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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申请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2-07-05 00:52:09

主管申请书

主管申请书第1篇

XX年4月13日***主管离职,承蒙领导们厚爱,我接任客服部主管一职。刚上任时,我自信心不足,觉得年龄尚小,经验不足,能力有限不足以担当重任,对领导的重托深感愧意。但在客观上,我对小区房屋的基本情况,每家业主的基本情况都是非常熟悉的,客服部各种手续的办理及服务工作的流程也掌握的相当熟练。压力的承受能力,良好的心态调节能力也经过了考验,因此,在此基础上,我会更加积极主动的学习工作,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及领导能力,争取早日转正。

我自4月14日任物业客服部主管短短一个多月时间里,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作述职如下:

一、带头做好物业客服部基础工作

在刚入职时,作为一名普通的客服管理员,我努力学习物业管理知识,做好基础本职工作,认清自己岗位职责,勇于解决较难处理的事情,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本岗位工作。入职后第七个月开始担任客服部主管,在此岗位工作的1个月中,抓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提高客服部整体服务意识,对各项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管理,提高了工作的实效性,具体包括:

(1)示范及引导部门员工做好客服日常接待工作,为业主提供规范化服务;

(2)现场指导办理房屋二次装修申请手续、落户手续、临时出入证等工作;

(3)带领部门员工进行入户走访,并发放调查表38份,搜集业主/客户对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意见及建议,并做汇总分析上报给公司领导;

(4)各类书面通知20多份,短信通知968条,通知拟发及时、详尽,并积极配合通知内容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5)建立健全区域各种资料,尤其是业主档案及投诉处理汇总;

(6) 接待来访业主投诉,指导上报投诉处理单,在开发公司工程部处理完善业主投诉问题的基础上,对业主回访,并将反馈意见及时传达开发公司工程部,督促开发公司工程部尽快进行业主遗漏工程维修工作;

(7)协调与物业公司秩序部、工程部为业主提供快速优质服务;业主送水送电等物管服务无一拖延推卸。业主提出的保洁、秩序问题,也做到了快速到达现场,并即时解决。

任职期间,在***主管的优秀管理基础上,我在短时间内使本部门的各项工作继续保持了有序管理,使物业公司的客户服务工作正常运转,并较好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履行客服主管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作为积极上进的年轻人,勇于承担责任,服从领导各项工作安排,以“做好基础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最终达到物业费的收取”为总体工作思路,认真履行客服主管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1)、督导服务管理工作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2)、起草部门计划、总结和有关公文,组织召开部门工作例会。传达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参考部门各员工意见,合理有效的部署开展工作;

(3)、制作并按时上报部门员工的考勤表;

(4)、整理装修垃圾结算清单;

(5)、8.4号地下室透水事故共造成43户业主财产损失,这也是与***主管交接的重要工作任务。在他的帮助下,我已将43户业主的受损情况及处理情况梳理清晰,并做到了及时更新。积极与办公室做好物品交接工作,及时通知13户业主领取地下室受损置换物品及折抵补偿金;

(6)、在杨经理的指导下,对部门员工进行岗位职责培训,加强责任意识,促进了部门员工又好又快的完成工作。鼓励部门员工学习物业管理知识,并指导员工合理运用office软件,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负责客服部工作一个多月以来,我承受着一定的压力,我也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有时候事情多起来,忙得一天闲不下来,但我觉得很充实,对于我来说,在这不长的时间内,我所收获的要远远大于我的付出。

对于我这样的年轻物业管理工作者来说,还有很多急需提高和改进的地方。我也在自己履行职责中发现的一些急需改进的问题。比如说:物管知识匮乏,物业管理经验不足。作为部门的负责人,我认真履行客服主管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带领部门员工在提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基本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自来到公司始,我从摸索到熟悉,从茫然到自信,在我前进的每一步,都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同事的热情相助,也得到了大多数业主的谅解与支持。作为刚刚毕业的大学生,那是我成长过程中一段极为宝贵的财富。在此感谢公司各位领导和各位同事们。

诚然,对于我这样的年轻物业管理工作者来说,还有很多急需提高和改进的地方。我也在自己履行职责中发现的一些急需改进的问题。比如说:物管知识匮乏,物业管理经验不足;管理缺乏力度,领导者素质有待提高等等。我以后也将朝以上不足努力改进,争取做一名优秀的物管客服人员,一名称职的物业公司客服部主管。

主管申请书第2篇

我叫xxx,自x月x日进入公司至今已有三个月,现申请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以下是本人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 :

做为部门主管助理,我的主要工作是协助部门领导及同事办理相关事务。比如复印资料、发传真、电话联络、收发邮件、打印文稿、校对文稿、调整幻灯片、整理文献资料等。事情虽小而杂,但我始终是一丝不苟的对待,因为我看到了这部分工作的重要性,有助于提高整个部门的工作效率。通过这些工作,我也熟练了现代办公设备以及相关办公软件的操作。

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请柬、海报、展架等的制作。在xx的指导下,从请柬的挑选、购买到请柬内页邀请函的拟写、排版;还有海报的设计、修改、出小样、修改、定稿、验货等,这一系列繁杂的过程要求我们必须非常的细致、负责。在工作过程当中,我的理解能力、接受能力获得同事的好评,但我也发现了我的不足之处,比如不够沉稳、细心,工作缺少主动性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积极改进。 工作的熟悉是一方面,在工作、生活过程中与同事的交流沟通也是重要的一方面。同事的热情与宽容让我受到感染,同时我也明白良好的人际关系能改变人的心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所以,不管是工作还是生活,我都主动和同事交流,比如请教问题、串门聊天,一起做饭、健身运动等,这些活动不仅让我得到他们很多帮助,解决了很多困难,也拉近了我和同事之间的距离,消除了我人生地不熟的陌生感,更加强了我的团队意识。

最后,衷心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对我的指导和帮助,给我锻炼和成长的机会;我一定会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争取不断进步。

主管申请书第3篇

我于xx-xx年x月xx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和自身的选择,目前担任销售一职,负责店内销售管理工作。

公司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让我很快进入到了工作角色中来。这就好比一辆正在进行磨合的新车一样,一个好的司机会让新车的磨合期缩短,并且会很好的保护好新车,让它发挥出最好的性能。我们公司就是一名优秀的司机,新员工就是需要渡过磨合期的新车,在公司的领导下,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作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团结同事,搞好大家之间的关系。在工作中,要不断的学习与积累,不断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够更快、更好的完成。我相信我一定会做好工作,成为优秀的丹尼斯人中的一份子,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

三个多月来,我在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热心帮助及关爱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综合看来,我觉得自己还有以下的缺点和不足:

一、思想上个人主义较强,随意性较大,显得不虚心与散漫,没做到谦虚谨慎,绝对的尊重服从;二、有时候办事不够干练,言行举止没注重约束自己;三、工作主动性发挥的还是不够,对工作的预见性和创造性不够,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四、业务知识方面特别是销售经验还不够扎实等等。我深深体会到有一个和-谐、共进的团队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积极向上、大气磅礴的公司和领导是员工前进的动力。**公司给了我这样一个发挥的舞台,所以我更加珍惜这次机会,为公司的发展竭尽全力。

主管申请书第4篇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市水利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水利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利局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市水利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开展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工作责任和分工)**市水利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为**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答复申请人向**市水利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针对申请人的要求,提出具体答复意见。

第五条(受理的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水利局应当予以受理。

局办公室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局办公室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

申请人向**市水利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等政府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局办公室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受理的形式)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申请受理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当至少每日至少2次查阅公开的电子信箱,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信箱的时间为准。

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当至少每日2次接收申请,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当场提交申请的。局办公室当场受理申请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申请书收到确认)局办公室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纸质文本申请书经确认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答复期限)**市水利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局办公室申请受理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市水利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须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流程)局办公室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业务主管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接到转交的申请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交局办公室: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二)属于依申请可以公开范围的,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五)依法不属于**市水利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市或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市水利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在审查中认定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八)同一申请人向**市水利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九)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十)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意见的,应主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或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局办公室对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的答复意见进行审查,并在认为有必要时,提交**市水利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局保密办)审查。局办公室将通过保密审查的答复意见呈送局业务分管领导审签,批准后书面答复申请人。

**市水利局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局办公室或局保密办拟文,以局名义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征求第三方意见)业务主管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加盖**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印章,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市水利局要求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时,局办公室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除外期限。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业务主管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提出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及相应的说明,由局办公室报请局领导决定是否公开。局领导决定公开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需延期答复情况的处理)业务主管单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需要延期答复申请人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向局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由局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制作,交由局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业务主管单位会同局办公室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提供信息不准确的更正)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市水利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市水利局予以更正。**市水利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费用收取)**市水利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工作监督)局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市水利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法律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水利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局或**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水利局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主管申请书第5篇

第二条本厅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是水政水资源处。

水政水资源处负责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受理、调查取证、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等职责;各处室协助办理与其主管业务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受理、举证、审查等工作。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水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向本厅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二)对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作出的取水许可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核,占用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颁发取水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办理有关资质证书、资格等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审查同意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洪水影响评价书审核、占用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等行政许可,州、市水利(水务)局及阳宗海管理处没有依法办理的;

(四)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侵犯合法的经营自的;

(五)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申

请行政复议:

(一)对本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州、市水利(水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本厅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阳宗海管理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本厅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对州、市水利(水务)局或者阳宗海管理处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本厅的规定认为不合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七条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因文盲、残疾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提交行政复议

申请书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水政水资源处当场记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的资格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五)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承受其权利的证明;

(六)委托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证明;

(七)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水政水资源处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于当日指定承办人和协办人。

第九条承办人应当在承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填写案件受理审查表,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受理,报水政水资源处处长同意;案情重大或疑难的,需报主管副厅长同意决定受理,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

(二)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厅管辖的,报主管副厅长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发送申请人。

(三)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报主管副厅长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不予受理裁决书》,发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水政水资源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

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涉及有关处室主管业务的,水政水资源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书复印件发送有关业务处室,由有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查,水政水资源处审核。

第十一条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承办人应当对申请行政复议所依据的本厅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包括直接引用或

者未直接引用但有证据证明被实际适用的依据;

(三)是否指出依据不合法的具体条款和认为不合法的

理由;

(四)是否属于本厅有权审查的范围。

第十二条承办人对申请行政复议所依据的本厅的规定经审查后,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本厅有权审查的规定,经水政水资源处处长审查同意,进入正式审查;对本厅无权审查的规定,经主管副厅长审查同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制定或者起草被提出审查的本厅的规定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规定制定或者起草的依据及相关材料和说明提交水政水资源处。水政水资源处应当在收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承办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该规定是否合法的审查报告。该规定合法的,报主管副厅长审批;该规定不合法的,报厅长审批。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与被申请人联系并督促其提交答复材料。

第十五条承办人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后,应当对案情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二)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职责权限;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七)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八)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

(九)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

(十)是否存在行政赔偿;

(十一)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六条对不作为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责任;

(二)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或者正在履行该项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是否有正当理由。

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或者在行政复议期间提出现状赔偿要求的,承办人还应当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三)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申请人没有提出现状赔偿请求,但承办人认为需要对现

状赔偿问题进行审查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承办人认为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水政水资源处处长审查同意后,制作书面通知发送第三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期间,第三人要求参加行政复议的,承办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查同意的,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查不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书面通知书,送达第三人。

第十九条在行政复议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承办人

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查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一)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出现行政复议中止情形的;

(四)出现行政复议终止情形的。

第二十条承办人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对案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情况;

(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四)双方的争议焦点;

(五)需要重点调查、核实和研究的问题;

(六)承办人的初步意见。

第二十一条调查或者核实案件有关事实,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有关组织或者单位查阅相关文书材料;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

(三)听取或者核实证人证言;

(四)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质证;

(五)实地勘查;

(六)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承办人最迟应当在行政复议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有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双方的争议焦点;

(五)结案意见和理由;

(六)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结案报告应当报请主管副厅长审核同意,主管副厅长认为必要,可将行政复议审查意见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由水政水资源处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拟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报主管副厅长审批;拟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报厅长审批,由承办人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按照《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承办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提出延期意见,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报主管副厅长审查,经审查同意的,由承办人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案件延期的,承办人应当在延期期限届满之日前15日,提交结案报告。

主管申请书第6篇

经营性网站备案管理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网站备案行为,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是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实现通过互联网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以及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经营性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网站备案,是指经营性网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网站的首页上加贴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并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北京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开办的经营性网站,应当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备案

第五条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性网站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第七条 使用以下名称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八条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前期准备

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

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三)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四)送达

1、将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邮政编码:100080)。

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五)备案确认

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1)与主张权利人所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主张权利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误认。

(3)使用了主张权利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4)主张且有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5)主张且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

5、异议处置。

(1)对证据充分的有效异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中止相关网站申请备案的程序。

(2)对网站所有权和网站名称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定网站名称所有权的民事诉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照有关的民事判决结果,恢复网站备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

(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三章 变更、转让和取消

第十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于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有关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事项变更程序。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变更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申请书》。

2、涉及域名变更的,应提交加盖变更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变更后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3、涉及增、减网站所有者的,应提交对网站所有权约定的证明材料。

涉及增加网站所有者的,还应提交新增所有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ICP许可证》复印件。

4、涉及网站名称变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予以公告。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变更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经营性网站变更申请后,将变更后的备案情况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二条 转让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转让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出、受让双方公章的《经营性网站转让申请书》。

2、加盖受让方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机构公章的受让方《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受让方对所转让网站的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受让方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

如受让方为两个(含)以上的,应提交全部受让方的《ICP许可证》复印件。

5、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转让申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已备案经营性网站的转让申请后,将网站转让后的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电子标识所链接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取消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取消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栏目中填写相关内容。

3、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4、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

(二)送达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申请书》。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应加盖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确认取消申请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确认网站取消申请后,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

2、网站应于申请之日删除其主页上的备案电子标识。

第四章 注销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性网站所办理的备案自动注销。

(一)备案得到确认后60日内,未在网站主页上加贴备案电子标识的。

(二)网站所有者未通过企业年检被吊销的。

(三)网站所有者注销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销的。

(四)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未能按期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变更手续的。

(五)网站转让后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转让手续的。

(六)网站停止运营后30日内,未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取消手续的。

第十五条 对于注销的网站备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网站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的链接,并将相关注销情况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对冒用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备案网站页面公示的网站名称、网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应与提交备案信息相符。

主管申请书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一条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受理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条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八条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九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条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有关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因主管机关变化引起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另行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条商务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的;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主管申请书第8篇

去日本工作的好处

到日本工作,当然会有许多好处,而最大的好处,就是去那儿能获得更高的收入。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在日本(东京)工作的收入和在日本生活的支出指数看出(列表)。

日本东京生活参考

收入(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每月平均收入(东京)200000―250000日元(13000―16250元) 开销(以东京为例,每月费用,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持工作签证的权益

去日本留学要取得留学或就学的在留资格,而持日本工作签证,与留学签证的性质不同,签证的条件也不一样。下面我们还是通过列表比较,说明一下在日本工作,除了挣钱外,实际上还能享受到诸如亲人团聚之类的好处。赴日本工作签证一般期限为1年,将能取得工作的在留资格。聘用单位每年会为申请人更新工作签证,另外,工作一段时间后,申请人还可申请日本长期在留签证。这样,就可取得在日本长期居留的权利。

赴日本工作需符合的条件

赴日本工作签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日方公司要求。

2. 能在日本就业3至5年。

3. 须是大本毕业、持有学士以上学位,且学过计算机、数学、信息、医学、农业、机械或化学等专业的技术人才,或学过经济学、法学或文学等专业的有人文知识或有关国际业务方面知识的人才。

4. 会说流利日语。

5. 有日本生活常识,能在日本独立生活。

6. 通过日方面试合格。

7. 赴日时确保携带生活基本费用30万日元。

8. 品行端正、学识丰富、遵守法律。

9. 未婚、已婚不限。

10. 年龄不限。

看上去这些条件比较苛刻,许多人会认为中国学日语的人比较少,很难达到这些条件。但实际上,中国人口众多,人才也多,即使学日语的人只占学外语总人数很小的比例,但绝对数字还是相当可观的,这其中有许多人能够符合这些条件。而一般说来,申请人只要符合日本工作签证条件,获取签证并不难。实际上,它比获取日本的留学签证要简单。申请日本的留学签证,申请人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日语基础、日语学习能力和学习意志,充分的经费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还要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如果使签证官怀疑了申请人的日本语言学习能力不够、留学经费不足,就很容易导致拒签。而工作签证是由在日本的雇主(公司)代申请人直接向日本的入国管理局申请,只要获得了入国管理局的签证批准,使馆这一关就很容易通过了。目前,已经有一些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成功获得了工作签证。

办理赴日本工作签证的程序

现在北京已经有某些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与日本的一些公司合作,为日方公司招收符合条件中国员工,相关签证事宜。其手续相当简便:经过(中介)公司审核申请人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名,与公司签约日方用人对申请人进行面试申请人准备材料,交由公司审核整理、翻译与日方用人企业签订就职合同由公司(或日方雇主公司)向日本入国管理局提交申请人的材料日本入国管理局给申请人返签所需材料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给申请人签发赴日就业签证出国赴日。

当然,如果是申请人自己有门路,能获得日本的公司雇佣,则可以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并由雇主公司向日本入国管理局提交申请人的材料。那样也可获去日本工作签证。

申请签证所需材料

1.个人简历。要用指定的专用纸,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自己的简历。

2.大学以上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本)

办理就业签证成功时本人赴日后由日方代表退还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办理就业签证不成功时通过邮件退还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当日本入国管理局判断为伪造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将可能被没收。

日本入国管理局审核材料期间,不会退还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大学以上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公证书及其日语翻译材料。

4.大学以上毕业学习证明的复印件。无需公证书。

5.现单位的上级或毕业大学教授等人的推荐书和日语翻译资料。单位推荐书需申请提交人所在单位填写,主管签字,单位盖章,并需用申请人所在单位信纸填写。学校推荐书需提交人就读大学所在学校的班主任或主修课程教授填写,由班主任或主修课程教授签字盖章,并需用提交人所在学校信纸填写。

6.申请人本人的亲朋好友的保证书。该保证书需用指定专用纸填写,填写的亲朋好友包括申请人的父母,兄弟,同学以及大学时的老师等,共需其中2人各填写1份。填写人须保证申请人的确是于x年x月毕业于x大学x系x年制x专业;并保证申请人提交的毕业证及学位证是真实的有效证件,绝非伪造。

7.能够证明本人和上述同学关系的1张大学毕业照片,并且要明示本人和大学同学照片中的位置。照片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一起退还。

8.聘用合同书。 通过日方面试,双方达成同意后签署。

9.身分证的复印件。

10.户口本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