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有关"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讨论很多。自古希腊时期的克里克勒提出法分善恶,到孟德斯鸠将"法"同"法律"严格区分,再到边沁、奥斯丁等提出法律和道德无必然联系,长达几个世纪的学术争论仍在持续。通说认为,法律为最低限度的道德。但是,道德可否否定法律,违背道德的法律是否仍需遵守等问题依然没有定论。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差异,也决定了立法和学术讨论也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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