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宪法变迁应该具有互动和妥协的特征。这次物权法合宪之争属于宪法变迁。这次争议可以形成两个宪法惯例:一是重大立法的民主参与,另一是在立法通过表决前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解释。这两个宪法惯例的形成既有赖于上层,也有赖于学者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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