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态补偿机制是在传统民事赔偿制度无法解决生态系统的养护者与受益者之间利益平衡关系的情况下逐渐产生并不断发展的,是一种对正外部性行为的收益弥补或对负外部性行为的成本追加。生态补偿制度默认了当地人或地方政府对自然资源的优先开发使用权,而补偿的方式则可灵活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借鉴市场机制,运用目前较为有效的市场价值评估方法,结合当地人经济发展现状进行合理界定。在法律定位上,生态补偿外在于传统的民事责任,也与环境法现有制度中的"谁受益谁补偿"及矿产资源补偿制度有着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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