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中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中金融机构标识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联网核查   金融机构   外汇指定银行   综合司  

摘要:<正>时间:2008年7月22日文号:汇综发[2008]1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的规定,银行应当凭自身操作员IC卡登录核查系统,对企业出口收汇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