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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赏析八篇

时间:2022-02-15 12:33:20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第1篇

紧紧围绕全面达小康、实现新突破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年7月1日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启动,至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国家、省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各县(区)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各县(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5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行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支付的,由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手续。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为60元,县(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四)根据国家、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财规〔〕24号)已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方,基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单独计息;未单独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目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区)为统筹地区,条件成熟时实行市级统筹。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实行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全市统一业务经办流程和环节,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全市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全省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基础数据信息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各县(区)建立统一的经办机构负责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第2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

在人口老龄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整合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项重要政策。近年来,江苏省大力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统筹。在此过程中,江苏省针对一直以来发展存在差异和差距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加快其制度整合,根据自身经济、社会条件不断地进行尝试和实践,提高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促进人口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推动城镇化进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一、 江苏省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1. 有利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江苏省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消除影响人口合理流动的制度障碍,缩小城乡差距,最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江苏省从2009年以来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2011年底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充分考虑了两项制度基本框架的一致性,为统一整合做了准备。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使城乡居民享有同一的政策标准和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有利于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城乡统筹,从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2. 有利于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当前,新型城镇化发展速度较快。在此过程中,应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整合。如果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按照原有的“碎片化”模式存在,则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更多劳动力从农村涌入城镇,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加大等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因此,江苏省“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整合不仅有利于消除城乡差别、促进城乡融合,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推动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江苏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城镇偏低,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促进人口流动、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增强社会安全感将产生深刻影响,对新型城镇化进程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 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人口老龄化的根本原因。江苏省作为我国的经济大省,也是全国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省份之一。从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分城市、镇、乡村的人口数来看,城市约为252.99万人,镇约为177.88万人,城镇总和为430.86万人,乡村约为424.98万人。城镇和乡村相比,老年人口绝对数已经大体相当。这一现象反映出当前城镇和乡村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大致持平,由于一直以来城镇老年人口社会保障水平高于乡村,因此乡村老年人口的老龄化、高龄化问题及其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更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从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分城市、镇、乡村的人口数占江苏省总人数的相对比重来看,城市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苏省人口总数的比重为3.22%,占江苏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为29.56%;镇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苏省人口总数的比重为2.26%,占江苏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为20.78%;乡村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苏省人口总数的比重为5.4%,占江苏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为49.66%。可见,乡村老年人口不仅绝对数量大,相对比重也高。无论是城镇还是乡村,每一位老年人都关联着一个或几个家庭,在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的背景下,有效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公平均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不仅直接惠及城乡老人,也惠及众多家庭,可以使全体城乡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城乡居民共同享有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 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的历程

1.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发展。江苏省的“新农保”试点起步于2003 年,省内各地结合实际纷纷开始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到2006年末,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群达189.97万人。2007年起所有省辖市都了进行“新农保”试点。到2007年末,累计已有3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保制度建设试点,参保农民达194万人。

2008年12月17日,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明确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2009年12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到2011年末江苏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 557.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2.8万人。

2. 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一直未被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2011年6月13日,国务院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于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10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11]144号),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即“城居保”,将所有城镇无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到2011年底,江苏省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全省13个省辖市均已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3. 江苏省“新农保”与“城居保”的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是大势所趋,苏州、南京等地先期已经做了大量的尝试和实践,因此,江苏省“城居保”和“新农保”制度上的整合起步较早。截止2012年10月底,江苏省的苏南、苏中、苏北13个市已基本完成了“城居保”和“新农保”制度上的合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级标准即将推出,这意味着江苏省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不久的将来会逐渐趋于一致。

2013年11月20日,江苏省政府2013年第144号文件(苏政发〔2013〕144号),正式颁布《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江苏省“新农保”自2009年开始正式实施以来,参保人数逐年增加,2009年~2011年参保人数分别为591.37万人、1 514.56万人、1 557.4万人;基金收入2010年~2011年分别为140.06亿元、140.9亿元;基金支出2010年~2011年分别为76.45亿元、100.5亿元。2011年10月20日,江苏省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2012年,《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已经开始将“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参保人数和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整合统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统计数据:2012年~2013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 479.4万人、1 445.4万人;2012年~2013年基金收入分别为153.5亿元、187.2亿元;2012年~2013年基金支出分别为109.7亿元、147.7亿元。

三、 整合前后的制度比较

1. 主要的相同点。三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方式均为自愿参保;筹资模式均为完全积累;缴费模式均为缴费确定型;账户管理方式均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条件均为年满60周岁按月领取。

2. 主要的不同点。覆盖群体不同:“新农保”覆盖农村居民;“城居保”覆盖城镇非从业居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

基金筹集来源:“城居保”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新农保”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均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标准:“新农保”为100元~600元6个档次, “城居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致,为100元~1 200元12个档次。

基础养老金标准:“新农保”和“城居保”均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最低80元。

统筹层次:“新农保”为县级统筹,“城居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均为市、县(市、区)级统筹。

四、 整合进程中面临的问题

1. 易于做到制度覆盖,难以实现人群覆盖。江苏省从2009年以来实施“新农保”制度,到2011年底建立“城居保”制度,已经考虑了两项制度框架的基本一致性,为统一整合做了预先准备。由于这两种制度的参保方式均为“自愿参保”,整合之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然采取了“自愿参保”方式。因此,当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易于做到制度覆盖,却难以实现人群的全面覆盖。要想实现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所有人群,还需要就现有制度做进一步的调整。

2. 城乡养老金待遇水平差异和差距较大。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将缴费标准统一整合为100元~1 200元12个档次,个人账户终身有效。这使城乡居民缴费有了同等的机会和自主选择权,无论来自乡村还是城镇,居民可以在同一标准中选择参保,并享受对应的待遇。

但是,统一制度所带来的机会和权利的均等并不能有效地消除城乡差异和差距,由于不同制度间的差异较大,以及居民选择的缴费档次不同等原因,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参差不齐。以江苏省苏南的JY市为例,部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每月养老金可达6 000元左右;部分参加“城职保”的退休人员,每月养老金可达3 000元左右;部分被征地农民加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每月仅有约500元左右的养老金。此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由于主观选择缴费档次不同,以及各地区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有高有低,也导致了养老金待遇水平差距较大。苏北的SN县,90%以上的人都选择缴费100元档次,缴费额偏低,目前月领养老金为100元左右,无法满足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3. 统筹层次低。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城乡分割的二元模式,“碎片化”的特征明显,加上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提升统筹层次一直是一个难题。江苏省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市、县(市、区)为统筹地区,跨越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条件还不成熟。统筹层次低带来的是转移接续困难、手续繁琐、管理服务职能分散、标准参差不齐等问题,不利于人员流动、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城乡融合。

4. 衔接方式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由于长期以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分割,人员流动过程中,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接续一直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目前,“新农保”和“城居保”在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得到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为保障劳动者在城乡之间流动时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结合江苏省实际,2014年7月7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苏省财政厅联合《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互转和其他相关问题制定了实施意见。但不同险种之间的转移接续,涉及的统筹地区、资金来源、给付标准等均不相同,因此,当前还面临不同险种之间的衔接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和实施这一关键问题。

5. 信息系统建设滞后。“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整合、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都有了明确的政策,当前信息系统的建设成为重点问题。做好信息系统的整合将对城乡户籍制度的改革、劳动力市场的健全和完善都有好处,也会为今后实现全国统筹打下良好的基础。近年来,江苏省各市均大力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区)、乡镇、村五级网络互通,参保人员的信息全部进入信息系统管理,个人账户建帐率接近100%。但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后,对信息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涉及城镇居民、乡村居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群体的基本信息资料登记和管理,养老金的计发和领取,以及不同险种间的转移接续等方面,信息系统建设将面临挑战。

五、 对策建议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江苏省提高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人员流动、应对老龄化、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都有重大意义。针对以上在整合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 变自愿参保为强制参保。江苏省目前已经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全覆盖,但由于参保方式为“自愿参保”,由于各种原因,仍有大量未参保群体游离在外。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有100元至1 200元12个缴费档次,不同收入水平的城乡居民均可选择适合自己的档次缴费。因此,变自愿参保为强制参保,不仅可行,还将增强城乡居民参保意识,提高参保率,真正实现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群全覆盖。

2. 缩小城乡差异和差距。江苏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城乡差异和差距由来已久,缩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职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差异,以及自身内部的城乡差距,需要多管齐下。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让有能力的城乡居民合理选择缴费档次,长缴多得;发挥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引导作用,让参保者享受到切实的养老金待遇。

3. 提升统筹层次。目前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市、县(市、区)为统筹地区,跨越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能实现省级统筹目标,《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将得到有效落实,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在城乡之间流动时的养老保障权益、促进人员在城乡间流动、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也为将来实现全国统筹打好基础。

4. 有效落实衔接方式。江苏省已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互转和其他相关问题制定了实施意见,但不同险种之间的衔接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和实施还取决于各方面的因素。除了提升统筹层次以外,还应该有效整合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和其他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和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方面,建议将原来的“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统一成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规范投资运营方式。

5. 健全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整合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和信息资源,逐步形成由市、县(市、区)一级到省一级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从江苏省“两个率先”的角度出发,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要做到一体化、一卡通,推行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同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更高层次的统筹管理做准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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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研究”(项目号:11GLD017)。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第3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全会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城乡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适龄人员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和城镇居民的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三、总体目标

坚持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以村(社区)为依托,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总体目标为:年末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0%以上,其中,60周岁以上人员应保尽保;年末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99%以上。

四、实施步骤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进度扎实有序推进各阶段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

1.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召开全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动员部署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宣传,并公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热线服务电话,解答群众关注的问题。各乡镇、街道要迅速召开相应会议,利用悬挂宣传条幅、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方式,使人人熟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2.搞好业务培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社保局对区经办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业务工作人员分层次进行政策、业务、信息系统操作培训。

(二)资格认定阶段

区、乡镇(街道)两级联动,及时摸清全区农村和城镇居民的构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分别以村(社区)为单位向所属乡镇(街道)报送初查汇总资料,然后由乡镇(街道)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期间,在本村(社区)公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特别是直接享受基础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老年居民,并做到不漏登、不重登、不错登。初步审核确认后编写参保人员名册、建立参保人员档案,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上报区社保局;区社保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参保人员进行业务审核,对60周岁及以上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重度残疾人、“老农保”、“中农保”参保人要进行重点审核认定。对已通过审核确认的参保人员,区、乡镇(街道)两级都要建立个人信息档案以备查。

(三)参保缴费阶段

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第二代残疾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参加居民保险,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参保对象参保登记后,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及时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促缴工作。保险费由参保人在参保后及时缴存入承办金融机构银行卡中,区社保局将审核确定的参保人信息拷贝给承办金融机构,由其在参保人银行卡中批量代扣,并将代扣情况及时反馈给区社保局,以便区社保局及时为扣款成功的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同时将信息反馈给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督促扣款不成功的参保人及时缴存保费,并负责向广大参保人员宣传解释相关问题。

(四)待遇发放阶段

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审核后实行社会化发放。区社保局将审核确定的符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信息拷贝给承办金融机构,由其将养老金划入参保人银行卡中,参保人可随时领取,确保在前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五)检查验收评比表彰

经验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后,对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认识到位、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将进行表彰奖励。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工作复杂、任务艰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整个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责任

各乡镇、街道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2至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村(社区)落实一名代办员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行乡镇、街道、村、组、户层层包的工作责任制,强化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建立目标考核机制,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广和实施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同时将其列入乡镇(街道)、村(社区)干部责任制考核;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三)保障经费

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将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年终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年,区政府对乡镇(街道)每参保1人给予2元的工作经费,以后每年对乡镇(街道)完成参保人员续保缴费和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按1人1元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

(四)强化管理

加强对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流程的管理,注重工作环节的衔接;规范养老保险费缴扣工作,业务数据和扣缴数据保持一致,将银行卡、个人账户手册、待遇领取证及时发放到每个参保人员和领取待遇人员手中;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络,实现参保数据信息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参保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严格考核

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乡镇、街道目标考核。年参保率达到90%以上,每超一个百分点,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加1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年度目标考核扣2分。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每超额完成1人,按3元的标准补助工作经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目标任务的不给予工作经费。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第4篇

关键词:河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

1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概述

1.1养老保险的涵义

养老保险关系到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切身权益,主要包括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保险两个方面。商业养老保险作为以取得养老金为目标的长期人身保险拥有它本身无法取代的特质。(1)它不是强制入险;(2)投保人缴纳费用决定保障程度;(3)对于参加保险人员本身是没有任何限定的。本课题既研究讨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中的社会养老保险,也对养老保险的另一个方面,即商业养老保险进行了相关的调查整理和研究。

1.2城镇居民的界定

从相关文献中总结出关于“城镇居民”的基本概念:常年生活并居住在城镇中的人。从广泛定义总结出来的相关的城镇居民的基本概念来解析,我们可以由此将城镇居民通过两个范围进行定义:从广义上来讲,城镇居民是指具有非农业户口并且已经在城镇定居的所有居民,这里面包括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从狭义上来讲,城镇居民是指生活在城镇中,但不具有正当职业和基本稳定的收入,并且劳动关系不在当地社保局有备案的居民。本课题把狭义的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作为研究的主要对象。

2河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2.1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低,不能满足居民需求

在最近几年里,河南省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显示了持续和谐发展、整体上涨的态势。2009年,人均GDP为20577元;2008年,人均GDP为19506元;2007年,人均GDP为15100元。而与河南省人均GDP和经济发展水平相比较而言,随着工资增长、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以及物价变动,养老保险水平是十分滞后的,现定的养老金标准为每人60元,根本满足不了城镇居民的生活需求。2013年河南省统计年鉴显示,我省城镇与农村家庭2011年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分别为14325.46,4438元,2012年分别为13642.97,5130元,城镇消费支出是农村消费支出的2~3倍,同样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对城镇居民来说显然是不够公平的。

2.2商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养老保险体系不健全

2011年岁末年初,河南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和《大河报》一起就城镇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行业的看法以及相关意愿进行了调查。调查人数为439人,其中城镇居民寄回的有效问卷289份,电话随机访问居民150人。在被调查的城镇居民中26~40岁这个年龄段的城镇居民投保意愿最大,占总数的43%。二分之一参与调查的人并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的商业养老保险。

2.3养老方式依旧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不健全

由于子女外出打工只留老年人居住在家情况增多,以及老年痴呆等老年病发病率逐年提高,城镇居民对能够专门照顾老年人的专业养老服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河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还正在萌芽阶段,目前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状态尚不能满足城镇居民养老需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3.1床位数目较少

目前我省还缺少约10万张养老床,从而造成了城镇居民入住养老机构一床难求的现象,建设任务十分艰巨。

2.3.2有关政策含金量小,财政投入较少

根据河南省现行的省级财政政策,相比较于其他机构,养老机构并没有获得明显的优待,全省18个省辖市中只有7个颁布了对养老机构的财政补贴政策,每一个床位最高的建设标准为一次性补贴3100元,每床每月180元的运营补贴对于这些养老机构的发展建设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起不了关键性的作用。

2.3.3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有限以及相关专业设备不够完善

现在省内大概仅有1.75万养老护理人员,其中只有不超过2000人的专业人员,只占总数的10%,专业人员缺口极大,加上没有指定完善的行业服务标准,老人因意外伤害带来的风险增加,使养老服务行业止步不前,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现状。

2.3.4监管体系不够健全,缺少相关法律制度

根据河南省目前通行的审批标准,主要是根据民政部门早在1996年颁发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但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行政许可法》之后,该办法就失去了法律效力,而且并没有规定具体哪个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管,致使省内养老机构的监管在实际上陷入了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两难境地。

3完善河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措施

3.1相关责任部门要拓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确保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基本目标

在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基本前提下,应该积极拓宽投资渠道,通过对养老基金进行有目的性的选择组合投资,分散非系统风险,降低投资的市场风险,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能够得到一定数额且较为稳健的投资收益。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金年度报告,2010,2011和2012年的净收益分别为33111981674.43,7336183069.21和64479227829.41元,这表明我国基金收益是逐年上升的,说明全国社保基金的运营是有一定成效的。

3.2增强城镇居民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保意愿,提高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

商业养老保险的优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商业养老保险投资回报率比较明确,回报水平比较容易计算;(2)对于普通群众来说保证本金安全、能够获得适量的收益是其对养老资金投资最基本的愿望和要求,商业养老保险的红利投资理财功能使其承担相对较小的风险,满足了居民在低风险的状态下能获得一定收益的目的。我们应该增加宣传渠道来提高商业养老保险在居民中的知名度,积极致力于提高城镇居民参保意愿。

3.3加强政府宣传监督管理力度

加强政府宣传监督管理力度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要较多地开展城镇居民关于老龄化知识的学习活动,提高城镇居民对健康养老的兴趣及关注度,为政府顺利推进养老工作提前营造良好氛围;(2)把养老工作具体落实到各个地方政府的工作计划之中,各个部门根据当地的老年人生活状况与所占人口比例,结合国家现行的养老政策,并行推进养老工作与其他工作;(3)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政府来制定养老保险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我省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4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重视对老龄机构中服务设施的建设

政府对公共资源及闲置资源应做到合理分配,充分利用。经过修补、改善、重建废弃的学校及体育场所等,为老年活动、生活提供优雅适合居住的环境。政府应制定相对优惠能够吸引投资者的政策,积极鼓励并引导河南省内外社会各界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到养老服务事业建设中来,奉献企业爱心,也可以通过这种形式来扩大企业知名度。

4结语

河南省人口老龄化进程逐渐加快,城镇老年人口不断增多,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的养老问题关系到社会安定以及经济发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完善可以为老年生活提供保障,免除家庭的后顾之忧,缓解子女同时抚养老人及孩子的压力,同时更有利于老年人的生活心态健康和家庭的和谐相处。解决河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因老龄化加剧给河南各方面工作带来的压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朱冠穆.河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风险及其规避机制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13.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第5篇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消费;生命周期理论

长期以来,我国GDP增长的主推动力是出口和基础投资,居民储蓄率居高,消费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并长期呈下降趋势,有效需求不足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降低预防性储蓄,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本文首先进行文献综述,然后通过计量方法来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最后,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 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国外在有关社会保障对消费是否有影响的理论基础上并无大的分歧, 大多是利用时间序列数据或面板数据以储蓄为变量来进行实证分析, 且倾向于分析养老保险财富对居民消费和储蓄的影响。

Feldstein(1974)运用扩展的生命周期模型,提出社会保障对储蓄的影响存资产替代效应和退休效应。一方面,养老保险会降低提前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的消费水平;另一方面,养老保险的资产替代效应使得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社会保障大幅度降低储蓄额和资本总积累,对居民消费的促进作用十分显著。Wouter的研究表明社会保障与总消费存在正相关关系。Wilcox(1989)认为养老金给付水平的变化与总消费的变化之间有着显著的相关关系。H.Yigit Aydede以土耳其为例,指出社会保障财富对总消费有显著的正向影响。Phillip Cagan利用1958-1959年消费者联盟中15000位会员的数据分析消费者的储蓄行为。研究发现参与养老金计划会增加储蓄,从而抑制消费。Hubbard,Skinner 与Zeldes(1995)认为社会保障能够通过降低居民面临的不确定性而影响居民的预防性储蓄。Barro的代际转移支付理论批驳了生命周期模型。他认为生命周期模型撕裂了各代人之间的联系,用储蓄作为中介变量, 社会保障可能被个人代际转移支付所补偿,从而抵消一部分挤出效应。

(二)国内研究

国内对于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之间的研究在时间上具有明显的阶段性,且普遍认为养老保险支出对我国居民的消费有促进作用。史静远、郭兆利和何广安(2012)的实证结果表明我国养老保险支出对城镇居民消费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马凤鸣(2012)认为城市居民消费受家庭收入和户主教育程度影响的同时,社会保障对中、低收入水平的家庭消费也有显著的正向作用,此外,收入和社会保障对消费的影响存在着相互削弱的关系。孟祥宁(2013)的分析结果表明,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养老保险支出每增加1%,消费就会增加0.5%,说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消费有较大的推动作用。邹红、喻开志和李奥蕾(2013),分析了2002 - 2009 年广东省城镇住户社会保险参与率和缴费率对城镇家庭消费的影响。研究发现:参保家庭的消费支出与未参保家庭相比有所增加,且城镇家庭消费会随社保缴费率的增加而降低。从家庭类型看,非国有部门、低收入和老年家庭的社会保障缴费率对消费的抑制作用低于国有部门、高收入和年轻家庭。从社保类型看,养老保险缴费率增加1%,消费将降低2. 58%; 而医疗保险缴费率增加1%,消费将增加2.1%。

二、协整分析

(一)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为了分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本文选取了《中国统计年鉴》(2002-2014 年)的数据为样本,选取当期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CS)为被解释变量;以当期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YD)、当期全国基本养老金支出(SS)以及城镇居民上一年末的储蓄(Wt-1)为解释变量。所有数据经过各年度CPI调整(以2001年为基期)。首先,对各变量的总量数据进行协整分析。然后,本文将养老保险支出引入生命周期理论的消费函数建立模型,分析我国养老保险支出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

(二)协整分析

为了降低数据的异方差性,首先对养老保险支出、居民收入以及居民消费作对数处理。

1.单位根检验

对城镇居民全年人均消费性支出、居民可支配收入以及社会保险支出进行ADF检验,结果显示,未经差分的序列lnCS,lnSS,lnYD都存在单位根,经过一阶差分的序列不存在单位根,所以lnCS,lnSS,lnYD均为一阶单整序列。

2.协整分析

本文将分别检验序列lnCS与lnYD 、序列lnCS与lnSS、序列lnCS与lnWt-i的协整关系。

对lnCS与lnYD 进行OLS回归,结果如下:

对残差估计值序列ε∧作单位根检验,结果表明残差估计值序列ε∧的检验值在1%的显著水平下,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假设,即残差序列是平稳的。所以lnCS与LnYD存在协整关系,即城镇居民消费与居民收入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

对lnCS与lnSS进行协整关系检验,回归结果如下:

对残差估计值序列ε∧作ADF检验结果表明LnCS与lnSS 存在协整关系,即城镇居民消费与社会养老保险收入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而社会养老保险支出对消费的增加存在正向影响。

对lnCS与 lnWt-i进行协整关系检验,回归结果如下:

对残差估计值序列ε∧作单位根检验,残差估计值序列ε∧的检验值在1%的显著水平下,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假设,即残差序列是平稳的。所以lnCS与lnWt-i 存在协整关系,即城镇居民消费与居民储蓄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

三、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消费模型分析

本文将养老保险支出引入生命周期理论的消费函数中,运用人均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考察我国养老保险支出对居民消费的影响。

(一)模型建立

Modigliani(1963)年的传统生命周期消费函数为:

上式中,Ct代表居民消费支出,Yt代表持久性收入,Wt代表t年末家庭拥有的金融资产。现在将养老保险变量引入到公式中,构建存在养老保险的情况下的居民消费函数:

上式中,lnCS表示实际居民消费支出的对数值,lnSS表示实际养老保险收入,lnYD表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lnWt-1表示t-1年末家庭人均拥有的金融资产。

(二)实证分析

由于我国1997年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本文为避免改革产生的影响,选择了2001-2013年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结果如下:

以上回归结果显示,可决系数R2=0.9990,模型的拟合度较高。

(三)结论

实证表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加都会刺激居民消费的增加;当期可支配收入是影响居民消费的主要因素;社会养老保险收入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居民消费;储蓄与消费呈负相关关系;养老金收入对居民消费作用虽然显著,但影响系数仍然较小。1997年改革以来,我国养老保险水平虽然大幅度上升,但其覆盖率仍然较低。2002年,我国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从1997年的11203.9万人,上升到2013年的32218.4万人,全国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也从1997年的1251.3万元上升到2013年的18470.4万元,但仍有大量人群未被养老金保险覆盖。因此,强化财政投入对养老保险的适度倾斜,继续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将有利于城镇居民对未来形成稳定的预期,促进居民消费。

四、政策建议

本文将养老保险支出引入生命周期理论的消费函数中,分析我国养老保险支出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程度。研究表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对我国居民消费有一定的正面影响。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本文从以下方面对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居民消费水平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居民素质与技能,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

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是居民消费的最主要的因素。我国要继续坚持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不断提高人民的素质和技能,大力发展产业,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我国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减少对养老保险的依赖,提高居民消费水平。

(二)强化财政投入对养老保险的适度倾斜,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就我国而言,由于当前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力度十分有限,居民的养老金收入普遍偏低,我国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的促进作用仍然有限。因此,强化财政投入对养老保险的适度倾斜,继续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困境的重要手段。

(三)加快养老金并轨的步伐,缩小人群之间的基本养老金差距。

通过完善养老金制度,加快养老金并轨步伐,能有效地加大高收入者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提高国家福利水平,缩小不同人群之间的基本养老金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提高城镇居民的总体消费水平。

(四)拓展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筹措渠道,增加养老金支出的有效供给。

国际上大部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大多采用社会保障税的形式来确保养老基金的可持续性。而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基金强制性还不够,大量人群未被养老保险覆盖,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呈扩大趋势,影响养老基金的可持续性。随着经济的发展,首先,我国可酌情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渐采用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形式筹措资金,增加养老金支出的有效供给。其次,国家可适量发行特别国债,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力度。再次,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使运营基金保值增值。(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邹红,喻开志,李奥蕾.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城镇家庭消费的影响研究[J].统计研究,2013(11).

[2] 陈静.基本养老保险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基于CHFS数据的实证分析[J].消费经济,2015(2).

[3] 袁志刚,宋铮.人口年龄结构、养老保险制度与最优储蓄率[J].经济研究,2000(11).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第6篇

一、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我县已建立了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主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为补充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并取得积极成效。截止2007年底,在全县11.14万名常住户籍人口(城镇居民2.03万人,农村居民9.11万人)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8334人,占7.48%;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2674人,占2.40%;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4620人,占4.15%;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18928人,占16.99%。上述制度的建立,解决了部分居民群众的养老保障问题,化解了一批影响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社会问题,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然而,从目前情况看,全县还有约8.15万名城乡一般居民(占全县常住户籍人口的73.16%),缺乏系统性的养老制度保障;同时,由于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思路不尽合理,致使农村原参保人员的养老问题实际上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加上这一块,相当于全县实际上有90.15%的居民群众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障。因此,在不断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并充分发挥其保障功能的基础上,有必要加快探索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思路,尽快解决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第一,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注重社会公平,注重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使全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养老保障方面,只有实现广覆盖,使城乡居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才能体现公平,才能实现共享,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目前,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只覆盖到城镇从业人员和农村部分居民,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缺乏应有的保障功能。因此,探索建立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客观使然。

第二,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摆在首位的具体表现。一方面,受工业化、城市化的影响,城乡大批青壮年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人口地域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农村老年农民的日常生活较为困难。另一方面,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越来越多的城乡家庭呈现上养四位老人、下养一个孩子的“四二一”结构,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功能受到严重削弱,城乡家庭养老功能逐步淡化和弱化,靠代际供养已经难以解决养老问题。再一方面,随着老龄社会的提前到来,加上目前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由于覆盖面窄、参保人数少、保障程度低等缺陷,无法满足参保人员养老的需要,给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导致我县城乡社会养老所面临的问题日趋突出。因此,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这几年来,城乡居民要求解决养老保障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社会各方面的呼声越来越高。针对这种情况,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抓紧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展到全体城乡居民,这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要求,反映了他们的实际需要,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从而缓解广大居民因老致贫、因老返贫等问题,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时代要求。

第三,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规律。依据统计学上的“大数法则”,各类保险只有不断扩大覆盖面,才能提高保险基金的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十五”期间,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支付能力越来越强,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单位扩大到了非公经济组织,从正规就业人员扩大到了灵活就业人员,从城镇从业人员扩大到了进城务工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将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全体城乡居民,符合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规律,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

第四,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大社保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也是一种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近年来,我县相继出台实施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新制度,扩大了社会保障的受益面,也受到了广大居民群众的欢迎。在此基础上,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全体城乡居民的养老之忧,正是坚持探索、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丰富了大社保体系的内涵,必将推动大社保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二、我县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1、发展历史及沿革

根据国家"七五"计划关于"抓紧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民政部早在1986年就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199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并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

我县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过程共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试点探索阶段:1995年实施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浙政发〔1995〕4号)规定,从1995年起,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为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类人员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暂行办法》精神,我县出台了《关于建立云和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云政办〔1995〕16号)和《云和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办〔1995〕21号),并于1995年4月在云和镇红光、沙溪两个村进行了试点。二是全面推广阶段:1996年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全县铺开,覆盖了全县所有乡镇和行政村、11家福利企业及1个零散户。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上不封顶(浙政发〔1995〕4号文件规定的月缴纳标准分为2、4、6、8、10、12、14、16、18、20元等十个档次);农保基金主要依靠银行定期存款实现保值增值,同时,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情况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三是整顿规范阶段:1998年,国务院将此项工作从民政部门划归劳动保障部门。1999年,受宏观经济影响,国务院要求停止接受新业务,对“农保”进行整顿规范。我县的农保工作以保持稳定为原则,做到“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基金不丢”,并于2003年9月把该项工作从县民政局下属的农保处整体划入县社保处管理,顺利完成了农保机构的职能划转。

2、工作现状

通过十多年的努力探索,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前已达到一定规模,在农村也有一定的影响面,但成效一般。到目前为止,全县共有14个乡镇、170个行政村、11家福利企业和1个零散户开展了农保工作,参保人数有18928人,参保率为20.77%;积累基金341.54万元,累计支付待遇1.49万元;在目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286人中,享受待遇最少的每人每月只有0.21元,最多的每人每月也只有21.42元,月平均待遇为2.20元,月领取额在1元以下的有194人,20元以上的只有2人。由于缴费起点低、待遇标准低,目前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没有新保及续保人员,实际上已处于停滞状态。为维护农保政策和业务的稳定性、连续性以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我县农保工作处于不宣传、不发动,上门参保不中止的状态。

三、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农保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县现行农保制度的主要政策依据是1992年由民政部制订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199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其主要政策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参保对象范围:60周岁以下农村户籍公民,包括务农务工经商人员及乡镇招聘干部、应征入伍青年、民办教师、医生和其他各业劳动者等。

2、资金筹集方式:坚持农民自我保障为主和自助与互济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含国家让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和储蓄积累式的办法进行筹集;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3、资金积累方式: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含国家让利)均记在个人名下。

4、待遇享受规定:我县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0周岁,待遇标准按达到领取年龄时个人账户的积累总额确定,并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调整情况来确定参保人员的养老金水平。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十年。

5、基金管理方式:基金以县为单位统筹,并按国家有关金融政策运营管理,主要依靠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

(二)现行制度设计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分析

现行农保制度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规划制订的,符合当时国民经济状况和农村特点,也曾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农民生活生产方式的转变,我县农保工作出现了因缺乏激励机制和扶持政策而“扩不出”、因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而“保不齐”、因制度衔接性差而“流不动”等问题。现行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1、稳定性和适应性差。首先,我县现行的农保制度基本上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因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而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导致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其次,在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日趋完善的今天,将乡镇企业职工、私营企业主和雇员等有劳动关系的群体继续纳入现行农保制度有失公平性。第三,缴费机制设计时尽管考虑到了农民收入季节性和不稳定的特点,但是明显缺乏弹性。如按1995年我省暂行办法规定,按月缴费标准一直维持在6—20元之间,但十年前的缴费标准是无法适应如今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的。第四,现行的养老金计发系数按8.8%的利率测算,具有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经济高利率和高通胀的鲜明特征。但是随着国家连续降息,如此高的利率已经是“可望而不可及”了。

2、基金保值增值困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和投资人才,都是将基金存入银行进行管理。但是,由于银行利率不断下调(如一年期存款利率已从1995年的10.98%下调至现在的4.14%),再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实现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就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现了参保的人越多而国家赔得越多的尴尬局面。

3、保障功能弱。一方面,由于实行自愿投保,大多数人员采用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总额普遍较低。同时,基金积累类似于银行存款,靠自我积累模式,而养老金待遇则仅靠自我缴费的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来确定。加之,当时是在预定利率12%的情况下制订政策的,较少考虑到金融风险,结果在政策推出后,银行利率接连下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农民养老保险帐户的利率只好下调(1997年1月下调至8.8%,1998年1月下调至6.8%,1998年7月下调至5%,1999年7月起更下调至2.5%),造成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不高,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更是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待遇享受没有设计增长机制,几十年同一标准。随着物价水平的变化,养老金事实上是在不断地“缩水”之中,不仅难以吸引农民参保,更难以真正起到保障老年农民基本生活的作用。

4、政府责任缺位。原民政部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一方面,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没有硬性规定政府责任的具体机制,而变成了完全依靠个人积累和基金自身的增值来实现保障和收支平衡。面对增值渠道不畅通的现实,以理论上较高的支付系数和实际中缺乏政府投入的事实,基金明显孕育着较大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四、我县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分析

(一)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具备了一定的基础条件。

1、较高的养老意识为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提供了思想基础。

由于多年来各类养老保险宣传以及社会高度信息化,广大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有了基本认识并产生较为强烈的要求。一是城乡居民的养老意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要求出台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或完善现行“农保”政策)、依靠养老保险实现养老的意愿较为强烈。二是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的广泛传递,广大城乡居民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比较羡慕,从而增加了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和要求。三是商业保险公司的大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多了一份比较。绝大部分居民感觉商业养老保险有吸引力但缴费额较高,希望政府能承办低缴费额的“政府福利型”养老保险业务。这都为尽快建立并完善科学合理又适应广大城乡居民缴费能力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思想基础。

2、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了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走向。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党的十六大早已经明确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除了继续重点“关注”农业保险外,还以农村人身保险为突破口,首次出现了“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表述。

(3)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是“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同时,要求在“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时,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提出,要“围绕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加快建设覆盖广泛、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管理规范方便有效、与全面小康社会发展水准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养老储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加快建立面向农业劳动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2007年云和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把“重视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列入今后五年要抓好的七个方面重点工作之一,提出要“继续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3、多年实践所积累的管理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我县现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比较健全,队伍比较稳定,管理基础工作比较规范,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这为下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经济条件还比较薄弱。

建设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除了要考虑社会认同程度、制度发展方向、现有工作基础等方面因素外,重点要考虑地方财政支持能力、城乡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制度本身保障功能及其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据统计,从2000年到2007年,全县生产总值从8.01亿元增长到22.41亿元,年均递增11.9%;人均生产总值从7530元增长到20158元,年均递增11.7%;农业占三产结构的比重,已经从24.6%下降到12.5%。然而,从目前情况看,农业占有生产总值的比重仍然较大,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比重高达82%,同时,财政收入只有2.82亿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只有1.65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1455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也只有4267元。因此,我县经济社会仍将以发展第二和第三产业为主,离“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政府财政支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能力还不够强,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仍然较弱,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必需的物质基础还较为薄弱。

五、建立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

以上分析表明,我县建设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具备了一定思想认识基础和工作经验,制度建设的政策走向也已经较为明确。虽然目前的经济条件还比较薄弱,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从执政为民和关注民生的角度出发,我们应主动创新,稳妥谋划,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县实际情况和适应民生需求的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建立以储蓄积累与享受待遇调整机制为核心的“低门槛、多层次、广覆盖、可接轨”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为新型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的原则。从近期看,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城乡居民进入二、三产业,或者季节性、阶段性地从事非农产业。因此,当前这个阶段要有所侧重,重点解决好大龄农村人员(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养老问题,对此年龄段以下的人员,可通过积极创造条件,将其逐步纳入城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从长远看,随着政府财政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的提高,养老保障体系的容纳能力会不断增强。所以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从适应户籍和职业转移的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角度来设计,以利于今后的沟通和衔接。

2、保障水平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的原则。从我县实际来看,首先,区域之间也还存在着经济不平衡,各乡镇以及同一乡镇的各个村之间的经济情况存在不小的差异性,由此造成城乡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支出存在着较大不同。其次,城镇居民的生活方式与农村居民毕竟有所区别,农村居民或多或少还拥有着可以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源的土地,相对而言,他们的生活费用中需要由现金支出的比例相对低一些,而城镇居民的衣食住行基本上都要用现金来获取。同时,这两个群体的医疗需求也存在较大距离。因此,当前设计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要着眼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通过养老保险来为他们年老以后的生活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助,同时继续立足于土地保障、家庭保障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多层次、多方位地解决其养老问题。

3、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的原则。设计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必须弥补原先制度设计中缺乏政府投入机制的不足。缴费可以以个人为主,村集体视自身经济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明确政府缴费补贴的具体比例,并对经济困难群众予以适当倾斜。

4、简洁直观、便于接受的原则。居民群众是最讲实际的群体,需要的是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利益。因此,新制度的设计必须简单直观,具有灵活性,让城乡居民真正感觉到实惠,这样才易于群众的接受和参与。

(三)具体设想

1、制度定位。新制度应该定位在建立我县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不是对现行农保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新制度出台后,应该明确暂停受理老农保业务,通过制度衔接,逐步消化老农保,以利于推进新型养老保险。

2、范围对象。新制度的实施对象界定为在云和县行政区域内16周岁至60周岁、具有我县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由于生产经营方式的转换,城乡居民中已经有部分参加了现行的各类政府性养老保险,所以重点解决对象是除已参加政府性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城乡居民中的大龄人员(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

3、缴费标准。考虑到城乡居民收入不稳定的特点,参保时年龄未满60周岁的人员采取按年缴纳的方式缴费,缴费金额按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确定。首先,根据我县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县财政的支持能力,同时考虑到有关统计数据的公布时间有一定的滞后性,一方面,缴费基数可按上上年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另一方面,缴费以个人为主,村集体视其自身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助(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的缴费比例不低于8%),同时县财政可按不低于上上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标准进行补贴,并向经济困难的群众适当倾斜(县财政按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补贴)。其次,为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也为了提高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意识,可确定缴费年限为15年。再者,参保时年龄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由于年纪较大,逐年缴纳不现实,所以可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金额按缴费时上上年全县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规定的比例和缴费月份确定,缴费月份具体标准视年龄增长情况逐年递减。

4、帐户管理。为确保养老金计发基数的确定性,可将个人缴纳部分和村集体补助部分用来建立个人缴费帐户。同时,为提高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水平,可将县财政补贴中的一部分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帐户(比如县财政补贴5%,其中3%补贴到个人),并按规定与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合并计算养老待遇。另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可将县财政补贴部分的其余部分(比如县财政补贴5%中的2%部分),用于建立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借以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

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也为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补贴账户和统筹帐户每年可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帐利率标准计息一次。参保人员自领取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再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息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迁居,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能转移的,转移迁入地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转移的,可一次性退还本人。

5、待遇享受。设计待遇时要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待遇计发办法采取缴费确定型,根据缴费账户积累总额确定待遇标准;二是设置养老金调整机制,养老金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支付能力及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具体来说,月养老金起领标准为缴费账户积累总额乘以待遇计发系数。假定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3年,则年满60周岁人员的待遇计发系数为1/156;60周岁以上人员的待遇计发系数则与其缴费月份保持固定的比例关系。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储存额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制度衔接。本着平稳过渡、操作方便的原则,新制度可以与原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一定条件内衔接,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本息可以按有关规定折算过渡,以利于今后城乡保障方式的融合。

(四)费用测算

鉴于我县实际,在设计我县建设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一方面,城镇居民的保障水平应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鉴于大部分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还可以借助耕地来实现基础保障,其保障水平可略低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从目前情况看,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707.8元(其中单位缴纳2648.4元,个人缴纳1059.4元),月平均养老金享受标准为1164.32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四个档次的平均缴费标准为每人2.7万元(其中

政府补助1.375万元,个人和集体缴纳1.325万元),月平均享受待遇为150元。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第7篇

【关键词】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1.简述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1.1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集方式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新农保制度为借鉴,筹资方式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1.1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是这项制度成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其区别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主要标志。根据国家下发的《指导意见》,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参加该项制度,缴纳养老保险费。西安市年缴费标准分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7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度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1.1.2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包括养老金支付补贴和缴费补贴。支付补贴(补出口)即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补入口)即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按6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20元,8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30元,1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40元。对重度残疾人员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员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由市级财政补贴;其他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可由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负担。

1.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方式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两年的60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含补缴)并年满60周岁。

参保人员年龄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欠费当年规定标准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后享受养老金待遇,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不愿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筹资数额有限

查数据显示愿意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中60岁以上的有58人,占调查总人数的29%、愿意参保人数的44%;46-59岁的人有34人,占总人数的17%、愿意参保人数26%;36-45岁的人有28人,占总人数的14%、愿意参保人数的21%;23-35岁的人有10人,占总人数5%、愿意参保人数的7.6%;16-22岁的年轻人愿意参保的人较少,只有2人,占总人数的1%、愿意参保人数的1.5%。政策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金主要是靠个人缴费与政府财政补贴组成,个人缴费全部划归至个人账户,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直接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调查数据表明参保居民中35岁以上人群较多有120人,约占参保人数的91%。而16-35岁人群参保较少只有12人。这说明养老保险缴费人群较少,尤其是青年人群。而且如有居民找到稳定工作转为企业职工保险或是要求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都将大大减少缴费人数。参保人中60岁以上的人数过多,就需要政府补贴大量资金,这会使得政府财政紧张,国民经济负担过重,制度实施困难。

2.2年轻人参保较少

在调查中16-35岁年龄段的参保人数较少,只有12人,仅占参保人数的9%。由于年轻人群现在正处于人生中青壮年时期,工作选择范围较大,可以随时随地找到工作。但是在调查中发现这类人群中的有些人并不能找到相对稳定的工作来保障自己未来的养老生活。这阶段中约有47%的人对自己未来的老年生活并不重视,认为现阶段自己的经济压力大无暇顾及未来养老问题,到老年有需要的时候再办养老保险都可以,现在没有必要增加自己的生活负担,不愿参保。在其中有39人对养老保险基本无认识,根本没有想过以后的养老问题,对于老年生活如何度过根本没有概念,这部分人群多为早早离开学校进入社会中的年轻人;甚至有人认为如果把养老保险金化为现金自由支配更为现实。

2.3存在逃费、欠费现象

在被调查者中29.5%的人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了解不完善,他们中有39人选择参加养老保险。在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会发生下列现象:第一,有人找到稳定工作或有了稳定收入来源的工作,需要或选择改交其他类养老保险的,此时需要办理养老保险转接手续;第二,选择中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此时需要办理中断手续;第三,有居民外出打工或旅游等,但他们没有交代家人或人为自己缴费或办理相关手续。由于对制度了解的不全面使他们忽视了这些问题,就会造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逃费或欠费现象。

3.改进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的对策建议

3.1拓展基金筹集的渠道

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中60岁以上可以直接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的人数较多,也就是政府相对就要对其投入更多的财政支持以保证每月60岁以上老人的养老金能够正常领取。那么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应该拓展更多的渠道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筹集资金。

利用政府影响力吸引社会各界、各行业人士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资金捐助;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捐赠专线,建设捐赠网站。仿效法国对农业非工薪人员保险制度的经费筹集方法,由国家补贴,其他公共社会保险部门转移支付,征缴一定比例的特种税等等,多方面补充个人账户。对上缴的基金统一归集管理,专款专用,按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提升养老金价值,增加养老保险基金。

3.2加大对养老保险的宣传

政府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增派有关人员宣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人员在宣传国家政策时,要吃透精神、如实进行宣传、防止偏激,要详细说明国家政策的内容,不能夸大其词、扩大政策规定,防止居民产生误解;政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手机等方式进行长期集中宣传,改变居民养老观念,增加其缴费积极性。

3.3加强管理减少逃费现象

在缴费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缴费人的欠缴或逃费现象,为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过程中重要讲述养老保险的对未来养老的重要性,加强居民的养老意识;说明养老保险在变更关系时需进行转移交接的政策制度,让居民了解到如果转换生活、工作地点等办理转接的必要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跟进缴费情况,若发现欠缴或逃费现象,及时、详细了解参保人情况,联系本人或亲属告知其具体情况,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及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2011中国民生发展报告――迎接“十二五”保障与改善民生挑战[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2011,6.

[2]陈树文.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研究[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第8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系列讲话精神,按照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与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工作任务目标

从2016年3月1日开始启动征缴工作,到2016年5月30日止,实现缴费率达到95%以上,发放率达到100%。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保。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四、基金筹集

(一)城乡居保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七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政府补贴。

(1)实行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60%、市财政承担40%。对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每人补贴30元以外,按每增加一个档次另给予5元的补贴,增加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2)、给予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外)、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1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3)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城乡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分担60%、市财政分担40%。上述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4)享受五保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外)、城乡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政府为其代缴每年100元最低养老保险费。

(二)城乡居民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

五、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和待遇

(一)领取条件。

按规定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养老金待遇。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养老金支付终身。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缴费年限满15年,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60%,市财政承担40%;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缴费年限满15年,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城乡居保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社会统筹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3、在同一时期内,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符合本人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相应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4、城乡居民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划入当地城乡居保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5、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前跨省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部转移,也可以一次性退还其本人。

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前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全部转移。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决定成立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镇级经办人员。办公室电话:传真:

七、职责分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既要明确责任,又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推进。为明确责任,确保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现对各有关部门分工如下:

(一)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检查、监督贯彻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执行情况,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二)镇委、镇政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各村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保费征缴工作。村干部负责本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及本村参保人员、享受政府代缴保费的特殊群体的户籍证明、身份证、缴费档次的统计申报和享受养老保险人员的统计申报、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报告等服务工作。

八、实施步骤

为了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目标,分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筹备阶段:(4月15日——4月30日)

1、做好银行代扣准备工作。在代扣前做好缴费档次修改、分流存款人群、核查特殊性质参保人等工作,推动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代扣代缴工作顺利开展。

2、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在政策有变动的地方,给群众做好解释工作,让整个参保过程公开透明,使群众自愿参保、自觉参保。

(二)保费征缴阶段:(5月1日——6月30日)

1、镇、村两级分别召开城乡居保工作动员大会。

2、各村委会协管员、村干部做好保费催缴工作,保证参保人在扣缴期限内缴纳当年保险费。

3、镇经办人员及时将受理业务录入信息系统,在规定办理时间内送市社保局复核,以便进行保费代扣。

4、保费征缴进度情况及时上报,实行村委会每日一报,镇每周一报制度。

(三)总结检查阶段:(10月1日——12月20日)

按照工作目标,镇城乡居保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村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

九、工作要求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镇、村委会、村小组,人数多,时间紧,工作难度大,全镇上下要在吃透政策的基础上,理清思路,抓住关键,克服一切困难,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村委会要充分认识我镇实施城乡居保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城乡居保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制定实施方案,亲临指导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城乡居保工作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同时也是一项新生事物。广大干部要求认真学习《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等文件,学深学透,弄懂弄通。要通过算细账,作对比的办法,让广大城乡居民真正地理解、支持政府的这项政策。

(三)脚踏实地、稳步推进。要建立领导干部负责制,镇干部包村委会,村委会包村小组,村小组分片包户,集中力量,抓好落实。一是在保费征缴过程中,领导干部要带头,村委会干部以及全体党员家庭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带头参保。二是由易到难,寻找突破口。凡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要做到应保尽保。要举办一到二次的现场发放存折仪式,做到“以发促保”。三是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紧密配合,提高工作效率,银行代办点要专人负责,征缴的保险费要及时全部上划市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