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发改价格[2009]234号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各方面负担,现就降低部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部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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