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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护师聘任书赏析八篇

时间:2022-05-17 01:09:58

主管护师聘任书

主管护师聘任书第1篇

(编号:____)

甲方:聘任单位(章):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单位负责人(章):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应聘人员(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根据《甘泉县中小学教师职工聘任办法》。经双方协商,特订立如下聘约:

一、甲方聘任乙方________职务,聘期从________至________。

二、任职期满前,甲方根据需要和乙方在任职期间的实绩,提出连聘和解聘意见,并通知乙方。

三、乙方应履行的具体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四、甲方保证乙方在任职期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相应的工资和待遇。

五、甲方有聘任和解聘的权利,乙方有应聘和辞聘的权利。但双方都不随意终止聘约。如有等殊情况要提前解聘或辞聘,须双方协商同意后,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六、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解除聘约。

1、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受开除留用处分的人员;

2、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属出一般事故而很少改进的人员;

3、拒绝接受组织分配,屡犯校规校纪者;

4、在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达六个月,聘任时仍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

5、不能完成规定工作量的人员;

6、连续旷工七天或全年累计旷工十四天的人员;

七、甲方对乙方在聘任期内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和任务执行情况等,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业务档案,作为奖惩和能否连聘的依据。

八、甲乙双方在执行聘约期间发生争议,主管部门予以仲裁。

九、本聘约从签订日起有法律效力。

【管理岗位聘任书】

兹聘请

一二三先生/女士为北京

XXXXX公司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九十职务,职级为____级管理人员。

聘期一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聘任期间享受该职级的工资和职务津贴。(详见《管理岗位职级及相应的工资、职务津贴标准》)

此聘

北京XXXXX公司

代表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施工岗位聘任书】

聘任单位(甲方):

受聘人(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XXXXXXXXXXXX岗位聘任有关文件规定,签订本聘任书。

一、聘任岗位:甲方聘任乙方在XXXX岗位工作,享受XXXX岗位待遇。

二、聘任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乙方对岗位职责和权限:

1、代表企业实施施工项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企业管理层、劳务作业层、各协作单位、发包人、分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3、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

4、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对施工员进行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5、对施工过程中所有的技术进行指导和管理。

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技术方面的结算材料,接受公司财务方面的审计。

XX四、本聘任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聘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主管护师聘任书第2篇

三分钟竞聘演讲稿范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下午好:

首先我感谢领导和同事们的信任和支持,给了我这次公平竞争的机会。我叫江月知秋,33岁。护理大专学历,主管护师职称。现任三病区责任护士兼科带教老师。今天我竞聘的岗位是ICU副护士长。

赵传有一首歌唱道:我很丑,但我很温柔。今天我想对大家说:我很平凡,但我很充实!当然打铁还须自身硬,我认为我具备以下优势竞聘ICU副护士长。

首先,我有扎实的专业知识。ICU的前身是三病区的重症监护病室。从第一台呼吸机进驻三病区起我就接受了危重病人监护知识培训。ICU独立分科后,忙碌而紧张的心内科护理工作,一直鞭策着我继续学习相关业务知识。近15年的心内科护理工作,培养了我较强的临床技能、高度的责任心,和敏锐的观察、分析、应变能力,在配合医生对急危病人的抢救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二,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三病区是我院首个开展整体护理模式的病房,作为一名责任护士,数年来,在护理计划的书写和健康教育的实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临床护理工作中积极配合护士长参与病房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病房管理经验。我的工作得到领导和同事的好评,曾经连续两年被评为院“优秀职工”和卫生局“先进个人”。

第三,上进心强,不断学习,积极进取。在工作之余,我坚持护理本科段自学考试,并通过远程系统学习先进医院的护理质量管理,如“ISO9000族”标准在护理工作中的应用等。熟悉计算机网页设计和多媒体课件的制作,是我院首位应用多媒体教学的带教老师。

第四,身体素质好,敬业精神强,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所热爱的工作当中去。

假如我有幸竞聘成功,我打算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ICU副护士长的工作:

第一,摆正位置,当好绿叶。在工作中我将维护护士长的核心地位,树立护士长的威信,多请示汇报,多交流沟通,甘当绿叶。副护士长在科室处于多层次的人际关系中,更多的是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我将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做好各方面、各层次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共同创建温馨和谐的工作环境。

第二、发挥长处,协助护士长争创品牌科室。医院要创一流的服务品牌,就必须有良好的医疗服务质量,而护理质量标志着一个医院医疗质量的高低。因此,如果我竞聘到这个岗位,除了继续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还可选择性的尝试用ISO9000族标准作为护理质量管理的理论导向。同时,我还可以发挥自己娴熟的计算机数据管理方法,使护理质量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第三、加强学习,提高素质。由于ICU工作的特殊性,医学英语和法律知识显得尤其重要,我将配合护士长,有计划、有目的、定期组织科室护士学习,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

今天,我站在这里,作为这次竞聘上岗的积极参与者,我当然希望在竞争中获得成功。但是,我也绝不回避失败。我信奉“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是金子总会闪光!只要努力了,过程本身就足够美丽!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三分钟竞聘演讲稿范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晚上好!我很荣幸能参加这次学生会的竞选,我竞选的职务是“团委副书记”。我叫洪汉斌,大家可不要误听为“黄海冰”哦!他是位影星,我是高一(5)班一名学生。为避免误会,现在我重说一遍,大家一定要记清楚了,我叫洪汉斌,“洪水”的“洪”,“汉族”的“汉”,“文武双全”的“斌”,也就是今天的9号。

进一中以来,我在班上先后担任组织委员、团支书、体育委员。并且一直在校团委会组织部工作。组织部是一个处理团委会,学生日常事物的部门,在组织部的工作,使我对团委会、学生会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也使自己的工作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

在这大半年的工作中,也曾遇到过许多挫折,也曾失落过、消极过。但那都已成为过去,这些经历反而成为我以后工作的宝贵经验。它使我明白行动前的决策是多么的重要,否则就会事倍功半。我在组织部没有一官半职,但我积极工作,因此我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曾多次得到师生的好评。这些经历使我有坚定的信心和足够的能力参加这次竞选。

如若承蒙各位的信任和支持,我有幸当选为团委副书记,我将感激万分,并将此化为不尽的动力,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大胆务实,勇于创新,决不会盲目从事,要有计划的工作。在民主平等的基础上,尽快联系各位干部,团结起来,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案,在最短的时间内使新一届团委会,学生会干部进入状态,使学生会工作步入正轨。在以后的工作中,并不断提高管理和自我管理的能力,不断完善自己。

俗话说:“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相信在领导的信任,上届干部的帮助,同学们的支持和自我创新下会使校团委的工作更上一层楼。

主管护师聘任书第3篇

摘要:公立学校;终身职;终身合同;教师聘任制

由于公立学校受到质量下降批评的压力,美国各州纷纷要求提高公立学校的绩效,随之而来的便是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一方面表现在对教师资格取得的严格设定,另一方面则体现在教师聘任制上。美国教师聘任制一般要求教师和地方学校董事会(LocalSchoolBoards)签订书面合同。聘任合同从形式上来看,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定期合同(TermContracts),和之相对的是终身合同(TenureContracts)。一旦签订终身合同,教师就获得了终身职(Tenure),本文拟对美国教师终身职作一探索,以期能对我国教师聘任制和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所启示。

一、教师终身职的意义及其实施的一般情况

虽然美国各州终身职法律是不同的,但它们的立法宗旨大致是一致的。大多数终身职法律是为了保护优秀教师。签订终身合同主要是为教师提供一种工作上的平安感,稳定教师队伍,同时避免学校权威部门对教师恣意和无常地干预。美国许多法院对终身职法律的立法意图作出了明确的类似上述意思的描述。

由于美国在教育行政上实行地方分权,管理教育的权力保留给了州一级政府,有关终身合同的一些法律条款也由州立法机关具体规定。终身合同要求除非有充足的理由和程序上的正当手续,否则不能随意解聘教师。一旦教师被授予终身职,学校董事会就不能单方面地废止教师合同。假如要解聘教师,至少要事先通知当事人,并要举行听证会,邀请当事人参加。

终身合同包括了法定权利,各州具体的合同程序和合同保护是不同的,因此,一个州的司法解释对于理解另一个州的法律来说没有任何指导意义。大多数终身职法规(TenureStatutes)具体说明了获得终身职的要求和程序,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解聘终身职教师的原因和程序。法院在解释终身职法律时,一方面试图保护教师的权利,同时也力图保持学校人事管理方面的灵活性。

在学校董事会和教师签订终身合同之前,大多数州要求对教师有一个大约三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一般会签订定期合同,但合同结束之后并不一定能保证教师获聘。另外在试用期间,终身职法规一般要求教师提供正规的和连续的服务。例如,马萨诸塞州终身职法律规定,在教师获得终身职之前必须提供三个连续学年的教学服务。在解释这条规定时,马萨诸塞州上诉法院认为,一位只提供了大约四分之三学期教学服务的教师,他的服务是不能称得上为了获得终身职的,因为它还不到一年。

和教师签订终身合同是地方学校董事会的权力,这种权力不能委托,也不能授予其他机构。尽管学校董事会可以授予终身职,但它不能改变由立法机关设立的终身职条款。立法机关确定终身职的根据、资格要求以及获得终身职身份的程序。例如,假如法律条文规定获得终身职必须有一个试用期,那么聘任双方就一定得认真履行这一条款。当教师满足了终身职的法定要求,学校董事会就不能拒绝履行授予终身职的义务,也不能要求新任教师(newteachers)为了获聘而将放弃终身职权利作为一个前提条件。只要教师达到了法定的要求,学校董事会就必须授予其终身职。一般来说,假如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终身职是不能从一个学区转移到另一个学区的,这有助于确保学区官员在教师获得终身职之前有机会评价和考察他们。

终身合同虽然使教师具有一定的工作平安感。但是它并非可以保证教师永远就聘,它也不能让和在特定学校、年纪或学科领域教学的权利。就像解聘一个教师必须在终身职法律有具体具体的原因一样,教师可能被委派到某个已经得到证实且适合他的职位上。由此看来,教师终身职是非常强调专业性的,要求对号入座,不能像商品一样可以随便转移和让和。

许多州限制教学职位的终身职授予,但是却愿意将终身职授予给管理职位和人事工作职位。在这些州,只要试用期服务和其他具体的法定条款得到履行,那么就可获得行政管理的终身职。虽然作为教师的终身职并不意味着可以拥有作为行政管理的终身职,但是大多数法院认定,教师终身职是经过了认证的专业雇员,提供一种持续的服务,当它转为一种行政管理人员时,并没有改变他作为教师所拥有的终身职的权利。怀俄明州最高法院解释道摘要:“使人们在行政管理职位拥有广泛的课堂教学经验,这是可取的,甚至是很重要的。假如拥有教学职位终身职的教师在接受行政管理角色时不得不放弃教学职位终身职,那么要使经验丰富的教师充任行政管理职位是很困难的。”和流行的观点不同,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坚持认为,个人为了自身发展自愿放弃教学职位而转到行政管理职位,就意味着放弃了教学终身职权利。根据这个法院的解释,州终身职权利被赋予一个职位而不是被赋予某个人。

二、终身职获得的条件及解聘终身职的原因和程序

获得终身职,教师首先应通过教师资格认证,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认定终身职主体资格合法的一个基本条件。其次,教师在获得终身职之前一般会有一个试用期。在试用期,学校董事会一般会和教师签订一份合同。在合同结束时,学校董事会可能不再续聘教师,无须解释理由。学校董事会也可以在合同没有到期就以充足的理由解聘教师,但是教师的正当程序权利必须得到尊重。既然州法律规定获得终身职必须满足一定的实质性和程序性的要求,那么对于学区来说坚持这些要求是必要的。一般地讲,州法律会确认一个具体的日期,在这一天必须通知试用期教师来年将不再得到聘任机会。不再续聘的通知往往通过挂号信件等形式在这个具体日期或之前送达到大家所熟悉的教师地址。假如学区没有做到这一点,教师就可以获得下一年的聘任。当教师在同一个学区完成三个连续学年的工作,假如没有收到不再续聘的通知,那么这个教师就自动获得了终身职。

试用期间是否续聘也是教师获取终身职往往要迈过的一道关口。获取聘任就其实质来说是一种财产利益。正当程序很少运用到试用期教师身上,主要原因在于,教师试用是一种受到限制的财产利益。之所以说是受到限制的一种财产利益,因为试用期间,比较典型的是教师都会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假如学校董事会愿意,合同每年是可续的。试用期教师只拥有一年合同期的财产利益,当合同期每年结束时,教师就失去了固有的财产利益,因为教师和学区都已经实现了合同中规定的对彼此承担的义务,假如要表明一种财产利益继续存在,那么正当程序和合适的理由是必要的。假如学区决定解聘合同期间的试用期教师,那么完成正当程序上的手续是必需的,如解聘之前的通知、解聘理由以及正式的听证,因为合同期间的教师拥有财产利益。

虽然终身职教师有助于保护优秀教师,有利于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提升学校绩效,但并不意味着终身职教师就不能解聘。当然解聘教师直接关系到教师的未来生活,也关系到他的切身财产利益,因此解聘教师是一件需要谨慎小心的事情。美国州法律规定,除非基于法定理由,不得解聘终身职教师。在解聘终身职教师时,学区教育委员会负举证责任。根据州法律规定,解聘终身职教师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出示充分的证据,举行正式的听证。总而言之,就是要满足实质上的正当法律手续和程序上的正当法律手续。

解聘终身职教师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不胜任(incompetency)。不胜任是解聘终身职教师经常提出的理由之一。有一些州将不胜任作为解聘教师的惟一根据和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几乎任何具体的解聘原因都包含其中。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不胜任往往是指无效率、缺乏技能、学科知识不够、不能或不愿上课、不能跟同事和家长有效开展工作、对己要求不严、班级管理不善、工作态度不好等等。因为法院将教学资格证书视为似乎能胜任工作的证据,因此控告终身职教师不胜任的举证责任往往由学校董事会来承担。能胜任工作的教师,一般地说,他们被认为是有知识、有技能和具有普通教师或者一般智商的人。

法院对不胜任的认定一般是指知识、技能和聪明的缺乏,在有些情况下是指专业性不够。它不仅使教师无法为学生创造合适的学习环境,也妨碍其教学方法、教学策略和课堂教学的有效性。许多学校都为这种教师设计成长和改进绩效的方案,以使他们能够胜任教学工作。但帮助教师改进绩效需要及时的反馈,而且要对这一过程保持系统的和持续的评估并记录在案,否则控告教师不胜任是十分困难的。

2.不服从(insubordination)。不服从一般被认为是故意或没有能力服从合适的和有效的行政管理指令。在大多数情况下,教师不服从的行为比较轻易辨别。然而,也有这样的情况,一次严重的妨碍也可能会构成控告不服从的依据。大多数不服从是指教师的不合适行为已经受到明确的警告,但仍不在意这种警告。假如是这样,不服从的控告通常会得到支持。

只有对教师违反有效的行政管理命令或指令的不端行为有记录在案的证据,才会成功地控告教师不服从。假如将不服从的行为和教学效果和相关的学术新问题联系在一起,控告不服从就更有可能成功。假如有证据显示指令或行政管理的命令对教师有偏见或者不合理,控告不服从往往很难立得住脚。另外,命令或指示不能侵犯教师的基本权利,否则这种控告也是失效的。

3.不道德行为(immorality)。美国相关州法律规定不道德行为可以作为解聘教师的依据之一。不道德行为是指违反特定共同体伦理的行为。一些州法律称不道德行为不适合教学、给学生树立了不良的样板、破坏了道德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法院认为,新问题行为不仅在特定共同体标准下是非道德的,而且也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有损害。非凡是不道德行为有损班级教学的有效性,法院基本在这一点上达成了共识。任何实际上妨碍孩子的教育和对教师合适的教学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往往会构成控告不道德行为的依据。法院试图表明的一个基本新问题是,教师的不道德行为是否影响教学绩效和有效性,对于这一新问题的不同回答将直接决定了教师是否应该解聘。美国有38个州的学校教育委员有权以不道德行为为理由来解聘教师。这些不道德行为包括摘要:同性恋;非职业行为;犯罪活动;对学生有性要求;体罚学生;使用亵渎性语言;有吸毒的不良行为;有酗酒的不良行为;盗用公款;欺诈;撒谎等等。

4.财政危机或职位废除(financialexigencyorabolitionofpositions)。当一个学区在预算开支上大幅减少时,财政吃紧的情况就马上会出现,以致会削减某些聘任职位。当学区碰到入学人数减少,这时某些职位也可能会被裁掉。只要有证据表明合法的财政新问题明显存在,学区应该贯彻减员(reductioninforce)政策,履行实质上和程序上的正当法律手续,那么法院一般会支持学区裁员的要求。一般地讲,由于解聘是基于一种财政上的考虑,因此对于正当法律手续的期望并没有像因个人或绩效新问题被解聘那样迫切。在支持财政紧缩时,法院经常要求学区作出如下解释摘要:(1)合法的财政危机存在;(2)财政危机的缓和和源自解聘的利益之间存在一种合理的关系;(3)作出解聘决定必须遵循公平和一致的正当程序。学区在减员中往往也试图确立一个比较客观的标准。通常的标准是摘要:(1)所讲的主题是否需要;(2)教师在学区就教的资历;(3)教师在教学专业方面的经历;(4)获得的最高学位和证书;(5)拿到最高学位和证书有多长时间;(6)是否拥有所讲主题的资格;(7)教学绩效。除此之外,学区也试图通过自愿退休、辞职、休假和调动工作等方式来达成减员计划。

虽然各州规定了解聘终身职教师的各种理由,但解聘终身职教师时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一点对于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是十分重要的。一般而言,美国法院认为,学校在解聘一名教师时,必须适用的程序保护有以下几点摘要:(1)必须正式通知教师;(2)必须给教师充分的时间来答辩;(3)必须给教师提供证人和获得证据的机会;(4)必须在做出有损教师利益的决定前,举行听证会;(5)教师有权请法律顾问事务;(6)教师(或法律顾问)可以出示证据及询问控诉方证人;(7)校董事会的决定必须以证据和听证会的调查结果为依据;(8)必须保留听证会的记录和副本;(9)教师有权对不利于自己的决定提讼。

三、终身职对我国教师聘任制的启示

首先,在公立中小学设立教师终身职的意义比较明显。目前我国多部法律和政策中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但教师聘任制度从合同形式上来看比较单一,主要为定期合同。由于法律对定期合同的期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有的为三年,有的为四年,也有的为两年,聘期均比较短,造成教师频繁聘任,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不利于教师队伍的成长和稳定。美国教师终身职的实践证实,它有助于确保教师工作的平安感,保持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保证始终拥有一支稳定而优秀的教职工队伍。另外设立教师终身职有利于保护中小学教师的权利。由于我国教师聘任制除了教育法律做了几条原则性的规定外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造成聘任五花八门,有的甚至借教师聘任制之名对教师打击报复。因此设立教师终身职,并规定学校除非法定理由不能随便解聘教师,对于保护教师,非凡是那些工作时间较长、业绩非凡突出的优秀教师的权利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其次,教师聘任制一定要坚持正当法律程序。从上述对美国终身职教师的聘任及解聘的分析来看,它们始终都强调正当法律程序在其中的功能。对于正当程序,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摘要:“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法律,来剥夺合众国公民的优先权和豁免权。各州亦不得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其管辖区域内对任何人拒绝提供法律的平等保护”。美国相当多的教职工因为学校的聘任决定对自己不利而提讼,这些诉讼有的针对程序保障某一方面新问题,有的直接针对正当程序本身。在聘任中,法院确认了在聘任关系结束前,有必要以正当程序保障公立学校教师的财产和自由权。假如涉及受保护的宪法权利,正当程序至少可使教师能得到一份学校董事会的解释通知,或者有机会参加听证会。我国《教师法》第17条、第37条分别规定了实施教师聘任制的原则和解聘教师的条款。但是对聘任教师的程序和要求没有作出规定,解聘教师的原因也过于简单,解聘的程序更是一片空白,如解聘之前应予通知、给教师申辩的机会、举行听证会、告知教师上诉的权利等等程序均无规定。

第三,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办法不宜“一刀切”。美国在实施教师终身职时,并没有由联邦制订一部具体的法律,而是把权力交给了各州,许多州都制订了专门的教师终身职法规。虽然在终身职教师聘任条件及程序、解聘的原因及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大致相同,但是在具体细节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因为每个州的情况都不一样。虽然如此,并不意味着联邦不管州了,州法律的规定都不得违反联邦宪法和法律,否则无效。由于我国各地教育发展情况差别很大,各地教师的素质也很不相同,因此,国家在制定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办法时只宜作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如对教师聘任的条件作出一个基本的规定,并强调这些条件虽然可以根据各地的情况往上调整,但是调整的幅度不能超出一定的范围。再如,解聘教师的原因一旦由国家规定后,各地只可细化,不再增加其他原因。这样的立法既可以照顾到各地的情况,留给了地方发展教育的自,同时又有利于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免受侵害,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摘要:

[1吴清山.美国教育组织和行政.台北摘要: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187.

主管护师聘任书第4篇

一、“五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院长竞聘制。在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竞聘中,各县(市)均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卫生院院长公开竞聘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评审组、宣传组、命题组、监督组,全面负责竞聘工作。整个竞聘过程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治院策略演讲、综合考评、公示等7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按严密的程序,由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组成的监督组全程监督,宣传、广电等部门组成的宣传组在县有线电视台、有线广播适时报道,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原任院长在竞聘前一律免去职务,真正体现了人才选拔的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对竞聘上岗的院长管理上,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县卫生局与竞聘上岗的院长签订3年的聘用合同(包括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任期满后,对其院长岗位重新进行公开竞聘,实现了岗位、责任、目标、管理的统一。

(二)岗位责任制。按照卫生资源“合理配置、科学调配、因事设岗、依岗定责”的原则,首先对乡镇卫生院服务功能、业务范围,进行科学设岗,即中心卫生院设岗8—10人,职工10—15人;一般卫生院设岗5—8人,职工8—12人。其次按照每个岗位的工作实际,确定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制定岗位目标责任书,全面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避免人浮于事的现象,实现了人员有岗位、岗位有目标、考核有依据。

(三)全员聘用制。按照乡镇卫生院职工全员聘用制实施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通过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考评、卫生院职工测评,由院长择优聘用,被聘用人员由院长发给聘书,聘期3年。未聘用的人员按待岗对待,待岗期限为半年,半年内待岗人员不参与医院内部分配,待岗期满仍未被聘用,按离岗处理。

(四)绩效工资制。卫生院内部分配坚持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以职工出勤、下乡、技能、承担工作量、接诊人次为依据,推行“固定+浮动”的管理办法,对乡镇卫生院院长根据《乡镇卫生院院长聘用合同》,对年度考核合格的院长其工资按现行的工资标准执行,并享受卫生院年终结余的20%作为奖励待遇;对考核不合格,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照聘用合同,免去卫生院院长职务,其院长岗位面向本县卫生系统公开竞聘。对卫生院职工按照签订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量化管理,每月进行一次考核,作为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以此为依据,将职工全部工资的30%作为绩效工资进行合理分配,使职工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工作实绩和劳动贡献挂钩,拉开了分配档次。

(五)资格准入制。自实施“五制”改革后,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在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安排聘任到医护岗位,不得直接参与医护工作,限期三年内通过全国医师执业或护士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限期三年内通过全国执业医师或护士资格考试,三年内不得直接从事医护工作。三年内取不到职业资格证的医护人员暂不聘任,按照待岗对待,不享受医院内部分配。

二、“五制”改革的成效

一是管理水平有了提升,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自下放到院长,工作主动性得到提高,自主创新意识明显增强。在强化内部管理的同时,想方设法开展新业务,拓展业务范围,同时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和进修,使一些闲置设备全部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

主管护师聘任书第5篇

我公司于2001年7月经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力之源”商标。该商标由中文横排楷书简体“力之源”三字与一菱形图案构成,核准使用于运动饮料、矿泉水。2002年1月,某饮料公司开始在其生产的运动饮料瓶上使用与我公司注册的“力之源”相同的字样作为商品的名称,其字体排列与我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我公司立即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我公司的损失,但是,该公司却称:全国有10多个厂家生产的饮料都使用“力之源”名称,因此,“力之源”为商品通用名称,将“力之源”字样用于其饮料包装上并不构成侵权。请问该食品饮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李 何:

该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贵公司的商标专有权,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专有权的规定。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所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行为。且“力之源”并不是商品通用名称,而是已注册的商标。因此,贵公司可向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你们的经济损失。

聘书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周律师:

前年我被某单位聘用并发了聘书。两个月前,单位领导调整,新任领导说聘书不是合同,在聘期未到的情况下,让我回家休息。我找主管部门领导,却迟迟得不到答复。我到法院,法院称没有劳动争议仲裁决定,法院也不能受理。请问,我的聘书能否视为合同?

魏海成:

首先,应该明确地告诉你,这份聘书应视为聘用合同。几年来,你一直受聘在该单位工作,领取工资,且聘书已注明了聘用期限,所以该聘书应视为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同时,我国《劳动法》还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该洗衣“行规”是否合法

李律师:

我于今年初到某干洗中心干洗一件价值800余元的高档西服,并支付干洗费15元,取衣时却被告知西服丢失。为此,我向干洗中心要求按价赔偿800元。该中心负责人朱某告诉我说“凡损坏或丢失顾客衣物,顾客可按洗衣费5倍领取赔偿”是洗衣业的“行规”,因此,只同意赔偿我75元。请问,该洗衣“行规”是否合法?

刘 天:

该“行规”违法不受法律保护。首先,该“行规”属违法声明,因而无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述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按洗衣费5倍领取赔偿的“行规”显属减轻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违法声明,因而无效。

主管护师聘任书第6篇

一、立法现状比较

台湾有独立的幼儿教育法律――《幼儿教育法》。(应为《幼稚教育法》。大陆的幼儿园,台湾称幼稚因,两者无实质性差异。为方便交流和阅读,本文把台湾的“幼稚”全部用“幼儿”表示,如文中的《幼儿教育法施行细则》应为《幼稚教育法施行细则》――作者注)与幼儿教育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还有《幼儿园教师资格检定及教育实习办法》、《幼儿园教师登记办法》和《幼儿教育法施行细则》等。与幼儿教育有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有《教师法》、《教师法实施细则》、《师资培育法》、《师资培育法施行细则》、《教育基本法》和《国民教育法》等。

大陆没有独立的幼儿教育法律,《幼儿园管理条例》是目前法律地位最高的行政法规。1996年颁布实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仅为部门规章。和台湾幼教法律法规相对完整,且立法层次高相比较,大陆的幼教法律法规较为零散、不系统,除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之外,涉及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条文大量地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中。

二、分项比较

根据两岸现有幼教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结合大陆幼儿教育的特点,笔者认为,台湾幼教法规中,对大陆幼儿立法借鉴意义较大的项目主要有:

(一)关于幼儿教育的目标

台湾《幼儿教育法》规定幼儿教育要达成的目标有以下五项:

1、维护儿童身心健康;2、养成儿童良好习惯;3、充实儿童生活经验;4、增进儿童伦理观念;5l培养儿童合群习性。

大陆《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3、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4、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大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则将幼儿园的教育内容相对划分为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五个领域,每一个领域都有3~5条具体的教育目标,十分细致。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虽然两者都把幼儿的健康放在首位,但台湾《幼儿教育法》对目标的描述较为概括,而大陆的描述则非常详尽、细致。且台湾的目标侧重于幼儿的生活实践,大陆的目标侧重于幼儿的智力、能力、品德,并提出了幼儿审美的要求。因此,大陆的目标内容更为宽广、要求也更高一些,并把保育和幼儿教育结合了在一起。

(二)关于幼儿园

台湾幼儿园就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公立幼儿园,二是私立幼儿园,不一定为法人组织。台湾的《幼儿教育法》中,对幼儿园成立的条件设立了下列标准:1、园址适当且确保安全;2、园长及教师符合规定资格;3、私立者应宽筹基金,其资产及经费来源是供设园及发展之需要;4、园舍、面积、保健、卫生、游戏、工作、教学等设备符合幼儿园设备标准;其标准由“教育部”定之。

关于幼儿园的名称,台湾的《幼儿教育法实施细则》中有详细的规定:“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设立之幼儿园,其名称应冠以所在地地名。公立国民小学附设之幼儿园。其名称应冠以该国民小学之校名。由师资培育机构附设之实验幼儿园,其名称应冠以该机构之名称。私立幼儿园之名称,比照前项之规定办理。在同一直辖市或县(市)之幼儿园,不得以同名同音命名。”

对于私立幼儿园,台湾《幼儿教育法》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从创办人、经费来源和审核、园址选择、面积、选聘园长和教师、迁址、停办等内容较为完备。

大陆幼儿园则有公办、民办之分。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而公办幼儿园则无此规定。对于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审办程序、条件、规模、经费管理、教职工的聘用等方面,规定得非常完整而详细。《幼儿园管理条例》对幼儿园办园的基本条件作了规定。

两岸对幼儿园办园条件的要求大体相似,对民办或私立幼儿园的举办规定得都比较详细。均把安全因素置于第一要素,但台湾《幼儿教育法》侧重园长和教师的资格要求,而大陆不仅考虑了教师的资格,还强调了保育员和医务人员等教辅人员的资格要求,比较全面。

(三)关于幼儿教师的资格和聘用

台湾的《幼儿教育法》规定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学历要求:“幼儿园园长、教师以由幼稚师资培育机构毕业者担任为原则。但合于下列规定之一者。亦得担任:①专科以上学校有关系、科毕业者。②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毕业,曾修习规定之教育学科及学分者。③本法施行前,已依规定取得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者。”幼儿园园长的遴选,根据幼儿园的办园性质而定。政府所办幼儿园由政府派任:教育机构附设的幼儿园,由该机构选任;私立幼儿园,由董事会选任。

关于幼儿教师的聘用,台湾《教师法》规定:聘任教师分初聘、续聘及长期聘任。教师聘任期限,初聘为一年,续聘第一次为一年。以后续聘每次第二年,续聘三次以上服务成绩优良者,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审查通过后。得以长期聘任。

台湾实行教师资格证制度。初聘教师必须具有实习教师证书或教师证书者:续聘须具有教师证书。实习教师初聘期满,经评审合格可取得教师证书;不合格者,延长初聘期限,但以一次为限。

大陆《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基本条件: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又规定了园长和教师的聘任:①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②幼儿园的教师,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1996年1月国家教委颁发《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试行)》,在学历、职称、工作年限、身体状况、思想品德、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科研能力等方面,对幼儿园园长的任职条件作了全面的规定。非常详细全面。

大陆《教师法》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两者相比,在幼儿园园长和教师

任职的基本条件上,两岸的要求基本相同,均是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经幼儿教育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者。对幼儿园园长的聘用,由于体制的不同,在方法上是不一样的。对于幼儿园园长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大陆有统一操作的细则,十分全面。而在教师的聘任上,台湾《教师法》规定得非常明确。在聘任的级别、期限、方法、程序上非常清晰。操作性很强。而大陆在教师的聘任上,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就是平等原则。教育部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教师聘任细则,实践中各地做法也各不相同。

值得一提的是,台湾《教师法》中对教师的义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泄露学生个人或家庭资料。”这是大陆教育法律法规中没有的条款,却是我们教育工作者应该重视的。

(四)关于对幼儿的保护

台湾的《幼儿教育法》中,规定幼儿上、下学应实施导护。确保交通安全。幼儿园接受幼儿的车辆应经交通监理单位检定合格,严格限定乘车人数。并派员随车照护。要求幼儿园为幼儿办理儿童平安保险。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轻者要处分。重者解除聘用或移送法院处理:

1、虐待儿童摧残其身心健康者;2、供应儿童有碍身心之读物(包括电影、照片或其它视听资料及器材)者;3、供给不卫生的饮料或食物,经卫生机关查明有案者;4、供应不安全之游戏器材,经视导人员查明属实者;5、不按课程标准实施教学,致严重影响儿童身心者。

大陆《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4、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6、在幼儿因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大陆《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对幼儿的保护是幼儿园的基本职责。比较两岸对幼儿保护的条款,可以发现两者均严禁体罚虐待幼儿,把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作为第一要素。在玩具、教具、园舍、硬环境等方面,都有相应的规定,内容基本相同。但台湾《幼儿教育法》,还在幼儿的读物、影视资料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不按课程标准实施教学的教师。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罚。另外,对幼儿上、下学的交通安全也作了一定的规定,并要求幼儿园为幼儿办理儿童平安保险。可见。在保护幼儿方面,台湾《幼儿教育法》更为全面细致,不仅考虑了硬件设施,而且考虑了软件设施:不仅关心幼儿在园内的安全,也关心幼儿路途中的安全。确定较为周全,值得借鉴。

主管护师聘任书第7篇

具体部门: 电话:

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聘岗位:医生( )护士( )技师( )其他( )

受聘人的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 决定聘用乙方(受聘人) 从事相关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聘期壹年,其中含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聘期满前壹月经甲乙双方认可协商后可续签合同。

二、**待遇与奖惩

1、试用期月**为:医生 元、护士 元、技师 元、其他 元。

2、正式聘用期月**为:医生 元、护士 元、技师 元、其他 元。

3、考虑到医疗风险及工作的持续、稳定,每月**扣除50元作为保证金,至试用期满或聘用期满后双方交接无异议一次退还。

4、试用期与正式聘用期月**中均包含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具体手续乙方自行办理。

5、聘用期享受所在部门(科室)相应职称奖金,具体数额科室根据工作表现在本院连续工作时间长短自定,报院财务备案。

6、正式聘用期内劳保、值班及加班补贴与正式职工相同。

7、聘用期内对医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因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质量考核等情况而出现的奖惩时,等同于本院职工标准实施奖罚。

三、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积极为乙方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施及必要的用品,由具体聘用部门负责安排。

2、及时按相关标准向乙方兑现**及奖惩资金。

3、试用期根据工作表现可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聘用期内若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为违法行为及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同时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于解聘之后30天内将应支付给乙方的**等费用兑现。此款中提前通知期限对财物、信息等特殊部门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参照本条款。

4、对相关技术工作,依法要求相应资格证及其他证件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并备查,同时协助指导乙方办理具体手续(医生、技师由医务科,护士由护理部,其他人员由院办公室协助指导)

5、聘用期内如乙方工作积极主动,工作能力强,或对本院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符合 用人调入标准,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考虑办理调动手续。

四、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试用期内乙方可根据情况随时提出解除聘用,但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作好各方面交接工作。聘用期内原则上不准辞职,无故提出辞职者,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并作好各项交接工作,交接后30日内领取相应**等报酬,但保证金不再退还。

2、试用过程中有意继续聘用者,须在试用期积极办理好各种变更注册和登记手续,利于聘用期工作的开展。

3、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尤其对必要的值班、加班等工作不得无理拒绝。

4、工作时间同本院在职职工,除法定的节假日之外,不再享受其他休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休息的,须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按本院请假制度办理,根据具体时间扣除相应**.未经同意自行休息者,7天以内按旷工对待,超过7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聘,当月**奖金及全部保证金等均扣除。

5、不得将甲方的技术资料、病历文件和其他技术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否则扣除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乙方应妥善处理与原单位的工作关系及其他关系,并保证这些关系不会影响其在甲方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

7、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工作用品带回家使用,或未经甲方同意将其转借、馈赠及移交他人。

8、乙方因违章操作或疏忽大意、缺乏责任心等情况导致医疗差错、纠纷甚至事故者,乙方承担相应后果,必要时甲方单方面解聘,扣除保证金。

五、违约责任:

此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如若违约,违约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丙方自愿为乙方提供担保,并对乙方因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无丙方时则甲乙双方签字之日始)

2、合同终止于试用期满或聘用期满之日,双方协商愿意续签者,需在期满前壹月内办理,过期补签者不计入连续聘用期限。

七、合同签署与争议:

1、具体程序为:(1)部门负责人提出聘用申请及人选建议,(2)医务科、护理部、办公室按所需条件认可,(3)院务会讨论决定试用或聘用,(4)乙方将毕业证、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交医务科、护理部或办公室。(5)甲方具体部门负责人与乙方商定**标准并签字认可,(6)院方签署并盖章后生效,连同乙方各种证件复印件留甲方人事处备存,其余由甲方具体部门、乙方、丙方(无丙方时省略)各执一份。

2、未尽事宜双方或三方协商解决,若各方对合同内容出现争议,各方应首先选择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无效可考虑由仲裁机构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具体部门、乙、丙三方,甲方人事处各一份(无丙方

时为一式三份)

甲方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具体应聘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 年 月 日

丙方(签) 年 月 日

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本职工作,服从科室安排。

2、医生必须是正规院校毕业的本科或大专生,护士必须是正规院校毕业的中专以上学历。

3、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师、技师资格,毕业不足一年者除外。

附件1 聘用制临时工管理规定

一、所有临时工必须与医院签署“聘用合同书”,有担保人时要求担保人同时签定“聘用临时工担保责任书”。合同书签字生效后,院科按合同规定发放**及实施奖惩。

二、**规定:试用期月**医生、护士、技师均为 - 元,正式聘用期月**为医生 - 元,护士与技师为 - 元,具体数额由科负责人于此范围自定。

三、奖金规定:试用期不享受任何奖金,正式聘用期享受所在部门相应职称奖金,具体数额由科室根据工作表现及连续聘用期限自定,报院财务备案。

四、正式聘用期内劳保、值班及加班补贴与本院正式职工相同。

五、聘用期内对医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因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质量考核等情况而出现的奖惩时,等同于本院职工标准实施奖罚。

六、试用及聘用程序:部门负责人提出人选建议医务科、护理部、办公室按所需条件确认院务会讨论决定试用(聘用)乙方将相关证件复印交办公室备存部门负责人与聘用(试用)人员商定**标准并签定合同认可(有担保人时同时签署担保责任书)院方签署并盖章后生效。

附三: 聘用临时工担保责任书

1、为确保医院医疗安全,我愿为 同志作担保人。

2、在 同志合同期内,保证负责教育和督促被保人认真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严格履行合同中属于乙方责任的各项条款。

3、在合同期内,被保人未履行合同中任一条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愿负连带赔偿责任;被保人发生其他违法行为时,根据案情严重程度,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理。

4、本《担保责任书》一式三份,担保人留存一份,被担保临时工一份,医院办公室一份。

担保人签字:

用人部门盖章:

主管护师聘任书第8篇

【摘要】 高校教师聘任制是关系高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影响高等教育发展全局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本文主要从法律的视野,结合国内外的有益做法和经验,提出完善高校教师聘任制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高校;人事管理;教师聘任制;法律思考

abstract:the teacher appointment system of higher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work in the personnel system reform which affects the enhancement of the integral quality and level of university faculty, and influences the full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this paper, from the juristical perspective, consulting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beneficial practice and experience, bring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the teacher appointment system of higher education.

key words: university; personnel management; teacher appointment system; juristical consideration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重要成就,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也在稳步推进。wwW.133229.Com教师聘任制作为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校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高校教师聘任制概述

建立教师聘任制度是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聘任制正在成为我国高校的一项基本的用人制度。高校教师聘任制是指高等学校和应聘人员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学校和受聘人员在平等、合作的原则和意愿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我国的《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关于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均对我国教师聘任制改革做出明确规定。《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关于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要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在学校工作人员中全面推行聘用(聘任)制度。“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学、科研、管理等各级各类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和聘任期限,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级各类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确立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关系。”

教师聘任制度在世界各国也逐步发展起来[1]。当今发达国家实行的大学教师聘任制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美国式的,聘任制与试用制、契约制、终身制同时并行运作,对高级职称者没有任期规定,而对低级职称者规定有聘任期限;二是德国式的,大学教师中除了教授,其他都有任期规定;三是日本式的,以所有大学教师为对象的选择性任期制。

日本在1997年颁布“关于大学教员等任期的法律”,实施以所有的大学教师为对象、由各大学自己判断的选择性任期制。2002年,有66所国立、公立大学对1800名大学教师实行有任期的规定;东京大学法学部规定助教、讲师任期分别为 3 年、2 年;早稻田大学规定所有助教的任期原则上为 3年,最长不能超过5年;庆应义塾大学实施从校外聘请教师具有任期规定的制度。相比而言,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大学人事制度一般不采用类似日本那样的任期制,而是致力于创建完善组织与学者之间公认的竞争机制,以业绩及附加价值的实绩作为考核标准,然后决定聘任、再任或者升任;大学不是以聘任时的业绩来自动决定以后的升任,而是实施附加任期和契约期间的试验性聘任与观察,如果没有实际成绩,就不能得到再任以及享受终身职位的权利。

我国从试行教师聘任制开始至今,虽然出台了若干法律和政策性文件,但当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健全,现行教育法对教师聘任制规定得过于原则、抽象以及下位法规制定的滞后,使教师聘任办法缺乏明确界定。《高等教育法》等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高等学校实施教师聘任制的原则与方式,尚缺乏实施教师聘任制的具体步骤和办法。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聘任制实施过程中的“一校一规”现象,各高校往往根据自己的设想各行其是地制定相关规定, 自主地实施聘任制。而这些“相关规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聘任制实施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的现象, 教师权益难免遭受侵害。另一方面,教师聘任制还存在法律救济途径不顺畅的问题。例如,对申诉时效的规定存在缺陷。《教师法》只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却没有规定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处理。对处理教师申诉所适用的程序以及申诉后的救济途径, 相关法律也没有规定。如教师提出申诉后, 有关部门不作任何处理或教师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可否提起诉讼没有规定。由于以上原因, 我国的高校教师聘任制度还存在不少有待完善的方面。

二、高校教师聘任制的法律属性

在高校人事管理的工作实践中,教师聘任制实质上是作为聘任人的高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和作为受聘任人的教师双方的法律行为[2]。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聘任关系的建立。聘任关系建立的法律事实是高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双方签定了聘任合同。合同的签定应建立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应充分体现高校的聘任决定权的充分行使,教师的自主选择得到实现。作为聘任人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在聘任前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制订出所需聘任的教师职务和职位,各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待遇等情况,予以公示,然后接受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竞聘报名,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核、考核等有关工作,从符合任职资格的报名者中择优聘任,形成聘任意见或作出聘任决定。而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则可以自主选择教师工作岗位,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实际可服从应聘,也可以拒聘。当聘任人和受聘人基于意见一致或相互同意时,双方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关系就得以建立。

第二,聘任关系的维持。聘任人和受聘人的聘任关系是从合同规定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为聘任关系存续期间。聘任关系的维持主要是以合同为依据,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的内容,教师按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完成工作职责,学校按合同为教师提供教学、科学研究、进修、交流等条件,并支付报酬。在聘任期间,学校仍然依法对教师自主进行管理,包括对教师进行考核、奖惩等。

第三,聘任关系的终止。聘任期满后,聘任人和受聘人的聘任关系自动解除。另外,聘任期间,教师因种种原因提出辞聘,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解聘教师,也会使原有的聘任关系终止或解除。

三、完善高校教师聘任制的法律思考

目前,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制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不尽完善的方面,笔者认为从法律的视野和实践的角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应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及时制定与相关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高校教师聘任制实施的最大难点在于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教师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因此,当前的当务之急是补充和完善教师聘任制的法律法规,人事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尤其是要理清高校和教师的法律关系,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进而明确教师聘用的制度和法律责任,使聘任制的法律纠纷通过适当的途径获得解决,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高校应完善教师聘任规范,主要指对教师聘任合同的细化和完善。

教师聘任合同进一步细化,不仅可以最大程度保证国家和教师权利的实现,而且可以使教师的教育教学有规可循,使高校的管理有法可依,减少由于不确定性而产生的各种纠纷,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要依法规范教师聘任的操作程序和合同内容[3]。教师聘任制在实施过程中应有规范的操作程序:(1) 学校人事部门公布聘用办法、实施细则及方案;(2)公布岗位及数额,岗位职责和相应待遇,以及应聘者应具备的条件;(3)应聘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校方提交书面的应聘意向表;(4) 学校依据聘任方案和考核结果招聘教师;(5) 学校法定代表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教师聘任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1)聘任合同的期限;(2)工作职责;(3)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4)工作报酬;(5)工作纪律及违约责任;(6)聘任双方协定的其他内容。

笔者认为,高校教师聘任中要实行严格的违约责任制。目前一些高校在实行教师聘任制过程中,教师中途擅自“跳槽”,或者学校中途随意解聘教师的情况时有发生,必须严格履行违约责任制,使教师聘任制真正得以实施。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不履行行为包括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不适当履行包括在履行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方式等方面的不适当履行。教师或者学校如有违约行为,必须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如教师中途“跳槽”,校方要求继续履行教师聘任合同的,必须继续履行;(2) 采取补救措施;(3)支付违约金;(4)赔偿损失。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启动教师申诉、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建立这三种法律救济制度,教师可以对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在聘任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申请法律救济。使教师在聘任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和保护,并使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在聘任活动中的行为得到约束,明确其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为,保证教师聘任制在法治的原则下进行,并使教师聘任制的各种纠纷得到妥善的解决,进一步推动教师聘任制朝着法治化的方向发展和完善。

(四)建立校内调解制度。

学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学校内部设立调解委员会解决教师聘任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教师职工代表、学校行政代表、学校工会代表;前者由职工推举产生,后二者由指定产生,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代表不得超过总数的1/3。调解委员会设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受理争议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首先及时指派调解委员会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并在调查笔录上签章;然后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指定1—2名调解委员)主持召开调解会议;接着在听取争议双方陈述,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最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没有达成协议的,填写调解意见书,由有关人员签章,两者均一式三份,调解委员会及当事人各一份。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五)建立教育法庭和人事仲裁制度。

所谓教育法庭制度,是指一些国家为处理学校、教师、学生权益纠纷而实行的准司法制度。印度的“学院法庭”和加拿大“教育上诉法庭”就是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印度的学院法庭可以受理教师与学校的法律纠纷,并可作出终裁决定。但学院法庭的判决如果明显有失公平,当事人也可以将案子提交最高法院审理。加拿大的教育上诉法院即主要受理对教育行政当局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权益纠纷案件,并能做出终局性裁定。欧洲国家通过建立解决教师聘任的仲裁机构,通过人事仲裁解决教师聘任纠纷,或者将教师聘任争议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教师聘任纠纷。国外的实践证明,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教师权益救济方式,我们可以在吸收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行这些方面的探索和尝试。

四、结 语

教师聘任制直接关系到高等教育的改革和高等学校的发展,已成为一项日益紧迫的重要任务。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有些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同时,实行聘任制的法律实践受多种因素影响,还存在许多需要规范的环节。因此,高校要高度重视人事管理过程中的教师聘任工作,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对策,运用法律的手段进一步完善教师聘任制度,保障高校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稳步提高。

【参考文献】

[1]吴开华.教师聘任制的法律性质[j].教师评论,2002(2):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