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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职称评定总结赏析八篇

时间:2022-09-08 08:04:26

工程师职称评定总结

工程师职称评定总结第1篇

制度在制定与实施的可行性和效果之间总是存在一定差别的,制度改革也是与时俱进的。在新的问题出现的时候,当制度阻碍发展的时候,我们必须对其进行改革,使其顺应时代的发展。笔者在对现有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有关材料的分析中,得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价值的偏离

教师职称评定的价值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变味”了。对中小学教师来说,职称评定不光与其利益挂钩,更是教师在一所学校地位的体现。现实中,教师高级职称指标比较少,论资排辈熬年限、职称评定限指标、职评考核重材料造成了人们对职称评定激励作用的质疑。职称评定矛盾过于集中,部分教师一旦职称到手,再无进取心,工作也没有动力了。教师评定职称需要参加各种考试并交付相关的报名费,这个费用对教师来说是不小的开支。教师职称评定的过程是一体化的,并有严格的评定过程和监督措施,但是实际情况往往事与愿违。这些现象值得我们去反思:为什么教师职称评定的价值会产生偏离?笔者认为,是教师之间的利益博弈所导致的。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机制的滞后性

在职称评定的过程中,很多教师都发出了质疑的声音:谁来评定?怎么评定?目前这些方面都比较含糊,导致职称评定过程的不公平现象屡屡发生。因此,应该有个比较正规的权威组织全面评定教师,包括静态的资料评审和动态的实地考察。评审方法要科学,建立教师评审电子档案,审核的过程要公平、公正、公开,由政府授权的社会中介组织按评审的程序进行,实行公开评审,结果采取公告的形式。“在教师职称评定的时候,我们尽力避免一刀切,变一把尺子为多把尺子。”[1]对参评教师的评议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的片面性

我们对教师的职称评定应该是全方位的扫描。教师职称评定应该是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效果的综合评定。在正确处理论文和职称评定的关系基础上,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应该以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学生管理能力为主,许多音、体、美教师在职称评定时往往得不到同等对待,职称评定缺乏全面性和科学性,如“硬件(学历、教龄、工资、论文)考虑得多,考虑软件(工作表现、教学效果、工作实绩)少”[2]。学校应优先推荐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晋升职称,完善评定标准,把师德作为评聘教师职称的首要条件。同时,重视教育教学工作的实绩和实践经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在评审中推行全员答辩、讲课说课、专家评议等多种评定方式,将面试答辩、讲课说课综合成绩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现象的社会学分析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我们常常这样形容教师。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整个社会赋予了教师群体崇高的精神符号特征,但却往往无法在社会地位与收入水平上给予教师更好的保障。我们要对这一关系到中小学教师切身利益以及教育未来发展的职称制度进行更多的思考。

(一)教师地位提高的社会学分析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并设置正高级职称;职称系列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过去,中学和小学是两个不同系列;现在,中学和小学统一为一个系列,打破了中小学教师之间的隔阂,拓展了教师职业发展空间,实现了中小学教师之间的流动。过去,中学教师职称和小学教师职称截然分开的时候,工资待遇也相应较低,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也不高,小学教师评小学职称,晋升到相当于中学一级的小学高级后就基本到顶了,只能永远定格在中级职称;现在,小学教师也能评正高级职称,中小学教师也能评“教授”了,让很多中小学教师眼前一亮。这些政策的制定,让中小学教师都感觉到自己的地位得到了提升。

教师的地位取决于多种因素,既有工资、待遇、福利、住房、晋级等经济性因素, 也有工作环境、社会声望、威信、荣誉、尊重等非经济因素。国外社会学家休森认为,人们评价教师职业的社会地位标准主要有三个:社会声望、财富和权威。中小学教师之所以格外关注教师职称评定,是因为晋升高级职称的教师每年收入将会相应增加,教师在学校的声望也会相应提高,其多年来的付出也将得到精神价值的体现。众所周知,中小学教师的社会贡献大、劳动强度大,这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对中小学教师劳动价值的尊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师的职业满意度。随着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称,中小学教师在基础教育发展的道路上,专业权威得到了进一步肯定。因此,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大大提高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

(二)教师权益保障的社会学分析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按照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和一线实践经历的要求,完善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但在实践中,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出现了不公平和不规范现象,损害了一部分教师的利益。

在社会学家布迪厄看来,社会世界是由大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场域构成的,社会科学真正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场域。[2]教师职称评定也是行动者进行“投资”、争夺“资本”,以实现其“利益”的竞争场域。在中小学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场域:一方面是很多获得高级职称的教师后期激励不足,出现了职业倦怠现象,不再钻研业务,而是消极等待退休;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青年教师为了晋升高一级职称而参加激烈的教师职称晋升的竞争,因为教师职称的评定不光是教师社会地位的体现,更是与教师的利益挂钩,所以在职称评定的过程中,出现了教师弄虚作假的现象,导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价值取向的偏离。谁来确保职称评定的公平?谁来保障教师的权益?教育主管部门要保证评定的公正与透明度,应依靠中小学一线教师来评定教师的能力和水平,让评定不与教师实际情况脱轨,突显评价的客观性。对评定结果有异议,教师应通过合法的申诉渠道去解决;对于违法的职称评定行为,应提讼。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总之,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的规律,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重视教师的师德、业绩和贡献,维护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公平性。它有助于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促进基础教育改革的均衡发展。

参考文献:

工程师职称评定总结第2篇

第二条确定和晋升农民技术职称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积极钻研和钻研和宣传科技知识,示范推广农业新技术,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凡在农村从事农、林、水、牧、乡镇企业、建筑、机械、财会、管理等方面人员;回乡知青、复转军人、职业中学毕业和在“五大”(电大、职大、函大、刊大、夜大)学习期满,取得合格证书的农民学员及各种能工巧匠,均可申报农民技术职称。

第四条评定农民技术职称。以工作实绩和解决农业生产中技术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实际科技知识水平及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进行考核评定。

第五条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农民技术职称定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农艺师(农民助理工程师、农民助理兽医师……下同)农民农艺师(农民工程师、农民畜牧师……下同)、三级。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定为农民技术员:1、具有初中(或相当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通过专业培训或自学某一项专业课程,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解决生产中一般技术问题,并能写出简单的技术总结的报告;

3、从事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较好。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农艺师:

1、具有或相当于中专(或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者经过培训后达到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2、能够进行实验设计工作,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的技术试验任务,能解决其中比较关键的技术问题,并能写出有数据、有分析、有理论的技术总结和工作报告;

3、已获得农民技术员职称五年以上,经过考试、考核达到上述标准者,亦可晋升为农民助理农艺师。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农艺师,可晋升为农民农艺师。

1、已获得农民助理级职称五年以上,经过进修、培训提高或自学,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

2、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有一定的技术工作经验,承担上级上达的科研任务取得科技成果的;

3、能撰写技术报告、文件、组织培训并具有指导农民初级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对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主要人员)可不受文化程度和从事技术工作时间的限制确定技术职称。

第十条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考核评定,采取自愿报名与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本人写出申请及工作成绩报告,填写《农民技术职称申报表》一式三份所在乡镇科委推荐,报县(市)评委会审查,经县(市)评委评授批准的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县(市)颁发《证书》,并报市科技处备案。

第十一条县农民技术职称评委会。由县科委提出组成人选,报县政府或县职改办批准。经批准之后,才能开展农民技术职称评授工作,凡未授权评定农民技术职称的,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获得农民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员,可接受县、乡聘请,承担试验、示范、推广和工程项目,享受相应补贴和咨询报酬。

第十三条授予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凡在科研、示范、推广工作中。取得效益显著的成果,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鉴定、登记和奖励。

工程师职称评定总结第3篇

关键词:高校职称评审工作;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51-0191-02

职称评审是高等院校每年的日常人事工作,是全校教职工关注的焦点,并且是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职称评审对个人来说,除了对其专业水平的肯定外,还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许多高校的岗位聘任与干部提拔等方面,对竞岗人员的职称提出明确要求。职称评审的政策导向作用更加明确,职称评审要求的改变,会对教师的专业发展方向产生很大影响。因此,职称评审是否科学、公正、公开、规范、合理,关系到能否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高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与发展以及学科和科研团队的调整。目前,我国高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职称评审制度,但在实际的评审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高校职称评审工作存在的问题

高校师资力量决定着高校的教育质量,直接关系到各类人才培养的水平。因此,高校必然严把入口关,进而对师资进行培养、评定,使高校的职称评审成为人才培养的实质的激励机制。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高校的职称评审在极大地促进师资全面发展之余,也存在一些问题。

1.重条件轻能力。本来高起点、严要求是无可厚非的,但在具体评审工作中,过于注重学历学位、职称外语等硬性指标,往往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在高校教师中经常会有一些有真才实学但没有硕、博学位或者研究生学历的,或一些年纪较大教学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扎实,但英语通不过的老师,失去申报职称资格。虽然从形式上来看,做到了评审条件的公平,但造成实际上不公。

2.重科研轻教学,重数量轻质量。由于科研成果是最易被量化的,教师职称评审中对论文的数量、著作、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的数量与级别、科研经费到账的数额、获奖、专利等都有明确规定。很多高校对的数量要求严格,达不到职称评审文件要求的数量,就不具备申报资格,导致部分教师为了能晋升职称,一味追求的数量而忽视质量,不能沉下心思考如何将科研项目做得更好,搞出原创性的成果,而是考虑如何发表更多的论文,出现职称与能力倒挂的情况。这也从李金奇[1]的研究中得到证实。

3.重评审轻聘任。目前,我国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基本上采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各类各级岗位数,评审指标的依据是也是六年前的核定岗位数,下达的评审指标也不尽合理,即使年轻教师达到职称评审条件,也要看是否有评审指标。同时许多高校以评代聘、评聘结合,评审通过了就成为终身制,这样的情况较为普遍。不注重聘后考核,其结果必然会导致一些水平高、能力强的教师因评审指标限制,无法及时通过职称评审,进而影响其工作热情。而在岗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因缺乏必要的工作动力和压力,也大大降低了工作积极性。

4.评审制度有待完善。如果大家对于高等教育比较熟悉,一定知道对老师最大的激励,不是票子、房子、车子,也不是位子,而是“帽子”。所谓“帽子”就是职称。职称评审实质上是对教师中在教学、学术方面优异者的肯定,而评审制度的公开、公正、公平,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特别是职称评审中大量非学术因素存在,这使得评审制度的完善成为职称评审工作的重点,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高校职称评审工作的对策研究

针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1.创新政策措施,构建了具有特色的职称评审工作体系。开展调查研究,完善申报条件。既然职称是对老师最大的激励,那么我们就要将职称这一杠杆用好。就拿我校来说,在总结蒋秀萍[2]、张萍等人[3-5]的研究成果基础之上,年初,了新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给出“普通评审程序”或“特别评审程序”,明确提出“五个免谈”、“三个五分之四”和“评聘分离”。其中,“五个免谈”属普通评审程序,而“三个五分之四”属特别评审程序。“五个免谈”的具体含义是:没有博士学位的免谈;评教效果在本学院不能进入前百分之三十的免谈;没有发表过高水平论文的免谈;没有部级项目的免谈以及没有海外经历的免谈。如果普通评审程序不能完全满足,则可选择特别评审程序,即可走“三个五分之四”的程序。第一个“五分之四”是指在学院教授委员会的票数不得少于五分之四,第二个“五分之四”是指通讯盲审得“A”的不得少于五分之四,第三个“五分之四”是指在学校校级职称评定委员会的票数不得少于五分之四。提出“三个五分之四”不仅使政策具有完备性,更是践行了我校历来倡导的不拘一格降人才的理念。而至于“评聘分离”就是,即使你被评为教授,学校未必会聘你为教授,有可能高职低聘,也有可能低职高聘。即使你被聘为教授了,也要实行严格的聘期考核制度。三年一聘,三年后考核通过的可以继续聘任,没有通过的或转岗,或高职低聘,或解聘。

2.注重科研教学结合,取得了一批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在新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评教效果在本学院不能进入前百分之三十的不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而评教效果综合评价则由教务处(含学生评价)、教师发展中心、所在学院三部分构成,所占权重分别为:教务处(含学生评价)30%、教师发展中心30%、所在学院40%,这样就扭转了目前教学与科研严重失衡的态势。另一方面,改进科研水平的评价制度,引导教师将注意力更多地转向教学,以教学促科研,同时又以科研促教学。与此同时,对在岗教师实行“非升即转”制度,在岗教师,连续两个聘期未能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将不再聘用。真正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即若连续两个聘期后评不上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则另谋高就。面对这种压力,在岗教师大都会全身心投入教学科研工作中,这也是借鉴美国高校的做法。表面上看,在岗教师的压力会很大,但能让这些教师始终保持动力。除此之外,这为在岗教师营造宽松的学术氛围,一直保持较高的学术水准,是保障我国高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必要措施。

3.改进评审工作,进一步体现公平和公正。以代表作为评审材料,是对以数字指标为核心的评审体系的摒弃。教师的晋升坚持了同行专家评议的原则,而且学术成就外审是美国高校通行的做法,借助同行专家而非单纯的系列数据来对科研人员的学术水准进行判定也将成为必然的选择。主管部门要督促做好职称申报各环节的公示及申报人公开述职工作,述职内容包括:任现职务以来的评教效果、工作业绩(科研项目、、获奖)、年度考核等情况。述职材料作为二级单位公示或者职称申报存档。接受校内外的监督,校级述职全程摄像,其摄像资料作为学校公示一部分内容,增加职称工作透明度。评审前单位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评审结果学校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开公示的内容接受全校教职工广泛监督。由于评审环节存在人为因素,有必要进一步提升评审专家的敬业精神,同时,采用三级评审机制:基层评审委员、学科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校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和学校教授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外专家随机组成,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可采用答辩;在不违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前提下,创新反馈方式,使申报人详细了解自身业绩成果还存在的问题,增强教师在今后工作中的针对性,督促教师不断更新知识,充分发挥职称的杠杆作用,提升教师教学科研水平。

4.规范职称审核申报工作,强化责任主体审核责任。结合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申报程序公开透明,是做好职称审核申报工作的重要措施。申报人应重视职称申报工作,要在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职称评审工作,看是否符合所申报系列的评审条件,尽早准备申报所需资料,学历、资历、工作业绩等严格按照评审材料规范要求来准备、装订成册。对所有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复印件的审核,二级单位须落实具体审核工作责任人,严防弄虚作假行为。另外,学校主管部门作为职称评审工作最后一道屏障,应切实加强审核责任。职称评审工作主管应具备较高的知识素养、责任意识、“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严格按照职称审核规范审核,注意问题总结积累归纳,真正做到职称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规范运行,提高职称工作的管理水平。

三、结语

职称评聘对高校教师举足轻重,是高校教师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的综合反映。规范、公正、公平的职称评审机制,是建设高水平的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保障,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职称评审制度,可以激发广大教师工作热情,推动高校师资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高校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金奇.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博弈论”分析――制度经济学视野下的职称评审制度[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4,(01):34-36.

[2]蒋秀萍.完善高校职称评审制度,激发教职工终身学习热情[J].高等农业教育,2000,(04):76-78.

[3]张萍.学校教师聘任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管理,2012,(09):96-97.

工程师职称评定总结第4篇

关键词: 地市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24-0268-02

1 师资队伍整体现状

近年来,经过不懈的努力,xx职院师资队伍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4年3月,该校共有教职工814名(含外聘),其中教师总数625人,生师比达到了17.341(10843学生总量/625教师总数)。该校现有专任教师538人,45周岁以下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67.46%,教师队伍以中青年教师为主体;硕士研究生学历以及取得硕士学位以上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7.68%;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45.72%;毕业于“211工程”或“985工程”院校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34.57%。另外还建立了一支数量充足、经验丰富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

2 师资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办学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质量要求的进一步提高,产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步伐的日益加快,为师资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该校师资队伍建设仍存在着影响和制约其发展的突出问题:一是新开专业教师数量不足的问题未彻底解决,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外聘兼课、兼职教师,制约着新开专业内涵建设和进一步发展壮大;二是师资队伍职称结构未得到根本改善,特别是新开专业教师职称普遍较低,缺乏专业带头人和学科骨干教师;三是“双师结构”教师比例仍未达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实践教学的开展和学生实践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四是师资队伍的科研能力较低,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强,缺乏深度校企合作的吸引力;五是教师进修培训工作力度不够,没有形成长效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

3 推动师资队伍建设发展的建议

为了进一步推动该校师资队伍建设,针对该校师资队伍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可采取以下办法予以解决。

3.1 努力适应发展需要,树立全新的师资队伍建设理念 在高等教育整体的改革发展中,更新观念是先导,师资队伍建设也同样需要树立全新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由传统的以事为中心的人事管理转向以人为中心的人才资源开发,由单纯的管理控制职能转向教师资源的开发、保障和优化配置;树立师资培养以教学为本的观念,既重视专业学术水平的提高,更重视教学学术水平的提高;树立开放式师资队伍培养观念,提供去国内一流大学进修、学习机会,让教师最大程度获取前沿学科知识、教学方法和经验,提高培养质量和效益。

3.2 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努力改善师资队伍结构性矛盾 作为地市高职院校,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人才引进、结构调整和人事制度等方面给予的政策支持,根据学科专业需要,实施急需人才引进特殊政策,引进专业建设急需的专业带头人、学科带头人,推动新设专业健康、持续、稳步发展,将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地市人才引进政策结合起来,争取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同时,继续做好硕士研究生以上优秀毕业生招录工作,为师资队伍建设注入新鲜血液,从而达到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的目的。

3.3 鼓励思想创新和教学团队建设,提高双师结构教师比例 工科为主的综合类高职院校,科研工作要注重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要把创新思想,融入在教育科研中,要充分利用校内已有的仪器设备资源,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真正做到将高职称、高学历的能工巧匠和高技能人才转化为第一生产力;通过科研与教学、生产相融合,进一步提高教师的专业应用能力、科研转化能力、技术开发能力;建立学术创新教学团队,在团队内部打破原有的院系界限,注重学科的分布和交叉,发挥团队的合作精神,集体攻关科研项目;进一步修改完善“双师型”教师认定和管理办法,加大“双师型”教师培养和认定工作力度,完善“双师型”教师管理制度,实施“双师型”教师动态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

3.4 强化教师实践锻炼和进修培训,全面提升教师整体素质 进一步落实选派专业教师到生产一线参加生产锻炼,掌握行业生产的最新技术和最新需求,实现教学与生产零距离对接,为深化教学改革积累一手资料。制定并实施青年教师培训计划,做好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形成青年教师培训提高长效机制,保证师资培养专项经费支持。通过多形式、宽领域的进修培训,更新专业教师的理念,全面提升教师整体素质。

3.5 完善评聘挂套制度,创建和谐的教师工作环境

根据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管理的政策规定,结合学院新设专业教师职称偏低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及评聘挂套政策制度,积极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套工作,努力提高高级职称教师比例,提升专业建设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优化专任教师职称结构;创建公平、公正的教师评价体系,评价制度要与教师的聘任制度和激励制度相挂钩,使聘任、激励和评价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激励广大教师工作热情。

3.6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树立良好的教师人格形象

树立师德兴则教育兴,教育兴则民族兴的观念。在具体实施中,把师德培养纳入师资队伍建设计划,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师德要求和师德规范为切入点,对全体教师进行师德教育,把师德教育寓于教师业务培养计划之中。建立健全师德考核制度,为教师规定应尽的师德义务和要求。建立奖罚机制,对师德优秀的教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增强其荣誉感,并与职务晋级、职称评审挂钩。建立学校、社会师德监督机制,形成督促师德建设的良好校园环境和社会环境。设立师德信箱,鼓励学生对教师师德进行评价。

3.7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提升师资队伍管理水平

进一步修订完善《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师资队伍建设五年规划》,推行《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教学名师工程实施办法》,提升在岗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能力;落实 《教师工作规范(试行)》、《教风建设标准(试行)》、《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行为;继续落实《选拔引进优秀拔尖人才暂行办法》、《教师进修引进培训工作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将外引内培工作落到实处,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师资队伍建设整体水平,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

参考文献:

[1]吴颖群.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统计分析及对策研究――以浙交院为例[J].科技资讯,2006(7).

工程师职称评定总结第5篇

关键词:工程硕士;校外导师队伍;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20-0001-02

自2009年起,我国开始招收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为落实教育部“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要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以下简称“校外导师”)队伍建设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工作,相继出台管理办法,开展校外导师评聘(或遴选)工作。但从总体来看,目前校外导师队伍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校外导师评聘管理体系,在准入条件、待遇、考核、培训等方面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工作。

一、当前国内工程硕士校外导师评聘调研情况

1.校外导师评聘管理制度建设有待健全。笔者共搜集了20所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校外导师评聘管理办法。上述研究生培养单位中,以学校名义出台校外导师评聘文件的18所高校,以二级学院名义出台文件的有2个学院。可以看出,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校外导师评聘还停留在学校层面,尽管在校级评聘管理文件中,绝大多数规定以二级学院为主体开展校外导师评聘工作,但二级学院出台相关管理细则的仍然较少。近年来,国内高校普遍实施了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这说明目前的校外导师评聘工作仍停留在学校宏观管理层面,出台的管理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比较宽泛,具有较大的弹性;在二级学院层面,该工作仍然属于探索阶段,符合本学院情况和需求的管理细则还在制订之中。工程硕士教育在我国始于1997年(2009年之前以在职教育为主),经过10余年的积累,校外导师评聘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且,近年来工程硕士教育加强了与社会职业资格衔接,为评聘校外导师提供了便利。

2.评聘条件情况分析。各高校对校外导师的评聘条件规定不尽相同,经过归纳和分析,这些评聘条件基本可以归纳为年龄、职称(职务)、学历(学位)、实践经验、学术(科研)能力等五个方面的要求。(1)年龄。对年龄上限在管理规定中有明确要求的为9所,其中,1所高校规定上限为65岁;8所高校规定的年龄上限在55~60岁之间(如:57岁等)。其余11所高校在管理办法中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多数高校没有给出明确的年龄上限要求有其合理之处:①社会实际工作部门(尤其企业中)高级技术人才退休年龄弹性较大,在私企或外企中这种现象更为普遍,因此校外导师的年龄上限不好确定;②考虑各个专业学位类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由二级学院自主规定比较合适。硬性地规定年龄上限不利于校外导师评聘工作的开展。(2)职称(职务)、资历(实践经验)要求。20所高校均对校外的职称(职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16所高校要求具有高级(含副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技术或管理职务),4所高校要求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中级技术职称也可。大部分高校对实际工作经历的年限通过职称或资历等方式提出了要求。校外导师具有高级职称或职务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为研究生参加实践教学提供较好的条件和环境保障。(3)学位(学历)要求、学术(科研)能力要求。在学位(学历)方面,有15所高校在基本评聘条件中做了明确的要求,其中6所要求学士(大学本科)以上学位,9所要求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余对学位(学历)未做明确要求的高校,可以从职称或职务条件中反向推测,拥有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是基本默认条件。在实际导师评聘审核中,拥有学士学位和副高级以上职称(职务)是最基本的要求。而在学术(科研)能力要求方面,所有高校都规定校外导师要具备一定的学术、科研能力。仅有一半的高校对学术能力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和与研究生教育管理者交流,主要原因可以归为以下两个方面:(1)目前校外导师的评聘管理规定是仍然采取了延续多年的学术型研究生导师遴选管理方法和思维惯性,在对校外导师总体情况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为保障导师队伍素质而采取的保障性规定。(2)研究生分类培养仍未得到深入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和论文要求仍然与学术型研究生相近,所以校外导师的要求与校内导师也较相似。

3.校外导师职责与待遇(权利)规定对比分析。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校外导师的职责涉及“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从笔者调研的30所高校来看,对校外导师的职责做出明确要求的共有23所高校,职责多为3~6条,分别从提供实践条件、课题研究、开题、指导论文、承担课程教学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要求;而对校外导师的待遇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的仅有12所,其中提出支付校外导师报酬高校的仅7所,多数给予校外导师的待遇为“享有研究生导师的称号或名誉权,由研究生院或二级学院发放校外导师聘书”。校外导师的责权利不对等问题需引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关注,应尽早出台相关的规定。目前,多数高校的校外导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属于“义务工作”,在责任、权力和利益方面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缺失,单纯的名誉驱动,直接导致当前不同校外导师所指导研究生的效果差异较大,并且长此以往导师和所在单位的积极性均会受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践教学环节可能会流于形式。随着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的逐年扩大,这个问题解决迫在眉睫,政府部门应尽早出台相关措施,比如参考国外政府对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减免部分税收或给予补贴等。

二、校外导师队伍分析——以燕山大学工程硕士校外导师评聘工作为例

在“满足需求、控制数量、保证质量”的指导思路下,燕山大学工程硕士校外导师评聘工作目前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目前共评聘全日制工程硕士校外导师228人。与上述三个专业学位类别2012年招生规模相比,全日制工程硕士生师比为2。通过对上述228名校外导师的学位结构、职称层次、年龄分布、本领域工作年限、职务级别等基本信息进行统计。校外导师队伍具有以下特点:校外导师的学位(学历)层次以硕士和学士为主,二者合计占80.7%;职称结构以副高级职称和高级职称为主,二者合计占86.3%,无职称信息的导师基本来自没有实行职称评定的私企或外企,但担任相当水平的技术职务;校外导师队伍以36~55岁中青年为主,该年龄段校外导师占84.3%,年龄结构呈“纺锤形”,导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性较强;在专业学位类别所对应或相近的职业领域的从业年限也以11~30年居多,二者合计占80.6%;在本单位或部门担任中层、高层技术或管理职务的占86.3%。总体来看,校外导师的整体素质是很高的,是一支学历和职称层次合理、年富力强、经验丰富的导师队伍,能够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提供较好的条件支撑。同时,也应该注意一些问题:(1)导师绝大部分来自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来源于私企和外企的外聘导师比例仍然偏低。(2)多数校外导师担任中高层技术和管理职务,工作繁重,能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担任指导或教学任务需引起高校的重视。(3)对校外导师的待遇、考核、培训方面的制度亟需完善健全。

三、对工程硕士校外导师队伍建设思路与途径的建议

工程硕士重点为企业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双导师制”对提高工程硕士培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双导师制”培养模式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校外导师能够发挥预期的作用,对于加强工程硕士校外导师队伍建设,笔者有以下建议:

1.政府应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参与和支持工程硕士教育事业,对建立工程硕士研究生实践基地和提供校外导师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在政策和资金方面予以支持。

2.高校应进一步更新理念、解放思想,在校外导师评聘工作上充分考虑各专业学位类别的特点来制订相应的评聘标准,遴选优秀的人才担任校外导师。

3.要保障校外导师队伍的质量,一方面在评聘数量方面可以随着专业学位招生规模逐步增加,并在摸索中逐步完善评聘条件和标准;另一方面,要尽快健全校外导师的管理机制,在待遇、考核、培训、淘汰等方面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实现校外导师队伍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Z].教研[2009]1号,2009-03-19.

工程师职称评定总结第6篇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政策,是党和国家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又一重大举措,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本质是对教师用人制度的改革,从“身份管理”走向“绩效管理”;也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高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推行中也存在着不少难点和矛盾,需要不断地予以探索和解决。

一、绩效工资的涵义

绩效工资(Performance Related Pay,简称PRP),又称绩效加薪、奖励工资或与评估挂钩的工资(Appraisal Related Pay),是以职工被聘上岗的工作岗位为主,根据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确定岗级,以企事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总量,以职工的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工资制度。

在我国,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代替了原来的固定工资和活工资,目前已经执行。绩效工资是代替原来的各种津(补)贴和奖金,主要是以岗位聘用为重点,以岗定薪,把绩效的考核作为工资分配的核心。岗位工资与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岗位相对应,岗位设置、岗位聘用与工资分配紧密结合在一起。

此次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并非教师个人绩效工资总和的30%),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绩效工资中一般要计入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此次绩效工资改革仅仅是拉开了人事制度改革中薪酬分配体系建设的序幕,后面的路还很长,还有很多问题等待我们去一一解决,如合理设置岗位的问题,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问题,教师评价体系建设和绩效工资并轨运行的问题等。

(一)岗位设置与现实中专业技术职务结构的冲突明显

1,原有的职务晋升条件不再适应现有的教师学历水平

原有的教师职务晋升条件是十几年前制定的,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小学和中学教师的学历水平一般为中专或者大专,晋升职务的起点低、年限长,不会造成中、高级职称的大量积压而得不到聘用。从2003年起,第一批扩招的本科毕业生开始就业,本科层次的见习期教师越来越多,最近三年里,又增加了许多硕士毕业生。按照国家的职称评审标准,本科生毕业工作6年后便有机会获评中学高级职称。在这种学历背景下,高、中级职称的教师数量会快速膨胀。如果一位老师利用6~10年的职业生涯而取得了高级职称,后20年的工作中,职称将没有提升的余地,这会造成部分教师的不思进取或者工作的敷衍了事,不利于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2,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本身不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

现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方式仅仅是书面审查,提供考核状况、论文和获奖情况便可以申报,只要符合一些预设的简单要件,便可以通过评审,并且通过的比例极高,一般为80%以上。这种书面评审方式表面上看是实体审查,但最终仍然是程序性审查,其审查的对象仅仅是规定的几个要件。这样评审的结果很容易脱离教师工作的真实状况。

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数量偏多未必不是好事,但现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问题上,采用的是评聘分开的制度,拥有高职称不一定会拥有相应的待遇。如果这些教师长时间得不到任用,势必会造成一定的情绪影响和心理负担,从而影响教学质量。国家给出的高、中、初级的比例为1:4:5,这样的比例是根据全国的平均水平给出的。但在大中城市中,中、高级教师的比例明显偏少,需要等到一部分教师从现在的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上退下来,其他拥有相应职称的教师才能够顶上去。这对现有的教师岗位状况有一定的冲击,也给学校组织教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和调动教师积极性之间不协调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了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体现教师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分配中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而通过认真分析我们则会发现,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等常规性奖励经费占据了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大部分比例,能够真正用于奖励教师创造性劳动、鼓励教师做出突出成绩的经费比例并不宽裕。这种制度下,激励的效果很难覆盖到全部教师,对干部分安于现状的、已经取得最高职称的教师来说,激励的效果并不明显。

(三)教师评价体系建设难度不小

绩效评价是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和前提,而教师管理的一个国际性难题就是教师评价,这与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密不可分,教师工作过程的独立性、创造性和教师工作结果的滞后性为教师的评价带来巨大困难。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尝试对教师评价进行改革,尝试把素质教育理念和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作为教师考核的内容,但截至目前,并没有一个公认的量化标准来检验。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背景下,教师评价体系的建设需要重新提出来,并且要放到一个重要的位置,原因是评价结果直接涉及教师的切身利益、涉及教师工作的引导和促进、涉及检验国家设置的教学目标是否能够达到等诸多因素。

三、对绩效工资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一)改革现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体制

教师队伍中具有高、中级职务的教师数量偏大已经成为事实,并且仍然有大批的教师等待晋升高一级职称,在这种状况下,绝对地实行1:4:5的比例进行岗位设置,矛盾是明显的。建议通过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进行化解。

一方面,在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下,按照目前实施绩效工资测算的工资总额不变,合理提高高、中级教师聘用比例,在提高后的专业技术职务比例的基础上重新确定各级各类教师的工资总额和分配办法的总体思路,逐步缓解聘用压力,均衡以后再做适当调整。

另一方面,改革现有的职称评审制度,中级及以下职称的评审权建议下放到区县一级,在评审标准和方式上尽量加入可以量化的要求,以达到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来指导教师工作的目的。在评审程序和要求上,实行从严、透明的方式,根据本地区的实际,严格限制通过比例,以达到人才筛选的目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评审下放到区县,一是有利于实现评审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二是有利于控制本区域内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比例,三是有利于对教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合理调整奖励性绩效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比例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从工资总额中抽取的部分,也是用于教师的,如果个别学校或者地区具备了相应的条件,可以考虑适当放宽,以赋予学校更多的调节和组织权利,建议放宽比例以5:5为限制。地区或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备科学的评价制度;二是绝大多数教师拥护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三是教师评价组织建设完备且公平公正。以上几个条件也是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必须做到的工作,如果有学校和地区达到了一定的管理水平,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是可以进行探索和尝试的。

(三)建设科学的评价体系

工程师职称评定总结第7篇

一、基本情况

(一)全市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开展情况

全国的农民职称评定工作是从90年代初开始的。早在*年国家人事部就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同年农业部下发了《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按照人事部和农业部的相关规定,各地的农民职称评定工作陆续展开。我市的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始于1997年,根据人事部和农业部的规定,制定下发了《吉林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的实施意见》,部署并开展了首次农民职称评定工作,随后又于*年、*年分二次集中安排部署了申报评定工作。近年来,虽然没有再专门部署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但结合全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也对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做出了相应安排。除人事部门组织的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外,市科协还于*年部署开展了一次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经过全市各级人事部门的共同努力,十年来,我市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有一批具有相应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农民技术人员获得了相应的职称,为优化我市农村产业结构、带动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一定的人才保障。

(二)全市农民职称人员队伍状况

据我们这次调查统计,截至*年底,全市具有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共有1,845人,其结构和分布情况如下:

从结构情况看:

1、职称结构:高级农民技师23人,占1.2%;农民技师169人,占9.2%;农民助理技师752人,占40.8%;农民技术员901人,占48.8%。

2、学历结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11人,占0.6%;中专学历的133人,占7.2%;高中学历的782人,占42.4%;初中以下的919人,占49.8%。

3、年龄结构:50岁以上的324人,占17.6%;41岁—49岁的236人,占12.8%;36-40岁的821人,占44.5%;35岁以下的464人,占25.1%。

从分布情况看:

1、区域分布:永吉县有农民职称人员210人,占全市的11.4%;舒兰市有584人,占全市的31.6%;磐石市有435人,占全市的23.6%;蛟河市有92人,占全市的5%;桦甸市有247人,占全市的13.4%;昌邑区有2人,占全市的0.1%;龙潭区有247人,占全市的13.4%;经济开发区有3人,占全市的0.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5人,占全市的1.3%。

2、专业分布:从事种植专业的856人,占46.4%;养殖专业的169人,占9.2%;生产加工专业的54人,占2.9%;经营管理专业的203人,占11%;其他专业的563人,占30.5%。(见下表)

专业数额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管理其他专业

人数85616954203563

所占比例46.4%9.2%2.9%11%30.5%

二、现状分析

从我们调查掌握的情况中可以看出,我市的农民职称评定工作起步较早,但持之以恒地坚持不够,没有形成制度,评后的管理也没有及时跟进;虽然为一批农民技术人员评定了职称,但总量还不多,专业结构也显得单一。无论是从现有农民职称人员队伍的现状,还是从组织管理上,都是成绩与问题并存。

从我市现有农民职称人员队伍现状来看:

(一)虽然具有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小有规模,但总量较少、层次较低,与农村人口、农村劳动力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总数比例不尽协调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人事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下,截至去年底,我市共为1,845名农民技术人员评定了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他们做为我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应有的作用。但是,与我市近207.4万的农村人口总数、71.5万农村劳动力总数及1.5万的农民实用人才队伍总数相比,很不协调,仅分别占0.09%、0.26%及12.3%。除总量较少外,其层次也较低。其中,具有农民高级技师职称的仅有23人,只占总数的1.2%;具有农民技师职称的仅有169人,占有农民职称人员的9.2%。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仅有144人,占具有农民职称人员的7.8%,而初中以下学历的达到919人,占总数的近50%。以上数字分析表明,我市具有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总量少,人才密度小,学历层次和职称级别也比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市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二)虽然具有农民职称人员在相关专业和区域都有所分布,但专业结构单一、区域分布不平衡

在调研统计中发现,各专业、各区域都有一定数量的农民技术职称人员从事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乃至农村建设中担任着重要角色。但是,从总体来看,专业单一,分布不均衡。一是现有农民职称人员专业类别单一。从事种植业的有856人,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46.4%;从事经营管理的203人,占11%;从事养殖业的169人,占9.2%;从事生产加工和其它专业的54人,仅占2.9%;而从事文化艺术、旅游开发等专业的一个人也没有。这表明,我市农民职称评定范围过窄、专业类别较为单一。大多以传统的种植和养殖业为主,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管理及其他一些新兴行业职称评定工作滞后,相关专业具有职称人员还是空白,不利于我市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二是现有农民职称人员在各县(市)区分布不均衡。在9个县(市)区和2个经济开发区范围内调研统计发现,舒兰市有农民职称人员最多,有584人,占总数的31.6%,而大多数县(市)区在100-400人左右,少一些的不到10人,个别县(市)区甚至还没有。因此,全面加大农民职称评定工作,解决评定范围过窄,专业类别单一,促进均衡发展,是下一步工作的任务之一。

(三)虽然具有农民技术职称人员为农村建设做出了一定贡献,但职称评定应有的激励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具有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在推动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村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有一大批有农民技术职称人员成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带头人,为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带动作用。如,蛟河市黄松甸镇的刘志国,为促进当地黑木耳产业的发展,带动周边群众共同致富,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就全市而言,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在开发农村人才资源中应有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了两种不同的现象。一种现象正如一位有助理技师职称的农民反映所说,“我评上助理职称有4、5年了,该种地还种地,该打工还打工,没觉得和以前有什么区别,所以,对于晋升上一个级别的职称我不太感兴趣。”还有一种现象是农民有的建场办厂、务工经商、带班传技,还有的出国当专家,却因为农民身份、没有职称、在社会上没有得到认可,常常不被人看重,从而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和自身能力水平、专业特长的发挥。所以,如何发挥好已有职称农民技术人员的作用;如何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做出客观的评价,满足他们的需求,使之得到社会的认可,是今后农民职称评定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组织管理方面来看:

(一)虽然有农民职称评定实施办法,但已不适合当前的形势及职称评定工作的需要

早在1997年,我市依据国家人事部和农业部的相关规定,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当时的情况,制定下发了《吉林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评定的范围对象,评定条件及相关问题,使全市的农民职称评定工作有了依据,并在之后的几年里,大规模地部署并开展了全市范围的职称评定工作,使一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获得了相应的职称。但是,随着国家和省、市对农业和农村工作重视程度的提升以及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工作和农村面貌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许多农民已从土地中走出来从事多种生产和经营活动,特别是随着农村实用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开展,农村实用人才的总量不断增加,而原有的《实施意见》中的评定范围、专业设置、评定条件及有关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和发展要求,亟待出台新的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民技术人员特点的职称评定政策办法。

(二)虽然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已开展多年,但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没有形成

自1997年算起,全市的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已进行了近10个年头,尽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组织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没有形成。一是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各级人事部门依据其职能一直在组织实施农民职称的评定工作,而市科协等单位则按照条条的安排部署,也组织开展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出现了多个部门管的现象,给基层单位带来了混乱,不知所从。二是农民职称评定工作没有纳入全市的人才评价体系。由于重视程度不高,一直以来农民职称工作游离于人才评价体系之外,无论是研究制定工作计划还是部署人才工作时,没有将其纳入视野,处于可有可无或者是可搞可不搞的状态。三是农民职称评定工作没有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尽管农民职称评定工作断断续续在开展,但前紧后松,开始的前几年抓的比较紧,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忽视,缺少连续性,没有象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那样制度化、经常化。各县(市)区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开展也不尽平衡,有的县(市)区开展三、四次,有的开展一次,有的因某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展,由此造成各县(市)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差距较大。

(三)虽然开展了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但重视程度不够,基层单位和农民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不高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由于宣传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各县(市)区虽然按统一部署开展了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但始终处于对上级的安排不得不抓的状况,对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特别是乡镇没有专人抓,认为给农民评职称好比给盲人戴眼镜,看上去漂亮了许多,实则是“花架子”,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一些农民技术人员更是片面地认为,评职称与不评职称都一样,我该干啥还干啥,也没有什么实惠,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没有认识到为农民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意味着其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贡献得到了社会的承认,赢得了社会的尊重;没有认识到有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是应用技术的重要载体,是“领头羊”,可以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可以促进农村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可以促进农业科技水平和农村生产力的提高。

(四)虽然评定了一定数量的农民技术职称,但评后管理和使用工作不到位

近十年来,各县(市)区都评定了一定数量的农民技术职称,人数不断增加,队伍不断扩大,在农村建设发展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对于农民职称评定之后的管理和使用还是一个被忽视的薄弱环节。一是缺少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待遇,仅有的一些待遇也难以兑现,使农民技术人员没有切实感受到拥有职称的优势所在,导致了对申报评定职称没有积极性。二是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重评定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绝大多数农民职称人员的技术档案没建立,相关资料没有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后续的业务知识培训也没有及时跟进,直接影响其技术水平的提高。三是没有把农民职称评定引入到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的各环节中,相互脱节,农民职称的激励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三、建议对策

我市是一个农业大市,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近一半,农业在全市的产业结构中占较大比重。特别是县(市)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80%以上,农村经济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农村实用人才数量的多少和素质的高低,对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作用将更加突出。针对全市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就如何规范和加强全市的农民职称评定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开展农民职称评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为农民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是适应新农村建设对农村人才的需求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实用人才的重视与关心,可以让他们看到学科学、用科学、扎根农村、发展农业的光明前途;也是对从事农村专业工作的广大农民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做出的公正评价和肯定。通过为农民评职称可以发现农村复合型人才,培养更多的后备干部,有助于知识缺乏、消息闭塞的农民群众寻找发家致富的“路标”和带头人,有助于带动、加速农业科技、农村文化以及农村文明的发展进步。为此,各级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本身要提高对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等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各县(市)区及乡镇从事职称工作的同志要深入到各乡镇、村屯,向广大农民技术人员宣传和讲解开展农民职称评定的意义和相关政策,使基层政府、村干部和农民自身都深切感受到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给农村发展和农民技术人员本身带来的好处,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拥护,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同时,在宣传中还要告诉广大农民技术人员,农民职称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是有所区别的,它只是一个技术称号,尽管给予一些待遇,也仅限定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与自身的物质待遇是脱钩的,取得职称后要获得更好的物质利益,必须面向市场展示自己的才能,以自己的真才实学从市场中寻求和实现自身价值。

(二)制定相应办法,加强和规范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适应农村科学技术普及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变化,农村和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不断增加,农民技术人员的创业领域不断拓展,迫切要求对其专业技术水平做出科学评价的新形势,要在认真总结以往我市开展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外地的做法,紧密结合我市农民技术人员的实际,起草制定《吉林市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对农民技术职称的评定范围、标准条件、评定方式、申报评定程序以及权利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解决过去农民职称评定范围过窄,专业类别单一,评定条件不灵活,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连续性等问题,使农民职称评定工作有章可循,从而更好地发挥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在加强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扩大农村实用人才队伍总量,全面提高农村基层实用人才素质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突出农民特点,科学组织实施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局面。针对过去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在工作中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搞好相关政策办法的制定及综合协调指导,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专门的领导机构,农业、牧业、科协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县(市)区还要根据相关要求组建专门的农民职称评定组织,负责职称评定材料的审核和评定工作,挑选熟悉农业和农村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评委,确保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的质量。

二是服务为主,简化农民职称评定程序。在农民职称评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农民技术人员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本着“服务为主,程序简化”的工作方针,简化不必要表格的填写和不必要的评定程序,免收相关费用,减少农民的负担,为农民技术人员申报评定职称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是注重实绩,科学把握农民职称评定标准条件。针对农民技术人员普遍存在学历较低、实践技能强的特点,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条件的设置上应“重实绩、轻学历和资历”,把农民技术人员在推广应用实用技术、解决实际问题、带领村民共同发家致富所做出的贡献及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主要评价内容,真正体现出农民技术人员的特点。

(四)创新管理机制,加强农民职称评后管理工作

一是建立技术档案,跟进评后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服务,建立农民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档案,对农民技术人员每年的科研成果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存入本人档案,对其进行动态管理,以增强他们提高自身科技水平的压力和动力,为农村各项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工程师职称评定总结第8篇

关键词 中小学教师 职称评审 制度变迁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6.01.030

Our Primary and Middle School Teachers Title

Accreditation System Changes and Reflections

CHEN Niuze, PENG Yang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of teacher engagement system several changes, particularly the forthcoming deepening of reform of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teachers title evaluation system, additional titles being senior level in primary and secondary schools, which not only broke the original title review Schoolteachers "dual "and even more so to the village school teachers job classification and weak school tilted to optimize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for teachers. At the same time, changing the focus on teacher qualifications, the tendency papers published, emphasizing the Ethics and work performance, prompting school teachers job classification more reasonable.

Key words primary and middle school teachers; title accreditation; system changes

1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变迁过程分析

1.1 初创施行:中学与小学两个序列且副高封顶

1986年3月,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签发《中学教师职务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条例》条例,主要针对教师职务制度做了进一步改革: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由事业编制转为聘任制度,且中学和小学两类学校分别开展职称序列。2000年,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职称于山东潍坊市等地区开始添设,该职称与副高级同级。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版第三十条规定,国内将会建立起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①

1.2 改革试点:变副高封顶为正高封顶

教育不断发展,为建立起相匹配的教师职称评聘体系,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山东潍坊、吉林松原、陕西宝鸡3个地区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选为试点,主要是针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进行深化改革。②

2011年9月,人社部、教育部人社部发〔2011〕98号、人社厅发〔2011〕96号两份文件。该系列文件决定选取深圳、广州、佛山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③

2012年8月,《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通过,并总结了近两年教师职称制度深度改革试点的经验,并决定在此基础上,再花费一年时间,于全国部分地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深化改革扩大试点。④

1.3 改革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常态化评审

为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使中小学教师也能评上对应高校科研单位的教授、研究员级别的正高级职称,人社部、教育部于2015年9月7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该会议旨在针对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开展工作部署,确定在2015年12月之前,各省改革实施方案报两部审批,并在2016年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经过两年左右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⑤

新制度彰显几大亮点:增设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打破原有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二元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向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同时,改变过分强调论文与学历的倾向,注重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推动教师资源合理流动,确保乡村和薄弱学校的教师在教师职称评定的优先地位;创新评审标准,确定评审衔接制度,将评聘分开改为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相统一,全面实施“评聘结合”,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2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变迁效应分析

2.1 积极效应

(1)有利于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那些具有将强教育教学综合能力与科学研究能力的教师。这一制度的确立,对激发众多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具有显著作用,一方面,教师可以从这一制度中获得由自己能力所带来的利益,比如职位晋升、工资福利待遇等等一系列相关福利;另一方面,职称制度也是对教师工作成绩的肯定与鼓励,可以让教师具有较强的职业成就感。

(2)有利于促进教师的专业性发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目的在于以等级形式表明不同职称的教师在教育教学综合能力与科研能力等方面都有其不可替代性。每位教师都应该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与专业素养,不断促进自身的专业性发展,一方面这是对大时代背景下新型教师诉求的呼应,另一方面也是对自身职业的未来发展夯实基础。

(3)有利于提高中教师的教学与科研能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首要评定条件与标准是教育教学综合能力与科学研究能力。因此,教师便会更加努力地提升自己的教学与科研能力以获得更高的教师职称,以及相关的职业认可感。

2.2 消极效应

(1)教师职业发展空间存在制度。现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于1986年制定的,该制度分为中学和小学两个单独的序列:中学教师职称分为四个级别,分别是中学高级教师以及中学一级、二级、三级教师;小学分为三个级别,分别是小学高级教师和小学一、二级教师。按规定,小学高级教师是小学教师级别中的最高等级,但也仅相当于为中级,中学高级教师是中学教师职称中的最高等级,但也仅等同于为副高级。故此,教师工作积极性较低,进取心不强,职称评定受限;同时也不利于中小学教师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和造就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2)教师职称指标少,晋升竞争激烈。教师属于专业技术岗位,其职称评定指标分配主要根据各学校核定的岗位比例宏观规划而确定,由于准用岗位少,大量薄弱学校并没有职称晋升指标。故此,具备参评资格的待聘人员数量逐年累积,出现“论资排辈”、“熬年头”等现实问题,这不仅严重挫伤了众多教师评职称的积极性,不利于部分优秀教师得到相应的职称称号,也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性与长远发展。

(3)教师职称评定重定量考核轻定性。现行的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主要是由人事部门制定,较注重教师的学历、教学成绩以及科研水平等方面的定量考核,而对教师的职业素养和师德表现以及教育教学综合能力与实绩等方面的定性考核甚少,导致了部分教师为职称评定而重科研水平即,对教师的本职工作即教学尚有忽略,从而影响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不利于教师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

(4)教师职称评定重城市教师轻乡村教师。虽然一直强调乡村与城市、重点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的教育相对公平,从教育资源上彰显公平,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但仅在现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这个点上,乡村教师与城市教师、重点学校教师与薄弱学校教师就已经被区别对待:城市高职称教师的数量明显高于乡村教师的数量,但其评定难度却小于后者,在源头上就已经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3新一轮中小学教师职称深化改革的启示

3.1 破除中小学教师职称“二元化”樊篱,提高教师职业发展空间

2015年9月7日,由人社部、教育部召开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电视电话会议,该会议提出中小学职称经过改革后的结构体系共分为五个等级,即正高级、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其中,最大的特点即提升了职称的最高层次,设置了相当于高校、科研单位中的教授级别的正高级职称,使相关的教师职称制度更加适合当下环境。改革打破了原有中小学教师职称“二元化”樊篱,拓宽了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空间,调动了教师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旨在选拔出教育综合能力强、教学技术精、群众公认、在教育教学方面有突出业绩的教师。

3.2改变过分强调论文与学历倾向,注重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

为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长远发展,适应新视野下新型教师的时代诉求,我们应该确立新型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不仅要体现出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职业特征,还要从教育教学综合能力和教学科研能力等方面予以科学的评价,其最终目的在于改变过于重视学历、论文的倾向,注重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的考核。

3.3适当提高评定比例,扩大评定范围

中小学教师制评审制度的确立,其首要目的在于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以及提高教师的工作成就感。因此,我们只有在评价标准上严格把关,才能体现出该制度的现实意义。而在现实情况中,“论资排辈”、“熬年头”的现象普遍存在,其根本原因就是评审的名额少、范围窄,再加上评审过程复杂冗长,使众多符合参评条件的教师“心有余悸”。因此,为了使众多符合参评条件的教师拥有更多的评审机会,应该适当地提高评定比例。

3.4向乡村薄弱地区倾斜,推动教师的合理流动

新一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的改革强调了乡村地区和薄弱地区教师队伍对教育事业的突出贡献,也从大范围内观察到了乡村地区和薄弱地区教师占整个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比例的严重不足。因此,在新的职称评审制度改革中,要求将评审的天平适当地向乡村地区和薄弱地区倾斜,以实现教育在地区分布上的相对公平。此外,新增加了城镇教师晋升为高级职称的硬性标准:有乡村或薄弱地区任教经验,从某种程度上也加强了区域间的师资力量合理地流动。

3.5创新评价机制,实施评价衔接制度

为了使教师的教育教学综合能力与科研能力得到更加科学的评定与考核,一方面要创新教师评价机制,采用试讲与面试答辩一体化且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评价方式;另一方面要使评价人员更加专业化,建立以教学专家、一线教学工作者等组成的业内评审委员会,提高评审委员的总体专业水平。另外,为全面实现评聘结合,使教师职称评审制度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得到有效衔接,需要将原来的评聘分开改革成为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相统一。同时,为推进乡村地区与城市地区、不同职称之间师资力量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缓解评聘矛盾与竞争力,建立并逐步实施中小学教师跨校、跨地区评聘制度。

注释

① 张泽芳.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究[J].教学月刊(中学版),2014(7):26-29.

② 潍坊教育信息港.2009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三省市试点[J].教育发展研究,2009:73.

③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J].课程教材教学研究,2011(2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