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地方立法研究 地方立法保护独特历史文化遗产——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为例 【正文】

地方立法保护独特历史文化遗产——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为例

作者:高绍林; 张宜云 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人大立法研究所; 天津市法学会; 天津市法学会地方立法学会
地方立法   历史风貌建筑   保护   利用   立法特色  

摘要: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如何保护和利用好城市独有的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遗产,使之成为迈向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优势资源,是许多城市面临的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重大难题。天津作为部级历史文化名城,早在2005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就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出台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开地方立法之先河,确立了一整套具有天津地方特色的制度和规范,为保护和利用好天津独有的历史建筑风貌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在条例统领下,天津建立起独具特色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体系;依据条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分6批确认了877幢历史风貌建筑,形成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修旧如故、安全适用'的理念,通过一系列独特的制度措施,对历史风貌建筑实施了全方位的保护与有效的利用。11年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实践表明,条例是一部具有很强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法规,是地方立法引领和推动地方改革发展的生动典型。从条例中总结出的一些地方立法的经验和启示对其他兄弟省市也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