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昆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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