要对我国将建设何种财政能力均等化体制进行研究,要从完善财政体制的角度加以认识。可见,建立有助于公共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的税收体制机制,对于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财政体制有着积极作用。

(3)完善教育财政学理论的需要。目前,教育财政学已经融合了财政学和教育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并成为公共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廖楚晖在《教育财政学》的研究展望中,提出可以进一步从政府教育支出成本分析的角度,对教育财政的税收分担问题进行研究。应该指出,不同国家的财政管理体制不尽相同,造成了教育类税收理论研究的背景也不一样,如联邦制的美国,州和地方政府承担的教育财政责任大,与教育税收理论研究一般是在州和地方政府层次上进行;而不同国情的国家,其受教育人口、人均受教育水平及公共教育需求等千差万别,财政教育负担也各有差异,教育税收理论研究的复杂程度也不相同。而其中与教育相关的税收机制研究更少,也不成体系。因此以我国的教育税收机制为研究对象,将其融入到完善公共教育财政资源配置的研究之中,并上升到理论高度,在国内外教育财政学研究领域中具有学术创新和推广价值。

2国内外研究现状

通过“educaition”、“tax”或“taxreform”等关键词在中英文图书数据库(包括《PublicEconomicReview》、《EconomicsofEducationReview》及《JournalofDevelopmentEconomics》等重要国外刊物)、世界银行网站(worldbank)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网站进行文献查阅,我们发现:第一,近年关于教育税收理论研究的文献很少,只有早期少数文献针对教育、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进行了研究;目前主要从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单一税种的角度,来研究一国教育财政经费来源的问题;第二,运用教育类税收数据进行教育财政的实证研究实为罕见。

2.1国内外理论研究

2.1.1国外理论研究

国外早期相关研究与增长理论相关,如GerhardGlomm运用理论推导解释了税收、教育支出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认为税收和教育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大,而学习时间对税收的变化反应迟钝。此外,较早的文献还对税收优惠与教育投入进行了分析,如Auten,et.al.提出采取相关的教育税收优惠措施,鼓励个人和团体捐资助学,拓宽教育资金来源,从而增加对教育的投入。而近年来的理论研究,主要侧重于针对单一的税种或政策对于教育筹资的影响。关于工资税与政府教育支出,Strauss、PanuPoutvaara等研究认为,受教育者应该向资助他们教育的地区缴纳工资税,这样可以使政府财政收入增加,这些税收又可以转移作为政府教育支出的来源,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关于财产税与公共教育提供,HilberandMayer、Wallis的研究指出,美国早期的财产税主要用于地方道路建设和学校筹资。地方纳税人之所以愿意支持财产税,是他们拥有的财产价值随着本地区公共服务(包括教育)的改善而提高,这就为征收财产税筹集教育资金提供了可能。关于累进税与民办教育筹资,EwijkandTang指出,政府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办教育的决定,因此政府应该采取较高的教育补贴和累进税政策,增加财政收入,相应提高政府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的部分,支持教育的发展。

2.1.2国内理论研究

国内也针对单一的税种或政策对于教育筹资的影响进行了理论研究。关于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吕道明等、席卫群和宫肖愿认为要拓宽税收筹集教育经费的主渠道,我国应该在选择合理税基的前提下,参照国外设立教育专门税,将教育费附加改为教育税,以达到解决现阶段地方教育经费的短缺,提供更优质教育的目的,满足学生和市场的需求,更好地体现“投资-收益”的原则。关于税收优惠与教育筹资,廖楚晖则专门针对高校后勤问题,提出了持续对该领域进行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一些思路;关于建立单独教育税体系的构想,张伦俊等对建立我国教育税制体系提出了一些构想:一是教育类税收的税基只能对流转额征税,才是最合适的选择。二是教育类税收的课税依据是商品的销售收入额与劳务的经营收入额之和。三是关于教育的税种归属,宜将教育税划作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划归地方财政的教育税收入用于对地方教育,包括义务教育、中等教育和其他形式的教育投入。关于财产税与教育筹资,郑磊等以美国为例,对以财产税筹集教育财政资金的模式进行了比较和借鉴,发现以财产税为教育筹资,可以部分缓解中国基层政府财力不足的窘境,具有一定的效率优势。

2.2国内外实证研究

2.2.1国外实证研究

国外与教育税收有关的实证研究不多,上个世纪80年代末,关于财产税与教育筹资的研究,如Herber研究了美国以财产税作为中小学教育资金来源的筹资模式,他指出之所以选择用财产税为中小学教育筹资,主要是因为财产税是美国地方政府的一项稳定且大宗的收入来源,这种制度安排保证了地方政府有足够且稳定的税源,从而有足够的收入用于教育财政支出。关于差别税收政策与教育选择,BoothandColes运用美国和瑞典的样本,分析认为对劳动力市场收益征税但是对家庭生产不征税这种不对称待遇会影响教育选择和劳动力供给,税收政策可以通过影响劳动力供给的性别差别进而造成全国范围内教育总量的差别,强调了税收对教育财政支出和教育资源分配的重要影响。关于税收减免对教育财政资源配置的效应研究,LoebandSocias对美国教育基金的税收减免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在联邦制国家,一般容易忽视了中央政府在教育财政方面的主导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区间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衡现象。因此应该充分重视中央政府在教育财政方面的作用,中央政府应该通过税收优惠的政策机制,促进地区间教育资源的均衡。

2.2.2国内相关实证研究

国内关于教育税收的实证研究少量见于教育税收优惠和教育财政成本核算的文献之中。关于教育税收优惠与教育筹资,王法忠通过数据,分析了我国目前在教育方面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出其存在对教育机构的优惠多、对受教育者的优惠少,对财政拨款学校优惠多、对民办学校优惠少,对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弊多利少等问题,提出要以增加财政资金的方式支持教育事业改革,规范现行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关于教育财政成本核算中的税收探讨,廖楚晖等分别从我国教育财政成本分担角度以及高等教育成本分担角度,将教育资助主体分为政府资助、个人资助和社会资助三类,来核算税收在教育财政中的份额。

2.3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国内外已有的文献从教育税收的必要性、经济理论意义以及经验借鉴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总体而言,实证分析分析很少,实证研究仅能就某类教育税收制度安排进行相应的政策探讨,存在着一系列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税收机制的概念、成因、特点及范围等研究不足。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对教育税收制度或机制进行概念界定,有关研究不是介绍传统或现有的与教育有关的税收制度,就是在国与国教育税收政策方面加以简单的比较和借鉴,对于不同国情的教育税收成因、特点及使用范围的研究也不足。

(2)教育财政成本分类不清晰使得教育类税收研究框架模糊。财政的成本是税收,教育财政的成本也不例外。目前针对政府教育财政的细分方法却十分罕见,仅有廖楚晖等少数文献对教育财政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主要指教育的税式支出)等行了简要分类。由于教育财政成本分类不清,教育的税收研究框架容易引起争议,学界的结论对于决策部门而言,也缺乏应用价值。

(3)教育财政经费中的税式支出核算不全面。一个国家的教育投入水平往往用该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来衡量,而这一指标并没有将一些教育财政的间接成本纳入核算的范围,如我国每年对教育用土地、设备、社会办学以及校办企业的税收减免等,都属于一种税式支出补贴教育经费,这些收入如果全部缴入财政国库,再用于支付教育,则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远高于政府公布的水平,因此我国政府的教育投入不足所引发的各种争议,是教育类税收无法清晰地核算,还是公共教育的税收配置效率问题?这些还有待进一步商榷和研究。

外资税收论文第6篇

关键词:FDI;税收协定:激励效应;文献综述

缔结国际税收协定,一方面可以避免对跨国公司双重或多重征税,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跨国公司的投资风险,鼓励跨国公司的投资流入。因此,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将激励跨国公司加大投资力度,从而增加FDI的流入。然而,大多数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国际税收协定对外商直接投资并不存在正的激励效应,其并不能带来FDI流入的增加。对此,现有的一些解释有:(1)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在税收规则上提供了双重征税减免,所以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并不能带来进一步的双重征税税负减轻,也起不到激励跨国公司加大投资力度从而增加FDI流入的作用。(2)很多发展中国家税收协定的签订,是为了应付国际间税收竞争,因此在其初期达到吸引外资流人的目标后,发展中国家会有不履行协定承诺的诱惑,从而产生税收政策的前后不一致性。从长远看,这不仅会抵消掉前期的FDI流入,甚至会导致外资进一步减少。(3)大多数税收协定都包含互换税务情报、加强税收合作以约束跨国公司逃税的条款,如果这一条款产生作用的话,它也将减少FDI的流动。

不过,近来一些学者利用新的实证研究方法证实了国际税收协定对FDI的确存有正向激励效应,有利于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第二部分是对国际税收协定能够促进FDI流入持赞成观点的文献综述;第三部分是对持否定观点的文献综述;第四部分是实证研究的文献综述;最后是结论。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正面激励效应

(一)国际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与FDI

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对目前国际投资的主体——跨国公司进行双重或多重征税,以减轻跨国公司不合理的税收负担,激励其加大投资力度。现行的避免双重或多重征税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三种:扣除法、免税法和抵免法。对于这三种方法对跨国公司投资的影响,经济学家们存在较大的争论,但总的来看,不论哪种方法有效,其结论都是倾向于赞成东道国签订税收协定将有利于FDI流入,只是效果发挥的途径不同而已。BondandSamuelson(1989)通过构建一个两国之间的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抵免法不仅无法消除双重征税的问题,反而会导致两国相互恶意提升税率,最终使资本停止流动。他们假定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雇佣劳动力,并且劳动力的工资是由东道国的劳动力市场决定的,随着跨国公司规模的扩大,其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将逐渐增加,这意味着跨国公司的工资支出将逐渐上升;而工资的上升,将使得跨国公司利润的分配向东道国倾斜,这对于母国而言,是其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母国会想方设法增加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增大其税收负担,进而使其减少劳动力雇佣。在抵免法下,母国会通过提高对跨国公司海外所得所征收的税率并使其超过东道国对这笔收入所征收税率的方式来达到增加跨国公司实际税收负担的目的。这对东道国而言,意味着其给予跨国公司的低税率优惠将全部被转嫁到母国手中。因此,理性的东道国会提升税率,使其与母国的税率水平一致,这样做一方面既不影响到跨国公司实际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又能防止税收收入被转嫁到母国手中。不过随后,新一轮的博弈又会重复进行,最终使得两国制定的公司税率都奇高,迫使跨国公司停止投资活动。所以,如果使用抵免法,零FDI流动将会是两国之间博弈的纳什均衡结果;而如果使用扣除法,将会避免这种结果的出现。但显然,该结论与事实并不相符合。DaviesandGresik(2003)提供了一个可能的理由,他们指出随着FDI持续流入东道国,东道国的劳动力要素供给将会增加,这会使得市场上的劳动力要素价格下降。对跨国公司而言,这就意味着虽然其雇佣的劳动力增加,但其总体支出没有发生较大波动,因此,母国也不会轻易提高税率。从而避免了BondandSamuelson所分析的结果。然而,他们并不否认抵免法会带来FDI流动的低效率,认为扣除法要稍稍优于抵免法。Janeba(1995)在假设两国实行统一税率的基础上,也认为扣除法将不会导致FDI流动的低效率,而抵免法和免除法将导致较高的税率和较少的FDI流动。

(二)国际税收协定、税收饶让与FDI

Hines(1998,2001)利用日本的FDI流出数据,发现日本的跨国公司倾向于投资那些与日本签订税收协议的国家,主要原因在于日本在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承认税收饶让的条款,这使得东道国给予日本公司的一些投资税收优惠措施得以实现,最终激励日本公司对该国增加投资。通过与美国比较,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他发现日本的FDI流出要高出美国1.4-2.4倍,这主要归功于税收饶让的作用。然而PonlapatKaewsumrit(2004)通过运用英国、德国、意大利与日本的FDI流出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只有日本的税收饶让措施会激励其公司加快对外投资,而其他三个国家的情况则并不显著。他认为原因在于税收饶让在超额抵扣@下会失去其对FDI的激励作用。由于德国和意大利实行分国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法,这使得超额抵扣的情况很容易出现,从而使税收饶让失灵。

(三)国际税收协定、税收管辖权确定与FDI

Hines(1988)发现美国1986年的税收改革引起的税收定义变化,显著影响到FDI的变动。Gravelle(1988)认为税收协定减少了税收规则的不确定性,并为解决税收管辖权的争议提供了一个平台。因此,税收协定有利于FDI流动。Janeba(1995)从理论上指出税收规则定义的不一致性是阻碍国际投资的重大因素之一。如果两国的税收协定使得税收规则相互配合协调的话,那么税收协定将有效降低跨国公司税率,促进相互间的FDI流动。Jones(1996)、Sasseville(1996)、Graham(2000)也都持相近的观点,认为税收协定使得税收变得平稳有序,有益于资本流动。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非正面激励效应

(一)国际税收协定、国际逃税与FDI

国际税收协定的另外一个重要目的是遏制国际间的逃税行为,而这会客观上产生一个负面的伴随效应——即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跨国公司的投资欲望,从而不利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Casson(1979)揭露了通过内部转移定价来逃避税收,对跨国公司而言,是一种良好的激励。跨国公司会偏好投资于那些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并借此来转移利润,减少税收负担。也正是因为如此,Dagan(2000)认为税收协定会促使FDI流入增加的观点,只会是一个神话。因为各国签订税收协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国际间的逃税行为,而这只会带来投资者的望而却步,更谈不上吸引了。Dagan认为税收协定的目的应该是减少行政成本、防止国际间逃税及协定双方之间的税收让步。Radaelli(1997)、Gravelle(1998)也主张相似的观点,Radaelli甚至认为美国的税收协定不过是利益集团游说的产物,它只会增加投资者的利润所得,而不会对增加投资有任何益处。ChisikandDavies(2004)则是更细化地从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税务情报交换以及相互协商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税收协定如何阻止转移定价行为的发生,从而防止跨国企业利用国际间税收规则及税收管辖权限定义的不同来进行有计划的逃避税,并指出其对FDI流动的负面作用。

(二)国际税收协定、预提税与FDI

两国之间相互给予低预提税税率优惠,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单边给予税收优惠的重要体现之一。理论上,通过签订税收协定,降低预提税税率,应该有利于两国之间的资本流动。然而Hartman(1985)却研究认为跨国公司利润预提税税率的降低并不能使得跨国公司投资的规模增加。跨国公司直接利用保留利润投资的成本要小于返还利润后再投资的成本,因此,一般只有已经相当成熟的跨国企业才会往回返还利润,从而受到预提税的影响。由于成熟的跨国企业不会轻易再有大规模的投资冲动,所以预提税的多寡事实上并不能影响到其投资决策。Sinn(1993)也认为预提税只会加快跨国企业投资形成的速度,对于企业投资的最终规模,其影响有限。Weichenreider(1996)指出由于东道国一般会给予跨国公司再投资的税收优惠,且跨国公司自身也可以自由地在返还利润、再投资之间做出选择,因此,跨国公司的决策基本不受预提税的影响。Grubert(1998)、GrubertandMutti(1999)进一步扩展了Hartman与Sinn的研究模型,将利息、股利分红、特许权使用费一并纳入研究的范围,其结论也证明了预提税对扩大投资没有明显的激励作用。

(三)国际税收协定、违约风险与FDI

WilliamAdamBrown(1950)指出发达国家会利用其经济实力来威逼发展中国家通过签订税收协定,给予其资本输入的税收优惠。而发展中国家也会千方百计地干涉已投入该国的外国资本,期望通过控制其所有权化外资为己有;另外,发展中国家还会有单方面加重税率以获取更多利益的诱惑,从而产生税收政策的前后不一致性。因此,税收协定的违约风险是很大的。Davies(2003)分析了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的行为博弈。假定FDI投入具有不可撤回性,任何一国违背协定单方加重税率,都会在短期内增加收入,但很快它就会受到对方的税收报复,从而使本国的FDI流出利益受损。因此,任意一国要做出违背协定的行为,都要衡量一下收益与成本。一般说来,有对称性的FDI流动的国家,双方只有在初期可能出现违约行为,随着双方FDI流动规模的逐渐增大,各自违约可能性会不断减小;而对于非对称性的FDI流动,如果不考虑政治成本等其他成本的话,纯粹的资本输入国将更有可能做出违约的行为。违约风险会削弱税收协定带来的稳定效应,进而抑制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此外,ChisikandDavies(2003)研究了另一个有关于非对称性的FDI流动会减少投资的原因。他们指出对于纯粹的资本输入国,签订税收协定、降低投资税率,将使得东道国与母国的利益分配呈现两极化,更多的收入会被转移到作为资本输出国的母国,东道国会发现花功夫引来的外资对自身发展的作用极为有限,甚至会带来本国其他资源及环境的损失,这最终迫使其单方宣布停止税收协定。现实中,洪都拉斯与美国税收协定的终止,正是出于上述原因。

三、国际税收协定与FDI相关性的实证研究

BlonigenandDavies(2000)是最早直接对国际税收协定与FDI之间相关性做实证研究的开拓者。他们的研究对象是美国与其他各国之间FDI流入及流出的数据,样本跨度为1966N1992年,实证研究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引入税收协定虚拟变量。将与美国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设为1,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设为0,从而可以通过对该变量系数的分析来衡量税收协定是否对因变量FDI流动有影响。(2)因变量FDI设置。分别以流量FDI、存量FDI的数据及跨国公司海外公司销售额作为因变量。(3)采用Carr,MarkusenandMaskus(2001)构造的FDI决定因素框架。目的是为了尽量捕捉到影响FDI流动的因素,从而使方程的经济意义更强,更能体现税收协定的作用。最后,他们的结论是:无论是FDI流入,还是FDI流出,与美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FDI的流动都更为活跃,因而税收协定对FDI流入存在正的激励效应。然而,在2004年,他们自己的结论,通过两个重要变动:其一将样本跨度改为1980-1999年:其二将样本期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定义为新协定,而样本期间以前签订的税收协定定义为1日协定,他们重复了上述实证研究,发现:只有1980年以前签订的税收协定是有利于美国与各国之间的FDI流动,而1980年后的新签税收协定反而对FDI有负面的显著作用。考虑到变量的数据较大,在对所有变量取对数值后,新签税收协定变量的系数仍然为负的,但统计检验不显著。在几乎使用完全一致的方法和模型的基础上,BlonigenandDavies(2004)运用1982-1992年OECD国家的FDI流动数据。分析了OECD国家之间税收协定与FDI的相关关系,得出的结论仍然是:旧签的税收协定对FDI有正的并且统计显著的作用,而新签的税收协定则是负的,但不是显著的。

LouieandRousslang(2002)通过计算1990年代美国跨国公司的海外机构回报率随税收协定的签订而变化的趋势,同样得出了税收协定并不能有助于提高FDI流动的结论。与BlonigenandDavies不同的是他们没有区分新旧协定,而仅仅是考虑在1987年以前生效的税收协定。实证研究的结果是税收协定虚拟变量的估计值为负,且统计显著。但是,他们发现在加入政治不稳定因素和腐败因素后,税收协定变量系数值将全部变得不显著。因此,他们认为一国稳定的政治局势和良好的政府行为可能有利于吸引FDI和税收协定的签订,但税收协定本身对FDI是没有影响的。

NeumayerandSpess(2004)、Neumayer(2006)、DiGiovanni(2005)却研究认为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DT)对FDI有强烈的激励作用。Neumayer(2006)指出BlonigenandDavies(2004)的实证分析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将所有的国家不加以分类,直接用于研究。由于不同的类别的国家对FDI引入的动机是不同的,因此混同一起分析难免会出现误差。Neumayer运用联合国收入标准,将发展中国家划分成中等收入国家及低收入国家,采用美国1970-2001年FDI流出数据。通过构设三个虚拟变量来衡量单项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对美国FDI流出的影响。模型估计的结果显示: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对中等收入的国家起到正面的激励作用,而对于低收入国家则是无效的。不过,从该文给出估计的结果看,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对吸引美国的FDI流入具有正的效应,并且在统计上显著。因此,该文事实上是支持税收协定的签订有利于FDI流人的观点的。

TobinandRose-Ackerman(2006)另辟蹊径。利用各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的数目来代表税收协定变量。他们给出了两个基本假设:(1)任何一个发展中国家,其签订的税收协定数目与流入该国的FDI是正相关的。但这种正相关效应是随着税收协定签订数目的增加而下降的。(2)随着发展中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数目的增加,流向所有发展中国家的FDI也呈现上升趋势。他们利用137个国家1980-2003年FDI数据,引入自然资源、市场容量、开放程度、政治风险等四个控制变量,证实了基本假设的准确性,认为双边税收协定确实可以对FDI流向发展中国家起到一个推动作用,但同时指出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新签的税收协定数给东道国带来的边际效益是递减的。

以上实证研究都是将税收协定设置为外生变量,Peter-Egger、Mario-Larch、Michael—PfaffermayrandHannes-Winner(2005)运用一般均衡理论模型,研究税收协定对社会福利及FDI流出量的冲击作用。他们将税收协定的签订演化成两国之间的内生选择过程,并利用OECD国家1985-2000年的FDI数据,研究发现新补充的税收协定对FDI的流出量会产生一个显著的负面冲击,因而认为税收协定不利于FDI流入。

外资税收论文第7篇

关键词:经济增长;税收;税种结构;税负结构

    经济增长一向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对经济增长的研究可以说是宏观经济学研究中至关重要的内容。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而在财政政策中,税收是主要的工具之一。以往对税收与经济增长的研究,多是集中在从财政理论层面上说明如何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以促进经济增长,或是分析税收收入与gdp二者之间增长速度的差异及造成不同步的原因,但对税收这个经济变量到底是如何影响经济增长的,二者之间存在怎样的数量关系,税收及税收结构是通过哪些途径作用于经济增长的,适合我国目前经济形势和财政体制要求的最优税收结构是什么样的研究则很少。本文基于经济增长理论对税收的经济增长效应进行了述评。

    一、税收的经济增长作用

    (一)古典经济增长理论中税收的作用

    政府的税收政策和经济增长很久以来就被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联系在一起。对经济增长理论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的奠基人adam smith(1776)的《国富论》。smith认为,经济增长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一国的劳动生产率,二是生产工人与其他人口的比例,其中提高劳动生产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劳动效率的提高,依赖于劳动分工,而产生分工的必要条件则是资本积累,因此分工协作和资本积累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动因。基于以上分析,smith认为,税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主要通过影响资本积累来实现。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收降低了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由于资本积累依赖于投资,而投资的动机来源于预期利润的驱动,征税会降低预期利润,影响资本积累;另一方面,税收减少了各阶层的可支配收入,从而直接减少投资,影响资本积累。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看,税收都是经济增长的阻碍因素。所以,税收不应该设定得过高,设定税负水平的原则应该是能低则低;同时,国家的职能应尽量减少,政府的最佳角色是充当经济生活的“守夜人”,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动调节经济。

    david richado(1817)对于经济增长和税收的分析是围绕着收入分配展开的,他认为社会一切收入都应该征税,税收不是来自于资本,就是来自于收入,都是对积累的减少,因而从总体上看,税收不利于经济增长,并且来自于资本的税收比来自于收入的税收对经济增长的阻碍作用更大。因此,richado对于税收的思想与smith是一脉相承的,认为政府应该尽量少征税。thomas malthus(1802)认为,促进经济增长主要有三个因素:资本的积累、土地的肥力和节约劳动的新发明,随着经济的增长,为了使生产能力充分发挥作用,就必须保持足够的有效需求。而由国家税收维持的政府非生产性消费是保持产品与消费平衡的重要因素,所以征税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因此,malthus不赞成smith和richado的观点,他主张增税,不赞成减税,他认为要把征税带给私有财产的损失,与征税带来有效需求的增加从而维持和刺激生产增长的好处加以比较,主张牺牲前者,换取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促进财富的增长。

    (二)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中税收的作用

    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起点始于ramsey(1928)的经典论文。ramsey首次采用变分法来分析消费者跨期最优选择问题,奠定了研究最优积累和增长问题的基础,为进一步探究经济增长的原因和方式提供了数量分析工具,开创了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新纪元。

    20世纪30年代,keynes(1936)提出了着名的“有效需求”理论,颠覆了传统的“供给自行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认为有效需求决定供给水平,为促进经济增长,政府必须干预经济运行。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在财政政策中,税收是主要的工具之一。keynes认为,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杠杆,合适的税收政策取决于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需要。在经济萧条时期,政府首先应该减税并扩大政府支出,以提高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其次应该运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提高社会整体的消费倾向,促使有效需求的提高,最终使得宏

观经济实现稳定增长。在凯恩斯学派税收调节理论的基础上,paul samuelson(1948)发现,当实行超额累进所得税制时,税负水平会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自行进行调整,对经济运行具有自动稳定的功能,发挥着“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与此相应,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形势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经济发展,这时税收可以被视为经济的“人为稳定器”。

    20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harrod(1939)和domar(1946)以凯恩斯收入决定理论的思想方法,把短期静态均衡推广应用到经济的长期动态过程来建立经济增长理论,在假定人口增长率不变,不存在技术进步和资本折旧,采用生产投入要素资本和劳动完全不可替代的leon-tief生产函数的情况下,构建了一个动态经济增长模型,用以分析经济增长。模型强调了资本积累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认为经济增长实际上取决于外生给定的储蓄率,但由于采用资本一劳动固定比例的生产函数,均衡很难达到,得到的经济增长路径是不稳定的,被称为是“刀锋上的均衡增长”。solow(1956)和swan(1956)对harrod和domar模型的生产函数形式进行了修正,采用新古典形式的c-d生产函数,在资本和劳动可以平滑替代的基础上,研究了实现经济增长的条件。虽然solow-swan模型对经济现实的模拟更进了一步,但结论与harrod-domar模型基本一致,对产生经济增长的机制的描述是相同的,即经济增长的源泉仍然来自于外生给定的储蓄率。为了使经济系统实现长期的人均增长,solow又对原有模型进行了扩展,引入技术进步变量a,并允许技术持续进步,但是技术变量仍然是外生的,以固定比例g增长。沿着平衡增长路径,经济增长由外生给定的储蓄率、人口增长率和不变技术进步率来决定。harrod-doma模型和solow-swan模型为人们洞察经济增长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理论分析工具,然而模型的一个明显缺陷是,长期增长完全由外生的因素所决定。solow是第一个检验税收到底是如何影响经济增长的人,但solow的结论是税收政策并不能影响增长率;也就是说,虽然长期来说征税确实降低了产出水平,但不管税收政策如何对经济造成扭曲,都不会影响长期增长率。

    在solow研究成果的基础上,mankiw、romer和weil(1992)发现,在生产函数中考虑人力资本后so- low模型拟合得更好,但引入人力资本并未改变模型的基本结论。虽然没有改变经济外生增长的基本结论,但他们强调了技术进步的重要性,认为技术进步是导致经济增长的引擎,但是这种技术进步是外生的、机械化的。20世纪60年代,cass(1965)和koopmans(1965)把ramsey的消费者最优化分析引入到新古典增长理论中,因而提供了对储蓄率的一种内生决定,但储蓄率的内生性也并没有消除长期人均增长率对外生技术进步的依赖。由于储蓄率是内生的,那么在模型中引入税收因素将改变储蓄的回报,从而影响到消费者储蓄和投资的决策,影响短期的经济增长。在cass-koopmans模型中引入资本所得税以后发现,征税使得资本的边际回报率下降,储蓄率降低,稳态产出水平下降。但是当经济达到稳态之后,人均产出将不再发生变化,即当经济处于平衡增长路径时,经济增长率完全由技术进步决定,而与税率无关;也就是说,在短期内,税率的提高确实会降低经济增长率,但是在长期内,税收政策只有水平效应,却没有增长效应,税率的提高对平衡增长率没有任何影响。这一结果使得税收在新古典增长理论中的作用是有限的,因而,在新古典增长理论框架下对税收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分析税收的福利效应、税率变化的短期增长效应及其对稳态资本劳动比的影响。

    由于这段时期的增长理论中所采用的生产函数是新古典的,因此被称为新古典增长理论;由于这些模型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增长的机制是外生的,因此,这段时期的增长理论也被称为外生增长理论。正因为增长的机制是外生的,这种外生增长理论不能很好地解释经济增长的根本决定因素和机制,而且外生增长的机制使得政策因素游离于增长之外,政府不能通过采取政策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体现在税收上就是这段时期的税收思想主张税收中性原则,即税收制度的设计不能扭曲个人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选择。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在外生增长理论中税收并不能影响增长,直到内生增长理论的发展才为研究税收如何影响经济增长提供了可行的分析工具。

    (三)内生经济增长理论中税收的作用

    内生增长理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得到了快速发展。其中具有代表

性的模型有罗默的知识溢出模型、卢卡斯的人力资本模型和贝克尔的分工与专业化模型。

    为了更好地解释经济发展现状,人们采取逐一放松外生增长模型假设前提的方式,通过将储蓄率、技术进步率和人口增长率等重要外生变量逐步作为内生变量来考虑,从而克服了要素边际产出递减的关键性质,构造了新的内生增长模型,其中增长的关键决定因素内生于模型,长期增长是在模型之内而非被一些诸如未加解释的技术进步之类的外生增长变量所决定,这就是内生经济增长理论。这些新的内生增长模型简明地模拟了增长的产生过程,并且通过对增长过程的模拟,描述了模型暗含的税收对个人决策的影响。内生增长模型提供了一个解释和理解历史数据的视角,并给出了未来政策变化的结果,这一点对于理解税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非常重要,通过这些模型,我们可以理解和预测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为了实现内生增长,需要采取由经济中参与人的选择所决定的某种方式来克服边际产出递减。从现有文献来看共有四种方式可以实现,所有这些方式都通过不同的路径达到了同样的目的——经济持续增长。

    最简单的内生增长模型是ak模型,假定资本是唯一的投入,规模报酬不变,产出由函数y=ak给出。在ak模型中,长期增长率由正的固定的资本边际收益决定,那么对资本所得征税将直接降低资本的边际收益,因而征税会直接影响长期增长率。

    第二种方式是引入人力资本,并假定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要素的增长同步。人力资本的存在会放松对于广义资本而言的报酬递减约束,从而在缺乏外生技术进步的情况下也能致长期人均增长。模型中有两个投资过程:物质资本投资和人力资本投资。如果从广义上把资本视为包括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两个组成部分,那么就可以克服要素边际报酬递减,使经济内在产生增长。这样的模型既可以是单部门的,也可以是两部门的。barro、mankiw和sala-i-martin(1992)构建了单部门内生增长模型,其中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生产技术相同,生产函数均采用不变规模报酬的c-d形式。从更广义的角度讲,单部门模型就是ak模型的延伸,无论是物质资本还是人力资本的增加都将提高产出和消费的增长率。在税收效应上结论与ak模型相同,即对物质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征税都将直接降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边际收益,从而直接降低了长期增长率。uzawa(1965)和lucas(1988)构建了两部门的内生增长模型,其中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生产技术不同,产出的增长率取决于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不平衡程度。此时,税收不仅影响物质资本积累,还影响人力资本积累,并且对物质资本征税和对人力资本征税对增长的影响是不同的,由征税所带来的税收扭曲,尤其是税收结构扭曲将持久影响经济增长率。

    第三个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方法是企业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发挥作用的机制就是“干中学”。ro-met(1986)借用了arrow(1962)的框架,在arrow(1962)和sheshinski(1967)的“观念”具有非竞争性和外部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描述了“干中学”模型,通过假设知识的创造是投资的一个副产品来消除掉报酬递减的趋势,实现经济的内生增长。模型一是假设“干中学”要靠每个企业的投资来获得,而且一个企业资本存量的增加会导致其知识存量同样增加;二是假设每个企业的知识都是公共品,知识一经发现就立刻外溢到整个经济范围内,从而使所有企业的生产效率都得到提高。与solow的结论不同,romer认为政府支出和税收政策对增长可以产生长期、持久的影响。

    第四个选择是,可以假定产出依赖于劳动和其他要素的投入,在不摒弃任何其他传统的投入要素的情况下,技术以新的投入要素的形式进入生产函数(romer,1987和1990;barm,1990),从而带来产出的增加。各种不同的政府活动在内生增长框架下可被视为一种其他投入要素,政府性活动的变化等价于对技术水平a的修正,从而等价于生产函数的移动,影响在朝向稳态的转移过程中的人均经济增长率。在这方面主要是以生产性公共品提供为切入点来研究政府公共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及相应的政策空间,生产性公共支出的引入使得经济在竞争企业市场均衡的条件下实现内生增长。在公共支出模型中,税收对增长率的影响是交错的,一方面税收会减少私人部门的税后边际产品并降低增长率,另一方面税率的提高也增加了公共支出的供给,进而提高私人部门的生产效率和增长率,这与之前的各种模型的研究结果完全不同。在新古典增长模型中,税率的提高对增长没有任何影响。在人力资本模型中,即使税率对增长率产生

影响,税率的提高一般只会降低经济增长率,而不可能提高经济增长率。

    二、税种结构的经济增长效应

    关于税种结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国内外主要的研究结论有两点,一是税种结构对经济增长确实有着 重要的影响,二是不同的税种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关系不同,有的税种与增长率负相关,有的税种与增长率正相关。

    engen eric和skinne jonathan(1996)的研究表明,在外生增长模型中,当税收结构发生变化的时候,在沿着可能较长的转移路径向新的稳态转移过程中,短期产出增长率会相应做出调整;在内生增长模型中,税收可以通过税收结构和税率的调整来影响产出增长率,而且,税收的组合(即税收结构)与税收的绝对水平对经济增长来说同样重要,通过采用税基较宽的税收结构并加强有效管理来整合税收资源的国家,可以比征税水平普遍较低且无效率的国家有较高的增长率。se-jik kim(1998)通过建立一个包含一般税收体系主要特征的内生增长模型,估计了美国税收收入中性(税收收入全部用于财政支出)条件下,税收结构的变化对增长率的影响。通过实证研究,他认为一国的税收对增长率有着显着的影响,主要结论有三点:一是税收结构的不同是国家之间经济增长率不同的主要原因,可以解释增长率差异的大约30%;二是偏好的不同可以解释增长率差异的大约4%,其余约70%的原因可以归结为技术的不同;三是劳动所得税、证券债务率和通货膨胀也是解释经济增长率不同的主要原因。他还发现在个人税收安排上,劳动所得税造成国家间增长率显着不同的作用,同资本所得税同样重要,而且发现每个税收变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严格依赖于税收体系本身,并且在相应的税收体系中,税收收入中性的变化有着巨大的潜在的增长效应,在增长率的影响因素中约有超过30%为总税收水平内部的变化所引起的。总的来说,在税收收入中性的情况下,税收结构有着巨大的增长效应。

    kneller、bleaney和gemmell(1999)选取22个oecd国家1970~1995年的面板数据,研究了税收结构和政府花费对经济增长率的影响,发现税收结构对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非扭曲性税收和生产性政府支出可以促进经济增长。gareth myles(2000)在相对简单的封闭经济中,从内生增长的视角估计了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结论是税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比较微弱,而税收结构可能比税收负担水平的影响更重要。zagler、martin和dtlmecker、georg(2003)认为,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税收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更为宽泛和显着。消费税仅仅扭曲劳动和休闲之间的选择,由所得税向消费税的转移将鼓励资本积累,当然会促进经济增长。而所得税对资本积累的影响是消极的,会抑制经济增长。通过对税收结构的研究,1980年以来,发达国家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资本扩张的需要,开始调整税收结构,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从以直接税为主向以税基比较宽泛的间接税为主转移。

    对发展中国家税收结构的研究不是很多,其中,burgess和stem(1993)的研究结果表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结构可以随时间进行调整以最大化增长率;同时他们还发现,在发展中国家,税率与单位资本gnp之间存在微弱的但却显着的关系,而在发达国家却不存在这种显着的关系。lehmussaari(1990)的研究也证明,在发展中国家,税收结构和税收水平对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影响。而zee(1996)则分别对24个oecd国家与56个非oecd国家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税收数据进行了比较,发现除了工业化国家和非洲国家以外,大多数国家在经济增长与征税水平、税收结构和税收的稳定性之间存在比较弱的统计关系。

    国内对税收结构的研究主要停留在直接税和间接税水平的层面上,主要结论是:一是直接税与经济增长负相关,不利于经济增长,间接税与经济增长存在微弱的正相关关系;二是我国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关系不协调;三是为了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应该尽量减少直接税而主要采用间接税。

    马栓友(2001)认为,目前的直接税/间接税比率均已超过其最优数量比率,应适当削减直接税。范广军(2004)利用我国1981~1998年数据,采用ols方法估计了我国财政收入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认为就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看,直接税与经济增长显着负相关,间接税的符号为正但不显着异于零,增加我国的直接税不利于经济增长,提高间接税收占gdp的比重则不影响经济

增长。中国社科院“增进城市经济竞争力的环境税制研究”课题组(2004)认为,我国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不协调,直接税所占比重过低,间接税十分不完善,这对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关于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不协调的原因,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2005)认为,我国目前直接税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总额的比重偏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税制结构不够合理,税种设置不够科学。

    国内对税种结构进行分类研究的很少。王亮(2004)采用1992~2002年税收数据建立回归模型,很好地拟合了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变化轨迹,结论是流转税和所得税都与经济增长呈现统计上显着的负相关,得到使我国经济增长最大化的最优的流转税、所得税占gdp的比率分别为7.78%和2.1%,但我国目前流转税的实际占比偏高,税改重点应为降低流转税的比率,同时增大所得税比率的结论。李绍荣、耿莹(2005)从税收结构对经济的总体规模和要素产出效率的影响出发,说明了在中国现行税收结构中各种税类的份额对经济增长和要素收入分配的效应,并指出了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结构调整方向。他们认为在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和税收结构下,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和财产税类份额的增加会扩大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收入的分配差距,而特定目的税类和行为税类份额的增加则会缩小资本要素与劳动要素的收入分配差距;同时,所得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份额的增加会提高经济的总体规模,而财产税类和特定目的税类份额的增加则会降低经济的总体规模。单纯地从税收结构的数量调整上讲,目前应提高所得税类的税收份额,并降低财产税类的税收份额。苑小丰(2009)从规模和结构两个角度出发,就中国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问题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宏观税负的增加对劳动要素的产出效率产生积极影响,但降低经济的整体生产规模;流转税类份额的增加提高劳动的产出效率,降低资本的产出效率;所得税类份额增加提高资本产出效率,降低劳动产出效率。同时,所得税类份额的增加提高经济的总体规模,而流转税类份额的增加则降低经济的总体规模。说明在现阶段的中国经济中,有必要加强税收体制改革,适当调整所得税类份额,促进生产模式转变,保证经济长期稳定增长。

    三、税负结构的经济增长效应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负担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的税收理论问题,又是我们进行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选择的核心问题,也是能否实现公平分配、保持社会稳定的一个社会问题。

    (一)税收负担水平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关于税收负担水平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国外文献的观点是,一般来说,短期内税收负担水平的变化会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但长期来说,税收负担水平与经济增长率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chamley(1986)和judd(1985)在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框架下分析了动态最优税制,分析表明,长期来说,对资本所得征税的最优税率为零。milesi-ferretti和roubini(1998)把这个结论扩展到了包含人力资本积累的内生增长模型,并且除了分析劳动和资本所得税收以外,还用来分析消费税。他们发现对劳动所得和消费征税的长期最优税率也为零。

    对不随时间变化的税率的分析比较有限,结果相对一致。cooley和hansen(1992)的研究表明,税率随时间变化的税收政策相对于税率不随时间变化的税收政策而言,所获得的额外收益要小。comez(2007)采用两部门内生增长模型计算了美国经济的最优固定比率税收结构,发现短期内资本所得的最优税率相对于参数的变化极其稳定,而工资税和消费税之间的平衡却显着依赖于投资于人力本积累中的商品的税收待遇,并在较轻程度上依赖于跨期替代弹性。

    roy w.bahl和richard m.bird(2008)通过对经济发展和税收政策设计的研究发现,在20世纪末,工业化国家的宏观税率为33.4%,约为发展中国家的2倍;在20世纪的最后30年中,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率基本没变,一直保持在17%左右;而在20世纪的最后10年,转型经济的宏观税率略微有所下降,为21.8%,税收负担水平无论是与收入水平还是经济增长率之间都没有必然的联系。gareth myles(2000)在相对简单的封闭经济中,从内生增长的视角估计了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结论表明,税率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比较微弱。tanzi(2000)则指出大多数经验数据分析的结果表明,发展中国家的

税率与经济增长无关。

    关于税率的短期影响,engen erie和skinner jonathan(1996)在对美国税率的时间序列数据研究后认为,税率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关系是不稳定的。se-jik kim(1998)的实证结果是,资本收益税将平均对增长率带来2%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将解释增长率不同的20%。而更多的结论是资本所得税比劳动所得税的作用大,但kim认为个人所得税在对两国增长率不同的影响上至少与资本所得税同样重要。mendo-za、razin和tesar(1994)的研究也表明,当税率变动10个百分点,经济增长率将相应变动大约0.25个百分点。

    但以下研究成果则代表了另外一种观点。georgios karras(1999)运用11个真实增长率和税率显着不同的oecd国家1960~1992年的数据,分别在新古典增长模型和内生增长模型中研究了税率与增长之间的关系,发现:一是与平滑税收假设理论相一致,虽然税率表现为显着持续的改变,但产出增长率则没有这个特点;二是较高的税率会永久减少产出水平,但对产出增长率却没有永久的影响。这些发现同内生增长理论的结论不一致。而joel slemrod等(2003)则认为高税率并不必然降低经济增长,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高税率带来的消极影响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大,二是政府的税收收入可能实际上用在了更能提升经济增长的方面。christos koulovafianos和leonard j.mimlan(2004)在内生增长框架下研究了税收政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发现如果没有产出的外部性,边际税率会减少资本积累的回报率。因此,在不存在生产的外部性的框架下,边际税率总是导致竞争经济偏离产出的有效性和帕累托最优状态,但边际所得税率的降低并不必然外生地带来经济的大幅增长。

    burgess和stem(1993)认为在发展中国家,税率与单位资本gnp之间存在微弱的但却显着的关系,但在发达国家却不存在这种显着的关系。

    具体到我国的情况,由于对宏观税负的统计口径认识不一致,理论界对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水平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也不尽一致。宋效中等(2005)以巴罗的模型为基础,利用我国1985~2004年小口径宏观税负的统计数据,在考虑公共支出的情况下,对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进行了研究,结论是我国宏观税负与gdp增长率之间存在不太显着的负相关关系,宏观税负每增加1个百分点,经济增长将降低0.14个百分点。李永友(2004)把财政支出纳入到了税收负担分析的框架内,通过对我国经验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我国的税收负担即使在考虑政府支出的情况下,对经济也具有显着的抑制作用,但这种抑制程度在两种情况下有着很大的差异:在不考虑政府支出时,税收负担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经济增长就会下降0.713个百分点;但在考虑财政支出之后,税收对经济增长的抑制程度由原来的0.713个百分点下降到0.33个百分点左右。刘军(2006)通过运用1978~2004年的中国经济数据建立模型,计算得到我国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存在负相关关系,税收负担与经济增长的弹性系数为-3.866,即税收负担每上升(下降)1%,经济增长率下降(上升)3.866%;并且税制结构对经济增长也有影响,但影响度比较小,税制结构与经济增长率的弹性系数为0.6,即税制结构每变化1%,经济增长率变化0.6%。

    (二)税收负担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外资税收论文第8篇

提到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在广义上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即对外资的税收法律制度和对我国对外投资的税收法律制度。但是,

我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不断的调整和补充,形成了目前的局面,而且可以说,还在不断的完善之中。对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考察,不得不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样的专门的涉外税收法和其他大量的包含有和外国投资税收相关内容的税收法律制度都进行研究和讨论。通过这样的考察,我们可以在总体上看出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的下述几个特点来:

一、与内资税收法律制度的并轨和双轨情况并存:

一般地,在各发达国家,对于内外资实行的是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采用部分的内外资双轨制,可以说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特色。这是长期以来对内外资利益衡平的结果,从早期的完全双轨制,对内资一套,对外资一套,到现在的部分双轨制,最后到我国未来的完全内外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现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从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这是一个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不断改善我国投资环境的过程。

目前,我国在增值(value added tax)、消费税(excise)、营业税(sales tax)等方面实现了与内资税收法律制度的并轨,而在所得税上仍然采用双轨制。1993年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是我国税制统一改革成功的一步。wWW.133229.CoM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则继续在在所得税方面保持双轨。不过,我们应当认识到,这和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逐步发展是相适应的,不应当奢望一口吃个胖子,一下子实现全面并轨,有很多问题尚等待我们解决。

二、对外资规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一国依法给予的税收减免和从低税率征收。事实上,为了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对本国进行投资,发展

总之,我国的涉外投资税收法律制度处于内外资双轨和并轨并存的时期,并向着全部并轨、实现税制统一发展。我国涉外投资税收法中提供了大量的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措施在我国的资本引入中起到鼓励外国投资、引导外资流向的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不应当盲目崇拜税收优惠的作用而损失国家利益,应当通过创造包括多因素在内的综合投资环境来吸引外资,使我国经济取得更大更快的发展。

参考书目:

1、余劲松 《国际投资法》 法律出版社 p229

2、张守文 《税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 p233

3、孙遥春 《中国涉外经济法概论》 中山大学出版社 p275

4、姚梅镇 《国际投资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 p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