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第三次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评估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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