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2004年5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6月26日起施行。现就实施过程中有关外汇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境内外资银行2004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核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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