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财经法学 宪法中的人格尊严规范及其体系地位 【正文】

宪法中的人格尊严规范及其体系地位

作者:白斌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人格   尊严   人格尊严   体系化   宪法教义学  

摘要:“人格尊严”在现行《宪法》第38条中以合成词的形式出现,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作为拥有理性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具有不可替代的最高的、绝对的价值性,此种价值性不容侵犯。以如此方式界定的“人格尊严”,确立了“人格”作为现行《宪法》规范体系之价值元点的地位,并与《宪法》第33条第3款共同证成了作为统合性的基础价值原理的人格尊严原理。此一地位的确立,将有助于宪法教义学的体系化作业,并极大地推动中国宪法学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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