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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机关   专用设备   纳税人  

摘要: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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