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   禁猎期   违法所得   十六条  

摘要:<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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