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族习惯法以其强大的活力排斥司法程序介入刑事案件。迫于追责压力,司法工作者对民族习惯法采取回避态度,导致刑事制定法的适用无力化解民族自治地区的刑事纠纷。论文认为立法与理论的缺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要树立司法工作者对民族习惯法的正确认识,使民族习惯法能够在刑事裁判中发挥作用。作者强调在完善违法阻却事由适用的基础上,应正确处理定罪与量刑的关系,并在司法过程中逐渐提高民众对制定法的认同感,化解矛盾,统一规则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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