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适用现行会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取得合理回报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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