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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业务工作计划赏析八篇

时间:2022-10-10 11:16:18

医保基金业务工作计划

医保基金业务工作计划第1篇

全民医保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韩国的医保制度始于1977年,采取的是社会医疗保险模式。1977年,韩国开始在大企业中建立强制性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此后逐渐扩大到中小企业职工和政府雇员。职工医保根据就业企业参保,大企业建立自己的医疗保险基金,中小企业则根据地区统筹为一个地区性的医保基金。保费按工资比例缴付,由雇主和职工各承担一半。1981年,韩国开始试点城乡自我雇用人员医保。按居住地参保,保费根据收入和财产进行计算。所有参保者都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家属则参加户主所在的医保基金。1989年医保覆盖所有人口。

2000年以前,韩国医保体系包括1个政府雇员和教师医保基金、140个职工医保基金以及230个自雇者和5人以下小企业职工医保基金,另外还有财政出资补助穷人的医疗补助基金,纳入医保统一管理。2000年,各类医保计划合并为统一的国家医疗保险计划。目前,国家医疗保险计划覆盖了约96%的人口,另外4%的人口由政府医疗补助计划覆盖。

私立医院主导医疗服务体系

韩国的医疗服务主要由私立医院提供,私立医疗机构随着收入增加以及医疗保险覆盖的扩大而不断发展。医疗机构分为综合医院、地方医院和诊所。1999年,仅有20%的综合医院和7%的地方医院是公立的,诊所则全部都是私立的,87%的病床属于私立医院或诊所。这种状况至今没有大的变化。诊所拥有住院设施,医院也依靠门诊获得收入,因此两者的竞争非常激烈。

韩国医疗服务体系的另一个特点是营利性医院比例很高。1998年,约有50%的医院是营利性医院,44%是非营利性医院。大部分的非营利性医院是私立的,虽然从法律上来说是非营利的,但实际的行为与营利性医院并无差别。大部分的私立医院,不管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其收入完全来自医疗服务,没有慈善捐赠或政府补贴。有些医院前身就是拥有住院设施的诊所,在企业家医生的经营下发展成为医院。全民医疗保险计划促进了医疗服务利用,医疗服务需求和供应之间的差距就由这些从诊所发展起来的私立医院填补了。

医保对诊所和医院实行相同的定价。病人在选择医疗服务时基本没有什么限制,可以随意选择医院或者诊所就诊。医保曾试图建立病人转诊制度,但没什么效果。自由就诊带来的是医疗服务利用的增加,韩国的年人均就诊次数和平均住院时间均高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其他国家的平均水平。

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公平性

公平是社会医保制度的一个重要考量。在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中,韩国政府一直致力于采取措施促进整个制度的公平性。

在合并为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自雇者医疗保险的筹资能力存在较大的差距,政府就为城乡自雇者医保基金提供财政补贴,促进这一部分人群的医疗可及性。1988年财政补贴达到该类基金收入的44%。2000年医保基金合并成立统一的国家医疗保险以后,政府继续为基金提供财政补贴,占基金总收入的20%左右,其中14%是一般税收,6%来自专门的烟草税。

同时,在合并前,政府还在制度设计中增加了一个风险平衡机制,划出一部分资金作为风险平衡基金。根据保险计划参保者的年龄结构和大病支出的发生率进行风险调整,对年龄结构偏大和大病支出发生率高的保险计划,从风险平衡基金划出一部分资金进行补贴。例如,1998年,自雇者医保基金收入的近11%来自风险平衡基金。

在医保待遇方面,即便不同的人参加的是不同的医保计划,其医保待遇仍然是相同的。

费用控制问题仍是“老大难”

控制费用是全世界医保制度面临的难题。韩国控制医保费用支出的主要办法是价格管制和病人共付。

政府对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严格的价格管制。1977年职工医保刚建立时,医保覆盖的医疗服务定价仅为成本的55%~75%。当时由于医保覆盖率仅为10%,医疗服务机构也没有计较。随着覆盖面不断扩大,医疗服务价格也不断进行调整,但是不能超过消费者价格指数的上涨速度。目前的价格则由国家医疗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团体谈判确定。

对于医疗服务需方,也就是病人的费用控制,医保基金主要通过共付,也就是自付比例进行约束。参保者的共付比例是住院服务20%,门诊服务35%~50%。同时,医院的门诊服务共付比例高于诊所的共付比例,以此引导病人先去费用相对低的诊所看门诊。

对于医疗服务供方,即诊所和医院,医保基金主要是根据按项目付费的方式进行支付。也就是医生和医疗机构提供多少服务,医保基金就根据服务的数量和每项服务的价格向服务方支付。在这种支付方式下,医生和医疗机构就会有动机增加医疗服务的数量和强度来增加收入,也会更多地提供医保范围以外、按市场定价的服务――主要是高新技术的服务,来增加收入。这种情况导致医疗费用增加,同时也加重了病人的自费负担,出现病人实际的自费负担要高于医保规定的共付比例的现象。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韩国2009年卫生总费用占GDP的6.5%,卫生总费用中个人自付比例为35%,大大高于OECD国家20%的平均水平。

医药分家改革艰难推进

2000年以前,韩国医生和药剂师都可以开药和配药。由于政府严格控制医疗服务的定价,对医生而言,开药比提供医疗服务的利润更高。而且药品的购买成本要大大低于医保规定的报销价格。药剂师也支持这种制度,因为他们希望保持自己的处方权。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医生和药剂师都愿意开具大量高利润的药品以增加收入。在许多诊所,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40%以上。韩国医疗总费用中药品费用的比例也高达31%,而OECD国家的平均比例不到20%。2000年1月,韩国通过法律强制将药品处方和配方分开,医生不能卖药,药剂师不能开处方。改革引起轩然大波,医生组织了好几次全国性罢工。最终政府只得妥协,对改革方案作出修改,注射药剂没有纳入改革方案,同时将医疗服务的报销价格提高44%,作为对药品改革导致医生收入损失的补偿。

医保基金业务工作计划第2篇

煤炭行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在保障煤炭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炭工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增强煤炭企业的凝聚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现行的劳保医疗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日益突出,企业的医疗费用负担越来越重,现行制度已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因此,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节约医疗资源、控制费用支出、减轻企业负担的新机制,是煤炭行业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精神,结合煤炭行业的特点,部制定了《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以加快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

各煤管局(厅、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要报部备案;改革进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报告。

附: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精神,结合煤炭行业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从煤炭行业的特点和实际出发,以煤管局(厅、公司)或矿务局(公司)为整体,建立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煤炭行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与国家将要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平稳接轨,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提高煤炭职工健康水平的要求。

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为煤炭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有利于减轻企事业单位的负担,有利于转换煤炭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方式要与煤炭工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企业经济效益及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要与个人对煤炭工业的贡献适当挂钩,以利于调动煤炭行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四)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促进煤炭行业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有效地遏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五)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煤炭部按系统规划建设和管理本行业的医疗机构,并在不断深化改革中,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机构合理的补偿机制。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

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包括:煤炭部直属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多种经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统筹对象为上述单位的所有职工、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原则上暂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7%以内提取,具体比例,由各煤管局(厅、公司)或矿务局(公司)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医疗需求和经济负担能力自行确定;超过7%的,须经上一级煤炭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用人单位缴费来源:企业职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离退休人员从劳动保险费中开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从单位预算内资金中开支,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从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煤炭施工企业从概预算中开支。

个人缴费: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增加,逐步提高。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医疗帐户和统筹医疗基金的建立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暂定为50%),划入个人医疗帐户,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以本人工资(退休费)为计算基数,并根据按年龄段确定的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计算划入具体人员个人帐户的数额。职工(退休人员)按年龄分为45岁以下、45岁至退休、退休后三个年龄段,年龄档次越高比例越大;具体比例介于65%-135%之间,由各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提前退休人员,按职工年龄档次相应确定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2.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和挪作他用。个人医疗帐户当年结余基金,可按城乡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一部分相对稳定的沉淀基金,可按同期城乡居民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3.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费用划入个人帐户后剩余的部分,作为统筹医疗基金。统筹医疗基金,原则上由矿务局(公司)社会保险机构管理,集中调剂使用;煤管局(厅)社保机构可从中提取不超过5%的比例作为省级医疗保险调剂金,用于平衡所属单位间的医疗负担差异,抵御医疗风险。部社保机构按此比例,相应提取直管矿务局(公司)的医疗保险调剂金。

(三)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

1.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的其余医疗费用,按年度计算,在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内的部分,全由个人支付;在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的比例分段确定:5000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负担10%;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8%;超过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2%。

2.退休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直接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但个人要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职工分段负担比例的一半,即分别为5%、4%、1%。

3.在个人帐户支付之外,全年累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本人上年度工资(退休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时(暂定为20%,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超出部分从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

4.国家认定的甲类传染病等特殊病种,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需医疗费用,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5.工伤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直系亲属半价医疗费、独生子女医疗费、卫生防疫费、医疗行政管理费、医务人员工资及各种津(补)贴、职业性体检费,以及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医疗设备的购置与维修等费用,不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可按现行办法继续执行。

(四)医疗机构的配套改革和内部管理

医疗机构的规划、基本建设及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维修,应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情况,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立管理体制,理顺投资关系,明确主管单位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规范资金供给的范围和方式,并应随着经济收入的增长,增加对医疗机构的投入。

实行定点医疗和定点购药。医疗保险机构会同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审定。审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充分发挥煤炭系统现有医疗抢救预防保健网的作用,并使之进一步巩固发展完善。允许患者持定点医院医生开具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根据国家和煤炭部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卫生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等相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医疗诊治技术规范和合理的、分档次的医疗收费标准,可报销药品目录等,以加强对医患双方的有效制约,促进医疗单位改善医疗服务,降低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费用定额等内容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超出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和药品,其费用不能在个人医疗帐户中开支,医疗保险机构也不予支付。

积极试行医疗服务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支付等办法,采用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床日费用、平均住院天数等指标,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管理,节奖超罚。

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经主管部门批准,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的收入结构和医疗收费标准,适当增设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收费项目并调整这类项目的收费标准,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收费标准。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降低药品收入在医疗业务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收入要分别管理、分别核算。

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制定与完善必要的规章制度,规范与引导医疗行为,做到合理诊疗,优质服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的服务情况和收费标准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

(五)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使用原则,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各项开支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提高医疗保险的社会化服务水平,简化费用报销、帐户结算等手续,为职工提供方便。

建立由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监督组织,定期审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理、服务等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改革的其他有关政策

(一)对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实行特殊优惠医疗政策。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医疗费用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允许各单位对上述人员在每月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费的基础上,实行个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办法,但个人负担比例应低于退休人员的负担水平。

(二)对因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多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救济或补助。

(三)发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和商业性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以满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需求,但要坚持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的原则。

五、组织领导与机构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错综复杂的工作,具体运作过程中,难度很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

(一)煤炭部和煤管局(厅、公司)、矿务局(公司)分别成立由党政领导及社保、卫生、劳资、财务、审计、人事、工会、离退休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并组织制定本单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协调各方面之间的关系。

(二)部、省局、矿务局三级社会保险机构作为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相应吸收卫生、财务、劳资部门人员成立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隶属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2.组织制定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医疗诊治技术规范、可报销药品目录等基本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3.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4.监督医疗机构的日常工作,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5.政策咨询、宣传,纠纷仲裁及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医保基金业务工作计划第3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根据我省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为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在我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不含在城镇从业的农民),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以地级行政区为统筹单位,地级统筹有困难的,也可以县(市)级统筹起步,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过渡到地级统筹。

所有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都应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 %左右,具体比例,各统筹地区要实际测算,合理确定。

实际测算在6 %以内的,按实测数确定;确需超过6 %的,要从严控制,须报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为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

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其它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地区制定缴费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法定保险,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足额征缴和正常调剂。对不按规定参加或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商部门不予年检换照;税务部门不发给税票;控办不予批准购买控购商品;党委和政府不予评优和表彰;企业不得计提效益工资;劳动、审计部门要列入劳动监察和审计重点。

缴费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以后所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办法是:从企业破产之日起,以全部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分别推算到75周岁止的总月数,乘以企业破产前一年所在统筹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医疗费)。

四、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到每个用人单位,应以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并按职工不同年龄段(一般可按45周岁以下、46周岁以上和退休人员三档划分)确定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年龄越大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越高。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金额,不应低于在职职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与个人缴费之和)

的平均水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测算确定。

五、支付办法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体可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按发生医疗费用的数额划分,个人帐户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第二种方式是按门诊和住院划分,个人帐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第三种方式是按病种划分,个人帐户支付小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大病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的年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年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 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一般可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的办法),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募捐及其它途径解决。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建立超限额部分的救助机制,化解大额医疗费用人员的特殊困难。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 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从统筹基金中为其职工支付医疗费用。

六、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社会保险机构集中管理个人帐户确有困难的,在确保个人帐户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也可暂由用人单位或金融部门代管。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个人帐户基金均不得发给职工本人。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国务院规定执行,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开户银行结算。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帐户基金要随同转移。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七、医疗管理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省卫生、药品监督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基本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制定我省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与之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违反规定的医疗服务和用药,其费用不能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规范医药行为,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医疗服务和药品质量。凡违反国家规定和合同内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职工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重点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降低医药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的比重,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

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并积极创造条件,将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延伸。省卫生厅、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积极推进这项改革。

八、有关人员医疗待遇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含符合国发〔1978〕104 号文规定的退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要给予适当照顾。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和有特殊需要(即有毒、有害和艰苦岗位)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颁布的行业和岗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占工资总额4 %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职工因公(工)负伤、女职工生育和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仍按现行规定从原渠道解决。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和 国民经济的大事,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保证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组,由省长任组长,主管副省长任副组长,劳动、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经贸、体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共同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具体负责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医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医保基金业务工作计划第4篇

一、基金收支情况

1、1-11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27万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3184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出2149万元,个人帐户支出1035万元,已出现收不抵支。

2、1—11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99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102万元,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4万元,生育保险基金支出0.9万元。

3、1—11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820万元,支出900万元。

二、主要工作情况

1、按上级要求,及时编制上报了2013年度各项基金预算报表、月报及季报,并于每季根据数据编写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力求更好的为领导决策做好参谋。

2、加大各项医疗保险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一是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的征收,今年在各单位报送职工参保资料时,我科与职工保险科配合先把工资基数核准再录入档案,6月份在财政与银行的配合下,扣缴财政供养人员个人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447.42万元,通过核对,误差比以前年度减少,防止了基金的流失。二是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的征收,每月将各单位缴纳的工伤生育保险费明细及时提供给职工保险科,使他们能通知没有缴纳费用的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三是配合向上争资争项目的工作,目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困难企业省级配套资金已到156.3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中央配套1267万元,省级配套1094.5万元已全部入账。

3、控制支出,保证基金流向的合理与规范。对每月的基金支出先与业务科室进行核对,做到数字无误,合理规范,再向财政申请各项医疗保险基金,及时划拨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及患者账上,以确保参保对象享受正常的医疗待遇。

4、配合审计组,做好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工作。今年2月份,国家审计署派出审计组对我市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我局的各项基金也接受了此次审计,在历时两个月的审计过程中,我科与业务科室相互协调,密切合作,提供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电子数据、证明材料等,对审计组提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通过这次审计,更加规范了基金的征缴、使用及管理。

5、通过协调,解决了历年来职工医疗保险理赔款难以及时到位的大难题。今年,在职工保险科的配合下,划拨了2010及2011年所拖欠的团险理赔款481.97万元,保障了参保对象的医疗待遇。

6、配合居民管理科做好城镇居民的参续保工作。2013年,我科向财政领用了400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票据,并及时发放、核销,确保居民参保工作的正常顺利进行。

三、工作的不足

1、与财政的沟通协调不够,目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本级配套资金只到位800万元,统筹基金收不抵支,使基金运行出现风险,已占用了个人账户资金。

2、平时对医疗保险政策及基金的收、支、余情况调查研究不够,不能形成信息及调查报告,不能更好地为领导决策起到参谋作用。

四、2013年工作计划

1、做好2013年财政供养人员配套资金预算表,多争取资金,将基金运行风险降到最低。

2、与职工保险科配合,办理2013年续保工作时先核定工资基数再进行银行扣缴,力求做到零误差。

3、及时编制及报送各项基金年报和2013年预算报表。

4、及时向财政领核居民医疗保险专用票据,发放到各乡镇及象湖镇各居委会,确保2013年居民参保续保工作顺利进行。

5、与业务科室配合,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工作,杜绝基金的流失。

医保基金业务工作计划第5篇

规划纲要提出,我国将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

按照我国医保制度,参保人缴费达到一定年限,退休后可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医保费。不过,这个缴费年限各地规定并不统一,缴费参数也不一样。异地就业,医保关系无法转移接续并累计计算的话,可能会影响到将来的退休医保待遇。

目前,不少农民工都在老家参加新农合,在城市工作又参加当地针对农民工的各类医保。在流动就业过程中,这些参保记录往往无法实现转移接续。中央财经大学社保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认为,要解决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需要整合现有的医保制度,打破城乡界限,统一缴费、待遇的相关标准等。

(摘自《新京报》)

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 简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阶段性目标,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决定》要求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建设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与金融机构、证券监管等部门实现共享,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决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决定》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摘自《健康摄》)

我国拟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养老补贴 姜葳

6月27日,由人力社保部、发改委等六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获国务院批准。规划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人群将实现基本覆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

各项社保待遇水平将继续提高。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将稳步增长;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稳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规划提出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继续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研究弹性延迟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政策”,并计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实现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继续通过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划拨国有资产、扩大发行等渠道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医保基金业务工作计划第6篇

和××年工作思路的报告

——××年月日在县保险委员会成员会议上的讲话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各位领导:

现在,由我代表县社会保险委员会作××年全县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情况及××年社会保险工作思路的报告,并请在座的各位领导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年全县社会保险工基本情况

×年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五”计划、衔接好“十一五”发展承前启后的一年。一年来,我县保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指导下,在全县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按照年初的部署安排,突出重难点,找准切入点,把握结合点,以点带面,全面作好了各项工作。

一、团结拼搏,奋力开拓,各项目标任务取得新成绩。

⒈全县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成果得到巩固和完善。全年共为名净增参保人员人参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万元,社会化发放率达到;养老金实收万元,当年结余万元,累计结余万元,基金支付能力达到个月。

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稳中求进。全年应拨付机关事业养老金万元,实际拨付万元,养老金发放率。不断完善基础管理工作,无挤占、挪用基金现象发生。实际收缴机关事业保险金万元,当年结余—万元,累计结余万元。对参险单位的缴费基数核定、缴费情况、养老金发放情况等进行了书面稽核,稽核面达到了,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截止年底,我县机关事业参保人数已达人。比上年净增人。

⒊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顺利。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职工达到了人,完成市年计划的。深入省直单位和企业宣传工伤保险政策,不断提高他们的参险缴费意识,新增人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全年共收取工伤保险基金万元,;全年共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万元;当年结余万元,累计结余万元。严格执行《工伤保险业务规程》,不断规范我县的工伤保险业务,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微机管理。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参保人发生的药费严格进行审核,层层把关,防止了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保证了工伤基金的正确使用。

⒋失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全年新增参保人数人,完成市计划,企业参保率达。到月止,全县参保人数达人。全年应征缴失业金万元,实缴万元,完成计划的。比上年度净增万元,当年结余万元,累计结余万元。应清欠万元,实际完成万元,完成计划的。严把失业金发放关,按照规定共为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基金万元,失业保险金发放率达到了。

⒌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全年新增参保人数人,净增人,完成市年计划的,实现全县参保人数达人,其中在职参保人数人,离退休人。全年医疗基金收入万元,其中基本医疗收入万元,统筹基金收入万元,个人帐户收入万元,武警中队、消防队收入万元,特殊病种万元,其它医疗收入万元,行政事业离休人员医疗收入万元,副县级以上退休干部医疗收入万元,伤残人员、老红军医疗特殊照顾人员收入万元,补充医疗收入万元,公务员补助收入万元;全年基本医疗基金支出万元,其中基本医疗支出万元,个人帐户支出万元,武警中队、消防队支出万元,特殊病种支出万元;全年其它医疗支出万元,其中离休人员医疗支出万元,副县级以上退休干部医疗支出万元,伤残人员、老红军医疗、特殊照顾支出万元,补充医疗支出万元,公务员补助支出万元;基本医疗当年结余万元,累计结余万元;其它医疗当年结余万元,累计结余万元。全年享受医疗待遇人,资金发放率达;机关事业单位医保基金做到了及时足额征缴到位。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起付标准由往年元降低到元,住院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往年元当年月份集中个月报销门诊费提高到元,住院报销比例每段增加个百分点。特殊病种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由原来的三种增加到八种。建立并实行了公务员补助办法和大额医疗补助办法,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一致认可。

⒍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全面铺开。到目前为止,全县共有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年收入基金万元,支出万元,累计结余万元。并按县委的统一部署,从月份开始,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面铺开,工作进展顺利。到目前为止,大部分乡镇基金收缴工作基本完成。

⒎稽核工作有序开展。一年来,共调整离退休人员工资人次,供养人员供养费人次;完成家定点医院、家定点卫生医院和家定点药店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工作,并经常性地开展稽核工作。在稽核过程中发现一医、二医、中医及宏泰、康福堂等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存在不向程度的开大方、跨科室用药等行为,及时召开相关负责人会议,通报情况,就如何加强协议履行作了进一步强调,并对他们从到月份万元的超范围药费予以拒付。除此之外,还按省规定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稽核,稽核率,确保了养老金的正确使用。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进行年度核审,核查率,没有发现骗取、冒领失业金现象。

二、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努力开创劳动保障工作新局面

⒈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扩面氛围。营造良好的社保扩面氛围,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推力是现阶段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年扩面的一大特点。一年来,我们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咨询服务、深入企业,以讲道理、举实例、算细帐等办法,加强政策宣传,实现与用人单位进行勾通,做到扩面工作全面铺开。进一步拓展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视野,启迪了企业主的责任感和良知,为全县扩面氛围起到了积极有效的烘托作用。

⒉加强行政执法,拓展扩面空间。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强大的执法压力是推进参保的关键措施,也是开展今年扩面任务的重要手段。一年来,我们先后组织了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制定了详细的法律操作步骤,明确登记、申报缴费、稽核、强制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律依据,明确了扩面对象,同时也使不少企业重新认识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提高了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通过社保扩面执法检查,提升了劳动保障法制权威,开拓了依法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良好局面。

⒊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扩面质量。一对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个人规范服务流程,简化登记申报手续实行一次登记,登记申报一个窗口已着手创建缴费一个基数提高办事效率。二是试行执法、宣传、登记、申报四个环节合并,减少往返,提高效率,提供一条龙服务,对有特殊情况的企业还实行预约服务、个性化服务。三是设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劳务所,全年两次率员前往永中移民点、温州市委老干部活动中心、玉环县等地点进行现场办理保险费报销手续,并深入各有关乡镇、企业,进行现场办公。四是在推进扩面的同时,注意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切实堵住医保基金漏洞,加强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规范程度,提高服务质量。

⒋坚持主动迎战,赢得扩面先机。面对今年社保扩面这一艰巨的任务和严峻的挑战,县保险服务中心紧张动员,自加压力,主动出击,迎难而上,深入基层召开医疗保险座谈会,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予以解释答复和进行医保相关政策宣传。说尽千言万语,走过千街万巷,吃尽千辛万苦,通过查找资源、宣传动员、电话通知、监察执法、现场办理,多途径推进扩面,使我县的社保扩面工作再上一台阶。,

⒌改进作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一是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加强了单位党风党建工作,各项制度得到进一步规范,并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注重学习教育活动、讲求实际效果,务求群众满意;二是以干部轮岗为契机,推进干部人事组织改革。根据工作需要,月中旬,我中心启动了科级干部轮岗工作,首批对中心五个科室正副职进行了轮岗。三是强化服务意思,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在思想上,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和群众利益无小事观念,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劳动保障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满腔热情,脚踏实地地为民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一年来,我们社会保险工作虽然取得了较为肯定的成绩,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的工作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社会保险扩面难度较大,部分企业经营状况不是很好,有些业主和部分员工参保意识较为淡薄,老板不愿意为员工参保,员工也不想参保;二是社会保险费拖欠现象突出,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三是个别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政策观念不强,医保监管有待加强;四是计算机网络建设相对滞后,建立“五险合一”社保信息系统需进一步创造条件;五是社会保险经办队伍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年工作思路

×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计划的开局之年,面对机遇和挑战,我们将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坚持以人为本,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协调推进收入分配、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等各项工作,解放思想,团结奋进,扎实工作,推动全县社会保险事业的全面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

⒈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做实个人账户”的要求,全面加强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工作,制订出台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具体的操作性意见,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对各地贯彻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参保办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城镇养老保险的衔接、不同人群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情况等问题的督查,清理取消不规范的做法,规范和统一养老保险政策。认真研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促进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⒉完善城镇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积极推进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工作,解决落实好破产关闭解散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要研究解决部分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研究提出非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逐步形成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⒊深入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被征地农基民本生活保障制度,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存在的保障资金筹措难度大、保障水平偏低等问题。继续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路子,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

二、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

⒈养老保险,要通过制定保面措施,完善扩面办法,建立长效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考核办法,实行扩面和保面并举,强化基金征缴,加大财政投入。要规范基金征缴工作,积极探索征缴工作新机制,实现基金增收。全县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净增人,基金收入达万元。

⒉医疗保险,要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使城镇各类从业人员都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全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净增人。

⒊失业保险,要积极扩大覆盖面,以个中心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为重点,强化对用人单位缴费申报的审核,统一缴费基数,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及时足额征缴。实现全县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人,基金征缴额达

万元。

⒋工伤保险,要围绕《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落实,着力把高风险行业、企业纳入参保范围,努力扩大覆盖面。全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人以上;生育保险,要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探讨研究其他县市的工作作法,并逐步推行生育保险,实现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扩面新模式,确保“五险”合一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实施。

三、加强社会保险基础管理和服务。

⒈进一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摸清底数,指导各社区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建立了个人信息档案,随时掌握离退休人员的家庭、生活、身体状况及病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成立了党支部,并开展了各项党的活动。使他们老有所管、老有所乐。确保全县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部都能够纳入社会化管理。

⒉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医药服务市场竞争机制,推行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进一步健全定点医疗机构运行机制。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逐步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稽核制度,加大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力度。

⒊完善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制度,使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和失业职工的管理趋于规范化。贯彻落实《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

⒋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社会稽核为主的基金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基金监管手段,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面清查和专项检查,加大对违纪违规基金的查处力度,切实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着眼于提升干部队伍素质,提高为民服务能力。

医保基金业务工作计划第7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与缴费核定

(一)受理缴费单位(或个人)填的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其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者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注销事宜。

(二)建立和调整统筹地区内缴费单位和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档案资料(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主要项目见附件2与附件3)。

(三)根据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以及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出情况,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集计划。

(四)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认真核定参保人数和缴费单位与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等项目。向用人单位发放缴费核定通知单。

(五)对于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发放《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单》,督促其尽快补办参保手续。

(六)按规定为在统筹地区内流动的参保人员核转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对跨统筹地区流动的,除按规定核转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外,还应通知费用记录处理和待遇支付环节,对个人帐户进行结算,为其转移个人帐户余额,并出具转移情况表。

(七)定期稽核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以确认其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八)由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逐月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或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情况及缴费核定情况。

二、费用征集

(一)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确认缴费单位(或个人)的开户银行、户名、帐号、基本医疗保险主管负责人及专管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情况,并与缴费单位建立固定业务联系。

(二)依据核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开具委托收款及其他结算凭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征集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集。

(三)以支票或现金形式征集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必须开具“社会保险费收款收据”。

(四)及时整理汇总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情况,对已办理申报手续但未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者,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其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不缴纳者,除责其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五)保费征集情况要及时通知待遇审核和费用记录处理环节。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从次月起暂停其享受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欠缴期内暂停记载个人帐户资金,不计算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其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帐户。

(六)定期汇总、分析、上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情况,提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费征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费用记录处理

(一)根据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档案资料,及时建立基础档案库及个人帐户。

(二)根据费用征集环节提供的数据,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建立并记录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主要记录项目见附件4)。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保险费按规定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根据待遇支付环节提供的数据,对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的支出情况进行记录,以反映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动态变更情况。

(三)由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缴费单位(或个人)的缴费情况对个人帐户进行记录,同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按有关规定计算并登记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本息和缴费年限。

(五)负责向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的查询服务。对缴费记录中出现的差错,要及时向相关业务管理环节核实后予以纠正。

(六)根据登记与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变动情况,随时向登记与缴费核定环节及待遇支付环节提供变动单位和个人的基础资料及个人帐户的相关情况。

(七)对缴费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报送的基本医疗保险统计报表,定期进行统计汇总与分析,按规定及时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

(八)缴费年度初应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每年至少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发送一次个人帐户通知单,内容包括个人帐户的划入、支出及结存等情况;每半年应向社会公布一次保险费征收情况和统筹基金支出情况,以接受社会监督。

四、待遇审核

(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发放定点标牌。

(二)向缴费单位和个人发放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登记表,并组织、指导其填报。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意向、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及区域分布,进行统筹规划,为参保人员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三)指导缴费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管员(或缴费个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批表,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向参保人员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四)及时掌握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及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相关信息。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从次月起暂停由社会统筹基金向参保人员支付待遇。

(五)接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费用申报以及参保人员因急诊、经批准的转诊转院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费用申报,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核准后向待遇支付环节传送核准通知,对未被核准者发送拒付通知。

(六)负责建立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主要包括就医记录、个人帐户及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等。

(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定期审核、调整参保人员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

(八)按照有关法规和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五、待遇支付

(一)确认缴费单位或个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料,编制人员名册与台帐或数据库。

(二)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以及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

(三)根据待遇审核环节提供的核准通知及申报资料,按协议规定的时间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结算,及时拨付结算款。

根据有关规定,核退个人垫付的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款项;为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转移个人帐户余额;向参保人员继承人支付个人帐户结余款。

(四)对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支出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将有关支出数据提供给费用记录处理环节。

(五)与银行、缴费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等建立经常性的业务联系,以便于相互协调配合。

六、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只能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支出户只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二)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支出记帐凭证,同时按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际收支进行审核。

(三)根据原始凭证、汇总凭证或记帐凭证,登记基本医疗保险明细分类帐或现金日记帐、收入户存款日记帐、支出户存款日记帐、财政专户存款日记帐。定期汇总记帐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科目汇总表,试算平衡后登记总帐,并将明细帐金额分别与总帐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结帐。

(四)每月与开户银行对帐,确保帐帐、帐款相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调整未达帐项;对因银行退票等原因造成的保险费欠收,要及时通知费用征集环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保保险费收缴到位。按照有关规定,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定期对帐。

(五)按期计算、提取保险费用,并编制凭证,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根据保险基金的实际结存情况,在满足周转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或购买国债的手续;建立银行定期存款和各种有价证券备查帐,掌握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存储时间与金额,按时办理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的转存、兑付及保管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和处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建立应缴未缴、应付未付保险基金备查簿,以及各种业务台帐,定期进行核对、清理,加强对各种暂付款、借入款、暂收款等的管理。

(八)按要求定期编报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基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并提供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的分析报告。

(九)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次年的基金预算草案。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预算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时,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上述报批程序执行。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十)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形成基金决算,并逐级上报。

(十一)制定、完善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

(十二)建立和完善保险基金预警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计算机管理系统要具备较为完善的基金监控、分析、评价、预测功能。

附件: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图(略)

2.缴费单位基础档案资料主要项目(略)

医保基金业务工作计划第8篇

(一)韩国

20世纪80年代以前,韩国卫生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特别是首尔和釜山等大城市,农村也存在缺医少药的问题,加上农民收入水平低,难以承担现代医药的高昂费用,因此,农民看病主要依靠针灸等传统医疗手段。

韩国在1977年创立了第一个由政府管理的健康保险计划,随后政府不断扩大健康保险的覆盖面。1986年,韩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小组,负责起草拟定全民健康保险计划。该小组建议农民应先于城市自营职业者进入全民健康保险计划,并应制定特定政策减轻农民交纳保费的负担。

1989年,韩国实现了政府管理下的强制性全民健康保险,其中商业保险计划覆盖了全国90%的人口,政府只为购买不起商业保险的穷人(约占总人口的10%)提供免费健康保险,同时也为特定人群购买商业保险提供一定补贴。通过这种公私并举的方式,韩国全民健康保险的实现并没有对宏观经济的发展增加任何重大负担,也没有明显损害特定行业的发展或给小型企业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

韩国750万农民于1988年被纳入健康保险范围内。在韩国每一个县都成立了独立的健康保险协会;作为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的运营主体。这些协会并不隶属于任何政府机构,但是在管理中必须遵照国家所制定的相应准则。每个协会主要依靠提取一定比例的保险基金维持运转,筹资标准由各协会单独制定,政府则提供一定补贴,以保证参保费用维持在农民可以负担的水平。农民除了缴纳保险费之外,在利用医疗服务时还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医药费。农民通过参加健康保险,可以享受到住院、门诊、疾病预防等几乎所有卫生服务。如到城市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则必须通过所在地区初级保健医生的转诊。此外,CT扫描等一些昂贵检查一般都不在健康保险的报销范围之内。自1996年后,韩国全民健康保险计划出现了严重赤字,卫生总支出一直高于总收入。虽然政府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力图弥补赤字,但很多卫生政策专家推断,仅仅增加政府经费难以解决赤字问题,必须同时加大对卫生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二)泰国

在泰国,政府举办了医疗福利计划(MedicalWelfareScheme),为农村中的穷人等提供免费医疗服务。1999年,医疗福利计划覆盖了全国32.1%的人口。农村地区接近贫困或中等收入者,不能参加医疗福利计划,但可以参加健康保险卡(HealthCardScheme)计划。该保险制度创建于1983年,参保费用由农户负担500铢,卫生部以补贴的方式承担1000铢。农民购买健康保险卡后,所享受到的卫生服务包括疾病和损伤的门诊治疗、住院治疗以及妇幼保健等。对于医疗服务的利用基本没有限制,但是参保者只能到卫生部所属的卫生机构就诊。同时,初诊必须在卫生所或社区医院等一级医疗机构,到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必须通过转诊。健康保险卡的发售有固定周期和具体时间。现在的发售周期是一年,时间一般选在庄稼收割以后农户家中现金收入最高的时段。泰国政府为了扩大健康保险卡计划的影响,通过电视、广播等进行了广泛宣传,同时开展了大规模的销售促销活动,使该计划覆盖人群比例由1991年的1.4%上升至1999年的18.6%。

(三)美国

在发达国家中,美国是没有实现全民健康保险的少数国家之一,美国政府也没有专门针对农村人口的健康保险计划。联邦政府举办的主要有老年医疗保险(Medicare)和穷人医疗保险(Medicaid),部分州政府还举办了针对儿童的医疗保险计划。虽然这些政府举办的健康保险计划都有特定的覆盖人群,但对于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却没有区别。此外,美国还有种类繁多的商业健康保险计划。

据统计,2000年美国有农村人口5540万人,大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9.7%。在享受健康保险方面,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在25-64岁人群中,农村地区无健康保险者所占的比例为17.4%,而在城市这一比例为14.6%。此种城乡之间的差距主要是由于农村人口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计划的比例远低于城市人口。不过,农村人口参加Medicaid等政府举办的健康保险计划的比例却高于城市人口。农村人口保险比例低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农民一般自主经营,规模较小,收入也较低,而美国大部分健康保险计划是依赖于参保人员的就业状态和收人情况。

二、开展健康保险的国际经验

国际经验表明,农村健康保险计划要取得成功,应考虑到以下影响因素:

(一)个人缴费水平要考虑到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缴费方式应该灵活多样

农村居民特别是其中的贫困者,他们的现金收入往往十分有限而且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因此,参保费用不能过高,而且应采取灵活的缴费方式。例如,在卢旺达,那些不能在既定时间内凑齐保险费的农户,可以分期付款。塞内加尔则鼓励慈善组织为一些穷人、残疾人以及孤儿等代交保险费。在玻利维亚高原地区,农民通过提供劳动力种植马铃薯就可以获得免费医疗服务,销售马铃薯的收入则被用于购置药品和支付医务人员的津贴。

(二)在管理中应该提倡农民的参与

多项研究表明,农民的积极参与是农村健康保险计划成功的关键。可以通过举行村民会议等方式鼓励农民参与保险计划的管理和决策,某些国家也鼓励农民通过投工、投劳参与医疗设施的建设。这些措施可以提高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对保险计划的信任程度。此外,农民在参与过程中,不但可以学习到相关卫生知识,还可以实现防病信息的沟通与互动,最终帮助他们更有效率的利用医疗卫生服务,特别是疫苗接种等公共卫生服务。

(三)妥善处理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和共同风险(covariantrisk)问题

与道德损害(moralhazard)行为相比,逆向选择问题更可能损坏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的可持续性。从现实的角度看,要求以一个群体(如农户)而不是个人为单位参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逆向选择问题。此外,设置观察期(waitingtime)可以防止那些刚刚患病的人参加保险。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由于规模较小,覆盖的范围也比较有限,因此很容易受到共同风险的影响。例如,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传染病流行时,某一地区或村庄的居民有可能同时患病。在这种情况下,灾害事件可以很快耗尽保险计划的储备基金。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一方面应尽量扩大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的覆盖面,扩充保险基金的来源,保证保险基金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公私合伙制(Publicpdvatepadnelship)的方式解决,例如,菲律宾通过世界银行的一个项目,进行了农村健康保险计划和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的试点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四)医疗服务的质量改进和相关制度建设十分重要

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的成败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能力和服务价格等。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农民对保险计划的需求和保险基金的平衡。从中长期看,定点医疗机构的高质量医疗服务可以调动农民参加健康保险的积极性。某些国家经验表明:在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有效改善以前,既无法建立起具有可持续性的保险计划,也无法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如果农民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不能感觉到“物有所值”,他们就不愿意缴纳参保费用。因此,在建立农村健康保险计划中,必须认识到医疗服务质量改进是保证健康保险计划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从有关研究看,农民在医疗服务方面的抱怨主要有药品和医疗用品缺乏,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态度恶劣,医疗机构环境条件差等。

医疗服务方面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转诊制度。从长远看,如果参保农民在仅仅患了小病的情况下都可以直接去医院寻求治疗,而不是去诊所或卫生室,那么从总体上讲保险计划的基金可持续性将受到损害。在转诊制度没有建立时,由于多数人认为医院的服务质量更高,他们患病后会直接去医院接受治疗。一般而言,医院的价格水平比诊所高,上述情况将导致保险基金的低效率使用。

(五)工作人员能力建设、财务管理等因素应该得到重视

拥有富有经验并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对于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的成功至关重要。此外,医药费的报销程序应当尽量简单、透明,以方便参保农民,提高他们对保险计划的信任程度。印度、孟加拉等国家的经验还表明,农村互助式保险计划如果能与富有财务管理经验的机构进行合作,一般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启示

(一)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利用市场机制巩固和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采取完全由政府组织提供的方式并不一定效率最高。从韩国经验看,商业健康保险计划在建立强制性全民健康保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说明政府在为国民建立健康保障制度的努力中并不一定要排除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这是一个极其有意义的启示。

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言,政府应当在管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继续为部分地区农民参合提供补贴,但具体组织、运营过程并不一定完全由政府操办。这其中的原因是由于设置新的政府管理机构不但额外增加了地方政府财政负担,特别是使税费改革后十分困难的县级财政雪上加霜,而且工作人员能力和软硬件设施等也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工作要求,造成管理效率过低,成本过高。此外,政府运营的方式也很难避免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与此相对应,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方面拥有相对较为丰富的经验和资源,政府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进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从我国部分试点地区的经验看,这种模式已经产生了较好的效果,下一步需要相关部门积极总结经验,出台政策规范各方行为,在部分地区还需要打破政策壁垒,实现参合农民、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三方的共赢。

(二)在设置筹资标准和共付水平时,应适当照顾农村贫困群体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设置基本上没有考虑参合农民的收入水平,也就是穷人与富人的缴费水平是一样的。虽然有医疗救助基金解决部分贫困农民的参合问题,但仍有部分贫困农民由于无力缴纳参合费用而被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外,而富裕农民往往又不满足较低的筹资水平所带来的低保障水平。因此,相同的筹资标准不可避免地在不同收入群体中产生了矛盾。这一方面提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身应该是多层次,同时应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为农民提供多种选择,使他们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水平选择不同保障水平的保险计划。另一方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对于农村贫困群体也应给予适当照顾,例如我国部分地区已经由乡镇企业、村集体企业等为贫困农民代缴参合费用。与此同时,应从政策设计中考虑适当减免农村低收入者的参合费用。泰国的医疗福利计划就采用了这种方法。当然,泰国在最初评估参保者收入时也遇到了困难,最后通过让村民自己鉴定低收入者的做法解决了这一难题。泰国经验表明,村民有能力筛选出真正穷困者,并排除那些并不贫穷的家庭。如果这种做法在我国行之有效的话,适当减免农村贫困群体参合费用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具备的。

此外,众多研究表明个体在参加健康保险计划后倾向于更多的利用医疗卫生服务,也就是保险理论中所谓的道德损害。在健康保险计划中,一般设有共付机制以防止或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就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言,由于筹资水平低而造成保障水平也低,因此参合农民在看病时的自付比例较高。应当说这种较高的自付水平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减少了道德损害行为发生的可能,另一方面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参合农民中贫困者的卫生服务利用,而富裕农民由于经济约束相对较低所受影响较小,因此出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扶富不扶贫”、“穷人补贴富人”的现象。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以及保障水平有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但在目前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建立有机联系,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解除贫困参合农民的后顾之忧。

(三)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

科学有效的管理是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在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等方面,与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管办很难分离。

这种管理模式虽然可以较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在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中的作用,但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以及公平使用等方面也带来了诸多问题。通过设计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和流程,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公平性,避免历史上合作医疗制度中“干部吃好药、群众吃草药”现象的发生,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真正用于改善农民健康水平方面,对于维护和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任程度、保证其可持续发展仍然十分重要。在此方面,韩国所设立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健康保险协会,以及国际上提倡农民参与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