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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文明窗口申报材料赏析八篇

时间:2023-01-04 21:13:07

医保文明窗口申报材料

医保文明窗口申报材料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

第四条本局确定法规处作为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

第一节受理

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

(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

(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

(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

(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七)行政许可条件;

(八)申请材料;

(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十一)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十二)行政许可程序;

(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十六)行政许可收费;

(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参照以上内容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窗口负责受理。

本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的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受理。

第九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即办件外,窗口在受理阶段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仅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

(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

第十条经过形式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

(一)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补正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

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窗口印制,一式三份,在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主办科室、一份由窗口存档。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委托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三条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由主办部门制定,窗口配合。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一次性告知单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主办部门重

新制作。

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业务解释和业务范围;

(二)行政审批程序;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等;

(四)办结期限;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

(六)其它:如机关的名称、地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二节内部流转

第十四条本局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主办部门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由本局监督管理处主办;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由*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主办;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由本局污染控制处主办。

本局职权范围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主办部门如下: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由*市环境监察支队主办;

第*条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交办到主办部门。

第十六条本局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分别为: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办理时限分别为: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批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批复,登记表自受理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批复;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办理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复。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时限: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主办部门应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

见,报局分管领导。

行政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其中报告书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告表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登记表在受

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非行政审批事项: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需要由多个处室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处室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自行协调相关处室,形成初审意见,报局分管领导。

第十八条本局分管局领导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及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处理决定:

行政许可事项: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书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应在组织现场验收后5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应在组织现场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非行政审批事项:

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应在处室提出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自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主办部门制作加盖本局印章的书面决定并送交窗口;排污费征收核定及减免、缓缴审批处理决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制作加盖支队印章并于

1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及不予办理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依法需要听证、勘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由主办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存档。

第二十一条因客观原因致使本局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主办部门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存

档。

第二十二条窗口应当在办结期内了解并向联络员反馈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联络员应根据办理情况适时督办,确保按期办结。

第三节送达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受理、谁送达”的原则,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其行政许可决定由窗口统一送达。本局受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其审批决定由主办部门负责送达。

第二十四条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应自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本局受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需要送达的由主办部门自本局作出

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向申请人送达处理决定。

第二*条行政审批决定应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向申请人送达;

(二)向申请人委托的人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四)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三章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分办、送达等工作,协助做好内部督办和抄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有工作人员在岗。

确因集中学习、职工大会等原因不能在岗的,需在窗口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明示人员去向、不在岗时间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确需请假的按请假制度执行。

工作人员请假、休假或因公出差的,由窗口负责人安排好临时补岗人员后,方可准假或公出。临时补岗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工作和服务规范。

第二十九条严格交接班工作并作好值班记录,值班记录应包括日期、申请人姓名、申请事项、办理情况等。

第四章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本局法规处负责受理对本局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调查实施行政审批的违法行为并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一条本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三十二条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行政执法证;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取消执法资格。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三十三条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窗口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法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无工作人员在岗的;

(二)受理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的;

(三)对申请材料审查不严,致使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形式的;

(四)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充更正,但不允许申请人当场进行补充更正的;

(五)出具《补正通知书》后,不向申请人退回全部申请材料的;

(六)在做出受理、收件、补正、不予受理等处理时,未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的;

(七)无法定依据,增设不予受理条件的,或者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的;

(八)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九)窗口自行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未按规定时间分办到主办部门的;

(十)窗口不向联络员及时反馈情况的;

(十一)窗口自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抄告,或者抄告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三十四条主办部门和其他处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处室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擅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擅自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主办部门不牵头制作申请书示范文本或者一次性告知单的,或者应当重新制作但未重新制作的;

(三)主办部门制作的申请书示范文本或者一次性告知单不详细不规范的;

(四)窗口分办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处部门未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进行审查,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的;

(五)对需要由多个科室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部门未及时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未及时协调相关科室,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形成初审意见的;

(六)主办部门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未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未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服务中心(窗口)的;

(七)主办部门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未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未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的;

(八)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办部门未制作书面决定的,或者未将书面决定送交窗口的,或者未在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

第三*条主办部门、局分管领导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经承办人提请,主办部门领导未及时召开初审会议,致使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审意见的;

(二)经主办主办部门提请,局分管领导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第三十六条因服务态度恶劣,导致申请人投诉的,查实后在局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向申请人道歉。

第三十七条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对不同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做出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医保文明窗口申报材料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和谐稳定主题,以便民利民、务实高效、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为原则,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政务公开为基础,创新工作机制,创优发展环境,促进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实现和谐健康、追赶型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乡镇农民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农民标准化培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个中心”)建设为重点,完善管理体制,规范运行机制,拓宽服务功能,延伸服务平台,建立县有行政服务中心、农业专家服务团、农民教育学院,乡镇有“三个中心”,村有农民服务站,村小组或新农村建设点有农民之家的便民服务网络。各乡镇在年底前要建好“三个中心”,并抓好1-2个示范性村级农民服务站,有条件的村小组或新农村建设点要建好农民之家。通过构建便民服务网络,建章立制,提升效能,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构建起规范、高效、方便、快捷的农村便民服务体系。

三、工作原则

1、便民原则。科学设置服务事项和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2、公开原则。通过便民服务卡、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开服务事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高效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做到随时受理,限期办结,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4、依法行政原则。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受理和办理,既要热情服务、方便群众,又要严格依法办理有关事项。

四、机构设置

1、各乡镇要整合原有的“三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资源,统一命名为乡镇农民服务中心。乡镇农民服务中心是办理本乡镇和上级政府部门授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并提供代办、咨询等便民服务的平台。乡镇农民服务中心直属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又是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延伸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乡镇农民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在行政审批、证照证明、信息咨询、解决诉求等方面为农(居)民提供服务。乡镇民政所、农医所、财政所、城建所、国土所、计生办、综治办等必须在农民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为农(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一站式”服务。

2、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是乡镇人民政府服务“三农”的主要工作部门。乡镇农技、林业、农机、水利、水保、果业、农经、畜牧兽医、乡镇企业等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入驻农业服务中心办公,并设立办事窗口,为农(居)民提供政策咨询、信息、物技结合、预约上门等“一揽子”服务。

3、乡镇农民标准化培训服务中心是组织开展本乡镇农民培训工作的服务平台,与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同时提供劳动就业服务,并办理社会保险事务。乡镇司法所入驻该中心合署办公。中心设立农民培训、就业信息服务、劳动保障和法律援助等办事窗口,为农(居)民提供培训、就业、维权“一条龙”服务。

4、各行政村设立农民服务站,以为农民或直接办理一些日常性事项为主要职能。按照方便简洁、综合归类的原则,村级农民服务站统一设置“五室一学校”,即党员服务室、综治室(含维稳工作室、矛盾纠纷调解室)、计生服务室、文体活动室(含农家书屋)、创建文明活动室(含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室)和农民培训学校(含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站点、人口学校)。有条件的村可试行建立集中、敞开式的办事场所。

5、村小组或新农村建设点设立农民之家,具体帮助群众代办力所能及的申请事项。

五、服务内容

1、乡镇农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主要是涉及审批的有关服务事项,包括乡镇可以直接办理和需到县级部门办理的各类事项。对权限在上级的行政许可类事项,农民服务中心开展初审、呈报、服务。具体的服务内容尽可能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对接,对审批服务事项业务少、频率低的项目,可整合办理,实行一人多岗、一专多能。

2、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主要是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农业品种改良、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和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3、乡镇农民标准化培训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主要是建立培训台账和劳动力需求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组织农民参加培训,用工信息和拓宽就业渠道;同时,为农(居)民提供劳动保障、农民培训以及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等服务。

4、村级农民服务站的服务内容主要是为农民提供在涉及农村社会公共事务、就业保障、农业发展、党员服务、纠纷调处、政策宣传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村小组农民之家的服务内容主要以搜集农村社情民意、相关政策宣传为主。

六、运行方式

1、乡镇“三个中心”采取圩日集中办公、闲日轮流值班的方式运行,并实行以下两种办法开展工作:

⑴实行“六公开”服务。各窗口对审批服务事项通过制作便民卡、工作流程、公示栏等形式公开项目名称、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政策依据。

⑵实行“六制”办理。工作人员根据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直接办理制:凡程序简便,可以当场审批的项目,即收即办,当场办理。

②承诺办理制:对不能当场办理,需要审核、论证等方面的申请项目,由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③联合办理制: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由主办窗口牵头协调,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④上报办理制:需报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由工作人员负责材料的审查,明确告知所需的材料、费用及办结时限,在规定时限内由主办部门负责上报,积极联系办理,全程帮助办结。

⑤明确答复制: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事项,受理窗口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批准的理由,明确给予答复。

⑥协助办理制:群众申办有关事项确有困难的,工作人员应予以指导和帮助起草、填写有关较为专业或复杂的申报资料。

2、村级农民服务站以为农民代办、协办为主,除村级能够办理、调解的事项外,主要实行便民服务制,其原则、内容、程序、形式、制度、工作要求等按《关于印发〈大余县创新管理模式推行便民服务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余办发[2009]22号)规定要求执行。

七、服务程序

1、受理。乡镇“三个中心”服务窗口对群众提出的办事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事项应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要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待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行受理。

2、办理。窗口受理办件后,能直接办理的,即时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的,由承办人在承诺办理时限负责协调办理;对审批权限在上级部门的,窗口受理后,将申报材料移交主办部门的相关业务人员上报县有关业务部门办理。

3、回复。承办事项办结后,由承办人及时告知申办人或人,并做好办结材料移接交手续。

八、建设模式及标准

1、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建设的原则,乡镇“三个中心”应相对集中并分别统一设立办事大厅,乡镇有关涉农部门及基层站所在大厅设立办事窗口并达到以下建设标准:

⑴硬件建设标准:

①有固定的办公用房;

②有统一的红底镶钛金字的中心标牌;

③有群众熟知的热线电话;

④有档案柜;

⑤有方便群众办事的坐椅、饮水机等;

⑥各窗口有明显的标识牌;

⑦室内有公示告知版面;各窗口配备办公电脑,有条件的可配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

⑵软件建设标准:

①人员配备到位。有中心负责人和固定的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

②办事流程明示。规范办理项目,对进驻办理的审批、服务和收费项目及办事环节进行梳理,制作办事流程图、《办事指南》和便民服务卡。

③有关制度齐全。建立“六制”办理制度、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预约服务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各种制度上墙公开,并设有群众意见簿。

④岗位职责明确。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中心负责人和各办事窗口的工作职责,并制定考核办法。

2、各行政村农民服务站的建设要达到“七个一”标准:即有一个固定场所、有一部便民热线电话、有一台便民办事的上网电脑、有一套规范的制度、有一张工作流程图、有一份服务承诺卡、有一本专门的服务记录本。

3、村小组或新农村建设点农民之家的建设要有“三室”,即有阅览室、电教室、室,并配备相应的电教设备、图书阅览资料和等娱乐设备,主要是为村民提供一个集学习交流、政策宣传、科技培训、文化娱乐、健身休闲于一体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心。

九、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农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乡镇“三个中心”是各级党委、政府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第一“窗口”,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新形势下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有效载体。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建设农村便民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取得实效。各乡镇要把加强农村便民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具体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抓好乡镇“三个中心”建设的同时,积极开展村农民服务站和村小组(新农村建设点)农民之家的建设,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办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乡镇“三个中心”建设的协调和指导,对服务项目进行认真梳理,提高即时办结率。

2、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各乡镇要本着“规范、便民、实用、节俭”的原则,充分利用乡镇、村、组现有的办事场所、硬件设施,给予相应必要的投入,使农村便民服务网络能充分发挥作用。县行政服务中心要开展网上行政审批办公系统延伸到乡镇的试点工作。同时,要根据当地群众、企业的需要,根据乡镇经济发展的实际,开展有特色的便民服务,使农村便民服务网络的建设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以取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

3、加大宣传,扩大影响。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便民服务网络的职能和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农村便民服务网络运行工作中的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农村便民服务网络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医保文明窗口申报材料第3篇

【摘要】目的 探讨应用科学管理的方法,规范医疗机构的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管理。方法应用PDCA循环法进行管理,通过设立“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咨询门诊”,制定完善的计划、执行和检查处理体系。结果应用PDCA管理,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得到规范,服务质量提高。结论应用PDCA循环法,是规范医疗机构的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提升工作质量的有效而科学的管理方法。

【关键词】PDCA循环法 劳动能力鉴定 医疗管理

doi:10.3969/j.issn.1671-332X.2014.09.044

PDCA循环管理法,最先由美国的质量管理专家戴明博士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提出[1],随后作为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方法被广泛应用,PDCA循环管理法的核心内容包括计划(Plan)、执行(Do)、检查(Check)、处理(Action)。在现代管理工作中PDCA循环法以质量控制全面并具备持续改进和提升而备受推崇。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内各级医疗机构陆续引入PDCA循环,在医院综合管理、服务提升等层面都取得满意效果[2-3]。

医疗机构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必须完成的指令性工作,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内容和过程较为繁琐,医疗机构的组织比较松散,专家对鉴定工作缺乏认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存在过期、不足等问题,造成鉴定材料欠缺,直接影响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而且容易诱发和激化劳资或医患矛盾。近年来我院引入PDCA管理,有效地规范了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2012年1月~2013年12月,我院受理的广东省及广州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委托的伤(病)劳动能力鉴定442例,其中男278例,女164例,工伤劳动能力鉴定281例,因病劳动能力鉴定161例。全部受理案例中复审(再次鉴定)者198例(占44.7%)。

1.2PDCA循环管理的应用

1.2.1做好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计划安排①指定职能科室专责该项工作:

医院指定预防保健科作为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指引、流程,组织对本院相关专科的专家进行培训。②设立“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咨询门诊”为申请提供咨询服务:预防保健科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小组,专门设立“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咨询门诊”,作为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者受理窗口,由专职医生提供相关咨询、指导申请。③建立院内专家库,负责主检诊断:组织院内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定期进行相关的培训,建立专家库,预防保健科“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咨询门诊”受理相关申请后,根据申请者的病变部位,请对应专科的专家对申请者进行检查,做出诊断,填写诊断意见。

1.2.2鉴定结果再审核申请者经相关专科专家进行主检,完成诊断后,结果交回预防保健科“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咨询门诊”,专职医生对全部检查、诊断资料再次进行核对、补充,完成鉴定。

1.2.3定期检查相关工作的计划执行情况科室定期对鉴定工作进行检查和阶段小结,抽取特殊或疑难病例组织学习,与涉及的专科专家进行交流,了解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及时解决或采取相应措施,疑难病例组织会诊再给出鉴定意见,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

2结果

2.1应用PDCA管理法后,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得到规范,申请者对受理流程的清晰度明显提高,主检专科和主检专家明确了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实质内容和意义。

2.2按照PDCA的循环管理,建立初审、主检、复核的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和避免可能出现的误差,避免激化劳资矛盾和产生医患矛盾,申请者对鉴定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3结论

3.1应用成效伤(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国家对劳动者实施各项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权益保护,其具体工作的完成需要依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专家完成,该项工作对劳资双方都十分重要,但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却往往得不到重视,而且缺乏规范的管理,我院作为广东省人社厅和广州市劳社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复审)医院,为了规范和完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定预防保健科专门负责统筹协调,近两年来,专门设立“伤(病)劳动能力鉴定门诊”,并且应用PDCA循环法管理,将计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处理(Action)渗透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受理、初审、主检诊断和复审检查诸方面,有效地提升了服务,未发生差错事故,申请者满意度明显提高。

3.2应用体会PDCA循环法管理的计划阶段,需要按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要求,组织基本的培训,建立专家库,制定“伤(病)劳动能力鉴定门诊”的工作细则,设计工作流程图,保障了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作为具体实施的平台,“伤(病)劳动能力鉴定门诊”为患者提供受理、咨询指导、初步审核申请者的资料,发现资料不齐的,先予以补齐,既避免重复检查增加申请者经济负担,又避免由于申请材料不齐全,影响鉴定进程和结果。申请者经过初审后,由相关的专科专家根据申请者的伤病情况作出诊断,完成鉴定资料的填写。有作者把C体系(检查)作为应用PDCA循环管理的重要环节[4],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除了定期的系统检查,我们专门设计了在鉴定完成后,主管科室对全部申请者材料再次进行核对的环节,确认无误后予签发鉴定材料,通过实施初审、主检、复核的管理,有效地减少和避免差错的发生,提高了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各项保险和劳动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因伤(病)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与劳资双方的权益密切相关,处理不当会造成劳、资的权益受到损害。但过去医疗机构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组织往往比较松散,涉及多个相关学科的病例的办理十分周折,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引,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常常不够齐全,到达医疗机构后没有统一的咨询窗口,造成鉴定工作难以一揽子完成,在劳资矛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为医患矛盾,造成不必要的误会。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PDCA循环管理法在医疗管理中的应用也日益广泛,应用于医疗机构的服务窗口的效果得到广泛的认同[5-6]。我院从规范管理,以提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服务为目的,为申请者设计明晰而简化的流程,应用PDCA循环法进行管理,在医疗机构内部建立了完善的劳动能力鉴定体系,彻底改变了原来的松散的管理模式,收到了满意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潘沼山,孙方敏,黄始振.现代管理学[M].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213-215.

[2]阚全程.PDCA循环在医院战略管理中的运用[J]. 中国医院管理,2009,29(8):47-49.

[3]张小容.导入戴明循环实施医院质量管理[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0,16(2):115.

[4]刘平,戴辉, 潘习龙.医院优质服务PDCA体系中的C体系[J].现代医院,2012,12(7):107-108.

医保文明窗口申报材料第4篇

按照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统一安排,自3月1日起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工作全面启动,现就相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报销要求:

1、完备住院的资格:

管理中心统一的农合出院即报网络开通前,定点医院必须完备以下手续方可为在本院就医的出院参合患者进行费用报销:[文秘站网文章-找文章,到文秘站网]

1)为参合患者提供详细的病历资料(住院证,体温单,住院志,病程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住院核定表,护理记录,出院小结,出院证),完整的病历资料最少由四个人完成,包括:管床医师、科主任、护理人员、质控人员。临床诊断必须和诊疗相一致,病程记录真实完整。2)可以打印每日明细清单(并要求患者或家属签字),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加盖住院处章),无法通过医院管理软件提供每日明细清单和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的医院,网络运行后必须保证能实现这一功能,对2月28日前符合住院条件的出院病历必须按统一要求用Excle电子表格对即往费用进行录入和统计,方可申报;根据3月2日工作安排,对申请考核通过的符合住院条件的定点医院,自3月1日起住院的病人也可采用上述方式申报;3)提供详实的各类检查化验报告单、有专职的检查化验人员;4)有统一的床头牌、卡(在左上角标注“农合”字样);5)开具河北省财政厅监制的正式发票(在医院管理系统和管理中心统一的定点医院管理系统运行前无法实现计算机打印的,可以用手工发票代替机打发票,正式网络运行后全部用机打发票)。按使用顺序和发票编号开出,不得私自为不具备住院资格的参合农民补办住院发票,更不允许用门诊票换取住院票。6)对新住院参合患者做好宣传;对医护人员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2、安装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管理系统(报销在院参合农民费用)/管理站区外医院报销管理系统(报销转区外住院费用)/管理站管理软件(报销门诊费用),培训相关人员,熟练掌握该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人员到位:管理科(站)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审核监督工作,明确分工,落实查房制度,加强对在院参合患者的管理,做好详细的参合患者的登记。配备相关人员,负责出院参合患者申报登记和解释工作。配备专业的审核人员,学习手工审核的办法,熟悉报销流程,了解报销各个环节的资料传递手续和申报办法。学习简单的三项目录的查询方法。严格执行限制性药品的使用条件和限价药品的价格。熟悉病历相关资料的信息,明确各种大型设备的阳性与否的判定,了解定点医院各种进口材料的使用。

4、宣传到位:根据统一的宣传内容,设计印制宣传栏,安排公示栏的设置,按要求及时进行公示。根据中心印制的参合农民就诊报销事前告知书等宣传材料,向新入院参合患者发放医院自己印制的入院告知书。

二、报销工作安排:

(一)、2月28日前在定点医院出院参合患者的报销安排:

1、对符合住院条件,达到手工审核报销标准的定点医院,由管理科(站)根据参合人住院信息统计表资料和参合患者申请,调取出院参合人员住院病历,打印汇总清单和每日清单。

2、由医疗审核人员进行手工审核。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管理系统调试开通后按下列要求录入报销。

3、审核和录入暂行办法:

1)凡自20__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从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已经出院的参合患者,可凭出院证、收费收据、合作医疗证(由于各乡镇打证工作进度不同,部分医疗证尚未发放到户的,应通知参合患者拿到医疗证后再申报)、户口本、身份证(对无身份证的应要求其开具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证明,本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必需是和申报人在同一个医疗证上,或申报人授权的委托书,并且还须持代办人身份证),到原就诊医院的新农合管理科(站)进行申报登记,经办人员对申报人及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核定后,留取其出院证、收费收据、合作医疗证、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各管理科(站)负责收取参合患者申报资料,并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调取参合患者的住院病历资料、每日明细和汇总明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手工审核,管理科(站)经办人复核,出院即报工作人员将该笔费用按规定格式(由中软技术人员培训)录入中心管理程序,打印支付三联单(红色第二联交参合患者,黄色第三联由管理科留存,白色第一联随月结报表一起报管理中心),在收据和三联单上分别加盖核销章后,通知参合患者到出院即报窗口领取补偿金。承诺在6周内审核、偿付。

2)通过定点医院管理系统录入时,申报人的医疗证号码取其医疗证首页家庭号码中的后10位,在加上申报人自己的家庭编号,如某参合户的医疗证号码为1302080101010001,个人号码为01,则其医疗证录入号码为010101000101,姓名录入时必须与医疗证相符,户口本或身份证与医疗证不符的,应及时报管理中心信息部更新参合人口数据库,收缴错误的医疗证,加盖管理科公章注明作废,重新打印新的医疗证,户口本和身份证不符合的,由户口所住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保证医疗证与身份证和户口本姓名相符;如住院时医院因录入造成姓名错误,应由医院相关科室核实后在出院发票、出院证、病历首页的参合人员姓名处予以更正,并加盖住院处章,否则不予报销。

3)在住院登记录

入时,基础信息中疾病简称应选择和其出院证中主要的诊断对应的名称,出院证在开出时,必须要求医务人员填写全部的出院诊断,录入人员参照出院证将其它诊断录入到软件备注栏内,以便于统计和审核,依此来判定其费用发生情况是否和诊断相符,如诊断外用药情况的鉴定等。4)三项目录采用汇总录入的方法,每一种药品只录入一次,但其单价必须按实际标准录入,避免因限价造成的审核差错。对目录外药品必须另外添加相关信息,应将名称、规格剂型等详细填写。某医院将人血白蛋白录入为人血不可取。

5)对中心标准库中有药品限价的,超出限价的目录内药品分别按目录内最高限价部分录入,其余部分按目录外药品采用同一名称再次录入;低于限价的目录内药品按实际收费录入。对中心标准库中未作限价的药品,其名称、剂型完全和中心库相符,不符合的(如:有其它商品名等)一律按自费对待。

6)为加快录入速度,对草药部分,根据河北省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按自费项目录入,对不予支付草药一个名称录入,对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按目录内药品录入(在接口对码工作中同),仅仅在医院管理方面严格要求不予单味销售该类草药。录入时可以对全部草药的费用进行汇总录入,对应“单方或复方均予支付的饮片及药材”项目,以单价为草药汇总金额、数量为1.00录入。化验部分,无特殊限制的,可以先计算总化验费用(单价不超过300元的项目),对应中心库中的“血细胞分析”项目,汇总超过300的,再分解对应“尿液分析”项目,保障每项单价不得超过300元,否则系统将默认为70报销比例。软件中设计了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是否阳性的按钮,录入是要根据审核病历情况,参照检查结果进行录入,凡报告单为阳性的(确诊为相关疾病的)要选择阳性,否则选择阴性。

7)床位费,根据每日明细和汇总明细,不同的日床位费,分别计算天数,分别录入。如某人住院10天,其中3天是高间,日35元,7天是普间10元,录入时要分别按35元3天和10元7天分别录入,避免出现将住院费按175元10天录入,因前后相比,后者的参合患者超标部分被分摊到低标部分了,这是不合理的。另外在定点医院管理系统住院登记办理窗口中,费用明细栏中间部分关于诊疗的项目,床位费项目可报金额字段显示为0,系统未显示具体可报床位费用,但在打印的三联单中,计算机会根据报销限额对可报床位费进行识别计算。

8)原设计使用的《唐山市丰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报销计算审批表》手工登记工作由于网络能够实现,暂停使用,转外地住院的除外。但手工审核工作仍需在录入前进行,尤其是对药品(限价,目录内,目录外)、卫材和诊疗必须逐项录入,目录外的从目录外窗口录入,注意进口与国产,可报与不可报,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彩色超声、动态心电图、磁共振平扫等大型和超300元的诊疗项目。

9)录入或审核时不考虑报销比例的问题,如磁共振平扫单价为500,录入时不分解为30的150.00和70的350.00,而是直接录入单价500,数量为1,计算机将自动识别其报销比例。

10)管理科(站)复核时主要是对照三联单结合住院每日明细和汇总明细进行。复核无误后通知参合患者及时领取补偿金。补偿金由定点医院先期垫付,按月到管理中心申报复核,须向管理中心医疗审核部提交每位参合患者的出院证、每日明细、医疗费用汇总清单(有初审规定标识)、收费收据(加盖核销章)、三联单中的第一联(白色)、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对无身份证的应要求其开具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证明,本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必需是和申报人在同一个医疗证上,并且还须持代办人身份证)以及月结申报表。管理中心对申报资料复核无误的及时拨付补偿款,并按结算管理规定扣留全部补偿款的10作为保证金。因定点医院审核不认真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影响参合患者利益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复核后发现补偿金少于应报金额的,由定点医院相关部门负责进行继续补偿,补偿金高出应报金额的,定点医院不得追回所报金额,医院自己承担其损失。

(二)、2月28日前入院,2月28日后出院的区内定点医院住院参合患者的报销安排:

参照上述(一)办法办理。承诺在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款。

(三)、3月1日后在定点医院新住院参合患者的报销安排:

1、目前尚不具备住院条件的医院,尽管已经签署了定点协议,管理中心仍不能将其纳网运行的定点医院,待条件成熟后,逐一评审,符合一家开通一家。未通过评审的定点医院不得收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否则所收住院参合患者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自己出资报销。

2、3月1日后,有住院条件的,要报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在网络开通前,必须对新住、出院人员的信息每天上报。管理中心将根据每天各医院统计报表,随时到医院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患者不在院、挂牌住院、家庭病床等违规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漏报的参合人员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网络开通运行前的出院病人医疗费的报销参照2月28日前发办法进行。

3、自4月1日起,尚无法实现医院管理系统导出标准interface库和三项目录对码的定点医院,管理中心将取消起定点资格,自4月1日起不得收新的住院参合农民,对已经在院的,建议患者办理转院手续。对能实现接口和对码的定点医院,经管理中心核定其三项目录对码无误后开通其网络,>文秘站:卫生院要向管理中心申报,经管理中心评估,符合出院即报条件的方可开通网络报销业务,实现出院即报。管理中心将通过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介向社会公布上述情况,引导参合农民选择就医方向。

4、5月1日起,定点医院全部实现出院即报。对4月1日后不达标的已签署协议的医院,管理中心将单方解除协议,取消定点医院住院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5、3月1日起各管理科(站)应安排1~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接待参合农民的来访,设立咨询台,解释参合农民提出的问题,做好参合患者医疗费用的申报登记工作。组成由主管农合工作的医院领导负责,管理科(站)及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的出院报销工作小组,对既往出院参合患者医药费进行审核报销。经办人员要对申报人的资格、身份证、户口本、医疗证、出院证和收费收据进行核定,严格执行手工审核办法和对三项目录的要求,打印支付三联单(使用办法同上),暂不打印或填写合作医疗证,留取申报人的出院证、收费收据(加盖核销章)、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发放住院补偿金。要向参合患者承诺在出院后5个工作日内领取补偿金。

(四)、区外医院出院病人的报销

1、管理站工作人员通过局域网途径及时了解本辖区转外地住院人员情况。

2、凡符合转院条件,已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参合农民,出院后需提交以下材料:转院申请单、转院回执单、诊断证明、合法有效机打收费收据、加盖病案室章的病历复印件(包括:住院证、出院证、首页、住院志、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出院小结)、每日费用清单(本人签字)、医疗费用分类汇总清单(加盖就诊医院专用章)、合作医疗证、户口本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合作医疗管理站申报,申报时参合患者应将上述材料用档案袋封存。

3、管理

站工作人员根据中心提供的信息和申报资料,核定申报人员资格,填写《唐山市丰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报销申请表》,返还患者的户口本和身份证。4、管理站负责落实统一的审核办法,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通过管理站区外医院报销管理系统录入微机,打印三联单,报新农合管理中心复核,复核无误后管理中心将全部补偿款拨付到各管理站专用帐户,由管理站工作人员3日内通知参合患者领取。

5、对2月28日前,符合住院条件,但因各种特殊原因未办理转院手续的在院或出院参合患者,可以建议他们向管理中心咨询(0315-3221000),管理中心对符合补办条件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待出院后持上述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合作医疗管理站登记申报。

6、审核办法:严格执行三项目录的规定,对目录中不存在的诊疗和卫材项目一律对自费,对符合药品项目通用名的,采用最高限价的办法,分别按目录内和目录外录入。

三、其它事宜:

1、自20__年3月1日起,实行出院即报和门诊费用申请即报制度。各管理站要尽快熟悉新农合相关管理软件的使用,不断摸索和总结工作经验,为我区新农合的发展献计献策,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区特点的新思路。

2、各乡镇级定点医院要积极开展接口和对码工作,以尽快实现网络无缝对接,实现"出院即报"。

3、3月1日起,对符合转院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转区外医院住院手续的,新农合不予报销。各管理站应做好向参合农民的解释工作。

4、对定点医院网络运行前手工审核报销的工作,由管理中心组织人员进行督导,并将其列为对个管理科(站)和定点医院的年终考核指标之一。

5、要求各具备住院资格的驻医院的管理站经办人员落实每天住出院情况,按照统计报表《医院20__年月每日参合农民就医报销统计表》《医院20__年月份丰润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情况统计表》要求,统计上报自1月1日来出院、在院,新入院人员情况及出院报销申报情况,在次日早10点通过邮件()上报。

6、3月1日起未向管理中心申请对本院进行考核的,经查实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自3月1日起新收入院参合患者的报销费用由医院自己出资,管理中心不予补偿。

医保文明窗口申报材料第5篇

关键词 祖代及省级重点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填报要求;安徽省

中图分类号 S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2-0246-01

多年来,安徽省绝大部分祖代及省级重点种畜禽场在申报生产经营许可证时,不能全面理解政策文件相关要求,从而无法准确提供申报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一次通过率几乎为零,致使种畜禽场办事人员重复往返公司与省农委窗口之间,不仅工作效率低下,时而还会对窗口受理材料工作人员产生不必要的误解。现结合《安徽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良种场(站)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就如何规范填报安徽省祖代及省级重点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十项内容解析如下,供广大种畜禽场参考。

1 如何填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撰写基本情况说明

《申请表》中的“存栏种畜禽情况”代次,外来品种原则上不得填写曾祖代及以上,国内列入国家《品种志》或经国家或省级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的获得国家或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承认的优良地方品种,可填写为原种;在数量方面,应符合《安徽省畜禽良种场(站)验收标准(试行)》要求,如原种猪场单品种育种核心母猪群300头以上,种公猪不能少于8个血统(3代以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祖代猪场单品种基础母猪群400头以上(杜洛克200头以上),种公猪不少于8个血统(3代以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等;“申请经营范围”填报代次应不高于“存栏种畜禽情况”代次;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表》所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签字盖章。

2 品种来源证明

外来品种必须从农业部核准的国家或地区引入,并提供购买合同、海关报关单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也可从本场核心群经性能测定的优秀个体中选留[1-2];国内品种应提供购买合同、购买收据等复印件。无论是外来品种还是国内品种,通过选留作为种用的皆应提供全面的性能测定数据。种畜禽群体每年要按一定比例更新,根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选留个体应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如种猪年更新率25%以上(《安徽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良种场(站)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年更新率30%以上),种鸡年更新率100%,种鸭鹅年更新率50%以上,其他畜禽品种年更新率15%以上,种畜禽生产许可证过期重新申领或换证的N畜禽生产企业应提供近3年上述资料。作为种畜禽来源合法合格的依据,还应提供供种企业有效的工商注册、种畜禽生产等证件的复印件,跨省引种的,要出具省动检所审批件。

3 动物防疫合格证明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场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 品种相关系谱档案

系谱是种畜禽个体(种群)的身份证明,系谱档案应规范、明了,代次信息不得少于3代血缘(即个体本身、个体父母代、祖代、曾祖代)。内容应涵括的个体信息为耳号(脚号、翅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品种、品系、胎次、窝产仔数、数(猪)、近交系数、初生重及断奶重等,还应注明企业的基本信息,如场名、电话、邮编、通信地址等,参与省级联合育种的应有信息条码,种猪还应附有耳缺号详图。

5 环保证明

2014年新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定点屠宰业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科学处置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2015年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为了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3]。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因此,新建种畜禽场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供建场时的环境评价报告或环保验收报告;重新申领或换证的老企业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环保违法行为或环保合格的证明文件。申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常出具多年前建场时的环境评价报告或环保验收报告,这显然是对“环保证明”的误读。

6 人员及证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安徽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良种场(站)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有关原种猪场技术力量验收标准明确:技术场长具备畜牧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畜牧专业技术职称,承担种猪繁育工作至少有2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畜牧专业人员,种猪测定、遗传评估、选种选配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专人负责,至少配备1名执业兽医技术人员,职责明确,相对稳定。其他种畜禽养殖企业,可参照此人员配备标准。上述人员,应提供其本人的职称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7 场区平面布置图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场区周围建有围墙;②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 m、深0.3 m以上的消毒池;③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④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⑤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⑥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 m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因此,场区平面图应按比例绘制,标明场区周围围墙或防疫沟,绿化隔离带、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及污物处理区等,要求界限分明、布局合理且有一定距离,净道与污道分开。

8 种畜禽场疫病净化方案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要求种畜禽场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净化疫病的种类应包括:①能够引起高死亡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疫病;②能够垂直传播,造成本代及后代生产性能严重下降的疫病;③人畜共患病。具体净化疫病种类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125号公告《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为此,建议种畜禽场的净化方案至少应包括下列疫病:①种猪场,口蹄疫、猪瘟、伪狂犬、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②种羊场,绵羊痘或山羊痘、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口蹄疫等;③种牛场,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蓝舌病、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奶牛)等;④种禽场,禽流感、新城疫(鸡等)、禽白血病、沙门氏菌病等[4]。

9 育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要有育种资料和记录。外来品种选留种用或地方品种选育,必须提供详尽的育种方案,育种项目要包含所有能体现品种特征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

10 非禁养区证明

2015年安徽省出台的《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规定:2016年6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科学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种畜禽场在申请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时,申报材料应附有县级农业或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种畜禽场所在地为非禁养区的证明文件。

11 参考文献

[1] 吐尔逊・吾麦尔.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J].当代畜牧,2016(5):1.

[2] 刘雪芬,杨志海,王雅鹏.畜禽养殖户生态认知及行为决策研究:基于山东、安徽等6省养殖户的实地调研[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10):169-176.

医保文明窗口申报材料第6篇

一、领导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便民服务体系,方便群众申办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业务,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医保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各乡镇(开发园区)为民服务中心设立医保服务窗口。 以下为具体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全民医保政策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具体负责接收各类医疗报销材料。

2、积极配合上级医保部门工作,及时提供与医疗保险有关的数据;反馈参保、参合人员意见,协调处理好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审核机构、参保、参合人员的关系。

3、主动向参合人员宣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热情接待各类城乡医保病人,解释政策为病人排忧解难;及时处理参保、参合病人投诉,落实整改措施并予以反馈。

4、负责制定并落实城乡医保政策培训规划,组织全镇及各村干部进行城乡医保政策、制度的学习与培训。 

5、组织接待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有关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6、做好城乡医保政策的调整和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工作,调整服务方式,优质服务城乡医保病人。确保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二、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政策落实

1、全面落实居民报销政策,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一是做好医保征缴工作。2020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采用网上缴费与银行缴费结合的形式,极大地方便参保居民;2020年度共完成参保缴费XXX人,占上年参保比例超过百分之九十六。二是落实医保报销政策。在工作日准备好: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存折等材料,随时可以申请医疗报销;2020年1—11月未在医院直报到本镇报销达XXX余人次,基金补偿费用为XXX元。三是认真做好慢性病卡办理工作以及慢性病卡申办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在每周的工作日准备好:1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即可申请慢性病卡,我们将定时前往县医保局办理,并做好登记以及与国元保险公司的对接,提高慢病办理的效率;2020年1—11月共受理慢性病材料XXX份,更换新卡XXX张。

2、认真落实医疗救助政策。贫困户、低保、五保等特殊人群未在医院享受过民政救助政策的群众均可申请救助,低收入家庭个人支付超过15000元也可上交申请材料;全年共受理医疗救助材料XX份,打卡金额XXX元。

3、认真落实健康扶贫政策。为我镇建档立卡扶贫人口按每人250元代缴2020年度代缴医疗保险费用,保障了贫困人口的看病需求,认真落实贫困户“351”、“180”、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商业补充补偿保险及相关政策的资金发放工作,并X次排查贫困户慢性病卡办理情况,向贫困户发放慢性病病种告知书。对于提交了材料但是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贫困户发放鉴定告知书并做好解释工作,积极与扶贫、民政、计生等部门对接,实行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参保数据,做好贫困人口的应保尽保工作。加大医保扶贫宣传力度,上半年共从县医保中心领取医保扶贫政策明白纸XXX余份,安排专人逐一张贴到贫困户和医疗救助人员家中。

4、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今年5月我县正式启动了为期1个月的“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活动,我镇在宣传月期间举行了相关培训会,在四个主要集市悬挂“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的横幅并上街发放相关宣传折页。

5、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与应用。根据县医保中心全面推进医保电子凭证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覆盖参保群众,让更多参保群众享受到“医保码”的便利。XX镇医保部门首先召开专题布置会,明确目标和任务。其次广泛开展“线上”、“线下”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推广氛围。三是动员镇政府工作人员作表率,发挥良好示范作用。制定简单易懂、方便操作的指南,发放激活流程宣传折页,积极动员辖区镇直各单位干部及工作人员积极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并安排镇医保办工作人员逐一走访各个社区了解工作进度,解决社区在推广电子凭证工作中的疑难杂症。对于不熟悉具体操作的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指导。安排社区工作者下村入户,帮助一些看不懂流程和无智能机的老人进行激活申领。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回顾这一年的工作,我镇的医保工作取的成绩有目共睹,得到了干部及群众的认可与肯定但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宣传不够到位。干群对医保工作程序及优惠条件理解不深,如医保电子凭证的申领流程、办理报销的流程、办理慢性病卡所需材料、县外看病需到县医院开转诊证明等政策知晓率低。二是工作服务机制还不够完善,不同程度的存在看病难、报销难的问题。三是业务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不够透彻,在向群众解释政策时不能举一反三,通俗易懂。

医保文明窗口申报材料第7篇

一、排污许可证实施范围

凡在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粉尘、噪声或固体废弃物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医院、餐饮娱乐服务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必须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二、排污许可证发放权限

1、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处负责三区环境统计范围内非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营业面积600㎡以下餐饮业除外);营业面积600㎡以下餐饮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由辖区环保局负责。

2、市环保局监管处依据市环保局下达的排污总量,负责对重点污染源企业核算下达排放量,行政审批处发证。

3、一市两县环保局发放除重点污染源和《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规定由国家、省级和地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外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程序

(一)、新审批项目排污许可证的办理

1、餐饮娱乐服务业登记表类项目:提交办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工商名称核准备案、法人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查看原件)、辖区环保局审批、验收意见、餐厨垃圾处置协议,手续齐全,各辖区环保局现场办理排污许可证。

2、餐饮娱乐服务业报告表(书)类项目:提交办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工商名称核准备案、环评批复、验收意见、餐厨垃圾处置协议,由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工作人员核算排污量后办理排污许可证,现场办结。

3、工业企业登记表类项目:提交办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环评批复和验收意见(有固废产生的需提供固废处置协议),手续齐全,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工作人员现场办理排污许可证。

4、工业企业报告表(书)类项目:提交环评批复、验收意见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有固废产生的需提供固废处置协议,有危废产生的需提供处置协议和转移联单)后,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工作人员依据该项目环评文件、生产工况及《验收监测报告(表)》核算排污量后办理排污许可证,现场办结。

重点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办理:依据环保部门下达的排污总量,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受理,监管处核算下达排污量,政务大厅环保窗口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建设项目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办理

1、餐饮娱乐服务业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办理:在市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内开设的餐饮娱乐服务业,没有按照规定使用清洁能源的单位,由于天然气管网铺设不到位等原因,由辖区环保局审核给予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2、工业企业的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办理:对建厂时间早,不符合城市规划,暂时无条件搬迁的企业,由辖区环保局出具意见,给予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三)、排污许可证年检换证

1、餐饮娱乐服务业项目:持证单位在年检时提供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排污费缴费发票复印件,辖区环保局审核后在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审核专用章。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提供上一年度排污费缴费发票复印件,辖区环保局现场更换排污许可证。

2、工业企业类项目:持证单位在年检时提供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排污费缴费发票复印件,辖区环保局书面意见,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在排污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审核专用章。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提供上一年度排污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及辖区环保局意见,交回旧证,手续齐全,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工作人员现场更换排污许可证。

3、重点污染源企业:重点工业源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受理,监督管理处依据排污总量,核算下达排污量,政务大厅环保窗口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核发。

1、未按期完成国家、自治区、市下达的总量控制任务,减排工程延期投运的;

2、无环境应急设施,无环境应急物资、应急预案、演练等应急制度且责令整改后不到位的;

3、未按照要求进行“一企一档”管理,环保档案不规范的;

4、环境违法行为没有纠正的;未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5、不按规定使用城市集中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设施的;

6、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被列入淘汰目录,属于强制淘汰范围的;

7、不按照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或拒绝接受环保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排污情况进行检查的;

8、排污者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土地功能或环境功能经过调整,不适宜在该区域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

1、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持证单位必须在每年发证日期之前三十日之内,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医疗机构、锅炉房的到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进行年审;餐饮业到辖区环保局进行年审。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排污单位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医疗机构、锅炉房的到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申请换证;餐饮业到辖区环保局申请换证。

3、对于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擅自向环境中排污的单位,由辖区环保局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要求补办排污许可证。

4、当排污单位的排污种类、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地点、各类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存储、利用或处置场所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在发生变更前三十日内向市政务大厅环保窗口重新申请换证(辖区环保部门出具意见),餐饮业到辖区环保局重新申请换证。

5、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排污许可证正本应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转让排污许可证。

医保文明窗口申报材料第8篇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工字〔*〕8号)和《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标准与规范〉的通知》(长劳社发〔*〕99号)文件要求,加快我县建设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劳动保障体系,为今后建设好我县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积累经验,形成模式,决定将丁字镇兴城社区、靖港镇芦江社区定为我县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试点单位。现将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建设标准与规范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试点单位遵照执行。

一、明确工作职责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主要向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做好各项劳动保障基层服务工作,具体承担以下14项工作: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和业务咨询,落实劳动保障政策;

2、受理《就失业登记证》的申请和办理,开展就业和失业登记;

3、开展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动态掌握辖区内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情况,建立人力资源数据库,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台帐;

4、建立就业困难对象和农村贫困户信息台帐,对就业困难对象和农村贫困户实施就业援助,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5、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引导有序流动;

6、引导、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落实返乡创业优惠政策;

7、职业供求信息、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8、收集辖区内有就业愿望和培训意向的人员信息,积极组织此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9、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次申请,并进行初审公示;

10、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帮助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受理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社会保险补建补缴的申请,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并上报乡镇劳动保障站;

11、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组织辖区内退休人员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活动。核实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和领取退休金资格,协助发放退休金。协办辖区内社会化管理退休职工死亡安葬的有关服务性、事务性工作;

12、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宣传并协助参保;

13、协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了解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维权工作;

14、完成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规范窗口建设

1、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场地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在单位醒目位置统一悬挂“望城县xx镇xx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牌匾(牌匾具体规格标准见附件1)。

2、窗口办公区域摆放就业服务、社保服务、综合服务工作内容标识(标识内容见附件2)。

3、社区服务窗口应配备履行劳动保障服务职能所需要的工作设备,包括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和网络设备(设备配置见附件3)。

4、工作职责和流程在窗口办公地点醒目位置悬挂(工作职责见附件4,各项主要工作流程图见附件5)。

三、统一工作要求

1、社区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服务优质、作风优良、环境优美”的要求,在建设优美社区工作环境的同时,着力优化服务质量和工作作风。突出主动服务,推行首问责任制、公开承诺制、入户走访制。对来办事群众要主动询问、主动引导、主动告知,在符合政策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办理。

2、注重窗口形象。各类宣传资料和台账摆放整齐。窗口工作人员要举止文明、仪表端庄、廉洁自律,为办事群众提供规范、优质服务。

3、资料台账规范。资料台账分8个:《社会保险登记台帐》(见附件6)、就业基础台帐7个(详见望劳社发〔*〕37号文件)。对8个台帐实行分类登记、分类管理,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做到人账相符、账账相符、程序合规,并录入电脑,实行动态管理。

4、设立宣传橱窗。

5、有熟悉劳动保障工作的专职人员进行该项工作,并加强政策业务学习。做到每月一次集中学习劳动保障政策业务知识,按时参加县局、乡镇组织的会议和专题学习。

6、使用统一业务软件。

四、实施工作考核

1、考核内容:按照望劳社发〔*〕16号《*年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