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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考察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18 21:20:51

人事考察报告

人事考察报告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做好外来人口大量导入带来的挑战分析研究,2005年4月22日到23日,受X副书记委托,由X副区长带队,政法委、劳动局及计委有关同志一行11人,到江苏XX市考察学习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经验。按照安排,我们先后考察学习了群叶打工公寓、千叶打工公寓、玉山镇同心外来人口管理站、周市镇市北社区外来人口登记服务站的工作、管理情况,并与XX市政法委外口办、发改委、计生委、劳动局、公安局等部门有关同志进行了座谈,研讨学习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经验。现将简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XX市外来人口基本情况。

XX市是一个新兴的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城市,辖10个镇和1个部级技术开发区,辖区户籍人口63.7万人,登记外来暂住人口62.5万人,外来人口与户籍人口基本是1:1,外来人口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外来人口总量不断上升。2000年登记外来人口数为13.5万人,2004年登记数为62.5万人。外来人口每年以48%的速度递增。

2、外来人口文化水平较低。XX市外来人口中80%来自农村,80%是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

3、外来人口以经济活动为主,主要分四类:一是“白领”,以人才引进为主,有较高的学历,他们思想、工作、生活比较稳定,约占10%;二是“蓝领”,以打工为主,居住相对集中分布在工厂企业,占外来人口总数的77%;三是“灰领”,即自由职业者,以小商小贩为主,占总数的8.2%;四是“黑领”,即“三无”人员,居无定所,素质较差,对社会危害大,约占2‰。

4、外来人口滞留时间延长,在XX定居趋势上升。其中,暂住一年以上占30%,相当部分在昆居住数年以上,有的举家定居XX,成为新XX人。

5、外来人口违法犯罪比例高。近年来,外来人员违法犯罪一直占查获违法犯罪总人数的70%以上。2004年,XX市查获刑事作案人员1524人,外来人员1282人,占84.12%。

二、XX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1、确立了本地化的管理理念。正确看待外来人员对流入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反作用,确立“共处一地、共创繁荣、共保安宁、共树新风”的指导思想,将外来人员视为“新XX人”,不排斥,不歧视,与本地人一视同仁,并在具体管理方法上提出融管理、教育、服务为一体的管理理念,调动外来人员参与XX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建立了网络化的管理组织。成立市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相关部门抽调16名同志组成。同时,开发区、各镇成立了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全市现有各级管理办公室58个,登记管理站283个,共有专兼职协管员2435人,治安人员1014人。经费保障问题,由市、镇两级财政共同为每个登记的外来人员拨款31元,其中:公安20元、劳动和保障8元、计划生育2元、外口办1元,提供了较为坚实的经费保障。

3、形成了多样化的管理模式。形成五种管理模式:一是以外企单位内部管理为主的“校园式”;二是以房屋出租社会管理为主的“卡片式”,如所参观的玉山镇同心外来人口管理站,每户出租业主有一个档案,在其中租住的外来人员每人一张卡片记录其信息,由专兼职协管员进行管理;三是以社会面上集中居住为主的“旅馆式”,如所参观的群叶打工公寓、千叶打工公寓,分别居住外来打工人员4500人、4000人左右;四是以建筑工地集中管理的“营房式”;五是以“三无”人员为主的“救助式”。

4、落实了全程化的服务措施。一是成立社区服务站,在农村建立以综治、警务、调解、治安保卫和外来人员管理“五位一体”的综治办,把登记发证工作延伸到农村。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外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基本素质。三是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四是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到现在,已建成各种规模的打工楼65余处,有打工楼386幢,外来人口集中居住率达到70.6%,集中居住人数43.73万人。五是创造良好的就读环境。市外口办会同教育局对民工子弟学校进行“达标”管理。目前全市共有11所合格民工子弟学校,其中,中学一所,吸收外来人员子女11523人,另外有13324名适龄外来人员子女被市公办学校吸纳。六是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市电视台开设每周一期的“相聚XX”,《XX日报》开设“海纳百川”、“新XX人”等专栏,积极宣传外来人员的先进典型。并经常举办各种文娱活动,丰富外来人员业余生活。

三、外来人口给XX市带来的挑战。

人口大量涌入,挑战着城市承载力,考验着管理者的智慧。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给XX市主要带来三个方面的挑战:

1、社会治安管理的挑战。XX市刑事案件中82%来自外来人口,外来人口从偏远地方走出,中国特有的单位组织机构、乡村宗族社会以及家庭亲情对个人的行为约束机制,对他们起不了作用,容易沦为犯罪高危人群。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挑战。学校、供电、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速度,跟不上外来人口增长速度。每增加一个外来人口,就需要增加3.5万元基础设施投入。3、对“和谐XX”建设的挑战。和谐的政商关系强调的是当地管理者与外来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劳资关系是协调企业家与外来打工者的利益分配;新老XX人则是保证本地人与外来者对城市公共资源的共享。这些都与外来人口密切相关。

四、几点启示。

我区外来人口情况与XX市相比,在外来人口与户籍人口比例、外来人口文化程度、外来人口主要特征、外来人口带来的挑战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XX市外来人口的管理方法和经验对我区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组织。

根据目前XX外来人口的管理现状和未来人口导入的任务,XX导入人口的管理需要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综合管理组织体系,势在必行,必须尽快建立。

建议区、镇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综合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网络管理体系。将外来人口纳入到人口综合调控和管理体系中来。

1、建立区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相关部门人员抽调组成。

2、建立镇(街道、园区)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街道、园区)社区办(综治办),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配置一名正科级专职主任和若干名工作人员,具体由各镇(街道、园区)根据外来人口数量确定。

3、整合组建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在现有社区保安队、外来人口管理服务队以及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外来劳动力管理、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辅助管理队伍的基础上,整合组建一支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素质较好的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同时,可与实施“万人就业项目”相结合,发挥整体集聚效能。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的人员配置按照400—600外来人口配置1名协管员的工作要求,全区组建600-700名的社区协管员队伍。各镇(街道、园区)根据外来人口规模配置社区协管员队伍。

(二)加快推进外来人员相对集中居住管理。

目前,XX市外来人口集中居住率已达70%,为外来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我区在部分镇(外来人口集中居住中心)和大型企业(集体宿舍)已经实行外来人口相对集中居住,但比例较小,应该在全区范围进一步推广外口相对集中居住管理办法,推进外来流动人员集中居住区(点)的建设。通过集中居住区(含集体宿舍等外来人口居住处所)吸引、分流租赁私房居住的外来人员,为其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服务,安定外来务工人员,对集中居住区实行小区化管理,加强治安防范和人员管理,不断优化外口集中地区的社会治安。

(三)落实经费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外来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承担:

1、区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及其公室业务经费按照每年外来人口登记数1元/人列入区财政年度计划。

人事考察报告第2篇

我局成立了由xx、xx和xx组成的考察组,采取集体会面、个别谈话、领导评价和查阅档案等方式,对xx同志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与职位相匹配等情况进行了考察。

一、考察情况

第一、政治立场坚定。xx同志坚决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政治坚定,宗旨明确,思想觉悟较高;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会议精神,积极努力地向党组织靠拢。

第二、处事作风严谨。廉洁自律意识较强,在工作中正直上进,坚守原则,能很好地处理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关系,有良好的工作作风。

第三、团结协作。xx同志能遵守工作纪律,与同事工作配合默契,日常相处关系融洽,并能积极主动地参与集体活动。

第四、遵纪守法。xx同志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也未发现犯罪记录行为。

人事考察报告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地厅级、县处级和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干部考察预告,是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察对象、考察目的、考察内容和考察组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的一种办法。

第四条在下列干部考察中均实行考察预告:

(一)领导班子的换届考察;

(二)领导班子的定期考察;

(三)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试用期满考察;

(四)后备干部考察等专项性考察。

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的领导班子和特殊岗位领导干部的考察不预告。

第五条预告内容:

(一)拟考察的领导班子的名称和考察对象的姓名、所在单位及现任职务、年龄、学历等;

(二)考察形式和目的;

(三)考察期限;

(四)考察组的基本组成情况及联系方式;

(五)考察工作纪律;

(六)其他需要预告的事项。

第六条预告方式和范围:

(一)预告可通过在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中刊裁、播发或者召开会议、发出书面通知,以及利用网络、告示栏等方式进行;

(二)与社会、群众的工作、生活联系较为紧密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预告范围应扩大到下级单位或服务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领导干部所居住的社区;

(三)在现单位任职不满一年的领导干部的考察,除在现所在单位预告外,还应在原工作单位预告。

第七条预告时间和程序;

(一)预告一般自考察工作开始前的2至3天开始,至考察工作结束止;

(二)任职前考察、后备干部考察在民主推荐之后预告。

第八条预告一般以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名义,也可以委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双重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预告,以主管方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名义。

第九条预告之后,知情者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反映有关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和问题。信息受理以考察组为主。

第十条考察组就所收集的信息与有关部门沟通,筛选甄别,分类处理。

(一)署实名或提供详细线索的信息,直接由考察组调查核实,对反映问题比较复杂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考察组转交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二)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由考察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三)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交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处理;

(四)不宜公开或查无实据的问题,组织(人事)部门和考察组认为有必要的.由考察对象本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书面说明;

(五)内容空泛、线索模糊的问题反映,按一般件处理。

第十一条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将收集信息的受理情况进行综合,如实向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书面汇报。信息处理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署实名反映的问题,可酌情向举报者反馈。

第十二条对反映考察对象的重要信息,经查实,应在考察材料中体现。所反映的问题与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平时所掌握的情况相近,但又一时查无实据的,以考察材料附件的形式加以说明。

人事考察报告第4篇

考察预告。在干部选拔任用考察之前,应在本地区、本单位进行考察预告。预告内容应包括考察谁,担任何种职务。要改变过去干部工作神秘化的弊端,实施“阳光工程”,把考察对象公之于世,让众人监督,让众口铄金。此举至少有两条好处:一是可以让群众去评说,谈一谈这一人选是不是本职位的最佳人选,还有没有更优秀的人才没有挖掘出来。二是接受干部群众的审查。把考察人选置于众目睽睽之下,看有无违法违纪的情况。

专项考察。要给干部考察组规定一个考察任务,就是考察拟提任人选的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情况,并把这些情况作为评价被考察人“德”的重要内容。这一情况要在“考察材料”中专项反映。考察人要在考察过程中向干部群众专题了解这一方面的情况,听取干部群众对被考察人的评价意见。这方面的考察内容主要应包括:一是干部群众的“口碑”,对被考察人群众怎么说,是竖起“大拇指”,还是“嗤之以鼻”。二是廉洁情况。三是八小时以外主要在干什么,是不是茶楼酒肆的常客,天天醉眼朦胧。总之,考察组对被考察人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情况,一定要有个客观的、基本的了解。

追踪考察。就是在考察预告之后,或考察组考察进程中,如干部群众有近乎情理的揭发或举报,或发现有重大疑点,考察组就要专题追踪考察,问个清楚明白。如果问题复杂或牵涉面广,考察组就要报告上级,组派专门工作组去查究这件事。总之,对重大疑点或重要问题的举报,要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被考察人负责的态度,查清来龙去脉,分清是非曲直,还无辜者以清白,让“隐身人”原形毕露。

联席会议。就是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组织、纪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部门牵头召集,请纪检、监察、综治、公安、反贪、、计生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同志参加,每季度或每半年召集一次,通报干部廉洁等方面的信息。每次联席会议之后,干部监督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写出联席会议纪要,向组织部领导报告,以避免一边在办提拔手续,一边在办查案手续的情况发生。

参与议事。就是组织部干部监督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要参与组织部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情况汇报会议,了解拟提拔任用干部的情况,对一些有重大疑点的干部提出先查清情况再考虑提拔的工作建议。

人事考察报告第5篇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主体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结果设定的义务,不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职能的机构不是社会调查的主体。当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至于有的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并未排斥相关机构、人员进行社会调查。那么,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中的“社会调查”,充其量只能是广义的社会调查,或者是学术性社会调查,而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后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是一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应当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启动、社会调查的运行、社会调查结果的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移送等。《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1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如重庆市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夯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础。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研究,提出普遍适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的社会调查内容,并抓好检查落实。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社会调查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日常表现以及犯罪原因等进行资料收集、归类、分析等,为因势利导地进行思想教育,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材料,也可为处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确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结合司法实践,本文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采用“3+4”模式,即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三项,和道德品德、身心特征、家庭环境、社会日常表现等四项内容。

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法律属性界定

(一)从证据的概念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生活会调查报告不符合证据学上的证据标准。证据学说中最有影响的是以下几种:一是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二是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三是材料说,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四是统一说,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不管采纳何种学说,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遭遇和家庭教育管理方法;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等;在校表现、师生及同学关系;社区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就业情况及工作表现;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分析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由此可见,报告主要体现的是有关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悔罪态度、帮教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二)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完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进行调查时,会涉及相关社会关系人对未成年人的看法和评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教育背景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后,还要形成自身观点,最终出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这些评价显然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不具有客观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只是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有一定联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实质意义,不具有关联性; 同时,目前立法并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制作程序、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只能说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符合立法精神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

(三)从证据形式分析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归属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的任何一类。有人认为,可以把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报告视为鉴定结论。然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如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痕迹鉴定等,而调查报告是调查主体搜集相关资料后,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主观评价及建议意见,不涉及技术问题,不属于鉴定意见。

第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也不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对于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可以视为一种特殊证人证言的观点,本文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与证人证言有一定共同点,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与证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存在本质的不同,表现在一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体现的则是未成年人案件外的其它情况,反映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人格评价;二是证人是通过刑事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有关真实情况的人,证人出具证言具有法律上的义务要求,但调查员开展调查则是基于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聘任,是因为参加诉讼才了解到案情,不符合证人的条件。

综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当然,如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尚有前科等情况,可以通过报告司法机关以法定的取证程序固定,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质证,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本身并不是证据。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结果运用

(一)在审查逮捕中的运用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时候调查报告或者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未成年人的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办案的参考。然而,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对于公安机关没有提送案件社会调查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二)在审查中的运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有助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附条件不。人民检察院要“注重调查,在审查阶段,要注重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罪前表现、悔罪态度,从而对其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并了解未成年人所处的家庭、学校及被害人方面的意见,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合理的处理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附条件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办理案件期间的表现等材料应当随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供人民法院在法庭教育和量刑时参考。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要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因素,考量逮捕、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参考和依据。”不仅如此,王新环 、郑圣果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其运用》一文中也指出,社会调查报告“除了作为法庭量刑参考之外,调查报告对司法机关对于涉案未成年人作出恰当处遇决定,例如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决定、提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等宽缓的量刑建议,以及采取适当的帮教矫治措施、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机制

(一)转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理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理念应该从注重打击、惩处、追诉向注重保护、注重挽救转变,真正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强化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摒弃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报应惩罚为主”的落后执法观念。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包括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少用慎用强制措施,轻用慎用刑罚制裁,适用分案、快审快结等处置原则。

(二)调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重心

第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健全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监督制度。要制定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制度,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不应当立案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以保证未成年人及时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等侦查监督制度,切实防止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二,加大对引诱未成年人犯罪、伤害未成年人权益、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类犯罪的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各司其职,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别是对教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行为,引诱、容留、强迫未成年人女性的行为,拐卖儿童的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监督方式

第一,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过程不可避免地要掺入人的因素。不同的人“通过书面审查、问卷调查、查问回访等方式,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以及家庭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可能由于经验、知识、思维等等因素会对同一件事、同一个人存在迥异的价值评判。人的因素导致的模糊性也是社会调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因此,必须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

第二,两人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必须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回避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其社会调查报告。

第四,保密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获取的社会调查信息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

人事考察报告第6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 招投标 控制环节 控制措施

一、招标计划阶段

招标计划阶段的主要风险是招标单位“突击”招标,逃避监管。招标单位为了逃避监管,在开标前不向相关控制部门报送招标计划,或不让相关控制部门了解招标信息,“突击”招标,使控制部门准备不充分,从而达到预期目的。招标计划环节的控制目标为按计划招标,使招标活动按计划进行。

招标计划环节的控制措施是:要求招标单位及时向控制部门报送招标计划,使控制部门提前准备。具体控制措施为:(1)控制部门应建立招标计划报送制度,要求招标单位及时报送项目、年度及月度招标计划。招标单位如未按要求报送招标计划的,不得进行招标活动。(2)控制部门应根据招标计划进行事前准备,派出人员针对招标内容进行市场调查,进行材料询价,做好调查记录。

二、招标公告阶段

招标公告阶段的主要风险是招标信息释放不充分、不及时,从而使意向投标单位无法获知招标信息。有操纵招标过程不良动机的招标单位,可能会在招标公告阶段采取以下行为,如:(1)在招标公告时间上做“文章”。招标公告在周五将下班时或者是周末,使意向投标单位看到招标信息时已经过了报名期,或来不及准备。(2)在招标公告的渠道上做“文章”。如有些招标公告的渠道不公开,有些招标公告贴在工地上,且派人看护,看护人员会给意向单位说“我们的合作单位已经内定,只是走个形式”,把意向单位劝退,公告期一过立马撕掉。(3)在招标公告的内容上做“文章”。如报名电话根本无人接听,把报名条件设置得非常高或按照内定单位的条件设置为报名条件,使其他意向单位达不到要求而无法报名等等。招标公告环节的控制目标是充分及时释放招标信息,向意向投标单位传递公开、公平、公正的信息。

招标公告环节的控制措施为:(1)招标公告时间一般应要求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2)招标公告必须在公开的媒体,保证渠道公开,使意向投标单位都能了解到招标信息。(3)应要求接受报名的地址、电话、联系人真实无误,电话应在工作时间有人接听,并建立举报制度;如有问题,可向接受举报部门举报。

三、招标文件编制阶段

招标文件编制阶段主要风险为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不符合公司招标制度或表述不明确,为评标时不合理解释预留空间。如评标标准、废标标准不明确等。招标文件编制环节控制目标是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投标相关法规和公司的相关招标制度。

招标文件编制环节的控制措施为:(1)建立招标文件标准化。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编制适合本单位的标准化招标文件,防止招标单位在评标标准、废标标准等重要条款上做“文章”。(2)控制部门根据标准化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批。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将招标文件报控制部门审批,控制部门应依据标准化审核招标文件;若招标文件不符合公司标准化要求,控制部门应要求作出修改,并将招标文件修改稿报送控制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前的招标文件不得向外。

四、招标报名阶段

招标报名阶段是招标活动控制的重点之一,其主要风险为:招标单位在报名环节设置障碍,使符合报名条件的意向报名单位在报名阶段不能通过报名,人为减少报名单位数量,削弱招标活动竞争性。招标报名阶段的控制目标是在报名阶段使符合条件的意向报名单位都能够顺利报名,增加招标活动竞争性。

报名阶段的具体控制措施为:(1)要求报名受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2)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意向单位,受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报名。(3)控制部门应进行突击检查,或安排单位进行嵌入测试。

五、考察阶段

考察阶段是决定投标单位能否入围的重要阶段。考察阶段的主要风险为:(1)考察人员不能真实了解被考察单位情况。(2)考察人员不如实反映被考察单位情况。有的被考察单位,不具备招标要求的基本条件,但由于考察人员流于形式或者能力不够等不尽职不尽责所导致,考察人员不能真实了解被考察单位情况。目前建筑市场鱼目混珠,挂靠、转包乱象丛生,有些人为了承接业务去借一些资质比较高的公司,如果考察人员不尽职就可能被蒙混过关。有些招标单位为了达到围标的目的,控制入围单位数量,利用考察阶段以莫须有的原因把符合招标条件的意向单位屏蔽掉,有些招标项目参与报名的单位很多,但通过考察阶段以各种理由将有些报名单位淘汰出局,达到暗箱操作的目的。考察阶段的控制目标是让所有符合招标条件的意向单位都入围,让所有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都淘汰。

考察阶段的控制措施为明确考察内容和考察标准,严格考察人员责任。具体控制措施为:(1)明确考察标准,建设单位应建立考察活动的标准化,明确对投标单位的考察事项及考察标准。(2)考察结束应按标准化的要求出具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标准化的要求,并经参与考察人员签字,由参与考察人员承担相应考察责任。(3)为验证考察报告的真实性,必要时由控制部门组织进行二次考察。

六、开标评标阶段

人事考察报告第7篇

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既是干部监督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问题。近年来,卢湾区委在加强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配备、规范处级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强化年度考核和日常谈心谈话的同时,不断改进完善处级领导班子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三项制度,形成了组织上全过程、多方位实施监督,“一把手”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的良好局面。

完善和落实处级领导班子巡察制度。近年来,区委在总结以往对处级领导班子巡察评议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完善巡察制度,充实巡察力量,扩大巡察内涵,坚持把对区委、区府年度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和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的监督作为巡察重点。截至2009年11月,已对28个部门、单位进行了巡察。巡察工作中,坚持营造氛围听真话,选派熟悉区情、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巡察工作人员;制定并公布巡察工作人员守则,公开作出保密承诺;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设立巡察情况反映专用电话等方法,广开言路。坚持深入察看访真情,区委巡察组根据巡察内容,结合被巡察单位的职能特点,认真细致地查阅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检查班子议事决策规则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抽查干部任免办件。在广泛听取本部门本单位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扩大巡察访谈、调查的覆盖面,注重听取上级部门、同级部门、服务对象的意见,有时还深入居住地听取意见,力求全面了解“一把手”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和成效、群众认可度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坚持督查整改动真格,每次巡察,区委都听取巡察情况专题汇报,根据巡察报告,结合日常对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的掌握了解,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对表现好、群众认可度高的,优先提拔使用;对表现一般、影响班子整体合力和工作的,及时进行调整或谈话;对违纪违法的,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完善和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先后制定实施了《关于加强卢湾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卢湾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等审计制度,逐步把审计对象范围从行政正职扩大到大口党委、街道党工委书记和任现职满两年的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岗位变化的“一把手”,改变了不离任不审计的做法,突出了事前监督。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审前公示,将审计情况在被审计干部所在部门或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在扩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的同时,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联合进点,由区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区审计局联合组织由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区委组织部提出要求,审计组通报审计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被审计干部介绍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并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材料;审中沟通,审计实施过程中,区审计局与区委组织部保持沟通,如有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向区纪委通报;结果反馈,审计结束后,由区审计局牵头,区委组织部派员参加审计结果反馈会,被审计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一同参加;督促整改,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区委组织部专门下发整改通知,要求被审计单位两周内制定整改方案,明确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整改具体措施、时间安排,并将整改情况专题报区委组织部。

完善和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注重规范报告事项、报告程序和报告要求,不断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2006年率先在全市组织实施处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专项登记。根据干部监督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报告事项,报告事项先后从六大类、七大类扩大到十二大类。最近,区委又把投资、配偶和子女就业列为必须报告的事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坚持做到:平时督促提醒,严格按规定受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凡不按时报告或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一律督促补报;及时呈报审阅,凡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区委组织部均及时报区委主要领导审阅;定期汇总分析,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汇总分析一次,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公开接受监督,年度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考核,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均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执行情况,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人事考察报告第8篇

一、招聘计划

招聘医务人员8名,其中临床医生5人,中医3人。

二、招聘对象

2014年以来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医学类普通高校应、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

4、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及地点

2016年3月10日至3月31日期间,分别在云南中医学院、昆明医科大学和大理大学举办的云南省2016届医药类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洽谈会会场进行现场报名,具体报名时间以省教育厅的云南中医学院、昆明医科大学、大理大学专场双选会召开时间为准,请应聘人员关注相关信息。如在首场双选会上已完成招聘计划,在其他院校召开的专场双选会上将不再组织报名。

2、报名要求

本次招聘不接受双选会现场报名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报名。报名人员须根据招聘条件提供身份证、真实有效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习成绩单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往届毕业生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有学位的须提供学位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每位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应聘人员应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应聘资格。经报名资格审查,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作为考试人选参加考试。

(二)考试

由双柏县人民医院抽调专家组成考试考核小组(不少于5人),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监督下,组织应聘人员在举办双选会的院校进行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分为面试和基本技能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面试占50%,基本技能考核占50%。

1、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综合素质及相关能力,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主要考察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基本医疗卫生知识掌握程度等综合素质。

2、基本技能考核。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3、成绩计算。应聘人员综合成绩面试和基本技能考核各占50%。

考试结束当场公布成绩,按照岗位招聘数,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

(三)体检

由双柏县人民医院统一组织进入体检人员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时间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体检合格者,作为考察人选,体检不合格者,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四)考察

由双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双柏县人民医院,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情况,同时对其应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五)拟聘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作为拟聘用人员于4月15日前在公告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于8月底前按照相关程序报州县人社部门办理聘用审批手续。因体检、考察或考生原因造成缺额的,按报考同一岗位人员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且只递补一次。

(六)聘用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属国家在职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期转正,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受聘人员试用期间及转正后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未尽事宜请来电咨询

双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0878-7712610

双柏县人民医院:0878-7712960

六、本公告涉及的相关事项由双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特别提示:凡参加报名人员即视为已知晓本公告所有内容,应聘人员须留下有效联系电话,因所填写联系电话不能取得联系,影响招聘工作的,即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考试、体检等事项通过公告、电话或当面告知等方式通知,报考人员不按时参与招聘相关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责任由应聘人员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