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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工作意见赏析八篇

时间:2023-01-29 08:07:58

医保工作意见

医保工作意见第1篇

一、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规划、规范引导、协调发展、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在全州范围内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州级统筹(以下简称“州级统筹”),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抵御疾病的风险能力和健康水平,保障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需求,实现州级统筹“五个统一”,即:政策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二、基本原则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统一管理、统一调剂、风险共担的原则,统一本统筹地区(州、市、县、行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标准、基金征缴和调剂使用、待遇支付标准及服务标准。

三、统筹层次和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统一政策,基金分级筹集,统一管理和使用。统筹范围包括、市,、、县,、、行委。

四、基金筹集和管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依照《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1号)和大额医疗补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规定执行。

(一)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1、基本医疗缴费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费。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年800元缴费。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参照上年度离休人员人均支出费用核定和缴纳。(依据政〔〕1号)

2、大额补助标准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由个人按每人每年90元缴纳。(依据政办〔〕115号)

3、公务员补助标准(含事业单位)

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和5%分别缴纳。(依据政〔〕144号、州政府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纪要和政劳社〔〕161号)

(二)基金筹集方式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基金、大额补助基金、公务员补助基金三部分组成,各市、县、行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自然年度统一征缴后,上解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2、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各市、县、行委经办机构上解至州城镇职工医保专户。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调整时,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基金管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州为单位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市、县、行委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上缴职工医保基金,统一管理、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实行报账制。

2、基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设立基金专户,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基金支出专账,按项列支,专项使用,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开。

3、基金使用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向上级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经上级部门审核无误后,再提交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下级经办机构的银行账户进行支付。

4、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制定下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五、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范围以住院医药费用为主,适当补助门诊医药费用。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且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药品及诊疗项目符合基本药品目录、诊疗目录的费用纳入补助范围。超出城镇职工基本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费用,以及在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

1、门诊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一般门诊的医疗费用,超支自理。个人账户历年结余基金也可用于支付统筹医疗基金报销时个人自负部分的支出。

个人账户基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结余基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工作调动,个人账户结余随之转移。无继承人的个人账户结余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年龄段,以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35岁以下按0.5%,36岁至45岁按1.5%,46岁以上按2.5%,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400元划入。

2、住院医药费用

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实行起付线、补助比例、封顶线控制。

起付线:省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700元、第二次450元、第三次以上350元;州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600元、第二次340元、第三次以上300元;县级(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500元、第二次280元、第三次以上220元。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时,起付线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补助比例:住院医药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在职职工个人负担9%,退休人员个人负担7%;6万元至9万元,在职职工个人负担8%,退休人员个人负担6%;9万元至10万元,在职职工个人负担7%,退休人员个人负担5%;

封顶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累计为10万元。

3、大额医药费用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的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至20万元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20%,大病医疗补助基金支付80%。

4、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含事业单位)

公务员医疗补助4%:按照应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4%比例,全部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公务员医疗补助5%:按照应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5%的比例缴纳,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主要用于支付:(1)公务员每人每年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里支付;(2)特殊病种门诊费的医疗补助在《州关于特殊病种门诊费在统筹基金报销试行办法》(政劳人〔〕94号)规定的基础上,符合特殊病种目录中(一)、(二)、(三)种疾病门诊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再补助费10%,最高支付限额加至8000元;符合特殊病种目录中(四)、(五)种疾病门诊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再补助费10%,最高支付限额加至2500元;(3)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住院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承担的部分(不含起付线、完全自费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55%。(4)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费用,在本年度内出现缺口不足支付时,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

(三)补助方式

在本统筹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制。参保人员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本及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后,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只收取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编制汇总报表向各市、县、行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统一支付,各市、县、行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定期结算。

在本统筹区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参保人员个人垫付结算。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按照就诊医疗机构规定自行付款结算后,持有关凭据资料(收据、出院证、医药费用明细清单、转院手续等)到所辖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支付。

六、医疗服务管理

按照资源共享、分级利用、加强管理、强化考核的要求,实行全州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统一管理,执行统一支付标准,统一考核办法。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由各市、县、行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便捷、优质、低廉的原则,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审批确定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作用,实行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门诊就诊为参保职工所在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就诊首诊为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病情,确需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及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说明理由、病种,经办机构批准并出具转诊证明。康复期的病人应及时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三)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和管理。各市、县、行委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实行严格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和医药费用控制的考核、评价制度,落实单病种费用控制、抗生素药物常规监测和超常规预警制度,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二、三级医院的业务协作关系。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职工医保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用高值耗材目录,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实行公示、承诺和告知制度,限定单次门诊费用,控制医药费用,规范服务行为,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七、信息网络管理

建立统一的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全州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统一应用软件,实现全州政策统一和待遇统一,做到监督、管理、服务相一致,逐步实现全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的目标。

八、机构管理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加强经办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市、县、行委、乡(镇)级经办机构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考核激励机制,提高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和能力。

九、工作要求

州级统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州委、州政府的支持和关心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效实施,确保管理到位、操作规范、基金安全、群众满意。

医保工作意见第2篇

一、提高财政补贴标准

从医保年度起,《试行办法》规定的老年居民财政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250元,其他参保人员财政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未成年人从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70元。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二、提高参保人员有关待遇

从医保年度起,对有关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作以下调整:

1.建立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根据“大病进医院、小病进社区”的精神,从医保年度起,对按《试行办法》参保的人员,在本市定点乡镇(街道)、卫生院(含下属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门诊就医的,其发生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中草药和针灸费),可报销20%。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参保人员就医即时刷卡支付的办法。现金支付和外地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00元。

2.降低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就医,降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600元调整为5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900元调整为700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1200元调整为1000元。

3.减少起付线设立次数。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起付线设立一次,从第二次起不设起付线。发生的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累加,分段计算。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与住院三者首次起付线合并设立一个。第二次起住院起付线的设立按原规定。

三、简化参保程序:

各参保单位对参保人员信息在网上进行录入申报。

各学校应在12月10日前用转帐方式(不用现金)将收缴的医疗保障费缴入财政专户,款项汇入:市财政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帐号,开户:银行支行。

除在校生外的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今年继续参保的人员,应在签订代扣代缴协议的银行活期帐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由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医疗保障费。

参保人员申报和缴费的其他事项,仍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开展健康体检

按《试行办法》连续参保的人员,每两年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组织健康体检年度中待遇有效人员,也纳入当年体检范围。体检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具体实施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制订。

医保工作意见第3篇

一、目标任务

2016年目标任务是:参合率达99%以上,覆盖率达100%。

二、参合对象

户籍在我县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长期居住我县的外地户籍人员也可以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

三、城乡居民个人筹资标准

2015年城乡居民个人缴纳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120元/人.年,二档为240元/人.年。以户为单位,全部参加(正在服役的义务兵除外)。继续实行参合资助政策,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Ⅰ至Ⅱ级残疾人、重性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选择第一档标准缴费的,由民政、计生等部门按政策予以全额资助;选择第二档标准缴费的,差额部分由其个人承担。城乡居民只要缴纳了医保费,当期保费不能退还。

四、各级财政补助标准

待定(以正式文件下达为准)。

五、补偿报销标准

以市人社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六、完成时间

参合筹资工作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过时不再办理参保。

七、工作措施

1、领导到位。镇成立参合筹资领导小组,组长:镇人民政府镇长邱先武,副组长:副镇长吴万培,成员:曾家华、何清兰、杨长知、蒋洪文、张东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曾家华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各村、社区也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2、责任到位。各村(居)民委员会是参合筹资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从改善民生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要落实具体经办人员,专门负责参合工作。

3、宣传到位。镇、村(居)、组(网格)三级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取进村(社区)入户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积极宣传参合居民受益典型事例,善于利用身边的人和事进行宣传,要使居民消除不必要的担心和疑虑,调动居民参合的积极性,要建立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努力强化居民的自我参保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

4、工作到位。各村(社区)在收缴居民个人筹资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收集基本信息要耐心细致,填写个人资料要规范准确,避免漏填、错填、返工的现象。每周五各村(社区)必须上报完成情况,经城工办汇总后上报医保局。

5、配合到位。各村(社区)和镇相关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各村(社区)一边将居民自筹资金及时存入县镇人民政府账户,一边及时将居民基本信息提供给镇卫生院,确保收缴、存入,收集、录入等细节环环相扣不脱节,严禁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医保工作意见第4篇

一、学理论,强党性,不拘形式抓好学习

医保中心结合实际,多种形式抓好学习教育,务求真学、真懂,努力提升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综合素质,为教育实践活动取得实效奠定基础。

(一)周密制定学习计划。医保中心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专题研究,制定周密学习、活动计划,于8月份印发了《关于下发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工作安排表的通知》,对学习教育和各项活动的时间安排、学习重点、学习活动载体等方面做出详细安排。同时,建立学习台账,定期记录学习情况,动态掌握学习进展。

(二)形式多样开展学习活动。一方面是以支部大会、支委会议、党小组会议及自学等形式开展理论学习。先后学习了主席、刘云山同志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关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学习了《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等材料,重温了同志的《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和《愚公移山》“老三篇”,摘录和下载人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网等媒体系列评论及群众路线教育相关资料30余篇;另一方面通过开展重温经典、观看主旋律文艺作品等活动增强学习效果。医保中心先后组织党员干部参观了《党的生命线——中央苏区群众路线档案图片展》、观看了电影《的四个昼夜》、话剧《古田会议》、视频《凝心聚力——“中国精神”的民族特征》《中国梦—百年追梦与民族自强》等,通过红色文化的熏陶,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此外,医保中心还通过信息简报、宣传展板等载体,拓宽学习渠道,积极宣传医保中心学习教育取得的成效。

(三)强化交流提升学习效果。在抓好集中学习、鼓励党员干部自学的同时,大力开展学习交流活动,进一步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医保中心多次召开教育实践活动学习讨论会,党员干部相互分享学习体会,领导干部加强对一般党员干部的学习辅导。医保中心党员干部强化学习交流,认真撰写学习心得,目前中心教育实践活动办共收到党员干部各类学习和活动心得体会20余篇。除了在内部开展学习讨论外,医保中心还积极与兄弟单位互动交流,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做法。9月初,中心林钰三副调研员带队赴省城乡居民保中心,就教育实践活动、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开展了交流学习活动。

二、走出去,请进来,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医保中心领导班子发挥表率作用,紧密结合教育实践活动和经办工作实际,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离退休老同志、职工代表、参保单位和人员、定点机构的意见。医保中心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真诚听取各方意见,不回避问题,力求听到来自基层、来自一线的原原本本的真话、实话。目前,医保中心共征求到各类意见建议36条。

(一)专题征求意见。活动开展以来,医保中心向省本级医保参保单位、定点服务机构及市县医保经办机构等50余家单位寄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函(表)》,重点围绕反对“”、经办管理工作、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等内容专题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医保中心在五楼经办服务大厅设置征求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参保群众意见。

(二)上门征求意见。为了解掌握经办管理服务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医保中心在书面发函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同时,由医保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带队,自8月份起先后走访了省立医院、协和医院、省级机关医院、人保健康福建分公司等定点或合作单位,进行座谈,征求他们对医保中心经办管理工作的意见。此外,医保中心还组织了由参保单位代表、定点服务机构代表、退休老同志和职工代表参加的四场专题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三)调研征求意见。医保中心在推进工作中深化教育实践活动,结合下基层活动,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主动了解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借活动之力破解工作难题。9月初,陈成武主任赴宁德调研付费方式改革、设区市统筹等工作,深入了解和解决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基层反映的有关医保方面的困难和问题。9月,康建设副主任先后前往南平、漳州等地调研社保卡建设情况,推动相关工作开展,并听取基层经办人员的意见。9月11日,在福建省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工作布置会上,省厅医保处、省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除了对下一阶段医保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外,还认真听取了来自基层的医保科长、医保中心主任、定点医疗机构代表等对福建省医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下基层深入调研,医保中心党员干部倾听了来自基层干部和群众的呼声,掌握了较多的第一手资料。

医保工作意见第5篇

====年上半年,在局党组的领导和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的指导下,,我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实际,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保证了开展“保先”活动和工作两不误,圆满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一、基本情况

我区于五月二十日正式启动了医疗保险,止=月底,全区参保单位达××家,参保职工达××=人;上半年应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万元,实际征收××=万元;其中,统筹基金××万元,个人帐户基金××万元,大病基金*万元。累计接纳参保职工就医(住院、门诊)××人次,支出医疗费*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出*万元,个人帐户支出*万元。止=月底,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家,参保职工××=人。

二、主要做法

=、调查摸底,掌握了基本情况。××*新区刚刚成立,各种情况错综复杂,医疗保险的服务对象由原××*县和××*区共同转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数很不明朗,核查摸底任务非常重。医保中心组织业务骨干深入各乡镇街道、以及××*区、原××*县划入××*区的企业逐个进行了调查摸底和政策宣传,克服重重困难,摸清了划入××*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经营状况、人员构成等情况。

=、认真考核,确定了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吃药看病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区医保中心按照方便参保职工就医的原则,通过调查××*区参保职工分布状况、医院、药店的信誉与水平等情况,并征求参保职工的意见,选择了水平高、信誉好又方便××*区职工的××*市××*区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原××*县人民医院)两家医院和广惠和大药房、永兴药店、××*黄河大药房三家零售药店分别作为××*区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

=、积极协调资金,建立了医疗保险网络。建立准确、全面、安全、高效、快捷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是医疗保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关键环节,是医疗保险现代化管理必不可少的部分。区医保中心在区财政紧张的情况下,不等不靠,积极协调筹集资金。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先后到*阳、*钢、*邑、*阳、*州等地进行考察,并选择购买了医疗保险网络系统所需软、硬件,保证了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尽快启动和正常运行。

=、加大宣传力度,促进扩面征缴。医疗保险的开展离不开宣传工作,区医保中心把强化政策宣传作为推动医保工作健康发展的龙头,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以贴近和服务于广大干部职工为着力点,采取编印发放《××*市××*区医保知识解答》手册、以会代训、开展医保政策宣传周等形式,全方位、立体式进行宣传。在此基础上,争取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把扩面征缴纳入到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细化任务,层层分解,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在医保中心内部实行目标责任制,把全年任务细化分解到工作人员,将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个人业绩的重要内容与年度奖惩挂钩,形成“人人肩上有压力,千斤重担大家挑”的工作氛围,最大限度的调动了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加强自身建设,以人为本,提高服务水平

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高素质的队伍是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为此,我们将以“树组工干部形象学习教育活动”为切入点,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学习培训,增强为参保职工服务的本领。为体现服务,我们将转变工作作风。变参保职工“*”为管理人员“下访”,将鼓舞范围下移,服务中心前移,服务层次提高,一是建立“三见面制度”,即医保管理人员深入病房,送政策到病床头,让医生、病人、医保工作者三见面。在三方见面中加深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理解。二是每月开展一次“医保现场接待日”活动,认真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咨询,面对面进行医保政策宣传,及时研究解决参保职工在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向社会各界发放意见表,设立意见箱,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在广大参保职工中树立起文明服务新形象,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三、存在问题

=、区划遗留问题尚未解决,严重影响××*区的工作开展。,

=、医疗保险覆盖面还比较窄,征缴扩面有待于深入。

=、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两定点的管理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

四、下半年工作打算

=、加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在深入宣传的基础上搞好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定点医院、药店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

=、进一步扩大覆盖面,采取多种形式,吸纳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参加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拓宽城镇各类从业人员的覆盖范围,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完善对医患双方的监督制约机制,堵塞不合理支出。

医保工作意见第6篇

一、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第一道防线”和长效机制。目前,我市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医患矛盾突出、解决纠纷难度不断加大,影响了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运用人民调解手段预防和化解医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建设“平安*”的现实要求,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举措。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能

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由若干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属人民调解专业性组织,在市司法局指导管理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医调会主要工作职责是:接受医患双方的申请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及时排查发现医患纠纷隐患,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提出防范的意见建议;主动介入调解有可能激化、演化为的医患纠纷;接受当事人法律、医疗方面知识的咨询等。

医调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职调解员若干名,专职从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在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中聘请兼职调解员若干名,根据调解需要协助工作。聘请一定数量的医学、法律专家,建立医学、法律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及法律咨询服务。医学专家库由市卫生局推荐相关专业医学专家组成,法律专家库由市司法局推荐资深法律人才组成。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市司法局、卫生局和法院负责人、专家组成,负责对医调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医调会办公地点按照方便群众、便利工作的原则设置,医调会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资、专家补贴经费,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精神,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医调会调解员的推荐、招聘、培训、业务管理、考核、指导等由市司法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医调会调解员因调解工作需要调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咨询专家意见等正当权利应得到保障。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

(一)受理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向医调会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医调会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于疑难重大医疗纠纷,可邀请相关专业医学、法律专家咨询论证,确定调解方案并开展调解。

(二)受托调解:医调会可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接受市卫生局、法院委托的医疗纠纷(案件)并开展调解。

(三)协助调解:医调会可接受市卫生局、医疗纠纷发生地乡镇(街道)调委会邀请,协助调解;医调会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邀请兼职调解员协助调解,也可由当事人指定1名兼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兼职调解员的指定遵循回避制度)。

医调会应在纠纷受理调解之日起1个月之内调结,到期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调解不成的,医调会应当正确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

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医调会是为缓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保证社会安全稳定的一项工作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勇于实践。

(二)抓紧时间,精心准备。各相关部门要立即着手组建医调会,设立调解室,聘请医学、法律咨询专家,配齐相应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三)严格选拔,抓好培训。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除原已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人员外,新录用人员应当具有丰富的人民调解经验,责任心强,处事公正,身体健康,按照录用标准,面向社会招聘。内勤人员可从有医政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曾获优秀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的可优先录用或适当放宽标准。

医保工作意见第7篇

一、救助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四)城乡低收入居民。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

(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急性脑中风;

(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四)严重心脏病;

(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六)艾滋病;

(七)晚期血吸虫病;

(八)重症精神病;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

(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

(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屯溪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三)对城乡特困居民实施门诊补助。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a类人员(“三无”人员除外),每人每年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医疗门诊补助。

(四)取消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救助病种和救助起付线。此三类对象患病进行住院治疗,可申请医后救助(见附件)。

(五)实施重特大病医前救助。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范围内的困难居民,凭年度近期的病情诊断书,可申请医前救助20xx元,以后年度不再予以申报;本《意见》规定的后四种重症慢性病不享受医前救助,可享受医后救助。

(六)实施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医中救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三无”人员,凡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的前八种重特大病,跨年度治疗,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的,凭相关费用单据,可申请医中救助1000元。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所患疾病为本《意见》规定病种,患病自付住院费用达5000元以上,即可享受相应的医后救助(见附件)。

(八)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1000元。

(九)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再次给予一次性定额医疗救助。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救助时,要如实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病情诊断书,并需附有主治医生亲笔签字;

2. 民政部门出具的《伤残证》、《五保证》、《抚恤金领取证》等优抚对象证件、《城乡低保证》及患者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3. 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医疗费用收据;

4.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补偿凭证;

5. 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6. 城市低保居民、“三无”人员、城市低收入居民由区民政局认定并出具低收入统一证件;农村低收入居民由户口所在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

(二)医前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凡 具备上述(一)款1、2条规定证明的,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前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医中救助:申请救助对象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中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医后救助:申请救助对象平时累计的医疗费用应于当年5月或11月份,另外持上述(一)款3、4、5、6条规定证明,向户口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委会(居委会)公开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由本人填写《屯溪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医后救助表)》一式三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区财政局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区、镇两级财政要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其中,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用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救助的资金,由区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区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至区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区民政局分批将医前救助资金与医后救助资金及小额临时救助资金下拨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给救助群众。

七、组织与实施

(一)区政府成立“屯溪区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和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工作。

2.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民政局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组织实施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发放。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区财政应按当年救助资金总额的3%左右安排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3. 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4.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上的衔接,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5. 区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八、救助监督

(一)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救助对象以隐瞒、造假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审批机关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其冒领的救助金。

(三)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若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

医保工作意见第8篇

一、明确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力争在3年内,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市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医药卫生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改革的原则是: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配套,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持医药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引入竞争机制,改进医德医风,优化医药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医药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二、加强卫生工作的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对我市卫生工作的全行业管理。今后要进一步加强的全行业管理职能有:制定实施卫生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政策;严格依法监管卫生服务和产品的许可、准入、质量与行为,特别是对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滥开处方药品,随意对病人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不负责任的行为要严格监督,从严处理;禁止各种非法行医;规范和监管卫生执法活动;管理和卫生服务信息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研究和确定本级卫生行政职能,明确全行业管理的内容、具体措施和办法,结合机构改革,理顺内部职能处(科)室的功能和设置,合理配备人员。为促进政事分开并加强社会各界对医院管理工作的参与,由市卫生局会同市体改委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具体筹备方案,在*年年底前成立“*市医院管理顾问委员会”,广泛吸收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包括*地区的著名医药卫生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等,委员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该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管理医院的咨询机构,定期与各医院的院长交换意见,对医院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提出建议。

三、加强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

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和市规划局,加快制定《*区域卫生规划》的工作进度。在规划指导下,逐步调整卫生资源的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对卫生资源已经供大于求的地区,不再新建或扩建医疗机构,减少过多的床位,逐步引导卫生资源向薄弱地区和基层、社区卫生组织流动。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养全科医生。严格审批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调整现有设备分布,提高使用效率。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引导其拓展老年护理、康复等服务领域,或通过兼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对从企业分离出来又不符合社会需求的医疗机构,也要逐步进行撤并改向,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合作、合并,共建医疗服务集团。

四、改革卫生执法监督体制和预防保健体系。

撤销市、区、县级市卫生防疫站,分别组建市、区、县级市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原来由有关卫生事业单位承担的各项卫生监督职能集中,由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传染病预防控制和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卫生检验职能。由市卫生局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145号)的有关精神,抓紧制定《关于组建*市、区、县级市卫生监督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实施方案》,经市编办、人事、财政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机构的组建工作争取在*年第三季度完成。

五、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

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计委根据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33号)的精神,制定《*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按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市现有医疗机构进行分类核定,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各级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医疗机构在我市医疗服务体系中应占主导地位。市属医院由市卫生局会同市编办、市计委、市财政局进行核定,区(县级市)属医院、街道(镇)卫生院由所属区(县级市)卫生局会同区(县级市)编制、计划、财政部门进行核定。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院由市卫生局会同其主办单位等进行核定。个体诊所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医疗机构,由同级卫生、编制、财政等部门核定。全市医疗机构分类核定工作争取在*年第三季度完成。在开展医疗机构分类核定工作的同时,要继续清理整顿社会医疗机构,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虚假医疗广告。

全市医疗机构的性质核定后,要按照国家对两类医疗机构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对现有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改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政在3年内仍按现行政策继续给予补助,以保证其平稳过渡,在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过程中,要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有资产的监管,规范其职工收入分配办法。

六、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各级政府及卫生、编制、计划、财政、物价、劳动保障、民政、人事、教育、规划、建设、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市政府印发的《*市贯彻国家卫生部等十部委局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穗府〔*〕29号),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完善有关配套政策与措施,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从事疾病诊治,其中大型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并结合临床开展教育、科研工作。争取到2003年,全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相互衔接的双向转诊制度及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

七、转变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

进一步完善院长聘任制,根据任职条件,采用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为主的多种形式任用公立医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

加强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实行全成本核算,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积极实行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选择若干项目,通过医院联合等形式组建社会化的后勤服务集团。凡社会能有效提供保障的其他后勤服务项目,也逐步通过招标等方式交由社会去办,暂不具备社会化条件的,实行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行设置业务科室,自主决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卫生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打破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实行竞争上岗、双向选择,逐级聘用并签订合同。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建立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把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职业风险、职业道德、工作实绩与个人收入挂钩,按岗定酬,拉开分配档次。同时,要建立岗位考核制度和解聘、辞聘、告诫制度,加强聘后考核、管理,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

由市卫生局负责,按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卫医发〔*〕23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实施意见》。医疗机构要为“病人选择医生”提供必要条件,在实行“病人选择医生”的改革中,要正确指导病人选择医生。

八、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

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卫〔*〕156号)的要求,制定《*市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意见》。各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每季度将实际药品收支结余上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缴存同级财政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医院医疗成本、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等其他卫生事业,各级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扣留或挪作他用。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收入比例返还办法统一核定后及时返还。核定返还金额时,应考虑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精神病、传染病等专科医院的特点,给予照顾。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的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发展建设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解决。

保障广大群众对医药卫生服务的选择权,职工可以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以持医生开具的处方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和个体诊所除可购买和使用由省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九、规范财政补助的范围和方式。

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长,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计委和市卫生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的《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各级财政、计划、卫生部门要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规范各级财政对卫生事业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内容和补助方式。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核定后予以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体性伤害医疗费用和对无主病人人道主义救助发生的医疗欠费。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扣除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的差额,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数额按照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和单位服务量的社会平均成本核定。对中医及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给予适当照顾。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核定后予以安排。主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任务核定补助经费。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在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情况核定。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事业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卫生事业。

政府举办的各类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的购置、维修,由政府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给予安排。卫生事业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康教育、疾病控制及妇幼保健等事业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购置。其建设资金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功能、规模核定安排。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自筹和接受捐助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加快发展建设。

十、推进药品生产结构调整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医药行业发展规划,严格药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控制新增生产加工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得增加供过于求的产品的布点。按照剂型类别,分阶段限期推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MP),限期过后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准生产。建立科学的新药审评机制,降低新药研制和审批管理成本,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特色产品,积极发展“生产、教学、科研”一体化的大型经济实体。

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和所有制界限,以产权、产品、市场网络为纽带,组建规模化和规范化的公司,建立商贸、工贸或科工贸结合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批发企业跨地区兼并小型批发企业。推动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化经营,促进连锁药店、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及独立门点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市物价局、市经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卫生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3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从*年开始,对我市医疗机构使用的纳入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常用药品以及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其他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由市、区、县级市卫生与药监、物价和劳动保障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对招标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建立*市“医疗机构药品招标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参加评标工作。医疗机构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条件具备的医疗机构可以成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小组,也可以委托招标机构,负责处理招标事务。招标机构的资格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招标采购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和完善招标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招标采购的经办机构可按省颁布的收费标准向投标企业收取标书成本费和向中标企业收取服务成本费。参加评标的评审专家要严格审核投标企业的资格和投标药品质量证明,依照质量价格比优化的原则确定中标企业和药品,杜绝假劣药品流入医疗机构。决标后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招标医疗机构要依据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相应调整零售价,让利于患者。

十一、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

要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依法实行监督。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类监管,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SP)的监督实施,现有企业要按管理规范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发新证。严格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完善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严格处罚程序。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规范和完善中药材专业市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管理。

十二、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

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96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改革*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市物价、卫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作价原则和省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范围,制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并充分征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制定,要综合考虑我市医疗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适当提高中医的技术服务价格。允许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提供由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但特需医疗服务不得影响基本医疗服务,其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卫生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原则制定。市物价、卫生部门要定期对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进行市场监测,适时调整指导价格。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报市物价、卫生部门备案。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报市物价、卫生部门备案。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为患者提供价格查询服务,并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主要服务项目的名称和价格,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增加医疗服务收费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杜绝价格欺诈。由市物价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各主要医院主要服务项目的价格,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并促进全市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理竞争。要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办法,进一步降低医药费用增长幅度,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由市物价局负责,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96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改革*市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列入国家、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价格分别按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其他药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自主定价。要引入市场机制,降低“虚高”价格。经过试点,逐步实施由生产企业将零售价格印制在药品外包装上的办法。在药品经销各环节,都必须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