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福建法学 农村承包中林地及林木物权的设立与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庄恢锦、范先瑞与苏福生、陈毓坚、庄桂丽执行异议纠纷案 【正文】

农村承包中林地及林木物权的设立与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庄恢锦、范先瑞与苏福生、陈毓坚、庄桂丽执行异议纠纷案

作者:蔡晖; 张德玮; 郭鹭虹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合同效力   物权登记   生效要件   执行异议  

摘要:【裁判要旨】在农村土地承包中,林地及林木物权的设立、转让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只是对抗要件。诉讼程序中的第三人与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不是物权登记对抗效力中的善意第三人。承包人转让林地与林木承包经营权,即使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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