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将“修复生态环境”规定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之一,本文通过与恢复原状责任进行辨析从而厘清该种责任方式的性质。在区分生态环境可完全修复、无法完全修复和完全无法修复的责任承担后,对修复环境责任进行了类型化分析,并进一步提出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适用中须注意生态环境修复的要素性、技术标准和法律判断的统一、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衔接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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