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做强做大过程中优先采用的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民事责任形态的二元性,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同样拥有合伙事务管理权,该种组织形式有可能加大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对外部债权人的偿债风险等。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从本质上说是为了寻求并最终达成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平衡,而执业合伙人与非执业合伙人之间民事责任的合理配置是达成这种利益平衡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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